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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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1.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任何指导性的界定,也没有对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倾销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仅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附件9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解释说,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对于这些贸易完全由国家垄断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的进口产品来说,将进口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是不合适的。由此可见,这一注解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实质上)完全贸易垄断和全面的价格固定的国家,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与国内的产品价格作严格的比较是不合适的。而事实上,就目前全球经济发展的现况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完全由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即使是在自称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其农产品包括谷物、棉花等的价格和产量也是受政府计划和控制的;而在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根据市场供求决定产品价格和产量的自由。由此可见,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是模糊的和不科学的,这造成了各国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的随意性。
欧共体理事会1994年第519号规则和欧盟反倾销法虽然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但其既没有对“非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提供判定的标准,而是简单地在条例的附录中列举了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摩尔达维亚、蒙古、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1998年4月3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对反倾销法的重要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了中国和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仍然认为中国、俄罗斯两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很明显这是随着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变化而改变,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与欧盟不同,美国在关税法中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凡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均属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在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考虑的因素有六个方面,一是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该国工人与政府在工资问题上自由谈判的程度;三是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作其它投资被允许的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企业在价格、产量决定权上的控制程度;六是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与欧共体主观武断地采取列名单的方式来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美国的上述规定似乎较客观些,但实际上,凡是被欧共体列入名单的国家,一般也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例外。所以,从实际效果来看,倒是美国的办法更富于弹性,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从认定过程看,美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因素仍然是非常抽象和模糊的。
总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有很大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都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世贸组织规则中实际上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因此,根据申请加入的程序以及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这种认定往往由一些世贸组织主要缔约方或成员操纵,成为限制申请方的一种手段。
2.关于替代国制度的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附件9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解释说,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时存在潜在的困难,但是这一注解并没有建议以其他的标准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然而正是这一规定在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政策中被用来作为排除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适用通常正常价值规则的理论根据。按照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所谓的替代国制度,也就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并且同时也规定:在一个反倾销案件中,如果符合替代条件的国家不止一个,选择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完全由进口国决定。显然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不合理性。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因此,任何的所谓替代国都是不合适的。替代国价格是在反倾销投诉时,进口国主管当局用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因此,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在案件发生前甚至在立案过程中也无法预知究竟把出口价格定在何种水平上才不存在倾销。这种替代国国家的人为确定及确定时间的滞后,造成了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确定出口价格时无所适从。另外,由于保密,进口国主管当局不会将资料透露给出口国的生产厂家,因此,生产商或出口商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倾销幅度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只能被动地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的替代国价格,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3.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之辩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入世达成协议。中国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上作了重大让步,同意在入世后15年内美国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只是一半,在协议中还有很重要的后一半,即: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95%的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非国有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整个非国有工业增加值的增量占全国新增工业增加值的2/3以上,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围绕市场经济的建立向深层次发展。 经过十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也大为减少,中国已早就不是单一的计划经济国家。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企业的运行机制。我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早已是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机制在运营,并非由国家来控制。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但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因此,西方国家不顾客观事实,宥于僵化的传统观念,认为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显然是不合适的。
