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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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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见解

篇1

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1]。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2]。

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

现阶段,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因此,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造成审批不管监督,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3]。

6、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 R47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29-0108-03

doi:10.14033/ki.cfmr.2016.29.059

关节镜是临床医生诊治关节疾病的内窥镜,通过关节镜观察患者关节病变情况。肩关节镜主要应用于肩部疾病的检查中,有助于医生进一步明确诊断,同时了解疾病的病理改变,对于病情较为严重的患者,可采用肩关节镜手术进行治疗[1]。低体温是肩关节镜术后常见问题,容易引发心肌缺血、切口感染,甚至凝血功能障碍等并发症,此外,术后低体温还会导致患者对手术产生恐惧心理,严重影响患者预后的恢复[2]。因此,对于行肩关节镜手术的患者,围手术期做好体温的干预管理,可有效提高患者手术满意度,降低并发症发生率,促进预后的恢复[1]。本研究选取2014年2月-2015年9月在笔者所在医院接受肩关节镜手术的患者70例,分析保温护理管理对肩关节镜手术患者围手术期体温的影响,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2月-2015年9月在笔者所在医院接受肩关节镜手术的患者70例,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35例,男17例,女18例;年龄22~67岁,平均(41.32±2.15)岁;术前基础体温为(36.52±0.31)℃。对照组35例,男19例,女16例;年龄22~66岁,平均(40.47±2.32)岁;术前基础体温为(36.62±0.28)℃。纳入标准:所有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且术前体温在36.5 ℃~37.5 ℃。排除标准:心、肺、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同时排除术前体温超过37.5 ℃的患者。两组患者年龄、性别、术前基础体温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采用静脉吸入符合全身麻醉的方式,对照组采用常规保温措施,于术前1 d将关节镜灌洗液及手术器械放置手术室,将手术室温度调整至22 ℃,使用普通棉被或手术单覆盖于患者的四肢、躯干;观察组采用充气加温的方式进行保温护理管理,采用Warm Touch TM充气式保温装置,将充气式保温毯及手术单覆盖在患者四肢及躯干上,并调节充气温度至36 ℃~40 ℃。

1.3 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患者手术情况,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输液量及术中灌注量;比较两组患者手术前后体温变化及热舒适度评分,采用鼓膜测温仪检测患者手术前后鼓膜温度变化(鼓膜温度为患者的中心温度),同时采用热舒适度量表对患者热舒适程度进行评分,总分10分,5分为中间热舒适度(表明既不太冷,也不太热),分数越高表明越热,反之,越冷;比较两组患者术后低体温及寒战的发生率。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22.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手术情况比较

2.2 两组患者体温变化及热舒适度评分比较

2.3 两组患者低体温及寒战发生率比较

3 讨论

体温调节属机体适应性反应的一部分,只有保证体温的恒定才能使人体进行正常的生理代谢,一旦体温出现过高或过低,极易引发代谢功能紊乱,严重者导致死亡[3]。医学研究显示,在进行外科手术时,50%~70%的患者容易出现不同程度的低体温现象[4]。围手术期内患者出现低体温易增加创口感染、心律失常、复苏时间延长等状况,增加术后寒战发生率及并发症发生率,严重影响患者预后的恢复。因此,维持患者围手术期体温恒定至关重要。根据AORN(美国手术室护士协会)对围手术期的建议,要求外科手术室及其他无菌区域应保证室温在20 ℃~23 ℃,肩关节镜手术中,由于患者肢体需要长时间暴露,且为保证手术视野的清晰,在手术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灌洗液进行冲洗,患者对灌洗液的吸收便会引发体温下降[5]。此外,肩关节镜手术采用的是全身麻醉的方式,物使用剂量的增加,抑制了下丘脑对体温中枢的调节,使患者体温大幅度下降,进而产生寒战反应,若不给予保温措施干预,即便手术成功,也将影响患者术后恢复效果,延长术后恢复时间[6]。

采用充气加温的方式对患者进行保温干预,使用充气式保温毯及手术单覆盖在患者的躯干和四肢上,通过调节充气的温度,一方面降低了因长时间肢体暴露导致的体温下降的机率,另一方面对患者起到了保温作用。此外,充气加温可有效提高患者热舒适度评分,维持患者的体温处于舒适的温度,不仅满足了患者对热舒适的要求,同时提高了手术满意度[7]。

本研究分析保温护理管理对肩关节镜手术患者围手术期体温的影响,结果显示,两组手术时间、术中输液量及术中灌注量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常规保温方式与充气加温方式不会对患者手术时间、输液量及灌注量造成影响;比较两组手术前后体温变化及热舒适度评分,术前两组体温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术后,观察组体温及热舒适度评分均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保温护理管理可有效保证肩关节镜手术患者围手术期内体温的恒定,实行充气加温的保温护理管理模式,可有效降低术后低体温及寒战发生率,提高热舒适度评分,缓解患者对手术的恐惧感,在临床应用中具有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陈华伦.侧卧位臂板固定架在肩关节镜手术中的应用[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5,21(5):524.

