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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合集13篇

时间:2023-09-24 15:39:53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1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2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3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即企业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之内,选择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充分考虑规模经济的同时,合理控制企业规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纳税水平不一样,如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以所有者为纳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像公司制企业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了公司上下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企业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规模也直接影响纳税负担。以增值税为例,该税种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使其采用不同的纳税核算方法和税率,体现对小规模企业的政策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企业的年销售收入500万或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小于500万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同样体现类似的政策倾斜,其明确规定小规模企业采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模的企业则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时,应当科学地衡量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效应是否大于规模扩大导致的纳税负担的增加。因为一旦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从而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增加纳税负担的同时,加大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4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第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小规模纳税人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定的较低,优惠税率20%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较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较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1.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3.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有税收优惠的知情权。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

3.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

1.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所以,我国应降低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10%的优惠税率。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很快,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允许中小企业定额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给中小企业规定一个年利润额界限,界限之下,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税前列支;界限之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对中小企业转让带来的损失,购买企业可在5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促进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增加资本,扩大规模。允许税种自由选择。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在中小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创建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三)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中小企业纳税、节省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中小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纳税预约服务制度、定期纳税辅导制度、定期上门联系制度、税企联系卡制度,切实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6.推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

7.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设立税收网站和纳税信用专页,开通中小企业税收咨询热线,积极传播税收政策信息。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会计指导等各种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5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

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6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7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8

1.1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颁布并实施之后,高校的特色性质使得其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上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即非经济性质的企业,也非国家事业单位,并且其有一典型特征,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对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本着从简会计核算、减轻税负的视角,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证条件,即年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实际上,高校应作为公益二级事业单位,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使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不利影响,加大了高校税负,不利于高校发挥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1.2高校财务成本核算难点

一般而言,高校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规模性的经营成本与分散性的经营成本,规模性的包括高校建设、薪酬、水电等,而分散性的成本主要包括为顺利开展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而进行的分散式的采购,尤其是科研、课题等活动的采购,多以课题组自行采购为主,采购金额不一,采购方式零散,正常情况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高校难以对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对非免税项目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就难以达到营改增为产业链完整抵扣的目的。此外,水电费在教学、科研中的分摊也必须考虑到非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区别,如此精细的会计核算对高校财务会计而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1.3高校收入性质对应票据问题

一般而言,高校的日常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不征税收入、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个方面。营改增之后,高校的税收范围不包括科研经费,因此用于纵向科研的经费比不开具谁无票据。高校的各项收入中既有非税收项目,亦有税收项目,这给高校税务管理带来的困难。此外,在高校的税收项目范围,不同的收入来源、性质等对应的票据不同,这也加大了高校财务核算的难度。比如高校的横向科研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高校房屋租赁需开具地税通用发票,包括5%的营业税附加及12%的房产税;国家强制意外的培训费使用营业税发票;而高校学报、期刊杂志等版面费的收入则使用增值税发票。

2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税务管理对策与建议

2.1采取合理措施应对增值纳税人资格的变化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质,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开放性,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具备一定的灵活度。因此正确选择合适的纳税资格认定,尽量以降低高校税负为目的来确定纳税资格。目前我国高校一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资格,但两种资格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言,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能够实现部分科研经费抵扣,合理的税务核算方法能够使高校税负更低,有利于高校的科研进行,但同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对应的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繁琐。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大的优势是相关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化不大,并且高校的税负也低。但同时对于部分科研收入而言,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不利于学校横向科研的扩大,不利于高校的发展。

2.2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经过前面分析可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这使得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必须结合自身情况,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出发点,努力做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高校一但认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就不能在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高校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规模、税务管理工作、会计管理工作等要素合理确定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9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前言

