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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5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治建设的思考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1

1、建设“法治之区”是新城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一座现代化新城,不仅体现在一流的建筑、完善的设施、强大的经济实力等物质层面,而且体现在严密的制度、规范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无形的方面,后者更是构成一个城市现代化的内核。河西定位为未来的城市新中心和现代化新南京标志区,处于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必然要求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完善依法治区的体制机制,使“法治之区”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成为新城的一个突出特征、重要品牌,构成现代化新城不可或缺的内在品质。

2、依法治区是有效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法治作为管理社会的强有力手段,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性,具有引导、规范、惩戒和保障功能,在调节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新城建设处于快速推进期,与繁重的建设、发展任务相伴随的,是涉及群众、单位利益的调整,是集中反映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是对各级干部正确使用权力的重大考验。这一切,只有通过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区,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同时,只有用法治的观念、手段来规范各种行为,也才能打牢现代化新城的基础,使之沿着正确轨道,实现健康发展。

二、努力提高新城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以法制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的能力。教育是整体提升依法治区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要结合“四五”普法的深入实施,立足新区实际,突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法用法,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施政和管理的水平;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青少年、流动人口到全体人民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明显降低发案率;企业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职工权益,实现职工、企业、社会的“共赢”。在抓好涉及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充分重视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遇到问题时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2、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不断提高新区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经三轮清理,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由2001年的439项削减为166项,精减率62%,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尤其是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成运行,进一步实现了政务公开、集中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受到好评。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与新城建设同步,加快构建新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行政效能监察,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氛围,在新城逐步确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程序合法、权力有限、责任政府、公共服务等基本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中认真执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适应新区发展要求。

3、以公、检、法、司等为重点,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法贵在行”。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稳定、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是各级司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职责。要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切实加强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能力建设。既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又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拓展源头防范和治理,严查、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加强对大拆迁、大开发、大建设时期有关违法案件的研究,把握特点和规律,把握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切实提高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崭新的形象赢得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普遍认可,努力为新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4、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性和实效。基层调解工作能起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及,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领导接待和首问负责、分级调处、联动调处、定期排查和报告、办结报告和回访、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围绕“小矛盾不出社区(村),一般矛盾不出街道,重大矛盾不出区,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规范运作,提高效率,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建设涉及矛盾纠纷趋势、特点的研究分析,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着力提升新城法治建设的水平

1、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和领导方式。当前宏观形势趋紧,如何加快新城建设,确保以崭新形象迎接“十运会”的召开,实现新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对全区各级党政组织的考验。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法治观念,强调按规矩办事,围绕科学决策、推进工作落实和做群众工作“三大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严格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确保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沉下身子,做大量深入细致、艰苦扎实的工作,不断提高在困难条件下推进工作的能力,当前要在自觉服从宏观调控大局下,努力找准工作着力点,破解难题,推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群众利益,善于面向群众开展工作,多做群众急需、群众受益、群众满意的事,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取信于民,确保新城建设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历史的检验。

篇2

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层而彻底厘清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仍然十分必要。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为相对静态的法制范畴,属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基础设施,在法治航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现阶段尤其如此。但必须指出,实现空间治理体系、空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国航天事业在更高层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设(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如果没有对法治航天建设工程的理论澄清、顶层设计和体系推进,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够获得各有关方而的应有重视,航天立法工作难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任务应对型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式的立法,甚至较长时期徘徊于研究论证阶段,浪费国家宝贵的立法资源。因此,笔者并不认同过分强调、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张航天立法工作单兵突进。应该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设,使后者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反而偏离法治中国建设的宗旨和原则。

篇3

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号角,要进一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全民、全社会学法守法遵法用法的理念和意识,奠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建设根基。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在农村,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支撑。只有扎实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1.1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可见,农村基层法治文化的水平,与国家整体法治文化建设息息相关。倘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离开了法治文化,那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现在全国仍有9亿多人生活在农村,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推进农村的法治步伐,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2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保障农村和谐稳定的有力手段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法治的保障,否则就建设不成和谐社会,而农村法治文化正是建成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它能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惩治违法犯罪,判别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诚信。

1.3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实践已经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法治就越来越被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对农村改革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大力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就势在必行。

