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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0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中图分类号] X50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264-20前言

恶臭是各种气味(异味)的总称,大气、水、废弃物中的异味通过空气介质,作用于人的嗅觉思维而被感知。我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将恶臭污染物定义为: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迄今凭人的嗅觉即能感觉到的恶臭物质有4000多种,其中对健康危害较大的有硫醇类、氨、硫化氢、甲基硫、三甲胺、甲醛、苯乙烯、酪酸、酚类等几十种[1-5]。

恶臭物质分布广影响范围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环境意识的日益提高,恶臭污染问题逐渐凸现出来。大中城市市民关于恶臭污染的投诉占整个环境污染投诉的25%以上,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科学调查恶臭环境污染状况,解决恶臭污染问题已成为环境保护管理的当务之急。

1恶臭的危害

恶臭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的影响,给人们带来不愉快的感觉。常见的症状有恶心、头痛、食欲不振、嗅觉失调、情绪不稳定、失眠、诱发哮喘等。高浓度恶臭可引起人体重要的生理机理发生障碍和病变,使人产生慢性病并缩短寿命,甚至使受污染的人群发生急性病并引死亡,如吸人高浓度的硫化氢气体,可造成人体短时间神志不清、呼吸停止而死亡。恶臭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6-9]:

(1)危害呼吸系统。人们突然闻到恶臭,就会产生反射性的抑制吸气,使呼吸次数减少,深度变浅,甚至完全停止吸气,即所谓“闭气”,妨碍正常呼吸功能。

(2)危害循环系统。随着呼吸的变化,会出现脉搏和血压的变化。如氨等刺激性臭气会使血压出现先下降后上升,脉搏先减慢后加快的现象。

(3)危害消化系统。经常接触恶臭,会使人厌食、恶心,甚至呕吐,进而发展为消化功能减退。

(4)危害内分泌系统。经常受恶臭刺激,会使内分泌系统的分泌功能紊乱,影响机体的代谢活动。

(5)危害神经系统。长期受到一种或几种低浓度恶臭物质的刺激,会引起嗅觉脱失、嗅觉疲劳等障碍。“久闻而不知其臭”,使嗅觉丧失了第一道防御功能,但脑神经仍不断受到刺激和损伤,最后导致大脑皮层兴奋和抑制的调节功能失调。

(6)对精神的影响。恶臭使人精神烦躁不安,思想不集中,工作效率减低,判断力和记忆力下降,影响大脑的思考活动。

2恶臭污染源类别

恶臭污染源可分为人为源和自然发生源两大类。人为源泛指因人类生产、生活过程而存在,将恶臭物质排入大气的污染源,常见的污染源有污水处理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骨粉厂、畜牧养殖基地、制药厂等;自然源指因富集、生物降解等自然因素形成的恶臭排放源,主要有严重富营养化的河流、烂泥塘、垃圾堆等。

3恶臭污染源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恶臭污染物种类繁多,来源多种多样,因此发生恶臭污染事故时很难凭借现场情况确定事故成因,给后续防治工作带来困难。这就需要掌握科学合理的恶臭污染源调查方法,尽快掌握目标区域基本信息和现场情况,对比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第一时间确定恶臭来源和污染物种类,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一般情况下,污染源调查的目的是建立污染源基本信息库,从而掌握目标区域内的潜在风险因素和危险级别,为建立污染扩散模型、排查事故原因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调查内容包括污染源位置、源强、污染物类型、排放方式等。调查前可以先调阅目标区域内企业生产工艺、公众举报资料、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初步筛选出潜在的污染源,确定目标后再进行深入调查。

4恶臭污染源调查内容

4.1人为源的调查

人为源调查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现场监测等途径完成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1地理信息的调查

由于人为源大多以企业形式存在,因此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地理位置、厂区面积、各个污染源的GPS坐标等,一般通过查看地图、实地测量、查阅资料等方式获得,其目的是掌握污染源空间分布情况。

