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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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s the important behavior, and building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has close relation, strengthen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to the specific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market transactions,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bidding,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idding work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Based on discussion of the bidding agencies based on the mode of effective operation, and analyzed the bidding market to strengthen unified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gent quality management strategy,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moothly.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建设领域得以奠立并逐渐步入法制化健康发展轨道,从而也孕生了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业。作为专业提供招标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也日渐突出和重要,招标在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投标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做好招标工作服务的质量控制,使之不是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上,而成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已成为众多机构研究的重点内容。但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当前招标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业主及招标机构本身对其业务工作内容认识仍不全面,招标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局限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上,呈现出同质低层次无序竞争的不良趋势,服务质量水平整体不高.没有真正发挥其作为专业机构的特长和优势,招标机构具体项目运作不够规范,法人内部约束机制有待建立健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招标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亦亟需完善,诸多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招标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面临国内市场错综复杂、竞争激烈的局面,招标工作的服务质量不仅决定了招标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对后续项目建设的合同履约质量和工程质量、投资等的控制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本文在讨论招标机构的有效运作模式基础上,深入分析加强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从招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入手做好招标工作质量控制,提出了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策略,以期促进招标机构的生存和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市场发展壮大。
1.招标机构的有效运作模式分析
1.1常规服务的周到细致
招标机构的常规服务大致包括与委托人沟通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资料整理上报、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几个主要方面。只有始终把握这几个主要方面,做到服务周到细致,招标工作才有可能有效进行。下面以编制招标文件为例进行简单说明。招标文件是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只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机构在按规范列出各项条款时,应对各项条款进行仔细揣摩与研究。在招标文件中,不能有明显错误、含糊不清、歧义或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能有明显对投标人不利或不合理的地方;不能有歧视或排斥具有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能有让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索赔要求的潜在条款(如某些项目工程量会增加、只填写单价的项目等);不能有使投标人处于合同谈判有利地位的可修改投标文件的某些条款或可补充某些规定的条款等。作为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投标商信息,编制科学、完整的招标文件,防止漏洞,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总之,一套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四个要求:一是招标文件的条款要完整、明确;二是充分反映业主的意图;三是选择出能生产“质量优,价格合理”的工程产品的承包商;四是减少由于招标文件不完整而导致的工程实施阶段的索赔或扯皮现象。
1.2信息资源的有效掌握与沟通
信息是做好各项招标工作的保证。信息在招标工程中贯穿于各个环节。信息是否沟通及时,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开透明,都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招标机构所应掌握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等多方面的信息。招标机构不仅要充分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如招标人对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招标人资金安排的想法等,还应充分了解投标人的情况,如造价、质量、工期、技术和财务状况等,同时对于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的最新动态也应及时关注。信息掌握得越充分,招标过程就越主动,招标效果也会越好。招标机构也承担着与传达信息的任务。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承接招标任务后,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标讯,的标讯为越多的潜在投标人所了解,招标的选择性就越大。另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招标各方面的信息传递工作,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四方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1.3现代化技术的广泛运用
