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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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园是整个茶叶产业建设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载体,完善的茶园发展机制,直接关系到茶叶产业的经营成熟度。特别是茶园作为整个茶叶产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元素,其对茶叶产业机制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于茶园经营建设来说,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其功能属性认知有着重要关系,特别是随着当前茶园的功能属性进一步丰富,如今在应用茶园土地资源时,怎样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1茶园的功能属性及茶园土地资源的特性分析
客观的说,充分发挥茶园的价值作用,能够为整个茶叶产业经营发展奠定相应基础和帮助,从而实现茶园功能属性的有效诠释。当然,在整个茶园发展过程中,其土地资源是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因此,认知茶园的功能属性,探究茶园的土地资源内涵,极具必要性。
1.1茶园的功能属性分析
茶园是以茶叶生产为基础的专业场所,也是我国茶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因此,一直以来茶园都是我们了解茶叶产业,认知茶文化的重要基础。经过长期发展,如今茶园的功能属性也实现了系统化发展,无论是其功能类型,还是功能价值,都极为全面。总的来看,当前茶园的功能属性,主要表现为:首先,茶园是整个茶叶产业开发经济基础,其中有着能丰富的经济功能。在茶园经营建设过程中,其通过茶园生产运转,从而能够带来相应经济收益。当然,在整个茶园经营过程中,有着丰富的资源优势,因此,通过系统化开发,其能够实现整个茶叶产业的最佳开发效果。其次,茶园在经营建设过程中,有着丰富的文化功能,茶园作为重要的场所,其同时也是整个茶文化体系传承发展的基础,通过对茶园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其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理念和相关元素。应用和诠释其文化内涵正是当前整个茶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要求。此外,在整个茶园经营建设过程中,其有着优美的自然环境,其能够被作为旅游开发的基础和载体。因此,在时展环境下,其功能属性进一步丰富。
1.2茶园土地资源的特性分析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对于茶园经营建设来说,其土地资源更是影响其发展效果的宝贵资源,而想要应用好这一资源体系,就需要对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特性进行全面认知。茶园土地资源的主要特性表现为:这一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相对于其他资源内容而言,茶园土地资源在应用过程中,其一旦被破坏,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有效恢复。因此在对茶园土地资源进行系统化应用过程中,必须实施开发与维护相结合的客观模式,当然,应用这一模式,客观上也是对茶园土地资源价值有效应用的基础和关键。不仅如此,对于土地资源来说,其还有着相对有限性,尤其是对于茶园来说,其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必须对茶园内土地资源进行有效融入,通过创新发展,从而实现茶园经营建设的集约化发展。当然,在茶园经营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存在用途上的专项性,因此想要高效应用,就需要合理规划。
2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开展的价值作用认知
随着当前人们对茶叶产业的经营要求不断提升,加上整个开发理念不断成熟,如今人们赋予了茶园更多功能元素和价值属性,因此对于茶园经营建设来说,融入开发要求,完善规划建设工作开展就成为影响茶园经营建设的重要要素。当然无论如何开展茶园建设,以及赋予其怎样的新功能元素,其根源上都是对茶园土地资源的有效应用。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的系统化开展,其能够最大化发挥茶园建设效果,同时也能够将茶园的整体转型发展与茶园自身基础资源的应用系统化融入起来,从而使其能够满足茶园的具体建设要求。也就是说,茶园土地资源在应用过程中,其不能盲目进行改造,要将功能属性的丰富提升与茶园经营建设的具体资源系统化融入。做好茶园的土地规划建设工作,其能够对茶园建设资源进行最大价值应用,当前对于茶园资源开发利用来说,其整体是资源的体系化应用,也就是说在茶园开发过程中,想要实现最佳开发效果,应该从茶园各项资源应用视角出发,通过融入多项资源,从而实现茶园的综合开发。同时,完善土地规划建设工作,能够将茶园经营开发纳入到整体建设过程中,规划建设是一项从发展视角开展规划建设工作的活动,因此,其能够否实现最佳价值,其与规划活动的开展效果之间有着重要关联。不仅如此,相对于茶园经营建设来说,在传统经营模式中,其更多是一种随意性开发模式,整体缺乏合理完善的发展应用,尤其是茶园经营建设过程中,未能将科学规划和精细化、集约化管理集中融入。所以,可以说,做好茶园土地的规划建设工作,实际上是一种精细化管理,是从现代化经营思维中,探究茶园土地经营建设的全新理念。因此,对于茶园经营来说,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是其转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元素内容。当然,做好茶园土地资源规划建设工作,也极为必要性。一方面是人们生活标准不断提升,对茶园的功能属性要求进一步提升,茶园的产业化发展要求更加深化,在茶园经营过程中,其内容与类型更为丰富,而这些内容是否能够被应用与茶园规划建设过程中,就值得我们深入探究。而另一方面,对于茶园土地资源规划建设工作开展来说,无论是茶园自身资源的应用,还是茶园整体开发内涵,都需要充分结合市场经营发展的具体要求,予以创新。而做好茶园土地资源规划建设工作,实际上是以科学视角来探究整个茶园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内涵,其符合茶园建设环境。
