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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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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国际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已基本形成了国际惯例。特别是在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过长期乃至数百年的实践,发达国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社会与政府质量监管三大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公众利益。

以英国为例,建筑法和建筑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和认可检查员等具有行使质量安全监管的权利,由建筑控制(Building Control)部门统一监管从设计直到建设工程竣工包括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认可检查员代替该部门行使权利。

建筑控制部门的雇员多来自工程各领域的专家,而认可检查员则是拥有国家职业资格认可的社会化专门从事建筑控制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建筑控制部门和认可检查员之间进行选择。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重视建筑立法

建筑业的法规建设和完善一直是发达国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的核心工作,建筑业法规涉及了包括政府质量监管行为在内的所有参与利益相关者,也覆盖了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各个环节与层面都有相应的法规可遵循,为严格执法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保障。

政府的服务职能

发达国家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服务。政府主要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的监督管理,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的行为。

重视国际化趋势

面对行业的国际化趋势,发达国家政府将持续提升本国建筑业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职责。通过统一规范、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促进教育体制的融合和专业人士资格的互认、宣传和学习他国和地区的法规,为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发达的工程咨询业

包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学会(CIOB)、美国建筑师协会(AIA)、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等全球著名的工程咨询的行业组织,都有着严格规范的专业人士资格认证与持续教育机制,通过国家法规制约与行业自律制度,保障了工程咨询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服务,同时公平、公正、竞争和有序的市场机制也促进了咨询业的发展。

持续系统的专业教育培训

在发达国家,专业的教育培训覆盖了学校学历教育直至从业后的执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建筑业的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建筑业从业人员培养,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持续培训和技术水平测试,将人员的素质持续提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各种因素较多,为有效管理风险,发达国家对涉及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质量主体,包括业主、设计师、承包商、供货商、咨询公司等,均须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为了获取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用,质量主体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同时,担保与保险公司为控制保险支出,也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进而也促进了质量监管的良性发展。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改革建议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开始建立,在200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批的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国内,行业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发展。

借鉴上述发达国家的经验,就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建议作如下改革:

加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服务职能建设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更多的资源聚焦于政策的引导、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平公正与竞争有序市场机制的建立与维护,将专业具体的监管行为社会化,通过合法的行政授权予行业组织与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则、道德规范、继续教育等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发展,但与国际上专业组织的差距还较大,特别是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关系方面尚未解除,建议逐步实施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将行业协会的资源更多的聚焦于专业与独立。

建立系统的行业准入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与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较之于发达国家,我国在行业准入机制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无证、越级与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人为制造市场进入壁垒,实施地区保护主义;部门立法,条块分割等。面对目前行业国际化趋势,亟需整合相关资源,破除地区市场壁垒,建立系统的行业准入机制,制定统一的获国际认可的企业资质与从业人员认证体系,在做好各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基础上,推广设计施工一体化,最终形成能实施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管的综合工程咨询企业,逐步将我国建筑业从传统低价值的资源消耗型人员密集型施工模式转向高价值的方案解决型的服务模式,增强行业的竞争力。

促进咨询业的深化发展

随着行业的发展及国际化趋势,专业的细分不可避免,面对如何解决专业细分与资源整合的冲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需要持续从政策引导等方面促进咨询业的发展,咨询业的市场化能为社会不同投资主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持续改善创造强有力的社会保障。

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复杂性不断提高,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日趋复杂多样,为有效管理风险,建议推行工程保险制度,要求建设工程质量主体须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可有效的加强建设工程风险防范能力,通过合理分配风险,减少纠纷,保护各方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重视信息技术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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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至今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检测、材料设备生产供应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建设监理和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经济保障条件,包括建设监理的质量监管体系、社会担保和保险质量监管体系;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驱动力。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站在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整体立场上,依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实施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监督管理。

1.我国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来,各级监督机构和广大质量监督人员忠实履行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状况可以用“总体受控、问题频现、基本稳定、形势严峻”几个词来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企业诚信机制滞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应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大部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非常发达,而我国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各方的诚信机制还未健全,信用危机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矛盾加剧。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制定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得初步成果,社会反响较好,但由于还不适合全国施行,无法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机制运作。

