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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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合情况
2013年全县应参合农民为133892人,实际参合132821人,其中自费118687人,民政支助14129,全费缴纳5人,参合率99.2%。
1.2基金筹集到位情况
2013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378元(筹资分别为:个人70元、县财政37元、市财政38元、自治区财政46元、中央财政188元),共筹集基金为5033.9万元。
1.3就医补偿运行情况分析对比
普通门诊 27803人,补偿 70.56万;特殊慢性病门诊 1794 人(次),医药费总额51.2万元,补偿39.7万元;住院正常分娩337人,医药费总额89.26万元,尿毒症门诊透析57人,医药费总额11.7万元,单病种付费121人(次),医药费总额89.26万,补偿29万元。
一般住院9542人(次),医药费总额7229.6万元,补偿3066.3万元。
镇级医疗机构住院1693人(次),占住院人数的17.7 %,医药费240.56万元,占住院医药费总额的3.3%,次均住院费用为1421元,补偿大病统筹金201.8万元,占住院补偿金的6.57%,次均补偿1192元。
县级医疗机构住院1389人(次),占住院人数的14.6%,医药费459.22 万元,占住院医药费总额的6.3%,次均住院费用为3306元,补偿263.12万元,占住院补偿金的8.6%,次均补偿1894元。
县外医疗机构住院6460人(次),占住院人数的 67.7%,医药费6529.82万元,占住院医药费总额的90.4 %,次均住院费用为10108元,补偿2601.38万元,占住院补偿金的 84.83%,次均补偿4040元。
2.固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存在问题
(1)宣传工作存在不到位情况,基金征收难度大成本,好多外出务工人员与家乡失去联系,不知道新农合政策和缴费时间,有些年轻力壮的农民存在一定侥幸心理,不愿参加新农合认为自己年轻不会得病,白交冤枉钱,同时各乡镇投入大量的人力进村入户安排筹资工作,增加了新农合筹资成本。
(2)部分参合农民认为报销程序比较繁琐,补新农合偿款领取时间比较长。由于新农合管理机构对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票审核比较严格,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没有配备即时兑付所需的设备,再加上部分农民对新农合的报销程序不是非常了解,致使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用往往不是一两次就能完成的。
(3)人员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工作人员与工作量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调整频繁,造成工作不熟悉,参合信息采集错误率高,给参合农民办理报销补偿带来诸多不便;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衔接不够好,原因是新农合采取一年一度限时缴费,民政支助对象是动态管理,当年系统内民政支助对象为上年度享受民政支助的人员,所以造成当年纳入民政支助的参合农民不能享受新农合提高补偿。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管不到。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随意放宽新农合病人住院标准。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落实各项住院管理制度,存在挂床现象。有些医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开药,开人情方、大处方及超标准出院带药,住院费用的过快增长,一方面使农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客观上打了折扣,另一方面也使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贴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目的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5)2013年乡镇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住院率为17.7%,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住院率为14.6%,县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而住院率为67.7%,报销比例高的反而住院的人少,这说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有待于提高。
3.对策和建议
(1)在对全县农民进行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培训把相关部门领导、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变成新农合工作的宣传者、动员者,利用农民返乡过年、春耕、秋收时节积极开展应急宣,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新农合制度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民对新农合制度有充分的认识。采取大厅集中征缴和上门征缴相结合,集中收缴与群众提前预缴相结合,贫困人、残疾人的参保与民政、残联救济补助相结合等方法,广开筹资渠道。
(2)要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在辖区内定点医院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在办理出院缴费手续时可直接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无需缴纳合作医疗应补助部分的费用,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该制度使住院的参合农民得到了很大便利,确保他们及时受益。
(3)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力度,定编定岗,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切实做好参合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衔接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内的民政救助对象,使民政支助对象及时享受新农合提高补偿标准,得到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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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B
当前,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包括人力资源、财政支持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绩效评价等方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卫生人才奇缺、年龄结构老化、医疗机构简陋、仪器设备落后等,导致大、中医院患者人满为患而乡镇卫生院则成为饿汉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对于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构成及其影响因素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是针对广大农村群众的一种农村公共服务,包括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公共卫生建设以及对各种多发病、常见病、传染病等的控制与治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村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和救治急症病人,同时负责对下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而村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向其周围居民提供一般性的疾病诊治工作。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即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影响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强而有力的财政支持是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是政策,政策支持是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立的基础,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工作、防止因病致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同样大大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网络的建设和医疗队伍的发展;三是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农村居民的大力配合,才能使农村医疗卫生体系达到一个比较广的覆盖率。
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分析
1.政府投入不到位,部分基层卫生机构运转困难
