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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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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篇1

二、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的确定是计算合同工期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日期有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单位工程开工日期、分部工程开工日期。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规范》SL288-2003)中,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要检查项目法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比如应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图纸、征地拆迁等属于项目法人义务的准备工作是否完成,若准备就绪,就可以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发进场通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这个日期作为合同工期计算的开始日期。施工单位接到开工通知后就可以组织人员、设备进场,进行临时工程建设和工程开工准备。待主体工程开工后,申请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开工。工程进场通知是项目法人依据工程准备情况确定的工程开工日期,这里的开工日期是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期。而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开工的主动权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要检查施工的准备情况,比如人员、机械、施工方案、基坑的降水方案等,具备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发出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于2015年1月30日实施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以下简称《规范》SL288-2014),作为推荐性规范,取消了进场通知,直接改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上载明开工的时间,然后再合同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从合同时间的开始计算上来看,新旧规范具有统一性,但从逻辑性来看,《规范》SL288-2014还有再完善的空间。

2.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是工程状况的真实反映和记录。

对工程资料的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作为推荐性规范的《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6)(以下简称《规范》SL176-2006)都有要求。笔者认为,对于工程资料的要求应当是真实、可靠,资料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在满足反映工程实际的条件下尽量减少资料的数量,更应避免重复,尤其是单元工程评定资料,在满足反映工程实际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但是现实中单元评定资料有去简趋繁的倾向。《规范》SL176-2006要求“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在《规范》SL176-2006的条文说明中“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原来的做法是在单元评定表中增加了自检、复检和终检人员的签字栏。而作为推荐标准的《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要求“提供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和施工队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的要求。工程实践表明,过多过繁的资料要求只会减少资料的真实度,因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在对工程检查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3.工程质量检测

检测是了解工程质量的主要手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检测,有施工单位的自检、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在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的自检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跟踪检测、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的理解存在分歧。对于跟踪检测,《规范》SL288-2003中4.2.5条的定义是“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并对该结果确认”。根据此定义,所谓的跟踪检测就是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监督。但是在6.2.11条第3款中又规定“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此外《规范》SL288-2014第4.2.5条对此的定义是“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送样到施工单位的实验室还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明确规定,若是送到施工单位的实验室,似乎又失去了跟踪的意义;若是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这种定义又等同于见证取样。因此,笔者认为跟踪检测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规范》SL288-2003和《规范》SL288-2014定义基本一致,为“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规范中规定了监理的平行检测数量并要求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对于原材料,这样的要求是可行的,但是对土方填筑这样的要求又不可行。原因是若每填一层土方,监理机构都要抽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填下一层土,工程进度将难以保证。若不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就填下一层土,万一检验结果不合格,返工的成本太大,而且使监理处于被动的地位。除非是选择性取样和选择性送样。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土方填筑的压实情况,这种检查设备和方法都比较简单的检测,还是要求监理机构配备自己的检测设备,在工地即时的检测为好。关于见证取样,《规范》SL176-2006第2.0.11条规定“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有关部门规定了见证取样的数量是规范规定的施工单位应该抽取数量的百分比。其中有这样的争议:是以规范规定的某种材料施工单位总的取样数为基数抽取,还是以每个规格、每个批号作为基数,笔者认为应该为前者。这是由于见证取样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实验室存在系统误差,因此规定见证取样。从工程实际看,以水泥为例,水泥的抽样频度为:同一水泥厂、同品牌、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500t为一验收批。按照后一种理解,几乎全部水泥都需要见证取样。因此,前一种理解较为正确。

4.观测资料

水利工程中的观测资料主要指变形观测资料和测压管观测资料。观测资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被忽视。主要表现为水准基点和观测点设置不科学,保护不力,容易被损坏,未能及时进行观测和分析观测资料并用以指导施工。事实上,对于地基处理的人工地基,尽管经过试验检验合格,但是由于试验的尺寸效应和时间效应,往往不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实际,需通过对建筑物的变形观测指导以后的设计工作。对于软土地基的堤防填筑,通过变形观测可以了解地基软土的固结状况,为确定下一步加载的时机和速度提供依据。因此,科学真实完整的观测资料和对其及时分析,可以指导工程施工并为设计提供科学支持。

篇2

第二条本规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种类型。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是全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凡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商品楼等公共事业项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电信、环保等专业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监察和管理,查处乱搭乱建等纠纷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图纸、资料、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办理发放《*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

五、协助管理辖区内由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及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条建立行政主要领导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向规划与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向发展计划局办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正式计划项目通知书》;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齐全;

四、已向*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已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六、已向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书》;

