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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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与7月份相应修订了各自的股票上市规则。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在向国际市场惯例接轨上迈出了很大一步,同时也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趋于多元化,退市程序更具可操作性。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投资者等多方的利益将受到影响,而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仍然较高,高昂的退市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由此可见,新的退市制度能否从根本上改善我国证券市场“只进不出”的现象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因此,以退市成本为视角,分析我国新退市制度的出台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旧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
自2001年PT水仙退市以来,我国的退市机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退市难的问题,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数量,最低的年份仅为2家,最高也不过12家,截至2012年底,退市总数也仅为80家,年平均退市率不到1%,这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8%-15%的平均退市率(冯芸和刘艳琴,2009)相比要低得多。相反,我国每年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并不在少数。我国自1998年实现ST制度以来,至此已有500多家公司股票先后受到特别处理,占上市公司总数量的20%左右,平均每年被ST的公司数量可达30家以上。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平均退市率较低并非是由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较好,而是因为大多数处于濒临退市状态的ST公司都能采取各种手段最终达到规避退市的目的。
另外,从上市公司的退市原因来看,可以将上市公司退市的类型分为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如果以强制退市来代表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的话,年平均退市率会更低(图1)。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上市公司退市主要由于吸收合并而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的公司几乎为0。可见旧退市制度的实施效率并不尽如人意。
图1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退市数量
二、退市制度失灵内在原因——高退市成本
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指的是上市公司丧失上市资格所作出的价值牺牲,这种价值牺牲涉及到投资者、政府等多方的利益。当公司作出退市决策时,决策者就不得不考虑上市公司退市所引发的成本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退市所导致的退市成本大于退市带来的收益,退市决策就很难真正得以执行。这也正是我国退市制度失灵的内在原因。
(一)退市的机会成本高
上市公司是一种资源,退市意味着失去资源,即失去本来可能获得的收益,这就是退市的机会成本。退市的机会成本可以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三方面加以考察。
我国公司上市要经历严格的IPO审核,上市门槛较高。因此上市资格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公司上市后就不希望被强制退市,退市不仅意味着公司为上市而付出的成本付之东流,也会使企业丧失公开发行股票和配股的资格,而后者的损失与前者相比要大得多。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其损失也是巨大的。公司退市后,控股股东丧失了以上市公司作为载体进行投融资的机会。特别是上市公司退市后,控股股东仍要为退市公司的正常运作而付出代价时,退市对控股股东的影响将更加显著。
中小股东作为证券市场上信息比较贫乏的一方,一旦上市公司退市,中小股东往往处于最不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并不能完全掌握退市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不能及时作出最有利的决策。另外,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后,往往一部分公司股票长时间处于非上市交易状态,如ST九州退市一年半后才进入三板市场,这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丧失了获取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和资本利得收益,即使股票可以变现,其原有资金也将大量缩水。
(二)退市的社会成本高
退市的社会成本是指由于退市引发的最终由整个社会承担的成本。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上市公司退市,退市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社会维稳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强制退市公司往往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高资产负债率,一旦公司退市,那么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其损失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公司不退市,至少还存在“壳资源”的价值。吕长江和赵宇恒(2006)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上述结论,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进入ST行列后,政府会给予补贴,且补贴收入与ST公司是否扭亏在0.05水平上显著相关。
(三)再上市成本高
上市公司退市后一般会谋求重新上市,尽管现有退市制度下重新上市的标准要小于IPO标准,但是对于退市公司而言要承担的成本依旧很高。由于退市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退市公司比普通公司存在更大的融资压力。另外,现行制度下重新上市有多条财务指标,这可能会导致退市公司注重短期财务指标而损害了公司的长期价值。而这其实也是公司为追逐上市资格而损失的一种未来收益。因此,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未来发生的高上市成本,也会尽可能地采取资产重组等手段避免退市。
从上述原因可知,高昂的退市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退市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尽管退市制度一再修订,如果不解决退市成本居高这个问题,退市制度的实际执行力度及实施效果会受到影响。因而,降低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是健全市场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退市制度面临的新问题
新的退市制度对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法规层面上看,新的退市制度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一)新旧制度交替期间退市制度存在空隙
