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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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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条例

篇1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建设管理理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建设管理机制的改革与优化,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敢于解放思想、创新理论、更新观念,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认识,积极吸收、借鉴和引进国外或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1、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把水利建设融入到了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之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大招投标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使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1)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规避一些招标单位为保护地方施工企业,进行“暗箱操作”,排斥所辖地域外的优秀施工企业。采取公开招标,能从制度上保证优秀施工企业中标,是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的最有效方法。

(2)严格保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标底和评标专家泄露等不正常现象,给招标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和惩处力度。

(3)完善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改进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杜绝围标。

2、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国家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工程建设的龙头,是核心,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

(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

(2)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

(3)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人员配备应包括项目管理、工程设计、造价、施工等,不仅专业门类齐全,而且人员素质高,有经验、善管理、会协调。

二、“实行小业主,大监理”

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产物,是优化管理机制,强化建设监督,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工程综合功能的有效措施。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熟悉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则,树立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积极优化工程建设的环境(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快资金的运作和调度,依据合同条款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与沟通,充分相信和大胆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

三、监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重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1、立足于市场服务于业主。监理人员摆正位置,其监理行为要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和业主授权的范围内,以服务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为依据,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把工程建设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

2、发挥技术人才密集,专业齐全的优势。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业主负责,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加大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监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提升。

3、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空、环境、目标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

四、完善水利建设中介服务组织、规范市场

目前水利建设市场中的咨询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运行规则不够统一。水利建设市场中仅有监理服务体系形成的较完善,其它如造价咨询、招标投标咨询等方面的中介组织基本上空白,造成了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这方面服务时还只能找政府部门和设计单位,有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建设市场规范运作。因此,应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制度等,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与管理。

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宏观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始终处于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工负责的格局,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篇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  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  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经注册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市建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资质证书和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应当接受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更名、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发包和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二十条  超过规定总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和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规范的评标办法,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

第二十三条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二十四条  设计总包单位可以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本市的外地设计、施工总包单位分包业务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业务,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分包: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发包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发包单位自行采购或者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提供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依据;因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持有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的发包业务。

发包单位不得转让发包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经营性业务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二)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三)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资金入帐凭证;

(三)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五)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承发包合同。

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市场变化情况编制,并由市建委定期。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通过招标确定或者协商议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承发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为依据。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给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给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  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对增减变化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向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认可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后确定。但发包单位不得以造价咨询为理由而拖延承发包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的委托,从事相应的咨询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实际工作量与核定额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的义务。

与承发包单位任何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接受相对方的业务委托。

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的,由该总承包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伤亡事故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过建设工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进行工程质量自验;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全面验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验收的,监理单位应当出具验收书面报告;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先行负责维修、返工、重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市建委、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撤销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承包单位承包的;

(三)违反总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五)应当投标承包而未采用投标承包建设工程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

(七)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而未委托监理的;

(八)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二)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伤亡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七条  逾期未申办年度审验的,经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证书失效;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两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最低级的,取消资质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书。

第五十八条  市建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或者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秩序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活动,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其相关的发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活动;

(三)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四)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五)转包,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篇3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粮食质量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它不但涉及国家、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下面,就市场粮油质量管理和粮食系统粮油质量管理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加大市场粮油质量管理力度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粮食由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粮油监测站对粮食质量实行系统内监督,堵住了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出库,就等于管好了市场。近十多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粮食价格、粮食市场、粮食经营放开,就粮食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如市场销售的小麦粉一部分是小规模的制粉公司生产的,质量很难保证。销售单位多数又没有《检验合格证书》。目前还没有对这部分粮油建立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相反,粮食企业有技术监督局,粮油监测站等部门的严格把关,出厂、出库的粮油都符合国家标准。两者相比,国有粮食企业处于劣势,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的原则。又如近几年“有毒大米”流入了市场。“有毒大米”是不法分子用陈旧米掺入白蜡油等工业用油,进行抛光处理而成的。是严重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行为。截至2008年12月份,全国有近千家企业生产绿色食品,最近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抽查检验表明,有十多种是假冒绿色食品,其中“农家女”绿色大米就假冒绿色品牌,是用工业原料加工而成为绿色。这都是由于质量监督机制不健全,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优难胜、劣难汰相当普遍,质量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一是粮油销售单位采购粮油时应索取《检验合格证单》。没有检验证书的要到县级以上粮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检验。没有检验合格证书,不符合质量、卫生、标签、包装、计量等规定的粮油,不得销售;二是技术监督部门和粮油质量监测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检验,对外地调入的不合格粮油,可将《检验报告单》寄回调出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合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三是粮油质量监测机构要改善监测条件,增加投入,逐步做到检测设备齐全,手段先进,以保证对品种繁多的粮油进行检验和监测;四是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修订国家标准。