3做好茶园土地资源规划建设工作的具体思路分析
通过对茶园土地的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系统化分析,我们能够认识到开展这一活动的价值作用,可以说,优化土地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思路,直接关系到茶园的转型发展。但是对于茶园具体经营来说,如何才能实现其土地规划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就是其具体发展举措如何制定,就极其值得我们深入探究。通过对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尤其这一工作开展,需要做到:首先,要从科学视角切入,基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创新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开展的具体思路。规划建设更多是一种具有指导价值的活动,通过有效开展规划建设工作,其能够使得整个茶园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始终以前沿性和开发性视角切入的活动。通过创新这一规划建设工作,从而为茶园经营发展奠定基础。前沿性实际上就是要从科学视角,通过融入和应用科技元素,进而为茶园规划建设提供必要保障。当然,融入科技内涵,也为整个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其次,在茶园土地规划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其必须立足发展实际,无论是茶园土地建设,还是对茶园土地资源种各个板块的规划应用,都必须从茶园经营建设的具体需要角度出发,要充分确保对核心茶园土地资源的保障力度,同时也要为全新产业经营发展预留相应空间,规划必须在对现实发展需要进行满足的基础上,为未来发展预留必要机遇,最好的规划效果,是最适合茶园基础情况的规划活动。此外,对于茶园土地规划建设活动开展来说,既需要确保其科学性和发展的持续性、前沿性,但也不能忽略其基础是茶园的功能属性,也就是说茶园的特点属性决定了整个茶园土地的规划设计工作开展的具体思路及内涵。因此,对于整个茶园土地规划设计工作开展来说,无论是具体的茶园土地规划,还是整个茶园的功能布局,都需要立足茶园的经营发展。事实上,做好茶园规划建设工作,还要融入专业指导,尤其是要将现代化、成熟的规划指导理论融入其中,事实上,当前茶园在经营建设过程中,其中融入了旅游功能和经济功能等,因此,在进行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时,可以将旅游规划建设的相关经验融入其中,通过有效借鉴,从而实现整个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的理想效果。最后,在开展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时,应该将整个茶叶产业经营发展的客观趋势和方向融入到整个土地规划建设过程中,通过融入趋势,从而实现整个茶园土地规划建设的阶段化和步骤化,当然更为重要的在茶园土地规划建设工作时,茶园的土地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其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阶段性开展茶园土地规划,通过充分满足当前需要和未来发展需求,从而实现整个规划工作与土地资源应用的有效融入。
4结语
随着当前人们对健康养生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加上人们自身的消费理念实现了系统化发展,如今文化消费和旅游消费已经成为人们全新文化消费理念,可以说,当前茶园在经营建设过程中,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机遇期,但是从整个茶园的经营建设状况看,多数茶园由于缺乏系统化的发展理念,加上其整体开发模式过于陈旧,其与市场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如何才能在充分结合时代需要的基础上,系统化开展茶园土地的规划建设工作,就极为必要。对于茶园具体经营来说,土地资源是其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通过有效规划,实现其最大应用效用价值,就极为必要。
作者:姬桂珍 单位: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孙伟.开展城乡统筹中国绿道规划建设的建议及其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152-155.
[2]何宏伟.为市场经济下的城乡用地规划和管理提供有效工具———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4(11):131-134.
