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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合集13篇

时间:2023-11-08 10:11:22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1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2015402

1引言

纺织印染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民生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纺织印染行业也是传统的污染大户,是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主战场。国务院2013年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对多个行业进行工业废气重点治理,纺织印染行业便是其中之一,工业废气中所含的VOCs与PM2.5二次气溶胶形成有直接关系,我国纺织印染行业VOCs排放量一度占工业过程VOCS排放的30 %以上;废水间接排放标准提高到CODCr200 mg/L,敏感地区甚至到了CODCr60 mg/L;国家没有把印染污泥列入危险废物名录范围,但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却将印染污泥作为危险废物对待;废气、污泥以及淘汰落后等处处都是门槛,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印染行业面临新一轮环保压力,做好印染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势在必行。

2工程实例

此印染项目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捻线、染色、卷绕车间,并建设相关辅助、公用、环保工程等,达产后形成年产3000 t涤纶缝纫线的规模,项目占地面积2.4 hm2,劳动定员500人,项目总投资90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6 %。

项目染色工艺流程主要有如下几点。

(1)前处理。包括皂洗、水洗。前处理的目的是利用皂洗剂等去除纱线上的油脂,从而使纱线具有较好的吸水性,便于后续染色过程中染料的吸附与扩散。筒子白线放入染色缸后注软水,加入皂洗剂等,经过15 min升温至90 ℃,保温10 mim后排水,经皂洗清洗后两次水洗,然后染色。

(2)染色。涤纶通常采用分散染料及高温高压筒子纱染色机染色,采取高温高压染色法,染液及各种助剂加入染机、封闭缸盖后,升温至135 ℃,染液pH值控制为5~6,浴比约为1∶6左右,进水水洗两次后排水。染色工段废水特点是pH值、色度、COD较高,但BOD5较低,生化性较差,水质变化大。

(3)还原。为去除沾染于涤纶线表面上的分散染料,经高温高压染色之后,一般需先进行还原清洗、目的是去除纤维表面浮色,提高色牢度。加入烧碱、保险粉、洗涤剂进行还原,在90 ℃保温10 mim后排水。

(4)水洗。还原后经3道清水水洗,时间30 min。

(5)脱水。使用脱水机进行脱水。

(6)烘干。采用筒子纱快速烘干机进行烘干,烘干机为电加热,烘干温度为90 ℃。烘干过程排放废气,其主要成分为水蒸汽。

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废水包括工艺废水(前处理废水、染色废水、水洗废水)、地坪设备冲洗水、生活污水、软水处理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软水系统排水回用于厂区绿化,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回用于地坪设备冲洗水,项目废水产生量为708 m3/d,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其中320 m3/d进一步深度处理后其中224 m3/d回用于漂洗工段,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为484 m3/d。

项目废水污染物产生情况为COD733 mg/L、BOD5226 mg/L、SS321 mg/L、色度477倍、NH3-N 9.2 mg/L、总磷4.2 mg/L,参照《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项目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取“格栅-pH值调整-调节池-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混凝沉淀”,处理规模800 m3/d;厂区废水回用处理系统规模为320 m3/d,处理工艺为“预处理+超滤+反渗透工艺”。项目废水经厂区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COD146 mg/L、BOD541 mg/L、SS64 mg/L、色度23倍、NH3-N 7.0 mg/L、总磷1.3 mg/L,能够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的中间接排放标准及色度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3的直接排放标准。

4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定型工序,不产生定型机有机废气。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天然气锅炉产生的锅炉烟气、食堂油烟、厂区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恶臭废气。

项目设置天然气锅炉,其污染物产生放浓度较小,不需进行废气治理措施,直接排放;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恶臭废气采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措施。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络丝机、捻线机、络筒机、绕线机、染色机、脱水机、烘干机等生产设备及锅炉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其声级一般在70~90dB(A)。

主要采取以下噪声防治措施:设备选型上选用性能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或振动小的设备,染色机等从国外进口,设备性能好,生产效率高,噪声源较小;络丝机、捻线机、络筒机、绕线机、染色机、脱水机、烘干机等生产设备设置在厂房内,设备基础安装减振垫;锅炉房采用低噪声型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进排风口加消声弯头。鼓风机采用隔声、消声处理,排风机应采用消声弯头或消声管处理。水泵房采取密闭隔声措施,设备基础进行相应减震处理。

6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6.1一般固体废弃物

废涤纶丝、废涤纶线: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涤纶丝、废涤纶线全部出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2危险固废

废染料桶、废包装材料:项目废染料桶、废包装材料经厂内固废临时贮存场所暂存后由原料厂家统一回收。

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分为前段物化污泥、中段生化污泥、后段物化污泥,前段物化污泥为危险固废,先在厂内固废临时贮存场所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中段生化污泥先进行浸出试验,属危险废物的,委托有资质处置;后段物化污泥为一般固废,送城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项目在厂区内建设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内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房,分类贮存各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房按照相关要求设置防腐防渗等措施。

7结语

印染项目应关注的是废水、废气及固废污染治理,通过印染项目污染防治对策的分析,为今后的印染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戴日成,张统.印染废水水质特征及处理技术综述[J].给水排水,2000,26(10):33~37.

