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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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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的风险

篇1

【关键词】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房地产为投资标的的产业基金产品,既受到房地产业、金融市场等多重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面临产品本身运作过程中的诸多隐患。一般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外部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或经济周期波动等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导致的风险,一般产生于行业外部,而且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而分散;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内部风险或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房地产项目本身或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出状况等行业内部、企业内部因素而导致的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和加强监管等方式予以消减或避免。

1 系统风险

1.1 房地产的顺周期波动

无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房地产周期与经济周期都有极强的关联性,房地产投资大幅波动始终是经济波动的一个重要来源。历史经验反复表明,房地产的繁荣与萧条周期同步甚至领先于经济的繁荣与萧条周期。当经济处于一轮上升和繁荣周期时,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引擎,通过对上、下游行业带动所产生的产业杠杆效应为经济上行注入强进的增长动力。据测算2009年房地产直接投资拉动GDP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产业杠杆拉动约为3个百分点。

当经济处在新一轮下行或衰退周期时,情况则恰恰相反。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房地产泡沫、90年代的东亚金融危机,以及最近的美国次贷危机则从另一个极端证明了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房地产市场崩溃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冲击。同时,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在逆周期时应面对以下几条具体风险:一是过长的开发周期限制了房地产企业应对经济周期的灵活度;二是银行信贷、预售款、资本市场的顺周期性加大了对开发商资金流的叠加冲击;三是土地价格刚性加大了开发商逆周期投资的风险。

1.2 国家宏观政策风险

由于房地产业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制约。政府对土地出让使用的规定、对房地产租赁买卖的规定、对投资区域的限制、对融资比例的限制以及相关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例如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 of 1986),取消了对房地产投资的合法避税条款,到80 年代末,房地产业陷入了严重困境,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也遭受了重创。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由于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很不规范,而政府的监管也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法规: 一是我国还没有针对房地产信托税收的法律规定,当前信托业务的税收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REITs税收制度的法规缺失不利于信托当事人对投资收益的准确预期,也增加了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创新的决策难度。二是流转税重复征收。具体表现在:信托公司对集合资金进行投资时,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注册公司的名义投入项目,注册公司构成纳税主体,而当投资者获得利润回馈时,还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房产税的征收条件、范围、税率等政策推出的不确定性也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发展过程中不时出现的问题经常出台一些政策法规,虽然能够解决一时的问题,但却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波动,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1.3 行业风险

与其他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也同样要面临市场和自身周期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人口增长、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的演进、自然条件等因素都会对房地产数量、房地产物业形态等需求产生影响。这些供需变化带来的市场波动以及建材价格、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都会影响到房地产价格和租金收益。房地产业自身的周期波动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当房地产业从繁荣阶段进入危机与衰退阶段进而进入萧条阶段时,房地产业将出现持续时间较长的房地产价格下降、交易量锐减、新开发建设规模收缩等情况,给房地产投资者造成损失。最后,由于房地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 在一定市场环境下还可能滋生开发商圈地、投资者炒房等投机风险,产生房地产泡沫。

1.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投资者面临的未来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国家通过调整利率可以引导资金的走向。面对利率上调的压力,经济进入下行阶段,对房地产的需求水平下降,可能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经营现金流。另外,利率上调还会通过利息支出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经营成本,抵押型受的影响要大过权益型,因为它除了投资者本金,还通过负债融资,然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间接投资房地产,这里它们扮演的实际是金融中介的角色,如果市场利率提高和房地产市场萧条同时出现,就很难保证派息的稳定性,而且利率的上升会造成REITs 市场价格降低,从而影响REITs 的总体回报率。为了对冲利率上升的风险,REITs 上市时有时会进行利率掉期等财务安排。在利率掉期安排下,REITs 初期利息支出会较低,但在后期的支出会较高,好处是减少息率上升风险,提高初期的回报率。不过,如果日后租金大跌,可能会使得派息剧减。另外,如果利率上升,对于以投资于居民按揭的住房为资产的REITs,会面临债权人提前还贷引起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2 非系统风险

2.1 项目风险

一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尽职调查及评估失误等原因造成投资的项目质量不高,无法得到期望的投资回报。如果房地产企业把收益率不高的物业放入资产包中,通过周密的“包装”,短期内提高物业的租金水平,以及做高出租率。这样,就可以提高短期价值,在初期收回较多资金,至于后续的经营,则可能缺乏增长动力。而投资者所依赖的,只是物业经营所带来的长期收租权。即使在打包上市之初注入的是优质资产,也并不一定代表这些资产能够永远保持其优质地位,而且还不能避免后续会被注入一般资产的可能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看重的是现金流的稳定,这有赖于资产池的良好运营,包括租务管理、招商管理等。资产利润的开发也是一个重点,如果信托管理人不能根据市场变化灵活的去吸收新的优质资产注入资产池或放弃一些失去价值发掘的资产,带动整个物业的品质不断提升,同时降低运营成本,那么基金就可能面临股价上升乏力、派息减少的情况,进而降低基金的价值。