长期以来,欧美等国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忽视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事实,在反倾销调查中,单方面采用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沿用以往对计划经济国家的惯例,对我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不分实际出口价格的高低一律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应该说正是国外对我国实行的这种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导致我国产品屡屡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我国应对的策略
针对国外的对华反倾销,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反倾销不仅是国家用来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案例的合法手段,而且是一种在政治、经济关系上的策略。其实倾销与反倾销的过程也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具体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政府间谈判,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尽可能发挥发展中大国的作用,通过政府间的谈判,阐述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我国现有的不公正待遇。尽管欧盟在取消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对中国企业设立了“市场经济5条标准”和“分别裁决的8条标准”,但是开始对我出口企业实行“个别对待”原则,这已是一个不小的胜利。
2.借助世贸组织规则,有力回击反倾销的滥用
当前,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掀起对华反倾销浪潮。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利用贸易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诉诸世贸组织。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时机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逐步取消对进出口的限制,国外商品必然会以更大数量和速度进入我国。在这些商品中,有些确实是以正常的贸易方式和适当的价格出现在国人面前,但是也有可能会有一些国外公司出于占领市场的目的对我国进行低价倾销,损害我国相关产业。这就需要国内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据国际贸易规则,及时拿起反倾销武器对付这些不正当的国际贸易竞争手段。
3.企业积极应诉,积极抗争市场经济地位,争得应得的利益
外国对我国企业的出产品实施反倾销,不仅意味着我国产品在该国的市场份额萎缩甚至丢失,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别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连锁反应,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这样,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产品退出该市场。
因此,在遭受反倾销指控时,首先要积极提出有关“市场经济条件”的抗辩,避免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作的,才可能获得公平的待遇。根据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五条标准,我国企业必须能够证实自己已经完成了转制,实行了股份制或责任有限制,产品销售和原材料的采购已不受政府干预,公司财务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并经过审计等,才有可能得到市场经济待遇。其次,一旦被戴上非市场经济的帽子就要慎重选择替代国进行抗辩,选择什么样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对案件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欧盟和美国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作为我国出口产品的“替代国”。因此,我国应诉企业要选择与应诉产品情况最相类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依法进行抗辩。并积极提供该国有关价格和成本的资料以证明: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由于替代国国内市场存在着有效的竞争或价格机制,其国内价格水平并无不合理之处;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较低,原告所提出的替代国的资料并不充分;等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5B-0100-03
中职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学生的动手能力,这本是正确及必要的。但一直以来,我们许多从事中职教育的教师都以“文化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为生产实习服务”作为指导思想,过于强调及重视专业课的教学,对中职数学的教学内容能简化则简化,课时能省则省,有的内容甚至干脆取消。现用的中职数学教材又非任何专业都适用(一般都用由张景斌主编,语文出版社出版的数学基础模块),这样,中职数学教学似乎成了可有可无之物。目前的中职生刚入学时大多数都普遍存在着“数学基础差”这一特点,所以都有“既然数学课不重要而且又难学,因此就更怕学或不愿意学”的想法。
中职数学教学举步为艰,如何“着眼于中职数学教学的实际,加强教材的基础性、实用性和灵活性,通过‘低起点、巧衔接’的编法,突出数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体现教材的现代性,力求实现学生乐于学,教师便于教的目标”,让学生学有所得、学得实用、能顺应市场经济需求,成为中职数学教研探讨的重点。因此,我们尝试把数学与市场经济相融合,把有关市场经济问题引入,将数学教学转变为为市场经济服务。
一、在中职数学教学内容中引入有关市场经济问题的必要性
早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口号,“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无疑给中职数学教育指明了发展及改革的方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已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为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胜利实现,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场经济对中职毕业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职生要能够顺应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求”。一个人一生中,“一次就业终生不变的情况”已经改变。以前许多下岗人员或辞职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其原因除了专业技术方面因素外,与这些人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经济手法不过硬也有关。因此,在中职数学教育中引入贴近当今现代生活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容,教会学生适应“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中职数学教育应该服从当前市场经济需求考虑编排,把生活中有关的市场经济问题反映到数学教学中去,让教学内容贴切生活、实用,学生又有兴趣的中职数学的素质教育内容,让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身边的经济计算问题。
二、在中职数学教学中引入有关市场经济问题举隅
集合、不等式、函数等知识,是中职任何专业都不可少的数学公共基础知识。现仅就此举隅人们在工作及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一些经济内容实例,供数学教学参考。
(一)利用集合关系式确定简单个数问题
设A为有限集,NA表示集合A中所含元素的个数。
〖例题1〗某商场为了制订今年夏天有关制冷设备的采购量,对一小区进行市场调查。该小区有100户业主,其中78户有冰箱,52户有空调,既有冰箱又有空调的37户。问既无冰箱又无空调的共有多少户?
答:(略)
(二)利用集合的容斥原理确定复杂个数问题
设A为有限集,NA表示集合A中所含元素的个数,则有
NA∪B=NA+NB-NA∩B
NA∪B∪C=NA+NB+NC-NA∩B-NA∩C-NB∩C+NA∩B∩C;
〖例题2〗某市举办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活动。售出第三天即有72人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其中获一等奖8人,获二等奖29人,获三等奖60人。且有4人既获一等奖,又获二等奖;有6人既获一等奖,又获三等奖;有17人既获二等奖,又获三等奖。问:
答:(略)
(三)利用不等式确定范围
〖例题3〗M公司计划明年投产某种新产品P,有关部门向公司提供如下信息。
人事部:明年生产工人不多于80人,每人的年工时按2400小时计算。
市场部:预测明年新产品P的销售量至少是10000件。
技术部:生产产品P平均每件需12小时,且产品P要安装某主要部件A每件需5个。
供应部:部件A今年库存2000个,明年可采购80000个。
问:M公司明年产品P的生产量可能在什么范围?