[2]刘豪.印染废水处理技术研究综述[J].环保科技,2014(2):44~48.

[3]许申来,周昊.“十二五”时期印染行业减排对策研究:以绍兴市为例 [J].环境科学导刊, 2012, 31(1):39~41.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2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整治对象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含试运营)、有环境污染风险、对区域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内容。

产品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存在水环境污染风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区域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得到落实,或有治理设施但不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不健全、不具有操作性;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未按照法律、规章落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内容。

废气排放对区域环境已造成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未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治理设施或已安装治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等。

(三)固体废物(含危废)污染整治内容。

矿山弃渣场、有色金属洗选尾矿库、水利水电建设渣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含临时渣场)选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合法、渣场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渣场建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基本要求等。

(四)整治要求。

“三项整治”中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工业企业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污染纠纷和投诉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废)治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到期未完成限期改正或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故意和恶意排污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和排污费稽查结合“三项整治”一并开展。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海波*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兴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志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长

祝攀峰四川*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整治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调查摸底,确定具体整治方案。

各县(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并于2月28日前把调查摸底结果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整治领导小组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确定具体整治要求和方案。

(二)第二阶段(2010年3月1日~10月31日),进行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

重点整治企业必须按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整治企业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

(三)第三阶段(2010年8月~10月),开展验收监测。

各县(区)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通过整治后验收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

(四)第四阶段(2010年11月)总结和建章立制。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3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当今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的污染物向自然界排放,使我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严重恶化;二是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工程项目建设既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又要向自然界排放相当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产生噪声等,均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加强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之一。

1、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期间,各项施工活动、建筑原材料装卸、运输等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影响因素主要为废气、粉尘、固体废物、污水及噪声等,其中以粉尘和施工噪声的影响较为突出。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施工现场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1.1 大气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大气环境影响的主要为建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染主要来源于:

(1)土方的挖掘、堆放、清运、回填和场地平整等过程产生的粉尘;

(2)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灰、砂子以及土石方等在其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因风力作用而产生的扬尘污染;

(3)搅拌车辆及运输车辆往来造成地面扬尘;

(4)施工垃圾堆放及清运过程中产生扬尘。

另外,施工过程中其他废气来源于施工机械驱动设备(如柴油机等)的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以及运输及施工车辆在施工场地工作所排放的废气。此外,还有施工队伍因生活需要使用燃料,产生的少量大气污染物。

1.2 水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及洗涤用水和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设备水压试验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油污和泥沙。生活废水包括食堂用水、洗涤废水和冲厕水。生活污水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

1.3固体废弃物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到河沟填埋、土方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1.4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建筑施工过程中一些化学产品的使用如:汽油、防水油膏、涂膜、卷材、油漆涂料等,增加了施工中的化学伤害和对现场土壤及水体的污染。

1.5施工噪音污染:

工程施工中的噪声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施工机械、②施工活动、③运输车辆等。

对施工现场污染产生的原因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后,还要编制好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对这些污染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治,做好事前控制,尽量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当污染问题不可避免的发生后也能及时按照既定措施处理,以免造成二次伤害和损失。具体的措施如下: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1.工程中大气污染源主要有:运输、开挖、燃油机械、炉灶等。

2.2.对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制定操作规程和洒水,保持湿度。在4级以上风力条件下不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2.3.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运到地面,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要洒水,防止扬尘。本着节能、环保的理念做到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出现场,现场不得堆积大量垃圾。

2.4.合理组织施工、优化工地布局,使产生扬尘的作业、运输尽量避开敏感点和敏感时段。

2.5.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物和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

2.6.工程使用混凝土由中心拌和站集中供应。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使用灌装水泥,对袋装水泥必须库内存放、覆盖。

2.7.选择合格的运输单位,做到运输过程不散落。在使用、运输水泥、白灰和其它容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时,要做到轻拿放文明施工,防止人为因素造成扬尘污染。

2.8.施工现场出口入口设冲车台,车辆出场冲洗车轮,减少车轮携土,拆除构筑物时要有防尘遮挡,在旱季适量洒水。

2.9.清扫施工现场要先将路面、地面进行喷洒湿润后在进行清扫,以免清扫时扬尘。当风力超过三级以上时,每天早、中、晚至少各洒水一次,洒水降尘应配备洒水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2.10.沿施工现场围挡或易产生扬尘一侧设置喷淋设施。

2.11. 使用清洁能源,炉灶符合烟尘排放规定,现场使用炉灶的烟气排放必须控制在林格曼黑度一级以下,每周监控一次,并保存记录,接受监督。施工现场内食堂所使用的蒸车、炉灶等必须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散煤、木材、锯末等非清洁燃料。

2.12.使用开槽机、砂轮锯施工时,必须设隔尘罩,防止飞溅物飞扬。

2.13.施工用的油漆、防腐剂、防火涂料等易污染大气的化学物品统一管理,用后盖严,防止污染大气。

2.14.施工现场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临时施工道路基层夯实、路面硬化。

2.15.流体材料用密目网遮盖,防止扬尘,并尽可能在仓库内进行,不在现场消化生灰。

3.水污染防治措施

3.1.工程中排放的废水主要有以下几种:基坑降水抽排的地下水、雨水、生活废水、搅拌及各种设车辆清洗废水等。

3.2.基坑降水抽排的地下水经三级沉淀后用于项目部绿化植物的灌溉用水。

3.3.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并使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效使用,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