[2]史雪辉.充气式保温毯预防老年患者术中低体温的作用[J].江苏医药,2015,41(10):1235-1236.

[3]鲁楠,张爽,安惠,等.肩关节镜手术对术后血压变化的影响与分析[J].护士进修杂志,2015,30(15):1423-1425.

[4]苏秋玲,洪范宗,王伟,等.新型受力可调节肩关节牵引器的设计与应用[J].医疗卫生装备,2015,36(10):45-47.

[5]李晓婷,谌璐,张丹,等.低体温对创伤失血性休克病人的影响[J].护理研究,2015,29(3):341-342.

篇3

地球是我们的母亲,为我们提供着生存的资源和条件,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在享受的同时,却在不知不觉地破坏她,我们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如今,我们的地球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天空不再湛蓝,河水也不再清澈,废气、垃圾到处都是,有的动物也面临着濒临灭绝。我们是地球的主人,我们要像善待自己一样去保护它。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觉得对幼儿进行环保教育已刻不容缓。那么,,如何对幼儿进行环保教育呢?

一、培养幼儿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形成环保意识

由于我班幼儿已进入大班,我根据这一阶段幼儿的年龄特点,组织幼儿参观了我们龙里的贯城河。通过参观,他们发现河水污染很严重,河边上垃圾成堆,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到处都是蚊子和苍蝇。两岸的公路上到处都是尘土飞扬,汽车发出刺耳的噪声,马路上排出大量的汽车尾气,有些车辆还冒出浓浓的黑烟……接着,我们又带领幼儿来到郊外的小河旁边游玩。幼儿看到清澈的河水,聆听鸟儿欢唱,闻着醉人的花香,沐浴青草绿树带来的清新空气,他们在草地上尽情游戏、玩耍,充分享受到了大自然的美好风光。通过对比,幼儿亲身体验到一个好的环境对我们是多么的重要,从而加深了幼儿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逐步确立环境保护的意识。

二、将环保知识随机渗幼儿一日活动中

幼儿在园的一日活动是丰富多彩的,在幼儿各个环节的活动中随时都可以渗透环保教育,只要我们平时密切注意幼儿的一举一动,就能及时进行环保教育。如我班幼儿在喝牛奶时瓶子总是到处乱扔,对这一现象我及时的给予纠正,并及时的对幼儿进行环保教育,告诉幼儿垃圾不能乱扔,否则会影响我们的环境,并告诉幼儿哪些垃圾是可回收的,哪些是不可回收的。在幼儿的一日生活中我还让幼儿学习有关诗歌、故事,开展谈话活动,初步知道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利用幼儿洗手的环节,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孩子正确洗手及节约用水的方法,培养用水后拧紧水龙头的习惯,让幼儿知道地球上要是没有水,人、动物、植物都不能生存,教育幼儿要从小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通过幼儿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让幼儿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对环境的保护的意识。

三、利用教育教学对幼儿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对幼儿环保教育光靠我们日常生活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为幼儿专门设计了“环境保护我知道”这一社会活动,主要是让幼儿发现身边的环境污染,用观察记录的方式探索环境污染的原因,增强幼儿的环保意识,用绘画广告的方式规范日常行为,利用各个教学领域巩固幼儿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活动开始,我让幼儿看一个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录像片(如汽车尾气、白色污染、水污染、滥砍滥伐等),向幼儿提问:你们在片子里看到了什么?你们知道有什么危害吗?让幼儿围绕问题自由讨论。幼儿各抒己见都争着发表自己的见解,老师加以引导。幼儿用和录像内容配合的记录表把观察的结果记录下来,这一环节幼儿特别的活跃,会写字的幼儿用文字记录,不会写字的用绘画的方式来进行记录。接下来教师引导幼儿进一步思考规范行为:“地球妈妈生病的原因终于找到了,你们能帮助地球妈妈除掉病因吗?怎么帮助?”这时,有的幼儿就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说出自己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通过讨论活动,孩子们初步懂得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种因素,从而知道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尝试在各种活动中保护环境。接着我利用美术活动引导幼儿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设计环保广告画,让幼儿用他们能干的小手画出充满童趣的广告画,如《小鲤鱼找家》、《我们都带口罩了》、《地球妈妈哭了》、《地球妈妈笑了》、《植树》等,在画中体现了幼儿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幼儿在画广告画的同时并向同伴展示自己的绘画,表达自己的见解,教师给予鼓励,在这里幼儿的学习积极性很高,特别的感兴趣。另外,在各个领域的教学中,我同样把环境保护教育贯穿其中。如在游戏中《声音从哪里来》和音乐活动《我叫轻轻》,使幼儿从中知道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性;在科学活动《宝贵的水资源》中认识了水与人们的亲密关系,懂得了水的重要性,知道了节约用水等。