〖解〗设M公司明年产品P的生产量为x件,则依题意,有
答:(略)
(四)利用不等式决定价格问题
〖例题4〗某杂志若以每本2元的价格出售可以发行10万本,如果每本价格提高0.2元,发行量就少5000本,要使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2.4万元,那么杂志的最高定价为多少?而要获得最大收入时,价格应定为多少?
〖解〗设价格提高了0.2元的x倍,则总收入y为
y=(100000-5000x)(2+0.2x)=1000(20-x)(10+x)
=1000(200+10x-x2)=-1000(x-5)2+225000
而要使,则
x=6,最高限价为 0.2×6+2=3.2(元)
但要获得最大收入,则应取 x=5,
价格为 0.2×5+2=3(元)
答:(略)
(五)利用分段函数解决纳税问题
〖例题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征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分段计算的,当月总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不超过35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500元部分按以下级数
某人2015年9月份工资总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为8000元,试计算这个人9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设月应纳税本金为x元,则x=8000-3500=4500(元),依题意得
f(x)={1500×3%+(x-1500)×10%} (1500
又因为x=8000-3500=4500,所以
f(4500)=1500×3%+(4500-1500)×10%=345(元)
答:(略)
(六)利用分段函数解决车费计价问题
〖例题6〗某类出租车起步价定为10元(行程不超过4千米),行程超过4千米但不超过15千米时,超过4千米部分每千米2元车费;行程超过15千米时,超过部分每千米车费2.5元。试求车费与行程之间的函数关系,并求行程10千米时应付多少车费。
〖解〗设行程为x千米,车费为f(x)元,依题意有
f(x)={10+2(x-4)} x∈(4,15]
当x=10时,f(10)=10+2(10-4)=22(元)
答:(略)
(七)利用函数式解决供应与需求的关系
〖例题7〗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表,当价格定为70元/只时,销售量为10000只,若每只价格提高3元,市场需求量将减少3000只,试建立需求函数的关系式。
〖解〗设需求量为y,价格为x,则依题意有
y=10000-[(x-70)÷3]×3000=1000(80-x)
由此可见,该品牌手表的价格不能超过80元,否则无销路。
〖例题8〗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表,当价格定为70元/只时,厂家可提供10000只,若每只价格提高3元,厂家可多提供300只,试建立供应函数的关系式。
〖解〗设供应量为y,价格为x,则依题意有
y=10000+[(x-70)÷3]×300=100(x+30)
答:(略)
〖例题9〗在上面的例题7,8中,如何定价才不会产生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
〖解〗从上面的例7例8知,供应量与需求量均与价格有关,且二者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市场平衡价。即y供=y求时,价格为x。有
(元)
答:(略)
[注]由于例7的需求函数及例8的供应函数均为一次函数,也可在同一坐标系内作图,两直线的交点即为价格的平衡点。
(八)利用二次函数的最值确定最大利润问题
〖例题10〗某工厂生产一批产品,固定成本为20000元,每生产一个产品,可变成本为60元。若产品出厂价为100元时,销售量为10000件,而价格每提高2元,销售量会减少100件。价格为多少时利润最高?
〖解〗设价格提高了2元的x倍,则销售量单价为100+2x,销售量为10000-100x,因此利润收入为
y=(100+2x)(10000-100x)-[20000+60(10000-100x)]
=-200x2+16000x+380000
=-200(x-40)2+700000
当x=40时,即价格为100+2×40=80 (元)时,利润最高。最高利润达70万元。
答:(略)
(九)利用指数函数解决复利问题
〖例题11〗某项基金1000万元,若按年利率8%计,5年后该项基金的本利和是多少?