新制度规定,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增加的退市指标并不溯及到之前已被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的公司。另一方面对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三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的数据。这意味着某些垃圾股最早也只能在2015年退市。尽管新旧制度交替时期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这实质是对投资者保护的一种错误理解,尽管在短期内这些公司不至于退市,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但实际上是给某些已触及“底线”的垃圾股公司一定的操作空间。这些公司可能会使出浑身解数甚至不惜通过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达到规避退市的目的。
(二)重新上市的标准与IPO标准相比过低
新制度规定的重新上市的标准没有涉及营业收入、是否存在未分配亏损等指标,也未考虑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因素,这相比IPO标准而言,重新上市的条件较低。既然公司已经退市了,就不应该给予特殊对待,这种特殊对待可能会导致某些经营绩效不好的公司重新上市之后又面临退市风险,是对上市资格这种稀缺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三)新增退市标准可操作空间较大,缺乏现实意义
新退市制度规定,对于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这一标准的实际操作空间较大,以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为例,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多近退市标准,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容易采取一定的手段操纵收盘价以规避该规定。
(四)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严格
新退市制度退出后,沪深两市暂停上市的公司纷纷进行了资产重组,其中不乏S*ST恒力等早已在2006、2007年暂停上市的公司。尽管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有所提高,但实际审核时要求有所降低。根据新制度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交易所对2012年前暂停上市的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但交易所在最终作出决定时,*ST桐城等9家暂停上市的公司最终获得有条件地恢复上市的资格,这些公司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恢复上市。类似于这样的决定,其实质是降低了新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让绩差公司再次有机可寻。
四、完善退市制度,降低退市成本
(一)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新退市制度中若干退市标准可操纵性强,可能会导致退市标准形同虚设,如对于“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面值”这样可操纵性较强的退市标准应进一步严格。另外,对于ST公司的摘帽标准也应与恢复上市的标准保持一致,其中的净利润指标可以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作为标准。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评价体系,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采用多重标准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
(二)建立多层次的退市体系,推动场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后主要是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退出渠道比较单一,因此我国可以参照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如美国OTCBB市场、 粉单市场等全国性的OTC市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场外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退市体系,从而缓解退市公司的退市压力,降低退市公司的退市成本。
(三)完善保护投资者的配套机制
要完善保护投资者的配套机制特别是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如果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于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那投资者的损失应由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共同承担,同时相应的赔偿机制也应发挥作用,包括赔偿的比例、赔偿的金额等。另外也应加强集体诉讼、打击黑幕交易等配套的法律制度,让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真正有法可依,从根本上降低投资者的退市成本。
(四)转变政府的监管理念
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其作用在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另外,政府还承担着维持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当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时,政府往往出钱出力救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于危难之中。但实质上,政府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死鸟”公司数量的滋长,而正是这些绩差的“不死鸟”公司侵害了投资者以及债券人的利益。因此,政府应该转变监管理念,逐步让退市制度真正为实现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而服务,从而更好地维持社会及资本市场的稳定,降低退市带来的社会相关成本。
(五)加强退市执行力度
在完善的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必须要进一步加强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特别是对于恢复上市条件的审核,杜绝绩差公司通过虚假财务重组等方式进入市场。另外,由于我国ST公司数量庞大,且ST股投机之风甚为严重,因此也应加强对ST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其摘帽行为,避免大量的ST公司通过操纵利润等手段长期混迹于ST板块。
参考文献:
[1]吕长江, 赵宇恒. ST公司生命轨迹的实证分析[J]. 经济管理, 2006 (4).
[2]胡可果, 姚海鑫.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 退市机制与资本市场效率 —基于上市公司“不死鸟”典型案例分析[J]. 现代经济探讨, 2012 (4).
[3]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R].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6).
[4]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R].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6).
