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5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风险投资主要以债权方式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创业期的分析企业创业初期研究人员只是针对具有可能的产品方案进行分析探讨,面临较大的来自技术、产品、市场的风险,此阶段项目方案淘汰率较高,企业不易从其他途径获取资金,并且考虑自有资金融资成本率最小,所以该阶段融资方式主要为自有资金。根据甄选出来的产品方案,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和产品试制进入创业孵化期,产品风险与市场风险加大,资金需求量剧增,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企业则通过天使投资人和政府投资获取资金来源。所有者投资主要是指企业利益关系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而发生的投资费用,所有者投资是自有资金的根本来源,是经过留存收益和折旧形式对企业再投资。天使投资人主要指对企业技术创新感兴趣的投资者;政府扶植投资主要是指政府成立的技术创新基金,专门对有前景的企业进行投资。当资金仍存在缺口时,企业考虑与科技银行及风险投资公司合作,虽然此时融资成本增大,但科技创新蕴藏的高收益性刺激企业扩大融资,进行技术研发与产品试制。此时创业期的融资方案为所有者投资、天使投资人投资以及政府投资、科技银行以及风险投资公司。成长期的分析在成长期,企业需要用大额资金来完成产品转化,并投入市场。随着企业产品的研制成功,技术风险基本排除,与之相适应服务开始运作时,产品风险和市场风险逐渐降低,企业越来越被市场所看好,企业规模逐渐形成,企业形象与产品品牌逐渐具有一定影响力度。此时,企业融资来源相对丰富,融资成本慢慢下降。寻找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大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是最佳融资方案,这样不仅可以获取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企业治理。
二、B公司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约定的法律效力之争
此例中,B公司认为其是以入股的方式投资A公司,B公司就是A公司股东,双方约定的退出方式是B公司把其股份转让给A公司50名原始股东,属于股权转让的退出方式,该约定是双方在自由、平等协商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有效,也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A公司的原始股东就应履行双方的约定。A公司和其50名原始股东则认为,B公司要求以其投资的3000万元和年10%的利息收购其仅占10%的股权,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第一,B公司是A公司股东,A公司每个股权都是平等的,B公司只占A公司10%的股权,对此10%股权的价格,应以每股的净资产价值核算,而B公司却不论公司经营情况、净资产情况,都要以其投资的3000万元和年10%的利息收购其股权,有违《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份平等原则”和“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原则”,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A公司50名原始股东来说显失公平,A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请求撤销。第二,A公司则认为,该《增资协议》是A公司及其原始股东和B公司的签订的,对于A公司和B公司来说,B公司以入股的方式投资A公司,B公司应依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但B公司却要“旱涝保收”,此实质为一种“借贷”,而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不允许企业向企业借贷的,如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的非法金融行为,已违反行政法规,又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三、十一、十六条等规定,明确规定了包括发放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经营,据此,B公司向A公司投资入股但按本息收回其投资的行为属非法的金融借贷行为,A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主张该约定无效。第三,A公司还认为,B公司以入股方式投资A公司,此方式属于公司之间的法人型联营,B公司要依公司法规定承担有限责任,但B公司却不论联营体的盈亏,在一定期限到后,仍要收回其投资和收取规定固定利润,此约定实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约定属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综上,风险投资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投资能及时收回,并能享有一定收益,往往会和风险企业及其原始股东约定以其投资和一定利息为价格转让其股权,这也是风险投资中最常见的操作方式,但此约定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人的利益,也直接影响到风险企业和其股东以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上例中的B公司、A公司及其原始股东签订的《增资协议》主要约定了两个内容,产生了两个法律关系,即B公司入股A公司的投资法律关系,B公司与A公司原始股东间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关系。