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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4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篇1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监管提升行业竞争力、维护市场稳定的目标,指明了创新路径,对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报告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完善金融监管,如何实现更加科学的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果的问题。我们认为,除了改进具体的监管制度、方式、手段外,构建科学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也是提升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应该引起重视。

一、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是完善保险监管,提升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保险监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效果并不能直接通过监管部门工作的勤勉程度,如出台多少制度、开展多少检查、处罚多少机构来体现;而必须通过市场以及各参与主体在监管制度实施后,优化和改善程度来反映,是外在的、间接的结果体现。因此,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在直接的监管措施与间接的效果评价间建立起联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提升监管效率。

(一)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细化和明确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11年颁布的新《保险核心原则》中再次强调,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促进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为投保人创造利益,提供保障,也就是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始终坚持的“三个维护”,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市场体系的安全稳定。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可以根据阶段性监管重点,将上述三大目标细化为可以监测的重点问题或重点领域的治理目标,提高监管针对性。比如寿险治理销售误导问题,涉及个险、银保、电销等不同渠道;分红、万能、投连等不同产品;宣传、投保、回访等不同环节,并不能通过一个监管政策、一种监管手段来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做好系统规划的基础上,每一项具体制度的出台都必须明确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并通过构建对应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来强化这种目标,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二)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持续、系统地监测监管效果,增强监管的科学性

市场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如规范市场秩序、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提升行业形象等,决定了保险监管必然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需要监管部门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地调整和优化监管政策。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可以通过对部分监管指标持续、反复监测,以量化的形式直观地反映政策效果。比如,通过对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的持续调查,反映行业形象提升问题;通过对反映销售误导、理赔难投诉情况的持续比较,反映相关问题治理成效等。这种监管效果的直观显现,有助于帮助监管部门全面、系统地反思监管政策与措施,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增强监管的科学性。

(三)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科学评估监管绩效,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监管能力

管理理论认为,评估体系的建立属于管理学中的目标管理,对未来明确的目标要求,有利于在项目执行中发挥正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效率。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不仅可以通过明确的目标考核,引导监管干部从单一注重前端制定制度的科学性转向制度建立与有效执行并重,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也可以通过不同时间的纵向比较和不同地区的横向比较,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反映出监管绩效差异,从而在监管内部建立起相对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这种绩效评估将有利于发现自身监管工作存在的差距,明确改进方向,提升监管能力。

二、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的方法借鉴

保险监管是一种调控行为,对行为效果的评估,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行为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行为结果是否优化。在实践中,IAIS保险核心原则评估和国家统计局对小康社会进程监测评估分别侧重于对行为过程的定性评估和对结果的定量评估,对我们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IAIS保险核心原则评估——定性的标准评估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颁布了新版的《保险核心原则》,成为全球保险监管的新准则。新版的核心原则共有26条,主要包括监管机构、被监管机构、持续监管、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监管合作六方面内容(见表1)。其中,每条核心原则又分为原则、标准、指引三个层次原则位于最高层,描述了为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险监管制度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不论保险市场发展水平高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都要遵循。标准位于中间层,在原则之下,提出遵守原则的要求,一条原则对应多条标准。指引位于最低层,详细阐述了原则和标准的含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举例说明如何达到标准的要求。。

表1

新《保险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际惯例,保险核心原则不仅可以被用来建立或者增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监管体系,也可以作为评估现有监管体系的基础。自1999年开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定期组织对部分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其中保险监管的评估,即以核心原则为标准2010年,相关组织对我国实施了首次FSAP,保险监管的评估标准为2003年版的28条保险核心原则。。在具体评估中,相关组织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对照国际监管标准与原则,逐条评估参评国(地区)遵守情况,评价监管效力,识别监管领域存在的风险,提出改革建议。按照《保险核心原则》中明确的评估方法,对标准和原则执行情况的评估通常被分为:已遵守、基本遵守、部分遵守、未遵守和不适用五个类别,具体评价标准见表2。

表2

《保险核心原则》中原则和标准的评估类别

总体来看,IAIS的核心原则评估,是基于国际标准的过程性评估,侧重于评估监管体系、制度、方式是否符合既定的要求,注重行为本身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合规性,在评估中,多为定性评价。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量的结果评估

小康社会也是一个宏观概念,但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及各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展情况,国家统计局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6个方面制定了由23项指标组成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为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小康社会比较提供了较为科学的评价依据。2011年12月,国家统计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2000—2010年)统计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是一种综合指数,实现程度60为总体小康,100为全面小康。也就是说,全国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是以60为起点,100为终点。达到801%,比2000年提高205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205个百分点。

表3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小康社会监测体系,侧重于结果评价,选取了部分代表性强,能够实际计量或测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测指标,以定量的数据反映抽象的概念,能够有效地运用于小康建设的实际分析和比较。

三、构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效果评估体系的初步设想

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曾在讲话中提出,建设更加科学有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必须在监管思路、制度、方式和效能上做到“四个下功夫”。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将有助于优化监管思路、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和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身处监管一线,政策作用更直接,市场反应更灵敏,监管效果更明显。立足区域保险监管实践,借鉴相关评估经验,对构建区域性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提出以下初步设想:

一是要把监管效果评估作为监管制度制定实施的重要环节。在监管制度出台的同时,制订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方案,明确政策实施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主要监测指标及方法。如出台银保渠道销售行为规范制度,可以考虑设定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银保渠道销售误导投诉情况以及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通过半年或年度的定期监测,以量化的指标来反映规范效果。

二是逐步构建专项监管措施,产险、寿险、中介专业市场和区域市场整体的多层次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专项治理某一问题或领域的监管措施,目标明确,建立效果评估体系相对简单。产险、寿险、中介等专业市场的监管目标包括市场规范、消费者利益保护、风险防范以及发展等多个层面,监管效果评估体系需要涵盖的内容较多,相对复杂。整体市场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以专业市场为基础,需要选取各领域共性的、突出的指标,反映的内容最为全面,也最复杂。

三是构建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中应同时考虑对监管行为和监管效果的评估。在行为评估中,可以考虑借鉴IAIS的保险核心原则进行评估,重点评价监管行为本身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比如在评价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相关政策时,可以借鉴核心原则第19条“业务行为”的相关标准(见表4),评价我们在销售行为、理赔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中的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表4

IAIS第19条保险核心原则评价标准

在效果评估中,尤其是整体市场评估中,可以借鉴小康社会监测指标的建立,从“三个维护”的监管目标出发,同时考虑现阶段行业发展要求,分四个类别分别选择反映服务质量、经营情况、风险情况和发展情况的客观监管指标,并通过定期向保险消费者、保险机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问卷调查,获取相关评价指标(见表5)。通过设定不同的权重,最终计算出监管效果综合监测指数,直观反映监管效果。

篇2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篇3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篇4

但就现状而言,我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依然还有不少障碍,主要问题是在发起设立某些金融机构时,民间资本不能拥有较为独立的主导地位,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参股作为“监管连坐”几乎成为设立这类机构的准入条件。这不仅束缚了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的自由度,也破坏市场经济体系中权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在客观上增加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因此应尽快制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核办法,充实监管力量,实现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批法制化。

其次,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近年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两者之间存在加速协同的强烈需求。现实表明,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实现利率市场化收益效应显著增强,现在亟需提升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在利率管制下,银行业利润过高,且对管制性利差依赖较大,不仅损害了存款人利益,也大大增加了其他行业的成本,又导致地下金融泛滥。从正面效应看,利率市场化将逐步弥合民间市场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差距,增加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金融隐患。同时,修正资金价格扭曲,优化金融体系和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满意度,也大大有利于倒逼我国银行体系提高竞争力。建议尽快分步采取以下措施:稳定短期存款利率,扩大贷款下浮幅度30%到50%;放宽长期大额存款上浮幅度30%到50%;最终全部放开存贷款利率。

其三,强化地方政府监管权责。建立强大而不遏制活力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打造发达金融体系的难点,也是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规范平衡的核心任务。国际经验表明,发达金融体系必定是多层次金融体系,而多层次金融体系必会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化和监管分工精细化。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我国发达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应超前部署,及早成型。

总体看,近年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防范传统业务和主要金融机构风险上已积累了丰富经验,整体监管实效令人满意。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统管监管问题上力量已明显不足,单靠中央政府现有监管力量,不仅力不从心,也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更会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将部分规模较小又贴近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权限下放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篇5

在经济衰退阶段可能会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这种周期行为尤其客观规律性,国外对保险周期的研究较多,相应的对策较多,而我国保险市场客观上尚没有出现明显的周期,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缺乏有效的对应之策,如几年后出现衰退周期,则可能不能有效应对。保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目前,在制度、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盈利预期等重要敏感信息的披露程度不佳,不能很好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虽然各级保监会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但是仍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另外,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也不能全面满足相关需求,有待进一步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是我国当前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也指出,保险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尽其所能将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需要的数据等信息公开,以确保被监管保险企业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真实的了解。所以我国保监会也要制定相关措施,以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目前保险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处理数据,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方面信息,以确保各家保险机构以及整个保险体系的各种情况都能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是基础性的工作,能够促使保险业更稳定有序、健康科学地发展,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执法必严,就能够有效增进保险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根据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动态跟进,配合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努力建立以《保险法》为基本法律,各种具体行政法规和条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二是做好保险法制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确保社会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三是执法必严,做好执法监察、纠正工作,对错误市场行为要曝光、追究责任,尽可能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立保险机构内控评级及分级管理制度。美国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制度(UniformFinancialInstitutionsRatingSysten)由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于1979年11月颁布实施。这套评级制度包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s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鉴于我国保险监管方式方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待改进之处,笔者以为,要大力借鉴美国的“骆驼”制度,从严控制,加强管理,对我国保险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评级,建立分类并以类别管理。

不必对这类机构进行过于频繁的检查以免干扰其自然发展。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低级别机构要加强考评和管理指导,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强化对这类机构的检查、监督,可以严格控制其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监管方法与手段。很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有众多可借鉴之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也要结合特色国情,适当借鉴当代国际通行的做法,确保方式方法有所创新。具体来说,在手段上应该尽可能电子化、信息化、远程化,以形成条块结合、网络健全的保险业信息网络系统。另外,要全力做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实现保险监管手段先进化、现代化,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监管专业人才。效率的提升不仅要依靠技术和机器,还必须重视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因素。对于保险监管工作来说,既要求专业性,又要求道德性,只有兼具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要求。另外,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正在加快,这要求监管人员还必须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

作者:田畅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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