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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与劳动关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劳动力与劳动关系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当下国际国内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使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特别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同时,危机也孕育着机遇,国有企业应把规范合理的劳动关系做为长期目标,并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消除劳动关系中的不合理现象。只有合理、有力的劳动关系才能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从这个角度看,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与企业的长远发展并无二致。

近些年,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际社会纷纷将本国经济危机向外转嫁,我国国有企业受到国际社会贸易保护主义打压和国际经济形势拖累,在多个领域调结构、促发展的进程举步维艰。原材料涨、人民币升值等也产生了巨大的成本,时刻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盈亏平衡。由于国内企业技术含量不具优势,在国际竞争中缺少话语权,造成我国企业间竞争大多是价格和资源的竞争。因此,当下我国企业都下大力气降低成本、提高人工成本效率。

2013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实施,进一步挤压了过去一些国有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结构、变相降本增效的弹性和空间,我国企业,特别是用工成本普遍比同行业偏高的国有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劳动关系管理困境。

一些尚未找到劳动关系管理平衡点的国有企业,纠结在规避法律责任和维护社会形象的矛盾中,惯于查找法律漏洞及打球的部分企业人,开始不断摸索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旅程。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起,我国劳动关系的争议仲裁案件就大幅飙升,过去铁板一块的国有企业也呈现出程度各异的劳动关系紧张现象,甚至导致了集体劳动关系纠纷等不稳定因素。

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渐行渐远,劳动力市场开始呈现供过于求的趋势,部分企业抓住劳动关系天平倾斜的“机会”,做出了一些侵犯了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同时,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处于劳动密集型状态,高素质、高技术含量的人才普遍缺乏,使高端骨干人才成了市场竞相争夺的资源,许多高级人才选择了投入竞争对手的阵营,造成了很多企业重要人才资源的流失和核心商业机密的泄露。

从“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实施的前几个月,很多国有企业就已经遭受了重创,无论自身未雨绸缪清退劳务派遣工的所谓措施,还是纷纷涌出的劳务派遣工的仲裁案件,都搞得这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一时乱了阵脚。很多所谓专家开始在新条例上作文章,比如:以劳务外包替代劳务派遣,修改绩效管理办法和劳务派遣合同,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等等,“同工同酬”的魔咒又被很多国有企业轻易化解,虽然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多了些投鼠忌器,但也没有开始的一筹莫展了。

笔者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希望用长远和多赢的眼光看待新时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为国有企业找到劳动关系管理的平衡点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从仅考虑规避劳动法律限制,转向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

要实现国有企业长治久安的经营,仅从企业利益出发、千方百计规避劳动法律对企业的限制,必将损害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效率,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

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前提,这样做企业可能会比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增加成本,但企业不会因此而走下坡路。相反,如果劳动者在企业得到应有的待遇和认可,他们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更加积极地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不仅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财富,还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百利而无一害。

因此,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并合理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留人、用人、提高员工的忠诚度,避免关键人才流失,也为员工搭建长期的职业生涯发展道路,促进长期和谐劳动关系。

其次,从仅重视维护企业稳定,转向改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国有企业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着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每年国有企业都要分解落实维护稳定责任书,但是高度重视企业稳定,需要有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作为支撑,否则治标不治本的硬性管理无法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特别是涉及改革、改制等问题时,广大国有企业更应当在重视维护企业稳定的同时,在“新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积极探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效地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极易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员工利益能有从正当、正常的渠道表达,妥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沟通。

第三,从仅关注劳动力成本和企业效益,转向兼顾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和谐。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不仅能化解许多社会矛盾,还能集合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所以说,无论是从我国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而言,都应当牢记自身的使命,主动遵守国有企业从规范和道德规范,自发的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各种用工形式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环境,为各种用工性质提供一个阳光合理的上升空间和职业生涯发展通道,从而更好的行使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以劳动用工形式规范为突破口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践。

