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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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09号)废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和法律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调动社会各界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首位;坚持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立足内涵挖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新必须拆旧,多整地多造地;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认真抓好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做好资料收集和数据采集,科学预测未来10年内社会各业用地规模需求,编制出符合阜南县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四)从严控制集镇用地规模。从2009年起,全县除鹿城镇以外的28个乡(镇)开始编制和修编集镇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集镇发展和用地规模。集镇建设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三、加强耕地保护,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细化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县、乡(镇)、村、户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强化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对全县划定的3421块基本农田进行勘测定界、定位上图、定责到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积极开展中低产田治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档案资料,夯实耕地保护的基础,努力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经常开展耕地保护动态巡查,严防严控耕地被占用和破坏,确保全县耕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56.30万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133.94万亩。
(六)制定新农村建设控制性详规。全县规划267个中心村和1160个居民点,在具体建设实施中都要落实村庄规划,制定控制性详规,明晰土地权属,严守一户一宅制度和用地标准。新农村建设要坚持“遵循规划、严格审批、节约用地、群众自主、统一美观”的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强化村镇规划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作用,乡(镇)要抓紧制定村镇规划落实措施,鼓励建设占地面积小、功能齐全的农民住宅,村级医疗、教育等公共基础设施提倡一楼多层、一楼多用,节约用地。
(七)新农村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对于整村迁移的新农村建设,要与村民签订拆迁合同、土地复垦合同,以促使他们在建好新宅后,拆除旧宅,退宅还田;绝不能旧宅拆不掉,新宅又大量占用农田,新农村建设要与土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既能节约土地,又能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八)严格新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有许多村民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就擅自动工建房,逃避监管,造成不符合规划建房,乱占耕地建房,少批多占土地建房的现象。对此,县国土局要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修编,采取置换等方式,切实解决好新农村建设用地。乡(镇)政府要做好有关用地的调整工作,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去“以税代批”、“以罚代批”的做法,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坚决予以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乡(镇)长要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制止乱搭乱建行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大力宣传土地和城乡规划的法律政策,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促进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四、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升节约集约用地的管理水平
(九)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存量土地家底,把盘活存量土地作为今后我县国土管理中的一个重点。要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储为主、合理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走出一条盘活挖潜的新路子。
(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强化用地合同管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一)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十二)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根据《*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193号令)规定,县财政局设立置换专项基金专户,及时按期拨付建设用地置换所需资金;县国土局要做好业务基础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建设用地置换技术指导和监管;乡镇要立足实际,增强大局意识,主动申报置换项目,重点抓好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复垦工作,力争全县每年置换建设用地不少于2000亩。
(十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要密切联系当地实际,北部岗区要结合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村村通工程和土地整理项目,以旧村庄整理和“空心村”复垦为主,对田、水、路、林、村、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南部湾区要结合治淮工程和低洼地治理,以旧庄台复垦和滩涂地开发为主,整台、整滩造田。2009年要全面完成于集乡国家级土地整理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土地复垦工作;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黄岗、洪河桥一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整顿实心粘土砖轮窑厂,关闭全县小吊窑,复垦窑厂废弃地。同时,积极拓宽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渠道,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参与土地整理活动,并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报批、工程实施、后期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责任
(十四)全面开展整治违法用地专项活动。成立阜南县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结合全县整治村容村貌工作,对20*年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认真查清土地管理利用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做到立案必查、查案必结、结案必严。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使用违规案件中认真汲取教训,涉及土地问题,尤其是农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办事,不得触碰“红线”,不得变相处置,违规必究。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要进一步增强国土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把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摆上关系科学发展、富民强县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新民居建设规范、健康、有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号)精神,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审批实施,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设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节余建设用地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严格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以增减挂钩和新民居建设为名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用地。要规范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的周转用地须用于拆迁安置农民的新民居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对乱批、乱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乡镇、村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坚决制止以土地流转为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依法征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未经合法转用审批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农民同意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各乡(镇)、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实施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通过土地流转违法违规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严格征地用地管理,规范征地用地行为