2 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虽然连续搞了六个普法教育,力度很大,但是很多老百姓现在还没有形成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遵法的良好意识和好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2.1 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文化意识淡薄

从总体上看,农村学法、守法、用法整体氛围仍然不浓,干部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整体上法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个人事务方面的意识不强。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了行政命令式地落实,你怎么布置,我就怎么干,只顾低头忙碌自己那一亩三分地,根本就不去研究国家的政策和一些法律条文制度,以致于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甚至还比不上村民了解得多,懂得我,导致了问题增多,矛盾增多,上访量增加,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2 农民对法律信仰程度不高

部分农民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人治思想的观念,重人治而轻法治,相信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对法律的权威意识和法治意识淡漠。遇到纠纷和冲突,往往第一时间千方百计去找人走关系找门路,有的甚至于去上访去闹,不信法。很少有人会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用事实和法律说话,遇事去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正如所说的,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2.3 农村法治文化宣传效果不佳

法治文化宣传往往集中在交通方便,人口比较密集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而对于偏僻、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的农村来说,法治文化宣传的质量和数量上有所下降,效果不明显,表现在方式手段过于单一,局限于贴标语,发发传单,开会照本宣科等传统形式。另外,加上农民法治素质低,缺乏兴趣,因此对法治文化宣传内容消化程度不高,导致农村法治文化宣传效果不佳。

3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对策

3.1 强化法治文化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要全面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为重点,充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上的“法律需求”,建立多样化的普法平台,设计多样化的普法形式和载体,完善法制宣传设施建设,在农民居住密集地带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另外成立法治文化宣讲团,通过宣讲使法治文化形象生动,潜移默化地融入到农民生活中,使法治文化做到家喻户晓,得到有效的传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2 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强化农村干部群众法治办事意识

针对平时工作生活中农民容易碰到的、经常接触的、面临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容易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另外,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农贸市场、网络、电视、学校等法制宣传专栏,设立一些法律咨询点,调解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民事纠纷,并针对影响面广的典型案例进行有的放矢的讲解,增强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好农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的带头人,着力在农村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篇4

人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命题,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面临的一个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P516),它是“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2](P294)。这就是说,人的发展其实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3](P20)。人的本质从根本上规定着人的发展的内容和方向。人的本质发展具体地表现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活动及能力、人的需要、人的素质和人的个性的发展上。[3](P20-24)历史告诉我们,法治建设与人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不断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归宿

第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的基础工程。法治的最基本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4]而一个完备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是需要“法律人”去制订、实现、执行和维护的。人的活动乃是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人的法治,法是由人制定的,用来规范人的行为,是需要人去遵守和维护的。因此,人的发展是法治的基础。只有人得到了发展,法治才能更好地发展,同时更好地保障人朝着自由全面的方向去发展。只有这样,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才能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之中。在法治建设中,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护法都是环环相扣,不可或缺的。首先,在立法上,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时期,法治必须以一套完备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否则便无从谈起。立法者的良好素质是加强立法预测工作的基础;其次,在司法上,司法实际上是通过法律适用这一中介,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单个的行为;再次,在执法上,执法是将法律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组织的行为,是法治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在守法和护法上,守法和护法是法治的切实保障和重要标志。而所有这些都有与人的素质密不可分。

第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揭示了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马克思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个体发展论,长期在革命所需要的集体主义的掩盖下,完全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里。在我国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忽视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过分强调集体的利益。新时期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实现人的现代化。时代的任务和主题也就是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因此,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揭示了当代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它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主体的积极作用,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和归宿。

第三,马克思对人的关怀思想为法治建设指明方向。马克思在《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手稿》中,根据人从依附―独立―自由的演变过程,把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大形态。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品、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5](P104)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第四,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归宿。权力异化的人治不是法治建设的必然,不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人治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统治。在政治领域中,人治总是以某种全能主义的权力来支配社会;在经济领域中,人治是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权力垄断;在思想文化领域,人治本着一统、高压、封建、保守的原则,对社会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的超强度控制。从实际效果来看,人治只不过是践踏人性的特权之治,人只能成为被利用的工具和被蹂躏的对象,人连被关怀的主题都谈不上,更不用说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了。我们这里所提到的“人治”是“法治”过程中出现的异化,不是法治的必然。人治中的“法”变成了私人的“法”,变成了仅仅代表部分人利益的法。我们所说的法治中的“法”是指代表所有“人”的利益的法,是“种的人”的法,是“类的人的法”,而不是异化后的“人治”中“个的人”。“人治”是异化了的“法治”,该过程中的人的发展是没有保证的,人治保证的是个别人的发展,不是人类的发展。因此,异化后的“人治”不是法治的必然,也不能保证人的全面发展。

