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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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大学毕业生中开展就业法律指导的必然性
(1)大学毕业生缺乏足够的就业法律依据,难以和现在的就业环境相适应。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程度越来越深,所以大学生就业实现了市场化,越来越多的人才市场出现在毕业生的视野中,网上招聘、招聘会和中介等越来越多,而不同单位的质量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一背景下,很多用人单位抓住了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并且迫切想要获得职业的状态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大学生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个人法律意识,实现最佳就业选择。不过,很多大学生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劳动法规缺乏重视,也没有较完善的就业法律知识体系。因为其课时比较少,但是课程比较多,所以教师偏向于通过对知识的罗列来进行教育。很多学生认为只要上课记好笔记即可,而这很难掌握具体的有关就业的法律规定,在具体实践中遇到同样的问题时,学生不会使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帮助大学生了解相关法律,增强个人法律意识是大势所趋。
(2)学校缺乏对于就业指导的合理定位,缺乏对大学生就业的合理的法律指导。在近些年来,高等教育水平越来越高,大学毕业生的总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学校和社会的压力也不断增强,各个高校的办学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就业率的影响。对于各个高校来说,为了切实提高就业率,高校不断推销学生,进行了一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然而,很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定位不合理,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指导力度不足。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缺乏足够的就业指导工作力量。从现在来看,很多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教师都是兼职的,并不是专业的,他们的学科背景各异,而且在平常还要应对多种事务性工作,所以很难潜心研究劳动法律,更不用说开展高效的指导了。第二,现在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偏重于指导学生的求职技巧,教育学生怎样正确认识自己,怎样更好地应对面试,缺乏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法制化,所以这很难和现代化的就业环境相适应。在这样的指导体系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侵犯权益,所以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是必然趋势。
2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指导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措施
(1)不断丰富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内容,提高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性。在开展就业法律指导时,必须提高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视力度。由于大学生就业工作越来越规范,同时也越来越法制化,所以大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是必然的。要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护能力,在就业法律指导中加入对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指导,除此之外还要关注学生的契约意识、维权意识和诚信意识。对于法律意识的指导来说,主要要培养学生在就业中权益被侵害时的法律思维,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知道什么情况是合法的什么情况是违法的。对于契约意识的培养主要是指导大学生在就业时具有双方必须遵守契约的意识,使其用严谨的态度对待劳动合同,双方不能随便废除契约。对于维权意识来说,它是指如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就要勇敢地使用合理的手段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对于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是指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合理保留证据,还要保存好证据。另外,要指导学生在各种权益受到侵害时该使用什么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知道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等。对于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主要是要指导学生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介绍自己,还要判断好用人单位是否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只有进行有针对性的高效指导,大学生才可以树立进行权益保护的5种意识,用国家和就业有关的多种法律和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顺利就业。
(2)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使大学生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得到满足。第一,要提高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力量,增强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性。教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所以要想提高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性,就要努力提高就业法律指导的师资队伍水平。对于学校来说,要通过专职和兼职有效结合的方式完善法律就业指导教师体系。另外,学校可以安排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教师的法律指导水平。第二,要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指导科当成是必修课。现在的很多高校,试图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讲座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然而受讲座的时间影响,所以学生很难系统地学习相关就业法律,因此其具体指导效果不佳,这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需求是矛盾的。第三,要通过一定的就业指导法律手册来为学生们提供专业的相关知识。从现在来看,尽管劳动法是一门冷门学科,其热点问题比较多,但是市场上指导毕业生就业的书特别少。因此,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就要聘请有法律基础的专业教师了解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难题,同时还要邀请有经验的律师来一起编著针对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法律知识读本。这些读本不仅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而且不能过于复杂,要针对大学生们在就业时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法律问题。把这些法律读本发放给毕业生,有利于他们进行自学,只有这样才可以增强法律指导的实际效果。第四,要充分利用好学校的多种资源,进一步吸引法律专业的老师和学生共同形成专业的法律指导志愿者团队,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指导学生进行个性化的就业法律指导。通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学校的教学资源力量,成立高水平的志愿者团队,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固定的地点为毕业生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具体来看,其工作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热线电话的形式接受毕业生的就业法律咨询;通过成立电子邮箱,使毕业生们可以通过邮箱咨询;通过成立专门的qq群,申请专门的qq号,安排志愿者轮流在线接受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问题问答;通过当面咨询的形式为毕业生提供直接的服务;建立为大学生就业使用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站。
3结语
在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学生迫切希望获得一份职业,但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忽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择手段。在这一背景下,高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法规指导,增强大学毕业生的法律意识。文章通过分析毕业生进行就业法律指导的必然趋势,进一步分析了开展指导的内容和方式,为高校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者:薛小蕙 单位:宁夏师范学院文学院
参考文献: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据统计,2015年我国大学毕业生总数将达到749万人,比2014年的727万人再增加22万人,成为又一个“史上最难就业季”。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3年)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前大学生就业率普遍保持在76%,而2008年以后的大学生就业率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下滑到68%左右。 2014年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提到,2013级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受雇全职工作的比例为80.6%,与2012和2011年相比都有所下降,而根据2012年10月到2013年4月的调查,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的签约率为 32%,35%和 26%,都低于 2012 级大学毕业生的签约率。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正面临着就业难的严峻挑战。