3.4.雨季施工时制定有效地排水措施,钻(冲)孔桩的施工现场必须具备有效的废浆处理措施,对桩基溢出的泥浆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再进入泥浆池循环利用,对沉淀池定期进行清理,拉运至隧道弃渣场丢弃。

3.5.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考虑当地降雨特征,制定雨季、特别是汛期避免废水无组织排放、外溢而造成当地水污染事故发生的相应排水应急方案,能在需要时及时落实实施。

3.6.施工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油料库,库房地面墙上做防渗漏处理,存储、使用、保管专人负责,防止油料跑、冒、滴、漏。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混凝土、砂浆、碎砖等工程垃圾,混凝土的保温覆盖物,各种装饰材料的包装物,生活垃圾及施工结束后临时建筑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等。

4.1.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措施:混凝土、砂浆等集中搅拌,减少落地灰的产生;钢筋采用加工厂集中加工方式,减少废料的产生;临时建筑采用活动房屋,周转使用,减少工程垃圾。

4.2.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工程废土集中过筛,重新利用,筛余物用粉碎机粉碎,不能利用的工程垃圾集中处置;建立水泥袋回收制度;施工现场设立废料区,专人管理,可利用的废料先发先用;装饰材料的包装统一回收。

4.3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措施:施工现场设固定的垃圾存放区域,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5.油料、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控制措施

5.1油料、化学品贮存要设专用库房。

5.2.一律实行封闭式、容器式管理和使用,施工现场固体有毒物用袋集装,液体物采用封闭式容器管理。

5.3.尽量避免泄露、遗撒;如发生油桶倾倒,操作者应迅速将桶扶起,盖盖后放置安全处,将油棉,将倾洒油漆尽量回收。用棉丝蘸稀料将地面上不可回收的油漆处理干净,将油棉作为有毒有害废弃物予以处理。

5.4.化学品及有毒物质使用前应编制作业指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5.有毒物质消纳找有资质单位实行定向回收。

6.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6.1采取降噪措施,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城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现场排放标准。

6.2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工期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6.3.施工噪声标准:

6.3.1.对施工噪声的控制,选用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的施工机械,同时采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方法。

6.3.2.作业时间严格按照当地基本建设文明施工规定要求,6时至12、14时至22时,夜间不施工。

6.3.3.按照不同施工阶段施工作业噪声的限制,安排作业时间。

6.4现场施工噪音的监控:

6.4.1.夜间进行施工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报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6.4.2.采取措施把有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的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

6.4.3.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混凝土施工等噪音较大的工序放在白天进行,在夜间避免进行噪音较大的工作。

6.4.4.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尽量工厂化,减少现场加工量。

6.4.5.施工现场在使用混凝土地泵、电刨、电锯等强噪声机具时,在使用前采取歌声吸音材料进行降噪封闭,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振捣棒。

6.4.6.吊车指挥配套使用对讲机,保持电动工具的完好,采用低噪产品。

6.4.7.管道型钢搬运轻拿轻放,下垫枕木,并避免夜间施工;减少材料现场制作,如需制作操作间应设在地下室或封闭房间内。

6.4.8.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锤、手电钻、手砂轮等)切割机时,周围设围挡隔音,使用设备性能优良,并合理安排工序不集中使用。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4

把预防措施做好,综合协调各种关系,使污染治理单项工程处在比较理想的优化状态,才能减少治理费用。这样,不仅使各项治理技术工程在我国财政能够接受的条件下,得到有计划的实施。而且由于处理污染物的负荷减少到比较理想的程度,治理技术工程建成以后维持运转的各种条件,如人员配备、能源消耗、设备维护检修等都比较合理可行,减少企业过重的经济负担,无疑将能保证治理技术工程得以顺利运行。

二、回收资源与净化处理相结合,以回收资源为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国际上在处理工业排泄物的技术路线上,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不仅在净化工艺技术和净化装备上采用现代化技术,更重要的是采用无废物工艺,建立无废工业企业,组织无废生产联合组织。所谓无废工艺,实质上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投入的资源和能源而增加产品的产出量,从而减少排泄物的产出量,这是主导的而且也是最积极的措施。

当今世界能源日益紧张,资源日趋枯竭,很多国家把“资源再利用”作为一项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而且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资源再利用”也越来越为国际上认为是划时代的环境保护对策。因此,当前控制污染措施的重点,首先应从技术改造、合理利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三废”入手,即从生产的内涵入手,在简单再生产中获得扩大再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非排不可的,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我国现有工业企业的“三废”排放量大,正说明我国工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以及企业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大。同时表明资源的再利用的潜力也是很大的。“三废”作为资源利用是隐藏价值的再实现,虽然这种再实现并不总是可以无条件地达到的,但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一旦存在以及政策对头,其经济效益是非常显著的。各工业部门的实践都证明了,在国家奖励综合利用,实施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鼓励下,调动了企业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挖掘企业内部资源潜力,扩大资源来源,增加产品品种和产量,节约能源消耗,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三、企业防治与区域防治相结合

