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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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4-0141-04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国家(军队)效益审计直指公共资源,哪里有公共资源,哪里就存在公共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就需要效益审计。公共资源是效益审计理论的核心概念,国防经济资源中的公共资源是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一)资源、公共资源与国防经济资源其各自包括以下定义及含义,见(图1)。
(1)资源。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及人类社会中一切对人类有用的物质,可以说有用物即资源,无用物即非资源。因此,资源既包括:一切为人类所需要的自然资源,即大自然的赠与物,如阳光、空气、水、土地、矿藏、植物及动物等;以劳动产品形式出现的一切有用物,即人造资源,如各种房屋、设备、其他消费性商品和生产资料性商品;无形东西,如信息、知识和技术以及人的体力和智力。而人们经常谈论的资源通常是指与经济有关的资源,即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是指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一切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所需要的、并构成生产要素的,稀缺的,具有一定开发利用选择性的资源。
(2)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与私人资源对立而言的,其特征在于“公共”方面,即不属于私人,而是社会、公众共同所有或使用的资源。公共资金是公共资源,是公共资源的货币化形态,包括国家财政资金,也包括带有公共性质的社会公共资金,如社会保障资金、捐赠资金和一些共同基金等。延伸到以国家或公众名义的贷款、借款、发行的债券等,也应视为公共资源;国有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自然资源,是公共资源。自然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其使用一般具有外部性,在我国自然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或公共集体所有,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人造资源,即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生产资料,如工具、机械设备、建筑等,如果是国家投资所形成的,那么也是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公共资源;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是面向全社会的,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如分配权、特许的开发权、经营权等,也应视为特殊的公共资源。
(3)国防经济资源。用于国防目的的资源是“国防资源”。而国防经济领域习惯于“国防经济资源”的叫法,即用于国防目的或国防安全的物质财富及其来源的总称。“国防经济资源”是经济资源中可用于国防目的的资源,但‘‘国防经济资源”并非就是“公共资源”。如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投资主体逐步多元化,财政性资金融资、政策性银行融资、市场化渠道融资并存,这种环境下,有些具有国防用途的资源理所当然不在公共资源之列。但国家安全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国家在国防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国防经济资源一般由国家掌控,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
(二)国防经济领域公共资源的形态 国防经济领域公共资源是国防经济的物质基础,主要形态包括:
(1)国防财力资源――国防费。国防财力资源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国防目的或国防安全的资金及其来源的总称,从价值角度分析可供支配和使用的国防经济资源的数量。国防费是国防财力资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防费是指国家用于国防事业的一切经费,不仅用于常规军事力量,还用于非常规军事力量,人民防空、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与国防事业相关的一切集团的消费。狭义的国防费即军费,是指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国防后备力量的建设和发展的经费,具体的开支范围是以生活费、教育训练费和装备维修管理费为主体的军队维持性经费;以装备购置费和科学研究费为主体的军队建设性经费;以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费和国防动员费为主体的军队代管性经费。
(2)国防物力资源――国防资产。一般认为,物力资源是指已经开发的自然资源、具有生产能力的资产、社会消费品(Social consumptivegoods)、生产投入品(Input goods),以及物化在生产投入品中的科学技术。而国防物力主要指可供国家武装力量从事国防安全这种公共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各种作战工具(即武器装备)及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各种生活资料等。把国防物力资源明确视为一定范畴上的国防资产,更适合和方便于效益审计的研究。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资产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即能够为人们带来各种利益的资源,这种利益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狭义上的资产是指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即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那么,何为国防资产,一般认为国防资产是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当然,广义的国防资产包含价值形态,即资金,这与前述的国防财力资源重叠,如果把资金剔出,则国防资产和国防物力资源含义基本一致了。剔除了资金的国防资产概念,是狭义的国防资产概念,也就是本文意义上的国防物力资源,当然它还包括科学技术、军事知识等无形资产。
(三)国防费和国防资产:效益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国防费和国防资产属于公共资源,是国防经济资源的主体和核心,国防经济效益审计应该把国防费和国防资产作为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具体体现在国防费和国防资产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及其有关的国防经济活动上。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本身就是法定的国家和军队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政府财政收支和国有机构、组织、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国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中国人民审计条例》规定:军队审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计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财务收支和军队国有资产是军队审计的基本内容。因此,从法律、法规规定看,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是效益审计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从理论上讲,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是国防经济领域公共资源的主体和核心,也是国防经济活动的源头,也是国防经济活动的“纲”和“脉”。国防安全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国家在国防经济领域的决定性作用,国家每年都要通过政府预算来安排巨额的财政资金投入,把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作为效益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抓住了的重点。
二、效益责任视角:明确效益审计的实体对象