〖解〗设本金为a元,每期利率为r,存期为x(年),则本利和为
y=a(1+r)x
将a=1000,r=8%,x=5代入得
y=1000×(1+8%)5=1000×1.085≈1469.32(万元)
答:(略)
(十)利用对数函数确定指数(年限)问题
〖例题12〗仓库库存的某种商品价值是50万元,如果每年的耗损率是4.5%,那么经过多少年,它的价值降为20万元。
〖解〗设经过x年后它的价值降为20万元,则有
20=50(1-4.5%)x
两边取对数得
答:(略)
由上述可知,以上的举隅,都是学生以后走进社会,融入现代生活所经常碰到的问题。通过学习,可以教会他们如何解决此类难题,提高社会的竞争力。同时它对“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应用意识、增加学生的经济核算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基础”也较为有效。当然如何更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中职数学的教学更生活化,还有很多更好的方法,这在教学上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张景斌.数学[M]北京:语文出版社,2010
一、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何谓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典范”美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或国家干预经济的现象。应该看到,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不能因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的存在,也不能将这个标准绝对化和简单化。
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刻意强调“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概念,而不从一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偏概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采用的替代国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经济学假设:即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两个国家,其生产同类产品所花成本也应相近。但是该原则忽略了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异质性。例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给世人留下了“非市场经济”的深刻印象。但是自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已经促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且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
第一,从价格体制看,经过1992年的价格体制改革和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措施,我国过去高度集中和国家垄断的价格体制制度已经被打破,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从所有制结构上看,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全民、集体和私营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第三,从政府宏观管理上看,政府已经逐步向企业放权,现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将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四,随着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吸收外资的成果十分显著。许多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已进入中国的投资市场,美国《财富》杂志上500家大企业中有52家在中国投资。这说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开始实现互接互补,中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接轨。
因此,西方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不顾客观事实,认定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直接原因分析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复杂而敏感,不是单纯经济的问题那么简单,牵涉很多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一)政治原因:
自1991年世界超级大国苏联解体以来,美国失去了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唯一的对手,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世界政治格局一直维持着单极化局面。但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这一局面不再稳定。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迅速提高。很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在国际社会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加上中国独立的外交政策、不卑不亢的外交态度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意识形态引起了美国的注意,认为对其霸主地位造成了威胁,甚至开始恐慌。“中国”泛起,尤其在中国入世后,美国不能再以每年的“最惠国待遇”审查作为向中国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其国内商界和政界都迫切寻求另一种手段来遏制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好符合其要求,成为不二之选。“打中国牌”已经成为美国政界惯用的手法,除了经济,中美在不少其他问题上都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不仅美国,当今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也掺杂着相当复杂的政治因素。
2001年8月,当欧盟把“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给予俄罗斯时,言外之意世贸组织规则不仅仅是经济规则,很大程度上它还是政治游戏规则。谙熟中俄经济构成的人士都了解,两国之前的经济形态何其相似,且从具体指标上比较,更早起步的中国开放程度远远大于俄罗斯。1998年,欧盟贸易政策调整时,中国和俄罗斯是一起被摘掉纯粹“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的。另有东欧一些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依旧没有被给予这一应得的地位,显失公平。
虽然美、欧两大经济体并不能代表整个世界,但是由于他们在国际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使得整个国际社会的大致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响。
(二)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使得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
华盛顿的美国制造业协会代表在6月3日发言时表示,中国的货币政策为中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贸易优势,使中国在去年与美国的贸易顺差达到了1240亿美元,导致美国的工厂自2001年以来失去了200多万个工作机会。据他们统计,从2000年以来,美国进口的中国制造的产品增长了52%。其实众所周知,近几年美国制造业一直不景气,说到底是本国生产成本太高,归咎于人民币汇率或中国低价倾销,纯属是为自己开脱而已。正如于6月29日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的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说:“目前,美国制造业80%的失业与贸易尤其是中美之间的贸易无关。”
三、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应对之策
(一)继续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早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实现市场化,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是最终根本解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
(二)继续通过政府层面的高层谈判,争取其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此项办法是通过他国的确认从而间接实现“市场经济地位”,即使说,如果可以实现各个突破,那么入世协定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当然失效了。
(三)加强对世贸组织主要成员有关市场经济条件法律法规的研究。透彻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条件方面的。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外,也要认真研究进口方主管当局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价格比较标准和程序性的规定,仔细研究相关案例和裁决是否符合WTO规则,以维护我出口产品在遭受相关的反倾销投诉时的应有权利。
(四)帮助受调查企业积极提出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的抗辩,并使这种帮助组织化、系统化、专业化。当企业被诉反倾销时,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应诉。一方面,当需要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另一方面,当我国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证明失败时,不得不面对要由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应诉企业亦应争取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并对原告提出的进口国倾销机构所选择的替代国表示异议。