“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转变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劳动力价值观念,积极支持国家扩大劳动就业的政策,严格依法规范各种劳动用工形式,保障各种劳动用工性质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发展,而不是继续从“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中钻空子,应建立更加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体系,保障国有企业不竭的发展动力。

国有企业不仅不应该继续钻空子,还应该加强在企业内部对“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宣传和培训,不仅要使人力资源工作者熟悉掌握、规范执行,还要让劳动者也熟悉“新劳动合同法”,共同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企业环境。

国有企业还应发挥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中不断研究,帮助政府相关机构和部门对“新劳动合同法”制定更具体详尽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从而更加严谨的规范各种用工形式,共同维护广大企业及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最后,国有企业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

“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规定了劳务派遣工的辅、临时性、代替性的性质,同时明确提出了同工同酬的要求。因此,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多种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应当以自我革命的勇气,从企业管理的制度上消除对不同身份员工的区别待遇。首先在岗位薪酬上要进行明晰,然后要在岗位培训、晋升通道及职业生涯设计等各个方面,打通不同性质用工之间的壁垒,鼓励有能力有魄力的员工发挥自己的特长,鼓励兢兢业业的员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正面面对的问题还有,隐藏在表面工资背后的奖金、补助、福利、保险、企业年金等利益的分配,以及培训机会、休假机会等等。而要破除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就需要广大国有企业打破即定的利益格局,以更加宽广的胸怀长期稳步推进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彻底摒弃涸泽而渔的错误理念,从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错误观念中解脱出来,从短视的政绩观念中解脱出来,才能真正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长远利益。

参考文献:

[1](美)摩尔根,劳动经济学[M].中国工业出版社,1984

[2]谭泓,劳动关系:社会和谐发展的风向标[M].人民出版社,2011,P150-162

篇2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5-0026-03

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明白有哪些变量体现着劳动关系,又有哪些因素影响着劳动关系。按照二分法,笔者把劳动关系简化为劳资关系,对劳资关系的形态及其变化起决定作用的是劳资之间的权利安排,而这种权利安排主要取决于相应的制度设计(刘文军,2008)。假设制度设计是可行的①,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必要着重考虑制度安排对劳资双方相对地位的调整。也就是说,某种恰当的制度安排,使得劳资双方的相对地位处于恰当的均势水平,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本文的目的是提供一个论据,以说明这样一个规律性的道理:在现行的“资本雇佣劳动”体制下,市场机制总是使得资本在对劳动的关系上趋于强势,即自发的市场型劳动关系运行中存在着“正反馈”机制。其政策含义在于: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中对资本的权力加以节制,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谐劳动关系应是“偏向劳动者的政府干预型劳动关系”,而不是自由市场型劳动关系。

本文将以理论模型的方式来进行论证,这个模型是从给出一系列假设条件开始的。

一、关于雇佣条件的几个假设

考虑这样一个经济:这个经济中有大量N个相同的竞争性厂商和有大量个相同数量的生产工人,他们均无弹性地供给1单位劳动。

为了考察厂商的决策方式,笔者关注某个代表性厂商。代表性厂商总是企图最大化自己的真实利润,假设真实利润?仔可由下式给出:

?仔=Y-wL-dL(1)

其中Y是厂商的真实产量;L是厂商雇佣的生产工人数量;w是厂商支付的真实工资,工资w具有最广泛的含义,包括奖金、福利、分红和其他各种支付,总之,这里w代表厂商为使工人努力工作而对工人所作的一切物质上的付出,这种付出使工人产生正的效用②,从形式上讲,这里的工资形式依赖于劳动不可完全直接度量,因而排除了计件工资的形式,具体可以理解为固定工资制度;d是厂商花费的、分摊到每个工人的真实监督成本,它也具有宽泛的含义,代表着为获取生产工人有关努力程度的信息和证据、防止生产工人偷懒而用于监控工人的所有支出;具体而言,dL包括雇佣监工的成本,安装诸如“闭路监视器”之类的监控设备的成本,搜集、整理、分析有关生产工人工作努力程度的信息的成本,对偷懒被抓住的工人实施惩罚的成本,等等③。

