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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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75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333173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于促进林业生产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保证林业生产建设的基础性依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包括林业调查、林业规划以及林业设计,做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能够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支持,制定科学合理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措施,促进林业生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 林业生产建设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作用及地位分析
有利于森林保护。环境保护是历年来社会较为关注的重点,生态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森林能够释放大量的氧气,实现净化空气的效果。森林能为生态环境提供充足的水分,实现水循环的有效利用,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森林,森林还可以避免水土流失等现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使林业规划工作有效开展,为其提供准确的参考性依据,实现保护森林的目标。
有利于实现个人权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现今阶段林地的承包现象较为常见,林业得到了多样化的发展,在承包林业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经济纠纷,例如承包通常会涉及到林地所有权以及开发权等,双方之间需要协调好,才能够实现双方的利益,运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可以对使用权和所属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可以有效地处理经济纠纷问题,减少了对方的损失,保护了自身的权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可以按照规范的标准对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进行合理的分配,能够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利益,既维护了对方权益,也实现了个人的权益。
有利于调查与规划设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开展,林业生产建设的所需条件各不相同,所以开展调查规划设计的方案也不相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避免林业生产建设中的盲目性,促进生态结构平衡。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区域情况开展林业生产建设,主要是按照地区的经济发展来进行布局,有利于调查与规划设计的有效执行。
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效结合。 林业生产建设遵循了时展的要求,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进行权衡,使两者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在具体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的情况,限制了林业的发展。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实现林业部门与调查部门配合,调查部门可为林业部门提供参考性依据,对林业部门起着指导作用,林业部门可以使调查部门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因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有利于与共同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实现,加快了林业建设。
2 林业生产建设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有效策略
推进信息化建设。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被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需要依靠数据的支撑,推进信息化建设能够得出准确有效的数据,能够提高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的效率,减少工作人员的压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必要的,各个林业部门都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创建互联网信息管理系统,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传输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里面,有利于工作人员实时查询有关工作的数据信息。
加大资金的投资力度。为了使林业规划设计工作有效实施,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比如对于技术人员来说,加大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培养技术人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保证每个人员都能够接受到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使林业规划设计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加强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的监督力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缺乏法律意识,监督力度不够,必须对调查部门进行制度上的约束,提高部门的职责意识,加强法律监督,避免经济纠纷的产生,完善法律法规,树立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林业规划设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使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保障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稳定运行。
3 结语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只有适应时代的发展,才能够促进林业生产建设,应明确认识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作用及地位,保护森林,保障个人权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只有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认识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重要性,保持林I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及地位,才能促进林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师丙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J].绿色科技,2014(5):131-132.
[2]彭正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现代园艺,2015(10):215.
中图分类号:S758.5+7 文献标识码:S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17101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定义
(一)林业调查
林业调查是以森林经营单位或者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其中调查的对象包括:国有化的林业单位、生态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等。林业调查要满足如下需要:对经营森林的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林业的整体设计、规划和区划林业、分种类经营县级森林、对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更新、对森林的采伐不应该是无休止的。主要调查林地的面积,蓄积,胸高,树高及其所在林分环境。
(二)林业的规划
