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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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近年来,各个城市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积极探索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实行生活固废处理、餐厨垃圾收运、“三乱”清除、道路清扫保洁等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广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开展文明示范路段创建;不断深化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推进行政执法综治化,提高城管执法效率;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中,既要清理、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和设施,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解决好群众买菜难、吃早餐难、垃圾处理难等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将创建过程变成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过程,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了保障。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边缘地区及部分市区内都存在死角、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薄弱的现象,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机制没有建立,没有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环卫经费不足等问题。在城市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乱丢垃圾现象较为普遍;同时还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环卫工人人员编制缺少、招工难、队伍老龄化、工作环境差、经费压力大、管理机制创新不够。市区停车秩序、犬类管理等等都是目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途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其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生存环境、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就是维护城市无形资产,抓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是搞形象工程,而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一项“民心工程”。随着城市建没的快速发展,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环卫管理体制不顺。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部分采用三级管理体制,环卫部门负责大街主路的环境卫生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管理,居民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中小城市发展的要求。
(2)市民环卫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由于城区市民的文明程度高低不同,公共卫生意识不强,占道经营、探头经商、流动销售、乱设摊点、乱扔垃圾、乱贴乱画,楼前楼后乱搭乱挂等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型市场、偏僻巷道、车站更为突出;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
(3)环卫管理责任不明。随着城区面积的不断拓展,在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上市、区、街之间交叉重叠和管理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些公共地段的管理上,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直接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工作生活。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或多或少存在,就近倾倒和乱倒问题比较突出,给城区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并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不适应。
(4)城市规划不合理。大部分中小城市在旧城改造后和新区建设时,环卫基础设施没有同时规划建设,造成选址难、建设难。已经建成的设施既不配套,分布又不合理。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合理和利益驱动,原有的公厕改装成了门店,城区公共厕所少。露天垃圾站点由于长时间暴露在外,晴天灰尘飞扬,雨天污水遍地,影响市容观瞻。
(5)环卫队伍发展不平衡。大部分中小城市大街主路由环卫部门专业队伍管理,在管理上质量标准、要求、考核等方面比较完善规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清扫保洁队伍,由于受种种因素制约,人力不足,投入不足,设施不足,致使背街小巷脏、乱、差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
2 解决对策
(1)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单靠一两个部门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可由政府出面,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按规定吸收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提高保洁管理水平,力促城市清洁卫生。
(2)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市“万人保洁”活动;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的画廊、公示板等载体,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3)明确职能职责,建立环境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环境卫生要集中管理。一个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的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一家管理,责无旁贷,出现问题也应由环卫部门负责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才能彻底根治城市“脏、乱、差”。街道办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内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街道办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内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公司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
(4)加大协管力度。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一是建立疏堵结合机制,整顿市容市貌。对违规违章临时建设物要一律拆除;对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遏制;对店前名称广告和户外广告要规范,统一制订标准。二是建立建管并用机制,整顿流动市场。对街头市场、马路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有店的必须坐商归店,无店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摊贩必须进入市场,或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严禁出店经营、乱摆摊点、游散经营。三是建立封闭管理机制,整顿施工场地。所有临街的建筑工地都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作业,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临街面。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必须签订建筑垃圾卫生的清运管理合同,并缴纳保证金。四是建立齐抓共管机制,整顿环境卫生。狠抓文明创建活动,搞好各单位机关卫生、家庭卫生的管理工作。
(5)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目前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部分生活垃圾被直接填埋和处置,不仅生活垃圾中可利用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还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基至成为疫病传播的发源地。因此,要把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纳入循环经济轨道,针对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问题,实行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按照密度要求建设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摆放垃圾箱(桶),根据不同情况建设小型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输和处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统一处置,逐步把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加大对垃圾收集点建设和垃圾容器购置投资力度,村村设置垃圾箱或小型中转站,集中收集,集中运输,集中处理。全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转变垃圾末端处理为从源头抓起的全过程整治的认识,使之达到资源低消耗、高产出、低排放的目的。
总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关系到人民的安康乐业,要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创建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的形象与品位。
参考文献
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体,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等从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各方面发展的总体水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现代化的稳定城市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环境质量的好坏严重影响着我国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对于维护共同卫生与安全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及保障。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我国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还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发展速度,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在未来的工作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城市的公共卫生与安全,从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规划不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城市在加强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做好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造成基础设施选址、建设难度较大。同时,很多城市的环卫设施分布不合理,部分地区基础设施过分聚集在一起,而部分地区的基础设施相距过远,不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另外,各种露天垃圾站的存在,既污染了环境,又影响了城市面貌。
(二)对城市环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就目前来说,大部分城市都把关注的重点置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方面,而忽视了城市的卫生管理工作,导致城市环卫工作不到位。也正因为如此,城市用于改善环境卫生建设的资金相对较少,不利于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城市环卫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职能部门配合不合理。城市的环卫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包括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街道管理部门等。只有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城市的环卫管理工作才能充分落实。但是,目前来说,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配合工作不到位,导致管理效率较低。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当前我国的城市环卫管理工作漏洞较多,不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效性的措施
针对当前环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笔者提出了提高我国城市环卫管理工作实效性的相关措施。