旅游与土地密不可分,土地资源是其发展的重要载体,旅游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类型,是经保护、改造、开发并升华了土地资源的精华。 旅游用地包括自然景观中的山、水、气候,及人文景观中的城垣、宫殿、寺庙、园林、陵寝、石塔等具有一定地域分布的风景实体,它们是旅游三要素中的重要部分即旅游主体,是旅游业最主要的物质基础,也是用以吸引游客的重要吸引物。在广义上说,旅游资源是通过资源整合能够为旅游业服务的土地,包括为旅游业服务的各种建筑用地。总的来说,旅游这项产业就是对各种资源在发掘基础上的整合,土地资源是最为基础的,土地资源直接可以用于开发旅游,打造成为旅游的核心吸引物,如世界上各种名川大山、形态各异的地形地貌景观等;又可以作为旅游产业的重要支撑体,如博物馆、酒店、主题公园等。可以这样说,任何旅游产业业态的形成都离不开土地的支撑,土地在整个旅游产业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旅游区数量和用地规模急剧扩张,而且新增加的旅游区大多位于城郊和乡村。由于起步阶段旅游开发定位不准,景观和产品创新不足,出现旅游区和人造景观建设比规模、占地面积大、土地污染、土地粗放利用和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不少旅游景区的规模受土地资源的制约,旅游用地的数量也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由于旅游区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不明确,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尚未形成的原因,旅游区土地的出让或租赁价格较低,导致许多景区投资短缺、土地闲置和利用率低。
在旅游用地中,还有不少的人为景观设计在这种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人为的破坏,如破坏性的开挖山体、超负荷开发水系、占用耕地建设旅游设施、在生态保护区修建不协调的旅游景观等。又或者是没有制定合适的旅游规划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造成旅游区建设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使景点建设城市化,旅游资源遭到破坏。这些对土地的不合理规划与利用也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再者,由于制度、法律、政策和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各种缺陷,旅游区常出现多头管理、执法不严、土地产权不明确、管理混乱等问题,加剧了旅游用地规划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2.旅游用地中的土地分类问题
旅游用地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新的利用方式,一般提到的旅游业用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确定的各级风景名胜区的全部土地,供人们进行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经济结构和形态的旅游对象的地域组合。面对用地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旅游业,全国土地分类中旅游用地的分类已经不能满足旅游业的发展要求,且由于分类的不明确也导致了旅游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冲突。
在旅游规划中,最具体的是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定了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有几大分类与旅游相关:
住宿餐饮用地: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文化娱乐用地: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公园与绿地: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显然,上述几项分类难以涵盖整个旅游业用地的现状,旅游区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功能重叠,旅游用地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旅游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应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在我国用地分类标准中旅游用地也没有作为一个大类出现。只是在“商服用地”中把“住宿餐饮用地”单独列出来,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中把“文体娱乐用地”和“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宗教用地”和“公园与绿地”等作为二级用地单列出来。
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其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体系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应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并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两者的脱节,而本来这两种体系应该是相互衔接的关系。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的依据与土地分类的依据不一致,前者是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后者是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并且,“风景区用地分类”并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分类的类型和层次较少,略显粗糙。二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中虽然实现了与土地分类的无缝对接,但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与旅游区的建设相差很大。
3.结语
在启蒙思想家的观念中,财产权实际上还仅限于对物质财产在静态归属意义上的“定分止争”,因此是“要么全部,要么没有”(巴泽尔,1997)的一种权利。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分工的深化,物质上同一的资产各种潜在的有用性开始被技能各异的人发现。这意味着,同一物质资产上的有用性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利用,这些有用性的交易在可能为各方带来收益增加的同时,也形成彼此间“强烈的依赖关系”和双方收益的“不确定性”(段毅才,1992),先前静态的“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状态也同时被打破了。行为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主体之间彼此影响和干扰,即产生了“外部性”。正如巴泽尔指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任何权利的界定都是不充分的,未界定部分就形成产权公共域(巴泽尔,1997)。