2.2 管理风险

信托管理人有关的风险主要为以下四类:第一,信托管理人一般是根据资产的价值来收取管理费,如果信托管理人不负责或者缺乏职业道德,很可能不顾品质、不顾回报的收购地产,以壮大旗下房地产组合的总值。第二,信托管理人一般会抽取交易总值的一定比例作为佣金,这种激励方式造成的后果是交易越频繁,对信托管理人就越有利,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为了赚取佣金,可能会大量买入和卖出房地产。第三,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可能与房地产业主勾结,为赚取高额管理费和佣金而高买高卖,具体做法是,信托管理人可能以超过实际价值的价格买下资产,然后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回给原业主。表面上看,这宗交易买卖双方都是赢家,没有人吃亏。实际上,吃亏的是REITs的股东,因为高额的管理费和佣金最终由他们来承担。另外,买来的房地产价格远高于合理的市场价格,这意味股东必须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最后,为了让某一宗房地产交易达到应有的回报率,一些信托管理人可能在购买房地产时,要求延迟支付部分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款项以现金支付,剩余的则等到几年后才分期派发新股给卖主,以股票代替现金完成交易。短期内,这宗交易的收购价就会偏低,让回报率“好看”。实际上却冲减了股东权益,使派息减少。

从以上分析来看,设立REITs在我国仍面临着一系列的系统与非系统风险,为促进REITs在我国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及REITs有关管理人员需要深入了解REITs的风险,在设立REITs的同时做好有针对性的风控,充分考虑有关风险因素,采用有效的手段将相关风险降至最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REITs的效率,更有效的发挥REITs在房地产融资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雪宁.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房地产,2005-10-10.

篇2

自2003年6月央行121号文件以控制房地产银行信贷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得到了快速发展,对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本身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等原因,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2005年9月,银监会在《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中指出,在到期未能按时清算的信托计划中,房地产信托项目占61%,并在该文件中提高了房地产信托发行门槛以控制风险。据用益信托工作的统计显示,房地产投资信托在2005年高速增长之后开始放缓,其产品的发行数量由2005年的115个减为2006年的102个,而2007年仅为54个。因此,我国在大力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同时,也必须分析各种潜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一种专项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信托产品在我国刚刚起步,既受到房地产业、信托业和金融市场等多重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也面临着产品运作过程中的诸多隐患。一般情况下,可以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外在风险,是指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供求变化等外部原因导致市场波动产生的风险;非市场风险又称内部风险,是指由房地产项目本身或信托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等造成的风险。

1、市场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风险。由于房地产业与国家经济紧密相关,尤其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与金融业关系也非常紧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政府对土地使用、出让的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政策,对租金、售价的限制政策,对材料、设备的限制政策,尤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方面的政策以及新的税务政策等,都会给房地产投资者带来风险。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都还很不完善,政府的监管也缺乏足够的经验,经常会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例如在2007年政府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包括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连续五次提高存贷款利率、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加二手房个人所得税、严厉查处限制土地、90/70方针等等,对房地产和金融市场都产生了一定的波动,也给处于发展初期的房地产信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投资项目选择不当,必然会遭受损失。

(2)房地产行业风险。除了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还面临着市场及自身周期波动带来的风险。城市居民年均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结构、产业结构的演进、自然条件等因素都会对城市或地区的城市建设、房地产物业形态等需求产生影响。这些供需变化带来的市场波动以及建材价格、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都会影响到房产价格和租金收益。如果遇到房地产市场的不利情况,会使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降低甚至出现损失。

房地产业的周期波动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当房地产业从繁荣阶段进入危机与衰退阶段进而进入萧条阶段时,房地产业将出现持续时间较长的房地产价格下降、交易量锐减、新开发建设规模收缩等情况,给房地产投资者造成损失。最后,由于房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在一定市场环境下还可能滋生开发商圈地、投资者炒房等投机风险,产生房地产泡沫。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投资者面临的未来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国家通过调整利率可以引导资金的走向。房地产投资所需资金量大,利率的升高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对房地产实际价值的折减,利用升高的利率对现金流折现,会使净现值减小,尤其是中长期信托项目,甚至可能出现负的净现值;二是会抑制对房地产的购买需求,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下降。

