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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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一、目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局限性可能使法
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分析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我国法学界一直有分歧,有人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认为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5]还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与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其理由如下:第一,通识教育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求。首先,从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具有多元性,可能去公、检、法部门从事与法学专业完全对口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或与专业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法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就学生个体而言,其将来是否会从事法律职业是不确定的,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院是无法确定单个学生毕业后是否必然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上两者均要兼顾,即应该提倡通识性教育,不能是纯粹的职业性教育。再者,就社会需求而言,法律通识人才也是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当忽视这种社会需求。李岚清同志曾提出: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法学教育亦不能例外。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和涉外法律事务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很多复杂的问题靠单一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无法解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顺应时展的需求将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识教育,培养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另外,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虽然法学本科教育机构不尽相同,主管部门也不完全一致,但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大同小异,我国法学教育的这些共性为统一实施本科法学通识教育奠定了基础。[7]第二,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学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法律工匠”,它是以培养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者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在教学上重条文解说,重实务训练,轻法学理论研究,轻法律精神的传播,轻思辨能力的培养,这种解说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将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会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批判和怀疑精神,导致学生缺乏法治信仰,缺乏法律涵养。由于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它天然的具有滞后性,它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在碰到法律没有调整的社会现象时,法律工作者必须利用法律素养,法律的思辨能力来解决问题,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能力培养。同时,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因为忽视理论研究会造成法学理论型人才出现断层,使法学教育难以延续。苏力教授说过,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单纯的职业教育是无法达到这个目标的,因此,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需求,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自2002年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的形式一直采取一次笔试,过线合格的方式。共四张试卷,每卷分值为15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观题考卷,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卷四是主观题,主要是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占总分的75%。知识覆盖面广,但主要是考查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兼有少量较浅的通行的理论。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式与内容的局限性可能使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司法考试大量的选择题的设计使得考生把大量时间、精力用在死记硬背上,用在训练选择题答题技巧上。我们都知道选择题,无论是单选还是多选或不定项选择题,它们都是给定选项,考生从既定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考生在进行选择时是被动的,而司法实践,哪怕是最简单的案件,也需要法律职业者对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这个过程是主动的,需要法律职业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分析、判断能力,而不是如做选择题般从他人给定的数个方案中选出正确答案。司法考试采取单一的笔试、大量选择题的形式,无法检测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司法考试也难以评测考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虽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了职业道德,但对职业道德的测试,也是做选择题,考生只要背诵相关的内容就可以通过,考生是否真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考试是难以评测的。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最终会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法学本科教育既定的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即便是作为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这一目的也难以实现,因为目前司法考试局限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检测出考生的法律能力。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者其法律能力未必高,由此可见,目前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将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二、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面临危机暴露出法学院本科教育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院培养人才结构趋同,普遍档次不高
在清华大学执教的香港学者何美欢认为,中国大学法学院还不能培育出大量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产品只能囤积在中下档次[3]。其所谓高端法律人才是指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国际化的法律人才。虽然她对法律高端人才定义似乎过分狭隘了一些,但其关于我国法学院本科法学教育层次的评价还是比较中肯的。就目前国内各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输出人才结构来看,基本是趋同的。高端的上不去,低端的下不来。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普遍都存在高不就,低不成的尴尬局面。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个学校课程体系安排、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基本上完全相同,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没有自己的特色,拉不开档次。