对于第一种法律关系而言,B公司投资A公司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无任何问题,对于第二种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而言,法律效力上是有瑕疵的,因为对于股权转让所附的条件、B公司是否有权转让其股份、何时转让、以何价格转让来说,虽然可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要遵循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笔者认为,B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以其投资额和年10%的利息的价格转让其股权的约定无效,其理由并不是“B公司投资A公司属非法借贷”及“违反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不论是借贷还是联营仅发生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即A公司应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应由A公司购买B公司的股权,而该约定明确约定的购买人是由A公司的50名原始股东,故该约定绝不是A公司所说的“借贷”或“联营中的保底条款”,A公司完全混淆了借贷、联营主体与该约定中的股权转让主体的不同,笔者认为,该约定真正无效的原因是,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只占A公司10%的股权,该10%股权价格应以A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计算,如果双方约定的价格过于离谱,就会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风险投资退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困境之建议
风险投资怎样才能既获得利益又能规避风险,那就要设计好进入方式、退出方式,保证投资进入、退出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鉴于我国风险投资法律规制和本文中案例的启示,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风险投资进入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时关于合同约定的建议
风险投资在和风险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时,一定要在衡平风险投资人和风险企业利益的基础上,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应该把所有投资都作为股份,不能象本文案例中的B公司只把极少部分投资作为股权,其余作为资本公积金,否则退出时,就可能违反相关“公平原则”,但是如果风险企业管理层考虑到可能会动摇其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不愿意风险投资人把其全部投资都作为股权时,双方可以约定大部分股份是优先股,无参加公司经营中的投票权,但是可以优先分配红利,这样有可能就会兼顾双方利益,得到双方认可。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如风险投资人应派出自己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等等,通过此方式监督风险企业的经营。最后,一定要把这些约定写入风险企业章程,因为章程是公司经营的“最高准则”,我国对公司章程的约定多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即视为允许”。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风险偏好 资金配置
实践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了具有一般中小企业共有的风险外,还附加了较高的技术风险,这就使其在融资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市场资金是具有不同风险偏好,以盈利为目的,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权衡进行自主投资的资金,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也具有不同的融资需求,将二者有效结合,构建合理的市场资金配置体系,将促进以市场化手段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分析
从投资性质来划分,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可以分为股权资金和债权资金,股权资金可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高额收益,期望收益较高,而债权资金可以获得还本付息的保证,抵押性债权资金还可以获得抵押物的保障,但相对来说期望收益较低。从风险收益的角度来说,总体上股权资金的风险大于债权资金。
从资金的来源看,股权资金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天使资金、种子资金、创业投资资金、股票市场资金。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与对企业的了解与控制程度不同,天使资金主要来源于科技企业创始人或其亲戚朋友,外部种子资金、创业资金等风险资金来源于其它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人。虽然这些人难以真实全面地了解企业,存在相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这些投资者一般具有行业经验,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和管理风险,资金入股企业后可以获得相对控股权,可以通过参与经营决策来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而股票市场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控制方面的弱势地位,其所能承担的风险也是有限的。民间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富有的企业主或个人,对收益要求较高,能承担一定风险。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及企业存款,存款人对收益要求较低,所能够承受的风险有限,但作为融资中介的银行可以利用专业能力及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作为直接债权投资的债券市场资金则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风险偏好较低。
根据金融理论中风险收益的基本原理,只要预期收益能弥补投资者承受的高风险,就能吸引风险偏好较高的市场资金流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而对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来说, 其对收益的要求较低,首要的是通过降低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当风险收益不能对等时,特别是收益受限时,投资者会通过寻求降低风险来达到平衡,或转向其它投资领域。