近几年来,互联网以其信息量大、高效、快捷、传播面广、成本低的特点日益受到机构的青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为招标机构的信息收集、、沟通、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目前,许多招标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网站,其涵盖信息包括招标资讯、政策信息、成功案例等。网站还同时设立了专业论坛,一方面为招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一方面也为招投标人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但必须看到,大部分招标机构所设的网站主要注重于招标项目的,而对于专业论坛的管理、信息咨询则较为薄弱;一些网站形同虚设,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2.加强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制订的规章条例的违法处罚,对可预见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主体都有明确的的规定,包括对招标机构违规的处罚。但是,在招投标实践中,违法的事件常见报端,特别是对项目法人和众多投标人,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司空见惯。但执法的主体经常空位,这是由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规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模糊和空位,如股份制企业无行政主管单位,一般行政纪律处分难以落实;另外,招投标法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主体多元化且无牵头单位,从而造成了对违规单位处罚的执法尴尬。
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招投标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相关的法规也正在完善。2005年1月18日,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联合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这就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法律责任的同一问题。但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并未解决。如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责任共16条,其中,涉及各种经济处罚有10条,违法事实界定和罚款主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实践中并不明确,也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同一处罚条例,如55条关于对串通投标的处罚,涉及到项目主管机关、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且无一家牵头单位。这样,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必然造成其空位化,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针对各地招投标活动存在的普遍、典型违法行为,主要是规避招标、假招标、不规范招标等行为,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建议参照一些好的省市的经验,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载明,各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对招投标法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其职能初步考虑有5项:(1)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建立和管理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站,做为招投标信用机制的载体,全省招投标重大信息;(2)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建立和管理省政府招投标专家库;(3)对全省招标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定期考核实行资格管理;(4)对全省招投标行业的现状组织调研提出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政策建议。(5)牵头组织对招标投标投诉事件调查、澄清,提出处理建议。在经济活动中,按照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选择专业服务能最大限度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社会和公共利益,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屏障。
3.总结
招标投标虽然只是整个项目建设的一个阶段、一个环节。但却是一个关键阶段、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做好招标策划,加强项目风险分析、合同策略制定、中标原则制定、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招标文件编制等关键工作过程的质量控制,不仅将有利于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更好的保证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招标作为中介机构发展至今,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作为一名合格的招标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还要累计一定的实践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将招标服务质量上升到一个新高度,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咨询等交易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建筑市场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遵守制度,热情服务,不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刁难、卡要、勒索,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安装;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招投标;
(五)咨询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上述所属企业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应当晋升的予以晋级,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
逾期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资质等级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设计图签。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其他项目应当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个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几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方法实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工程中的特殊专业的招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方可承包任务。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任务,不得越级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没有分包权的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消防等专业队伍或部门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活动。
