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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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site selection
中图分类号:F7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医疗废物是危害极大的特殊危险废物,在我国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括47类危险废物,其中前3类均属于医疗废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医疗废物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以尽量小的代价来有效控制城市医疗废物污染,合理进行城市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十分必要,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则是规划的核心问题之一。2004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处理能力2080 t/d,这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合理选址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目前,《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建设的300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现已经有大部分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但尚有一部分未通过环保、发改部门联合综合验收,还有一部分正处在建设期,甚至有极少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处在选址阶段。
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要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处置厂选址应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要求处置场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大于800m。处置厂距离宫城、企业等工作场所直线距离应大于300m,地表水域应大于150m。处置厂的选址应尽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中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符合有关要求。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防护距离、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
从以上有关法规、规范可以看出,首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远离居民区,其次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配套,再次根据项目性质一般要选址在距离主城区不远的城市规划局范围之内布点建设。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显然是处置中心选址的难点,要在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圆心半径800m即处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围内无居(村)民区、交通干道等,同时要选择交通运输方便,距城市主城区大型医疗机构聚集地运输距离短,周边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更难上加难。
3 目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及运营现状及分析
200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中明确,“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截至目前,各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进度远没有达到规划中的要求。截至目前,以安徽省为例,十六个地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6家建成运行并通过综合验收,6家已建成正在试生产,另外尚有4家正在建设中。据了解,建设进度滞后的最大原因皆是选址问题,其中不乏已进场施工后因村民反对不得不重新选址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从立项、建设到运行验收时间跨度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状,有的项目从立项到验收长达10年,其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项目选址难,由此导致落地难、建设难、验收难。以安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例,2003年8月,该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就立即着手工程选址工作,项目选址于原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附近的小汪家冲,后因附近村民强烈反对,最终放弃了该地选址。2005年5月,项目选址于安庆市大龙山镇大龙山煤矿,且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但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专家认为该选址周边有煤矿,容易诱发地质灾害,项目不得再次另选厂址;2006年1月,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该项目与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联合选址在距离市区26公里的大观区山口乡联胜村灰家冲,从立项到选址确定历时两年半时间。2007年7月,安徽省发改委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正式转入建设期,但从2007年7月到2010年8月三年多的时间该项目推进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因村民反对导致迟迟不能进场开工。该项目于2011年4月建成投入试运行,实际工程建设时间只有8个月。建成试运行到现在,还是因为选址及周围环保半径拆迁问题迟迟不能通过综合验收。
此外,湖南省部分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也遇到选址和落地难的问题。长沙市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含医废处置),选址在长沙县北山镇,自2004年筹建以来已7年多,其间,项目的具置有过多次更换,但都因群众反对,至今无法正式动工。湘潭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2004年正式启动,截至目前,先后选址20多次,均因村民反对,导致项目建设无法进行。
由此可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问题是关系着是否顺利建设及投产验收的关键。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对建设验收的影响
4.1 选址对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的影响
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现状分析,选址问题已成为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建设的重大决定性因素。
4.2 选址对工程建设投资的影响
因要满足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圆心半径800m即处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围内无居(村)民区的要求,需要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全部进行拆迁,以安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例,环境影响范围内拆迁费用占整个工程建设投资的1/5,有的地方甚至更大。拆迁成本势必影响投资效益的最大发挥。此外,项目所在地的供排水、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也加大了建设投资。
4.3 选址对工程项目运行和验收的影响
目前有的项目建成试运行后迟迟不能进行综合验收,一大因素是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拆迁不能及时完成,环保单项验收不能通过直接影响项目的综合验收。此外,项目要求覆盖范围广,所在地距离市区医疗机构聚集区较远也加大了项目的运行成本。
5 建议
如何妥善解决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选址问题不仅是解决当前此类项目建设和运营验收难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对以后类似社会环保公益项目建设提供好的模式和方向。笔者认为在此类社会环保公益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 地方政府加大城市基础社会投入力度。政府应在市政供水、排污管网建设,城市交通道路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有效解决好项目所在地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的问题。
5.2 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妥善解决好环境影响范围内及周边群众的搬迁安置问题。
5.3 项目在可研阶段注重利益相关者分析,在进行社会评价过程中加强利益相关者参与式评价和参与式行动内容。及时分析发现问题并解决在项目前期阶段。
参考文献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纳入*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监控,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在我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第八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不同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一视同仁,在签定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九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也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处置成本,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条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危险(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危险(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产生危险(医疗)废物的单位和危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防止因危险(医疗)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传染病传播。
第六条产生危险(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填报《危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危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核发《危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注册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产生危险(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禁止将危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九条本市危险(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在省规定县域必须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前,我市暂时只在市区建设一个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除国家规定可自行处置外,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委托市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或其它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下同)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医疗)废物,严禁私自处置。
第十条产生危险(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医疗)废物的性质进行预处理,使之符合处置中心的接收要求;不得将危险(医疗)废物混入一般废物中贮存、处置。
第十一条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并可规定违约金。未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处置费用的,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权拒绝接收该单位的危险(医疗)废物,视为该单位不处置。