二、法治建设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应然之为,法治建设应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法治建设应该保障人的安全。安全是人维持生命的第一需要。事实上,法就是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保障社会秩序的强制规则而出现和存在的。正如恩格斯在论述国家的起源时说:“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在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P166)法也如同国家一样是基于阶级冲突,为保障秩序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秩序,秩序法所保障的重要对象就是人类社会个人和群体的安全。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应该保障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总是期望自由、追求自由。但人经常都得不到自由,生活在不自由之中,拿卢梭的话来说,就是“无所不在枷锁之中”。法认可自由,为自由确立范围,为自由提供保障,以自由为目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7](P72)同样的,法治应该体现对自由的关怀。

第二,法治不是对人的至尊和全面发展的否定,而恰恰是为了推动人的全面的发展。法治确实强调法的至上性,但不否定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如果把法的至上与人的至尊乃至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对立起来,就会把法治单纯看成是治人,从而导致这样一种结果:人类在关怀法的时候,忘却了关怀自己。事实上,在法治建设中,人不是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所以,将法视为人的方式和手段不仅不可以否定,而且还必须加以张扬,使其内化为人们的内在认识,自觉地运用法律来服务于人。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绝不能以贬低人的地位为代价,相反,在法治条件下,人的价值更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人的潜能更能得到充分的拓展。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一种信念存在,都是人类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讲是对人类关怀的一种方式,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途径。法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2](P443)这个美好愿望实现。

第三,法治的价值在于满足和发展人的需要。法治的价值就在于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自在状态下,人的兽性可能畸形膨胀。放纵的人性需要,可能最终毁灭人性需要和人类本身。因此,人性需要的满足和发展,需要人性之外的力量的推动和保护。法治的属性决定了法治能够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人性需要塑造,孟子以为,不虑而知,人性天然。这是一种误解,没有认识到学习方式的多样性。人性是人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弗朗西斯・福山从社会学和生物学角度告诉我们:“人类行为形成是天性和后天培养相互作用的结果。”法治的基本章程――法律是最基础的人性读本,法治的基本手段――惩罚是最基础的人性约束,因此法治会教育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定分止争,人性在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中被造就。法治的全部价值在于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此外的任何价值,要么是法治价值的延伸,要么是法治价值的异化。

三、不断实现人的发展与法治建设的统一

第一,法治建设要以人为目的。首先,立法上应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立法上要实现以人为目的,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观念变革问题。在价值层面,以人为目的要求立法以人为核心,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应关注困难群众的权益保障问题,建立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的法律,既要能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权,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又要能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保持在和谐稳定的状态,引导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其次,执法中应体现人性化。人性化执法,是实现以人为目的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的是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更多的是从法的执行方式、手段与过程角度提出和描述的,它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减弱执法力度,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而是注重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暴力执法、无序执法和随意执法等。再次,司法上应坚持公正和谐。公正司法是权力属于人民和权力服务于人民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司法机关在现代社会负载着缓和与解决社会矛盾、提供是非和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司法权有四个特点,具体表现为,一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和裁断是以原告或公诉机关的为前提的;二是司法以法律特有的技术和手段并在正当程序下为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三是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架构处于中立地位,司法人员是在一种特殊中立的位置上通过制度的运行,通过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制约,实现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平衡与和谐;四是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各种纠纷往往通过司法程序尘埃落定。经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往往可以避免社会冲突的扩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因此,公正司法是在司法领域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司法坚持了公正和谐,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利益,保证人民利益不受侵害,从而在法治建设中真正实现以人为目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人的全面发展要不断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中追求人的素质的提高,对于加快法治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虽然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人的素质的培养,因为它不仅构成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因”和垒石,而且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也大有促进作用。法治建设对人的素质要求很多,但基本要求应该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强烈的公民意识、较强的法治观念。因此,我们要培养人的素质,提高人的素养,从而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一是促进法治建设进程要培养强烈的公民意识。公民,是现代民主的产物。但从更深层面讲,把人变成公民,则是由臣民文化、市民文化走向公民文化伟大进程的必然表现,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必然结果。因此,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在本质上必须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并表现为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三元构成。[8]二是促进法治建设进程要培养较强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要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像经济的发展、文化素质的提高、民主的发展,等等。其中,树立较强的法治观念是重要条件,它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人民主体观念。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才是法治的主体;(2)人人平等观念。人人平等作为法治原则,是在反对公开承认等级特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基础上产生的近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3)权利本位观念。现代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是“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4)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的思想,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团结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体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的。这一口号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精神内涵和基本原则已克服了资产阶级思想家本身的阶级局限性,成为人类法治思想发展的结晶,也是我们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准则。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刘明合:交往与人的发展―基于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4]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J].法学研究,1996(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9(6).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中文版第9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篇5