4.1.2污染源形态的调查

污染源形态主要包括点源、面源、线源、体源4大类,其中点源指通过某种装置集中排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囱、集气筒等;面源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储存堆、渣场等排放源;线源指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等;体源指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的源, 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污染源形态调查内容主要用于建立数学模型,而建模过程中不同的空间尺度拥有不同的假设条件,因此调查结果通常需要二次判别。例如:在厂区周边几百米范围内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污染源需要按体源对待,但在环境功能区数十公里的尺度上就可以视为面源;如果多个企业相对集中在某个区域,在环境功能区数十公里的尺度上,这些企业内部的各个点源就需要整体视为一个大面源处理。

4.1.3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

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排放时间、排放方式等,其中污染物种类的调查内容又可细分为污染物气味类型、污染物名称、分子式、理化性质等,可以通过分析生产工艺、查阅环评资料、现场监测等方式获得;污染物排放浓度包括排气筒内污染物浓度、污染源边界处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排放速率指单位时间内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总量;排放时间包括污染源什么时刻排污、每次排污多久、连续排放还是间歇排放等信息;排放方式包括污染源属于有组织排放还是无组织排放,高空排放还是地面排放,排放有无规律,连续还是间歇排放等信息。

4.1.4排污高度的调查

排污高度指经过假设条件限定,可以带入数学模型的污染源高度,例如:对于排放热烟气的高架点源,由于烟气排出烟囱后还有一个热力抬升过程,因此其排污高度为排气筒高度与热力抬升高度之和。

由于不同模型拥有不同的假设条件,因此调查过程中不仅要调查排气筒高度、线源长度、面源面积、体源高度及宽度等基础信息,还需要根据模型需求调查烟气温度、污染物扩散系数等其它信息,最终确定排污高度。

4.1.5污染源影响范围及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的调查

污染源影响范围指污染源周边污染物浓度超过人体嗅阈值的区域,其地面边界可以通过数学模型估算,也可以通过走访当地居民、嗅辨员实地嗅辨等方式确定,区域高度则只能通过数学模型估算。敏感点指学校、居民区、医院、疗养所、自然保护区等容易受到危害的区域、场所,调查内容包括各个污染源周边有哪些敏感点、属于哪类敏感点、敏感点至污染源的直线距离、敏感点处于污染源的哪个方位等。将这些内容结合源强、气象参数、功能区类型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就能初步估算污染源的规模和危险级别。

4.2自然发生源的调查

与人为源不同,自然源由于缺乏类似生产工艺、建设参数等基础信息,其污染物排放速率等数据极难获得,并且自然源大多属于无组织排放,几乎不存在高架点源,因此其调查方法与调查内容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地理信息的调查

由于自然源的不规则性,该调查工作的重点是确定污染源的边界线和地理位置,其次是掌握污染源面积、长度、走向、特征点(如河流起点、终点、湖泊中心点等)的GPS坐标等信息,一般通过查看地图、实地测量、查阅资料等方式获得,其目的是掌握污染源空间分布情况。

4.2.2污染源形态的调查

自然源的形态主要为面源和线源,面源主要包括臭水坑等位于局部区域,长宽比比较小的污染源,线源主要指排污河等呈线状的排放源。由于自然源边界的不规则性,有时难以对面源和线源进行明确划分,因此需要结合模型假设条件、研究尺度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4.2.3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

受基础资料缺乏、监测手段有限等因素制约,一般情况下只能调查到气味类型、排污时刻、持续时间、臭气强度4个方面的信息,如果具备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仪器,还能进一步监测到污染物种类、边界处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单位时间内释放的污染物数量等,至于找出自然源产生的原因及污染物产生过程,除一些常见污染源外,大多需要单独立项研究。由于自然源的产生大多决定于气象参数和气候条件,因此统计调查结果时需要结合当时的气象参数和气候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4.2.4排污高度的调查

由于自然源几乎全部为无组织排放,通常情况下其排污高度可以视为0,即地表排放。

4.2.5污染源影响范围及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的调查

与人为源相同,自然源影响范围指污染源周边污染物浓度超过人体嗅阈值的区域,但由于建模困难,区域范围只能通过走访当地居民、嗅辨员实地嗅辨等实地调查方式确定。周边敏感点同样指学校、居民区、医院、疗养所、自然保护区等容易受到危害的区域、场所,调查内容包括各个污染源周边有哪些敏感点、属于哪类敏感点、敏感点至污染源的直线距离、敏感点处于污染源的哪个方位等。