基于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市场资金配置体系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一般经历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及成熟期几个阶段。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来看,随着企业的发展,投资者所承担的企业经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及信用风险等也逐渐减小。如果能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风险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有效结合,就可以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构建一个结构合理、相互衔接的融资体系。
股权资金中的天使资金及种子资金从种子期开始介入企业,主要为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并辅助企业降低技术风险。而主要以财务投资为主的外部创投资金一般不擅长技术的研发与评估,适宜等企业技术风险降低后,从创业期开始介入企业。债权资金应从企业进入成长期后开始介入,由于成长期初期企业符合条件的抵押品较少,经营风险也较大,受利率及信贷成本限制,正规的银行信贷及债券市场资金也不宜介入,但由于民间信贷资金可以采用较高的利率,借贷者之间较为熟悉,信息不对称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成长期初期的债权资金应以民间信贷资金为主。当企业进入成长期后期或成熟期后,随着企业风险的降低,风险偏好较低的银行、债券市场资金开始介入,而企业的股权融资则偏向公募的股权市场。
市场资金配置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 银行信贷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银行信贷存在的问题。在研究中发现,银行认为政府补偿的力度不足,企业融资问题依然难以有效解决。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为:第一,收益限制。中小科技企业最大的价值在于其未来的高成长性和高收益性,而这是与高风险相伴的。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属于债权投资,在承担高风险时并不能分享高收益,且由于我国的利率还没有市场化,银行也不能通过提高利率来补偿风险。第二,风险偏好。即使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可以向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方向调整,但是由于其资金来源于不能承受风险的存款人,银行仍只能以稳健经营为重点,也不宜大量介入风险较大的贷款。第三,经营模式。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准入条件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我国的银行信贷资金主要集中于国有大银行。大银行一方面运营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乏优质的客户资源,而处在发展中的科技企业一般贷款金额较小,信用缺失,服务成本较高,从竞争压力和规模效益的角度考虑,大银行缺乏对这些企业贷款的内在动力。
2.基于风险偏好的信贷资金配置。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科技企业的贷款中,大银行充其量只能介入成长期后期或成熟期企业的贷款,这是市场内在的经济规律使然,无论是行政和舆论的引导,还是目前推行的在大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科技信贷部门的做法,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目前各银行对科技中小企业信贷增长缓慢的情况看,银行此类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还存在一定差额。在利率市场化之前,如果政府希望推进大银行向风险较高的企业贷款,比较可行的方法,不是银行方面通过抵押品等的金融创新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风险和成本,而是贷款企业方面通过贷款方式的创新,如打包贷款、捆绑贷款等方式来降低银行贷款的服务成本及风险。另一种方法是通过设立风险准备金为银行及担保公司提供足够的风险补偿。但受限于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及客户性质,推动大银行向科技中小企业贷款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解决高风险的科技企业的信贷问题,主要还应从培育能承担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主体入手。因此,适当放松中小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将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限制为能承受一定风险的资金,同时对其贷款利率允许适当调高,引导中小金融机构确立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模式。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服务辐射的范围较小,对贷款企业易于了解,可以降低服务成本。竞争压力及不同的经营模式使中小金融机构有内在动力提供高风险的贷款服务,在中小金融机构的初期发展过程中,为培育其市场生存能力,政府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应重点向此类金融机构倾斜。
此外,民间信贷也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求贷无门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都转而求助于民间信贷。民间信贷资金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地下运营状态,放款人同时承担着较高的政策风险和企业风险。从民间信贷来看,民间信贷按市场利率所获得的收益应该是可以同时弥补其所承担的政策风险和企业风险的。从现实的情况来看,银行的信贷供给和企业的信贷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缺口,而这一缺口正为民间信贷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解决科技企业成长期前期的信贷需求问题,政府不妨采取措施为民间信贷松绑,如引导这些资金入股中小银行或社区银行,在允许其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对其贷款利率也进行适当规范,使民间信贷资金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补充。
