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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4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提高法律意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文章编号: 1672-3783(2008)-7-0077-01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种原因引起的护患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护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将护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1 护患纠纷常见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护士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护士平时不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工作中保留着以往的工作习惯,认为只是为了病人好就只管做,忽视了医疗告知,遇到不领情的患者便成了纠纷;在书写病历时,随意填写或凭主观判断,当病人发生意外时,就难以拿出客观、真实的证据,从而引发护患纠纷。

1.2 护士责任心不强 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如三查二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甚至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护理差错引起护患纠纷。

1.3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 护理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不详细、不完整,缺乏医学术语,记录内容公式化,不能反映个性化病情。

1.4 对护理病历书写重视不够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病历将作为客观资料,成为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必须出证的材料之一,因此,护理病历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护理人员不应对文字记录不重视,随意涂抹、字迹潦草,记录不及时、不仔细、不全面等。当面临举证责任倒置时就会承担无凭据伪造、失职等法律责任。

1.5 护患沟通不够 俗话说得好:“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有很大一部分护患纠纷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护患沟通引起的,其表现为护理人员对病人不尊重、不关心,讲话生硬、随便不负责任,表情淡漠,操作机械,注意事项交待不清等,造成病人及家属极端不满进而引发纠纷。

1.6 护理工作中不安全行为因素 护理人员短缺,工作超负荷,护士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医护分工不明确,有越权行为,随意执行口头医嘱,护理人员素质不过硬,应急能力差,规章制度制定得不完善等等,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隐患。

篇2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在课堂上应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现在,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社会舆论、司法部门都片面地过分强调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忽视义务的履行。而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是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人的权利,并非无条件地保护任何人的一切权利,权利人滥用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权利的行使就必然要受到限制!而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高中阶段,要进一步贯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意识,他们喜欢以成年人自居,要求对各种事物发表自己的见解,因此单纯地理论说教很难让他们信服。学生的这种特点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进行教育。

二、多种渠道,强化教育效果

1.开展现身说法

这是很有说服力的一种教育形式,其特点在于它的真实性并且贴近学生生活,学生比较容易信服。例如,请失足少年进行现身说法。听后,一名学生在周记中写道:原来课堂与牢房仅有一步之遥,今后要做个守纪律的好学生,决不做违法的事。由此可见,这种教育形式比单纯的说教更能深入学生的内心,引起思想的震撼与变化。

2.召开以提高法律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

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维能力,不满足于现成的结论,甚至对某些结论持有否定态度。因此,我认为召开主题班会,让学生各抒己见,热烈讨论,可相互质疑、批驳。教师在旁引导,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这种教育方式,可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对所讲内容有较全面且深刻的认识。

3.情境感受,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

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和以往课堂上的学习过程不同,它不是被动地作为客体的学习,而是主动参与的过程,也就是说学生在活动中是以主体的方式存在的,是主人。这对于学生来说是新奇的,因此他们有兴趣加入到活动中来,对活动采取的态度是认真的、积极的、肯定的。因此,各种活动的开展势必会对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篇3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12A-

0108-01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人们只有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方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中学生作为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更应当遵从这一发展需要,不断地在现实生活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从而健康地成长。下面,笔者结合教学实践经验,谈谈思想品德教师如何把握思想品德学科特点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进行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教育,实现法律意识培养由浅入深、循序发展

法律意识在本质上是一种规则与秩序意识,学生只有认识规则、遵守秩序,方能够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在思想品德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开展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教育,在课程导入、教学渗透、日常交流等多个方面下功夫,使学生在思想和观念上重视法律意识。例如,教学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七年级下册的《规则与秩序》,笔者没有急于进入课堂教学流程,而是随机抽8个学生上台,让每个学生随意从课文中选择一段文字以不同的方言、语速、音量和语调同时进行朗读,台下的学生聆听。“七嘴八舌”式的朗读使得课堂一片嘈杂。笔者把握机会提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混乱不堪、嘈杂散乱的状态?”学生们陷入了沉思,很快就意识到这是因为缺少“规则”导致“秩序”混乱。这样导入课堂,自然地将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内容引出,使学生能够明白遵守规则与法律的重要性。

