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家政服务有关问题

家政服务有关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4 15:51:1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家政服务有关问题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复式住宅的阁楼价格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乘以折扣系数确定(折扣系数不低于70%),折扣系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按阁楼的条件综合评定。

篇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87〕13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二)经济合同中保证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不影响该经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但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提供保证作为该经济合同成立要件的,保证条款无效时,其他条款亦应确认为无效。

篇3

为了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对家庭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江苏省结合自身状况制定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来扶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本课题组选取江苏省50个家政公司、500名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300户家庭进行调研和访谈,对目前江苏省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现状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解,希望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来促进家庭服务业更好的发展。

一、江苏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现状

(一)养老机构、残疾人、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较多

江苏省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从现行的财税政策来看,对于养老机构、残疾人及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较多。在扶持养老机构发展方面,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发展残疾人家庭服务业方面,对于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扶持员工制企业方面,江苏省对于员工制企业的政策与国务院的政策一致,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

(二)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投入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缺乏、服务质量低下问题,江苏省政府将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为工作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在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当年获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对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发放奖励。对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鼓励企业打造品牌商标,做大做强

为了改变小作坊式的家庭服务企业现状,促进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中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政策包括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对于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另外,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的规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家庭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江苏省以南通市作为试点,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江苏省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品牌商标的一系列政策,不仅吸引了广大家庭服务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各界人才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财税政策促进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效果

(一)现行税收优惠针对面窄,对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作用甚微

现行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企业和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而根据我们对50个家庭服务企业调研的结果显示,只有一家企业是采用员工制运营,其他的企业均是中介制运营。唯一的这家企业实行的还并非全部员工制,只是部分员工制。该企业仅与表现良好、就业稳定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而政府大力推行的税收优惠覆盖面实际很小,没有惠及绝大多数家庭服务业,也没有为中介制转为员工制企业创造有利条件。现行政策虽然免除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三年的营业税,但并没解决企业无力承担员工巨额社会保险费的难题。实行员工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部分费用平均占从业人员工资的30%左右,这对家庭服务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在我们访谈的50家企业中,负责人反映他们也都希望采用员工制来运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管理从业人员和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实在是难以承受巨额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有一家企业在2008年前实行的是员工制管理,后期由于无法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费而被迫改为中介制运营。

(二)财政扶持的从业人员培训并没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江苏省对于从业人员的政策支持中,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重点,也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然而,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在500名受访从业人员中,有52%从没参加过家庭服务相关的培训,一部分受访者甚至不知道有免费培训,另一部分则是认为培训并没有多大作用因而不参加。在安德门劳务市场的调查中,只有一个受访者表示参加过培训,且表示培训获得的证书用处不大,其他人则认为培训是浪费时间。培训需求最旺盛的是目前工资最高的月嫂和育婴等高端服务,其他如保姆、照顾老人、钟点工等对专业要求不高,因而从事这些服务项目的人员一般没有参加过培训。从业人员培训主要是依靠家政机构自主培训,员工等级鉴定为家政公司自主鉴定,没有参加权威机构的鉴定并发放统一证书。从调研结果来看,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基本来自于家庭服务企业,而来自劳务市场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很少。可见,家庭服务企业在引导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

(三)家庭服务企业难以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缺乏导致发展困难

目前家庭服务业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中介制机构,要扭转这种局面,发展规范化、规模化的家庭服务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应该是未来家庭服务企业的发展方向。江苏省对于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从调研结果来看,被调查的50家家庭服务企业均未获得该项奖励。另外,目前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壮大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在被调查对象中有70%以上的家庭服务企业有融资需求,但由于它们规模较小、缺乏抵押物等因素,难以获得资金来源。而从目前江苏省扶持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来看,并没有涉及融资问题。

(四)财税政策缺乏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保障

根据我们对从业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1%的从业人员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业的这种局面,导致一些层次较高的家政人才宁愿从事其他行业,也不愿从事家庭服务业,即使该行业给出的工资更高。由于该行业基本采用中介制,没有机构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而江苏省政府目前的财税优惠恰恰对这部分没有相应的举措,因而员工制在家庭服务业中的推广依然存在很大的阻碍。

(五)缺乏对家庭服务需求方的财政扶持

从调研数据来看,目前家庭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两个年龄段,即小孩和老人。月嫂和育儿嫂的价格在南京已经涨得很高,月嫂月工资已经超出8 000元,很多家庭已经难以承受这个价格。而反过来价格低洼区是老年家庭服务,由于老年人收入普遍偏低,所以一般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不愿意从事老年服务,只有60岁以上的,甚至不识字的老人才会去从事老年服务。目前江苏省财税政策也没涉及到这块,没有对家庭服务需求给予财税支持。