虽然经过多年建设和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乡镇卫生院房屋和配套设施都得到了改善,但部分基层卫生机构仍存在诸多问题,运转困难,主要表现为:首先设施技术水平落后,部份乡镇卫生院由于资金压力无法引进一些新型医疗设备,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看病需求;其次,村卫生室业务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虽然有关部门加大了村卫生室建设的力度,但仍存在几个村周围仅有一个卫生室的现象,同时相当一部分的村卫生服务站只有“老三样”——听诊器、血压器、体温计,卫生事业发展于农村居民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不相适应。
2.人才队伍水平和结构不合理
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赤脚医生;二是各地卫生院校或医学院的毕业生。从比例看前者居多,其主要问题表现在非科班出身,医术不精,责任心不强,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广泛的医疗需求。部分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学历层次和职称等级仍相对偏低,直接影响到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水平。另外,由于农村交通、生活条件和待遇等问题,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的稳定性并不高,很多卫生机构出现“招不到人”和“留不住人”的局面,技术骨干呈现入少出多的情况,人才流失严重。
3.制度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是在新医改实施后,虽然农村居民医保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对重大疾病的应急和保障机制仍有待完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的应变能力相对薄弱,相应的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同时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体制不畅、收支不平衡以及补偿范围狭窄等问题,难以发挥医疗卫生体系对农民的保障作用。二是农村医疗卫生体系运作机制不完善,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大,当前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分散程度高,卫生机构之间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职位缺失和错位的现象,既影响服务体系的规模和质量,又降低了医疗卫生组织体系的运行效率。三是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如处理医患纠纷机制不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的其他部门政策公益性不明显,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培训支持政策不完善等。
4.医疗服务质量低下,医疗事故频发
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由于医护人员专业素质和医药监管导致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事故问题屡见不鲜。由于医师数量缺乏医疗人员专业水平低下,部分“医生”根本就不具备开处方的资格,或是一些医生为谋取个人利益,乱开药、拿提成、吃回扣,给患者造成更大负担,甚者危害患者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调查,部分村卫生室未能配备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管,甚至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的情况,在对相关药品的抽检记录中,不合格率也相对较高,极大的影响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资金投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投入上要突出重点,资金投入应以卫生监督、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医疗救治以及卫生院基本建设为主,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询医、求医需求;二是创新投入方式,建立既投入、又考核、能激励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措施,如根据卫生机构的服务绩效,定向拨付一定的卫生费用,或是进行相关的业务经费补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功能和效率,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各类资金投资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改善农民就医条件;三是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进一步巩固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基础上,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尽早进行危旧病房的改造及医疗仪器设备的更新,将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正常维护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改变过去“老三样”的就医条件。
2.加强卫生人才引进,构建人才队伍长效机制
农村需要进一步严格医疗卫生人员进入标准,构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长效机制。首先,严格人才选拔机制和用人机制,杜绝“走后门”、“关系户”现象,通过竞争机制选拨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公开招录临床专业毕业生进入乡镇卫生院,尽快改变镇、村医务人员队伍老化、人才匮乏的被动局面;其次,实行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要求各层次医药人员均须通过相应的职业测试,杜绝无证上岗,在三级医疗机构中应合理配备现有的职业医师和乡村医生,尽可能为农村人口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和便利;再次,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轮岗培训机制,例如政府可以从卫生事业经费中列出一块培训经费,用于支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补助,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完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编制管理政策,鼓励医学高等院校优秀毕业到基层服务、对口支援,并在职称晋升、福利待遇等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建立吸引人才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最后,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把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激发乡镇、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3.完善对口帮扶、双向互动、定期进修制度
农村基层医院要与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大中医院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协作关系,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农村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团队引进、人才柔性流动等方式加强与医学高校科研院的对接,可以通过脱产学习、进修培养和专家带教等形式对乡镇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养,整合资源,取长补短。各基层医院可以在各个领域中选不少于1名的业务骨干外派到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进修,逐步形成每个主要业务科室有一个带头人。
4.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的内部运行机制,调整合作医疗的参与条件、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等,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并通过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来弥补新农合中资金补偿不足的缺点,以此来保障农民的医疗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管机制、保证政策有效性,药物对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农村卫生服务的质量,完善和强化农村药品监管机制可以有效保障农村人口的用药安全。同时,加大宣传,减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道德风险,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严格监督体系,对医院与医生的业务水平、患者治愈率及满意度、医德、服务质量及效率等做出评估,从而满足患者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总之,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应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加强医生职业化和乡镇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引进新型医疗设备,提高医生的技术层次,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引进并留住优秀卫生人才,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作用,以提高农村卫生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稳定农村医疗队伍。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商业保险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管理优势
