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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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9(a)-0162-02
食品安全是指该食品符合其应该有的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会引起任何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危害,如一些急性、亚急性以及一些慢性疾病。食品安全也是一个涉及在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并降低其安全的风险的学科。食品安全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如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还包括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也包括对未来人类健康的安全。曾在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发表重要讲话:“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可见,食品安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与企业及消费者三者结合,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讨论的针对性,提高其实用性,并从企业的道德、消费群体的行为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打造一条绿色安全的食品供应链。对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的讨论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我国出现食品安全的主要类型
(1)食品原材料的问题,这类问题在食品安全中是最严重的,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一些非实用性的原材料,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食品处理方面,黑心商家为了食品的好卖相、增长保质期等使用有毒的添加剂等,致使消费者使用后中毒;(3)食品生产中加入有毒的物质、菌量超标等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4)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一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比例不合格,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有关。
2 当前我国食品管理方面的现状
(1)我国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辅助,将管理的环节分段实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为我国食品的安全把关,国家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起到协调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生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并维护食品交易秩序的规范性,审核食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的营业资格;食、药品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餐饮质量方面的监管;国家农业部主要对我国所有涉及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如农林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的日益提高,当前我国食品监管的模式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还需寻找新的更加有效的途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些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当下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现状:①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容易使食品经营者钻空子;②当前我国监管的主要部门较多,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③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严格,使得那些违法者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脱离了社会实际,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针对目前食品监管的这些现状,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管理队伍是个不错的选择,利用社会的力量,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到监管队伍中,使之与政府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3 针对这一现状,一种新的食品安全模式诞生――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网络治理的模式是时展的产物,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最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部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词也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不断被用于新的领域,进而协助政府部门对一些领域的管理效果。
(1)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它自身的特点:这一模式的顺利实施和启动,需要政府部分思想上的转变,不能沿袭传统的思想,应该更多的建立与社会各种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同盟间的网络体系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它的特点就是:①相互信任的协作模式,整个网络体系中的个体之间的信任度是网络治理的关键,也是网络模式建成和运行的前提。②这个模式需要各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网络监督管理需要将承包商运行其中,他们对网络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在管理公众事务方面与其他组织有着相同的机会,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公开交换相关信息。③达成公共价值的共识,这是网络监管的基本需求,要求大家较少的干涉项目的管理,各组织都更多的去关注公用价值,这是网络建设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与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及合作。④有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这样把各组织的利益联系到一起,促使大家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的问题。⑤具有网络集成能力,是网络监管的核心。
(2)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即这种模式对发展当今社会低碳环保型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利用网络舆论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或其他方面的监督,使社会朝着安全、环保、绿色的方向发展。
4 通过一起奶粉事件了解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2008年6月-9月,兰州“三鹿奶粉”奶粉中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事件,引起了国家食品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严惩这起事故的制造者。随后全国都进行了乳制品检查,多个厂家尤其是名牌产品都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许多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都被查处。
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食品监管网络的各行动者基本上都显现出来了。这个食品安全网络的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各种协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这起事件也反应出了各行动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的职责。
(1)中央部门,国家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并调动下属机构介入调查,各负其责,如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
(2)地方政府机构,三鹿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做出严厉批示,追回有问题的奶粉,召开紧急会议,调动地方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相关行业协会的介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事故发生后给食用过此奶粉的婴幼儿进行免费体检,并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律师协会也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
(4)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家和政府对事件的关注,推动了相关部门对问题奶粉的清查力度。各大新闻和报纸对此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对此事件的评论也不计其数。媒体网络的曝光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造成的舆论力量可以促使国家中央层面的介入,加快事件的解决。
由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各社会力量就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5 我国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网络监管模式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下还总是问题不断,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5.1 政府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分段实施,这种制度本省就存在缺陷,各部门在执法时相互之间衔接不上,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区域,使整个监管的网络遭到破坏,例如:
(1)政府不能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这种现象还是由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不能进行的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环环相扣,造成管理上的缝隙,投入不少,收效不高,这些都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效。(2)我国政府各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比较落后,食品质量的检测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但一些部门的检测设备落后,甚至还不如企业的设备先进,科技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更有些部门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只是做做样子。这些主要也是由于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3)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通常都是发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才去想办法解决,缺少食品安全的预防意识和相应的政策机制,只是表面治理,不能长期执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监管的网络,有些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5.2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
在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形式下,一些社会力量还没有真正加入食品的安全监督中,目前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经历的环境相当复杂,只有国家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还需要这些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高效性。社会力量中消费者是一个大的群体,也是一直处于劣势的群体,从消费者就反映出了网络监管的不平衡性,有些消费者买到劣质产品多数自认倒霉,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权,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求救有时往往无果,必要的时候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或政府部门却忽略了这两大主体。
5.3 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力度不够甚至在有些环节中是空白