参考文献
[1]刘嵩、熊春萍,《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其发展演变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夹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15年保护期内,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复使用非市场经济手段肆无忌惮地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按照《入世协议书》第15条的规定,所谓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将于2016年底自动终止,美欧大国是否履行自己的承诺,国际社会正拭目相看。本文主要针对2016年后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预判与评析。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与实质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最初源自于《中美入世协议》,其中规定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可以在中国入世15年之内,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产品倾销幅度。然而,这项不平等单边义务在中国正式加入WTO时被多边化。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判定补贴与倾销价格可比性问题的规定,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不采用WTO《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计算产品正常价值,而是依据单独对华有效的所谓“非市场经济”条款,即如果被调查的中国企业能够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则WTO成员国依据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判定倾销;如果不能明确证明,则依据第三国替代价格判定倾销。
简而言之,判定商品构成倾销与否需比较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由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决定)。如果中国企业的产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进口方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反之,则不考虑中国产品的价格或成本,直接选择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但是,该条款的期限为15年,也就是说至2016年年底即中国加入WTO15年,即使一些成员国在反倾销领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替代国价格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将不再适用于中国,法律上中国会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
依据“非市场经济”条款,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忽视中国产品的成本数据,而去寻找同类产品的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如此,相关调查机构一定会找比中国成本高的第三国,这与正常的用出口国国内价作比较不同,会使得中国产品极容易判定为倾销,倾销价格也被人为提高,它是一种完全不合理的歧视条款。所以,“15年保护期”不是保护中国企业,而是针对中国企业及其产品的歧视性规定。
依据WTO非歧视原则的最惠国待遇条款,WTO成员国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普遍适用于其他成员国,但是,“15年保护期”并不适用于WTO其他成员国之间,只单独特定适用于中国,这本身就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同时,根据15条的规定,WTO协议下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指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是指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并非公众所理解的经济制度概念,更不是对中国整个政治制度的认知,可实践中“非市场经济” 条款的利用更多的夹带着政治因素。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保护了西方企业的利益
“WTO15年保护期”是判定中国产品是否构成补贴和倾销的条款,入世谈判时,将其作为重点谈判,因为当时以欧美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国,害怕中国企业利用WTO规则,滥用补贴和倾销,从而担心中国的出口产品会冲击其本国企业,他们特别希望有保护年限以达到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中国产品出口规模的目的。因此,这些成员国就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产品价格不能如实的反映成本,政府滥用补贴鼓励企业出口为借口,制定了15年期限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事实上,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并与中国出口产品争夺国际市场的企业,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所以,这15年实质上是保护了西方企业,保护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歧视性对待中国企业的权利。入世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经常无视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直接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产品发起反倾销。
二、“WTO 15年保护期”的影响
(一)中国成为反倾销第一涉案大国
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但由于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反倾销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必然导致“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产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因为中国企业拥有劳动力资源优势与自然资源优势,其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与大多数国家相比都几乎够得上低价倾销。
目前,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手段。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与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得中国企业屡屡受挫,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这严重限制了中国产品出口。2012-2015年国外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措施情况(见表1)表明,在所有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最为常见,占比最高。2015年,共有23个经济体对华启动98起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72起,占比达到73.5%。中国已经连续21年成为世界上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第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当前,WTO依旧是制定全球贸易规则与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平台,而且WTO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快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特别的法律援助。 所以,“15年保护期”结束后,如果一些成员国依旧频繁对华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那么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除了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外,还需要向对方采取强硬的制裁措施。同时,中国企业面对国外机关反倾销调查时,应该积极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积极抗辩。如果中国企业自身能够主动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者其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则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
第三,推进贸易伙伴多元化。根据海关统计,2015年中国的出口贸易依存度为21.86%(出口总额占GDP百分比),出口贸易市场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其中美国多年来一直都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国,对其贸易依赖程度比较高,这无疑降低中国产品的出口安全。因此,为实现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就要建立多元化的贸易出口市场,增强在新兴市场国家的渗透。比如,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增加与东盟各国出口贸易额度,以降低对欧美出口依赖程度,这都是有利于分散风险,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发展。具体来讲,实现贸易伙伴多元化就应该深耕美、欧、日等传统市场;拓展俄罗斯与东欧市场;稳定东南亚市场;增加与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合作。