在我国,旅游用地的规划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90年代以后,各地政府纷纷将旅游作为主要产业,同时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的不断涌现,促进了旅游用地规划的发展。但是,对旅游用地的界定在规划方案中是以复区的形式给予认定的,旅游用地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刚性太强,回旋余地太小。由此导致我国目前旅游用地产权界定、归属仍处于模糊、残缺状态。笔者拟通过一个产权分析模型,试图探讨我国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状态、形成原因及其经济效益。
一、产权界定、产权公共域与产权残缺
巴泽尔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和权力构成。产权束中的每一种权利,都有与产权能带给主体的收益或者效用相关,与每项权利相联系的收益在量或者质上有不同,从而权利和重要性程度各不相同。可以将权利按收益的大小和重要性程度排序,并用MR来表示产权的边际收益。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巴泽尔,1997)。因此,任何个人的任何权利有效性都依赖于3点:一是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做的努力,二是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三是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为确立产权收益的独占性,需要投入资源,资源投入量的大小,是他人企图染指程度的增函数,社会越混乱,产权的排他越困难,需要耗费的资源越多,界定和实施的成本越高,这可以用边际成本MC来表示。
产权边界由界定和实施行为的投入量多少决定,即由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均衡点决定,产权界定和实施行为的边际收益遵循递减原则,而边际成本遵循递增原则。
(一)完全产权:交易费用为零
如果信息完全充分,即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为零,市场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由此产权界定的边际成本也为零,产权边界由产权的边际收益决定,直到MR=0为止(如图1所示),产权边界为R''''点,此时的产权称完全产权,不存在产权公共域(与产权相关的各种收益完全归其所有者获得)。以旅游用地为例,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各项权利均排他性地由占有者享有,与诸权利相关的收益也排他性地归其所拥有,此时产权总收益TR为MR的积分。
(二)产权公共域: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
在现实世界中,由于资产的各种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信息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就叫做“租”。产权占有、界定和实施的成本主要与他人的侵占企图有关,若他人对产权没有侵占之意,则防范措施就没必要。现实生活中,他人总是想利用各种机会得到,而为防范他人的侵占企图而产生的成本归结为交易成本,把边际成本表示为MC,此时产权边界由MR=MC决定,产权的均衡点为图2中的R。RER1,领域的权利,是由于界定行为的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收益,而被产权所有者主动放弃才处于公共领域中。此时的产权公共域,是成本收益比较下的均衡结果,并不构成产权残缺。
(三)权利的限制:产权残缺
产权公共域因交易费用不为零而在事实上不能由产权主体完全占有,但这种状况并不构成德姆塞茨意义上的产权残缺。德姆塞茨所指的产权残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层次产权残缺
产权束中每一项权利均与收益相关,当对权利进行掠夺、限制或者删除时,产权收益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对权利的限制越多、程度越深,则收益下降越厉害,残缺了的产权对应的收益称为第一层次的产权残缺。权利残缺在减少主体收益的同时,也扩大了产权公共域;如果残缺了权利没有重新明确其归属,则这些权利也将留在公共域中。
2第二层次产权残缺
在“国家悖论”情况下,产权公共域扩大,产权独占域减少,这种情况构成第二层次产权残缺,这种产权残缺直接构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当旅游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努力有偏向时,相应的产权主体为防止他人的侵占企图而不得不牺牲部分产权收益,对受损主体而言,也出现了第二层次的产权残缺。当第一、第二层次产权残缺同时出现时,产权独占范围缩小,产权公共域随着扩大,社会中寻租行为普遍,产权主体工作激励下降,市场有效配置机制遭破坏。
如上所述,产权残缺既可以因为对权利进行强制性删除、限制和剥夺而形成,也可以由对产权的保护不足而形成。在厘清了造成产权残缺的原因之后,对残缺了的权利处于何种状态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果这些权利会流入公共域,在自由竞争下,相关主体的掠取行为会导致处于公共域中权利租金消失,造成无效率。
二、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形成
旅游用地是一种特殊土地资源类型,是具备一定旅游功能价值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总称。它是旅游六要素中的重要部分,是旅游业最主要的物质基础,也是用以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吸引物。从土地利用角度看,旅游用地既不属农业用地,也不属非农业建设用地。所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产权缺失问题。
(一)旅游用地的第一层次产权残缺
我国现行旅游用地征用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垄断:政府禁止土地所有权市场、垄断一级市场,土地征用成为国家获得旅游用地的主要手段。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名义上拥有集体所有制土地较为完全的产权,但是,在农地转为旅游用地的过程中,由于旅游用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使农民获取旅游用地增值收益的成本极为高昂,致使农民不得不放弃一部分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
从现有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来看,一般都只重视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居民点用地、交通用地、一般水域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虽然在开发旅游景区(点)之前旅游规划已经完成,但也因为相关的多方机构管理设限,特别是土地部门的管制,使旅游景区(点)建设或扩建工作的第一步就难以进行。