(二) 风险投资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风险投资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获取收益的角度来说,由于固定收益的限制,信贷资金所能承受的风险是有限的。科技企业未来高成长的收益是由股权资金获取的,因此,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高风险应主要由股权资金承担,特别是种子期和创业期企业的资金来源应主要靠发展各类风险投资资金来解决。
目前股权资金的主要问题是各类风险资金过度集中于企业成长期,特别是IPO前期进行投资,而对企业创业期及种子期的投资则明显不足。根据《2005年广东省风险投资行业调查报告》显示,投资于成长期及成熟期前期的项目约占风险投资项目的70%左右,而投资于创业期和种子期的项目分别只有17%和13%左右。
2.原因分析。风险投资大多是财务性投资,对企业的长期经营没有兴趣,主要是为了从进入到退出这一阶段股权的差价。其中,进出差价及投资时间的长短是影响资金进入时机的主要因素。成长期后期的企业已有望达到上市的条件,距离上市的时间较短,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现状看,企业上市后的股权都可获得相当高的溢价,其中部分原因也是因为投资者没有进入IPO前期企业的便利渠道,致使相当数量没有进入渠道的风险资金囤积在公开股票市场。企业在公开上市之前的股权没有集合竞价交易市场,大多都是投资方与企业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增发,缺乏了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通常定价也相对偏低。根据国外的经验,通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退出的风险投资的回报达到1.195倍,兼并收购的投资回报为0.14倍,企业回购股份回报为0.137倍,这就使企业“成长期后公开上市前”的这一投资阶段具有了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从而吸引了本来就相对有限的创业投资资金。
在种子期、创业期进入企业的资金,除了要承担相对较大的技术风险外,企业上市的不确定性较大,距离上市的时间也过长。虽然在此时进入企业的成本较低,但这种低成本尚无法弥补资金承担的额外风险。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预期的是,只要资金在前期进入所承担的额外风险成本高于在后期进入由于股权增值所承担的高股价成本,市场资金就仍将会选择在企业发展的后期介入。因此,政府在引导风险投资向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转移时,根本的方法是通过机制建设改变这种风险收益不对等的状况。
3.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及政府调节的方式。处于种子期及创业期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技术、市场及经营风险是难以改变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特别是财务投资者的风险的方法可以从增加其投资股份的流动性着手。创业板的推出降低了科技企业上市的条件,拓宽了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能上创业板的企业只是少数,而且创业板只是部分地解决了退出渠道的便利性问题,没有解决创业投资进入企业渠道的便利性。因此,为解决种子期投资的退出、创业投资的进入及此阶段所投资股份的流动性问题,有必要为企业上市前的股权及为不能上市的企业的股权流通搭建交易平台,同时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将场内的一部分能承担高风险的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分流到场外市场。
如果资金在场外市场交易也能像在场内交易一样便利,风险资金又能够便利地在场外市场与场内交易所市场间流动,市场机制本身就能够发挥资金调节的作用。当企业IPO的定价过高时,风险资金就会流向场外交易市场,致使企业上市前的股权价格提高,如此又会提高更早期进入资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引导资金将投资期间进一步提前。当投资于企业的资金随时能够变现,在各阶段变现的风险收益能够对等时,资金也就不会扎堆于IPO前的企业了。因此,长远来看,尽快为科技企业建立完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是运用市场机制解决风险资金投资失衡问题的有效而根本的方法。
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调节资金配置的有效方法不是自己组建创业投资公司,以投资主体的身份代替市场进行直接投资,或参股商业性质的创司,借助市场力量获取投资收益,而是通过非盈利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基金投资种子期及创业期的市场资金时,通过限制其投资阶段、投资期限及投资领域,进行风险补偿或重点予以政策优惠。只有解决了风险和收益的失衡问题,才能有效解决市场资金配置失衡的问题。
参考文献:
一、引言
自2011年贵州提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战略以来,产业园区一直是贵州省经济发展的战略关键,近几年,贵州省产业园区一直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并作为社会经济的推动引擎,也越来越体现出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随着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内产业园区的开发投融资以土地开发、土地经营和土地融资为重点的传统模式受到诸多限制,如何有效推进产业投融资成为产业园区发展的新的亮点。然而,国内产业投融资的研究主要以定性化描述和相关评价为主,定量化体系不完整。严金海(2012)探讨了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融资体系的建设,其中重点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着手,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投融资体系应做好金融支持体系、投融资环境等方面的工作。郭兴平、王一鸣(2011)借鉴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国际经验,美国市政债券持续为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支持,加拿大长期有效的政府管理降低了基础设施的融资成本,由此作者提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健全风险管理措施和透明政府债务管理。本文将依从融资结构理论,结合参数估计的方法,搭建园区产业的融资结构测算体系框架,并以贵阳高新区为实例分析,从而增强园区产业投融资的量化程度,为园区产业投融资规划提供参考。