林业的规划是为了国家的深远发展,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会起到指导作用,是国家林业发展的大纲。它是根据林业的现状,做一个总体、长时间、基础的分析,并且提出对目标的建设计划和保障目标实现的措施。
(三)林业设计
依据林业任务,有目的地进行林业全过程的设计。也就是说,把一个策划通过各类图件、文字和数据表达出来。按类型可分为:整体设计、分项目设计和工序设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中的地位及作用
对所属地区的森林、林场以及树木资源的类别、利用率、质量和布局进行调查,是林业调查的首要任务。它是受调查地区自然、经济、生产状况的客观反映,并对森林资源的资源利用效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此外,林业调查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提出了意见,目的是建立一个围绕森林资源的信息管理系统。
林业调查还可以对以下方面提供依据:
第一,对国民经济和林业规划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在森林自然生态的保护和资产的合理利用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作为科学化经营森林的理论依据。
第四,为林业建设项目提供完成状况提供理论指导。
林业规划必须与国家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路线相符合,使之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有着鲜明的特点的,林业规划应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林业的区域规划、林木资源等等进行合理的布局与安排。
三、如何做好林业调查规划工作
(一)应该科学化地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进行管理,使之与当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如今的林业调查规划无法做到系统化,仅仅停留在调查资源的简单层面上,一个国家所需要的完整的森林体系也还没有建立和健全。然而,近些年来出现了很多人工造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森林的砍伐时间缩短以及林业方面的科技日渐成熟,只调查林业资源的调查规划模式明显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因此,调查规划如果不系统、那么关于调查的报告文书和策划方案就不会是合格的。达到科学化的目的就无从谈起了。资源的调查规划要求对木材供应市场进行充分的了解,我国南方的林业在进行生产的时候还要考虑保障生态建设、生态旅游以及森林的森林碳汇储量等特征,我们在进行林业调查的时候要从其规划的方面进行着手考虑;反过来说,对上述两方面的调查研究也离不开对资源情况的了解。因此,要补上林业系统的不足之处,林业调查规划就必须从生态环境、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生态需求着手,真正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林业发展的态势摸清楚,这样就能更加系统地进行林业规划设计。
(二)对于林业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来说,加快信息化进程显得非常重要
运用网络进行日常工作,是现代化的一个前提条件。原因是:网络能够提供海量的信息,以及科技前沿所运用的技术,除此之外,在网络上,联络也变得非常方便。一些关于林业或周边产业的先进软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这也是对林木行业的动态进行把握的最佳途径。尤其重要的是:在市场竞争中,网络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网络作为武器在许多企业甚至国家中已经屡见不鲜。所以说,加快信息化进程的企业和国家,才能摸清林业发展的“脉搏”,与时俱进,以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依照法律进行调查规划
实际上,我国一些法律条文已经对林业的调查规划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而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这方面的变化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比如在调查个人或单位私有的林木权利的问题上,调查工作没有科学依据和严密的逻辑,对后期的林木归属权没有明确界定,有可能出现形势严重的纠纷。随着相应的纠纷的出现就要求我们出台相关法律,法律的延迟出台将给国家、集体、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扰乱繁荣安定的社会秩序。所以,拟定法律对新事物进行约束显得很有必要。只有通过法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林业的调查和规划应做到专业和系统,并制定严谨的法律法规,做到林业单位和个人有法可依,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四)调查部门系统化
我国的林业管理还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所以相关的部门在对林业进行调查的时候,不能够做到高效、准确。我们在进行林业调查部门建设的时候,要从健全林业的调查相关体制着手,通过不断的更新相关林业调查部门的系统,来实现调查的系统化,达到合理的林业调查和管理。我国现行的林业调查非常单一,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调查体系,所以在进行林业调查的时候应更新调查的模式,需要对其进行等级的划分,依次可以分为省市、县、乡镇等几个等级,相关的调查部门在执行职责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实现分工合作,这既是林业调查部门进行调查管理时候的职责分配也是一种系统化的调查。因此在对于林业调查部门进行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其部门的系统化入手,在各个调查部门之间要形成一定的联系,否则会造成无法沟通,影响工作的效率以及提升工作的难度。由于部门之间的不了解会对整个工作造成阻碍,因此根据加强林业调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此来提高工作的效率。
根据调查系统的调查方式的不同需要对调查的模式也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否则会对林业部门的调查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这种情况不仅要对调查系统进行更新而且要对相应的调查模式进行优化,不断改善调查的状况,使得林业部门的发展更加的系统化。
(五)组织林业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全体员工进行林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林业的调查规划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和期望。要将调查规划工作做得出色,就必须高水平的业务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犯罪现象,这是林业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更是林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林业管理人员应该秉承“活到老、学到老”的宗旨,对时间的紧迫要有充分的认识并负起林业调查规划的责任来,不断给自己充电,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在社会上塑立一个业务水平高、个人素质过硬、团队意识强烈的正面形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四、总结
林业规划设计的工作虽然繁琐,但是建立一个系统化、合理化的工作模式是每一个林业人的共同梦想和职责。随着林业不断加快发展的步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本文所阐述的一系列概念和措施,充分说明要想林业的调查规划走入正轨,就必须重视林业生产活动,做到对林业生产动态的把握;根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将一些林业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整改的办法,是我国林业调查规划的重点,也决定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未来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建立一支优秀的林业员工队伍,也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之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 F29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针对出现的城乡建设用地矛盾问题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宏观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仅能够大力推进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也能提高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节奏,同时有利于实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一目标和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进行城乡建设的时候用地的增加和农村居民用地的减少他们之间的一种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定,即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规定,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个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一个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土地进行新建和整理复垦,在确保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达到平衡的状态,最终能够使得耕地有效面积得到很大的增加,从而使得耕地的质量得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更好的实现城乡用地布局合理。