﹙二﹚法学本科教育注重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说,法学院本科教学任务不应是将一切现存内容传授给学生,而是装备他日后终身自学。由于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持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所以学生课堂学习到的知识总是做不到与时俱进,学完了一门课程,其掌握知识相对速发展经济社会而言也可能已经过时了。可目前,所有大学法学院以教授法律知识最大化作为教育目标。这表现在本科课程体系安排上,注重数量,而非注重质量。基本上国家立一个法,就开一门课,甚至一门课分拆成为多门课,学生永远有选不完的课。整个本科教学活动就是上课、考试、结业拿学分。所以,基本上未等到学生出校门,学生就把其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全部都还给学校了,而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灌输的恶习,缺乏独立思考和积极学习能力,所以,在用人单位面试时,一遇到自己课堂上没有学到的,就一问三不知了。
﹙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空泛,不切实际
从以下三所著名高校法学院对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描述可以看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目标非常空泛,不切实际。三所高校法学院都提出,要在法学本科阶段让学生打下坚实﹙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实践证明,在法学院大学本科阶段,学生根本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这就是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接受法学本科,而教学科研单位也不接受本科生的原因,即便是某些教学科研单位接受法学本科,也没有一个将它们放置在科研单位的。由于目标定位就偏离了社会需求,所以各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普遍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自然在课程体系规划上也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目标导向,我们教授给学生的东西严重背离了社会需求,脱离了实际。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就指出,目前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已经很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和世俗化的社会需要;二是不适应中国农村社会的需要。“我们讲的、传授的仍然大多是书本上的知识,大多隔离了或过滤了现实中的复杂。我们对社会中的许多新问题缺少研究,尽管教授的头衔可以使我们有身分在这些问题上侃侃而谈。我们的许多法律命题仍然是无法操作的,甚至一些比较成熟的法律领域也还是比较脱离实际的,更不用说另外一些所谓法律理论学科了。”[4]三所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比较上述问题在学校课程体系规划与设计上体现出来的病征就是:1.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安排与社会需求脱节,课程体系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指向。学校学科建设、教学设施、师资配备与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安排等缺乏一个系统的规划与协调,相互脱节,导致本来稀缺的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如图书馆每年采购大量新书,但教师科研、备课、学生自学却难以找到可用的资料;有的学科师资冗余,为满足学校教学量考核,教师之间为争课上而明争暗斗;而有的课程老师奇缺,无足够师资开课;把学术上门派之争带入了课程体系安排,本应属同一门课程,分别有好几个学科重复开课,各取所需,从而导致知识和技能训练支离破碎。2.老师开课与学生选课都具有很大随意性和盲目性。课程体系设计上不协调、不系统;就老师而言,开课随意性很大,备课具有盲目性;而对于学生来说,缺乏明确的职业发展目标和学习目的,选课和学习都具有很大盲目性,难以根据自己兴趣和职业发展规划接受到系统训练和基本素质与能力的培养。3.盲目追求特色而忽视了各个学校教学资源禀赋。学校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结合社会需求和自身资源禀赋,在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配备与课程体系设计上缺乏连贯性,盲目追逐时尚。所以,法学院学生大多数呈现一个奇怪的知识结构:一方面能对“前沿的”、深奥的东西如数家珍,滔滔雄辩;另一方面对基本知识却只有单薄的、贫乏的认识[3]。4.课程体系设计是静态的、僵化的,脱离了社会需求实际。1995年参与教育部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规划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感慨说,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报告中所列举的所谓法学院应设立的核心课程就完全忘记了“农村”[5]。实际上,所有法学院法学本科现行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都是闭门造车弄出来的,而且几十年如一日,没有根据社会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二、问题的症结
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思想认识上不足的原因:
﹙一﹚教育资源配置上“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各高校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设定与规划更多的是取悦上级主管部门的评比,而非满足市场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学院输出本科毕业生看作是“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输出,我们就可以看到整个生产过程根本就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而且真正的生产者———教师在整个生产环节上也只充当一个装配工的角色。法学院招生计划与规模的制定、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的安排、培养目标的确定以及教师考核等都是由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但在一线生产者和市场需求方却没有参与教学目标制定、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人才市场需要多少法律人才,需要什么样规格、品质的法律人才,不同需求客户对产品或服务有什么样的偏好和特殊需求,管理部门根本就无从获得准确的需求信息,而一线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教授﹚既没有参与市场调查,也不参与产品开发与设计,上什么课、怎么上,都是管理部门说了算,管理部门对教授们工作考核也是采取机械化的量化指标,如发表了多少论文,上课多少节课时,指导了多少学生等,部分学科不分专业,整个学校完全一致。生产与需求脱节是学校生产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设计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把技能教育等同于实务技巧教育。自称对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了十几年,且亲身历践投身于大陆法学教育的香港学者何美欢教授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因为教育界都将法律专业技能教育简单地等同于“律师技巧课程”、“案例课程”、诊所教育等。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技能与知识的区别、智能技能与实务技能的区别。这表现在法学院培养出来学生缺乏两种重要技能,一是只懂得背诵理论而不懂得活用理论;二是只背得法条,不懂得分析、归纳和评价法律,只会陈述法条和复述别人的观点,不懂得识别及组织不同的观点来形成新观点[5]。2.将通才教育等同于教授的法律内容最大化。高校法学院普遍将传授法律知识最大化作为目标,课程开设越来越多,教材也越来越厚,而学生自学和研读时间却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老师课时考核量不断增加,而课外辅导以及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却缺越来越少,老师疲于应付不断增加的课程和完成不断增加的课时工作量,授课质量提高方面所下的功夫也就自然越来越少,老师完全变成作业线上的操作工,自然无暇顾及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上的创新。3.把专才教育等同于专业知识教育。其结果是学科划分越来越细,而学生能力越来越弱。这表现在学生普遍高分低能,学校出具给学生的成绩单在社会上公信力日渐下降,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时普遍采取成本非常昂贵的海选方式,学生求职应聘成本也不断增高,匹配成功率非常低,学校在人才市场的品牌始终无法树立起来。