5恶臭问题的解决方法

确定恶臭污染源的类型和地点后,就可以根据污染源特征和实际需要选择治理方法,制定治理方案。由于恶臭污染属于感官性污染,因此只要使恶臭物质不能刺激到人的嗅觉器官,即可解决污染问题。按作用机理不同,解决方法可以分为密封法、稀释法、掩蔽法、净化法4大类[10-12]:

5.1密封法

用固体、无臭气体或液体隔断恶臭物质扩散来源,使恶臭物质不可能进入或只允许不可避免的极少量进入空气。例如对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格栅、初沉池进行加盖处理。

5.2稀释法

用大量无臭气体将含恶臭物质的废气稀释,降低恶臭物质的浓度,从而降低臭气的强度。例如居室内气味异常时进行通风。

5.3掩蔽法

在一定范围内施放其他芳香物质以遮盖恶臭物质的臭味。例如在汽车内放置空气清新剂。

5.4净化法

建立脱臭装置,在恶臭物质排放前,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生物的方法(吸附、吸收、燃烧等方法)将恶臭物质捕集起来,使之不能在空气中扩散与传输;或者将恶臭物质转化成无臭物质。该方法多用于恶臭污染源的治理。

各种方法中,净化法能削减恶臭物质的排放量,是解决恶臭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方法,也是科学研究的重点。目前常见的恶臭污染治理方法主要有:燃烧法、吸附法、淋洗法、生物法几大类,每一大类又分成若干具体的方法,如燃烧法包括直接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近年来又出现了臭氧氧化、等离子体电离、生物滤池、非热氧化技术、光催化分解等新型的脱臭方法。由于恶臭物质种类极多,性质各异,而不同的脱臭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恶臭物质和臭气浓度,因而在选择治理方法之前,必须全面掌握恶臭物质种类、物理和化学性质、浓度,并据现场情况具体选择,既要消除恶臭污染,又要尽量减少净化费用,确保治理设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而且由于恶臭污染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将几种方法组合起来进行多级处理。

6结论

恶臭污染物种类繁多,来源多种多样,只有掌握了科学合理的恶臭污染源调查方法,才能在第一时间内确定恶臭来源和污染物种类,为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994年1月15日.

[2] 孙立明, 王克 虹. 高效复合微生物菌剂对垃圾填埋场恶臭物的抑制[J]. 上海建设科技, 2004(2): 60-62.

篇2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篇3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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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决策问题是高层在制定企业经营战略、进行经营决策时,由于对企业内外环境变化不敏感、或对企业内外情况分析不到位,导致企业重大决策失误或战略定位错位,从而使企业难以为继甚至走向绝路。有组织就有管理,有管理就有决策,经营决策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和基础,任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同时企业管理活动中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是大小不同的决策,因此,决策贯穿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决策正确,全盘皆赢,决策失误全盘皆输,企业管理也是如此。目前,我国部分牧业企业普遍存在的决策机制不健全、手段不科学、依据不客观、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是导致决策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2、产品方面存在的问题。

牧业企业的产品问题是牧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对产品质量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或存在侥幸心理,使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消费者伤亡,由此引发消费者心理恐慌,要求追究企业的责任而产生的。牧业企业的产品,尤其是肉、蛋、奶等关系国民食品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具有发生方式直接,波及主体多,影响传播快,对企业损害程度强等特点。近几年来,牧业企业的不良产品事件层出不穷,无论对社会还是企业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当今时代,公众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维权意识也日益提高,牧业企业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对企业的影响是致命的。

3、信誉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通过产品和劳务满足市场需求,企业信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公众对其提供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整体性评价。信誉问题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在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履行事先签订的合同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或者没有保质保量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承诺,使消费者和企业之间产生纠纷,企业信誉下降,失去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而造成的。企业一旦出现信誉问题,将直接影响企业在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认可度,影响企业的社会效益,对企业造成的后续不良影响隐性且深刻。