四、重视教师与家长配合对幼儿环保教育的榜样作用

为了使幼儿进一步懂得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们老师和家长应成为幼儿的榜样。首先,我们老师要在每日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处处以身作则,做幼儿的表率。另外我们还利用家长园地、家长学校、家园联系册等向家长宣传环保知识,让家长注意自己的行为,从一点一滴做起,用自己的言传身教去影响幼儿,教育幼儿,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不在公共场合抽烟、垃圾要扔进垃圾箱、不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活、热爱大自然、热爱花草树木等等。

篇4

哲学告诉我们,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诚然,在环境保护领域,人们的认识也是如此。在漫长的人类社会里,人们的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说到环境法的价值与发展,笔者认为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人们对环境法学的认识最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什么现象导致了人们对环境的认识?

人类社会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三个时期。那么,为何人们要开始认识环境,研究环境法学呢?笔者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认识源于实践。人们对于环境的认识是从环境遭到破坏后才萌生的。所以,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个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其使命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与环境损害相对应。笔者认为,考察一部环境法是否为良法的标准正是基于其有没有达到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损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同时,该逻辑起点也是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之处。

其二,环境法与传统的部门法有什么不同?环境法单独成为一门部门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现在,环境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已被各国所认可。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环境保护法》诞生之初,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的对象主体都离不开人。长期以来,人们眼中的法律就是调整人类利益的一种产物,是判断人与人之间博弈的一种工具,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对错的一种标准。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即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很多人可能觉得《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一样都是“没牙的老虎”,在实践中的作用不明显。但事实并非如此。传统部门法在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是有很大缺陷的。先看我们最熟悉的《民法》,我们可以用三个词汇概括这部法律,分别是所有权、意思自治、过错归责。我们知道,在《物权法》中,我们对于“无主物”采取的是先占的原则,那么,那些南极、北极、沙漠等地区中的那些物如何保护呢?至于,“意思自治”它是贯穿民法整部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典型体现在《合同法》中。环境不像人们之间的契约,它具有整体性。它与“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源往往与人们之间的利益相关。至于“过错归责”,对于环境而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过于绝对化,不能够很好的调整环境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再看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同样地,在环境保护领域,它们采用的也是事后救济,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

综上,《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门单独的法律,它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它弥补了传统法律事后救济、个人利益的缺陷,它侧重保护环境自身而非个人利益。我们应该肯定《环境保护法》存在的意义,让环境立法顺应社会的发展。

其三,环境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它的演变与发展趋势是怎样的?现在的发展又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已将眼球朝向了环境领域。笔者认为,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一切物质,每个人都无法离开环境,都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现在我们应当让环境自身得到保护,不应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去保护人类的利益。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环境保护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我们应当思考《环境法》扮演的角色是否符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其四,我们应当将环境法放在何种位置?应当如何将其与传统法律相联系?

很多学者认为环境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其调整主体的特殊性,他们认为环境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只有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蔡守秋的“调整论”有一定的道理。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对关系的差异性出发,同样的,我们可以突破传统法理学的牢笼,将环境法也列入法律关系主体中。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定关系,它是理论上的概念.学者们已经先后提出了道德人、阶级人、经济人、生态人等“法律人”的模式。所以可以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单独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虽然法理是研究一切法律的基石,但法理也是人类认识的产物。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因而法理学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上述四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揭示了环境法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及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发展。从环境法的发展来看,环境损害是人们最初认识环境、保护环境的前提,人们对环境的认识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来看,《环境保护法》有其存在的价值,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于环境保护的范围狭隘;从环境法目前的现状来看,环境法急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保护环境;从环境法未来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人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传统法理学的观念是否应当进一步拓展值得人们去重新思考。对于环境法而言,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均是它的价值。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树立生态整体利益价值观,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完善环境法立法体系。同时,应当从经济向生态人转变,以保护生态与维护自然平衡为己任。

参考文献

篇5

【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项,即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归纳起来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当代,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现已经将可持续发展制定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领域贯彻这一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其应有之义。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第1条的规定表明了该法单纯注重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公益追逐经济私益。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导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从宏观上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过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规定非常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该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适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中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这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迟缓,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 

第二,《环境保护法》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计划、行政主导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强制性措施条款占据全篇,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过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很难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体现区域性、灵活性特点,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环境主体单一,群众参与不足等。 

第三,受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强烈影响,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2]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单行环境保护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顺应了新的环境保护理念、贯彻了新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修改。这些变化没有及时地反映在《环境保护法》中,使得该法处于尴尬地位,有损其作为基本法应有的效力,且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重复规定多,更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三、《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新形式的缺陷,亟须进行修改,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单行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之保持协调一致。 

(一)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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