﹙三﹚行政主导自上而下,课程质量评价体系脱离社会实际和社会需求,导致学校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上浮华之风盛行。目前,各高校精品课程评比等都是在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这样评比导致了一种高校在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浮华之风盛行,学校资源和老师精力大量投入到各种各样评比上,而不是用在课程质量和改进上,这进一步助长了高校法学院在课程体系设计、安排与评价上严重脱离实际,背离社会需求的倾向。
三、改进的策略与措施
长期以来,高校法学院都把法学本科教育与我国法治建设崇高使命紧密联系起来,法学院要把培养“法治”“卫道士”,所以把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拔得非常高。即便是学生毕业走向社会,面临就业困难,学生和学校总是以我国法治水平不高,用人单位还没有认识到法律专业人才重要性等来安慰自己。对于毕业学生在基层用人单位表现不尽人意,学生和学校总是以基层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用武之地来为自己的自尊“解套”。面对目前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许多法学院都以学生不愿意到基层,或基层没有为法律专业人才提供就业环境而为自己开脱。上述这些似是而非的开脱都不能回避一个残酷的现实,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必须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如果我们输送出去的毕业生不被社会接受,法学院存在的合法性就理应受到质疑。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教育理念、培养目标以及课程体系设计都进行全面检讨,只有培养出来的人才在人才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教育才能称得上成功。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苏力指出:“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也正处在一种知识转型时期,正从一种‘大词法学’转向更为实证的法学,从意识形态主导的法学转向更为技术化、社会科学化的法学。法学院在许多部门法的教学上,无论是课程、教材、教授方法,都正处在一种新的重建阶段。现时法学院的教育,包括法学院自认为最擅长的理论教育,无论是对于在校的本科生还是对于接受培训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智识的吸引力,也缺乏实践的操作性。无疑,缺乏智识吸引力也许与法官的文化知识偏低有关,但必须承认,更可能与法学知识的陈旧有关,与法学教授的知识老化和讲授方式死板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法学院传授的知识仅仅是不适应中国发达地区和工商社会的需求;应当说,我们的法学教育传授的知识同样不适应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事实上,尽管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然而我却真的不知道我们目前的法学教育究竟适合哪个地方的需要。”可目前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都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我们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甚至从心理上拒绝接受这样的客观现实。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的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必须修正自己的目标取向,即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来规划法学院本科教育目标、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设置,相应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说:“我们还应当调整法学毕业生的标准,把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律和司法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以市场﹙包括法律实务和法律学术的市场﹚作为合格与否的标准,以能否解决中国的问题作为合格、不合格以及优劣的标准,而不是以某种抽象的概念作为标准。也许我们的法学院还应当注意吸收法律实务人才进入法学院的教学队伍。”[4]为此,在不触动现有教育体制的情况下,法学院本科教育改革应当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法学院培养人才策略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从本科课程体系设计着手,进行改革,寻求突破,作为当前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路,具体而言,笔者也认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在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上,充分让需求者参与,或通过适当途径充分了解和反映社会需求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法学院招生计划、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目标,配置教育资源,使学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选择能够充分与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匹配起来。在目前情况下,学校应该有专门部门对社会需求进行调查,对往届毕业生去向和在单位工作表现进行跟踪反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人才需求做出预测,并对我国现行学校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进行评估与检讨,结合本校教学资源禀赋设计本科课程体系,配备教育资源,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①。
首先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是为适应计划经济而制定的,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与规则相悖;已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也不够完善。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资料,我国现在有2000余条法律、法规与WTO不相适应,应该予以废除或修改。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颁布一批与 WTO 相配套的新的法律、法规。WTO 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其次,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够熟悉 WTO 规则,参与对外谈判,签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型的政府官员。从的情况来看,这种能够适应WTO 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同时,按照我国在加入 WTO 议定书中已作出承诺,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准许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城市设立代表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律师及律师的后备人才必须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律水平去迎战。但是,目前具有这样资历和水平的律师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加速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种新的机遇与挑战。