假设代表性厂商的真实产量Y可以用生产函数F表示为:Y=F(eL), F′(•)>0, F″(•)<0(2)

其中e表示生产工人的努力程度,假设e可以用努力程度函数表示为:

e=e(w,wa,u,d,da),e1>0,e2<0,e3>0,e4>0,e5>0(3)

其中wa是其他厂商支付的真实工资,u是失业率,da是其他厂商分摊到每个工人的真实监督成本,其他变量的含义与前面一样,下标表示偏导。

这里假设e1>0是基于这种认识: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代表性厂商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越高,则无论是对于失业还是对于其他厂商工作而言,这份工作的相对价值越大,工人为保持这份工作所愿意付出的努力也就越大。

假设e2<0是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其他厂商支付的工资水平越高,则代表性厂商所提供的工作的相对价值越低,工人为保持这份工作所愿意付出的努力也就越小。可以简单地这样理解:如果其他厂商的工资水平足够高,则代表性厂商工人降低努力程度虽然会增加偷懒被抓住的概率④,但即使被抓住偷懒并被解雇,如果能以一定概率到其他厂商找到工作,则由于其他厂商工资水平高,结果可能是对工人来说,降低努力程度更合算,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假设e3>0的原因在于:随着失业率的增加,工人一旦被发现偷懒并被解雇,重新找到工作的难度增加了,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工人只有增加努力程度,降低被抓住偷懒的概率,以更大概率保住现有工作。

假设e4>0是考虑到:随着代表性厂商增加监督投入,加大监督力度,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工人偷懒被抓住并被解雇的概率会增加,在代表性厂商的工作还有价值的情况下,这会增加工人偷懒的风险。为保住还有价值的工作,工人只有更加努力,以降低被抓住偷懒的概率。

最后,假设e5>0意味着:如果其他厂商加强监督,代表性厂商的工人会更不愿意到别的厂商那里工作,而会更加努力工作以保住现有的职位。

二、厂商利润最大化条件

由式(1)(2)(3)可知,代表性厂商面临的决策问题为:

F(e(w,wa,u,d,da)L)-wL-dL(4)

每家厂商相对于整个经济而言都是小的,因此可以把wa、da和u视为既定。因此,上述最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可以表示为:

F′(e(w,wa,u,d,da)L)e(w,wa,u,d,da)-w-d=0(5)

F′(e(w,wa,u,d,da)L)e1(w,wa,u,d,da)L-L=0(6)

F′(e(w,wa,u,d,da)L)e4(w,wa,u,d,da)L-L=0(7)

解以上3式可得

e1(e(w,wa,u,d,da)=e4(w,wa,u,d,da)

=(8)

假设二阶条件满足要求,则式(8)就是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增加工资对提高工人努力程度的边际效应等于增加监督成本对提高工人努力程度的边际效应,并等于总激励成本w+d对工人努力程度的平均效应。

三、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后果:几个均衡解

为了得到更具体的结论,笔者可以引入一个具体的努力程度函数。假设工人工作的努力函数为:

e=[w+cu(w-wa)]?茁[d+bcu(da-d)]?酌(9)

其中,?茁表示工人对工资的看重程度,即努力对工资的弹性,0<?茁<1;?酌表示工人对监督的反应强度⑤,即努力对监督成本的弹性,0<?酌<1;c表示工人对失业的看重程度,c>0;b是一个调整系数;其他符号的含义与前同。