企业防治与区域防治,从系统工程的角度讲,一个区域的环境系统工程是地区、城镇、企业环境系统工程的总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整体和局部或者说是大系统和小系统的关系。他们之间是有机的整体,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企业防治是区域防治的基础,就控制一个区域污染来说,目前主要是控制工业企业的污染。一个企业的污染防治程度,决定着企业的环境质量。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全部企业的环境质量,也基本决定这个地区或城市的环境质量。从这个意义讲,积极开展企业污染源防治,无疑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它为区域综合防治奠定基础。但是企业的污染防治,又必须在区域综合防治的统一规划下,按区域对企业的要求进行,这样既是最经济的又是最有效的。因为一家一户的单独治理污染,往往投资大、效果差,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往往不可能单独治理,而区域综合防治可以合理利用区域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可以调动全区域的力量,发挥地区优势,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集中处理某些共性的污染物,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的效益。

通过各地区进行区域防治的实践,企业防治与区域防治相结合,有以下几种:

第一:合理利用区域环境容量。各地区的环境有明显的差异性,其环境容量也不相同。因此,在控制污染的对策上,有着比一个企业更为广阔得多的选择余地,可以因地制宜,按照当地的生态条件和环境质量目标,实行分阶段的总量控制,在各阶段规定各污染源不同的排放定量。这样,有助于使企业污染处理系统获得较好的效果。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5

中图分类号: X703 文献标识码: A

人工水晶加工因产品的总类和工艺不同,污染物的种类和特征不同。人工水晶加工废水主要来自于水晶的打磨、抛光和水晶球的清洗工序,主要污染物是悬浮物、pH、铅,废水中的铅来自于水钻等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含铅抛光剂。废气主要来自于水晶加工粘胶和熔胶工序,噪声主要来自于水晶球的打磨工序,废渣主要来自于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渣和不合格品。为确保水晶加工生产工艺 过程各个环节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生产管理技术措施对水晶加工的污染进行防治。

一、水污染的防治

1、废水水质及处理要求

根据监测单位提供的资料,某水晶加工园区的生产废水水质如下表所示:

表1普通水晶球加工废水排水水质

项目 pH SS

(mg/L) CODcr

(mg/L) 总铅

废水指标范围 9.2 882 508 0.01L

表2水钻加工废水排水水质

项目 pH SS

(mg/L) CODcr

(mg/L) 总铅

废水指标范围 9.18 754 518 17.16

2、废水处理工艺及流程说明

(1)处理工艺

针对本生产废水悬浮物含量高,且悬浮物粒径小的特点,采用混凝沉淀+浓缩+机械过滤的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如下图:

(2)工艺流程说明

经废水收集系统收集的所有生产废水统一进入生产废水调节池,为防止废水中的悬浮物在调节池内沉淀,在调节池内设置潜水搅拌机。调节池内污水经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浓缩罐,在废水提升管道上设置管道混合器,通过管道混合器在废水进入浓缩罐之前投加絮凝剂和混凝剂,经浓缩罐浓缩后的浓缩液送往陶瓷过滤器进行过滤,浓缩罐上清液返回到废水调节池内。经陶瓷过滤器处理后的废水进入清水池,用废水提升泵将处理后的清水送往废水循环高位水池,通过生产用水供水管道送往加工车间循环使用。

通过该工艺处理后的废水完全满足水晶加工生产要求,实现生产废水的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

3、水污染防治的其他技术措施

(1)水晶加工产业园应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排水体制,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排放系统、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系统。

(2)雨水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入的措施。

(3)生产废水收集系统应采用明沟、明管,采用重力流收集系统时,排水沟的设计纵坡不小于1%,排水沟的设计超高不小于200mm,设置能够有效防止雨水进入的盖板,盖板应能满足清掏和过人要求,当排水沟穿越车行道时,盖板的强度应满足车辆荷载要求;采用压力管道输送系统时,为防止管道堵塞,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1.2m/s,排水管道应设置专用的管沟或管架。

(4)生产区域设置公共卫生间,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卫生设施应设置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水管道,生活污水通过管道进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禁止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混合排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要求。

(5)水晶加工车间应设置专门的打磨废水收集系统,打磨废水经收集系统排放至园区生产废水收集系统。泡胶废水应循环使用,不能满足回用要求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禁止泡胶废水与打磨废水混合排放。

(6)园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调节池和应急事故水池,调节池的调节时间不宜小于8小时。

(7)水晶加工产业园生产车间地坪、废水收集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和泥渣暂存场地等应进行防渗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

1、打磨工序产生的含尘水蒸气应经收集后集中排放。

2、生产车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减少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泥渣暂存场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的结构,防止扬尘污染。。

4、园区的道路及地面应进行硬化,加强园区绿化美化,保持园区的清洁,避免扬尘产生二次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

1、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设备安装时采用减震基础,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

2、水晶加工操作人员应佩戴耳塞,降低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车间内墙面安装吸声材料,使用有歌声功能的门和窗。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应对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进行浸出毒性鉴别,经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暂存库应按照现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建设危废暂存库。

2、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污泥采用机械脱水,根据脱水后泥渣的最终处置对含水率的要求选用合适的脱水设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泥渣进行综合利用时,泥渣含水率应符合综合利用单位对泥渣含水率的要求,送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渣场填埋的泥渣含水率应小于60%;属于危险废物的泥渣应在危废暂存库贮存,定期送往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最终处置;禁止一般工业固废与危险废物混合堆存。