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指导基础是科学的发展观,从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使得农村、农民的生产以及生活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将用地结构进行优化以及对布局进行调整作为重点。那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坚持以下原则:
①合理规划和统筹相关工作,合理优化城乡用地,优化布局,最大程度上实现土地节约化,同时促进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发展。
②建新拆旧规模主要的目标是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作为建设,对实施进度进行相应的调控,对计划目标进行考核。
③项目区实施是整个部分的重点,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保证项目能够进入正常实施后,逐渐的使耕地有效面积得到增加,从而使得耕地质量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要保证建设用地总量没有突破原有规模。
④因地制宜,对其进行统筹的安排。
⑤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⑥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坚持以工带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道路。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存在的问题
3.1、对挂钩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
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存在着偏差,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将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视度不够,只认为其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一种方式方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具体统筹上存在着很大的误区。或者是对于周转指标的关注度过高,期望值过大,就存在只是片面的进行周转指标的争取。而另外一个方面是工作没有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造成了各地村镇建设规划滞后,从而使得增减挂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存在很多的问题,衔接不够。进行试点工作的时候,对于当地农民就业、产业的发展以及建设新农村的工作的相应工作都没有做好,不能更好的推进整体的发展。
3.2、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利益偏向城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内容是将城市建新区与农村拆旧区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总的项目区,项目区内的耕地不发生变化作为前提,使得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可以大幅度的增加。从我国城乡发展状况看,我国的政策倾向主要存在着偏向城市。从而使得进行项目实施的时候,地方政府更注重城市利益的保护,违背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的初衷,加上对农村利益的侵犯,因此很难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选址方案
4.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供给区域时序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级差指数分析土地的肥沃程度对农业用地的影响较大,但对于建设用地的影响较小,因此可以忽略土地肥沃程度对于建设用地级差地租的影响,但是好的区位条件能够为经济建设带来较大的贡献,所以应该将区位条件定为影响建设用地级差地租的主要因素。一般而言级差地租高的区域,其区位条件较好,如区位条件好的区域主要用于能够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商业、区位条件差的主要用于农业用地。因而,级差地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客观表征已经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的经济条件和区位条件。因此可以从区位条件、经济条件、农户意愿以及社会环境等四方面构建指标体系计算农村建设用地级差地租指数。其中选取到县城中心的距离、交通通达度以及邻近斑块数以表征农村建设用地的区位条件,选取投资强度、财政收入、城市化率以及人均收入作为表征农村建设用地经济状况的指标,选取愿意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户比例作为代表农户意愿的指标,选取教育水平和刑事案件发案率作为表征社会环境的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得到各指标的权重,继而通过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各乡镇农村建设用地级差地租指数。
4.2、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区域时序分析
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必须是质和量的同时提高,即在投入中要避免盲目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而应该将资本、人力、土地等投入资源按恰当比例投入以获得合理的预期产出,走理性的发展道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区域的时空排序一定是在研究区域中土地利用效率较高、资源环境容量大、发展需求旺盛的区域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将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形成的指标优先使用到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且城镇建设用地效率较高的区域,以理性扩大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
4.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选址方案确定
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区域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区域的时序安排,本着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施城乡建设用地要本着使成本最小化,让项目区内的群众能够享有更方便和舒适的生活和生产环境的基本原则,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所开展的区域内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的阶段进行规划。对于拆旧供给区域的近期规划乡镇,根据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拟选取具有较大的整理潜力,并且具有方便开展拆旧整理复垦条件、农户拆旧的意愿较为强烈的地区,具有特色农业优势、存在较大整理潜力、耗费工程量和工程成本较低、投资强度较弱的区域选定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近期拆旧区,主要用将空心村和危房进行改造的模式开展拆旧整理。选取几个乡镇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中期拆旧区域,因为这些乡镇是全县所有乡镇中以农业用地为主,并且经济基础较好、能够释放较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的乡镇,在这些乡镇中,可采用片区化的整理模式,把空心村改造、迁村并点作为整理的重点在规划中期进行。最后选择几个重要的城镇作为规划远期的乡镇,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走访调查了解这些乡镇的农户的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划的意愿,并且根据居民点的具体状况紧张整改,即使不能在规划近期和中期将这些乡镇作为拆旧区域,也应该考虑在远期将其纳入规划中。