省外、境外公司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到省外、境外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出省经营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办理出省证明;出境经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省外、境外进入本省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省建筑市场的法规、规定,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手续,并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建设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监理资格后,可以自行监理。
工程监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按国家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五)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交易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取费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出租、涂改、转让、伪造资质证书或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将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分别发包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三)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处以不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因前三项原因之一的受罚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任务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倒手转包工程的,处以转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三)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四)外省队伍未办理进省手续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五)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监理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建设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干扰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此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仅加快了工程管理体制的完善,树立了人们市场竞争的意识,而且促进了国际先进管理思想的传播,同时对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这些年来,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包括权利腐败、非法转包和分包、陪标串标、行贿受贿、工程质量等问题,工程招投标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必须对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规章制度的对策进行解决。
1.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陪标
在招投标中普通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陪标现象了,陪标的行为使很多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化。陪标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招投标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这其中涉及了腐败和行贿受贿的问题,在资格预审环节中,设定一些特殊的条件,这些条件只有内定的招标单位才符合要求,这样就可以直接否定其他竞争对手,保证了某些施工单位得到工程项目的目的,通过这种暗箱操作方式就可将工程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另一原因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比如某几家施工单位可以组成一个投标团体,并商量由其中某一家中标,欲中标单位完成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这样就可以保证欲中标单位得到工程项目。这两种违法行为都严重干扰了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合理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工程招投标只是流于形式,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2 违法转包分包
所谓的转包分包现象即为企业在中标之后,不是自己管理工程项目,而是将工程项目违法的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且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企业出于利益可能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一些能力和资质不够,没有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这些水平不够的施工单位的参与都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问题,结果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而且由于其中一部分“利润”已被中标企业拿走,还可能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甚至其中还出现有人花钱办理一个空壳公司,假借资质通过行贿等非法的手段获得工程项目,接着在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而非法获得经济利益。
1.3 评标方法不科学
目前,我国的评标方法还不够完善,无法完全科学规范的对工程项目进行评标,采用的方法主要为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在打分法这种方式下就产生了陪标的现象,因为打分法大部分评分标准都不够具体,分数大多处于两个数值之间,是由评标专家确定分数的。内定好的中标单位很容易通过其中的漏洞得到工程项目,如果其中存在对内定中标人威胁大的竞争对手,通过分数就可以排除竞争对手,即使在报价分数落后很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分数打败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工程项目。
而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由于其具有只需依靠单因素就可进行评标的优点,正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工程招投标中。这种方法通过几个专家的评审之后,即可在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一位,此方法需要专家充分了解各投标单位的企业成本。但是各企业不会将自己的成本数据公之于众的,这涉及到商业机密,因此,无法知道详细成本数据的专家在评审报价的过程中,对于某家单位的报价是无法有充分理由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为了防止未中标人对于评标结果的质疑,在很多情况下,评标专家正常都会选择报价最低的评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除了某家单位的报价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才会予以剔除,这样所谓的“最低报价法”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