对旅游用地的实质做法是,当土地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化时,与增加了的价值相关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被法律强行界定给了国家,是“凭借国家权力来重新处置土地所有权”。这些收益实际上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公共租金的竞争行为将导致资源损耗。政府是由理性经济人组成的,官员的目标与政府的目标不一定一致,上下级政府的目标不一定一致,政府与全体国民的目标不一定一致,因而土地涨价事实上无法真正归公。
如图3ABR0面积的收益由于政府对旅游用地的强行限制、删除产生产权残缺,可以将之视为MR曲线向下移动,由MR1下移至MR2,产权主体的收益减少了ABR0面积。此面积可视为产权相对应的收益,称第一层次的产权残缺。权利的残缺在减少主体收益的同时,也扩大了产权公共域,会引起对公共租金的掠夺、寻租、政府官员的腐败等,产生了对资源的浪费、收益的扩散、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
权利的残缺将扩大公共域,如图3E1R2R1E0为新增的公共域,由于政府对旅游用地的强行限制、删除,主体收益减少,MR向下移动,产权边界由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均衡点决定,于是E0点向E1点移动。或者是当旅游用地的市场价值增加的情况下,当法律预先对可能增加的收益进行限制和删除时,相当于将边际收益从MR1削减至MR2。
(二)旅游用地的第二层次产权残缺
从理论上分析,旅游用地的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地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征用土地是完全应该的。但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与此同时,尽管旅游用地的征用是一种典型的非市场方式,但并不否认它又是一种经济行为。土地资源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遗赠价值和存在价值等(诸培新,2003)。无疑,对旅游用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遗赠价值和存在价值的计量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这使得人们只能根据能确认的土地价值来界定和执行旅游用地产权。同时,我国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属于控制性规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规划方法,平均分配,规划的核心是保护耕地。对旅游用地的界定在规划方案中是以复区的形式给予认定的,旅游用地几乎被忽略了。土地是旅游资源的主要部分,目前,关于旅游用地的立法或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及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导致旅游用地的界定和实施行为即旅游用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成本提高。如图4MC曲线上移。产权残缺导致ABE2E,收益不能归土地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同样会引起对公共租金的掠夺、寻租、政府官员的腐败等,从而产生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
当执法努力有偏向时,MC1向上移至MC2,产权均衡点从E1移至E2,于是产生了如图4R2R1E1E2的公共域,这种情况构成了第二层次的产权残缺,这些残缺的权利直接构成资源配置无效。
三、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资源配置效应
旅游用地产权残缺将产生公共域,对公共域租金的竞争行为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表现为旅游用地供需矛盾、旅游用地与农用地配置失衡、旅游用地内部结构失衡等。
(一)旅游用地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
旅游业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之一,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及国内的许多省区市都把旅游业定位在主导或支柱产业上,纷纷实施旅游脱贫、旅游兴市、旅游兴省等发展战略,为此而积极挖掘境内的各种旅游资源,不断开发新的旅游景点,改建或扩建旧景区,修建人造景观并完善基础设施。而旅游必须依托于土地,旅游建设项目的大量增加势必占用大量的土地(包括耕地)。
在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农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受到诸多限制,政府控制农地所有权交易市场,由此引发的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必然降低农地的交易价格,使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农地的稀缺程度,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益也会因此下降,进而减少农地市场交易,农地的市场流转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使得一些拥有旅游资源的农地不能转为旅游用地,资源浪费,旅游用地供给短缺。
(二)旅游用地与农用地配置失衡
在我国,土地规划的核心是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长,特别是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增长。对旅游用地的界定在规划方案中是以复区的形式给予认定的,旅游用地几乎被忽略了。旅游景区(点)的开发一般是依托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中的很小部分进行的,一般景区(点)的核心范围都较小,其周边被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包围,甚至是农用地包围。有的景区(点)的土地资源是以租赁的方式来进行开发利用的,这种受控于周边环境状况,使许多景区(点)的核心部分与周边土地只有一墙或一栅之隔,旅游管理非常困难。此外,还有少数景区(点)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景区(点)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或缓冲区内还有不少居民点,其中涉及农民建房或拆迁的矛盾,旅游部门难以自行解决这些问题。由于土地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交杂,旅游景区(点)与周边农民发生争执的案例常见,甚至危害到游客的安全。
(三)旅游用地内部结构失衡