(二)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1)高校扩招背景下,高校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
我国自1999年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开始实施高校扩招政策,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展,每年的毕业生人数也急剧增加,然而许多高校没有及时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培养的多为理论型人才,而缺少对技术型人才的培养,造成高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
(2)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推动,这些产业吸收的劳动力主要是较低文化程度的劳动者,而相对来说为受高等教育的人才提供的岗位较少,同时我国的产业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相对不足,这样也相对限制了大学生的就业范围。
(3)政府的就业政策不完善
我国政府目前实施的就业政策还不够完善,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政策调节大学生的就业倾向,缓解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就业压力;在鼓励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中,也常常出现有关部门的协调出现问题,导致大学生难以享受到应有的创业优惠政策。同时政府也缺乏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的宣传,导致许多大学生对于就业政策的关注较少。
(4)大学生自身就业观念存在问题
目前的90后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从小的生活环境也相对优越,因此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过于挑剔的情况。同时,许多大学生受过去的就业观念的束缚,在找工作时倾向于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观念性就业难的原因。
不可否认,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样,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二、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责任缺失的表现
大学生作为国家的重要人力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和分配者,应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实施更大力度的政策、措施,促进大学生的就业。
所谓政府责任,指的是政府在享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同时应对社会问题承担相应地责任。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过程中,政府责任缺失的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宏观调控责任缺失
我国政府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宏观调控政策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升级期,常常面临着适应新形势的宏观调控政策尚未出台,出现宏观调控政策滞后,宏观调控方式单一,政策的宣传落实不到位,高校专业设置不合理,就业信息不畅通等问题。
(二)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缺失
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的缺失是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缺乏对实时情况的及时把握,以及对于所实施政策的盲目自信等原因造成的。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现状下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缺失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就业中户籍歧视、性别歧视以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和规范,对于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以及不落实三险一金的缴纳等现象的监督纠正力度也明显不足。
(三)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降低大学生失业风险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失,如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大学生失业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在福利保障制度方面,私企民企的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难以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四)政府健全法律法规的责任缺失
我国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责任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对于政府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导致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方面缺乏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而在关于大学生在求职就业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滞后性,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界定。
三、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方面的责任担当
(一)积极履行政府宏观调控职责
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增长,全面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改变我国目前以第一、二产业为主导的局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将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转为技术密集型。同时政府也需要从宏观层面调节高等教育体制,推动高校管理体制创新,促使高校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方面的调整,给予高校更多的自,增加高校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目前,大学生倾向就业地区仍然集中在一、二线大城市,导致这些地区职位紧张,而基层、边远地区却存在严重缺乏大学生就业的情况。因此国家需要出台和完善鼓励大学生到基层、边远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对于已经实施的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要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益。政府通过积极出台基层就业鼓励政策,以逐步消除就业区域不平衡,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和户籍制度是限制我国人才流动的重要原因,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政府需要进一步改革人事、户籍制度。同时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到西部、基层就业的大学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基层工作大学生的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
要保障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就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政府应根据当前大学生就业的现实情况,修订不符合当前形势的法律条款。其次,政府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在大部分情况下主要还是依靠《劳动法》、《合同法》等,难以细化。因此,政府需要制定专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最后,我国目前的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都还不够严格,阻碍了大学生权益的维护。政府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两方面严格把关,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利益。
(五)政府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大学生的观念性就业难,是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固有的就业观念。首先,应当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特别是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政府给予到基层工作的大学生优先录取等鼓励政策。其次,鼓励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给予积极招聘大学生的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最后,国家应出台更多措施和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府提供政策倾斜,资金帮助,搭建创业平台,扶植大学生自主创业。
参考文献:
[1] 麦可思.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 陈凤鸾,毛.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11.
[3] 张留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5):97-98.