另外,招投标过程中对于专家的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其中有些所谓的“专家”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评审的资格,他们只是为了获得其中的评审费。如果投标单位“团伙合作”,采取非法的方式抬高投标价格,而那些所谓的“专家”由于水平不够或者应付了事,无法发现其中的“猫腻”,将导致蒙在鼓里的业主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1.4 招标存在问题
我国的招标业务发展比较晚,市场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同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批管理的监督模式已变为过程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是由招标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备案、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以及招投标工程的操作工作。招标业务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许多招标往往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利用自己的权利向业主承诺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或者各个招标之间为了争夺市场,相互压价,恶性竞争,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对于一个招标是否有效的进行其应有的工作,缺乏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
1.5 监管力度不够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许多违法乱纪的现象虽然被披露出来,也遭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其处罚力度不够,违法的成本太低,这样起不到法律处罚应有的作用。
2. 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设单位要树立法律和责任意识
加强力度宣传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招标投标法》等,并披露招投标中的违法案例的严重后果,促使人们树立起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法律意识,加强人们依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样的,建设单位也应加强法律教育,建立起依法办事、自觉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在招投标全过程实行终身责任制,招投标负责人永久对招投标过程和工程质量负责,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以重罚招投标负责人,并且要避免一些行政干预的行为,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提高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2.2 加强招标机构监督
不断完善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处罚条例,加强招投标结构的管理监督力度。培养招标机构正当竞争意识,重点管理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一定的上岗资质。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披露,向外界公开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诚信档案信息,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推进招投标市场走向程诚信化、秩序化、法制化。
2.3 实行电子招投标
电子招投标的方式有透明度高、工作效率高和经济成本低的优点,工程招投标可推行电子招投标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投标人的信息被他人获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陪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而且在招投标过程中,各类信息都是向外公开的,可以做到社会监督,随时进行检查。
2.4 随机选择评标专家
为了防止投标人事先知道评标专家,应该推行评标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地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网上随机的抽取,并要在招投标管理部分的严厉监督下进行这项工作,防止评价结果的暗香操作。
2.5 完善评标办法
在进行评标时,采取的综合评分法所设置的拦标价应科学合理,剔除明显错误的投标报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采用最低优先法计算价格,将符合招标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确定为评标基准价。充分调查了解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定好合同价,然后以质量为控制,选择质量最好的为中标候选人。
3. 结语
为了实现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采取对策进行解决,促使各方面人员建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管理,遏制工程腐败和行贿受贿问题,净化建筑市场,努力推进招投标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41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8-0062-03
[作者简介] 徐军祖,河海大学博士生,南昌工程学院基建处处长、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
王卓甫,河海大学教授,博士,博导,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
洪伟民,河海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江苏 南京 210098)
一、最低价中标法下工程投标的两个主要问题
2000年施行的《招投标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又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俗称“最低价中标法”)为与过去常用的“综合评价法”具有同等地位的评标方法。此后,我国各省的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行业的工程招标中开始广泛采用该法,原因是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择优的市场竞争规律,特别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但是,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中,出现了两个主要诚信问题:(1)、恶性低价竞标;(2)、围标串标。它们分别正是对最低价中标法运行必须具备的如下两个基本条件的突破产生的:(1)、投标者的投标价不得低于其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2)投标者独立投标,互不透漏投标信息。
恶性低价竞标和围标串标均表现为投标者的诚信问题,其背后实质是投标者作为经济人的经济行为问题。以下就两个主要问题的经济行为展开分析,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恶性低价竞标的经济行为分析
在最低价中标法下,典型的恶性低价竞标的经济行为是投标阶段以低于项目成本的报价投标和施工阶段以违规行为获取额外的经济收益的项目全过程的行为组合。以下先建立恶性低价竞标者的决策模型,然后进行分析。
1.决策模型的建立。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特性,竞标实际上是投标价的竞争,价格越低者越容易中标。每个投标者依据自己完成项目的所需成本(项目成本)确定投标价。经验丰富、管理优秀、技术先进的承包商所需的项目成本自然较低,较易在竞标中胜出,体现市场择优的规律。