5、政策措施
5.1、行政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3)分类指导,完善政策;4)注重环保,保护传统;
5.2、经济措施
1)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2)试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股份机制;3)激励农村居民的搬迁意愿
5.3、技术措施
1)监督规划的贯彻实施;2)合理估算农村建设用地价格;3)推行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结束语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推行,有利于满足我国建设用地的需要,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现有耕地。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本文所指“非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不被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
由于社会经济变化与城市发展过程的复杂性,有许多因素是很难准确预测, 因此,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就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适应性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来增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的适应性。
意义:确保城乡建设发展能够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下位规划的衔接,避免下位规划在深化、细化过程中影响强制性内容的落实。规划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比较综合复杂,增强强制性有利于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 “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适应性问题
1.1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与选择不明确
城市规划中有关土地调查、分析、评价和规划等各项工作,无论是自然条件评价、建设条件评价还是用地的经济性评价,都是围绕选择和决定规划建设用地的这一目标进行的。而城市建设用地选择的理论与方法告诉我们:哪类土地是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的使用成本更低。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之外,哪此土地是不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
1.2 “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规模范围之外,任何城市建设活动都是违法的。
而在实际的建设活动中,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与范围往往突破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一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速度超过了城市规划编制时所预测的速度;二是城市建设与开发的主体,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利益,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外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前者是城市规划缺乏超前性,滞后于城市建设的结果;而后者则是规划失控的具体表现。“规划滞后”与“规划失控”的共同点都表现为实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超出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
1.3 城市建设用地的理想平衡状态往往难以实现,而造成的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完全执行“规划用地平衡表”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规划部门如何明确“控制”和“引导”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拓展方向是关键。一种做法是在对原有规划作“重大变更”时,组织进行“规划调整”,或“重新修编”。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当规划的初始因子发生变化时,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新的规划前提条件和城市发展新动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重新构筑空间结构,缺点在于要经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使规划缺乏时效性。另一种做法就是规划部门根据上级领导或建设主体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布局结构调整的决策,有时往往不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由地方政府直接做出决策,这种“临时决策”往往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整体布局带来较大的影响;二是在城市生态保护区、地形地貌不适宜建设的地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发展的战略性控制区域等不该进行建设的地段大规模地进行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2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
2.1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与“控制”
在城市规划中将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的内容与“控制”的内容分开,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强制性控制理论提出的基本目标与出发点。
城市规划部门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是不能使用的,或者至少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而“厂商”或经济管理部门则可能认为它是可以根据发展与建设的需要相对“随意”地使用的。所以,一定程度上,目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方面,只做了一半工作,就是提出了在规划期内需要“引导建设”的内容。因此,城市规划作为一项以合理配置资源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强制性控制管理的条文就显得比引导性条文更为重要。
2.2明确“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的基本内容
从规划用地控制的角度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无非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另一种是至少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可用于城市建设的
用地,也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使用这些土地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将这类土地单独划出,作为“非城市建设用地”加以严格控制,将有利于规划对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战略性发展用地的有效控制。结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评价方法,“非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可以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技术型、景观型、生态型、政策型和经济型非城市建设用地。
2.3“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策略
(1)“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按其中规定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各个阶段,明确划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线,并提出相应的控制与管理措施。