2、非市场风险

(1)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及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目前监管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得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青睐,往往会利用财务手段制造虚假报表。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自身资金实力搞滚动式开发和“拆东墙补西墙”已是众所周知的秘密,这种短期盈利模式也使得中国的房地产业缺乏系统性的风险转化平台。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就会造成项目停工,信托资金必然会遭受到毁灭性损失。

投资信托公司同样也存有信息“失真”风险。例如,有些投资信托公司只宣传了“预期收益率”,却没有讲清楚风险投资带来的“实际收益率”。由于房地产信托不作保底承诺,“预期收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意味着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获得先前承诺的高收益,甚至连本金的归还都会有危险。此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其在我国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善的运作机制,也未形成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可能会发生受托人道德风险,即信托公司借项目之名挪用资金或投资于与自己相关联的房地产企业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进展和信托收益,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2)运营风险。运营风险产生于适应竞争环境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业务经营的效率。它主要是由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作管理不善而造成收益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的选择和评估失误、违规经营、投资者不能胜任经营管理工作、运作模式和产品结构单一等。

投资者如果想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率,则必须要对拟贷款企业或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本身能否产生预期效益进行分析与评判。当投资项目或贷款对象确定后,要对投资(贷款)对象使用的信托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信托公司决策失误,或对信托资产的管理执行不到位,甚至发生挪用资金等道德风险,都势必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发达的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都是由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发起并管理的,而中国的房地产公司尚未具有独立组织发起信托投资基金的实力;另一方面,拥有发起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又缺乏经营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经验,在我国既有房地产专业技能又擅长信托理财的复合型人才相当缺乏,这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风险加大。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运作模式和产品结构单一也会带来运营风险。目前我国多数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都是直接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商,绝大部分信托计划只是针对特定的一个项目募集资金,单笔规模多在2亿元以下,运作模式较为单一。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在2005年发行的115个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贷款类73个,发行规模为总发行规模的65%,而在2006年发行的102个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贷款类占到58个,发行规模达到总发行规模的70%。这意味着一旦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将面临着损失的风险。

(3)信托资产流动性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房地产企业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按照《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一旦投资人(委托方)与信托公司(受托方)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投资人不得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随意解除已签订的合同,而国内目前也没有明确资金信托业务可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销售过程复杂,很难短时期内将房产兑换成现金。因此,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控制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的产生既有政策法规、房地产及金融行业方面的宏观原因,也有自身业务经营、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等微观方面的原因。因此,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控制措施。

1、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控制的宏观措施

(1)建立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法规体系。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涉及很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这种权利关系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确认。建立成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地防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带来的风险,为控制风险提供法制基础。海外的立法和实践能给中国很多的借鉴,美国等国家己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亚洲国家和地区,韩国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地区也于2004年出台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亚洲国家这一系列立法变革,无疑能给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严格管理,在资产负债结构、业务种类、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方面对其加强限定。另一方面相应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升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同时还要针对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设定相关的约束机制,确认有效房产所有权,建立银行托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加强对信托业务的严格监管。为了真正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风险,必须建立对信托业务的监管机制,并建立起科学的监管模式。首先要制定有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各项业务的监管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对投资信托公司直接参股股东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资信托公司内部要有独立管理机构,项目资金要严格分账管理、独立运营等。其次,要尽力构造相关业务监管的统一框架,实现监管模式的统一化和集中化,这样可以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摩擦,有利于实现监管对象、监管方法、监管目标的统一,从而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可以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经营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再次,根据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信托业务风险,应强化中央银行对信托业的监管职能。中央银行应从机构管理、资信管理、资本金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方面着手,逐步构建一套针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系统。

(3)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健康发展,必然依赖于信托市场对投资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政府必须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并将所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以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银监会已于2004年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30家信托公司首批公布年报,并要求3年内所有信托公司实施年报披露制度,应以此为契机,督促信托公司加强房地产投资业务数据的统计和披露工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与信托公司应该形成长期有效合作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运作,共同提高抗风险能力。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工作,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计划、则务计划、管理费用及投资期限均需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其财务必须完全公开化、透明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控制的微观措施

(1)信托公司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信托公司应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降低管理风险。一是要做好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资格审查。由于房地产各个项目的特点和经营方式不同,这些不同又影响着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因此投资项目风险分析的关键是要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同时还应加强对贷款人信用等级、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的审查和评判,从源头上控制信托财产风险。二是要为信托资金的安全保障引入担保措施,以分散风险,并保证担保机构的资质。三是要对合同执行情况,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务情况,以及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当发现资金违规使用或项目出现风险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按合同约定向担保人追索或及时处置抵押物,尽量将信托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信托公司应通过加强对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提高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与效益性,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和损失。