(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要义
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美国和欧盟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本国产业带来冲击,坚持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出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计算生产成本,并且设定了15年的期限。这一规定的相关法律表述列在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了如何在决定补贴和倾销的时候解决价格可比性问题。其中,第15条(a)项(ii)目明确,“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条(d)项明确,“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即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调查的关系。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统一定义和判断标准。但在WTO的贸易救济规则中,反倾销调查程序与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体密切相关。有关对市场经济体的认定标准,在这方面WTO给予各成员很大的自,具体标准主要体现在WTO成员的国内法中。目前在WTO162个成员中有17个成员有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立法。这些成员在其对外贸易法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定中,规定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标准,规定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调查方法。比如,美欧的国内法都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条例》规定了五项标准①。可见,所谓“市场经济地位”不是一个泛化概念,不是指一国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制造的问题,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主要是用于贸易救济领域。
(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及影响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成为中国加入WTO以来遭遇其他成员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依据第15条规定,在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时,其他成员可以不遵守WTO反倾销规则的一般原则,而是按照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性来采用“替代国”价格对中国产品价格进行评估。即反倾销发起国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确定不以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可以援引“替代国”的数据进行评估。显然,这种做法具有极强的惩罚性。另外,由于第15条对其他成员可能存在的滥用行为并无相关规定,这在客观上鼓励了其它成员运用第15条作为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的特定做法,这是美欧国家在WTO贸易救济的普遍规则之外制造出的特有规则。对中国而言,这一做法的本质就是,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明显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让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在确定产品的倾销幅度时,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产品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加入WTO以来,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出口产品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涉案企业出口,甚至影响到涉案行业的发展与就业。与此同时,反倾销发起国的“替代国”做法也不时激化了中国与反倾销发起国的贸易摩擦,对反倾销发起国的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成本。
(三)中国一直积极寻求市场经济地位
加入WTO以来,中国曾开展外交攻势,争取和要求贸易伙伴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这种努力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迄今有90多个国家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中国重要贸易伙伴的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等成员一直不予承认,而这些成员恰恰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迟迟未能得到美欧等成员的承认,根本原因有两点:第一,贸易保护。如果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更容易为自己辩护,也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水平。美欧认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给他们的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第二,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活动看,美欧是否承认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这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比之下,他们与这些经济体的双边关系能否满足其政治意图和政府的对外政策是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技术问题,已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已成为美欧等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其发展演变有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
二、中国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
(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
随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的日益临近,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在国内外学界引发讨论和关注,美欧等经常对中国出口生产商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的态度和动向更备受瞩目。中国能否争取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持此观点的认为,从技术上分析,第15条确实未直接表明2016年12月10日之后,WTO成员需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从文本上分析,第15条(a)项只有a(i)和a(ii)两目,因此既然作为非市场经济体特殊计算方法的a(ii)目到期终止了,就意味着2016年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学者强调指出,第15条(a)项(ii)目的到期,就产生了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际效果,因为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已经不存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基础。
对上述观点表示质疑的认为,2016年后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观点认为,第15条(d)项明确了(a)项终止的范围是(a)项(ii)目,并未明确规定2016年12月10日之后(a)项前言和(i)目终止适用。换言之,第15条仍存在继续适用的可能。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在美欧的国内法没有进行修改情况下,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然从属于它们国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届时中国就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些欧美的国际贸易法律师和研究者,从法律条文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能自动终止。其观点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第15条a(ii)目终止后,该条款序言以及a(i)目依然有效,条约有效解释的原则要求剩余的条款得到解释和适用,2016年后第15条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发挥作用。简言之,2016年后只是第15条的某一款项终止,该条款中的其他款项并没有过时,如果仅仅依照其中某一款项终止就宣称“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这不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原则。