从产业园区产业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看,可以划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进一步细分为融资渠道,首先从股权融资的风险投资持股比例,风险投资阶段分布可以划分为股票融资,种子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和企业自筹。其次从债券融资的贷款债券比可以划分为银行与债券融资。梳理渠道关系、构建产业投融资结构,可得到如下投融资结构图(见图1所示)。
二、产业园区产业发展投融资基本参数估计
通过投融资测算体系结构对产业发展投融资进行测算的前提是对相关进行测算,因此本节重点依据各种数据来源对其中的参数进行相应的测算。
(一)资产产值率的测算
产业园区通过产业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由此形成产值,资产是产业园区的基础。产业园区的资产和产值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关系,因此本文用园区内工业总产值比上园区企业总资产来衡量产业园区的生产效率。同时,由于产业园区做相应的规划,一般都会预定其产值目标,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测算的资产产值率来测定产业园区资产的总需求。
根据2007~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数据测算(见表1所示),全国高新区的每年资产产值率基本稳定、波动幅度较小,资产产值率在0.71~0.78之间,五年平均值为0.75。纵观资产产值率,2009年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资产产值率较2008年下降了7%,比平均值也低4个百分点,这明显是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次贷危机对国内高新区的资产产值率的冲击在2010、2011年逐渐有所恢复。
(二)资产负债率的核算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因行业、企业性质等因素而发生变化,但是从产业园区整体来看,总体的资产负债率相对稳定,根据企业融资结构均衡理论显示,企业负债的节税效应和负债的风险之间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点。产业园区的资产负债率测算基础数据用的是全国高新区2007~2011年企业负债和企业资产总额作为基础进行核算,在本文投融资测算体系用于估测产业园区融资需求中债券和股权的比例。根据测算结果(见表1所示),2007~2011年全国高新区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稳定,在0.52~0.55之间,波动范围有限,这是银行信贷审核资产负债率的结果,也是金融监管一致性的体现,这样比例符合行业发展的需求。
(三)风险投资占净资产比的估算
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本的重要来源,本文用以估算风险机构在产业园区企业股权融资中的投资占比。估算风险投资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历年高新区企业的统计资料和国内风险投资规模数据。
根据全国高新区风险投资比例测算表(表2所示)发现,国内产业园区净资产中风险投资的比例不高,在1~3%之间。假如是用全部募集的风险投资资金进行估测,即假设募集的风险资本全部用于产业园区的投资,这样现有风险投资规模与产业园区企业净资产的比例较小,约在2%上下浮动,即便是以全部的风险投资募集额进行测算,这样形成的风险投资募集比也不超过4%。鉴于“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政策影响,创新创业对经济的贡献、风险投资的作用将会更加明显,风险投资的比重会增加。据此,取实际风险投资占比和风险投资募集占比之间的中间值2.5%作为测算产业园区的风险投资的指标。
(四)股票融资、风险投资之间关系核算
根据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律,目标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渠道,风险投资与股票融资之间存在一定的联动关系,因此我们比较风险投资和企业上市融资,用两者之比来估算风险投资和股票融资合适比例。核算这一比例的基础数据来自清科数据研究中心。
从表3所示的风险投资与股票融资比例关系看出,2008~2012年我国风险投资与股票融资之间关系极其不稳定,这可能是由于上市融资经常随着股市行情变化而变化,其中2008年与2011年的比值基本一致,2009、2010两年值超过4,是平均值的两倍左右,最差的是2012年仅为0.97,不足平均值的一半。综上,我们选用这五年的平均值作为估计值。
(五)债权融资结构估算
债权融资有效途径有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两种形式,我国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的金融体系,与美英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体系呈现出过于偏重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发育不全。因此,我们把银行贷款与企业债权之比当作债权融资结构的指标,并引用2008~2012年的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
从表4所示对照分析贷款余额和企业债权发行额之间关系看出,我国确实存在偏重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比重基本微不足道,企业债券仅为银行贷款的3.3%,这种情况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比重关系。
三、产业园区投融资规划案例分析