(2)工程咨询服务业管理有待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普遍只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这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中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自律性不强,加上行业过度竞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导致国内现有的工程咨询服务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未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适应。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城市扩张与基础建设,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迟缓之间的不适应带来的矛盾越来越剧烈。设计施工一体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团的出现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形式的不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与受委托执法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地位的不适应。

(4)政府监管力量相对萎缩。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各地监督人员的数量一直保持在编委批准的“常数”内,而且在取消监督费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入减少,带来了人员流失、高素质人才难以引进的局面。监督人员减少与承担监督任务的剧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担。

2.提高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对策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 28年的历程,但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建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特别是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各尽所能,本着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监督好每一个建筑产品。同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

2.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作为政府委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是从事好监督工作的首要条件。作为监督人员要能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同时,监督人员还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不断学习,以了解不断更新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之外,还应不断学习检测手段和方法,监督与管理抽样检查方法,了解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建立和健全对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把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监督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

2.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其建筑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在严格、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因此,应在国家政策导向下,积极探索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1.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针对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规、制度。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重点在于明确监督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等;要制定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罚则的内容,结合个地方现状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强的处罚实施细则;要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契机,进一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2.3规范建筑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企业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还给企业。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把检测机构也纳入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可以认为检测机构作为新的责任主体的身份已经确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这有关规定及本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各责任主体在工程中的质量责任,为监督人员加强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提供详细的依据。

2.4加强检测手段,为质量监督作技术支撑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质量监督管理也应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锤敲”发展为通过新进的设备、仪器进行准确、数字化的现场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使用功能系统模拟试运行测试中,通过现场实测,以具体的数据为依据,改变原来仅靠观感判断工程质量的传统模式。

3.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用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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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good or bad, not only affect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reputation and economic benefit, but also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To this, how well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work, is the key link of the whole proje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briefly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basic concept, 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of the quality problem of the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to this regula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逐渐使其规范化与制度化[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要素,而工程质量的好坏将关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持续增多,备受广大群众的关注。对此,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是目前提高工程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建筑行业综合发展的重要手段。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是整个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要素,是指建筑工程的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管机构,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对相关负责人的监督行为以及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有效维护了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其是对工程项目中监督活动的策划、开展、协调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总和。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分析

3.1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欠缺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监管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对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缺乏重视,如监管力度不足、执法不严、发展观念落后以及管理意识薄弱等,造成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忽略国家法定的施工程序,有的未办理相关的手续,就盲目施工;有的工程单位施工图纸未经严格审核,就将其投入施工中。或者少数工程单位的资质不高,未经严格审查,就将工程转包出去[2] 。最终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3.2片面追求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与施工速度,均应依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尽量做好力求平衡,但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是为了迎检或某大型活动而建设,工期短、任务重,为了早日完工,把施工进度作为整个项目工程的业绩表现。未结合实际情况,片面追求施工进度,自行将项目工程的施工顺序进行颠倒,基础部分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隐蔽工程未及时验收或尚未验收已投入下一道工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给工程项目的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进而产生一系列的施工质量问题。

3.3建筑施工单位自身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的问题

某些施工单位只注重工程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施工时不按程序操作或违反操作,不按图施工,不按顺序施工,技术措施不当,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有的工程甚至多次转包,层层收费、资金严重流失,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施工单位往往会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以次充好。此外,施工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大部分是农民工,几乎没有受过建筑技术的专业培训,再加上工程管理人员水平不高,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不够完善或存在缺陷,既无法满足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更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

3.4建筑市场存在较多不规范的行为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起步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以及缺少有力的监督与管理约束机制,造成我国的建筑市场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表现主要有:首先,部门施工单位尚未取得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就自行开工,或者越级设计以及承建等。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出去或者以包代管[3]。第三,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任意压价,或者将整个项目工程分解后,承包给多个施工企业,导致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严重混乱,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