教师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需要在日常行为中慢慢地渗透,一点一滴地进行培养。例如,笔者在带领学生过马路的过程中,以行人“闯红灯”的现象为切入点,介绍了相关交通规则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笔者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还开展了“遵规守纪向我看”活动。

二、构建高效的思想品德课堂,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法律知识是思想品德课程的重要教学内容之一,教师提高思想品德课堂教学效能,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意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以通过创新课堂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来构建高效的思想品德课堂。

例如,教学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七年级下册的《法律初探》,在课堂教学之初,笔者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对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对其形成基本的认知和印象。接着,笔者用“知识竞答”的形式来逐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认知,将学生分成多个小组,组织“教师提问,小组抢答”“小组之间竞答”“小组内部竞答”等多种形式的问答活动,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能。在学生初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笔者将事先准备好的小品《公交车故事》(偷盗案例)、情景剧《保护自我》(青少年保护案例)、案例演示《我的物品你别动》(物权法案例)等引入课堂,这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随后,笔者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对相关案例进行“审判”,提升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最后,笔者组织“课堂辩论赛”,让学生围绕“道德与法律的效力谁更大?”“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法律照顾?”等辩题开展辩论。这样教学,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很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教学效果显著。

三、课堂引导与课外延伸并重,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篇4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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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篇5

高职教育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其办学定位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对于学生技能的提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带来了不少困境,目前来看,高职院校对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边缘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存在重技能轻品德现象。多数高职院校没有开设法律意识培养专门课程,法律意识培养只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占二个章节,在时间安排上6-8个学时,由于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授课时难以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通过法制报告、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集中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但次数是少而又少;个别学校将法律意识培养安排为选修课,没有硬性的要求,学生参与的热情不高。多数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或指导学生实习时也是将主要精力放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上,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关注。

(二)“校企一体化”合作企业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

“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合作企业成了高职顶岗实习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实训,提高专业技能,同时也应该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教育,法律意识培养也应该隶属其中。然而从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的情况看,多数合作都是将企业效益作为自己的最终追求,效益决定一切,将学生的全面发展放在脑后,只要学生不违纪、不违法就万事大吉,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有些合作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健全,没有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品牌效应,缺乏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培养素质的管理人员,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意识培养教育。

(三)学校内开设法律意识培养内容与企业需求相脱节

学校开设法律意识培养课程,但基本上没有具体化、专门化,不能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将来要从事的行业要求来进行,而是笼统地讲一些所有专业学生等都适用的法律意识培养内容,缺乏专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出现学非所用和用非所学现象,导致诸多的不适应。

(四)“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法较为单一

现阶段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上主要还是依靠课堂教学,采取理论说教的方法。“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高职的学习时间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实验室、实训室或顶岗企业度过,离开了传统的授课教室,老师对学生的约束不断变小,学生自我管理的时间相对增多,以往经常采用的说教法、疏导法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而目前与“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培养方法如典型示范法、自我教育法等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却不够乐观,使用力度也非常不够。

(五)法律意识培养效果评价存在问题

目前我们采用的评价手段一般是课程考试,而且多是闭卷考试,评卷者有标准答案,只要按标准答案答就能得高分,单一的卷面考试很容易使学生形成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局面,因为学生没有亲身体验,自然就难以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最终可能会出现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却斤斤计较。

二、“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做为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学生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截止2013年底,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为973.6万,占高等教育的39.5%。④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重大,学校应更加重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1.高职院校开设法律专门课程,制定统一的教学标准,对所用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所以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

2.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法律课程教学队伍,彻底改变学校法律意识培养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3.营造全院进行法制教育的氛围,文化课、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要适时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政工干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渗透,做到全院育人、全员育人。

4.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报告、模拟法庭等进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二)充分发挥“校企一体化”模式下合作企业的作用,全面做好学生在企业顶岗阶段的法律意识培养

1.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企业文化是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的灵魂。”高职生在企业顶岗在感受企业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吃苦精神,对学生以后的职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2.开设法律讲堂,对学生进行集中教育。合作企业不能将企业效益作为唯一追求,顶岗学生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员工,高职生还处在学习成长阶段,对高职生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识及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是合作企业的重要职责。学生在工作之余,要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水平。

3.丰富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途径。一是发挥企业精英的示范作用,通过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利用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实例,引导学生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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