3、水晶加工产生的废机油、废碱液、废酸液及其他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工艺废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五、污染防治综合管理措施

1、水晶加工厂应制定严格有效的用水计量考核制度,生产废水必须使用循环水,控制新鲜水用量,确保园区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晶加工企业应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2、水晶加工厂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建立运行记录台账制度;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应加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维护,防止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跑、冒、滴、漏。

5、水晶加工管理单位应制定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6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7

当下,市政工程施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已经成为城市中的主要污染源之一,还对城市的发展以及生态平衡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问题,认真分析环境问题出现原因,从而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及解决对策。

1、市政工程施工特点

相较于公路、桥梁等工程,市政工程具有施工规模小、受环境、地质地形影响小、投资小、材料运输便捷等优点,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虽然市政工程具有较多优点,但是市政工程仍是一项复杂且又系统的工程,其施工质量难以控制,且施工质量要求又较高,同时市政工程施工中容易对环境产生影响。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不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影响,亦对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以及生态平衡有着严重影响。市政工程施工环境问题若是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必将对城市生活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因此,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控制非常有必要[1]。

2、市政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2.1施工废弃物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各个领域,施工中难免会产生大量废弃物,例如废弃的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若是没有对这些施工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就在施工现场随意堆放,就容易产生恶臭味,进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甚至也会对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的阻碍。此外,施工废弃物还能分为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无毒的废弃物必将容易处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较小,而有毒的废弃物,不仅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较大,甚至很容易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政工程施工中的有毒废弃物有:废弃化工材料、工业棉布、各种有毒清洗液等。

2.2大气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加上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也会排放大量的废气,而由于空气具有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大等特点,一旦施工中产生扬尘、排放废气,就必定通过空气大范围的快速散播,从而对施工现场周边的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此外,施工中使用的油漆、涂料等材料也会产生一定的废气。空气是无形无色的,人类通过吸收空气中的氧气来存活,优质的空气中含氧量极高,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障,而市政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排放的废气将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大大降低空气中的含氧量,一旦大气被污染,人类在吸收氧气的同时也被迫会吸收这些废气、扬尘等有毒害气体物质,这将严重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

2.3噪音污染 导致噪音污染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且噪音还有大小和层次不同之分。而市政工程施工中产生噪音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所发出的噪音,主要包括打桩机、切割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另外,市政工程中的焊接施工也会产生噪音污染。一旦产生噪音污染,不论噪音大小或是什么层次,都必定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严重扰乱周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

2.4水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中会使用大量的水,例如现场喷洒、现场冲洗、生活用水等,若是这些水在使用后没有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那么就会产生大量污水。这些污水携带着浓烈的恶臭味必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所以,如何处理这些污水是市政施工企业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2]。

3、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探析

3.1施工废弃物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废弃物的防治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仔细检查和辨识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认真分析这些废弃物的来源,从而从源头上解决废弃物污染问题。二是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勘察,对于能够进行再次利用的废弃物,应特别挑选出来并合理安排在另一边,这样能够为后续施工这些废弃物的再次利用提供便利,若是安排不合理,随意堆放,那么必将对后续施工造成阻碍,对于不可再次利用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应针对废弃物类别,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三是对于没有再次利用价值的废弃物通常是采取运输出施工现场的处理方式,为了确保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废弃物处理场地,安排合适的运输路线,运输路线一般不宜太远。

3.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空气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针对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大气污染问题,采取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施工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扬尘,例如挖土机开挖土方产生的扬尘,应事先将开挖土方或周边地面喷洒适量的水,这样能够有效降低产生的扬尘量。第二,若是市政工程需要设置通风管道,则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的设置,将产生的废气从通风管道中排除。第三,市政工程施工必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这些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灰尘,情况严重甚至可以看见整个施工现场都是灰尘弥漫,不仅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降低了空气质量,还对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所以,应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设置专用运输道路,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并在运输道路上进行洒水防尘工作。如果条件允许,还应尽量采用一些专业的、先进的防尘、除尘设备。

3.3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施工机械设备是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应针对机械设备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例如混凝土搅拌机产生的噪音,采用商品混凝土能有效避免噪音的出现;切割机产生的刺耳声,应将需要进行切割的材料进行仔细统计,然后专门安排在某一时间段统一进行切割,将切割现场设置机械棚、隔音层等防噪音设施。第二,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避免施工机械在运行中由于发生故障而产生噪音。第三,市政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运输车辆,这些车辆的鸣笛声和发动声是噪音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

3.4污水污染防治措施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8

我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对流域污染防治进行研究,通过实施总量控制指标的方式,采取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方式进行了云南滇池流域、松花江流域、太湖流域的治理,取得了一些效果,逐步遏制住了水质恶化的趋势。目前我国流域污染防治的方法逐步从单个工业污染源治理向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治理、生态治理转变,从污染源控制向污染防治转变。

一、三岔河流域水质现状

六盘水市2010年—2012年河流水质监测结果表明,市中心城区的水城河超标情况最为严重,除窑上断面达标,其余断面常年超标严重。超标断面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等。