增值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自2012年起正式步入营改增的队伍中。事实表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起到了明显的减税效应,对于提升交通运输业的盈利能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概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就是将先前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一部分纳税项目改收增值税。我国拥有多个税种,最主要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都属于流转税。营业税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营业行为,针对应税劳务、无形资产额转让以及不动产的销售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营业收入征收费用的一种税收。增值税指的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个人或者单位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依据不同。营业税的征收依据是全部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无法参与抵扣,因此营业税的多少与成本没有关系。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额是税收的依据,而且对新增值的部分进行逐步抵扣和逐步征收,征收的连续性较强。这种征收方式有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有效降低漏税的发生的可能性。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的针对应税劳务、无形资产额转让以及不动产的销售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个人或者单位征收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不同。营业税由于不能对成本进行抵扣,因此税率较低,一般为3%和5%。增值税可以对成本进行抵扣,因此税率较高,一般为13%、17%、11%、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营改增的进行能够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营业税的税收制度,会进行重复征税,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缴税负担。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需要对每笔收入全额缴纳税款,各个部分的税款无法进行抵扣,不利企业的长远发展。增值税对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税款,对相邻环节的税款进行抵扣,对解决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重复征税问题颇有成效。在营改增实行的初期,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和权利的划分不明确,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税收制度,推动产业的升级。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意义

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变革能够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公平。经过总结,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如下:

一是能够完善税收制度,实现公平税收。二是能够活跃市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契机,保证交通运输业的产业优化。经过改革,交通运输业的设备费用能够参与抵扣,保证企业的设备随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对企业征收增值税之后,能够规范发票的管理,改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确保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还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投资。企业缴税的减少,扩展了企业的经营渠道,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促进企业的转型,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实现环保的目标。营改增的实施,大大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三是经济发展方式会发生变化。营改增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建立起交通运输业与其他行业的联系。由于发票能够进行抵扣,所以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外包运输的队伍中,将分工进行细化,经济发展方式产生一定的变化。营改增之后,各个企业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有利于拓宽交通运输业的市场,实现共同进步。四是,税收的征管趋于清晰化。增值税在征收的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联系非常密切,因此,纳税人想要偷税漏税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净化我们的经济市场。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

上海于2012年实行“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政策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2014年开始,“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中增加了铁路运输和邮政,这就表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陆路运输全部在“营改增”的范围中。当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属于一般纳税人,纳税税率为11%。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率为3%。对于一些新开业的单位,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即便是应税服务未超过500万,也能够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旦确定则不能变化成小规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是境内人,则试点地区为人和接受方所在地,如果企业不符合要求,则继续征收营业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是计税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我们结合上海“营改增”的过程对“营改增”政策进行简单介绍。上海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营改增”,积累的经验可供其他地区参考。事实说明,“营改增”是正确的,科学的。通过“营改增”,政府在人们群众中树立起威望,对政策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初步胜利。上海实行的“营改增”政策大体上分为三类,分别是基本政策制度、补充政策制度和过渡政策制度。

基本政策制度包含了营改增的适用范围、纳税对象和税率等内容。通过增添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全部的交通运输业都在营改增的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划分,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税率进行了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补充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即征即退、零税率政策。即征即退指的是在保税港口,纳税人针对提供存储和装卸方面的服务才能享有即征即退的优惠。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超过税负3%的部分享有即征即退的优惠。零税率政策指对一些国际运输服务实现零税率。零税率适用于境内的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一些往返于港澳台的运输服务。

过渡政策制度是在营业税转向增值税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的不同,一些实行政策地区的税负增加。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采取一些过渡政策,激发企业改革的热情和主动性,实现企业业务的整合。税制的改革有利有弊,虽然过程很坎坷,但是能够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变。对那些税收增加的企业需要填写税负变化表,采取有效对策,分级设立扶持金,对收税增加的企业进行扶持。企业必须定期上缴资料,审查合格后,政府会进行财政补贴。

二、交通运输业进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改变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状

营业税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营业行为,针对应税劳务、无形资产额转让以及不动产的销售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营业收入征收费用的一种税收。增值税指的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个人或者单位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增值税的核心是进行费用的抵扣。在计算纳税税额时,能够实现对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的抵扣。运输不仅转移了货物的位置,同时实现货物价值的转移。在现在的流转税中,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包括交通运输业,导致抵扣环节出现中断。如果将交通运输业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在计算时,不将材料和服务中的增值税额抵扣,会导致征税的重复,增加纳税负担。

(二)征收营业税不利于税收征管

现在的税制,采用3%的营业税。但是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抵扣7%的增值税,这样算来,税率差额达到4%。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负担,但是改革的过程中会出现弊端,增值税纳税人和运输单位通过开假发票的方式偷税漏税,国家遭受损失,大大降低了税收改革的效果。在进行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运输的相邻环节能够进行抵扣,整顿经济市场的秩序。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的影响