(2)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或仲裁机构。目前,大多数投资信托公司房地产专业投资分析和管理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因此,引进或建立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让他们提供专业化管理、咨询服务,借助专业机构的判断和管理,可预见并有效控制房地产金融风险。房地产信托可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专业机构处理,以契约形式明确专业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既可以加强房地产信托的专业管理能力,各专业机构又分担了其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同时,各专业机构也以自身信誊为信托计划提供了无形担保,具有信用增强作用。出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信托公司如果以单方决定,或者以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判断,变现价值与市场价值是公允的、通过主张抵押权或质押权实现信托受益时而支付的成本是合理的等行为,往往不能得到投资者的真正认同。因此,引入专业会计事务所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评估,并引入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评估材料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给出法律意见,能有效地解决很多法律问题,更有效地控制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

(3)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信托公司要不断进行创新,不仅要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组合、期限、规模等方面进行优化改进,还应进行产品的创新。121号文件之后,房地产信托进行了一些创新,出现了股权信托模式和财产信托模式,但仍以贷款给房地产项目为主,这种方式不仅规模有限还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模式越来越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新方向,其核心特征是以出租型物业的租金收入为基础向股东分红派息,而我国的商业房地产自2005年以来快速发展,存在大量在优质的可供持有和运营的物业。由于REITs可以公开发售上市,并且需要定期向投资人分配信托利益,因此可以很好的降低房地产信托的流动性风险。

(4)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信托公司应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运作过程中以投资方向明确、业务清晰、运作规范为基本原则,培养既熟悉金融业务知识又具有房地产运营管理理念的专业人才。但从本质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运作更偏重于理财,而非单纯的房地产专业技术,其注重的是房地产资产的运作,而非项目的具体实施。所以必须加强培养一批具有战略投资眼光、精投资银行业务、懂财务通法律的理财专家,同时,这些人员又必须对房地产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能力。按照通行的定律,公司的核心业务80%的利润实际上是由20%的高管或专业人员承担和完成的,能否建立一支经过专门训练,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完美的人格品质、灵敏的市场嗅觉和综合的业务能力的管理队伍,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兴衰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刘玲玲: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对策[J].中国房地产,2007(1).

篇3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概念

所谓信托制度是指设定信托人(即委托人)与信托受托人(即受托人)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制度。①

我国《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REITS下的定义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实际的推行过程中,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和规范:美国1960年颁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对REITS的定义是"有多个受托人作为管理者,并拥有可转让受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份额的非公司型组织";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中对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规范是,"依本条例的规定,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标的而成立之信托"②;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以信托方式组成主要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集体投资计划。REITS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有关基金旨在向持有人提供来自房地产的租金收入的回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透过出售基金单位获得的资金,会根据信托文件加以运用,以在其投资组合内维持、管理和购入房地产"。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特征

REITS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对REITS的定义也略有不同,但是REITS也一些基本的特征,即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1.REITS本质上是一种投资基金。REITS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

2.REITS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国际意义上的REITS绝大多数是面向公众投资者、采用公募的方式募集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3.REITS的投资范围及收入来源受到严格的要求。REITS的投资对象以及主要收入来源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仅投资于成熟的、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流的物业,而且严格规定了持有物业期限,并限制资产出售;

4.REITS的收益分配比例高。美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要求REITS将税后利润的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较高的收益分配比例是REITS一个显著特征③;

5.REITS享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是REITS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外成熟市场,一般均给予REITS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REITS满足了一定的要求,REITS对已经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免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公司和投资人双重征税的问题;

6.REIT的品种既可以是股票,又可以是信托受益凭证。与房地产公司的股票所不同的是,REITS的股票或凭证是以房地产实物为支持的,而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则与其他公司的股票一样,是以公司资产为支持的。此外,REITS主要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模式,投资者的权益相应体现在所持有的股票和受益凭证;

7.REITS具有较高的透明度。REITS是大众投资的金融产品,各国对REITS尤其是公司型REITS的信息披露做了严格的要求,其财务运作受到公众的监督,故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及其控制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外在风险,是指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供求变化等外部原因导致市场波动产生的风险;非市场风险又称内部风险,是指由房地产项目本身或REITS内部的经营管理等造成的风险;外部风险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本身的影响,相对较难预测,内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基金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及法律监管的不到位。我国目前的信托制度还不够健全,委托人没有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和平台,受托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容易产生委托风险,受托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REITS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此外,由于我国缺乏针对REITS的详细的信息披露法规,造成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严重不对称,委托人对其投资的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或基金的具体运营情况缺乏了解,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信息不对称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中各当事人产生逆向选择,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委托的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治理结构不完善及监管不到位三种因素互相影响和渗透,成为REITS内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当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来防范REITS风险。