二、三岔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六盘水境内三岔河流域煤矿、钢铁、建材、化工、有色、轻工业等污染源单位共162家,2011年工业废水排放量1780.29万吨,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833.97吨,工业氨氮排放量107.11吨,石油类排放量17.78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情况。2011年,六盘水境内三岔河流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87.07万吨,综合利用量328.52万吨,处置量306.42万吨,贮存量52.13万吨。城乡生活污水排放情况。2011年,流域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为4695.10万吨,其中COD 25720.97吨、BOD5 798.46吨、氨氮3143.67吨、TN4327.65吨、TP302.12吨。城乡生活垃圾排放情况。2011年,境内三岔河流域产生生活垃圾共163301吨,其中钟山区72620.4吨,水城县43055.4吨,六枝特区47625.2吨。农用化肥、农用塑料薄膜和农药使用情况。流域内农村农用化肥(折纯)使用量共8062吨、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共144吨、农药使用量共62吨。畜禽养殖污废水排放情况。2009年,流域内畜禽养殖废水、粪便的排放量分别是39312吨、13390吨;COD的排放量达654吨,TN的排放量达74.5吨,TP的排放量达6.5吨。

三、水体水质变化趋势分析及预测

2015年排放污染物占比情况表

四、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

(一)三岔河治理目标

到2015年,流域内企业主要污染物实现排污浓度和总量控制双达标;城市中心区及沿岸村寨突出的生活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贯穿市中心城区响水河得到有效治理;三岔河两岸生态建设工程取得较大进展;境内三岔河各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三岔河水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治理措施

治理流域工业企业。工业污染治理首先取缔规划范围内无证无照配煤厂和泥煤临时堆场,按照《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取缔60万吨以下洗煤厂;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煤矿矿井废水全面稳定达标。

强化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一是对已建成的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使污水处理厂运行达到设计处理能力,并完善市污水处理厂、双水污水处理厂、德坞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管网。二是在三岔河流域内重点建制镇新建与其相适应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积极探索农村散居村落的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分年度实施修建人工湿地项目。

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妥善处置城乡生活垃圾,防止生活垃圾直接或间接进入三岔河污染水体。引导流域内畜禽养殖业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直接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重点是对土锌冶炼废渣和煤矸石等固体废物进行整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高炉水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建材,变废为宝。

实施生态建设。流域内河流两岸的主要乡镇因地制宜、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实施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开展治理石漠化治理工程,保护好地质地貌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五、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六盘水市境内三岔河干流及其支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其中以市中心城区的响水河超标现象最为突出。超标断面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预测2015年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治理措施:治理流域工业企业、强化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实施生态建设。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三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

(二)展望

三岔河普定以上河段是水利枢纽工程的基本水源,目前三岔河部分断面不能稳定达标,随着流域人口增长、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超过了三岔河的承载能力。因此,三岔河的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多个途径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徐祖信. 河流污染治理规划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2]周鑫,王心源.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J].资源与环境,2007.

[3]白妙馨,石蕾,魏敬铤,刘文民. 内蒙古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北方环境,2012.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9

1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概述 建筑施工过程周期通常比较长,而且对于资源的消耗很大,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物非常多。而在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往往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当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以减少污染物为根本宗旨,将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列为施工中的头等大事。就当前形势而言,加强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势在必行。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三废污染 三废主要是废水、废气和废渣。在建筑施工中,废水主要是由结构件以及建筑材料的搅拌、养护,或者是职工的生活污水所导致。除此之外,废水可由桩基础施工中排出的泥浆、施工降水中抽出的地下水、水磨石产生的水泥浆等而产生。相对废水而言,建筑施工中的废渣主要是由施工拆除的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组成。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气一般是一些化学建材的施工造成,还有些废气是由动力机械设备而产生,比如发电机、内燃机等。建筑三废的污染,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1.2噪音污染 噪声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根据有关资料,主要的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状况。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此外,施工过程中各种车辆的运行,将会引起公路沿线噪声级的增加。很多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大型机械设备,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污染一直是建筑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比如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选择夜间加班施工,这样产生的噪音污染的危害更大。 1.3固体废弃物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河沟填埋、土地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2加强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对策 2.1加强文明施工 加强文明施工,首先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建筑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环保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其次,文明施工的内容必须明确,在现场实现三平一通,加强施工现场各个区域的管理是文明施工的重点内容。毋庸置疑,各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形成往往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现场管理到位,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必然大幅度减少,反之,现场管理紊乱,导致三废、噪音等各类污染存在。所以必须加强文明施工,高度重视环保管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的管理标准,制定相关文件。在施工之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队伍,加强预防为主,将环境保护采取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个人,同时必须加强宣传工作。文明施工是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必然前提。 2.2三废污染防治对策 2.2.1水污染防治 对于混凝土等搅拌作业现场,设置沉淀池,并且搅拌后排放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两次沉淀之后才能排放。对于没处理过的泥浆,禁止直接排放。施工过程中随产生的污水,合理控制污水的流动方向,防治污染蔓延,经过沉淀处理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染管线。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绝对禁止污染流出工地,导致工地之外的环境污染。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工地食堂的污染,比如设置隔油池等。对于施工现场而言,必须控制油漆所带来的废水污染,杜绝将剩余油漆直接导入地下或者水域,防止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2.2.2大气污染防治 防止大气污染的最有效的措施是在施工现场及时洒水,尤其是现场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采取一定的水量对垃圾进行喷施。对于水泥等粉粒状材料,必须在室内进行存放,必须要露天存放时,应采取严密的遮盖措施。对于施工现场的道路,可以简单采取固化措施,来减少现场车辆运行时所带来的尘土,导致空气污染,并且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超载。 2.2.3废渣污染防治 对于废弃物,应采取以下措施:(1)施工及生活垃圾应分别集中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2)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3)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4)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2.3噪音污染防治对策 大型设备作业时,通常会产生很大的噪音,所以对于大型设备施工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控制作业时间,并且精细化制定作业时间。然而,当前形势下,很多施工比如连续搅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浇注混凝上等作业,一般都会超出规定的时间带,其所产生的噪音通常难以避免,并且此类作业产生的噪音强度非常高,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尤其是在夜间作业的时候。所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尤其是夜间连续作业时。为减少噪音污染,必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对于噪音的控制必须建立现场噪音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得大声喧哗,并且对于高音喇叭进行限制使用,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对于在人工密集区域进行噪音作业时,必须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在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设置围挡设备,并且贴出相应的警示牌。另外,对于一些比较陈旧的设备,往往其噪音非常大,尽量避免使用,尽量使用噪音小的新设备,这样能从生源减少噪音污染。#p#分页标题#e# 3结束语 我国基础建设的蓬勃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可忽略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只有文明施工,加强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才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实现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10