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能够抵扣其设备的采购费用和劳务费用,但是短期内会使得企业的负担加重。这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的税率为3%,经过调整后增值税税率变为11%,税率出现大幅度上升。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率会上升。同时,能够进行抵扣的进项少。由于在购置成本高的工具后,企业在短期内不会购买较为昂贵的设备,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就很少。现在的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并不是所有行业所有企业都在改革。一些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可能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运输公司无法拿到发票,因此,无法实现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当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属于一般纳税人,纳税税率为11%。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率为3%,这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差距不大。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由于计税依据减少,导致企业的缴税数额减少。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的好处更为明显。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税率的上涨,对抵扣项目的限制,会导致一部分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出现税收增加的情况。

(二)有利于专业化的分工

营改增的实施,企业重视对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的征收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考虑,对运输业务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企业能够进行专业化的细分,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一些企业愿意采用外包的方式进行运输。

(三)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实施的初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短时间内会出现财务以及发票管理不规范,增值税计算不正确的情况。营改增主要改变了收入确认、支付成本及计提营业税的方式。企业要想真正发挥出政策的作用,就要改变会计核算的方式,这无疑加大了交通运输企业成本核算的难度。会计核算时,在计入主营业成本时需要计提进项税。营改增之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流转税额改变了,但是会计的处理没有发生改变。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适应税制的变化,采用科学管理的模式,同时,对财务经办人员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完善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策略

(一)扩大经营范围

扩大经营范围对推动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有着积极意义。首先,能够提升营改增的有效性。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很大投资集中在房屋建筑、码头建设以及道路桥梁中,这部分属于固定资产。在进行营改增之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无法进行抵扣的。一部分加工、修理费用可以作为进行税额进行抵扣,但是其他服务无法抵扣。这样加大税收管理的难度,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如果交通运输业在实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这无疑会提升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实施的有效性。因此,必须将与交通运输业关系密切的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其次是要减少税收洼地效应。税收洼地效应指的是实现税收优惠地区的税收负担比未实行政策的地区低。这就会导致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营改增分为三个阶段,每个地区实行的时间不同。一些先实行此项政策的地区由于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税收的负担较未实行政策的地区低,这样由于地区的差异,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整体的发展。

(二)推行电子发票管理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脑办公是人们工作的主要形式。人们将注意力转移到对工作的完成效率上。相关部门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网络开展税收工作。例如,对税务部门而言,可以推行电子发票的管理模式,这样大大降低发票的使用成本。纸质发票在使用时,企业必须购买相关的设备。尽管政策规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能够在当期进行抵扣,但是这还是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纳税人需要承担纸质发票的印刷成本,人们只有借助国税局的特定网页对发票的真伪进行辨别。同时,纸质发票需要纳税人定期去申请、认购,在使用时有金额的限制,程序较多,这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但是电子发票的使用,能够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节约纳税人的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对发票的管理和真伪辨别,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大大缩短了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同时还能够规范经济市场。电子发票有很大的优势,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足以实现电子发票的应用。

(三)完善配套财政补贴政策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每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发生不同的改变。对于那些税收降低的企业,能够更好的激发企业生产的主动性和热情。对于那些税收增加的企业,政府应当对这些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于缴税增加的企业可以采用增多少补多少的政策,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主动适应企业的变革。对一些审批手续进行简化,建立起营改增便捷渠道方便纳税人获取补助,从而更好推动改革的进行。

五、结语

作为国民经济中的基础行业,交通运输业发挥着重要作用。营改增的决策对交通运输业来说是正确的,能够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缴税负担,调整产业结构。交通运输业必须牢牢把握这次机会,采取积极的对策,最终实现行业的跨越发展。

[参 考 文 献]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10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111-02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政策的实施,企业营业税已经实现了到增值税的转型,由传统的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这种转型,有利于社会结构的优化,对建立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意义重大。对于企业的会计工作来讲,“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账户设置、纳税人缴费、企业纳税、有形动产租赁、等问题上。“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只有明确了相应的影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才能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

“营改增”是指在原来企事业单位的缴纳营业税税金逐步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金的情况,这是我国政府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沉重的税务负担、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目的,所进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改革措施。这项税收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的纳税体制、优化税收结构。具体来说,在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改革中,企业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只征收3%的增值税。因此,企业“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企业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其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减少“营改增”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的成功实现税收转型。可以说,“营改增”不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重大变革。