由于土地一级市场中的地方政府买方垄断和二级市场中地方政府卖方垄断。旅游用地是具有公益性的和最有效益的用地,其单位产出在所有用地类型中是最高的。地方政府在GDP偏好引导下,一直忽视旅游用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很多突出问题。从上述分析可知,旅游用地存在第一层次产权残缺和第二层次产权残缺,致使旅游用地经营者所有权的排他性不强。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下旅游用地的开发程度不同,在完全产权的条件下,旅游用地开发的潜在生产函数为r*=f(L*,k*),,其中,L*,K*为充分就业劳动和资本。旅游用地既得到充分开发,又保证了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但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旅游用地的开发大大超过潜在水平y(>y*)。
如图5所示,X轴表示不同制度,y轴表示旅游用地的开发水平,由于现行的产权制度造成了产权的不完整,旅游用地的开发大大超过潜在水平y>y*。旅游用地的过度开发造成了许多人为的破坏,如破坏性地开挖山体、超负荷开发水系、占用耕地建设旅游设施、在生态保护区修建不协调旅游景观等。
另外,旅游用地的开发是获利性较强的项目,一些政府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对旅游用地使用的监督和规划。旅游用地所有者所有权被制度性虚设,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剥夺,也没有监督可持续利用旅游用地的利益动因,旅游用地的开发商在旅游用地承包期内采取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为旅游搞旅游,不重视综合治理,忽视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生态效益,致使生态旅游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和资源退化问题日益严重。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已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24%的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的旅游资源退化、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的出现水污染、3%的有大气污染。严重污染和人为破坏旅游环境使我国旅游景区(点)的土地利用难以持续利用,从而旅游业难以持续发展。
(四)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收入分配效应
产权残缺者收益会减少,权利的新获得者收益会增加。当旅游用地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化时,与增加了的价值相关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被法律强行界定给了国家,这些收益实际上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农地征用中较低的补偿和较高的出让价格,使地方政府及旅游开发商在土地征用中获得了很高的收益,而旅游者面对市场价格的上升而相对购买力减弱。此外,在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少地方政府忽视了旅游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社会职能的发挥,在风景名胜区大举兴建一些高档、豪华别墅群、度假村等。如果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都被私人占有,这必将关系到我国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直接影响我国广大普通人民的生活和消费,从法律和道义上都失之公平。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政府及法律对产权束中部分权利的强制性删除、限制会导致第一层次产权残缺。当法律不足以保证公平有效的执行,会导致第二层次产权残缺。如果残缺了的权利没有被专有地赋予另一有行动能力和行动意愿的主体,则这些权利将在事实上处于公共领域,其租金将趋于消散。在我国,法律对旅游用地建设时的使用权与交易权进行了限制和删除,造成了旅游用地的第一层次残缺;在执法不严、政府干预执法背景下,旅游相关主体的权利面临第二层次产权残缺。
旅游用地产权残缺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分配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要扭转产权残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旅游用地的合理利用政策分析如下:
1强化旅游用地立法
关于旅游用地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几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款有所涉及。这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及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有的过于简单,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旅游区土地利用的具体规定来保证和规范当前快速发展的旅游用地,防止旅游资源被破坏。
2完善旅游用地土地规划
在以往的土地规划中,基本没有重视旅游用地项目。土地规划要重视目前的产业发展态势,旅游业是未来的强势产业,制定土地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规划区的旅游用地问题,特别是要以旅游用地、公共用地为主。在方向上,要为旅游规划用地问题做出明确的预见性规划,充分考虑旅游用地的特殊性,为旅游业将来发展中出现的各产业争地矛盾做好预见性规划,为将来旅游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留有余地,避免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瓶颈现象。
3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旅游区规划
从整体上规范旅游资源开发的规模、项目的投资及旅游产品的宏观调控。首先,在我国各地区,包括那些非专统旅游区,最大限度开发本地自然、文化、历史等旅游资源的同时,也应当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其次,要把旅游地的旅游业建设纳入到旅游地的总体发展规划中,正确处理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关系。旅游地的开发应进行总体规划,合理设计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产品多样化。要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旅游规划,维护旅游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改变规划。第三,各地旅游区开发都应进行综合规划,合理设计景区旅游产品,尽量做到长、中、短线相结合,实现旅游产品多样化,正确处理旅游产品开发中的规划与产品策划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周密规划旅游地的基础设施配套,科学确定各地旅游资源开发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地方旅游业建设。
4实行用地来源多途径化及统一管理