这里的工人劳动努力程度函数采取(9)式所示的函数形式,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工资激励与监督激励互不相关但对激励工人来说又是缺一不可且相互促进的,它们互相强化对方的效果:增加工资会使一定监督成本下工人的边际努力程度增加,增加监督成本又会使一定工资水平下的边际努力程度增加。因此在函数中,两者(即两个中括号中的内容)采取相乘的形式。第二,均衡的工资水平和监督成本与工人的努力程度是正相关的,但其激励强度边际递减,故各采用指数函数的形式,其指数都是大于0或小于1。第三,无论是工资水平还是监督成本都包含着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两个方面,因而把它们都分为两项,其中相对水平高低w-wa和da-d对工人影响的强度又受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影响,因而又分别乘以代表劳动力市场状况的cu和bcu,采取cu(w-wa)和bcu(da-d)的形式,这意味着随着失业率的增加和工人对失业的更加看重,相对水平对工人的影响会更大。第四,b的存在表示监督成本的相对水平和工资的相对水平对工人激励的强度虽然都受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影响,但受影响的强度不一定一样,需要一个调整系数。第五,式(9)符合式(3)中各偏导数的设定。

将式(9)运用于式(8),可得:

?茁(1+cu)=(10)

?酌(1-bcu)=(11)

均衡时有w=wa,d=da,把这个条件运用于式(10)(11)可得:

?茁(1+cu)=(12)

?酌(1-bcu)=(13)

将(12)(13)两式相加,有:

?茁(1+cu)+?酌(1-bcu)=1(14)

u=(15)

其中uEQ为均衡失业率。

四、激励与监督机制对劳动者地位的影响

由以上模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 一定程度的均衡自然失业率的存在,可以看作一种对企业内部职工进行纪律约束的机制,失业的出现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的,这是劳动者必须面临的行为约束。

2. 降低失业救济水平,拉开企业内上岗者和下岗者之间的工资差别,可以降低失业(或下岗)状态的效用,使工人更加害怕失业和下岗,也更加看重在业时的工资,即工人的C和?茁都会增加,根据式(15),可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失业率。这种规律的存在,将进一步加强失业对工人的约束作用,并强化厂商的权力及由此带来的强势地位。

3. 由式(15)对?酌求偏导数可得:

=(16)

根据式(16),在?茁>b/(1+b)时,改进监督技术、提高监督效率、加强对偷懒的惩罚力度有助于提高工人的?酌值,失业率会降低。这意味着劳动者增加就业,必须以接受更严密的监督和更严重的惩罚作为代价。如果政府追求高的就业率,必然强化厂商的权力及强势地位,而劳动者要获得宽松的劳动条件,就必然增加失业率,即加剧劳动者内部的竞争,弱化团结的力量。

综上所述,市场机制内在地制约着劳动者的权利空间及与此相关的行为方式,在劳资关系中使资本自然地处于强势地位。当然,这是资本主导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要想改变这种格局,必然的逻辑是资本的权力必须得到抑制,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决策模式必须得到修正。

注释:

①以哈耶克(1997)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制度及其规范的社会秩序是自发演进的,而不是可以设计的。

②由于本模型不考虑精神激励及其效果,故工资代表了为对生产工人进行正向激励所付出的所有代价。

③至于监督成本的内部构成,信息费用、惩罚费用、监工工资与监督设备成本的最优组合问题,本文不作深入研究。同时,本文也不探讨监工与生产工人的异同以及如何激励监督者的问题。在本文的模型中,监督成本内生于厂商决策,外生于生产工人。

④这里暗含地假定,工人被抓住偷懒的概率是工人努力程度的函数,工人工作越努力,被抓住偷懒的概率就越小。

⑤实际上?酌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监督技术,即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所能达到的监督水平;二是工人反应强度,即一定的监督水平下工人工作努力程度。

参考文献:

[1]戴维•罗默.高级宏观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

[3]刘文军.略论劳动关系的衡量角度[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3):17-22.

[4]陈晓云.劳资矛盾心理契约预警机制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2).

[5]刘文军.效率工资的必要条件与经济效应[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10):40-46.

[6]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Labor Relations in Sight of Incentive and Supervise Mechanism

Liu Wenjun

篇3

    Abstract: The legality of employee placing has been constantly thrown doubt on by traditional theories about labor relations. But by enact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and regulating employee placing through special regulations, the legal regulations in the Law of the P.R.C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agrees with the substance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ies about labor relations.