二、有关“营改增”的问题分析

1.会计账户设置问题

“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相关业务的影响,首先是账户设置上要增设,在一般纳税人进行“营改增”政策变革前,其会计科目的设置一般是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即可,但是随着“营改增”政策的铺展开来,这两个明细账户科目,远远不能满足也日常业务的需求,还应当增加相关二级子账户,比如“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 、“应交增值税-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等。在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账户设置上可能稍微简便些,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的账户设置就会比较繁多、复杂。其次,在原来没有进行“营改增”的明细科目上,还要增设相关的三级会计核算科目,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表示,一般纳税人在当期不能按“营改增”后的规定要求而进行抵扣的税额,可以在以后期间有销项税额时,再进行相应的抵扣,“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该科目有余额,则表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进行“营改增”实施当月,不能从应交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最后,根据现实中“营改增”实施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相关的调整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纳税检查,对于涉及税务科目变动和调整的内容,应当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待情况检查完毕,可进行相关调整事项的入账处理,在年终盘点时,使得该科目无余额。

2.纳税人缴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开展,在该政策的变革下,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流程、税务缴纳方式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对企业的相关“营改增”政策进行分析,需要区别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

2.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企业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各个科目,所以比较复杂,可以在“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额”二级科目下,设三级“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为便于相关操作人员或研究人员了解,以下举例说明:

例如:某国际货运公司,属于“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行业,主要从事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从“营改增”改革开始就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来核算本企业的税收状况,但是在“营改增”之前,共收取费212万元,支付给国外的运输企业的费用为190.8万元。根据“营改增”前的政策,服务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所交税的税率为6%,而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适用的税率仅为3%,所以,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该企业的业务无税净额为212÷ (1+6%)=200(万元),会计科目可做如下记录

当收取费时,

借 : 银行存款 2 120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000

当收到符合条件纳税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 10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1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908 000

2.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按实际取得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在扣除代为收取的政府性收费后作为销售额入账,这些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货物运输、报关等,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方式:

例如: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的服务收入为206 000元,这其中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收费为144 200元。因此,其对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 000-144 200)÷(1+ 3%)X3%=1800(元)

当小规模纳税人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 000

当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200

主营业务成本 140 000

贷 : 银行存款 144 200

3.企业纳税的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3.1增值税税负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以后,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总体来讲,一般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会低于小规模纳税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提升一般纳税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家进行“营改增”的首要目的是为企业减税,“营改增”改革的实施,确实成功避免了营业税征收中,出现的重复纳税现象。以建筑行业为例,在以往的营业税率下,纳税的税率虽然比较低,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上一个流通环节交过税之后,在本工程企业建设中仍要足额交税,出现很明显的重复交税现象,而且工程项目的承包不会因为各个方面的不同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说,所以实际负担的税率较高,通过“营改增”,通过上一环节的征收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有效的将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理论上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如果业不符合相关的增值税抵扣条件,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措施,不仅不能有效实现减少税收的目的,还有可能增加的纳税负担。

3.2流转税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金会被直接计入到损益类别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当企业进行经济利润核算时,会将营业税金从收入中直接扣除;而政策实施以后,营业税转变成增值锐,属于价外税,需要计入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3.3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利润变化情况息息相关。实现“营改增”以后,企业利润增加,所得税随之增加,反之亦然,变化不是很大。

4.有形动产租赁的会计核算

在实际的企业“营改增”政策影响下,根据所谓的有形动产租赁会计核算处理,主要包括了两个租会计处理方式,一是经营性租赁方式的有形动产会计核算、二是融资租赁方式的有形动产租赁方式。

4.1“营改增”融资租赁工作会计核算

在“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都是依据相应的金融保险业务缴纳相应的企业营业税,其税率为5%;企业的营业额是企业所获得的全部效益减去出租所消耗的成本后的金额。“营改增”以后,所有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依据其全部的效益以及价外费用减去借贷利息、所发行债券的利息、保险费用、设备安装费用、车辆购税后的剩余资金是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2“ 营改增” 经营性租赁业务会计核算

在经营性租赁业务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有形动产是按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是5%,应纳税税额就是行使出租业务的一方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而在相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经营性有形动产的租赁是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17%,但是并不是按所取得租金全部收入交税,而是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之后,扣除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支出、保险费用、安装费、购置税等后,剩下的余额,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缴纳。