园林花木在城市中担负着清新空气、美化环境、防止污染的重要生态功能。园林城市是今后城市土地利用的方向。在汉阴县城土地规划利用中,要树立园林城市意识,根据汉阴县城“一湖两岸”不同的功能分区,在县城土地规划利用上,通过扩大道路花木、广场园林、小区园林、民居花园、单位园林、公园绿化面积,将森林花卉引入县城内部,缓解热岛效应,提高县城生态品位。全面建设“陕南宜居园林县城”。
一、县城土地利用生态现状
1、汉阴县土地利用概况
汉阴县地处陕南,北枕秦岭,南倚巴山,凤凰山系横贯全县东西,汉江、月河由西向东穿境而过。国土面积1347平方公里,其中城镇用地229公顷。2009年耕地保有量5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5万亩,人均耕地1.69亩,森林覆盖率达57.6%,总人口29.8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6.68万人、城市人口3.2万人),属典型农业县。全县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221人。
2、山水园林县城建设情况
为优化县城土地利用,构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条件,汉阴把打造山水园林县城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名片,以城区绿化为重点,加快月河川道、316国道沿线绿化步伐。一是抓好县城北部龙岗园林绿化。依托退耕还林,以菩萨泉景区为中心,按照生态、经济树种合理搭配,乔灌草合理布局的原则,投资600万元,建成退耕还林示范点1005亩,完成千步梯和水窖等基础设施工程。目前园内植被茂密,鸟语果香、曲径通幽,已成为居民锻炼休闲的好去处;二是城南开发与绿化并举。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加强现有资源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加快开发生态旅游资源,在省级大木坝森林公园投资近800余万元先期开发了凤凰山庄、龙寨沟等部分景点,突出绿化美化,大力培育农家乐等服务行业。三是加大城区治污力度。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加大县城穿境河流——月河的治污力度,竣工投入使用的一号、二号截流坝打造出的人工湖,湖水清澈、碧波荡漾、沙鸥翔集,形成了天然的山水美景。四是城区绿化因地制宜。南区开发坚持绿化与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路修到哪里,绿化就到哪里,新建的凤凰大道、凤凰广场和文化广场采取乔灌草相结合,新建绿草坪2万平方米,栽植桂花、紫薇等名贵树种200余株,绿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北区绿化采取见缝插针的办法扩大林木覆盖面,栽植香樟、紫荆、桂花和垂柳等名贵树种2万株,对北城街、环城路、广场路等主要街道实施全段绿化,对背街小巷宜绿化路段绿化近10公里,面积达5万平方米;滨河世纪花园、憩园小区等新建居民小区绿化率均达30%以上,城区2.5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达8.5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8%。汉阴荣获了“全国绿化模范县”、“陕西省园林县城”等称号。
二、制约县城土地生态利用的因素
汉阴县在国土生态利用方面比较合理,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制约县城土地生态利用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汉阴县人口增长快,1986年人口有26.65万人,1996年人口增长到28.28万人,2009年人口达29.88万人。人口与耕地矛盾逐年加剧,人口密集的地方耕地少,耕地较多的地方人口少。建设用地需求日渐增大,且主要集中在人多地少,土地条件较好的地方,月河川道地区耕地数量减少幅度大于山区。
2、县城土地利用生态结构不尽合理
县城绿地规模不大,林份质量不高,林木蓄积量少,花卉利用效益差,绿地重植轻养。国土生态规划缺乏超前意识。现有的《汉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汉阴县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2006年)》已经届满,难以适应县城国土开发、“城镇靓县”、园林旅游的要求;《汉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草案)》正在修编之中,县城生态绿化规划设计面积不大,亟待调整、更新、充实、完善,建议方案超前,在未来20年不落后。
三、加强国土绿化的深远意义
1、珍惜土地,造福人民
土地是最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汉阴人口增长,城镇用地规模的扩大,经济、社会、生态持续发展,必须关注耕地减少的趋势,有效预防土地资源破坏现象,务实解决土地利用供需矛盾。珍惜土地、绿化国土、持续发展、造福民众,意义重大而深远。
2、绿化国土,生态文明
为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协调部门、产业、居民间的用地矛盾,务必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国土绿化区域布局,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整治、绿化和保护,使汉阴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汉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四、拓展县城国土绿化的思路
前言:
随着人们工作节奏的加快,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世界的享受。而旅游,无疑成为许多人释放压力的好方式。为了建立健全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机制,落实节约集约国土资源战略,国土资源部实行试点开展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曾就有人云“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市作为一个山水城市,必定是首当其冲成为一个以城市为单位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验区,改革试点将会创造出一个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以及管理制度。
1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助于加强当地旅游产业用地规划管理制度
(1)根据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结果,建立适时修改机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或修编工作,合理规划桂林土地利用各项控制指标以确保全市调剂平衡,主要目的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拓展旅游产业用地空间。
(2)旅游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旅游产业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内容都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进行合理安排归置,当出现土地规划面积不足使用时应再根据实际用途进行调节(可以从其它预留的用地如交通、农村居民点以及城镇建设指标进行调剂规划)。但是,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修改。