    Key words: labor placinglegal regulationtheory about labor relations

    一、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

    1.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 劳动力所有者) 能够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 享有人身自由;二是按照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不得不向生产资料所有者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才能获取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资料。[2]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实际上的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以财产交换关系为起点,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用人单位则通过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即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性决定了在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因此,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财产关系的意义只在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一个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的独立的自由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财产关系便转换为人身关系。[3]

    (2)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

    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表面上看,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可能建立一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的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形式上具有平等性。但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必须通过出卖自己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并且一旦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作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无平等性,而只有从属性。这种从属关系具体表现为人格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式中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受雇于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才能谋取生活资料;组织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需编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内并遵循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从属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性。

    2.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必须由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来调整

    (1)民事法律无法调整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各方才能真正做到意思自治,如果主体之间只是表面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则当事者各方达成的意愿只能说是强者的意愿,弱者的无奈,而非真正的自由表达。民事法律设计的前提是主体平等,是在平等这一前提下分配权利义务,而主体实质上不平等时,再用民事法律去分配权利义务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保护实质上的不平等,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使法律在相当存度上非但不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反而甚至成为不正义的源泉。[4]

    (2)劳动关系应当由社会法性制质的劳动法来调整

    社会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利益,它的法律原则是通过对不平等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方进行倾斜保护,从而达到矫正不平等社会关系的目的,实现社会正义。劳动法就是顺应对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而产生的社会法。

    3.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

    劳动法对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上,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且报酬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同时将劳动者的权利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保证用人单位确实具有承担其法定义务的能力,劳动法还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主体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得通过双方契约的方式排除或减轻。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运用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来减轻甚至排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劳动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上,劳动法以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为依据,并不以自由合同为原则,而是坚持了事实第一的原则,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以劳资双方的实际行为为依据,而不考虑双方如何表述他们的关系,[5]只要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性即劳动者运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条件并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下从事劳动,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劳务派遣的批判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与传统劳动用工方式两个主体一个劳动合同关系相比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存在着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两个合同关系。传统劳动用工方式中劳动力雇佣和使用都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动者由派遣单位雇佣但却由用工单位使用,其实质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其主要特点是,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确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实际使用劳动力但却要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无需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劳动派遣用工方式增加了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和劳动者就业的灵活性,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就业,同进,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也为用工单位归避劳动法上的义务提供了便利,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批判

    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支付工资而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并将劳动力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用于生产劳动的生产资料并提供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条件。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无劳动资料,无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条件也不实际使用劳动者,其并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的实质条件,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2.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派遣合同的批判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派遣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实质上是劳动力使用权的再次转让,劳动力具有人身性,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一般商品的出卖人将独立于自身之外的商品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力使用权的再转让实质是劳动者人格支配权的再次转让,而转让合同的主体并不是劳动者,派遣合同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派遣合同对法定义务进行分配和转让也明显违法。

    3.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批判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用工单位虽然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但却无需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根据传统劳动关系理论,衡量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运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二是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要两条标准同时满足,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仍然成立。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动者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派遣单位并无生产资料,劳动者也不是在派遣单位的指挥下进行劳动,因此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无法成立劳动法律关系。而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从而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通过派遣合同对劳动法上义务的分配和转让进行了全面的否定。依据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实质上就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传统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积极意义无法实现。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

    为保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实现其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企业灵活用工的现实价值,《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设计了如下的特别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保证了派遣单位的责任能力,为赋予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打下基础。

    第二,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能由此界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两者之间成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充分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劳动时,劳动法律关系才能成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并不是自己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而是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供用工单位使用,因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工行为发生之前,劳动法律关系并未成立。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授予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享有依法对劳动法上法定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权利,以保证劳动过程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协议进行了规制,但派遣协议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实质上仍然是有关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的义务。虽然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但从本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规制设计上并未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法律关系,而是界定为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用工法律关系(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五,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规定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及连带责任的规定,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一致性