4、环境污染问题。

牧业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指由于牧业企业的污染物、废弃物随意排放、丢弃,而造成水质、空气被污染,或者导致病菌传播、危害农田农作物的生长,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产生的。养殖类企业产生的污水,排入水中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如果进入地下水,可导致水溶解氧含量减少,丧失水体的使用功能。养殖或加工企业产生的恶臭气体,会污染养殖场或加工厂周围的空气,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畜禽的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传染病的传播。空气、水及土壤的污染,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危害人类的生存及健康,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引起牧业企业的高度重视。

二、解决牧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典型问题的创新思考

在新经济条件下,必须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创新性的解决牧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为牧业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1、决策问题的解决方法。

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前景,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牧业企业应对决策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机制,要明确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使权力均衡并使权力之间能相互制衡,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明确企业内部各层级的决策主体,明确各级决策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智囊团、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决策中心等为企业决策服务。同时,决策时要采取科学的方法,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特性,采取定性决策方法或是定量决策方法进行决策。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不断地进行修正,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产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根本,畜产品养殖、加工及生产企业的产品更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的食品安全,关系到国泰民安。牧业企业应对产品问题事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保全企业信誉。企业处理由产品引起的问题,首先应考虑保全企业整体的信誉,同时迅速将存在问题的产品移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视野,同时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声明,存在问题的产品是个别问题,从而与企业整体形象分开。其次,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出现问题产品时,对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不满要耐心地解释,要勇敢面对问题产品并承认错误,积极表达传递承担责任的决心,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要尽快解决,把对企业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把损失降到最低。最后,要总结经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信誉问题的解决方法。

信誉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誉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和接纳程度。牧业企业应对信誉问题应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积极进行提升企业信誉的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的软实力,是企业管理理念的沉淀和外在反映,企业管理者要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对于预防和解决企业信誉危机的重要性,积极进行企业信誉预警管理,不断完善企业信誉危机的管理机制,构建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信誉文化建设。其次,要加强企业信誉的体制建设。首先企业管理者要意识到企业信誉建设的重要性,可以考虑在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内成立信誉管理中心,具体企业信誉建设及信誉事件的处理及应对。最后,要加强企业信誉的机制建设。企业的信誉机制包括信誉问题监测与预警机制,信誉问题启动与应对机制、信誉问题终止与奖惩机制及评价机制。企业可在信誉管理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信誉危机机制。

4、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法。

牧业企业应对环境污染问题,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牧业企业要服从政府安排,积极行动,减少、降低环境污染。牧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政府、畜牧、农业、环保等各个部门。因此,首先政府部门要对当地的牧业企业污染问题有总体规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布置落实。牧业企业要执行相关政策,服从政府安排,使政府政策落到实处,减少、降低环境污染。牧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规模大小,把环境管理内容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中,逐渐建立起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生产环境。

其次,制定企业经营战略,制定无害化综合治理规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现代意义的清洁生产不仅仅指清洁的产品,还包括清洁的生产过程,二者缺一不可。清洁产品是指产品无论是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在最终报废后都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清洁生产过程是指牧业企业在生产过程对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对于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牧业企业来讲,只有不断提高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才能保证清洁生产的落实,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及消费者消费品质的提高,不断地提出新的生产目标,生产出更符合现代居民消费水平的绿色环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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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必须加快结构调整,转变消耗高、污染重的粗放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各级政府应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的调查研究,深入重点企业,研究分析节能降耗指标的科学性,确立统一标准,加快调整和淘汰劣势企业、产品和落后工艺,积极发展清洁能源。

耐材行业被称为巩义市第一大支柱产业,然而,众多以直接燃煤为主的耐火材料倒焰窑企业,其生产工艺落后,消耗高、污染重,在制约自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的要求,对耐火材料倒焰窑企业的烟尘进行限期治理,把原来的直接燃煤方式改为燃气公司供气和煤气发生炉。