第三,对我国法学教育扩展和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在加入 WTO 的协议书中承诺对教育市场开放,允许成员国的教育机构来我国从事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中拥有控股权,允许外国的专家来中国从事教育,担任教师。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市场,外国人一向十分关注,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一些外国法学院来中国与我们的法学院校联合举办中国法律讲习班、法律硕士班等。同时,也有大批的外国法学教授来中国从教。这种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它不仅可以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注入大批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外国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这无疑可以促进和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发展也必然会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引起一场变革,诸如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学、教学等方面的改革。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主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 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 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 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从而使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即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 5%,受过法学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有人说,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现在中国的法律、法学教育界有一个怪现象,即一些政法机关没有或很少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士;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十分明显,这不是法律人才过剩,而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占据的岗位。事实上,我国现在法学教育的规模并非过大,与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如,美国现在有法律院校约250个,在校法律专业学生为12万人, 而美国的总人口仅为我国的1/6.又如,从我国律师队伍的情况来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约30万人,而现在仅有约10万人。每年我国法官、检察官减员为3—4 万人,而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仅为 2万人,尚不能补充法院、检察院的自然减员。这一切都证明,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是过大,法律专业人才不是过剩。现有的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仍需适度稳步地发展。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整个校园人满为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三、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
1.调整办学结构,整顿办学秩序
我国法学存在着多层次、多元化和无秩序的办学状态。应该停办大专、中专以及法律职业高中等低层次的办学形式,改为以法学本科为最低起点。法学本科生源不应限于高中毕业生,应该吸收其他专业的大专或大本毕业生,或者有一定工作阅历的同等水平的人员考入法律本科深造。适当增加法学双学士、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多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法律本科的学制可以多样化,如:4年制:“2+3”的双学士学位制,即在综合大学的二年级学生中招生加学法学的主辅修制:“4+2”的第二学士学位,即从普通高校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二年法学:“4+3”的法律硕士,即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三年法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
减少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压缩办学规模,提高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目前,电大、自学、成人函授等形式的法学大专应予淘汰,以本科为起点,并且要适度压缩控制办学规模,防止过多过滥。目前,一些成人教育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毕业生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含金量不同,差距较大。这类毕业生数量大、质量低,对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造成很大的竞争和冲击。
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法学硕士生的招生,增加法学博士点,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按法学(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适当控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专业数量和招生人数。大力扩大法学第二学位、法律专业硕士的招生,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近几年兴办的法学专业,应尽快进行专业评估。对于不符合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目标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应予以停办。
2.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挂钩
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的入门门槛。各级法律职业人士必须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允许非法学毕业的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状态。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要取得学士学位,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资格者,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性工作岗位。在进入具体岗位之前,还应该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可由职能部门与有关政法院校共同进行。应把法律培训视为后续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延伸。
3.地制定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院校究竟要培养什么人,如何才能使学生适应的需要,这是学校头等重要的大事。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这里,首先强调的是基础素质,即思想、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政治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一句话,是法律的卫士。不唯权、不唯上、不谋私利、公正谦明、刚正不阿。法学家也应该是关心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家。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现代法律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来自于社会,是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全面认识社会,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的动态,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等都是现代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法学本科生不仅要的,还要学习一定社会学、管、经济学和科学知识。使其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全面发展。
其次是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日益完善,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该必修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课程。这些课约为十四、五门,属于专业核心课程。在必修的核心课之外,应该扩大选修课。法学专业的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研究方向,可以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学校应为每一个专业方向规定一组限选课程,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例如,选择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必选“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海商法”等课程。在此之外,应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总和应为专业核心课的二倍。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学生的个性;即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学生的不同特点。学生毕业后,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环境里从事一般性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长从事某一个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这样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的需要。法律专业的学生才能有广阔的就业机会。