[4] 郑钧屏,李剑翔.大学生就业问题中的政府责任[J].湖南农机,2013(7).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多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行为,实则也同样侵犯了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当然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侵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为显著,例如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等。究其原因,可归咎为客观上的就业压力大,主观上的学生社会经验缺乏等,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且未形成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虽然其中的条款对于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滞后性与漏洞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结构体系应当包括:大学生就业调控法、大学生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形式平等权为主)和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实质平等权为主)、就业服务法和失业保险法等,[1]而从现有的立法体系看来,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体系,存有诸多漏洞。特别是程序法上更是少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
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在现阶段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专门的例如《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难度极大,但适当的对现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实际意义。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2]例如《就业保护法》中可就大学生这一特殊的重要群体做出就业保护的相关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险法》应规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将其规定当成道德,由于没有响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威慑力的建立以及法律的执行将有着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加强现有法律的处罚层度。例如《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规定中在此多为口头上的行政处罚,即使是罚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经济力度也将对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起到作用,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初犯和惯犯,运用刑法中的理论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加以区别。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对于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首先对于调解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工作重点从冲突的解决引入部分至劳动争议的预防或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同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各高校也应在其中加大调解力度。其次对于行政救济则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应明确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所有冲突与争议的解决终端,司法救济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面很广,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允许民事诉讼的提出;民诉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总之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础。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7.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2-0009-02
作为中华民族与文明主要发祥地之一的河南。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了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空前。为了进一步促进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高等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河南迫切需要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日本是中国的邻国,研究日本大学生就业政策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基于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的视角。寻求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有益经验。
一、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
下面就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比较。以探寻两国在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取长补短。
1.就业政策相同点
(1)出台背景相同
中日两国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具有相同的背景。都是在国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渐严峻的情况下出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需求加剧,导致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其结果是高校毕业生数量剧增。人才供应过快又形成新的供求矛盾。即高校毕业生供应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人才供大于求,社会人才需求难以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政府为了节约社会人才资源,解决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出台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相关政策。
(2)政策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高度重视,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以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例如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I,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等;日本政府为缓解大学生就业出台了《职业安定法》《紧急雇佣对策》《雇佣对策法》等法律,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应,有效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形势。
(3)优惠补偿机制
中日两国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都建立了政府优惠或补偿机制。中国政府制定了学费补偿机制,自主创业贷款扶持机制等。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自主择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日本建立了企业奖金机制,对接纳大学生就业的企业给予奖金补偿。通过经济刺激的方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吸纳更多的毕业生就业。
(4)学生就业培训
中日两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上都重视对学生进行就业培训,两国都出台了系统的、可持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计划与目标,以提升就业培训的可持续性。学生就业培训内容丰富。既包括大学生技能培训,也包括大学生就业心理指导、就业观引导等。学生就业培训能够针对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培训多样化。既有校内培训。也有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大大提升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2.就业政策不同点
日本在推动毕业生就业方面相对成熟。中国就业政策有待完善。下面从就业体系、行政推动力度、着力点,就业评价、服务机构等角度展开比较。
(1)就业体系
从就业体系角度比较。日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就业体系,政府宏观设计相对成熟,具有明确的目标,就业政策机制相对完善。措施得力:中国政府尽管认识到缓解大学生就业的意义。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但是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只具有短期效应。
(2)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在行政推动的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日本政府在缓解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往往多以法规的形式出台,辅以制度激励,包括企业奖金制度、就业体验制度等,由于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强制效应比较突出,行政推动力度较大;中国缓解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往往以通知、意见、条例等形式出台,约束效应要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而且大多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很多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3)着力要点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着力要点也各不相同,都从自身国情出发,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日本国土面积较小,资源相对缺乏,但是科学技术优势突出。因此,日本在缓解大学生就业的着力点在于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专业的就业服务与指导组织,信息化程度较高。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均衡现象。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中国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深入基层就业。这样既可以缓解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又能够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为中西部地区、基层输送优质的人才,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与基层发展等。
(4)评价机制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建设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日本基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已经形成,并且能够做到向社会公开,有效提升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科学性,使就业政策趋向完善;中国基于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评价主要通过行政部门进行自主评价。评价缺乏透明性与合理性。这对完善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极为不利。
(5)服务机构
