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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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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篇1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样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定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记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

一是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定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新规定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例1,山西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月9 000吨。2009年7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 000元,7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7月27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2 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3 000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9 000×8=72 000

借:制造费用 72 000

贷:专项储备72 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2 000+3 000=5 000

借:专项储备 5 000

贷:银行存款5 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20 000

贷:在建工程 120 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接例1,在申报纳税时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72 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对于费用性支出5 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对于资本性支出120 000元,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20 000×(1-5%)/5=22 800元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若该设备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0 000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在主表的28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

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但企业应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篇2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列支,即作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不再从成本中列支。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会计分录为:

1.使用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2.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开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篇3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和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等。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定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计提时,在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方应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首先,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1)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2) 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3) 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等

(4)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储备

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际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

篇4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篇5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立足早部署、早安排,联合成立了由区地税局、国税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第2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搞好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我与区国税局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题,及时制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2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和《活动安排》,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周密的布置安排,对宣传项目进行分解落实、分工协作,形成了齐抓共管和全员参与的税收宣传格局,并确保了机构、方案、项目、经费四落实,为税收宣传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为营造宣传声势,我局专门制作了20多条税收宣传条幅,悬挂在城区主干道繁华路段两侧,并在城区公交候车台LED屏滚动播出税法宣传标语口号,开展税收公益广告宣传,形成税收宣传亮丽风景线,拓宽税收宣传范围。

二、精心筹备宣传内容,推进税法六进活动

按照活动目标要求,我局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税法进校园。多年来,我局一直把青少年宣传教育作为税收宣传的重要对象之一,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我局继续巩固以往成果,再次在“少年税校”开展了多项税法知识宣传活动。一是邀请“少年税校”学生参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对办税流程、办税服务厅功能介绍,使同学们对“税”如何“收”认识更加具体化。二是局领导与市第十八小学的师生共同举行庄严地升国旗仪式,开展“国旗下讲税法”主题教育活动。三是税务干部与千名师生共同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争做小小税法宣传员”条幅上签名、诺言。四是组织税收宣传黑板报比赛、税法宣传征文比赛,局领导为获奖学生颁发奖状及奖品。五是向学校赠送课外书籍、发放动漫宣传资料等,培养小公民从小树立“诚信纳税”意识。

(二)税法进企业。一是结合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组织255户企业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开展企业所得税知识辅导培训。针对纳税人集中反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关联交易的填报、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等共性问题统一讲解。同时对历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出现的问题结合现有政策进行重点讲解与辅导。二是局领导还走访调研重点税源企业,宣传“两个所得税法”及税收优惠政策,征求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对吸纳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以及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核)。三是税务工作人员徒步到三达公司养殖场,宣传特种养殖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三)税法进机关。为让全区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到税法宣传活动中来,4月11-13日,举办了区第三届“税务杯”羽毛球赛,以重大赛事为契机,在全区广泛深入地普及税法知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本次比赛云集了来自迪马公司、贝肯能源、三达公司等重点税源企业、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6支代表队130多名羽毛球爱好者参加。经过为期3天激烈比拼,区地税局取得团体赛亚军。

(四)税法进社区。税法宣传月期间,我局利用各个社区QQ群传播税法知识,发送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下岗再就业等税收政策。在各社区宣传、公告栏里摆放税法宣传资料,与社区共同举办税收书画作品展、手工工艺品展等活动,加强辖区社区常住人口税法宣传教育。

(五)税法进市场。组织干部走上街头,深入区三环市场以及沿街个体工商户中,通过发放税收宣传单、现场讲解、问题咨询等方式,面对面与商户、消费者宣传互动交流,纳税人就自身关心的税收知识提出问题,税务干部及时给予详细解答。

(六)税法进万家。通过“三民活动”工作组走家入户,上门普及税法知识,使税法宣传深入到千家万户。我局王鹏江同志利用驻社区进家入户的优势,积极向居民群众宣传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知识,为那些想在区购买二手房的外来打工家庭和想买汽车而不知道如何交车船税的群众解答心头疑惑,受到了大家的普遍欢迎。

三、突出办税务实宣传,开展便民春风行动

为适应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需要,我局在税收宣传与辅导培训内容上突出以满足纳税人纳税服务需要和便民办税措施为重点,加强办税务实宣传,提升为公众服务能力。

一是大力宣传网上办税服务厅。针对纳税人,举办了2期网上办税操作培训,就网上涉税申请业务进行了说明,介绍了操作流程,还为部分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操作培训,力争使办税人员能够熟悉并应用网上办税功能。针对网上办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预约上门服务,现场帮助解决。针对税务工作人员,围绕《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指南》组织了多次业务培训,对业务流程、工作职责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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