国家掌握一定数量的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把这部分经费和资产管理好、使用好,不断增加国防实力,对广大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负责,这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国防经济效益责任。责任是与人、与项目、与单位、与部门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把责任进一步分解和落实,并结合审计内容和范围,才可以明确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实体对象。 (一)效益责任的落实和分解 效益责任的落实和分解是国防经济审计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负有效益责任的个人。个人作为社会系统中最为基本的组成个体,其行为的效率和有效性是各种组织绩效的基础。个人是承担效益责任最基本的单元,任何责任最后的落脚点都应指向个人,特别是负有重大经济责任的领导,他们的决策、管理和行为对效益高低影响深刻。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是一种趋势。现今广泛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它所指向的经济责任,就包含有效益责任,如经济决策、经济管理、事业成效等,也是对效益责任的考核。由此可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综合性的审计,它包括财务审计的内容,也包含效益审计的成分。对于个人效益责任的考核,常用的方式有:以业绩报告为基础的方式,包括自我报告和业绩评定表两种形式;以比较为基础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排序来确定优劣,如简单排序、配对比较、强制分布等形式;关注个人行为的方式,即关注个人履行责任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以个人效益目标为基础的方式,强调个人效益目标的实现,是一种合约的形式;以特殊事件为基础的方式,包括重大的决策、重大的行动等。
(2)负有效益责任的项目。项目(Projects)一词在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主要是限定时间、资源等),具有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任务。项目广泛存在于国防经济活动中,如国防工程项目、国防采办项目、国防高科技项目、军事演习等,正如美国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委员会主席普勒・格瑞斯(PaulGrace)所讲:“在当今社会中,一切都是项目,一切也将成为项目。”作为被管理的对象,项目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单件性或一次性;二是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如限定质量、限定时间和限定投资;三是具有生命周期,成功的项目管理是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是对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项目是一定意义上的效益责任主体,这种效益责任体现在项目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任务的完成、目标的实现、项目的影响等方面,如是否利用有限的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完成的结果是否满足一定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的要求,项目完成后是否达到预定的目的,项目的功能和对外部的影响情况如何等。
(3)负有效益责任的单位。负有效益责任的单位主要是指国防经济领域具体的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单位。任何国防财政支出最终都是要分配到具体的国防单位,如导弹旅、场站、医院、院校、科研所、军工企业等,因此,单位既是支出链条中的最终环节,又是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益的直接体现者,承担着规定的效益责任。一般而言,效益责任与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联系在一起,具体体现在:是否有效利用了所掌控的公共资源(人、财、物);是否完成了单位事业发展目标;是否执行了预算和相关决策;是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任务、履行了职责;是否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内部管理是否科学、有效率等。
(4)负有效益责任的部门。是指国防经济领域履行某些国防职能的部门,如军队的司令、政治、后勤、装备部门(包括下一层次的部门,如财务部、军需油料物资部等),国防工业的管理部门以至一些大的国防工业集团总公司等。部门的效益责任侧重于两方面:一是对公共资源配置效果的责任;二是自身工作业绩的责任。资源配置的效益责任,体现为国防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并得以优化,资源使用是否得到相应的产出或成果;部门自身工作业绩的责任,体现为是否完成了即定的工作目标,部门内部资源的使用效益,职能是否得到最大的发挥等。
(二)明确效益审计的实体对象 对效益责任的分解和落实,是为明确效益审计实体对象打下基础,承担效益责任的个人、项目、单位和部门,都可以被确定为国防经济效益审计对象。财务审计的对象基本是具体的单位和部门,即一个会计主体;而效益审计对象则更具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可以是一个会计主体,更可以是多个部门、单位、组织、机构的组合。审计实体对象的单一型和组合型。单一型,即效益审计项目是针对某一个项目、单位或部门展开的。如对某个战备工程开展效益审计,对某个单位开展效益审计等。由于实体对象单一,审计范围一般较窄,问题比较集中,容易分析和解清问题,这是常见的审计实体对象类型。组合型,即效益审计项目要涉及多个项目、单位或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项目、单位、部门的不同组合形式,如针对某项采购政策,审计对象涉及不同兵种的多个采购项目。之所以存在组合型,主要因为审计项目以某一性质的事项为主线,必须将许多项目、单位或部门联系在一起,构成审计对象的整体,从多个方面取证,这样才能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科学的结论。效益审计往往被视为一项研究的工程,该工程不可能局限于某一个单位和部门,如对某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效益审计、某项改革项目的效益审计、某类工程管理效益审计等,涉及面广,因此,组合型是效益审计对象的有效形式。相对于单一型,组合型的优势在于能够发现整体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宏观性的问题,便于向决策者或政策制定者提出宏观层面的可行性建议。审计实体对象与审计内容的结合。审计实体对象是指被审计的项目、单位和部门,而审计内容则是公共资源利用的效益情况,二者结合一起,就构成了效益审计对象(整体对象),即审计的客体。一般而言,审计实体对象是赋予了一定审计内容的实体,而审计内容也是针对具体实体对象的内容。因此,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客体可以总结为:承担效益责任的个人、项目、单位和部门所掌握公共资源(主要是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及其有关的国防经济活动。
三、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方向
上述分别是从公共资源和效益责任的角度,对国防经济领域效益审计的客体进行分析,但还不十分明确,笔者以为,国防支出是国防经济运行的起点和源头,也是国防经济领域公共资源的主要形式,把国防支出为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主题,符合法律精神和国防经济运行实际。从国防支出出发,可以清晰地明确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方向。
(一)国防支出: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永恒主题 国防支出是公共支出的一类,是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资金支付。无论是国防经费还是国防资产,其基本来源都是国家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资金支付,即国防支出,国防支出是国防经济运行的起点、源头和主要推动力。考察国防支出,有存量和流量之分,流量是当年国家新投入的经费,包括维持性经费、装备经费、科研经费、工程建设费、战略物资储备费等,存量是历年国防费投入所形成的积累,表现为国防资产,包括武器装备、物资储备、工程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训练、教育的设施、设备,以及各类人力资本等。国防资产是国防费的衍生物,在资产投资率一定的前提下,国防支出越多,形成国防资产的规模就越大。国防支出既表现为国防费的投入过程,也表现为国防资产的形成过程,从国防支出出发,可以分析和考察国防费和
国防资产的规模和结构,也可把握国防经济领域公共资源的最主要方面。同时,国防支出也与效益责任密切联系,国防支出的过程,也是效益责任层层分解和落实的过程。因此,国防支出是国防经济效益审计的永恒主题和主旋律。
(二)从国防支出出发确立效益审计的主要方向 国防支出与国防费的投向投量、国防资产的形成以及相关的责任紧密联系,而这些方面是确立效益审计方向的基本因素。
关键词: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壁垒 贸易壁垒 OIE标准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第一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最后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论文关键词]战时军队刑事侦查;军地涉案;侦查措施