通过本文第二节的参数估算,为了进一步验证所设计的产业园区投融资测算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文选用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研究对象,结合贵阳高新区的产业园区的具体情况和基本数据,进行实例分析,为其他类似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提供参考,有助于相应的产业园区进行规划和设计其投融资方案。
(一)案例背景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是全国52个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之一,也是贵州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近年来,高新区始终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区域市场的主力、产业提升的基本动力和区域竞争力增强的基础力量,不断强化措施,加强引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使民营经济走上“快车道”。先后获批“国家大数据引领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示范工程”、“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等十五个国家级试点示范。在全国国家级高新区增比进位中由62位跃升到43位。立足于金阳科技园,贵阳高新区近年来全力建设和打造沙文生态科技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如何有效的引导产业的发展,成为贵阳高新区投融资规划的关键之一。
(二)案例估算
结合第二节的参数估计结果,依据贵阳国家高新区十二五规划的工业总产值的目标对投融资测算体系进行估算。十二五期以600亿为工业产值的发展目标,在2010年66.5亿元的基数上,按照固定增长率进行等比测算,产值年均需要增长55.3%,由此可以估测规划期各年的产值目标,运用投融资测算体系的参数估计结果,计算出各年度的产业融资需求,结果见表5所示。
(三)案例结果分析
从产业园区投融资体系估算应用案例结果来看,我们将讨论其中融资规模和融资结构。
一是,融资规模分析。从演算过程来看,贵阳高新区的融资规模主要取决于其产值目标,所测算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以及风险投资、股票、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债券等多种融资渠道资金,这些结果能够帮助产业园区管委会更加便捷地开展财政预算,同时在掌握地区融资渠道的金融机构服务规模情况下,还能进一步估计金融服务机构的数量,这利于产业园区规划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在2007~2012年之间,我国债权发行的平均规模为17.3亿元左右,结合贵阳高新区2015年72.4亿元的债权融资需求,我们可以估算所需企业债权发行次数,大约为72.4/17.3≈4次。
二是,融资结构分析。从不同融资渠道对照来看,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比重较大,股票、债券、风险投资等其他融资渠道相对较小,但是这些融资渠道仍然需要关注,它们是融资结构的主要构成之一。根据融资体系测算方法,我们大致估计出贵阳高新区的产业投融资需求极其结构,虽然仅仅考虑其作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征,未考虑其地域特征和发展阶段特征,但是这种方法测算的融资结构体系至少能够吻合国内经济的基本趋势,至于地域特征和发展阶段特征可以在进一步研究中对相应的参数和结果进行修正。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经过搭建投融资估算体系、参数估计和案例分析,本文形成如下结论。
第一,产业园区的投融资规划核心是资金统筹。本文以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资金形成资产作为切入点,重点对融资结构和融资渠道进行探析,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的宏观规划服务,利于确定合理的区域金融发展规划。
第二,产业投融资测算有利于与基础设施投融资有机结合,产业园区开展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的投融资规划,两者互为依托,基础设施投融资是基础,产业投融资是目的。对此,本文基于国内相关数据,通过构建参数估计的测算体系对产业发展中资金需求渠道结构进行定量化研究,为地方政府产业发展和夯实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区域宏观性指导。
第三,产业投融资测算体系具有一定的适应性。通过贵阳高新区的案例演示,本文清晰直观地估算出各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并对相应的因素进行因子分析,这种方法具有直观性,充分吻合国内各融资渠道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潜力,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第四,产业投融资测算可以根据应用适当调整相应的参数和事项。在具体应用本文所演示的产业投融资测算体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比如结合地域金融发展特征,修正各种融资渠道的结构和比例,结合测算对象的发展阶段特征因素结构变化因子,为了应用本文所用的测算体系还可以进一步考虑结构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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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2-0098-02
一、夹层融资概述
(一)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是指企业或项目通过夹层资本的形式融通资金的过程,是一种介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集合性信托产品。夹层融资通常采用夹层从属债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或股权,或几者结合的方式。
夹层融资是一种无担保的长期债务,本质是长期无担保的债券类风险资本。通常,夹层融资提供还款期限为5-7年资金,
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手段,与通过公众股市和债市融资相比,夹层融资可以规避长期贷款的政策壁垒,相对谨慎、快速地获取一定规模的长期融资。因此,夹层融资对于以资本金缺乏、资产规模小、现金流不稳定等特征的中小企业和项目是理想的融资工具。与上市公募融资相比,夹层融资的交易费用较低。