盘面分析:早盘大盘再创新低后回升翻红,创业板指跌深反弹领涨各大指数。波段最弱的创业板指数提前大盘止跌企稳,今日证劵板块异动均有助于市场信心的恢复。近几日是月末资金面最紧张的时期,今天国债回购已超过10,下周就会好转。就
操作而言,中线布局的继续耐心等待,短线观望等新主流板块。
今日行情看点:主板能否会有新低,如果继续弱势小阴小阳就继续观望绝不动手。这个新低位置如果没有嵌入线出现,小阴小阳时间过长随时有可能再次下跌,现在就是要用最坏的可能来预测和衡量。对于中小创来说,盯着创业板的前低,昨天中小板指数已经新低,创业板稍微好。今年是我做股票十几年来最差最极端的一年,2015年千股跌停那么多次你看看幅度多少,跟现在的下跌幅度已经基本相当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需求曲线扩张的困难
在供给收缩区间内,需求曲线的扩张将会带来更明显的通货膨胀。因此,如果未来看到需求经历了2009年版的扩张,亦或是缩小版的2009年,经济增长将经历顶部更低的倒V型调整;站在中期的跨度看待,可以忽略这个需求扰动,将经济继续视作依然遵循潜在增速下降的趋势。但在此过程中,通货膨胀的压力以及对债券市场形成的影响却并不可以忽略。通货膨胀和流动性趋紧对整体债券资产具有很强的杀伤力。
因此,预判需求曲线扩张的可能性以及量级显得十分重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假设,在未来三至六个月的时间内,需求曲线出现扩张难度较大。
假设一,房地产投资无法触底反弹,陡降过程可能结束。与普通制造业企业不同,由于房地产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水平高,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行为是销售和可获得资金来源的函数。在开发贷被限制的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行为更敏感地受制于房地产销售的恢复情况。在周期意义上,房地产销售的增长与实体经济流动性松紧之间呈现密切关系(见图1)。因此,2012年春节之后,监测城市销售面积环比的反弹与实体经济流动性的恢复有关。
2012年下半年,伴随着实体经济流动性紧张的继续缓解,商品房销售情况可能维持好转的趋势。这有助于缓解地产投资剧烈的下行;但是在目前的房地产整体销售状态下,判断三至六个月的时间看到地产投资进入正增长区间存在风险。
假设二,财政政策边际上可以改善投资,但量级可疑。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合计投资情况来观察财政政策的实施力度。事实上可以发现,自2012年一季度开始,财政项目已经开始对经济下滑进行对冲。不过基于财政收入下滑,地方政府去杠杆等因素考虑,本轮财政政策可以释放空间实属有限(见图2)。
假设三,货币政策受到通胀水平的制约无法重演2008年的激进行为;同时在外汇占款低于合理货币增长之后,推动实体经济货币增长需要更加倚重信贷。
供给收缩的经济周期,面对着相同的需求增速,经济体要容忍更高的通胀水平。同时,供给收缩在可贸易部门产生了顺差收窄的趋势,这从而产生了抬高经济体资金利率的力量。上述层面的变化,对于货币政策以及货币政策对总需求的刺激效果均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基于一些技术层面的推导,可以认为此轮通胀调整的底部中枢可能不会低于2.5%水平。
资产选择需关注的因素
资金面环境支撑着债券市场
根据对三至六个月的宏观经济定位,在经济走入趋势收缩、通胀走入底部盘整的组合状况下(有些类似与2001年,但经济增速平台更低,通货膨胀平台更高),受央行货币政策的支撑,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维持宽松的局面,这支撑着债券市场的牛市环境。此时,高票息资产面临的压力也将减轻。2012年年初,债券市场的资金环境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那么,在资金面宽松的总体结论中,我们隐含了如下的假设和步骤。
其一,对监管部门而言,当外汇占款增速低于合理货币增速时,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权上升。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国外净资产增速在20世纪90年代下降至10%以下的平台;在此变化下,台湾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国外净资产与基础货币之间的相关系数由80年代的接近90%下降至90年代的60%。
其二,对于银行系统而言,当外汇占款增速低于合理货币增速时,商业银行在趋势上将减弱对除信贷类资产配置力度。这是因为外汇占款的这个条件对应于资产方信贷增速持续的高于负债方的增速。
其三,债券市场资金面更敏感的取决于货币政策对基础货币的调节,而这与宏观经济背景密切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收缩周期时,央行在银行间执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会压低借贷利率,维持资金面的宽松;当宏观经济处于平稳扩张周期时,央行停止宽松的货币政策并转向偏紧的政策时,银行间的流动性将趋势性收紧,并且此时相比较现金等流动性资产而言,债券类资产所面临的需求萎缩更为明显。
与CPI相关的利率体系粘性大
尽管面对通货膨胀的下行趋势,资金面的宽松将支撑着债券市场的牛市环境。但就无风险收益率的定位而言,受制于绝对水平不低的通货膨胀,这个利率体系的下行空间被约束着。通货膨胀通过两种方式影响无风险利率体系的定位。一种是通过货币政策意图直接对短期利率定价。这主要是指一年期定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年期央票利率。在正常的环境中,一年期央票利率与一年期定存相差约20BP左右。如果认为此次经济调整的底部对应于2%以上中枢的CPI的话,一年期央票的利率将显著高于2008年。另一种是通过预期利率补偿的方式影响利率产品的定价。这主要是指长久期的利率产品,比如10年期的国债。在未来的经济与通胀组合下,受通胀补偿水平的上升,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底部应当会高于2008年的牛市底部;从数据来看,2008年的牛市底部约为3%左右。
与经济增速下行相关的利率体系还会进一步重估