(3)制定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要考虑旅游项目是否适应于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并且要注意其是否能迎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要求,还要观察这个旅游项目是否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后续影响又会如何,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了解其是否会造成当地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资源浪费等等因素,都必须考虑齐全,才能对当地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起到积极作用。所以,应严格限制建设规模以及开发条件。
2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利于探索建立土地分类管理体系
(1)根据对“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桂林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旅游流转实施办法”的研究,生态景观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结构性质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地类管理,经批准使用的旅游景区内的农用地、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国土部门可以依据归属情况颁发产权登记证,对于观光型旅游景点中为改变土地用途和功能的生态景观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没有被固化或破坏耕作层的土地等)可以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照实际地类进行分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与旅游产业用地密切相关的基础、服务以及管理设施等旅游设施用地(旅游景点客户服务中心、休憩广场、固化停车场等)均界定为建设用地,应严格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用地管理。同时,对旅游景区内单体用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小型旅游设施用地,在不涉及占用耕地且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可以简化报批审批流程。
3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益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1)农民个人利用合法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或租赁或合作的方式给项目开发者的,必须在保证宅基地所有权人不失居,并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由旅游项目开发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三方签署协议,明确表明各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
(2)在征得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将景区周边可开发的土地,如耕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土地结构以及未破坏耕作层、未撂荒的基础上,可以合理规划整合土地用途,美化景观、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提高当地农民收入;对于农作物采摘、风景参观、捕鱼打猎等生态方式开发农家乐或农家旅游项目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租赁等方式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用于旅游开发,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3)加强区位调整用地和土地流转的管理,建立旅游产业用地的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开展旅游项目用地合理规划评价研究,经过数据分析得出旅游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就业人员的数量、生态保护结果等一系列数据与其它同类型的国家或城市的旅游项目做对比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的旅游产业用地规划,拓展旅游用地空间,探索出旅游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新模式。
4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助于现有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国土资源充分利用的目标
(1)根据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桂林的实际情况,确立旅游景点及周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标准数据,而后进行合理规划以实现灵活具有弹性的供地方案。根据桂林旅游产业的现状并与其他地区的用地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明确旅游产业用地标准,然后合理规划好旅游用地方案,明确旅游项目的准入条件以及退出机制。
(2)明确投资建设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享有旅游项目相关(如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权益,鼓励投资企业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如客服中心、休憩点、绿化带、停车场等),而且政府部门(部、厅级以上)应在在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进程中给予土地规划、指标管理、转用审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的支持,这样有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繁荣。
5 总结
旅游产业用地合理的规划管控,将会促进当地经济大层次的发展,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管理,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障好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合法权益,同时,旅游产业用地改革将会在很大层面上有效地刺激当地旅游行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