(二)夹层融资的运作
夹层资本更倾向于投资于处于发展阶段后期的成长性企业,对企业的评价侧重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和股权价值。总体而言,具有比较稳定的高成长性或是高的进入壁垒的行业能博得夹层资本的投资,而技术风险过高的领域夹层资本不会轻易涉足。就融资额度而言,它通常较优先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额小,投资行为常常发生于企业两轮融资之间,或者希望上市之前的最后冲刺阶段,又倾向于迅速退出,退出途径较股权投资更为明确。
夹层融资在中小企业中融资中的具体运行如下结构图所示: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夹层融资投资前景
经济的发展依靠科技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和保障。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相对较迟,科技与金融的融合过程必然面临很多困境,需要进行更多的实践和探索。由于高科技企业通常是高风险行业,同时融资需求比较大,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更多的是科技企业寻求融资的过程。然而,由于众多中小科技企业固有的特性,如经营期限较短、规模较小、资本不足、担保资源有限等,使中小科技企业面临着融资困境。尽管各省市竞相设立创新示范园区、科技银行、“微型金融”、“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等,多措并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融资,然有效抵押品的缺乏造成中小科技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而国内上市门槛与成本较高,使中小科技企业对资本市场望而却步,而且融资缺口是国内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瓶颈”现象。推行多层次的资金融融通体系是我国一个较为长期的研究和实践课题。
我国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扶持资金,二是风险投资,三是企业自身盈余积累。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至关重要,大力发展和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夹层融资介于股权资本和优先债务之间的收益和风险特性,以及灵活和多样性特点,恰恰不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个很好的融资渠道。夹层融资在欧美国家发展迅速,已颇具规模,多个投资机构成立了专门的夹层融资基金,并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像Facebook和Twitter这样的公司,在没有经历IPO募股过程而只通过私人股本公司的夹层融资下均成功地取得业务的增长。目前,国内对夹层融资的理解往往还停留在等同垃圾债券的层面上。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内夹层融资的脚步。2005年年底,联华信托公司发行准房地产信托基金“联信・宝利”7号,成就了国内首个夹层融资案例;汇源果汁运用了夹层融资的融资方法,向达能、华平、荷兰发展银行以及香港惠理基金4家投资者融资2.2亿美元,解决了上市前的融资需求,顺利实现了上市目标。
三、夹层融资退出机制研究
当企业在两轮融资之间,夹层融资带给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而夹层投资主体进入中小企业后,一般不寻求控股,也不愿意长期持有股权,更倾向于在企业进人新的发展阶段后迅速地退出,夹层基金也获得了不错的投资回报,实现与中小企业的“双赢”。
夹层融资退出的主要方式有:
(一)债务偿还
夹层资本主要的资本回收是通过债务的还本付息来实现的。通常会在夹层投资债务构成中包含一个预先确定好的还款日程表,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也可以一次还清。还款模式将取决于夹层投资的目标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二)股权转让
在中小企业增长到一定程度,股权增值后,利用所谓“退出触发机制”,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由于夹层投资者追求的是投资回报,而不是控股中小企业,它通常并不真正转换股权,而是将这一权利出售给希望控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
(三)上市
2009年底推出的,以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的创业板市场,作为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弥补融资不足的现状。创业板设立最重要的目的是,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截止到2010年8月,创业板上市企业总数突破百家,2012年一季度创业板公告显示,截止3月末,上市企业总数达313家。
(四)机构“做市商”机制
在夹层融资采取优先股或可转债形式时,除可以采取开发商或管理层回购的方式外,还可以利用夹层融资的灵活性定制合约,转卖给愿意长期持有到期的机构投资者以及愿意持股的投资者,以赚取价格差额。国外夹层融资产品具有良好的二级市场流动性,而我国对“做市商”机制的巧妙运用提高了夹层融资产品的流动性,也可以作为夹层融资退出制度的一个借鉴。
四、结语
夹层融资是一种融资方式,更是一种融资交易结构。尽管我国国内存在投资主体、法律环境、定价机制尚不完善,但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夹层融资投资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而且,高科技型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政策倾斜支持的行业之一,夹层融资的介入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加之,相较其他中小企业而言,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夹层融资退出的可能性更为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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