随着人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小区居民因对周围环境质量特别是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不满意引发的投诉事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我们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不仅要对房屋建设过程及房屋建设后使用过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影响及造成的环境变化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还要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主要环境影响分析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分为施工期和营运期(即居住使用期)两类,只要在项目的起始阶段进行合理规划,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对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就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2.1房地产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2.1.1废气污染房地产建设项目由于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扬尘,即使有防尘措施,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大气的污染;建筑垃圾长期的也会产生大量粉尘,造成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明确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适量洒水。

2.1.2废水污染房地产项目施工期废水污染主要有施工区地面清洗和施工机械、建材冲洗产生的废水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时在低洼地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一座,收集施工中所排放的各类废水,经沉淀作为施工用水的一部分重复使用。

2.1.3噪声污染在房地产的施工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噪声,而由于防止噪声的设备简陋甚至是缺乏,不能很好地防止建筑噪声的产生,给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并且由于房地产施工的长期性,使得周围的居民长期处于不间断的环境噪声的污染之下。也引起了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周围居民的纠纷,所以要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防治措施,采用合理布局、吸声、消声、减震等方法减少噪声污染。

2.1.4固体废物污染由于缺少相关的规范,在房地产的开发施工过程中,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不仅对城市的景观有消极的影响,而且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破坏了区域的环境景观和环境质量。所以应该在施工前采用类比分析法估计固废产生量从而确定固废排放去向,免除在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2.2房地产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2.2.1生活污水废水主要为居民洗浴、冲厕、餐饮等生活污水、商业污水和停车场冲洗废水等,生活及商业污水就地处理后汇同沉砂隔油后的停车场冲洗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经市政管网送污水处理厂。

2.2.2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站后统一送往市政垃圾场,有条件的居住区可建垃圾处理设施。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11

随着人们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社会大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知越来也多,环保意识也随之加强。然而,建筑行业施工复杂,施工材料、能源消耗量非常大,建筑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不可避免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高度认识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积极采取各项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做到从根源上遏制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筑施工中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1大气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大气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机械设备运行,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砂石料搅拌,混凝土结构剔凿等过程通常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废气和粉尘,这些废气和粉尘随着空气向周围环境中大范围的扩散,从而给建筑项目周围的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2)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用到腻子、涂料、油漆、沥青以及易挥发的材料,这些材料会产生一定的有害气体,从而对大气造成污染。空气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如果建筑施工中的废气、扬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就会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我们的健康。

1.2水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水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期间的生活污水和施工过程的工程废水。施工过程民工的生活污水,建筑施工中设备清洗、材料拌制以及混凝土养护等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城市下水道,会对附近的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破坏。

1.3噪声污染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环保标准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允许范围是日间≤70dB(A),夜间≤55dB(A),然而很多的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过了这个范围。对建筑工程中噪声的主要来源进行详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施工噪音的主要产生原因有打桩机打桩对的噪音、挖掘机工作噪音、混凝土浇筑噪音、风炮机工作噪音等。如果建筑工程项目处在闹市,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1.4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要的各类材料非常多,在其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固体废弃物,例如废弃的砂石料,剩余的混凝土废料等,如果不妥善处理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会影响工程的顺利施工,不利于文明施工,同时还会对环境造成破坏。此外,一些建筑固体废弃物中还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其处理比较困难,同时还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破坏。

2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

2.1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为了减少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可以设置为封闭式施工场地,将施工场地与周围环境隔离开来,从而避免施工现场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施工现场的道路需安排专人定时清扫洒水,容易产生粉尘的材料(水泥、砂石、渣土)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装卸车,从而减少施工场地产生的粉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尤其是砂石、水泥、珍珠岩、FTC等材料要严禁露天堆放,要堆放到项目的库房内或者材料棚内并覆盖严实;建筑工程项目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排放标准必须满足尾气排放的标准,建筑项目大门附近要设立洗车设备,对进出项目现场的车辆及时进行清洗;建筑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要尽量使用绿色环保型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对大气的污染。