第十二条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拒不处置或委托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物价、环保、卫生部门制订,该费用纳入医疗成本;其它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物价、环保部门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幅度,具体收费由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中心协商解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的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盗、防鼠、防蚊蝇、防蟑螂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十七条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每2天至少到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标识的防渗漏、防遗撒、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车辆运送医疗废物后,应当在危险(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它物品或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运输,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各个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健、预防以及其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毒性、感染性以及有危害性的废弃物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的不断改变,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以及对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现行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安全,避免医院环境的污染,终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性,减少其对人类、社会和医务人员的各种伤害,根据国家的卫生部相关文件发文有关医院应对医疗废物做出相应的管理具体从产生、收集、包装、处置以及运转全程进行密切的管理。
1医疗废物管理在医院感染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严格的对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分类进行把关,做到降低医疗废物的量,节约医疗用品资源,同时减少污染。生活垃圾要与医疗废物分开放置,具有损伤性废物应置于利器盒内,医疗废物袋和利器盒应有规定的标识。
1.2经济原因医疗废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投入人力、物力的资源,一所中等医院每年大概支付18-20万元的医疗垃圾的处理费,而且此费用逐年上升,因此就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已经是医院的一大负担。在经济利益的角度,医院对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置造成影响。
1.3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滞后目前医院中一部分医疗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认识不够正确,对其概念不清,把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为一体,有的就当作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使医疗废物分类不符合要求或者分类不清楚。使其处置不合要求,造成数量加大,从而使医疗废物管理的难度加大。
1.4医疗废物管理不健全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中,医院在建筑设计时缺乏有关医疗废物正确处置的设施。根据新华社记者报道,在医院的污水的有关处理,广东省有关医院,特别是乡镇一级医院,对医疗污水及化粪池的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排入市政下水道,有一部分的医院没有设立焚烧炉,医疗废物未作特殊处理与普通生活垃圾相混淆。这一类的现象在县级医院普遍存在。同时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容器、运送工具、暂时贮存地以及终末处置设施已经缺乏正确的设施或者设施完全不合要求。
1.5相应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医疗垃圾督导部门难于有效行使督导职能和责任,履行其相应权利义务,存在相互之间推诿现象。在医疗废物处置的全过程中完全缺乏监督工作,使医疗废物产生不明、分类不清、运输不好。在管理中从制度建设、人员组织以及检查监督工作等都有一定的缺乏。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没有相应的储存和处置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无健全的专人专项管理和监督体系,因此,一些相关医疗机构对此要需采取对策。
2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做好从根本上完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体系从医疗废物产生的根本基础上做好分类收集把关,必须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所有医疗废物都应放入黄色的废物袋或桶内,对于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培训,保证废物的正确分类处置,其他垃圾一旦放入医疗废物垃圾内后不能再取出。
2.2根据国务院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要求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医疗学习培训,特别是医院内的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进行合理分工,对于医疗废物的严格执行分类,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盛装、明确标识、 准确登记和运输。抓好医疗废物的基础工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2.3尽快出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施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收费法,妥善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问题进行解决;建议采用“市机关、医疗机构、患者进行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的收费法”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资金的收费来源。
2.4各级医院尽快建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实施制度完善医疗废物的储存、运输体系医疗废物的相应定点储存制度与运输单管制度,使用医疗废物进行密封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的设备与设施,禁止将医疗废物露天存放,且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的时间不得过长。
2.5建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 “五联单制”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废弃物交接流程的每个环节就其数量内容等进行严格的登记,防止医疗垃圾不当流向对社会与遗失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另外,按照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原则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的定期性监督检查,增加检测设施,要加强监测技术,建立关于医疗废物的监管档案。各级卫生医疗的主管机构应派专门人员认真学习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以及健全各种配套的设备,管理规定、实施规划、规范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明确分工,规范监督系统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者予以强制性惩罚。
总之,医院是防止疾病传播的主要场所,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环境安全为主要目的,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和危险废物处理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主要保障,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重点,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善我国医疗卫生废物处理的现状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参考文献
[1]李月东.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2):139.
[2]张屹.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5):154.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病人诊治、检验、处置、疾病预防等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或液态废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环境的特殊污染源,其处理是否得当,是衡量医院感染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本人从事控制医院感染工作多年,现就县级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中存在问题现状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
1 医护人员对疗废物管理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医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缺乏。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不善带来的的危害性。未将医疗废物视作危险废物对待,直接将部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使得病原体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质繁殖更快,造成病毒的蔓延。
2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落后
国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但绝大多数医院没有标准的焚烧设施,有的医院自设的焚烧炉,由于处理工艺简陋,焚烧不彻底,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不能去有毒有害物质,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而有的医院虽然设有标准的医疗废物焚烧炉,但由于运行成本过高,也只是形同摆设,以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另外,处理不及时,或只处理临床医疗废物,其它部分当生活垃圾处理,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3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所有县级医院都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为院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并有专人负责,但非专职,并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思想上都能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人员配制、流程设计、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管理组织未真正发挥其监管者的作用。
4 回收交接制度不严格
医疗废物处置的各个环节应有详尽的交接手续,回收的医疗废物应当实行登管理,记录来源、名称、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资料保存3年。而目前有的医院存在登记不详实、漏登记、错登记甚至没有登记的情况,无明确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各环节中的责任,存在流失隐患。 转贴于
5 分类收集管理不完善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但现在多数医院把关不严,未严格按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将医疗废物以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而是混装收集,造成处置时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