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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用地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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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用地规划

篇1

近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成绩斐然,同时很多问题也在发展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土地资源匮乏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社会诸多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土里的利用。因此怎样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土地资源匮乏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利用效率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中的重要课题。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是促进经济涉水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促进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为土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差异性分析

第一,具有不同的规划时间尺度和空间范围。局域性规划是村镇规划的空间范围,全面性规划是乡级规划的范围。二十年是村镇规划的实践期限,而乡级规划的时间期限多为十年到十五年。第二,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容重点。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分类的综合统筹是村镇规划的重点,生产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居住用地规划是其主要内容。用地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控制以及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是乡级土地规划的重点,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基本农田的调整和布局等是其主要内容。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用地分类。规划用途是乡级土地的分类标准,而村级的分类标准是土地使用性质,各自的种类数也不同[1]。

二、乡级土地规划的村镇土地规划的矛盾因素分析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对村镇规模的确定存在冲突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镇规模确定矛盾包括:对建设用地的数量进行限制;对可占用更低的数量和位置进行限制。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在镇总体规划中对镇的建设标准、发展规模等进行确定。但土地管理法却规定逐级分解和用地指标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进而使得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对建设用地指标无法达成一致[2]。

(二)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结构协作力度不够

目前,城乡建设部门是村镇规划的责任主体,土地管理部门是乡级土地规划的责任主体。两个编制主体级别相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监督指导单位,并在各自的体系内完成规划编制工作。虽然两个规划编制主体实行了规划成果互检和资料共享,但两者的沟通仍然不够,常常出现一个编制主体根据另一个编制主体的规划成果进行套核的现象。

(三)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规划技术规程存在差异

由不同的规划主体负责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必然会导致制图规范和编制规程上的不同。主要包括:第一,人口统计口径不同。《镇规划标准》是村镇规划人口预测的依据,流动人口、通勤人口、常住人口是其人口组成的部分。而流动人口在乡镇规划人口预测中被排除。镇区用地面积应人口规模内涵不同而产生不同。同时控制性人均指标也因为人口统计基数不一致而难以衔接。第二,用地分类和范围统计标准不一致。行政区划为范围是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统计用地数据的依据,规划区是村镇规划各类用地的统计范围。两项规划具备不同的统计范围,使得同种地类具备不同的数量。另外,不同的分类体系也是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中的重要问题,使得各种地类的认定难以一致。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期限。由于村镇规划期限为二十年,而乡级规划为十五年,不一致的规划期限必然导致规划内容的不协调和不可比。

三、协调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的途径

(一)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

从整体利益出发、带有控制性是乡级土地规划的特点,因规划结果和规划特征带有指令性,使得规划内容无法充分考虑局部利益,进而为规划的实施设置了障碍。而深入的分析地区的实际情况是进行村镇土规划的基础,相对于乡级规划更加贴切实际,有利于规划的具体落实。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矛盾也由此产生,具备发展和保护两个不同目的使得两者在实施中被对方牵制。因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粮食安全的角度进行的,因此村镇规划服从于乡级土地规划的控制和指导是毋庸置疑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范围是村镇规划确定用地规划的依据。

(二)加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主体的协作

现阶段两个相对独立的同级部门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进行编制,两项规划无法协调的重要原因在于两个编制主体缺乏有效沟通。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合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例如在我国深圳建立了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统一编制,并获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同规划编制主体合并较为困难,现阶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不同编制主体间的沟通,强化两个的协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方编制主体在修订或者编制规划前,要对规划成果和规划现状的资料进行沟通,资料应体现为图件和文字两种形式。第二,在编制规划过程中,两方编制主体应当安排人员参与对方的具体编制工作,并解释规划思想和提供的资料。第三,对草案的审查应由双方的技术人员和领导共同进行,逐个核对控制性和原则性的内容,修正两项规划冲突的地方。

(三)对编制方法进行完善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不协调的根源在于具有不同的技术规范和编制规程,因此为降低两项规划的冲入必须寻找新方法。具体包括:第一,统一基础数据。第二,选择预测模型预测人口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地区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多种预测模型,使预测的准确性得到有效提高。第三,协调两项规划的难点在于用地的分类,用地标准、分类标准、统计范围不一致是其主要体现。应当以两项规划使用的标准为基础,对两者同时使用的新标准进行制定。而用地标准则应当依据村镇发展的现实情况具体确定[3]。

四、对《武汉市江夏区郑店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研究

郑店位于江夏区西部,总面积为12093.7公顷,占武汉市总体面积的1.67%。郑店现辖23各行政村,1个社区,230个村民小组。2005年常住问口为4.8万人,城镇人口有0.9万。郑店2005年规划数据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两规的统一管理,郑店采用了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作为郑店总体规划的原则,两规对接情况如图2所示。通过郑店对两规的协调,实现了对土地的 有效利用。

结语:

现实中,我们应当从保护和发展相互统一的原则出发,依据规划要求,有效解决两项规划中的用地问题。使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边界、数据口径等在两项规划中实现统一,进而实现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

参考文献:

篇2

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确保耕地总量基本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作为规划修编的前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也要压缩其建设用地规模,并且与开发复垦挂钩,实行“占一补一”原则。

2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扩张

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普遍缺乏规划,布局杂乱松散,要逐渐对村庄进行规划治理,规划期内各村均不能再扩展居民点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闲散地和旧宅基地,消灭空心村,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居民点的集中利用程度,鼓励农民建楼房,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逐步撤并小型村、整理空心村、缩减自然村、搬迁偏远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要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涉及大量的宅基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服务设施用地等,要充分挖掘现有的土地潜力,合理规划。

3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

土地利用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次生盐渍化为前提,要因地制宜。在一定耕地数量的基础上,通过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提高耕地产出能力,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要本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条件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并正确处理好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篇3

二、对中关村规划范围辐射区内新征土地项目,也要根据《纲要》和本意见精神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附件:中关村规划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范围

篇4

(一)基本情况

镇划入区后,年。区委区政府委托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市区乡村总体规划(年4月由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单位:大学乡村规划设计研究院

现代化工业卫星城乡村性质:国家重要的铝工业基地。

用地规模:近期12.1KM2远期17.6KM2远景44KM2

规划年限:近期2010年;远期2020年;远景2050年

规划人口:近期11万人;远期16万人;远景44万人

发展方向:向东、向北、向南发展。

(二)执行情况

较好地指导了区各项建设活动有序展开,该规划批准实施后。拉大了乡村框架,完善了乡村功能,增强我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加快了区经济建设的步伐,对我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示在以下几个方面:

乡村化水平不时提高1扩大了乡村建城区面积。

区在镇划入之前,年。建城区面积只有8.7平方公里,而经过五年的发展,截止到年底我区建区面积已达到26.66平方公里,原来的3倍多,乡村化率已达到72%含镇)

2完善了路网结构

近几年来,乡村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区新建、改造、扩建了10余条城市道路,基本形成了七纵十横”路网格局。

3建成了高品质居住社区

改善了百姓的生活环境,以乡村规划为指导先后建成了亚星江南小镇、建业·森林半岛等规模大、品质高的居住社区。提高了市民的生活质量。

4城中村改造力度不时加大

夏侯村1820街坊以及左照沟村的拆迁改造,先后完成了聂寨村34街坊、街坊。对原村民进行了妥善安顿,改善了城中村的旧貌,提高了村民居住质量。

5促进了区三园建设

中铝工业园的范围不时扩大、阀门装备制造业集聚区已具规模、科技孵园项目顺利建成并正常运行,总体规划指导下。三园建设形成了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6完善乡村功能

区先后建成了镇卫生院、寄宿式小学、老干部活动中心、敬老院、三馆一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设施,近五年来。人民广场、公园等以及路游园、公园多个街头游园的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使乡村功能进一步完善,乡村面貌焕然一新。

二、本次规划修编的背景

(一)国家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二)现实需要

目前建设用地规模偏小,1由于5年来的快速发展。限制了乡村发展的空间,影响了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根据我区总体规划,由于我区人口规模较小。区近期建设规划年建设用地范围只有12.1平方公里,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只有2.53平方公里。但是由于我区经济发展迅速,建成区范围扩大较快,规划中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远不能适应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工业用地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而根据新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能做出规划许可。

为我区乡村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2新一轮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后。

局部地块用地性质需要进行调整3随着乡村发展。

周边旧村的改造速度不时加快,由于城中村、旧街坊的改造。左照公园、长铝企业文化活动中心、中心中学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用地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性质与规划不完全相符。基础设施用地作为乡村规划的强制性条文在总体规划中已被明确,集中供热上马以后,原规划的区域锅炉站用地必需调整用地性质才干使用。

篇5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主要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和社会服务设施等。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等。城市中小学用地是基础教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发展的重心在城市建设,使得乡村基础教育服务设施的建设相对落后,导致其服务水平与城市存在明显差距。而随着农民经济实力及教育观的改变,迫切希望子女能够接受更加优良的教育心态与乡村基础教育质量较差、设施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如何更合理的布局中小学用地,保证城乡居民受教育水平一致性,是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一环。中小学用地不但要满足城市需要,更要服务于其所在的乡村地区。

2.乡村中小学用地分布存在的问题

2.1中小学用地空间分布不均衡

2.1.1乡村学校配置趋向集中,上学半径不断增大。

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这一阶段,布局调整工作的重点在于撤并一些小规模学校,在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尽量实现规模效益。

学校集中化设置导致上学半径不断增大,带来了很多问题。首先,增加了安全隐患,有的学生甚至因为路程远或者家庭负担加重而辍学;其次,产生了低龄化寄宿生,既给乡村家长带来经济压力,又给学校教育管理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较差的寄宿条件又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2.1.2 城乡间中小学分布差异明显。

在城市中,中小学的服务半径基本能够满足规范,合理的出行距离避免了校车的接送。在校车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城市中小学生的安全有了更强的保证。但对于乡村小学生而言,较远的上学路程迫使他们乘坐校车。有学者统计近5年媒体报道的74起校车安全事故数据后发现,在死亡人数中有74%是乡村学生;49%的校车事故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因此,城乡中小学空间分布密度的差异也是乡村中小学用地分布中的典型问题。