4.建筑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探讨

4.1不断增强工程监管人员的质量意识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是经济、法律、技术以及行政的集合体。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不高以及执法力度不强等,导致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对此,为全面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减少及避免工程安全事件的发生,应不断增强施工队伍的质量意识,大力开展岗位质量培训,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其全面发挥应有的职能。加强培养建筑监管人员的质量意识,切实抓好建筑工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若发现相关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从而有效避免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4.2加大政府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整个建筑工程法律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同时也必须有公正、独立的相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执法。只有依法进行建筑质量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4]。

4.3逐渐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

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构建健全的整体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的准确性、公正性。深化改革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力度[5]。具体措施有: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督执法;构建整体的监督机制,并严格规范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转变以往的监督方式,引进随机检查的监督方式,使其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方式;构建服务性、预见性的质量监管模式,尽量做到执法和服务的有机结合;加强建筑工程的随机抽查以及巡回检查的工作,确保检查的部位及内容,得以真正反映施工工程的质量情况;加强质量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确保质量监管工作的权威性,有效减少人为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

4.4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管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往的监测与验收方法,已难以适应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需求。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管形式,应加大建筑工程中质量监管的科技含量,合理配置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在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中,钢筋位置的测定仪、混凝土的超声检测仪等设备,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中受到广泛应用。通过检测仪器的使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验的精确度,以便监管人员能科学合理的分析及判断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还有行业通用的ISO9000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核心,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通过操作、记录、检查及修改等方式,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过程,使其成为一个良好的质量循环,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

4.5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自身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是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更是要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质量保证及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目标,施工前做好各种工序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落实人员配备情况,并规范各自的工作职责、工程材料的检查(如相关的合格证及材料出厂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检验,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出场)、施工机械设备的检验。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分项工程或工序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如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坚决要求重新进行施工,以保证每一项工程的质量达标。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4.6控制好建筑市场的门槛

我国相关建筑主管部门,应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控制建筑市场的进入情况。对于无资质或者资质不高的建筑单位,可不给于立项以及颁发许可证[6]。大力推行建筑施工的质量认证制度,我国的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检查工程项目中设计、施工以及监管等程序,为考核合格的施工企业颁发质量证书。对于未经认证考核合格的建筑企业或单位,严禁其从事其他的施工业务。重点检查的项目有:有无认证;是否超级承包施工业务;有无转包、挂包或者非法分包的行为等。定期检查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取消其从业资格或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与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效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应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构建健全的质量监管及保障体系,以有效保障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林星友.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11(19).

[2]周斌.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J].中外建筑.2010(08).

[3]赵小煌.浅议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与防范措施[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2).

[4]丁海栋.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山西建筑2008(1)

篇4

引言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逐渐使其规范化与制度化。然而,近些年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事故频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认真思考。那么,现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哪些漏洞和弊端呢?又有哪些应对措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呢?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质量监督机构自我定位不明确

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有的质量监督单位为了增收,自办企业,使机构政企不分,影响监督机构形象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目前,我国的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条块分割,监督方法不统一,使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造成社会对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1.2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欠缺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对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也缺乏重视,例如监管力度不足、执法不严、发展观念落后以及管理意识薄弱等,造成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的施工程序,有的未办理相关的手续,就盲目施工;有的工程单位施工图纸未经严格审核,就将其投入施工中,或者未经严格审查,就将工程转包给一些资质并不高的施工单位,最终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从而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民生大计。

1.3 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

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顾此失彼,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1.4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我国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而对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阶段和后续运营的监管力度不够,这违背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的原则。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2.1 完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明确监督管理的主体、任务、内容、范围、职责和权利。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整体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的准确性、公正性。深化改革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具体措施有:严格规范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转变以往的监管方式,随机检查,使其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管方式;构建服务性、预见性的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建筑工程的随机抽查以及巡回检查的工作,确保检查的部位及内容,真正反映施工工程的质量情况;加强质量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确保质量监管工作的权威性,有效减少人为原因的影响,尽量做到执法性和服务性的有机结合;。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体系。

2.2不断增强工程监管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

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使监督管理人员必具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质量问题的能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培训工作务必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和政策,把业务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3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标准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整个建筑工程法律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同时也必须有公正、独立、权威的相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执法。只有依法进行建筑质量监督,才能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2.4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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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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