巩义市中、小型企业较多,考虑到煤气发生炉的小型化、简单化、投资小、生产成本低和可按照窑炉的类型进行设计的特点,均采用煤气发生炉来治理烟尘,不仅解决了烟囱冒黑烟的问题,还节约了能源,方便了工人的操作,降低了生产成本;但是烟尘治理达标后又出现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分析查找,采用两段式风冷型煤气发生炉可减小新的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并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帮助解决环境污染。

1.煤气发生炉使用中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

刚点炉子时有黄烟冒出气味呛人,曾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发现煤气发生炉的循环水池中的水呈红黑色并带有异味,经监测含有大量的酚,它会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的安全。

2.分析产生新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

2.1煤气发生炉使用的煤质或炉型问题,影响了大气的环境质量。

煤气发生炉的燃料使用的不是优质煤,当刚点炉子时,煤不能充分燃烧,使煤中大量未洗选掉的物质挥发,从而产生大量气味呛人的黄烟;或者是使用的煤气发生炉回收焦油的工艺不完善,使之排放到大气中,影响了周围的环境。

2.2 煤气发生炉的净化冷却工艺,致使产生含酚废水。

2.2.1煤气发生炉分为单段和两段式两种。由于单段煤气发生炉尺寸小,投资成本低,适合规模小,产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劣质煤气化,对煤的热稳定性和机械强度要求较低;操作简便,热效率高等特点,而被企业广泛使用。它的缺点是由于其设备特性和气化原理决定,煤气的降温、除尘、除焦油主要采用水洗涤加电捕焦的传统工艺,其煤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气,造成煤气热值低,同时煤气生产中伴生的焦油和酚水有很大部分混入洗涤水中,虽然洗涤用水采用闭路循环使用,但由于循环水池的渗漏和开放式的结构以及循环洗涤水的不正确运行方式,造成对地下水和大气的严重污染。据了解,山东一些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地区由于地下水的严重污据了解,山东一些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地区由于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影响了人民正常生活和制约了地区经济发展,政府已出台严令禁止和取缔单段煤气发生炉生产冷净煤气的地方法规,并已实施。

2.2.2随着部分城市和地区环保要求的逐年提高,外加煤气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两段炉在气化煤炭上的优势被逐步认识。两段炉工艺特点:1. 煤气热值高,煤炭经炉内彻底干馏,下段煤气不含焦油。2. 机械化程度高,液压加煤、出渣,设备运行稳定。3. 煤种适应性强,尤其适用于焦油含量高,产气量大的烟煤。4. 占地面积小,煤气产量大,长期运行成本低。现阶段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分为水冷型和风冷型。

(1)水冷型两段炉是最先被广泛使用的,在长期的使用后发现其净化冷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激冷器冷却水与煤气直接接触的冲洗水,含大量酚,该水集中收集,自然冷却,循环应用。但在循环池中自然冷却时,该水蒸发到空气中造成污染。而在雨季时冷却池容易积水,造成外排,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二是激冷器中冷却水在与高温煤气换热时,相当部分的水汽化为水蒸气被煤气带走,进入下一级净化冷却工艺,这部分水蒸气在间接冷却器中,随着煤气的深度冷却被冷凝出来,从而大大增加了含酚废水的产量。

(2)通过煤气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发现采用外界洁净的环境空气来代替直接冲洗水作为冷却介质的风冷型两段炉,它可以把煤气生产中伴生的焦油、含酚废水分离回收处理,把酚水二次回用,酚水产量大为减少,比水冷型两段炉大大减少了含酚废水的产量。其含酚废水的产量为30―40kg/km3煤气, 而水冷型两段炉含酚废水的产量为70―100 kg/km3煤气。

3.提出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法

采用风冷型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是回收焦油、减少含酚废水的产生量的有效途径。为了防止含酚废水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和地下水的安全,对含酚废水进行回收并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可采用生化法、溶剂萃取法、吸附法、蒸汽法、氧化法、焚烧法、液膜法等方法。

4. 制定监督管理措施,解决产生的新环境污染问题

4.1制定煤气发生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要上墙,挂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及时学习和实践操作,保证煤气发生炉能够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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