再则是能力素质。要培养学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培养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继续深造,将来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书呆子,是不会受社会欢迎的,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能力。
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应该面向世界,注重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的法律人才应该能够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具有在国际大舞台上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因为,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在经济贸易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入世”。法学教育承担着为“经济的法律入世”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法律专业本科生应加大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律课程的学习。加大对外语的学习,努力提高外语水平,能够运用外语和国际法知识同外国的同行、对手进行交流、开展工作。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应保留或增设“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专业。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1998 年全国专业目录调整时,不分具体情况、把原有的国际法专业(或国际经济法专业)统统砍掉,实行一个大法学专业的做法,不一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有一定灵活性。
4.改进办学模式,变一统天下的公办大学,为公办大学、中外合资办学、公办民助大学和民办大学并行的办学模式
入世后,允许外国人来华投资办学,这就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外合资办学,不仅吸收了外国的资金、设备,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外国法学教育的和,引进了外国的师资和教材,以及先进的管理系统,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挑战。我们在中外合资、合作办学过程中,既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的东西,又要抵制外国文化中的糟粕;既要保留我国法学教育的优良传统;又不能因循守旧,一味地排外。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学才能跻身于世界法学教育之前列,才能实现法学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一)法学毕业生已不受实务部门欢迎数量庞大的法律院系中已有较长的办学历史,但就整体而言,几乎仅仅是数量和规模的扩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的方面并无突破和提高,可以说在这方面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尝试的状态,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的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种类项目繁多、学科设置的紊乱和狭窄,本身就说明我们对于法学教育认识上的模糊和设计上的随机性。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至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法学院学生也对法学院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的潜在影响和现行教学模式的陈旧。新兴的民办本科法学教育,数量不多,办学时间短,经验积累欠缺,在办学定位及教育模式上大多借鉴模仿公办法律院系的已有做法,并无实质上的改变,有的院校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甚至不顾法学教育本身的应有规律,连法学教育界普遍认同而又硕果仅存的有意义的做法随意放弃,拔苗助长。这种在表面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短视行为,在民办院校法律院系别明显并已运作多年,造成其毕业生既无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因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而不适应法律实务的最低要求,也不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毕业生竞争的能力。实事求是地评价,近年来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并不是成功的,如继续维持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在激烈的竞争中必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发展之路也会越走越窄。
(二)报考法学专业人数逐渐减少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导致学生学业成本提高,法学专业报考率逐渐减少。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成为学习法学的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法律院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每年有几十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仅有7%-8%,其高难度和低通过率使全社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公认为“中国第一考”。通过这一考试,能够把国家非常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律职业队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的状况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学子们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严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过关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意面对的。其他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机会则相对较大,就业压力也相对宽松。因此,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从职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将会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逐渐变为“冷门专业”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整体上面临困境和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形势下,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师资、经费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尤为严峻,但民办高校本身办学方式灵活、负担相对较轻的特点,使其在某些方面较公办院校更有优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静分析,通过积极改革和苦练内功,民办法学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出路的。
二、教学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的确立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实现从职业技能型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从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转变。