但是,也正是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这个特性,如果投标者以低于项目成本的报价投标(即恶性低价),则较容易赢得标的项目。为了弥补恶性低价带来的直接损失并争取更大利润,随之而来的是:(a)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及相应的安全问题;(b)与监理、业主在工程索赔签证、决算审核等方面的合谋等违规行为。恶性低价竞标的不良后果显而易见。
同时,恶性低价竞标者也面临违规后一旦被发现而被查处的风险。
因此,作为经济人的投标者选择恶性低价竞标,是一种经济行为,其过程是一个权衡整个项目收益与损失的复杂决策过程。该决策可以表示为如图1所示的决策树。
说明:t――基于项目成本的正常投标价;t'――低于项目成本价的投标价(即恶性低价);c――项目成本;g――项目施工中违规所得收益;f――恶性低价中标情况下违规被查处的经济损失;f'――恶性低价未中标情况下被查处的经济损失;ω1,ω2――分别正常投标和恶性低价竞标时中标的概率;p,p'――分别为恶性低价中标情况下违规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虽未中标但被发现查处的概率。
2.决策模型分析。从决策树看,投标者有两个决策点。第一个决策点在节点5,是选择在项目实施中“违规”或“不违规”;第二个决策在节点1,是选择“恶性低价竞标”或“正常投标”。“节点1决策”受制于“节点5决策”。
(1)节点5决策分析。在节点5上,“违规”和“不违规”的预期收益分别是
u违=(t'-c+g)(1-p)+(t'-c+g-f)p=t'-c+g-fp
u违=t'-c< 0 (因为t'
u违-u不违=(t'-c+g-fg)-(t'-c)=g-fp (2.1)
“违规”预期收益u违是违规所得g、惩罚f和查处概率p三者相对于恶性低价竞标损失t'-c的综合作用结果。节点5决策存在两种情况。
情况一:当u违>u不违时,即当u违-u不违=g-fp?叟0时,投标者选择“违规”。亦即,违规所得g比违规被发现查处损失fp大时,投标者必然选择“违规”。
情况二:当u违
(2)节点1决策分析。“节点1决策”受制于“节点5决策”。
①当节点5选择“不违规”时。若节点5选择“不违规”,则投标者“正常投标”和“恶性低价竞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t-c)ω1>0
u恶=(t'-c)ω2+(-f'p')(1-ω2)
u正-u恶=(t-c)ω1-[(t'-c)ω2+(-f'p')(1-ω2]>0(2.2)
则投标者必然选择“正常投标”。
②当节点5选择“违规”时。若节点5选择“违规”,则投标者“正常投标”和“恶性低价竞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t-c)ω1>0
u恶=u违ω2+(-f'p')(1-ω2)=(t'-c+g-fp)ω2+(-f'p')(1-ω2)u正-u恶=(t-c)ω1-[(t'-c+g-fp)ω2+(-f'p')(1-ω2](2.3)
投标者需要视u正和u恶孰大,来决定选择“正常投标”或“恶性低价竞标”。当u正?叟u恶,即u正-u恶?叟0时,投标者选择“正常投标”;当u正
三、围标的经济行为分析
投标者之间不遵守互不透露投标信息的规则,相互串通,合谋商定投标策略,以达到操纵价格、排挤其他投标人赢得标的项目甚至内定中标人的目的,其行为即为围标行为(或称串标)。围标者的这种违规违法行为也存在被发现后被查处的风险。因此,作为经济人,投标者决定是否围标的过程也是权衡围标所得利益和被发现查处经济损失的决策过程。以下先建立投标者围标决策模型,然后展开分析。
1.投标者围标决策模型。典型的围标行为是由一个发起和组织围标的投标者(在此称为围标组织者)和参与围标的其他投标者(在此称为围标陪标者)共同完成。围标组织者以一定的利益换取围标陪标者的参与,共同制定投标策略,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赢得标的。
一般情况下,一个围标团体,即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仅为全部投标者中的一部分。(围标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一个投标者以数家公司的资质分别投标,即一人挂靠多家。而对同一个项目同时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围标团体。)当一个围标团体扩展到包含所有投标者时,围标中标概率为100%,此时的围标为完全围标,是围标中的一种。在投标者数量有限时,特别是资格预审名单确定后,投标者知晓全部投标者名单,利益驱使,全部参与合谋进行围标,完全围标情况发生。
由于围标过程中和围标后都存在被发现并被查处的可能性,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都存在一定的利益风险。因此,他们都将在“围标”和“不围标”两种选择中做出决策。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的决策树分别如下图2。
说明:ω0――围标中标的概率;ω1ω2――分别为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不围标而正常投标时的中标概率;D1D2――分别为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正常投标中标情况下可获得的利润(未中标时为0);G――为围标组织者围标中标情况下可获得的基本工程利润;k――为围标陪标者的数量;z,z'――为围标组织者为换取参与围标支付每个围标陪标者的费用。不影响研究结果,假设支付给每个围标陪标者的费用相同,若中标为z,若未中标为z',z?叟z';p,p'――分别为围标中标和围标未中标被发现查处的概率,p?叟p';F,F'――分别为围标中标和围标未中标被发现查处给围标组织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含量化的非经济处罚,F?叟F';f,f'――分别为围标中标和围标未中标被发现查处给围标陪标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含量化的非经济处罚,f?叟f'。
2.投标者围标决策分析。根据图3.1,围标组织者选择“正常投标”(不围标)和“围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D1ω1(3.1)
U围=[(G-kz)(1-p)+(G-kz-F)p]ω0+[(-kz') (1-p')+(-kz'-F')p'](1-ω0)
=[(G-kz)-Fp]ω0+[(-kz')-F'p'](1-ω0)
(3.2)
U=U围-U正=?邀[(G-kz)-Fp]ω0+[(-kz')-F'p'](1-ω0)?妖-D1ω1(3.3)
根据图3.2,围标陪标者选择“正常投标”(不围标)和“围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D2ω2(3.4)
u违=[z(1-p)+(z-f)p]ω0+[z'(1-p')+(z'-f')p'](1-ω0)
=(z-fp)ω0+(z'-f'p')(1-ω0)(3.5)
u=u围-u正=[(z-fp)ω0+(z'-f'p')(1-ω0)]-D2ω2(3.6)
显然,当围标的预期收益U围和u围都大于零时,投标者未必选择围标,只有当U=U围-U正>0和u=u围-u正>0,即围标预期收益大于正常投标预期收益时,潜在的围标组织者和陪标者将选择“围标”;当U=U围-U正?燮0和u=u围-u正?燮0时,他们选择“正常投标”(不围标)。
由式(3.3),U=U围-U正是G,F,F',p,p',ω0,z,z'一次线性函数。假定其余参数不变时,式(3.3)对任一变量求偏导,则有U/G=ω0>0,U/F=-pω0
同样地,由式(3.6),u=u围-u正是z,z',f,f',p,p',ω0的一次线性函数。假定其余参数不变时,式(3.6)对任一变量求偏导,则有u/z=ω0>0,u/z'=1-ω0>0,u/f=-pω0
四、防范对策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在构筑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的总体框架下,针对最低价中标法下工程招投标出现的两个主要诚信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和施工实施阶段两阶段中,在程序和监管上同时采取措施。建议如下:
(1)完善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细化和明确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明确增大对围标等行为惩罚的力度,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对此行为(包括未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过于笼统且判罚过轻之处。重视未成功围标等未遂违规行为的追溯查处。
(2)创新并规范最低价中标法下招投标的程序和实施阶段监管的程序。加强对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的监管,包括对承包商、监理(或代建单位)工作的监管,防止施工阶段违规及合谋并增大对惩罚和发现概率,以遏制恶性低阶标。
