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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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为了配合全矿开展“加强2011年7月份开展“反事故、学规程、保安全”活动,针对安全月活动,采煤战线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三大规程,反三违,反事故入手,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针对活动制定详细规划: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五个到位”量化细化考核为载体,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三大规程着手,以“反‘三违’、反事故”活动为主线,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增强职工按章指挥、按章操作和自保、联保、互保意识,规范作业行为,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二、切实加强活动期间安全工作,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战线要充分利用战线会、班前班后会,立足本职工作特点,认真查处“三违”行为,严格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对“三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大对“三违”的惩治力度。
三、坚持每周二、周五学习和班前班后会职工应知应会、“三大规程”的学习,区队所有人员都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和规程的一般规定。我们按照分专业、分基础、分提高的方法,根据每个工种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并进行培训,我们编制了长期培训计划,要对各工种反复培训使他们应当掌握的内容,最终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他们应当掌握的知识。是提升岗位作业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塑造本质安全人的重要途径。
围绕以上关键工作,一是要合理组织,按照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二是要采取可行措施,全力服务于安全生产;三是现场要保证24小时有干部在岗协调、指挥生产;四是对单位值(带)班情况进行机动抽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五是突出以人为本,关心职工能够洗好澡、吃好饭、睡好觉。
一、改善工人素质的措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区(队)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作业环境和工作思想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
(3)组织区(队)班(组)工人学习有关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不得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进行劝止。
(4)经常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暂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措施加以控制,并及时上报。
(5)现场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全体区(队)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2、区(队)班(组)工人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
(2)自觉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3)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区(队)班(组)长的违章指挥。
(4)正确佩戴、使用和爱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踊跃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二、安全奖罚制度
1、对以下几方面表现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
(2)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做出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上有创新,能解决安全技术难题,或者提出有较大价值合理化建议的。
(4)在安全生产竞赛中成绩优异的。
2、对于在以下几方面出现问题的职工应给予惩罚:
(1)不执行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2)发现隐患既不报告又不处理造成事故的。
(3)虽然没有造成事故,但却有严重“三违”现象的。
三、安全联防互保制度
1、自保,指的是工人与区(队)班(组)签订安全责任状,保证本人安全作业,并承担一定责任。
2、互保,指工人之间结成对子,签订安全互保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互保主要形式有:一是以作业小组为单位结成互保对子;二是党团员和先进个人物与其他工人结成互保对子;三是班(组)长、劳动保护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工与普通工人结成互保对子,或者老工人和新工人结成互保对子。
3、联保,指的是多名工人组成联保小组。例如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和班(组)长结成安全爆破联保小组;爆破工、掘进机司机和支架工结成掘进项板安全联保小组等。还可以与职工家属签订联保公约,通过家属对职工做安全思想工作。
四、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就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求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为准则,是指劳动者在共同的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也是一种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劳动纪律既是保证正常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的需要,更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1、劳动纪律的主要内容有:
(1)遵守劳动时间和本单位规定的作息制度,禁止无故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2)服从分配和管理,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消极怠工和,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在工作时间内,遵守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做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事故,不得东走西窜、嬉戏打闹、聚众赌博及打架斗殴等。
(4)严格遵守安全、操作与作业规程,不准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做到安全生产。
五、“三违”及其危害
“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作业(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任何人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为“三违”人员。
违章作业,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不懂安全常识及技术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及阻止,冒险蛮干进行操作及作业的现象及行为。这是人为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造成矿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煤矿企业对违反矿规矿纪行为的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具有轻微违反矿规矿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指出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令其及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觉改正错误。批评教育的形式可以采用个别谈话,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进行指名或不指名的批评,以及令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口头或书面检讨等。
2、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或矿规矿纪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一定影响或不良后果,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适的经济处罚。其目的是让违纪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中汲取教训,改正错误,以免再犯。
七、煤矿职工职业道德
煤矿职工的职业道德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联系,煤矿企业不同于其他工业生产企业,也不同于服务行业。煤矿主要是井下生产,作业环境差,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不不安全因素多,经常受到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等灾害的威胁,因此,煤矿职工需要有自己特殊的职业道德。面对煤矿企业的特殊性,只要煤矿职工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就会自觉遵守,维护所应遵守的安全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相反,如果煤矿职工职业道德低下,素质不高,就会无视法律法规,违章作业,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一个安全文明矿井必然有一支严格遵循安全职责的矿工队伍,这是对矿工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结语
由于煤矿条件的特殊性,煤矿职工除应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外,还应具有自己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忠实自己的职责,在生产生活中钻研业务,提高技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