(一)以往办学定位与实际运作的脱节民办法学高等教育在创办之初,均是从专科层次开始的,本身应定位于职业技能型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等)为目标,突出职业技能的特长。但这些年来,各民办法律院系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及教育模式等方面,均力争向公办法律院系看齐,以求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教育市场中与公办法律院校争夺市场份额。在办学之初,对一些向往法律职业而对于法学教育现状及社会需求并不十分了解的考生及家长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其潜在的隐患日趋暴露,如教育资源缺乏(优秀师资)、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脱节、毕业生综合素质较低、动手能力不强、就业困难等,已较大程度影响了考生报考的积极性,这正是办学定位与其运作严重错位导致的不良后果。民办法学教育进入本科层次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找准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问题。
(二)民办法学本科的应有定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定位总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其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也有所不同。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通过培养法学硕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律阶层,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定位于该层次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少数综合性法学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学型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技能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法律通才为目标,造就能胜任大量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企事业单位法务骨干,为国家和社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其三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即传统的法学专科教育,以培养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辅助型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这三个层次的法学高等教育定位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可能兼有两种办学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应用型等,以一种办学定位的功能为主,兼有另一办学定位的功能;如教学研究型教育机构,一方面以培养复合法律通才为目标,同时兼有为研究型法学理论人才培养苗子的功能。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国家法学教育的总体形势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来确定。我们认为,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过程中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科教育均有所不同,而又兼具两方面的特色教育。一方面努力使部分优秀毕业生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使暂时未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能以其法律职业技能的优势迅速胜任辅法律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得力助手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办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的学生同台竞技的能力,使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学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课程设置的整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法律院系,其毕业生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率极低,这所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教育水准,则法学本科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幅降低。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从来没有规定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指标,但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广大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已将这一“中国第一考”的通过率认同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了。这一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民办法学本科院系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围绕其进行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调整,同时对其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比重进行调整,使之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这种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务实的。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完成的14门核心课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将这14门核心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知识衔接的先后规律,以几近相等的课时与学分将它们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期,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从而完成法学本科教育。这种多年来已成定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表明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接轨的可能性。另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又存在与14门核心课程以外的内容,如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范等。同时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几门课程的内容所占分值极大,几乎是国家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半,而其他课程内容所占分值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分,如宪法、国际法、法制史等。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门核心课程的学时与学分的做法,显然不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应当调整。
(一)核心课程群的建立将14门核心课程及相关的选修课整合组建为5个课程群,同时增加一个14门核心课程未包括而国家司法考试又必然涉及的内容为一个课程群,共6个课程群。它们是:民商法课程群、刑法课程群、诉讼法课程群、理论法学课程群、法律实务课程群,国际法课程群。在每个课程群中确定2门核心课程和2至4门应用选修课,规定学生对每个课程群必须选够一定的学分,以防止偏科。按课程群组建教研室,确定学科带头人,建立教学梯队,使各课程群的教学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强的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杜绝广而不精的“万金油”型教师授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比重的调整在6个课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课程群中核心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其学时学分在法学本科全部课程的学时学分中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当,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学本科院系中已开始尝试,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且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广西大学法学院,作为地方性一般院校,经过这种调整后,其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广西的一倍,也超过了全国平均通过率,其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也均超过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