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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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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篇2

完善现行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制度。一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三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效率。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

对个体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收入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民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基本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又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全社会范围内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具体思路是:可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加入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条款,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

改革和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今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改革中.要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乡税制基本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农村一定的税收制度上的照顾。此外,可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在尽快完善和改革税收制度的同时,针对现行税收政策,目前宜进行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调整。

税收政策要系统化,协调好各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更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

加大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国家一方面要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一般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扶持。如加大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品等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大对农产品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等;对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于农村经济建设,也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篇3

意见明确,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意见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意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意见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还将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此次意见明确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I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合力,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事实上,在意见之前,税收上支持农业发展有系列的税收优惠,比如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支持农产品加工发展的税收优惠、以及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下文将详述这些内容。

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从2004年起,中国取消了存在2 000多年的农业税,而且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 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3 涉农项目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业龙头企业在推动规模化生产、打造农业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涉农项目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从而进一步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功能作用。通过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破解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互惠关系,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姻,从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能力。

税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多项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大类,列举了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这些产业将工、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了农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税收优惠,节约了税收成本,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奠定了基础,既扶持和带动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做大了产业龙头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 253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27家,超50亿元的64家,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达80多家。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到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涉农产品低税率,再到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等,税收政策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推进器,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形成和不断做大做强,从而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篇4

2012 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是一项新的支农惠农政策,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部分增值税,对于肉蛋食品企业而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利好政策。肉类制品企业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而鲜活肉蛋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生产和经营环节,优惠政策是不同的,相对的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肉类制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流通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认识和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等形式,充分的运用免税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成本,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一、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解读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针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实施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该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从事肉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而言产生的十分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批发和零售肉蛋产品的过程中享受免税政策,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用于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指的是企业在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中,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政策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但是不能够与其他应缴增值税的货物进行混合销售。在对应缴纳增值税的核算中,应该分别对企业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应缴增值税的产品进行核算。只有进行分别核算,才能够充分的享受企业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农业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腊肉、腌肉、熏肉等,属于这一范围。

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如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等。比如,若既有生鲜又有熟食,应分别核算鲜活肉蛋产品和熟食的销售额,其中,生鲜业务可免征增值税,熟食是应税货物。但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一项民生政策,使得鲜活肉蛋产品也享受到了蔬菜产品一样的免税政策,该项免税政策的规模十分巨大,据测算,对鲜活肉蛋产品免征税款的规模约有40多亿元,可见,企业在销售和流通鲜活肉蛋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税负成本的降低,保证企业利润的充分实现。

二、鲜活肉蛋产品免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影响从事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规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初级农产品的过程中,不同于企业农民个人,购货方不具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权利,只能够通过从事农业生产单位自开、或者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当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时,需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等免税产品的过程中,不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而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计算。因此,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鲜活肉蛋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购货方抵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积极性的提高。

2.在销售额的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免税产品分别核算

在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的过程中,企业的批发和零售不仅仅包括了鲜活肉蛋等免税产品,还包括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农产品。而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免税项目进行免税的时候,应该单独、分类核算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项目的销售额,而对于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农产品,不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免税政策。因此,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影响企业在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的核算。纳税人需

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对鲜活肉蛋产品分别进行核算,与其他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分别核算销售额。防止企业因为未进行分别核算而导致企业享受不到免税优惠,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3.免税政策影响到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企业能够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得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已经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可以通过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免税手续。虽然企业能够享受到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够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影响到肉制品企业的产品的销售和企业的政策经营。当企业从事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虽然享受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开具发票,造成失去许多肉制品深加工的客户,影响到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当企业是免税政策所带来的回报低于企业所失去的利润的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4.企业税负不公平问题得到解决

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进行鲜活肉蛋的原材料采购是,由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实施免税政策,这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之前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以13%的税率进行抵扣,17%的进项税税额会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4%的税率差额,这造成严重的税收调节的不公平,不利于肉类加工企业的发展。随着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的实施,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销售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保证了涉农企业的税负负担的减轻,促进了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象的解决。

三、企业应对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的对策

1.充分利用物流环节的免税政策

企业在进行生猪等原材料的采购和肉类初级产品的销售和批发,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境。而我国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降低,制定和实施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政策,这是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交通运输业和肉类产品物流环节的政策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肉类初级产品的批发和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企业的物流方式,对物流业务外包和企业自营物流进行充分权衡和分析。一般而言,对肉类加工企业实施物流外包,不同的物流企业的性质与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高低,因此,肉蛋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物流环节的纳税筹划,应该特别注重物流企业的选择,因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业的税率要低五个百分点,因此,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降低。

2.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完善税收筹划

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形式,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成本。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肉制品的初级加工和深加工的过程中,由于初级肉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我国税法规定了初级肉类产品如鲜肉和冷冻肉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3%,而深加工的肉类产品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因此,当企业在向农户采购生猪等农产品的过程中,由于增值税的税率是13%,企业为了保证缴纳增值税,必须实现毛利率13%以上。但是,当前的初级肉类产品的利润率十分的低,造成了初级肉类产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留存大量的抵税额,形成所谓的“低征高扣”,而企业在进行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其进项税为13%,销项税额17%,造成进销税率存在4% 的税差,是的企业存在 “高征低扣”现象。因为,企业为了保证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可以通过成立两个分公司,在企业财务方面进行分别核算所得额,对企业的初级农产品的采购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且还可以保证企业的所得税的成本不会增加。

3.组建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

国家为了降低农副产品如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税负,实施了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肉产品加工企业所从事的不仅仅是鲜肉和冷冻肉等初级产品的经销。企业为了更好的享受到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政策,继续缴纳增值税,以保证企业的盈利,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肉类产品的销售和批发,从而能够积极的应对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充分的享受免税政策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的优惠。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国家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降低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的很总要举措,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政策。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保证企业税负水平降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水平。免税政策对肉类加工企业的销售、批发和生产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应对免税政策,企业应该科学合理的开展税收筹划,灵活的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的进行效益成本分析,保证企业应对免税政策的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8(28).

篇5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以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账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账但大多虚假不实,账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以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以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以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以25.8%递增,在日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以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另外存在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鉴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由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只能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账、建好账,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账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账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账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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