5.“营改增”前后的其他会计核算处理问题

5.1期末留抵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处理

在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政策执行中,每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当月抵扣进项,但当月未能抵扣完成的,一般结转到下月计算,并在本月的“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按下月的具体进项纳税情况,按一定的货物和劳务销项比例进行抵扣计算。

5.2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符合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交税的条件下,实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是在“营改增”政策的要求下,在应交税费-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与此同时,在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科目中,进一步详细核算该类项目,并在相关货币资金项目和应付账款中贷记该项金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根据“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规定,直接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增值税额即可,并相应的在“应交税费”下的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扣减。

5.3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政策改革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的税负,释放企业的发展活力,但是在现实中,并非所有企业的税负都会降低,对于一些增加税负的企业,反而违背了国家“营改增”政策制定的初衷,对此,国家设定了财政性扶持资金加大对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因此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应同时在企业的账本上记录,借记“其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实际的财政扶持资金入账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即可。

5.4票务管理问题

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企业增值税发票常被购买方用来抵扣税额,这就需要相关的部门加强票务管理,避免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对交易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

5.5现金流、利润的会计核算问题

“营改增”实施以前,营业税税金的变化、收入成本比例对企业的现金流、利润有直接影响。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呈负相关性。在企业征收营业税的过程中,现金流受到企业税金预缴制度的限制很大。以建筑行业为例,企业通常以工程进度为标准进行缴税,这会导致企业纳税金额高于应当缴纳的金额。“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就可以在受到工程款后缴纳税额,有助于规避冲击现金流现象,使企业整体利润得到提升。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其实施新税收政策的前后,不可避免的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对于企业准备不足,纳税规划不到位,导致纳税额增加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额减少,税收负担减轻的有利影响,总之,企业的“营改增”政策,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达到国家减清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3]一林.“营改增”的尴尬[J]. 21世纪商业评论. 2012(10):29.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11

一、“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的变化

为了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消除重复征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拉开帷幕。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省市至10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至全国。

二、“营改增”对于税收筹划因素分析

1.税基的变化

原营业税下,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设计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即国税函〔2006〕1245号文,文件中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营改增”普及到全国范围后,由于增值税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没有直接抵扣税基概念,但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内原来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当单位取得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抵扣减项,可以在税基里直接抵减,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开票金额-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2.税率的变化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开票金额的5%;“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增值税税率为开票额的:6%÷(1+6%)=5.66%,因此只有当设计单位取得的年进项税额大于年开票金额的0.66%时,税负才会下降。而建筑设计单位的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进项抵扣项目很少,“营改增”后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设计单位而言,税负有所增加。

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设计单位,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因此“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有所降低。

3.征收管理

“营改增”后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由地税负责征收,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

在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上也有很大的影响,营业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增值税则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虽然试点方案中明确过渡期间试点地区“营改增”收入对应的税款归属地方,但该政策只是过渡,未来势必会调整增税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对于设计单位而言一旦分成比例有变,未来从地方政府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也会大大下降。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增值税发票管理较营业税要严格。在发票认证方面,取得进项发票后应180天内认证,如果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将无法税款抵扣,这对企业来说将会是一种损失。发票开具方面,增值税发票一旦开具,下月即要纳税。在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时非常严格,企业必须取得由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因此企业在开具发票前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核对开票信息后再开具,避免退票情况的发生。

三、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方案

1.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因此“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

对于年营业额超过500万限额的设计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几家设计单位分拆营业收入的方法进行筹划,控制每家设计单位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

2.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

本次“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

建筑设计单位购进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事项列举如下:

(1)分转包设计费、模型效果图费、晒图费;

(2)购买固定资产:包括电脑、复印机、办公家具等,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买无形资产:如CAD、设计软件,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等;

(4)支付维修保养费:奥西维护费、复印机维修、汽车维修等;

(5)购买办公用品:文具、墨盒硒鼓、描图纸绘图纸等;

(6)有形资产租赁:汽车租、复印机、打图晒图一体机的租赁费;

(7)货物运输费;

(8)汽油费:以公司名义购买油卡;

(9)鉴证咨询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鉴证业务、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等;

(10)广告服务:宝库奥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宣传等;