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是《食品安全法》,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相应的法规比较落后,有些监管环节在法律上是空白,让那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如那些最基层的小作坊,对它们的监管在食品法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将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包含其中;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不全,还存在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在有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不到位。
总之,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为网络中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悬殊,不平衡;网络各主体之间没有一个健全的联系方式;网络中的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
6 面对已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还要依靠法律,法律对公民和政府各部门都起到约束作用,在整个网络监管体系中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职责和权利,是整个网络系统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法规要规定网络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如国家食品的安全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责任都要具体要求;法律还要完善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体制,尤其要重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2)提高网络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这些网络主体中处于最劣势地位的是消费者,法律应健全他们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政府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
注重培养消费者的监管力度,既能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也能帮助政府维护食品安全,节省政府部门在打假上的消耗。首先要增多消费者信息的方式,加强其监管的力度;采取多种方法着重培养一些相关行业的协会组织,使他们在网络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提高他们的地位。
(3)加强整个网络监管各主体道德方面的责任,仅用网络手段维护网络监管的运行时远远不够的,这个系统还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还应加强各主体道德的建设,法律和道德建设同时进行。
(4)增加网络监管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处理好食品安全网络中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是整个食品网络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是食品。而目前,我国的乳制品食品中还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而且一些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对人们的生活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高度关注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加以研究探讨。
一、乳制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1.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
有些食品的生产者或者是营销者,严重缺乏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只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根本不考虑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比如,奶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的过程中,对乳畜的健康状况不进行严格的检查,不仅影响到了产奶量,而且可能将一些病源体传染给消费者,而在进行鲜奶的收购过程中,其严重的掺假行为,缺乏对产品的检测,进而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2.缺乏严格的乳制品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规范
一些生产厂家,在进行乳制品、食品的生产过程中,缺乏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机制,关于乳制品和食品运输、储存以及营销都没有进行有效地链接,缺乏完整的产业链,进而影响到乳制品、食品在储存、 运输和营销等环节上发生污染或者是变质的现象,而且也没有采取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从而严重影响到乳制品和食品的安全。而且有些乳制品和食品,其有要求具备较高的储存条件,例如:牛奶在包装过程中,其必须要在低温条件下进行,通常情况下,在2至6撮氏度之间。
3.缺乏规范的原料使用以及加工
在加工乳制品食品的过程中,工厂使用些劣质原料,过量地使用添加剂,屡屡发生一些添加有毒物质的状况,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给乳制品食品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还有,一些加工厂滥用或者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了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用量,使得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造成对身体的严重损害,严重时会危害到生命。 例如,近期比较严重的“地沟油”事件,一些工厂在加工熟肉制品,用病死的畜禽,并用“地沟油”加工油炸乳制品食品;又如:用有毒的二氧化硫使馒头、包子增白;利用甲醛浸泡蘑菇、海产品,进而使之新鲜、增亮,延长保存期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另外,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转基因乳制品、食品的产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而且,当前对于转基因乳制品食品研究是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根据相关研究资料表明,转基因乳制品食品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潜在的危险:可能会有毒性、可能会发生过敏综合症、可能降低人体的免疫系统、影响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有害、存在潜在的对人类和人体的危害等等,这些都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4.缺乏完善的乳制品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
目前,我国乳制品食品质量检测体系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规范,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旧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我国的乳制品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我国相关的食品资料显示,当前我国食品质检部门获得授权许可的数量不多,一般情况下,都分布在一些大城市,而对于一些偏远的地区,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施。而且,我国的食品公司质量检测的方法和手段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检测水平不高,需加强与国际质量检测的接轨。
二、解决乳制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针对以上提出的我国乳制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以下应对性的策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严格规范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要健全我国的食品质量法律体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食品质量安全立法的进程,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提供正确的指引方向,促进乳制品食品质量向法治化轨道迈进。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质量法规,比如《质量安全法》,但还存在着细节上的不完善,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的质量,对于由于工作不力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严厉的制裁,并追究其责任。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食品加工体系
我国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食品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使得他们的操作水平以及道德素质都有所提升,为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还要改善食品加工的生产条件,达到基本的卫生条件,加强监管的力度,保证食品的质量,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规范加工的标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进行操作,推进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进而从根本上保证我国乳制品食品的质量安全。
3.完善质量检验检测和监控体系
要完善我国的食品质量检测体系,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建立质量检测和监控系统,促进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的实时性与高效性,并且要开展乳制品食品的安全评估,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改善食品质量的现状,保护消费的健康安全,另一方面,还在很大程度上,树立了企业良好的形象,从而使得我国食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得以提升。
三、加强乳制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1.促进了我国食品行业的进步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规范化,引起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提高了乳制品食品的质量,加快了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进程,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引起我国业内专家的关注,促使科技人员对其质量进行检测研究,为我国国民的健康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其次,促进我国食品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地提升,第三,由于人们对食品质量的高度关注,增强了相关行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了我国食品行业的进步。
2.提升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对乳制品食品质量安全的加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乳制品食品的质量安全,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提供了完全基础保障,提高乳品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护了我国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我国食品行业的明显进步,其次,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3.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的价值理念和宗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加强和完善乳制品食品安全,使我国正视食品安全的现状,找出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完善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屏障,从而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我国的食品行业营造成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
总结: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乳制品食品安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我我们必须要正视乳制品食品安全的不足,加强乳制品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规范乳制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健全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而保障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
[1]杨玉芬.浅议影响乳制品食品安全因素及防止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10).