国家政府针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在2003年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至今已过去十二年,在这十二年时间内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阻碍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发展,对我国农村居民的卫生医疗环境造成危害。
一、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发展现状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农村开始实行,过去的集体经济形势逐渐开始瓦解,原有的合作医疗模式由于制度问题无法再执行下去,农民失去了医疗服务的保障。在1980年我国还有70.2%的农村有合作医疗,但是到了1990年这一年全国具有合作医疗报站的农村只占总体的3.9%。在这一段时期内我国多数农村家庭因病致贫,据不完全统计调查一些农村因病致贫的人数占村庄总人数的88%,那段时间的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在2002年10月我国政府为了改善农村卫生医疗的困境,提出“要创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且确定了农村合理医疗制度的相关方针,次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三年之后,随着《关于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2008年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覆盖试点。到现在全国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达到了8.55亿,参合率提升到了97%。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不利于吸引农村参加保险。由于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缺乏较高的公信度,再加上社会上一些对商业保险企业的非议,让商业保险得不到农民的信任,部分参与商业保险合作的农民对保险企业的操作存在疑虑,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商业保险在农村医疗合作中的工作。
2.受到政府管理费用的影响。例如,农村政府支付管理费的委托合同管理模式的前提就是要政府定期支付全额的管理费用,不然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工作就难以展开。政府以委托合同的方式托付商业保险企业开展运行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所支付的管理费用难以准时到位,因此,支付费用是否能够及时到位是开展相关业务的主要条件。如果政府的费用不能够及时到位,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进度。
3.不利于商业保险在农村医疗合作中的长期持续发展。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商业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但是以现在的合作模式,给商业保险企业留下的盈利空间非常之小,一些中小型的商业保险企业甚至会出现亏损的现象。所以,在新农合中引进商业保险,并且还要保证新农合基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让商业保险企业还要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这种情况还得不到有效的证实,需要长时间观察。
三、促进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有效措施
1.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业务的税收支持法案,点明商业保险企业在新农合中的位置,创建定时更新的厘定费率的制度,为商业保险企业开展工作营造一个优良的环境。
2.推算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费用,同时保证费用及时到位。根据现有的人均医疗保险数额,再结合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推算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这项费用的推算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当地的政府单位和监督机构一定要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3.全面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商业保险公司应该注重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特点,注重加强信息管理、客户维护、基金完整和医疗风险控制这几个方面的管理力度,优化传统的理赔流程,增强医疗服务的效率。
所述,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无疑是一种多元化商业发展的体现,在提升我国农村卫生医疗环节的同时,还促进了我国商业保险多途径的发展,盘活了我国的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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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及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老百性“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一大批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贫困农民,这些人一旦患病后,需要支付的医药费是低保救济金的数倍,疾病让他们陷入“贫困—疾病—治病—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对贫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帮助他们摆脱疾病困扰,维持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2年开始,国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2003年,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同时也对医疗救助的内涵、目标原则、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04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体制,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标准和救助水平。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的医疗救助形成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实施制度。医疗救助主要通过国家、地方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筹资,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在自身财政收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数量基础上制定救助标准,按照按照“广覆盖,低标准”原则对贫困人员进行救助。
在国家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中国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和医疗救助对象的数量不断增加,救助水平也不断提高。在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到2009年,国家投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为58.6亿元,比2005年5.7亿元投入多了将近10倍。但是,由于中国农村贫困群体中需要救助的人群基数较大,救助资金有限等因素,农村贫困群体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全国人均水平起伏较大,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二、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界定缺乏科学性