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REITS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有利于加强监管防止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使投资人利益受到侵蚀的问题,维护投资人的积极性。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只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我国目前没有REITS专门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定,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只散见于《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有学者建议将信托合同的公募适用证券法律;私募则适用将来制定的特别法或《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6》,笔者认为,REITS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应当有所不同:在采取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模式阶段,REITS的募集方式属于私募性质,可以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必须对涉及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等有关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信息向投资人做出明确说明,由银监会负责监管;REITS在采取基金模式或者公司模式情况下,一般会在证券市场公开上市,投资对象的范围广泛,法律制定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目前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为《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这些法律规范对基金的发行及上市交易环节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我国可以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完善REITS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二、限定REITS投资范围

美国次贷危机源于美国金融机构将劣质的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背离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对优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这一要求,最终诱发了美国的次贷危机。尽管REITS和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债券相比,国际市场上绝大多数REITS(包括公司型和基金型)是一种在交易所市场公开上市的、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交易的证券品种,信息披露的高度透明,相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风险相对较低。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但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仍然警示我国在推行REITS要严格,确保REITS的资产包为优质的资产包"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前期环节资金链短缺,急需外部融资,REITS很容易成为开发商前期开发融资的工具,这将大大加大REITS的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制度环境先天的缺陷,为了防止在试点之初和推广前期REITS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套现的工具和银行转嫁房地产开发贷款坏账风险的手段,我国在应将REITS的投资范围限定在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并明确这种投资在REITS产品中所占的比例,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严格限制REITS于投资尚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状态的房地产,并且规定REITS对房地产资产的最低持有年限。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保证了REITS持有的资产均为优质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收益,将避免REITS产品沦为开发商转嫁风险的工具。

第三、完善REITS管理模式④

投资人一旦将资金投资于REITS,便失去了对投资资金的直接控制权,由受托机构全权管理,如果不加强对受托机构的监管,很容易产生委托风险,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保护REITS投资人的权益,法律法规必须为投资人构建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在契约性REITS应为基金(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公司型REITS,应为股东大会。法律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如对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防止基金管理人或大股东侵犯普通投资人的利益。由于投资者具有非专业性,和行使权利的不定期性,仅仅依靠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还不能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的专业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独立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的第三方,他受托于持有人大会,但不受制于持有人大会和基金经理任何一方,由于其较强的独立性,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督职能。在基金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制度基础上,还需要完善REITS管理模式,根据是否聘请独立的机构来管理REITS资产,REITS管理方式分为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世界各国在REITS的初创阶段都规定REITS必须采用外部管理,并且对管理公司设置了严格的资质要求,美国REITS在管理模式上也经历了一个由管制到放松管制的过程,从最初的独立外部顾问到允许REITS为其租户提供一定的服务,再到TRS的建立。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信托思想还没有深入人心,市场上不诚信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在REITS发展的初期阶段(尤其是在采用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模式阶段)应采取外部管理的模式,以防止基金管理人权力过大,侵犯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

REIT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着市场风险和人风险。为了有效的控制存在的风险,培育和优化REITS,除了需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外,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金融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REITS发行、交易、上市等环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目前信托的资质及信托计划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如果REITS将来在证券市场上市,则涉及到证监会的监管职责,REITS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从发行到最终上市交易REITS受到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问题。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REITS需要有一个系统性跨部门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同的REITS模式,涉及到不同的监管机构。在集合投资信托计划阶段,REITS的发行、交易事宜由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在基金模式和公司模式阶段,由于REITS一般会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成为主要监管内容,此时,应成立以证监会为主要监管机构,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协作监管的联合监管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市场准入、市场推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与权利等,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五、独立中介机构的介入

REITS从发行运作至上市交易等环节均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REITS资金在募集前需要中介机构对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资金募集后的使用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评估等,这些均需要独立的中介机构的参与。REITS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或信托单位,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以房地产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绝大部分收益派分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投资方式。独立中介机构的参与,一方面可以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高REITS投资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证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各专业机构分担了其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也以自身信誉为信托计划提供了无形担保,具有信用增强作用。

因此,我国在开展REITS业务时,有必要引进独立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这将有利于防范REITS的风险,促进REITS良性发展。

注释:

①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②杨海庆:"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载http://

篇4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p;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篇5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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