施工企业具有劳动力密集、资金密集、生产难度大、风险系数高等诸多方面特点,由此而来的也存在着诸如工程建设法律纠纷、合同法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安全管理纠纷以及生产技术纠纷、企业与劳工纠纷等众多法律问题及风险。这些问题随着企业及行业的发展出现次数及损害程度都在不断加多和加深,法律风险防控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全面运作,更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建设及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2.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在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当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施工企业自身的运作特点及经营特点导致了施工企业会比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侵扰,因此近年来不断加大的法律问题研究及制度研究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建筑施工市场的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随着同行业企业相互间竞争的不断加剧,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因此,也让许多施工企业暴露出了更多法律管理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意识不足,不够重视法律及维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次,是人员队伍素质仍然存在较大提升必要;再次,制度与文化不相融合也有碍企业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再次,许多企业缺乏属于自己的专门化法律顾问机构,从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法律风险防控及问题研究;最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也让许多企业在不知不觉之中就陷入了法律风险的泥淖。

3.加强法治体系建设、降低法律风险

前文提到当前施工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意识原因、同时也有人员素质原因及制度原因,想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质量,有效的法治体系建设就势在必行。

3.1树立科学管理意识

管理意识决定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把好法律风险防控的第一关。当前施工企业管理者、领导者仍然习惯于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等外部层面,对于内部管理工作不够关心也不甚了解,这种偏差意识直接导致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且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加强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就要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风险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企业领导层必须加大学习力度,这样才能够避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才能够真正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才能够在企业内部为法律风险防控打造一个良性的内部运作环境。

3.2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法律体系建设及风险防控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更加需要优秀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不仅包括了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包含了执行队伍。只有好的管理而没有好的执行人员那么管理工作也必然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在人才队伍的培养方面,首先要按照国家规定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清查与清除,同时还需要结合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种类及范畴加强对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操作技能提升,从而确保她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要求。在其他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培养方面,应该推行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内部人才培养主要是要推行新型人员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新型档案制度不仅包括了 传统档案记录所应有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同时还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互动的增强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能力与技术,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企业决策层听到更多来自基层的声音,帮助企业管理者调整管理政策及具体细则,从而更好地推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法律体系构建。在外部人才培养方面,企业应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推行新型的人才培养与输送模式,企业向高校下达定向人才培养订单,高校利用企业资源及实习机会等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人才培养及教育质量,为企业输送更加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专业化人才,这样不仅企业获得了想要的人才,高校的教育水平也会得到相应提升,从而实现高校、学生、企业的三方互利。

3.3加强企业内部法治文化

施工企业的法律体系建设及法律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众多、涉及面也非常之广,如果仅凭法律部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一己之力必然无法达到真正的预期与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将法治体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与企业的内部文化建设想融合。在企业内部文化建设问题上,应该重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利用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将法制教育学习、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融入其中,以身临其境的方式让企业员工了解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应该加大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维权技能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员工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及依法开展工作的技能。从而化员工的被动服从管理为主动参与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真正营造出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

3.4构建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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