(3)加强招标阶段中对投标价的评审,改进评审方法、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适应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价(商务标)评审的要求(而有区别于综合评标法主要是对技术标评审的要求),如增加评标专家组中造价师所占的比例,重视对工程量单价的评审等,避免不合理低价标进入施工阶段,以评审大门拦住恶性低价标。
(4)加强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着重审查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签证、材料使用、工程付款等,防止和降低工程施工阶段违规收益。
(5)招标时设定最高投标价限额,以防止围标对价格的操纵,控制项目投资。
(6)加强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中违法违规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改变当前有人违法少人执法的现状,提高发现违规违法并实施惩罚的概率。
(7)改善工程建设市场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建立工程承包企业信誉评定奖惩机制,通过奖优罚劣,引导企业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下投标及其后的施工中自觉选择遵规守法。
参考文献:
[1]吴福良,仲伟周.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理论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2,(3).
[2]宁宣熙,刘思峰.管理预测与决策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3]徐国强.论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J].北京:建筑经济,2003,(7).
[4]潘海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实践评析[J].北京:建筑经济,2006,(9).
2水利水电工程招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2.1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只针对某些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却无明确的处罚条例,导致在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发生时,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法律责任。
2.2对招标准备工作不重视
招标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着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一些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不重视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导致招标文件不完整,工作程序不清晰,问题出现时无法及时解决的后果。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把关,对标底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进行。
2.3管理机构纷繁复杂
现阶段,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若干个招投标管理机构多头管理。这样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不同部门在此项工作管理中的专业技能,却也不断地制造着相应矛盾,造成职能的冲突,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更加不利。
2.4评标工作公正性缺失
评标工作是招标活动的终端环节却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肩负着保证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平稳运行的重任,因此,评标委员会人员应该采用公正、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未确立科学系统的评标标准及依据,在评标的过程中,评标人员的自主性大,无法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更有甚者,招标人不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承包商,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3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规范管理对策
3.1加强监督力度
为构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行政监督的监督网络系统体系,可以让行政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将工程招投标主体的各类行为纳入此体系之内,不仅主动监督,还要依据有关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的运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监督并不是变相的行政干预,因此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更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监督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能充分保护建设单位的自。
3.2做好工程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1)严把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关口根据明确划分的工程标段的特点,资格预审的文件,明确标明信誉等级以及企业资质等进行资格预审的条件,保证的信息能够被可能的潜在投标者公平地获取,降低优秀承包商落选的几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标人的施工能力、以往承建工程的工作业绩、项目相关的企业资质、技术、设备以及人员等。以择优确定的方式,选择出实力雄厚的投标人,与入围企业的市场部或负责人确认,避免以违规挂靠不当手段骗得资质入围的现象,以降低工程建设的风险。
2)规范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合理确定工程标底招标文件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是招投标活动的基础,为以后各个施工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提供依据,因此,规范地编制工程投标文件极为重要。招标文件需要将水利水电工程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精神、质量要求以及估计工期等以图纸及文字的方式表达清楚,以便投标人按此制定相应的竞标文件,明确自己的责任。工程标底则反映了建筑产品的价值,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在编制标底时,为确保客观公正,应以招标文件及图纸、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计算综合费用率时以前期收集到的资料为根据,并计算出各项工程项目的总金额,最后计算标底总金额,编制出标底单价并对标底编制依据进行附加说明。
3.3统一招投标管理机构
成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设立具体的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建设单位及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的招投标工作细节。
3.4加强评标工作管理
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委员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执行回避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避免评标专家在工作中出现渎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