    劳动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动的实现离不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生产劳动三个环节。《劳动合同法》正是从三个环节规制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关于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用工法律关系(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将劳务派遣三个环节分开考量,则《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之间存在冲突。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确认的合法用工方式,三个环节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实现,[6]《劳动合同法》的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也失去了意义。因此,在考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时,必须将劳务派遣的三个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加起来正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成为一方主体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相符。因此,只要将劳务派遣三个环节整体考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具有一致性。

    五、结束语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通过契约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其本质上与一般劳动用工方式相同,劳动派遣在现实劳动用工中的积极意义无法实现,为充分实现劳务派遣的现实价值,劳动合同法在确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合法性的同时,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只要将劳务派遣三个环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具有一致性。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

    [2]秦国荣:法律上的劳动概念:法理逻辑与内涵界定[J].《江苏社会科学》,2008(3).

    [3]常凯:论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J].《中国劳动》2004(4).

篇4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

2.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关键因素

2.1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2008年为143家,截止2011年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2.2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加强劳动关系的方法

3.1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2010(35)

[2]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2(04)

篇5

劳动关系紧张与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我们把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片面地理解为生产资料投入的结果,忽视劳动力的重要作用,投资收益的分配过分地向生产资料所有者倾斜,而劳动力除了工资收入外,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确立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平等的地位,从而对企业传统劳动关系的改变产生了诸多深远的影响:

人力资本产权理论认为:企业并非只是股东的企业,企业的本质是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所组成的一个特别合约。在这个合约里,二者应具有契约上的平等地位。管理者和职工都是人力资本产权的主体。劳动者向企业投入劳动力,不仅是一种劳动行为,而且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不仅应该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应该象其他公司财产投资人一样,应该获得产权收益。

企业人力资本可以分为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研发和技术型人力资本和生产及一般服务型人力资本。由于三种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角色和贡献存在差别,由此造成其在企业中产权安排和产权实现的不同,分享的剩余也不同。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集中体现在经营管理者获取一定的利润报酬(剩余索取权)和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剩余控制权)。

在现代经济中,员工的流动性增大,劳动关系趋向于短期化、灵活化。虽然劳动力的流动蕴含着极高的经济价值,但它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作流动性,但它具有诸多方面的好处。首先,从企业的角度讲,企业只有保证其培育的人力资本能够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本企业服务的前提下,才可能愿意预先为人力资本的培育支付成本,所以,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特殊人力资本的积累,可以有效地缓解劳资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特殊性人力资本往往是跟特定的企业和技术相匹配的,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员工和企业匹配信息的发现,从而减少无效的匹配,提高劳动生产率;最后,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员工忠诚度、企业文化的培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正是出于这些考虑,企业会采取各种措施与员工维系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措施得当,员工当然也愿意留在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的地方,会主动、自觉地维系与企业的长期、稳定关系。在实践中,很多工资激励方法和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

以鹤山汽车总站为例:鹤山汽车总站是一家具有五十多年历史的老运输企业,在时代变迁的历程里不断成长,在经过了多次的体制变革和区域变化后,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说明了人力资源并不是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而是涉及方方面面,于企业,于职工关系十分密切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企业领导以劳动工资为切入点来强化企业管理,以人为本做好人力资源工作。首先是指导思想比较明确,认识到位,把劳动工资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经常结合企业的调整改革来讨论研究。特别是在企业改制的力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仍十分重视劳动工资工作,公司劳动部门不但没有精简,还抽调精兵强将成立改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与此同时,及时按规定与被兼并企业及新成立公司的职工签订了总站统一的《劳动合同》,规范了总站的用工制度。另外加强对劳动合同台账的管理,对职工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工资级别、技术职称、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作了详细的记录,以便使职工情况处于动态管理状态,有力营造了人力资源与劳动工资的和谐关系,让人一目了然。

平时亦不忘做好劳动基础工作,如规范招工退工和职工合同的建立;材料及时送退;职工的调资升级;每月工资的准确发放;劳动统计报表;职称的管理;抓好劳动纪律;对违纪职工提出违纪处理意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长病假的管理等等;基础工作较细致、扎实,所以企业极少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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