七、已向防治白蚁单位办理《工程防治白蚁合同书》;

八、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

九、已确定施工企业且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十、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十一、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安监有关手续;

十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开工申请表》;

十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单位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评定建设单位同意质监单位监督”的程序,由建设单位(也可委托质监站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所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单位组织验收,质量等级经评定合格后,办妥备案手续,方允交付使用。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定额测定费、交易费、质安监费、劳保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备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条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有条件的可委托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申办《*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区及所在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来源合法(已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四、具备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设备。

第十七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其它项目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八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房屋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建,其它项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条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施工员、施工技术员(工长)或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其资质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初审合格,报*市建设局和省建设厅审批,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工程的验收,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区质监站参加。

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农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建筑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和设备的;

四、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篇3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篇4

【中图分类号】F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158-02

一、

当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及潜在风险

1、理论支持方面

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先天不足,不能充分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建筑市场实际情况,亟需完善。监理定位模糊,处境艰难,什么都要管,却什么都受方方面面的制约,权责极不一致。有人开玩笑,按照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监理承担的质量安全终身制责任,工程监理已经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替罪羊型高风险职业。

2、招投标方面

当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招标均为最低价中标,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以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作为优选条件,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许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互相压价,导致恶性低价竞争。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理取费的标准远高于目前的市场价,甚至监理行业协会也明确统一规定了各种规模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最低指导价,但是在种种幕后运作的过程中,监理合同价格最终依然是实实在在的最低价中标。这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只能偏低,服务质量当然下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整个监理行业形象欠佳,恶性循环,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

3、监理单位现状

目前,我国的一线监理人员来源主要为设计、施工等基建和相关管理单位退休临时招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进入门槛较低。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能力强的因收入低、长期出差和环境条件差等问题留不住)。老的老小的小,老的经验丰富但观念陈旧且无继续学习的动力和能力。小的刚刚踏入社会,毫无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根本不能满足监理岗位要求,这与监理工程师高智能、高技术的服务要求远远不相匹配,难以取得监理成效。

二、监理过程中规避风险的一些技巧和经验

既然“江湖”这么险恶,而且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只能期待国家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断然措施,治理和整顿建筑市场乱象。但我们也要看到改善这个行业的境况还需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了生活,我们只能面对,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利用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尽力的去规避这些风险,改善工作环境,将风险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本人长期工作在工程一线,作为监理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结出一些规避风险的技巧和经验,仅供大家参考。

1、全力配合业主方做好工程前期的相关工作

目前国内监理主要是做项目实施阶段和试运行阶段的监理工作,但也有些业主会在合同中要求监理尽早进场,利用监理工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行业特点和基建程序,有丰富的管理和技术经验,帮助业主进行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和开创局面工作,这是一个双赢的举措。对于监理来说,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了解和影响业主方的运作模式,熟悉业主方的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对初设或施工图纸提出监理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帮助业主选择好资质合格,业绩优良,行业口碑好,实力强,不大量分包的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同时,在业主方办理前期相关报审、报批、报备手续时,尽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

2、工程实施初期监理工程师要通过有效的工作表现,充分展现技术及管理能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威信

监理工程师初期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对监理工程师做好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所谓行家一伸手,便知有没有。通过有效地工作表现,就会得到业主方、施工方的认可和信服,就会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这一阶段监理工程师主要做好如下工作来规避相应风险:

(1)创立规范有效的办公环境,确定工程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监理工程师进场后,应该迅速建立良好的办公环境,室内清洁、制度上墙、统一着装,人员行为规范等等,充分体现监理单位良好的精神面貌,给业主和施工方以好的初步印象。同时,配合业主尽快明确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和完成监理相关制度要求,确定工程管理运作模式,统一规定采用的工程监理表式、各项验评资料格式以及管理资料运转流程,为工程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2)严格控制开工条件

一个工程或单位工程要开工,必要的质量安全技术、材料、机械、设备、工器具等准备工作必须完成,管理、施工、特种作业等人员必须到位。一个做不好开工前准备工作的施工单位,一定是各项实力不够、准备仓促,存在诸多问题的队伍。因此监理工程师通过严把开工条件关来约束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也会尽早暴露个别较烂的挂靠队伍,有效杜绝其草率施工,粗制滥造,既成事实的风险。

3、认识到协调工作的艺术和重要性,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

正确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积极稳妥的协调解决各方之间的各种问题矛盾,是监理工程师必须要认真面对和妥善处理的。