也有观点提出,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待遇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对这一观点也存在着异议和争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第15条(d)项,不能起到消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其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仍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结果,反倾销调查国可采用特殊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在2016年后,中国出口企业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进口国申请者承担,即改为由申请调查方的企业来举证。如果国外申请者有证据证明中国企业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则调查机关可采用特殊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支持此观点认为,尽管难以接受“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解决该争议必要路径的观点,但它却是一种合理的、可能被其他成员调查机关接受的一种解释方法。反对“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并未涉及到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关于第15条(d)项第二句的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站不住脚。
由此看来,第15条条款本身颇具争议性。各方之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能否得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不同观点和见解,且存在鲜明分歧,也主要缘于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不同认识和解读,可以看做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思考。因此,第15条规定适用期被终止后的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
(二)美欧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
无疑,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欧的立场或态度极为关键,也备受关注。当年,美欧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将其作为阻挡中国产品冲击的一块重要屏障,并且在后来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5年后的今天,随着第15条过渡期安排到期日的临近,美欧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内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就是否应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正愈演愈烈。基于经济利益及政治考量,预计美欧都将不会轻易罢手,在第15条最终截止期限(2016年12月10日)之前,它们不会结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体”的歧视性待遇。
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国的态度始终强硬。美国国内一直有这样的共识,认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不是公平展开竞争,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针对近期的相关讨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是否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展开研究不予评论,反而警告欧盟一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异于“单方面解除”欧洲对中国的贸易防御。有美国学者分析,鉴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华反倾销裁定缺乏依据,美国不会善意接受2016年条款的到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不会发生”,或者他们可能会承认中国的新地位,但会找到其他理由,继续对中国进口给予歧视和打压。美国学者提醒,这些做无疑会招致中国在WTO的诉讼和贸易报复,最终损害美国经济和全球贸易体系的健康发展。
美国业界的声音不一。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呼吁美国在2016年内在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代表美国产业工人利益的美国劳工联合会今年2月底评论,宣称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加剧了美国货物贸易赤字的扩大和产业工人的失业,明确反对今年年底让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还建议美国政府,如果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应重新考虑美欧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进程。2016年是美国的大选年,竞选各方出于政治目的,难以对中国做出有利的承诺,反而可能施加影响,这让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不大。从目前情形预计,美国极有可能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程序中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实施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
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态度虽与美国政府的不作为态度有所不同,但也显得犹豫不决。在欧盟内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围绕这一问题的立场存在明显分化。例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倾向于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荷兰、比利时和英国可能支持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自去年5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寻求法律指导意见。今年1月,欧盟委员会推迟了宣布是否决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提案,表示要对是否应自2016年12月后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以及第15条到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其中包括欧盟反倾销立法的影响,并收集利益相关方的相关评述意见。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还开辟了一个关于该议题的公众在线咨询。在公众咨询问卷的前言中,欧盟委员会指出,一旦中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条款到期,欧盟将只有三种方案:不改变现有法律;修改欧盟的反倾销方法论,但不实施任何“额外的措施”;或者对反倾销方法论进行修改以及实施一系列新措施来减缓可能的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今年下半年给出正式意见供成员国讨论通过。若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需要欧盟对基本规则(basic Regulation)做出一些更改,而这必须得到欧洲议会和28个成员国的共同同意才能生效。面对当前全球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及正在加剧国际贸易紧张程度,欧盟多个产业集团,包括欧盟钢铁协会和欧盟太阳能板协会(ProSun)已经发声,反对在贸易防御调查中把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三、中国要积极应对2016年后的反倾销新形势
加入WTO以来,在贸易救济领域,美欧等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第15条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美欧等国家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法律障碍,同时成为美欧等成员限制中国出口的最有效手段。而随着第15条适用期结束,将给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实质性利好,出口企业将获得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价格优势赢得国外市场,稳定出口预期,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但从目前形势看,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终止后的实际情况会怎样,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需密切观察。面对2016年后的新形势,国内各方应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做好第15条到期后的贸易救济规则衔接工作和适应工作,加强对美欧对我国反倾销策略走向的研判,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一)理性看待第15条终止期的到来,避免将问题复杂化
前面已经分析,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问题是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限于贸易救济领域。无论是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都不能偷换命题,偏离第15条的含义和范畴。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并没有哪个国际组织对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给予认可。WTO规则并未要求其他成员在2016年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成员也无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无论美欧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都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没有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不需要被别人承认。