三、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建议与对策

(一)减轻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发展员工制企业

从调研结果来看,目前阻碍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壮大、走向员工制企业的主要障碍是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负担。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加强财税政策的扶持,解决企业的这一难题。江苏目前仅仅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这样的政策显然是不够的。在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应承担从业人员的全部和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北京市,对于员工制家庭服务的企业采取了“保姆上三险、政府补一半”的政策,即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社保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这样的措施减轻了员工制企业所承担的大量社保成本,从而促进家庭服务企业从中介制向员工制的转变。

(二)政府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应与行业准入制相结合

目前,江苏省虽然加大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政府应该把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行业准入制相结合,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上岗,政府对于组织培训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如香港,家佣是由中国香港雇员再培训局统筹培训,具体的培训业务由该局通过严格评估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训练及就业介绍,由政府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支付一定的培训费。培训课程由雇员再培训局制定, 达到一定培训时限和考核标准, 通过考核后对合格者发放技能卡,相当于上岗证。从香港经验可以看出,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需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可就业,在此基础上政府对于培训进行补贴才能达到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的效果。

(三)政府通过补贴和税收优惠增加对家庭服务购买的扶持

通过对300户家庭的调查结果分析,目前已经有45%的家庭雇佣了家政人员,还有46%的家庭有潜在的需求,尤其是家庭中有婴儿、学龄前儿童和老人的,集中了家庭服务一半左右的需求。有些家庭由于难以承担较高的家庭服务费用,只好请老人来照看小孩,或者自己辞职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目前江苏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侧重于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兼顾到家庭服务需求方。鉴于此,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补贴来资助某些家庭服务的需求方,来满足一部分迫切的家庭服务需求。如英国政府1988年提出的国家儿童看护战略计划,提出保证每一位0-14岁适龄儿童都能享受高质量看护的计划,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支持家庭享受儿童看护服务。

(四)利用财政资助、贴息等方式解决家庭服务业融资难的问题

根据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家庭服务企业大多数都是小规模运营,盈利能力较差,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较少,导致融资难,阻碍其发展壮大。要提升家庭服务业的整体层次,使家庭服务业做大做强,首先必须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发展家庭服务业所面临的难题,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第一种做法是政府直接给予家庭服务业财政资助。法国政府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以从政府得到4千法郎的津贴,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发给5万法郎的支助。德国政府规定,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对创业者的资助,不只限于某一特定行业,所有行业包括服务业和娱乐业,都能得到国家的资助。第二种做法是对家庭服务业贷款进行贴息,如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进行财政补贴,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高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江苏省可以效仿第二种做法,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适当的倾斜,提供担保贷款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贴息。J

参考文献:

1.胡大武.美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分析[J].财经科学,2010,(7):8-16.

2.姜长云.关于家庭服务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讨论[J].经济研究参考,2010,(60):4-9.

3.姜长云.家庭服务业的产业特性[J].产业经济,2010,(12):42-48.

4.姜长云.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国际经验[J].经济研究参考,2010,(56):40-45.

5.姜长云.我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展望和战略重点[J].宏观经济管理,2011,(1):44-45.

6.李艳梅.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与规范性建设[J].社会科学家,2008,(7):107-110.

7.栗小溪等.扩大家政服务就业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界,2006,(4):131-132.

篇4

一、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拓展服务业新增长点、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目标,拓展模式,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创新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街道、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进一步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要积极扶持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居)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努力培养老年医学、管理、护理、营养以及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创新方式,完善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实行养老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养老机构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业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单位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制度。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可适当减免或由政府适当补助。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订。

(三)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维护费。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发展老年体育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募集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或社会公告使用情况。

(六)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政府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七)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作用。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八)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定点范围。

篇5

1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

2家庭成员中1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

3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工作目标

2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今年要确保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3个月内保证至少1人实现就业。

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的标准: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可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列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援助程序

4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没有《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中1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纳入统一管理。对已领取和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

5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其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已安排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20%用人单位承担40%政府补贴40%政府补贴40%养老金和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25%确定的岗位补贴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也要比照公益性岗位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要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7对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做好跟踪服务,解掌握就业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援助措施

8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各县(区)要按照社区开发、就近安置的原则,继续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区)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老年人护理、托老托幼、社区医疗、福利院、敬老院、家庭小饭桌、家庭护理、小学生接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家政服务等各种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各机关、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业至少要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就业。零就业家庭中的大龄就业对象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女性和单亲家庭成员,由各县区)妇联、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就业;对青壮年成员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实现转移就业。

9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创业促就业活动。各县(区)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和推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劳务派遣、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而资金不足的个人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零就业家庭,帮助提供贷款反担保,落实启动资金。

10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各县(区)要建立社区帮扶联系点,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社会开展对零就业家庭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和零就业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组织领导

11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要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对援助工作负总责,确保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对各县(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市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地予以通报,对工作突出的将予以表彰。

12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援助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要为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按规定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建设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再就业。对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经营单位一律开放,允许自主经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任何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减免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免收管理费、证照类、登记类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减收鉴定、医疗、公路、教育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交通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对用水、用电、供暖实行优惠;

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千方百计为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伤残人员和困难职工遗属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援助;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