面对着经济增速的下行,央行在货币政策层面一定会做出相应的应对。其中包括,一方面补充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将短期拆借利率压低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这种操作将带来支撑债券市场牛市环境的根本力量;另一方面,或者通过降低基准利率,或者通过鼓励货币创造,压低实体经济的借贷利率,考虑到商业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对期限层面的偏好,这种操作将直接带来短期限信用产品的收益率重估。受此带动,短融产品的收益率将进一步下行,并表现为信用利差的继续收窄。长久期信用产品的收益率也将在此过程中下降,但幅度可能弱于短久期品种。
下半年债券市场分析
从1年期央票开始。1年期央票在5月份的均值为2.8%,在6月份进一步下降至2.5%。以一年期定存为基准进行衡量,1年期央票名义上隐含的降息情况约有三次。不过,目前一年期央票二级市场所反映出的情景并不能视作对降息预期的映射。2.5%左右的一年期央票收益率所形成的背景是1年期央票一级市场停发,因此这个收益率应当更多地反映银行间拆借利率水平的下降;类似的情况在2009年一季度的时候也发生过。如果上述的类比和判断是正确的,那么意味着在1年期央票继续停发的假设下,1年期央票二级市场收益率只有在拆借利率转向趋势平台上升之后才会迎来反转。事实上,考察浮息债和固息债之间的差值,两者反映出的降息预期不到两次。以7年期政策性金融债为例,6月份固浮息之间的利差均值为-0.35%。
1年期央票与利率产品短端、信用产品短端。由于税收因素的影响,1年期国债收益接近1年期央票税后收益率;自2006年以来,1年期国债和1年期央票税后收益平均利差为14BP。截至2012年6月8日,1年期国债收益率2.16%,基本与1年期央票税后收益率和平均利差的定位相同。1年期政策性金融债与1年期央票在属性上十分相近,两者之间的利差大部分是基于流动性考虑。以2006年以来的平均利差来看,6月初1年期金融债的定位也是合理的。站在1年期央票的角度观察1年期的信用产品,其中需要考虑违约风险、商业银行资金面等因素的波动情况。在此只观察时点上的静态特征,在6月初的时点上,从AAA级别一直到A-级别,与1年期央票的利差逐渐扩大;并且,AA-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利差回到历史合理区间之内,而A+级别以下的信用债利差仍显著高于历史合理区间。
1引言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除了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定位和培养总体目标的确定外,教材建设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体现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一本好教材的问世意味着一门好课程的出现,也预示着一批优秀学生的成长.为此,本文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现状,对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证券投资学教材建设做一思考。
2经济管理类专业证券投资学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专业教材建设是院校正常教学的基本条件,是深入教学改革和提升学生素养、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环节之一。高校教学建设要密切结合社会经济实际,深入研究高校学科特点,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笔者认为,经管类专业证券投资学教材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2.1通俗适用的原则
证券投资学起源于西方,不少概念和理论都是从国外教科书中引进,教材编写者对于涉及的比较专业的术语、概念和理论,要尽量通俗的表述,让学生能够领会和贯通。同时,教材编写必须考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教材内容的深度、广度和侧重点要合理,应适应各院校确定的教学时数和教学目标要求,教材的字数规模要适应学制、学时的需要。
2.2整体性原则
教材的体系结构要完整和成系统,一般地说,证券投资学教材要至少能够涵盖六个主要方面的内容: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知识、证券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方法与交易技巧、证券投资风险防范与管理。这些内容缺一不可。
2.3新颖性原则
教材建设一定要体现编、著相结合,不断纳入国内外最新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成果,同时要不断的结合我国金融行业、证券行业改革的实际,总结提炼出一些能上升为理论成果的东西编入教材中,增强教材的创新性,使学生既能够了解该学科知识前沿,又能够紧跟改革时代潮流,不断增进知识。
3目前高校证券投资学教材建设面临的问题
高校证券投资学教材一经编定成型,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较快,教材建设如何与之适应,适时修订推出新版与变化了的实际相匹配,成为教材建设面临的一大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新的实践、产生一些新生事物,例如优先股的重启、个股期权制度的实施等等。经济实践和改革需要理论指导,同时又需要把新兴实践提炼和上升为理论。此外,我国经济已经步入全球化轨道,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要吸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好的机制、制度、模式和经验,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就使得教材建设以及教材的再版修订要不间断的吐故纳新。解决这一问题,要求高校教师和教材建设者们,一是要走出校园,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向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与世界市场接轨的进程,必要时实地进行一些考察和调研,增进认识;二是要不断总结与思考,提炼出或借鉴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融入教材建设中,使教材不断更新,知识更加前瞻,体系更加全面。