2.2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对于工人的生活污水,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理后才能够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之中。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水必须采用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在处理合格之后才能够排放,也可以通过沉淀后循环利用。

2.3施工噪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办法主要是降低噪音的强度,从而降低噪音对人体的危害。项目施工过程中可以采用优化施工机械设备的方式降低施工设备运行时的噪音,同时也可以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从而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例如,在市区的工程项目,在进行锤击撞施工的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噪音,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将锤击撞施工方式变更为静力压桩方式或者是更改桩型等手段来降低施工噪音;在建筑工程基础开挖阶段会应用大量的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像推土机设备、挖掘机设备、及拖拉机设备、运输车辆等,由于这些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自身的特点,优化施工设备很难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因此可以在使用这些机械设备车辆时,可以在施工现场的周围安装隔音防震墙,或者禁止这些机械设备在夜间作业,从而减少由于设备运行而导致的噪音污染问题。由于在建筑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振动棒等设备,但是混凝土振动棒等设备作业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噪音,因此施工企业可考虑采用免震的、具有较强和易效果的自密实混凝土,从而缩短混凝土的震捣时间以及次数。

2.4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为了减少建筑施工中的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渣土污染的防治上,要控制好土方开挖、回填以及装车时的速度,避免过快、过猛,避免渣土洒落;采用厢式运土车运土时要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除此之外,施工企业要提前制定好渣土的卸货以及堆放地点,并要求渣土可以在规定地点进行卸货。建筑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及时的打扫,施工生产过程的固体垃圾要堆放到规定场地;在建筑固体垃圾堆放前要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将这些建筑固体垃圾分类为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垃圾,然后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可再利用的砂石料和混凝土可清洗后再利用或者用来填筑道路。

3加强社会监管,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加强社会的监督力量,一方面,施工工地周围居民可以自发对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其次建筑施工监管单位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单位的污染源。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让绿色生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建筑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项目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确保项目施工符合文明工地的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制度施工计划安排,避免在休息时间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作业。建筑施工人员自身要有环境保护意识,施工中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12

前言

近年来,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直是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为切实推进城市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14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716.2亿吨,比2013年增加20.8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2.47%、氨氮排放量下降2.90%,城市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城市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1-2]。

1 城市水污染的原因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工业废水与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逐渐增加[3-4]。这些废水大部分经过处理排放,但是由于部分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问题和监管机制的问题,大量含有微小污染源的废水进入水域,城市水体逐渐恶化,水体的污染程度呈线性上升。造成城市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城市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不足

工业废水是城市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它具有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毒性大、难处理等特点。据统计,2010年到2014年,工业废水排放量由237.5亿吨下降为205.3亿吨,工业废水排放量下降13.6%,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434.8万吨下降到311.3万吨,工业氨氮排放量由27.3万吨下降到23.2万吨,工业废水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目前,国内很多中小型企业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过高,对城市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由于工业废水处理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者水平低下,废水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降低了废水处理的效率。加上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缓慢,大量废水进入城市的水体,严重的污染了城市水环境。

1.2 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

人类活动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包括厨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等。据统计,2010年到2014年,生活污水由379.8亿吨上升到510.3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增长了34.4%,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803.3万吨上升到864.6万吨,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由93万吨上升到138.1万吨。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污水排放量将继续增长,成为新增污水排放量的主要来源。这些污水除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尿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等物质外,还含有细菌、病毒等使人致病的微生物。这种污水会消耗接受水体的溶解氧,也会产生泡沫妨碍空气中的氧气溶于水中,使水体富营养化。

1.3 城市水污染监管机制存在问题

从城市发展来看,其表现出很大的片面性和盲目性,过于重视城市发展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城市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同时,城市规划不完善且预见性较差,废水处理的监管体制及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其中主要体现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控制责任不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范围较小,无法起到全面控制的作用,城市水污染管理机制存在缺陷以及针对污染水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而且,国内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口未安装自动连续检测设备,很难直观的判断污水排放是否符合标准,造成了部分水体污染。

2 城市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2.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改善城市水污染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健全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加大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扩大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国家和地方环境监管体制,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分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2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首先,通过环境保护宣传,使公众熟悉水污染的行为以及水污染产生的严重后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其次,要让公众了解自身的环境保护知情权、检举权和监督权等,以便充分行使这些权利。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增加了重点污染企业的压力,提高了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使污染企业加大了环保投入,减少废水排放量,促使城市废水得到有效治理。最后,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曝光污染单位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社会媒体加强对污染单位的督促。

2.3 加强水污染防治,改进城市污水处理工艺

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重点污染企业安装自动连续检测设备,规范废水排放的费用,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引进和开发新的废水处理技术,淘汰落后的水污染工艺和设备,采取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掌握污染治理技术和城市水处理的新动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水处理工艺,不断改进现有的水处理工艺,提高废水处理效率。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水环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势在必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改革工艺,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城市废水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惊宇,李晓霞.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3,25(8):140-141.

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篇13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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