第一,监理是受业主委托授权,依据监理合同来进行现场的管理,尊敬业主自然是必要的,但监理又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的一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通常不懂工程项目管理,对业主提出的问题,要做到耐心解释。对于业主的违规行为,要敢于指出并说明利害关系,态度要不卑不亢,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业主的困难,要尽全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重大及敏感问题处理决定前,要征求业主方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再正式发出。这样有能力、有经验,即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公正无私的监理工程师,最终是会得到业主信任和支持的。

第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永远不是施工的组织者,不能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施工方法,但可以利用自己丰富的工程经验,给施工方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供其参考。在实际工作当中,既要讲原则,又要避免死搬教条。必须做到尊重他人,以理服人,以技术能力和经验为底气,以事实和数据讲话,切忌态度生硬、乱发号施令。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保持良好工作关系。应该认识到关系搞僵,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但有一条,在大是大非之前,必须把握好原则,否则监理工作将会失去方向。公正客观、专业尽职的监理工作,是一定会得到施工单位认可、配合和尊重的。

4、重视资料的形成过程及整理,确保完整真实有效。

监理资料可以真实的反映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是监理工作质量的体现。监理资料主要是由监理工作过程的记录和痕迹形成的,也是监理单位保护自身、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绝不能忽视。监理资料贯穿工程实施全过程,做到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分类有序,将充分显示监理单位的软实力。有些监理单位,不重视过程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程结束后再胡乱瞎编,一旦遇到质量、安全问题,因资料弄虚作假,将有口都说不清,往往承担一些本不属于自己的风险责任。

5、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个人素质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较高的学历、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胜任不断提高的职业要求,这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另外,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因素,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因此,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应成为监理单位的常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品质恶劣、无责任心、能力不足、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等等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单位形象。

三、结束语

本文从四个大的方面介绍了当前监理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潜在职业风险,并根据多年一线实践工程经历,总结出一些规避风险的技巧、经验总结和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为防止监理执业风险提供一个可借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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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差异性与原因

1.1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首先,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工作面向的对象有所不同。工程监理监管的对象是施工单位,在监理工作的实际开展中,需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标准,来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管控。此外,监理工作还要遵循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条约,在处理施工问题时,不能脱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而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则要大的多,需要监管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建设企业、施工材料生产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等,因此项目管理工作受到的制约更多。其次,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涵盖的范围大小不同。工程监理主要存在于施工阶段,主要作用是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施工流程。这也意味着监理工作对其他环节的监管较为薄弱,例如工程的设计和后期维护,是工程监理不能发挥作用的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几乎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内容,都在项目管理涵盖的范围内。具体来说,工程设计的科学性、施工材料的采购、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项目预算成本等,都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内容。

1.2存在差异的原因

首先,工程监理管理范围有限,不能够对施工进行全面监管。这就使得监理单位对施工实际情况了解有限,尤其是在工程设计阶段,以及后期维护环节,监理单位无法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外,目前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高水平人才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而专业能力不足的工作人员,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导致监理工作达不到预期目标,限制了监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我国监理体系还有待完善,企业对监理工作的重视不足,使得监理企业中人力资源的配置不科学,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无法高效接轨,两者间的紧密联系没有得到体现。其次,目前与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程度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代建筑行业的起步时间较晚,尤其是工程监理相关的理念是近年来才引入的,虽然国家有心要强化工程监理工作,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还有待深入,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阻碍。除了监理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执行力度也较低,而且由于建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监理制度需要及时的更新改进,否则监理工作的公平性会遭到质疑,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部分监理人员在处理工作时,应对能力不够,使得监理工作较为死板。

2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有效途径

2.1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合理完善

对于市场准入制度而言,其自身的建立与完善,会对工程项目管理开展的有效性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而且也是工程项目管理有效发展的合理措施,因此,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重视,并在这一方面投入较为充足的资金,以此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性。现如今,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在人力资源方面较为紧缺,尤其是专业性较高的监理人员,而且在监理取费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基于此,我国需要提高对监理人员专业素养及业务能力的重视程度,并采用合理的措施,如开展专业培训或者讲座等活动,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素养,同时还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就要将从严处罚,提高工程监理的科学性。

2.2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引导力度

在社会生产建设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虽然工程项目管理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工程的项目,服务于工程自身,但这离不开企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者科学合理的决策。因此,政府部门要对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控,规范整个行业发展方向,尤其是要重视对监理市场的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解决监理行业中的弊端,调整监理工作模式。此外,还要制定相关政策,便于监理行业引进人才,而且要严审监理企业的从业资格。此外,为了保障监理企业的茁壮成长,政府要促进小型监理单位的合并,优化市场的结构,推动监理工作与项目管理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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