4目前经管类证券投资学教材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4.1教材编著要强化宏观基本面分析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学相当大的一部分内容涉及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而经济发展总是受制于宏观基本面的变化,因此,在教材建设中,强化宏观基本面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宏观基本面分析当然首先要完整介绍宏观经济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基本面分析的方法,如总量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以及宏观经济指标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及对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其次,要进行产业分析、行业分析,领会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现状;再次,要进行微观基本面——公司的分析,包括公司的财务分析、价值分析。目前出版的教材,有的对宏观基本面分析编著内容不够充分和深入,比如,缺乏行业分析、板块分析、热点分析,有的对微观基本面诸如公司价值分析很不细致,使得教材内容体系不尽完整。
4.2证券投资学教材要精简投资模型和量化分析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学教材中,一些诸如马科维茨选择资产组合方法、投资组合管理业绩评价模型以及量化分析交易等内容,对于金融、投资类专业学生来说是必要的,这毕竟是他们的核心专业课程,应该也必须掌握这些现资组合与分析理论。但是,对于一般经贸和管理类专业,证券投资学不是其专业核心课,开设这门课程目的只是培养学生必须掌握的金融证券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投资意识和一定的投资水平,而不是执业能力。因此,没有必要大量介绍一些西方投资学中的看似高端的模型分析和量化分析理论,这些较为复杂的投资理论,学生学习起来难度很大,一般不易学懂,如果学得似懂非懂,反而难以正确指导其投资理财活动。
4.3教材建设应紧密联系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内容方面不断推陈出新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不断涌现出沪港通、深港通、熔断机制等新事物。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于2014年11月17日开通。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016年12月5日,深港通开通。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实施,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共享两地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内地资本市场开放和改革,进一步学习借鉴香港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熔断机制(CircuitBreaker),也叫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后于2016年1月8日暂停。熔断机制虽然目前不适合我国国情,没有坚持下去,但是它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功能还是值得肯定。对于这些新兴知识和内容,教材应该予以介绍,一般可以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增加教材附录,通过附录加以介绍;二是在相关章节增加专栏,介绍这些内容。学生了解和学习这些内容,可以增强适应证券市场活动的能力。
4.4增加案例分析方面的篇幅
案例是指对某一具体现象的描述、总结和分析。一般可以在投资、管理实践和教学中运用。案例有真实性;典型性;有效性;完整性;可读性五大原则,案例易于被学生接受和理解,具有指导作用、借鉴作用和经验积累作用。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应用型极强的学科,为了使学习者增进投资分析能力和投资活动的实践能力,教材编写中适当增加案例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投资学教材内容体系中,产业与行业分析,公司财务分析,K线、均线、技术指标等技术分析章节以及风险防范和组合管理等章节均可以编附案例,通过案例及其分析增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把握。已近出版的教材,案例方面的内容不太多,再编时,适当增加案例篇幅很有必要。总之,在改革深入推进,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追求教材建设的高质量,已经成为当今证券投资学教材建设的重要任务。高校教师既要教书育人,更要地做好教材建设工作,使学生真正能够学到系统、新颖的理论知识,并由此提升应用技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十二五”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Z].教职成〔2012〕9号.
[2]曾贵,王超.应用型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湖南学院学报,2015(2).