(2)“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定既有科学技术方面的要求,更有政策法规方面的要求。要根据区域与城市规划各项内容、结合城市指标分析、考虑不同城市的特点来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规模和界线。并在此过程中,更要广泛征求各政府、利益主体和市民的意见。最终予以强制性控制与管理。
(3) 对不同类型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与管理力度要根据其对区域或城市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3总结
以“引导”为主的规划理论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与建设实际的需要,是导致“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的主要原因,因此,城市用地规划的重点应由以“引导”为主向以“控制”为主转变。
规划中对于必须予以控制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城市用地控制中显得比“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更具有实际意义,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 同样列入城市用地控制的重点。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的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规定类型法规文件的形式来补充完善和深化原有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S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3-0050-1
我国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但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及规划制定的水平和规划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制约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类用地均呈现紧张状态。同时,科学发展观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在资源约束的国情条件下,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2004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适时启动,并将于2011年全面实施,规划“弹性”的加强是其重要创新点。本文以云南省为例,解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弹性”的应用。
1 弹性的内涵
这里的弹性是相对于刚性而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指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时必须遵守或禁止违反的事项;弹性主要是指在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有功能的前提条件下,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灵活性、可调整性和应变能力[2]。
我国的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是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其虽然在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生了大量土地规划不能保障区域内正常的经济发展,或是不得已违反规划,损害了其权威性的事情。
实质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弹性和刚性,是规划的实践可行性与权威性之间的一对矛盾统一体[3]。科学的土地规划,刚性是前提,弹性是必要补充。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刚性管控前提下划留适度的弹性,并严格弹性实施的条件,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一个动态稳定的系统。
2 规划弹性解析
2.1 预期性指标的设置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控指标按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规划期内必须实现或不得突破的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主要包括园地规模、林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等。在约束性指标前提下,预期性指标的设置就为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规划给予了一定数量上的弹性;并且,土地规划对指标实施分层管理,这就为土地规划在某个总量指标控制下在其内部的具体地类间弹性调整提供了前提。
2.2 有条件建设区的划定
新一轮规划中,根据各类建设用地的约束性控制指标划定规模边界,规模边界内的区域是允许建设区,是规划确定的可开展城乡建设的区域。而后,可在规模边界外规定范围内划定一个扩展边界,扩展边界和规模边界之间的区域称为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可以在核减其对应的允许建设区一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后,在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控制下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这就为建设用地在扩展边界内的空间布局调整提供了弹性。
2.3 基本农田多划后占
基本农田多划后占是部分省份的规划内容,其做法是有条件的地区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多划出一定量的基本农田,在一些规划未能确定具体范围的或上级重点的建设项目而又必须要占用基本农田时,在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指标的约束内,只需按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报批,从而简化了报批程序,提升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效率。这样既保证了基本农田保护规模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指标,又增加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范围的弹性。
2.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和土地整治项目结合在一起的,目前正处于试点项目阶段。具体为将规划用于土地整治的农村建设用地区与规划发展城镇建设的区域共同组成项目区,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耕地后,其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量可相应的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这部分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将产生远高于原农村建设用的经济效益,而参与项目的城乡将共享此指标带来的收益,且特别要保障农民的利益。这样在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在城乡建设用地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扩大了城镇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的弹性。
2.5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说明、图件及数据库等。其纳入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除了在文本中明确外,还需在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上落到具体的空间。对于部分在土地规划时还未确定具体项目区域的重点项目,暂时不能编入规划图件时,可先只列入规划文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最终,其项目用地只需符合建设用地的规划要求即可,这就加大了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在选址时的弹性。
3 结语
土地对于一个区域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土地管理和土地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新一轮规划中引入弹性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创新,是实现土地规划意义的重要保障。弹性机制的贯彻情况直接影响着新一轮土地规划的质量,进而影响区域的发展,各规划编制及国土相关单位应学会用好规划的弹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更好的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