二、粮食系统的粮食质量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粮食企业担负着国家的战备粮油、专项储备粮和市场粮的储备任务,处于粮食流通的主要渠道地位。粮食系统的质量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粮食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粮食的安全储存和粮食企业经济效益。从2009年5月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情况看,质量工作一些地方不受重视,开展工作困难较大。一是不少企业经费不足或根本不落实,影响质检队伍的稳定和机构的健全;二是一些质检机构化验仪器设备老化,无力更新,导致一些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三是计量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仪器检定的主动性,导致部分仪器未按周期及时检定,甚至不检定;四是一些质检人员对粮食政策、国家质量标准不熟悉,业务技术素质较低,不能满足质检工作的需要。这些问题和困难影响到质量工作的正常开展。

1.应加强对质检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质量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质检人员工作好坏,事关企业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企业形象,直接关系到农民、企业和国家利益。因此,加强对质检人员多方面的培训,是搞好粮油质量工作的基本保证。

(1)要坚持经常抓好质检人员队伍建设、行为建设,在检验过程中,不能弄虚作假,不能随意更改实验数据,统一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保护农民、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加强对国家的粮食政策、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质检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

(3)注重基本功的训练,提高质检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做到检验结果准确无误。

(4)从2009年5月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清查看,超期储存粮占很大比例。这就要求质检人员掌握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并能对储粮品质进行检测,只有及时掌握储粮品质变化情况,适时推陈出新,才不致于出现超期储存粮或陈化粮,减少国家财力、物力、人力的损失和浪费。

2.应加强对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篇4

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管理资源价值就是企业经济管理,并以人为的方式给予企业的经济活动组织、协调、计划与指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市场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管理模式为迎合市场的经济体制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科学有效方法对企业进行管理,使企业适应消费者与市场的要求,为企业更长远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目前的问题存在

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其经济的管理模式上还尚未成熟,在实践中大多企业由于受西方的管理理念影响,其经济的管理模式大多照搬西方的管理模式,目前的经济管理模式不适合我国的经济特色,也就是说在如今的经济管理模式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人力资源管理不科学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由于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重视,从而导致人才的管理被忽视,在大部分的企业中,都缺乏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不完善的激励制度也导致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部分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门缺少对员工正规培训,企业形象因为员工的工作能力不强与道德水平低下,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不完善的激励制度也使员工积极性不能得到提高,企业人员的流动性过大,因此,企业的大多工作项目的工作进程被拖延,不能顺利的进行。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大多企业企业都认识到了企业的经济管理在面对压力上的重要性。但是其重视度在管理的制度上还是不高。在管理的观念上还是没有脱离传统观念的束缚,存在着问题与漏洞,其本质上还是没有多大的变化。在管理制度的完善上,企业内部的员工与管理人员缺少切实性与主动性,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其作用也就不能被发挥。

(三)缺失灵活性的企业组织

在大多数的企业中,其机构都略为僵化,在市场经济中,不能随着其变化而做出调整,缺乏善变与灵活性。大多数的企业在经济的利益上过于追求,企业的组织管理从而被忽视,问题的出现得不到解决,导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受到影响。

三、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对策的分析

对于企业在发展中,其经济的管理模式中问题的存在,给予了分析与探讨,并针对问题的所在,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下几个方面就是具体的解决措施:

(一)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

根据企业在业务上的需要,给予员工的专门培训,在培训后,促使员工全面提升业务与道德素质。在人力资源的优化上,企业要对岗位的建设给予加强,从发展的平台上为员工提供条件。在实际的工作中,使员工的能力得到提升。企业的战略发展是人力资源优化的基础,在进行优化过程中,为留住人才,对各方面都要进行综合的考虑,避免人才的流失。企业要对员工进行集体意识的培养,促使员工在企业中,发现自己的价值,对员工的福利尽可能的提高,促进员工对企业责任感增强。

(二)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科学合理

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是企业稳定长期发展的保证,也是企业高效发展的保证。企业对自身的管理要在日常企业的运营中,给予相应管理的制度,其体现为,在企业的运行中的管理与对员工的全方位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的运行高效性、有序性。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合理、科学,有利于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与对员工给予全程的管理。