一、军队刑事侦查的概述
在新时期,国内外的战略形势日趋改变,军队是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点,加之我国社会正处在重大转折时期,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斗争间接地渗透到军队内部,诱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将长期存在。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面对军队内部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刑事犯罪活动,军队刑事侦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任务也更加艰巨,意义也更加重大。
军队刑事侦查工作是维护部队纯洁,巩固和对敌斗争,打击犯罪,保护军事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军队刑事侦查的本质是军队刑事侦查的根本属性,它是由其内部相对稳定的联系和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所构成的。侦查活动作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属于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范畴。
所谓的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指的是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侦查权,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控制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它主要包含三个性质:一是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军队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实施的行为;二是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军队刑事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从而引起侦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及终止的行为;三是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军队刑事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
二、军队刑事侦查的特征
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作为军队刑事侦查机关体现国家意志行使侦查权的一种行为表现,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行为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主体行为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1.侦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行为属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诉讼阶段的法律关系主体,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主体实施侦查权的行为属性。虽然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称,但只有侦查机关循序渐进行使侦查权的行为引起的活动,才具有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性质。
二是行为规范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行为规范性,是指侦查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刑事侦查活动的行为必须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及军事法规的规范要求,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是军事目的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军事目的性,是指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以维护和保障国家军事利益安全为目的。刑事侦查活动的价值源自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对这种活动的特殊需要,即希望通过打击、控制犯罪以维护现存经济、政治制度和一般生存条件的需要。
四是强制追诉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强制追诉性,是指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依法具有强制追究犯罪的法律效力,一旦开始,将不受法定条件以外因素的干扰,必须进行下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诉讼关系主体并不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处分权,只能通过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按照诉讼程序规定将侦查诉讼活动进行下去,直到侦查终结时为止。
三、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的相关问题探讨
战时军队刑事侦查,指的是战时状态下,军队中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查明案情,收集审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战时军队刑事侦查不仅能够准确认定战时犯罪,及时制止犯罪分子继续危害战时利益、破坏军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发现军队在管理上的疏漏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要求,还可规范军队的侦查行为,维护战时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战时利益。
研究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的特点规律,是完成战时军队刑事侦查任务的首要前提。战争环境下,人员流动大,思想情况不易掌握,工作方法容易出现简单化倾向,可能导致激情犯罪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增多。战争中敌我双方对抗增多,隐蔽战线斗争更加激烈,各种侦察手段和谍报人员广泛使用,敌特渗透加强,危害国防利益、军事安全的案件也会增多。未来战争中大量高技术运用在武器装备与指挥系统上,其高危险性与高脆弱性为过失或故意犯罪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因而隐蔽性、突然性、技术性强的犯罪案件也会相对增多,侦破的难度增大。
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战时犯罪的打击,规范战时秩序、纯洁巩固部队、保障军人和平民的合法权利,达到维护作战利益安全的目标。战时的刑事侦查工作在打击战时犯罪的同时要力求给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一过程需要按指定的侦查程序来执行,所谓的侦查程序,指的是军队保卫部门在战时进行侦查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先后次序、方式、方法以及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的总称。它与平时相比,在侦查审批手续的履行、强制措施的适用、检察机关和律师的介入、案件的协查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而战时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程序,指的则是适用于战时或其他紧急状态下的特点侦查程序。明确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程序,对于提高战时办案效率,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战时利益有重要意义。
如何完善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程序,一是应赋予战时指挥员适当侦查权,完善战时立案管辖程序,调整战时侦查审批权限,变更战时强制措施,完善战时律师辩护程序,设立战时侦查中止与恢复程序,并建议通过战时刑事诉讼专门立法来完善措施;二是要适应未来作战任务,战时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加快节奏,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执纪执法。三是必须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区分是非界限,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战时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