2.2中小学用地达标率偏低

学校用地达标率是衡量学校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中小学用地资源进行整合的参考数据。评价一所学校的用地是否达标,应综合考虑“学校用地面积”和“学生生均用地面积”这两项指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小学最小用地规模不小于6000平方米,中学最小用地规模不小于1100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小于7.41 /生,中学生均用地不小于9.33 /生。

目前我国大多数乡村小学用地规模不足6000平方米,属于“麻雀学校”,即学校用地面积较小,各项教学设施只能紧凑布置,不能开展室外教学活动,对小学生的全方位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在建设用地不达标的学校当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学校用地规模不达标;②学校生均用地不达标。对于第一种情况,大多出现在乡村小学,此类学校在室外活动和专业课室设置上均无法满足教学需求,教师和生源逐渐流失,学校处于维持状态,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学校用地规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但由于城镇化进程和城镇教育资源与乡村教育资源的落差,大量乡村生源涌进城镇,造成很多城镇学校生源爆满,再加上大量随迁子女进城,生源过分充足,班额严重超员,教学用地不堪重负,同样对办学质量造成影响。此类学校大多位于中小学数量较少的区域,或者是教学质量高,已被作为“名校”、“强校”的优质教育资源。

3.问题产生的原因

3.1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

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典型特点,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城乡二元结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了一种忽视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价值取向。虽然国家为了促进贫困乡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发展,组织了基础教育专款,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但只要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乡基础教育存在的差别就不可能完全改变。作为一种思维惯性,对教育资源尤其是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分配仍然存在明显向城市倾斜而忽视乡村的倾向。

3.2快速城镇化导致乡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

我国在快速城镇化的阶段,乡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对城市和乡村都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从中小学用地来看,乡村中空心村导致生源不足,学校难以继续开办;对于城市,中小学用地的有限性与学生的不断增多产生了突出矛盾。

3.3相关规划和规范的缺失

在旧版《用地标准》中,“中小学用地”归“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所有。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进行居住用地开发的过程中,就已经承担了出资建设学校的职责。在产权分配上,因为中小学用地属于公共事业产品,其受益者为全体公众,政府拥有中小学校的管理职责。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之下,从开发商的角度出发,中小学作为社会公益性项目,与追求利润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开发项目格格不入。因此,开发商在被赋予中小学建设任务之后,因缺乏有效监管而导致建设效率不高、设施质量低下、配套建设迟缓,甚至土地闲置或挪为他用的现象。

目前,我国乡村建设规划主要依据GB 50188-2007《镇规划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乡村公共设施的类别和项目,但是对乡村公共服务设置的等级研究相对不足,只划分了中心镇和一般镇两级。另外,新标准对乡村中小学用地规划的指导方面也存在欠缺,对建设新乡村中小学用地的指导不具体。

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乡村中小学用地布局对策

4.1建立完善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结构体系

中小学用地结构不仅体现了中小学教育与城市发展的内在联系,同时与城市其他功能设施相互依存。城市中小学用地结构的完善和加强,应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和人口结构调整,以家为需求点,学校为供给点,便捷的交通为纽带,避开城市主干道、市场、商业中心等人流密集的区域,合理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休闲、文化活动等公共设施,“点、线、面”三位一体,构筑健康合理的中小学用地结构体系。

4.2制定相关配置标准

针对《镇规划标准》里中小学用地内容配置要求和等级确定的不足,迫切需要加强对乡村中小学用地配置标准的研究。在借鉴城市居民点中小学用地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对乡村中小学用地配置的研究。

4.3构建多元化的供给模式

针对乡村中小学用地主要由政府和村集体供给,缺乏有效市场竞争的特点,在今后,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引进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志愿者等多种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中小学用地供给主体,形成中小学用地的多中心配置模式,以扩展中小学用地使用者的选择范围。

5.结语

乡村中小学用地布局均等化应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城市地区优质学位的集中相结合,以优质学位促进城镇化进程,以城镇化的推进来增大优质学位的覆盖人口范围,从而最终达到绝大多数居民能方便地均等化享受高质量基本中小学用地的目标。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如何实现科学合理的城乡基本中小学用地“均等化布局”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实践探讨的过程。总之,根植于地方特点与需求的规划才是最有意义的。要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质化”的目标,支持空间规划供给目标的实现,更需要包括财政体制、优质服务资源流动等供给体制在内的全面、系统创新。

参考文献(reference)

1.张京祥 葛志兵 罗震东 孙姗姗.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均等化研究――以常州市教育设施为例[J]. 城市规划,2012(2):9-15.

2.魏杏杏. 社区建设背景下乡村中小学布局调整问题研究. 硕士,2011.

3.刘尚希.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实要求和政策路径[J].浙江经济,2007(13): 24-27.

4.岳晓琴,黄明华. 县城中小学教育设施规划指标探讨―以陕西洛川为例[J].规划师,2012(1): 76-81.

5.陈晓键. 公众诉求与城市规划决策:基于城市设施使用情况调研的分析和思考[J]. 国际城市规划,2013(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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