(一)严格征地管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按法定程序、权限报批,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到位,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征收前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征地报批前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征地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五、认真开展清查整改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认真开展清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我县近日将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结合目前正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对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勘测,特别是要全面清查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扎实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要尽快组织征地供地工作;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满2年未实施项目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国土部门将予以收回。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5月10日,牌楼镇国土资源管理村级协管员齐聚一堂,召开2012年国土资源协管员培训会。此次培训做到“早、细、严、实”,此次培训以提高全镇协管员国土资源业务理论知识,为做好2012年度各项国土资源工作夯实了基础。总结回顾了2011年度各项工作,制定了2012年度工作规划。利用培训讨论了2012年度全局工作要点,完善了村级协管员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近期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今年的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开展集训,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村级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做好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达到了收心鼓劲,明确工作目标的目的,收效明显,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学习,使全民国土资源管律法制法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干部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明显提高,营造了较好的工作环境。
夯实业务管理 加强安全保障
今年以来,牌楼国土资源所为了坚守城郊耕地红线,采取四条措施,有效地加强了耕地保护。一是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今年初,以全镇19个村召开群众大会为契机,会上大肆宣讲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增强了全民耕地保护意识;二是年初与各村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在明确了村级协管员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年终实行奖惩兑现;三是聘请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网络,做到了早发现、早会诊、早处理,从源头上不留隐患;四是我们将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片分块,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明确了基本农田“五不准”、“三禁止”,同时对全镇居民发放了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营造了人人参与、户户有责的耕地保护良好氛围,实现了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同时根据市区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了东宝区非煤矿山治理专项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区有关精神,营造治理整顿氛围;二是聘请专家深入矿井开展矿山隐患排查;三是及时下达矿山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四是加强督办检查。与安办、公安联手定期跟踪督办检查整改情况,不留整改隐患。通过采取四项措施、逐矿跟踪督办检查,全镇4家非煤井下矿山涉及采空区地上民房17家。目前已按期搬迁7家,剩余10家已签订了补偿拆迁协议,居民和财产已全部转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到了民房限期搬迁。此举,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注重精神文明 树立良好形象
1、成立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城管环卫、国土所、文广站负责人和各村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长、城管环卫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国土所、城管环卫、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国土所、城管环卫承担。
3、成立乡用地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本乡域内建设用地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4、各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由村书记负总责,村会计负责受理村民用地及建房报批手续,对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1、“守土有责”各村区域内的土地,村支部书记为责任人,不得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占用“一分一厘”的基本农田搞建设。
2、“动土有据”个人及单位用地在符合__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报批资料,待审查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坚决杜绝无手续建设,否则一律强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3、“用土有益”用地必须符合利用规划,各单位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招、拍、挂,本着公开、公平、价高者得的原则,努力争取土地利益最大化。
1、坚持规划先行。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一户一宅。沿县、乡、村道两侧20米范围内,禁止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一户多宅”,村民建房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乡政府签订退出多余宅基地协议。
3、坚持先批后建。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批准禁止动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予以拆除。
1、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原有住房是危房,需要翻新或拆除新建的;
3、住房紧张且居住条件恶劣的农户,或没有条件到集中居住区建房、县城购房的农户;
4、附近没有集中居住区或没有条件启动集中居住区的;原有住房破旧需要到集中居住区建房,且本人同意拆除老房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5、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 m2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1、建房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和原房屋照片。属异地审批建房的,还应提供《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提交乡人民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及宅基基本情况;(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数等。村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审查。
2、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受理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现状图,并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领导小组提请乡党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向县住建局、国土局建房和用地审批备案材料
,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3、建房申请人在公示无异议后向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申请放验线。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牵头,会同城管环卫、国土所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图,以便群众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1、明确职责。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主要职责为: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在村辖区内的发生;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2、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3、凡是在乡域范围内施工的施工队必须到乡人民政府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施工建设,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对违章建筑进行施工建设的,将给予施工队所建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10%的经济处罚,同时没收施工工具。
1、为进一步强化乡村干部抓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一年内每出现一起违章建筑,扣罚村支部书记5000元工资,处罚包村干部1000元;若出现多起违章建筑,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进行责任追究。若全年未有一起违章建筑的村,奖励该村支部书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