首先,要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划,确保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在环卫工作的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仔细审查相关单位的建设规划,看其是否合理。同时,要对所有环卫工程的设备安全合理与否进行审查,尽可能保证所有设施合理得当,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其次,要十分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将城市环卫管理工作摆在城市发展的突出位置,提高重视程度;要加强城市环卫管理工作的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管理才能充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再次,要完善城市环卫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以尽快解决管理难题,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例如,要加强分级管理工作,分为“市、区、街道”三个部分。这三个大的部分负责的范围不同,市级的管理单位要对整个城市的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区或者街道负责的区域则相对较小。当然,这三个部分并不是各自为政,而是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城市环卫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优化管理手段,采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例如,可以运用生态补偿机制,对于那些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企业一定的罚金处理,或者分配给他们具体的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的任务,确保环卫管理工作的落实。加快治理城市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人员的不懈努力与支持。
四、总结
科学合理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利于优化城市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各个城市应该十分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同时,每一名城市人员都应该认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严格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保护周围的环境。相信未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之下,我国城市的环境质量一定会大有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景.基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企业导报,2012(17).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创新城市管理体制,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健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通过建立区、街、居三级管理体系,实施责权利统一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突出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强化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形成区级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部门齐抓共管、居委会协同配合,左右衔接、上下联动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新格局,努力把我市城市建成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社会文明、经济繁荣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本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城市环境卫生全方位清扫保洁的工作思路,按照费随事转、人财物相随、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通过强化各层级之间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实行分级分权的属地综合管理,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
三、具体实施意见
(一)建立长效管理的新机制
通过实施理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将全市背街小巷和主干道环境卫生由市里单级管理转变为三级管理模式,即通过划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责任区域,明确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范围和职责任务,切实构建起区级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部门齐抓共管、居委会协同配合,左右衔接、上下联动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新格局。
1、认真落实管理职责。按照条块结合、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清扫保洁行为,保证各街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落实,对广大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置,坚持做到日常管理到位、规范整治到位。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背街小巷和部分主干道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要履行对社区居委会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的清扫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3、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要担负起对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责任。要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监督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的质量,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二)全面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清扫保洁任务
1、关于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主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全区清扫保洁面积为300184平方米,其中城南办负责团结路(人武宾馆至新钢中学)、解放路、人民路、通济路四条主干的清扫管理,面积为114489平方米;城北办负责长林路、平安路、茶山路、丰源路四条主干道的清扫管理,面积为100315平方米;袁河办负责团结路延伸段(新钢中学至钢丝厂),面积为85380平方米。
2、关于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对辖区内背街小巷的所有面积实施保洁。同时,要确定清扫保洁模式,是由社区负责清扫保洁,还是对外招投标由清扫保洁公司负责,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区背街小巷清扫保洁面积为1223280平方米,其中城南街道办事处清扫面积为513868平方米,城北街道办事处清扫面积为697674平方米,袁河街道办事处清扫面积为11738平方米。新增面积以后由市、区及街道办事处核定后,另行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相关清扫保洁经费区政府另行确定,但各办事处要承担新增面积的清扫保洁工作,做到任务不变、责任明确,确保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到位。
3、关于保洁经费的测算及下拨方式。
(1)财政经费测算情况。市环卫处移交到我区清扫保洁面积为1523464平方米,按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测算,每平方米街面每年清扫费为1.394元,市财政共下拨给我区清扫保洁经费为212.37万元。
(2)关于临街店面卫生费的收取。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收取。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作业范围内的临街店面、个体经营业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宾馆、酒店等单位的卫生服务费进行统一收取,用于弥补清扫保洁、袋装垃圾收运作业经费的不足。
四、适应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新要求,建立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的新秩序
全力抓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市环卫处的城市环境卫生交接工作,健全、完善街道办事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卫清扫保洁服务机制,有效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组织搞好社区清扫保洁工作,着力抓好社区环境卫生热线投诉的办理和反馈工作,及时有效调处解决辖区范围内存在的各类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问题,坚决防止各类问题的回潮反复,全力确保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努力保持环境秩序的井然有序,真正实现分项包干、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共建格局,确保各项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项项见成效。利用社区报栏、橱窗等宣传阵地,采取入户动员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城市环境清整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好城市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卫生清整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
按照“培训有制度、执法有机制、过程有监督、过错有追究、效能有评估、奖惩有措施”的工作原则,有效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综合执法长效管理责任制,努力在“管理全方位、执法全天候、责任全明晰、整治全到位”上创新思路、完善举措,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逐步消除各街域内违章,对社区内出现的私搭违章、私开门脸、乱摆乱卖、乱圈乱占、占压绿地等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对社区内的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垃圾杂物,及时予以清除。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年3月20日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城市环境卫生接管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起草形成《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接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制定下发《渝水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阶段(3月21日-30日):按照《意见》的内容要求,全面做好接交工作,完成保洁队伍交接、任务移交等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
第三阶段(从4月1日起):按照新的作业管理模式开展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各街域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发生明显的变化,产生显著的效果,实现和保持街域环境卫生的洁、净、亮、美、序。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见成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并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及时有效落实。
(二)明确责任,严明纪律
围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要妥善处理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保证人、财、物到位,实现区、街、居联动,坚决防止和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逐项逐条抓落实,一项一件抓到位,切实做到管理无空白,责任无疏漏,考核无盲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精心组织,平稳过渡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在落实环卫体制改革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确保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既要保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度的落实,也要确保全区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质量不滑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道办事处要努力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做文章、下功夫,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唱响“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主旋律;要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全区人民热爱新余、建设新余、发展新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居委会共同为社区居民搞服务、解难题,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进而形成各方齐上阵、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督查,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