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叫“金融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bodyoflaw),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险法等[1]。
在没有现成的英文法律词语与之对应下,应如何英译“金融法”这一概念?对此,我国金融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金融法”翻译为FinanceLaw。如,朱崇实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金融法教程》(第二版),将书名译为ACourseinFinanceLaw;强力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的《金融法》,直接译为FinanceLaw;另一种翻译是Fi-nancialLaw。例如,朱大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的《金融法》,在英文目录中使用了FinancialLaw;刘次邦、郑曙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联合出版的《金融法》,使用的也是FinancialLaw;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也用FinancialLaw。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如下方法:
1.金融法是随着金融活动而产生的,从最初的习惯,到后来的银行法,到现代的金融法,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因此,传统上的金融法,就是指银行法,所以有时候用bankinglaw来指称金融法是恰当的。
2.当金融法是指包括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等在内的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bodyoflaw)时,应使用finan-ciallaw的翻译方法。这可以从“金融(finance)”一词的中英文词源进行分析。
3.时至今日,在世界范围内银行仍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所以当“金融法”主要是指银行法时,可以翻译为bankinglaw;但当“金融法”作为广义的金融类法律使用时,必须使用FinancialLaw。
4.关于我国金融法规体系中几个部门法的翻译,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分别是:银行法bankinglaw,证券法securitieslaw,保险法insurancelaw,信托法trustlaw,票据法negotiableinstrumentslaw,等等。
5.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笼统使用“金融法”这个名词并不多见;而是在不同的场合分别直接使用bankinglaw,secur-itieslaw,insurancelaw等,或者从金融机构角度讲“银行与金融机构法”(bankingandfinancialinsti-tutionslaw)、金融监管(financialregulation),以及金融服务(贸易)法,即lawoftradeinfinancialservices或者financialservicesact等。
(二)关于英文finance的理解、应用与翻译finance是个多义词,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在对其理解、使用与翻译常引起歧义。
1.现在各种工具书中都把“金融”与英语fi-nance对应,但作为经济范畴加以研究时,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以英文注解中文的金融,用fi-nance;以中文注解英文的finance,也用金融。
(1)“金融”在中国并非古已有之。古文字中有“金”,有“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融”连用的词。中国最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1915年初版的《辞源》和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辞源》金融条的释文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构……”。《辞海》1936年版金融条的释文是“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2]。
(2)《企鹅经济学词典》对Finance的解释是:“Finance.Theprovisionofmoneywhenandwhererequired.Financemaybeshort-term(usuallyuptooneyear),medium-term(usuallyoveroneyearanduptofivetosevenyears)andlong-term.Fi-nancemayberequiredforconsumptionorforinvest-men.tForthelatterwhenprovideditbecomescap-ita.l”[3]
2.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
对Finance的解释,我们认为,Finance作为名词包括以下三个义项:
(1)finance(forsth.):moneyusedtorunabusiness,anactivityoraprojec;t资金,经费。例如:Financeforeducationcomesfromtaxpayers.教育经费来自纳税人。
(2)finance:theactivityofmanagingmoney,especiallybyagovernmentorcommercialorganiza-tion;财政,金融,财务。例如:theMinisterofFi-nance财政部长;thefinancedirector/department财务主任/财务科;adiplomainbankingandfinance银行学与金融学文凭。
(3)finances:themoneyavailabletoaperson,anorganizationoracountry;thewaythismoneyismanaged;(个人、组织、国家的)财力,财源,财务管理。例如:government/public/personalfinances政府/公共/个人财力;It’sabouttimeyousortedoutyourfinances.现在是你整顿财务状况的时候了;Movinghouseputaseverestrainonourfi-nances.搬家使我们的经济十分紧张。
二、“金融集团”及相关法律术语的翻译和使用
在英文中,集团有两种表达方法,即group和conglomerate。但是,关于“金融集团”,既有用fi-nancialgroup的,又有用financialconglomerate的。到底哪个更好呢?