(11)会议展览费。

3.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对某些地区和行业会给予鼓励和扶持,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前应全面的对财税政策进行研读分析,尽可能取得财政的扶持及税收的减免。目前建筑设计行业主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1)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为了更好的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税制改革,确保税负不增加,政府对于本次结构性减税改革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就上海地区而言,根据沪财税[2012]5号文件,对于税制改革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这一政策,试点企业税制改革后税负较以前增加的部分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2)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零税率政策

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当然企业在重视税收优惠范围的同时不应忽视享受税收优惠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避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利用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筹划

各地财政部门会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利用当地的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区域内企业发展进行扶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营业税属于地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营改增”后政策规定在过渡期间增值税仍归属地方财政。

在营业税的分成比例上,就上海地区而言,一般市政府享受40%,区政府20%~40%,开发区享受10%~20%,企业享受10%~40%,且各个区域的扶持力度不完全一样,因此对于准备新设的企业而言,在注册前应比较各区的扶持政策并商谈具体条款,对于重点纳税大户而言,由于每年企业都会缴纳大量税额,这对地方财政有较大的贡献,此时企业就有了与政府谈判的话语权,企业应主动与政府部门争取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5.控制开票时间延迟纳税

目前税务局对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采取“以票控税”管理模式,因此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的次月需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金。如果客户在收到发票后未及时付款,企业会出现垫付税金的情况。建筑设计单位的客户大多是房地产商,房地产商的一旦资金短缺引起延期付款,此时如果建筑设计单位提前开票将会损失已缴纳税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建议企业开票前应与客户沟通好付款进度,控制好开票时间及回款时间,尽可能将两者处于同一申报期间,避免垫付税金。

此外对于设计单位收取的预收款项,可以向客户开具资金往来的收据,待应税服务完成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的配套措施

由于增值税具有进项抵扣的功能,为降低税负企业在采购和销售时应考虑该因素。

1.采购时供应商选择

“营改增”后建筑设计单位在供应商选择时,必须考虑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比价时不应根据付款总额进行,应剔除增值税进项税根据采购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比较,不含税价格低者为优选。当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可以要求其至所属税务局,由税务局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时商业谈判注意点

增值税具有转嫁性,当建筑设计单位接受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分包时,由于客户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减少,因此接受分包的设计单位可以考虑提高一定设计费价格与客户共同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税收收益。实际操作时企业应考虑下游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下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与其协商共享税收优惠并适当提高价格。

当然建筑设计单位的主要客户为房地产商,而目前房地产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设计单位尚无法进行税负转嫁房产商。但随着未来“营改增”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一旦纳入了改革范围,建筑设计单位应调整价格进行税负转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 财税[2011]11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Z]. 财税[2011]131号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12

(一) 营改增企业需要通过筹划来降低纳税风险营改增

从部分省份、部分行业试点开始,按照计划,截至2015 年底营业税所有行业彻底改征增值税。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方案也在不断出台。作为营改增的企业在实现纳税人身份转变后,必须要做到依法纳税,才能实现涉税零风险。而依法纳税的前提是营改增纳税人必须熟悉并正确掌握现行的税法。然而营改增纳税人并不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当前的税法政策,短时间内很难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纳税申报程序,这必然会导致营改增企业无法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正确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时缴纳税额、履行纳税义务等问题。这些非主观故意的偷税、漏税,延迟纳税情况的出现会极大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进而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作为营改增企业急需进行税收筹划,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尽快熟知现行增值税法,并按照增值税法要求设账、记账,全面及时了解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纳税申报程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不断提高企业增值税纳税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企业纳税活动,在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还能获得节税收益。

( 二) 营改增企业需要通过筹划来降低税收负担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对于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总体是下降的,因为原有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所购买的各类营业税劳务都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进项税都不可抵扣,营改增后,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大都可以抵扣,所以,税负普遍下降。但对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税率却是普遍上升的。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的高低就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现有文献研究表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上升较多,原因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大部分都已购置了运输工具和设备,导致当前可抵扣进项税额小,再加上高速公路收费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及部分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等。而其他行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也会不同程度出现进项抵扣较少,导致税负上升的问题。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是按照 3% 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税率都普遍下降,加上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要进行转换,税负就会进一步降低。因此,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的上升就会推动这些企业产生主动通过税收筹划安排,合理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纳税行为来减轻税收负担的需求。

二、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筹划策略分析

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篇13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2)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3)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4)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条例》和《细则》,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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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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