中日在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机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主要以人才交流中心为主,尽管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化服务机构。尤其是网络平台上的学生就业服务机构。但是鱼龙混杂,就业服务的内容比较单一,往往是就业信息,而且可信度不高;日本除了政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服务面比较广,服务效率与质量比较高。
二、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启示
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都折射出两国在缓解毕业生就业上的智慧。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启示。
1.发挥政府宏观设计作用
对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发现。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策制定中充当了宏观设计者的角色,确保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导向性。河南政府要在中央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引领下。进一步提升河南政府的作为意识。发挥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宏观设计作用。政府要加强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查,准确把握人才市场需求与高校毕业生人才培养质量。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把握毕业生就业形势与趋向,制定长效、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计划与方案,引导高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强化高校人才培养的“市场导向”意识,实现高校毕业生可持续就业。
2.完善制度与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在政策上存在的差异,日本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实施行政干预。通过制定扶持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促进毕业生就业。这启发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提升高校毕业生政策落实情况。河南要认真解读中央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宏观引领下,进一步完善河南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效应。同时,河南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检查要做到常态化,将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官方调研与群众调查相结合,做到有法必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提升法律法规强制效应。
3.成立专业引导服务机构
河南政府要借鉴日本政府的先进经验。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根据河南高校大学生就业实际。由政府主导成立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引导服务机构,引进高等人才与专业人才,提升河南大学生就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改变当前人才交流中心低效局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多元化就业服务。进一步提升专业引导服务机构的信息化服务能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整合。形成一套完备的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资源库,就业信息要及时准确,不能简单停留在信息服务层面,要深化大学生就业服务内涵,为大学生提供深层次的就业服务,包括毕业生就业信息、就业方案设计、就业心理指导、创业服务等。还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就业引导服务组织机构。为社会化就业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有效缓解或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4.建立科学高效评价机制
科学高效的评价机制将有助于优化政府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水平,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河南政府要善于借鉴日本政府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省政府为主导,以各市县为基本单位,立足于服务民众、服务大学生,形成一套严密的、系统的评价机制,精选参与和实施评价的人员,人员选择要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包括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等,这样才能确保评价的客观性与全面性;要优化评价方法,不仅要对就I政策的指导思想、思路等进行评价,还要细化到具体实施的过程,包括政策的落实、执行与收到的效果,尤其要对就业政策要实现的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为就业政策优化调整提供依据;评价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评价的信度。河南政府在借鉴日本评价机制时。不能盲目照搬。要结合河南既有的评价机制与河南就业政策实际,以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影响评价机制的效能。
5.结合地区实际彰显特色
一、大学生求职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成因
(一)就业环境有待改善,立法及行政未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在高等教育扩招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已经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迈进,毕业生的不断增多,加大了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各用人单位为此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而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就业市场丰富的人力资源情况,提出了诸多不公平的用人条件,有些甚至不合理的规避了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市场中层出不穷的出现了不少虚假招聘、恐吓招聘等不利于就业市场环境的现象。还有就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手段。如此环境,对满怀奉献社会的求职者,是很不利的。而就业立法仍未切实到位,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没能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条例,行政执法者往往无法监管,导致毕业生深陷就业陷阱而不能自保。
(二)高校在就业指导方面力度不够
目前高校在就业指导工作上仅仅局限于帮助学生树立就业观念、传播就业政策和讲授一些求职技巧等方面,而往往不涉及就业维权方面。不排除现在有部分高校涉及权益保障内容,但是由于课程安排不合理,在毕业生就业时不能对这方面知识加以巩固,使毕业生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客观上说,就业的观念、政策等内容在现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甚至有点不适应,高校学生往往对此说教性的指导有抵触情绪,凸显指导力度不足。当这些大学生满怀希望单纯的走向社会,非常容易掉入一个个就业陷阱中。所以,各类高校应在学生在校期间不断灌输就业维权知识,让他们能够认识到各类就业陷阱,并指导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就目前而言,毕业生的就业权在法律范畴之中规定的尚不明确,更别谈操作性了,当大学生受到侵权行为时,往往不能得到更好的救济,而在我国,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的行为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监督。平等的就业权在我国虽然法律上有规定,应该按照法条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却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劳动者应有平等就业权;视为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相对于以往来说已经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视就业歧视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行政法规上对于制裁措施规定尚不具体,很难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平等权利。应不断完善《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及法规,将大学生毕业求职劳动保护列为单独的章节,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对毕业生的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标准有所差别,所以,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对现有的大学生就业情形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要掌握本地区第一手资料,进一步结合就业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本地区用人企业及毕业生的就业行为;要建立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人才稳定、遵章守法的用人单位要制定出降低税负、放宽经营范围、优先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加以奖励,要张贴于就业市场的显著位置,让求职者更好的辨别。
(三)设立专门的大学生维权服务机构
随着高等教育发展,高校学生事物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高校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职能。各高校在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指导和就业场所准入的管理之外,可结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在就业指导中心下设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服务机构,针对大学生就业期间发生的维权问题进行个案咨询、权益保护讲座等,这将为毕业生维权起到重要作用。
(四)毕业生增强就业法律意识
对于求职毕业生而言,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要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对不法企业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求职者应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有所了解,通过熟悉的人或者是本校在该企业工作的学长去了解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就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再或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实单位的真实性。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注明双方谈妥的薪资、福利、保险、食宿条件和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这样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纠纷就会有据可查。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情况不符的,求职者可以向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千万不要心存多投简历就会有好单位的心理,要清楚自己的发展方向,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要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参加招聘活动,对自身资料应加强保密,不要到没有公信力的网站参加求职。
随着高校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已经屡破新高,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时候,由于毕业生越来越多,可供企业选择的范围大,使毕业生在求职时处于弱势地位,再由于目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展不足,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新问题、新情况。毕业生正处于一个发展的时代,要更好的生存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