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是贸易救济中的技术性问题,仅限于WTO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仅适用于对正常价值的裁定,是对价格可比性裁定中的国内价格和成本的特殊规则,不是毫无边界的例外。根据第15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必须于2016年12月10日终止。美欧等成员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届时都要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弃用“替代国”做法,避免引起新的贸易争端。
我们主张理性对待第15条(a)项(ii)目适用期的终止,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或拖延执行第15条的行为。中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WTO成员切实遵守第15条(d)项的规定,结束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做法,让中国企业从实质上享受国际贸易的共同规则。敦促美欧等成员遵守WTO规则,按期履行义务,尽快做出合规调整。要注意和避免各种情绪和鼓噪干扰问题解决的主流。
我们自己也不要将这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影响扩大化,更不需要把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国家的重要外交目标去努力,否则易成为一种“软肋”,或节外生枝,被其他国家要挟或牵制来换取其他利益。当前全球贸易摩擦形势复杂,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亦通过政治沟通、双边经贸渠道加强沟通和对话,寻求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行动,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法律诉讼。
(二)坚决寻求获得公正的贸易待遇,反对继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第15条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是被设定了约束和限制条件的,即有效期为15年。那么,随着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到期,意味着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中国应该获得与WTO其他成员一致的法律适用地位,即适用统一的贸易救济规则,而不应该继续被特殊化。中国要明确,在未来中国出口的贸易救济规则环境应与其他WTO成员无异,在规则适用上应具有普遍性,和其他成员共同遵循WTO普遍适用的贸易救济规则。
面对第15条适用期终止,中国的目标是寻求在WTO框架内获得自身想要的结果,寻求2016年后面临的外部贸易救济规则环境能够获得实质性改善。具体地说,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应终止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在正常价值的认定上,中国出口产品应与其他WTO成员一样被同样对待,而不是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参照值。这有助于降低反倾销措施对各自经济的扭曲效果,既符合WTO原则,也有利于增强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关系。
与15年前相比,中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已有很大改变,中国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美欧等国家要正视中国经济发展的改革变化。一方面,根据第15条,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WTO成员在2016年后应终止采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来界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做法。另一方面,无论欧美态度如何,第15条所限定的15年期限赋予了中国获得平等和公正的贸易待遇的权利,中国要坚决寻求获得正常的国际贸易待遇,坚持要求在2016年后终止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如果在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仍以第15条(特别法)为基础,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成本的特殊计算方法,则法律依据不足,是严重违反WTO规则,中国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
(三)加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形势的研判
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清楚,第15条到期,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出口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面临的问题会全部迎刃而解,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有所松懈,未来反对WTO其他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依然存在着难度和阻力。这是因为,第一,在普遍性规则适用过程中,因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可能不会完全消除在事实上针对中国的不利情形,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当或错误解读;第二,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在不断强化贸易救济调查执法,以加大对国内产业保护力度,目前全球贸易救济环境依然趋紧,中国积极改善自身贸易救济规则环境的工作难度依存;第三,随着第15条终止期临近,发达国家也在谋划对付中国的新策略。部分国家在陆续修订未来对付中国的贸易救济规则,或者正在贸易救济实践中寻求对现有WTO贸易救济规则新的适用和解释。
面对2016年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要认真研判和相应的顶层思考。要关注美欧在反倾销规则及实际行动中可能的变化和动向,因其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关注2016年前后WTO成员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立法动态;关注国际贸易中WTO成员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市场经济条件标准的宽严程度;警惕2016年后一些成员转而主要依靠反补贴的方式应对中国的贸易出口;有必要系统地探究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对该问题最新的司法裁判;预判2016年后可能面临的贸易争议,从WTO立法和司法、跨国诉讼等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等等。
(四)国内各方不能放松反倾销应对工作
实际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并不构成决定性影响。不能以为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反倾销问题就会有很大转机;不能以为第15条规定的“替代国”做法到期,中国的反倾销案就会减少。中国政府和企业仍要继续做好反倾销应对工作。
目前一个实质性问题是,2016年后美欧将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适用什么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目前情况看,2016年后美欧等对华反倾销方法仍存在变数。需要注意的是,未来替代国做法有可能在某种程度和范围上的延续,对我国出口继续造成歧视。还有一种情形是,未来在对我国反倾销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中,依然可能出现在事实上针对我国的不利情况或对普遍规则不当适用的情况,这都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不公平。
作为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涉案方,中国要积极改善外部规则环境,最大限度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和歧视性做法,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善于运用相关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若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在对中国反倾销新案或复审裁决中继续适用替代国规则,我们可将问题提交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例会,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则博弈,寻求澄清和改进相关规则,监督其他成员的不合理做法,争取公平贸易环境。我们也可通过个案的应对,积极进行法律抗辩和交涉,限制和避免规则的滥用。
从企业角度看,有必要继续提高规则意识和水平。在今后的反倾销应对中,面对每一具体案件,中国企业自身还是应该积极举证,主动证明其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而不是消极坐等。如果中国企业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相信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对于出口行业竞争秩序管理。
(五)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