(一)权威工具书对group和conglomerate的解释
1.group的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关于的group的解释有3项,其中第2项解释是:group(business商),即anumberofcompaniesthatareownedbythesamepersonororganization集团。在有关的法律专业词典中,没有关于group作为集团含义的解释,或者干脆没有group这个词条;想来,也许是词典编撰者认为group作为集团的含义是清楚的、确定的,根本不需要另做解释。
2.conglomerate的含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关于的conglomerate的解释有3项,其中第1项解释是:conglomerate(business商),即alargecompanyformedbyjoiningtogetherdifferentfirms联合大公司,企业集团[4]。最新版《布莱克法律辞典》将conglomerate解释为acorporationthatownsunrelatedenterprisesinawidevarietyofindus-tries[5];《元照英美法词典》对其解释是,“联合大企业;集团公司”,指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大公司,通常由一单一法人实体控制[6]。
(二)各国金融立法实践对group和conglom-erate的使用及分析
1.在法律实务和翻译实践中,有人倾向于使用group来指称金融集团,并建议用group来替代conglomerate。因为,在经济学中,conglomerate这个术语是与企业集团(industrialconglomerate)相关联的,给人的感觉是诸多并无实际联系的事物所形成的一种无组织的框架;而且,这一表述方式目前在德国也还不为人所知。
2.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若干重要国际组织特别是欧盟和联合论坛,在有法律关文件中更多地使用了conglomerate。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业监管者组织及国际保险业监管者组织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于1999年的关于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使用了con-glomerate。欧盟在其2001年4月26日的金融企业集团补充监管指令建议案中,使用的也是这个词。
3.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group和con-glomerate两个词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从近几年的法律实践和习惯出发,应该使用conglomerate。而且,在一般地指金融集团时,我们仍然可以使用group;但是在正式的、规范的、书面的场合,以使用conglomerate为宜。
三、“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
(一)证券(securities)[7]股票(stocks)的比较分析
1.股票是证券的一种。一提起“证券(securi-ties)”,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股票(stocks)”。股票当然属于证券,但它只是证券的一个品种。在美国,“股票”也被明确包含在其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10)条中对“证券”定义之中。我国2006年《证券法》规定,其所调整和规定的证券范围是资本证券(investmentsecurities),包括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8]。而且,我国上海、深圳证交所依法上市交易品种,也主要是这三个证券品种。
2.证券交易所一般翻译为“股票交易所”。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证券交易所”称为“stockexchange”,也就是“股票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是NewYorkStockExchange,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是StockExchangeofSingapore。只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将证交所称为“securitiesexchange”,如南非的约翰内斯堡证交所英文名字是JSESecuritiesExchange。但是,在stockexchange中,买卖交易的不仅仅是stock,而是包括stock在内的各种securities;很多情况下,还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financialfutures),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financialderivatives)的交易。
(二)证券(securities)、股份(share)与股票(stock)词义与用法辨析
1.关于securities一词,如前所述,其含义广泛,它是“证券,有价证券”,指代表对公司或政府的股东权或债权的股票、债券、票据、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或其他文件[9]。因此,在范围上,securi-ties包括了share和stock。
2.关于share和stock,它们都有股份和股票的意思,只是前者主要是英国英语的用法,而后者主要是美国英语的用法。因此,在英国英语中,普通股和优先股分别是ordinaryshares和preferenceshares;而在美语中,普通股和优先股则分别是commonstock和preference(preferred)stock[10]。同时,美语stock还有“股本”即“企业的股份总额”的含义,所以有时用ashare(shares)ofstock来表达具体数量的股份、股票。比如,Thestockisin1000shares.全部股份分为一千股。
3.equity与equities的含义与用法。equity的一般含义是股权、所有者权益,其单数形式equi-ty,是指(公司的)股本、所有者权益、资产净值,即thevalueofacompany’sshares;thevalueofapropertyafterallchargesanddebtshavebeenpaid;而其复数形式equities,则有“(公司的)普通股”之义,即sharesinacompanywhichdonotpayafixedamountofinterest。其常用搭配有:(1)equitysecurities(shares,stock),意思都是“股本证券”,具体的翻译应该根据上下文语言环境进行分析、确定。(2)equityfi-nancing,即募股融资或股权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做法,相对于通过发行债券或借贷以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debtfinancing)。(3)stockholder’sequity,意指股东权益,股东产权,股东股本。其他词组还有equitycapital权益资本,equityearnings股权投资赢利,equityincome股本收入,equityinvestment股权投资,equitymort-gage股本抵押,equitynotes股本债券[11]。
(三)证券法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英文翻译
1.世界各国的证券法,一般都称为securitieslaw或securitiesact。比如,我国的证券法,译成英文应该是TheSecurities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在美国,既有证券法,又有证券交易法,分别是SecuritiesActof1933和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情况都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