在民政部2003年的《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实际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通常是以政府定期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救助对象,虽然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固定的救助标准和动态的救助对象之间就形成了矛盾。另外也容易导致申请者设法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入,以获取救助的行为。
(二)政府对农村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目前,中国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和先进仪器设备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农村的卫生资源十分欠缺。2005年底,全国1 633个县共有综合医院仅2 009所,县妇幼保健院(所、站)1 526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 586所。每千农业人口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5人,2005年中国各类医疗机构人员达542.7万,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46.0万,平均每千人有医疗人员3.59人。即便是有限的农村卫生预算和卫生费用,也越来越向高层次医院转移,中、下级的医疗机构却无人问津,进一步降低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运作效率,导致贫困农民无力就医、无处就医,引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由于中国现行的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因此,医疗救助水平的高低不取决于疾病的种类,而是以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作为最终的决定因素。由于受救助资金不足的限制,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般都确定了救助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救助病种。较高的起付线使得患一般疾病的贫困农民不能享受救助,较低的封顶线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来说杯水车薪,将某些大病、重病作为主要救助病种的做法又将一些患有病种规定之外、亟须救助的重病贫困农民和患有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贫困农民除在救助范围之外。医疗救助体制中的这些门槛,已经让很多的贫困农民处于贫困疾病交加的状态中,给贫困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
(四)医疗救助和“新农合”衔接断层和错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都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都是为了有效缓解和降低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但是由于两者在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使得这两种制度的衔接出现断层和错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表现:首先在救助与参合对象方面,农村医疗救助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农村困难群众中五保户、特困户。但在农村地区还有不少困难群众也交不起参合费,需政府的资助。其次是起付线的设定问题,新型合作医疗实行的是报销制,发生医疗费用并达到起付线后才能得到报销,医疗费用达不到起付线的则不能受益。作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虽然已经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加了合作医疗,但是却由于起付较高可能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最后是制度推进进度上的问题,部分地区认为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就是将两者完全同步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只能在新农合试点地区开展,其他地区不宜开展,这在客观上会导致新农合阻碍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
转贴于
三、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探析
(一)科学界定救助对象
首先,民政部门在确定救助对象的过程应严格审批程序,落实调查工作,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尤其是在审批过程中,民政部要切实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医疗支出等进行深入了解和调查。其次,要做好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提高村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在救助对象确定过程中发挥村民的舆论监督作用,减少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最后,考虑到贫困人口的动态性,对于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救助对象,确保制度的相对公平性。准确界定救助对象才能真正切实为贫困人口提供一个较高水平的健康保障体系。
(二)扩大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目前中国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财政性资金,社会捐助为辅。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各地方财政实力的大小,实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有机结合。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财政负担能力相应较强,地方财政负担比例要稍大;中、西部农村地区财政负担能力较弱,中央政府根据当地的“五保”供养和低保对象规模,加大专项资金转移力度,受援助的地区省政府要按规定比例提供相应的财政配套资金。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政府的财政拨款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就中国医疗救助实现状况来看,仅靠单一的政府财政性拨款的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额是不足的,还要积极发展多渠道的筹资方法,建立起确实能够发挥作用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系统。例如可以通过规范社会捐赠行为,让广大公民参与到扶贫救困中来。还可以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救助的民间组织,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加,利用民间组织筹资、发行的福利彩票、社会捐助向社会筹集医疗救助基金。
(三)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政策都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成员,两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医疗救助基金部分用于为救助对象代缴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其他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附加补偿,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使医疗救助力度大为增强。医疗救助通过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的实施,制度运行成本因而下降,管理操作易行和高效,双方的衔接有利于管理成本的控制及制度的持续发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参合的救助对象就医服务质量、费用控制和补助等方面给予协助,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及费用的支付终审,以降低整体管理成本。
(四)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医疗救助的政策法规体系,需要各级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基层民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制度,上级民政、财政和有关纪律检查部门对下级农村医疗救助尤其是基金管理与发放等情况实行定期监督审查与通报制度,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医疗救助的相关文件制定医疗机构相关的配套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医疗救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除此之外,国家也要通过立法程序,加快出台《社会救助法》,并且通过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具体医疗救助的对象、主体、范围、标准等作出规定,使得农村医疗救助得到规范,实现医疗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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