篇5

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形势越来越好,与之伴随的便是经济方面管理形式的诞生。这种极具国产特点的管理机制,从经济发展这一角度来说,所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能够推动国内的经济朝着更加繁盛的阶段行进,是现代化城市与社会的建设当中的中流砥柱。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这些年当中,为转变国内在经济方面的管理形式带来了巨大的推助作用,在和现代化经济持续融合的过程当中,其资源方面的配备以及调控市场的体系都与市场经济本身更加呼应。在这一条件之下,经济方面的管理,应当主要以加强效益为发展的目标,提升工作人员的素养,弘扬团队合作精神,灵活性地对其展开管理。

1经济管理模式的意义

在经济方面的管理机制方面,所采用怎样的模式,应当基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加以考虑。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对经济进行合理的管理,可以使其建设更加稳定,并能够确保长远的建设。针对经济管理方式的选择,主要是通过四个方面加以考量。首先要对社会以及经济方面的体系制度加以考虑,这是因为社会体系是影响经济体系形成的关键,在经济方面的管理机制,必须要优先做到在社会体系范围内[1]。其次需要对资源方面和经济方面实际发展情况加以考虑,观察当前的环境形势,继而谨慎地做出选择。最后需要考虑的则是国家在经济方面实际的运转情况和相关的宏调政策。

2当前国内在经济方面管理模式的问题

(1)体系机制不明确

虽然现阶段国家在经济方面的管理中持续地建设,可是在大部分公司企业当中实际开展的情况依然不够理想,许多制度都不够完善。这是由于公司的管理者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并没有关注经济方面的管理,在思想层面也完全没有重视起来,导致体系机制不清不楚,完全流于形式。就算设立了相关的部门,也并没有将监督与管理贯彻到实际中去。

(2)工作人员素养不高

在公司单位当中,工作人员的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建设发展。由于经常出现人员方面的变动,加上素养方面表现较差,导致一部分复杂的工作无法达到预期中的目标,针对经济上的管理自然也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管理不够灵活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想要发展必须要顺应时代变化的趋势,可是,在一部分公司企业当中,虽然也规划并制定了有关经济方面的体系机制,在实际管理的进程中也井然有序,却仍然不够灵活。具体表现在管理者在分配任务时无法依照实际的情况,这就导致部分工作流程无法正常进行,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麻烦。

3改善当前经济方面管理模式问题的策略

(1)突出人本化的管理

以往的经济管理,各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更加关注的通常都是技术层面的改革与创新,而对实际的管理不够重视。想要解决体系机制不够明确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这一方面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只有培养出了在这一方面具有才能的人力资源,才能够在制度正式实施以后充分地发挥出它所具备的积极作用[2]。经济管理应当在其需求方面的导向加以确定,因此,为了与时代相呼应,必须要舍弃阻碍经济方面管理的形式建设和发展的要素,坚持落实和贯彻人本化的管理。

(2)加强民主,提升人员素养

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旗下工作人员的素养是构成强大运营团队的核心要素。在实际的监督与管理进程当中,管理者应当加强民主这一层面的建设,舍弃传统的“一人决策”方式,真正地做到全体人员共同参与[3]。在这个参与的过程中,也是员工相互之间对于各自素质和修养的监督。这样做不仅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能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最终得以实现经济方面的高速发展,并最大范围地取得理想中的成效。

(3)灵活性管理,弘扬团队合作精神

很明显,依照现阶段的发展趋势来看,经济方面的管理在未来必然是以团队之间的合作为主要形式。可以说,真正专业的经济管理是离不开团队精神的发扬的,公司的管理者应当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灵活地对经济进行管理。一人管理已经不再适用于今天社会的形势变化,需要通过多人之间开展合作来完善体系的构成。由于国内在市场经济这一方面不断地进步和改革,也因此推动了经济方面的管理模式朝着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不过,想要真正地贯彻这一方面的工作,依然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必须严格地遵守市场当中经济的发展形势与规律变化,时刻总结在不断学习期间所累积的经验和教训,真正地与时代相呼应。为了全面实现高层次的经济发展,必须要对此作出足够的努力,在经济的管理方面,需要主要以加强效益为发展的目标,执行科学的管理模式,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燕.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下的经济管理模式[J].时代金融,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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