[2]谢明勇.乳制品食品安全导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旺璧.我国乳制品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对策[J].乳制品食品工业科技,2010(10).
[4]郑小芳.乳制品食品安全导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11).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1)农产品在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过量施用化肥。(2)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严重危害我国的食品安全:加工环境脏、乱、差;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使用废旧不合格原料;加工过程中生物致病菌的污染现象比较严重。(3)流通环节中有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卫生不达标;运输、持有环节食品安全环境不达标等。
二、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为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涉及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其直接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一方面涉及到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其直接罪名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集中针对了修订前刑法相关条文的不足之处,弥补了修订前《刑法》存在的漏洞。主要体现在:第一,将“食品卫生”改为“食品安全”,将营养安全纳入其中,丰富了本罪的内涵,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第二,在《刑法》第143、144条实害犯的罪状基础上都相应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规定,使得作为实害犯的食品安全犯罪结果不仅仅局限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上,同时将很多犯罪情节恶劣,或者销售额巨大、或者食品流通速度快、区域广大且难以回收的情节都纳入犯罪圈,降低了犯罪门槛,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打击。第三,把《刑法》第143、144条中的罚金改为并科制,删去了上下限,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从根本上制裁罪犯。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从总体上来讲还是比较保守的,还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不足之处表现如下:(1)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太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条文,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这就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限于食品的概念范围内,而现实中很多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和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等产品的不安全而造成的。这些产品无法被“食品”的涵义所包括,因此,相应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无法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之内,只能由其他的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来定罪量刑,而这些罪名在罪刑设置上和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罪刑设置上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导致司法的随意性。(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掺入”罪状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多发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洗涤食品,或者用非法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涂抹于成长期的农产品、肉制品,以保存、催熟、保鲜、增色食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无异,而且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也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不相上下。而上述情形均不符合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严格地说,如果把渗透、浸泡、洗涤、涂抹等解释为“掺入”本身,则有扩大解释之嫌。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也是左右为难。
三、促进食品安全的刑法保障路径选择
现行刑法对于打击食品犯罪,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滞后及局限性,立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刑法规制的现状,着眼于从完善刑法保障方面来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是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完善。
在对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目前的刑罚设置不甚合理,惩罚力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匹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亦不到位。鉴于食品安全对民众的重要性及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立法者应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详尽的、符合每种犯罪特点的、有相应幅度范围的罚金刑。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相关单位及部门的资质撤销的情节,而与此相应的刑法中的资格刑却没有规定(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这样两种资格刑),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在作出惩罚时的衔接,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再有同类犯罪的倾向。鉴于此,立法者在资格刑方面加大力度,按照情节轻重,对犯罪人处以不同时间的禁止其从事相关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刑。可以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除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五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除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三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十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参照《刑法》第141条执行的,还应当处终生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
(二)在罪名设置方面的完善。
对于非生产、销售环节的其他领域(如召回过程领域)和一些特别需要法律保护的人群(如婴幼儿、特殊病患者等)可以借鉴一些在食品安全领域里立法较成熟的国家之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相应的罪名。
首先,增设“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罚款数额,同时也规定取消相应资质的处罚。对于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不作为犯罪,将其入刑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责令召回前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在被责令召回后不履行召回义务,仍继续生产经营的,由于其行为在召回之前就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应该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处罚,其不履行召回的行为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要求召回前并未发现食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责令召回却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于行为人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按照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定罪。
其次,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婴幼儿及其他一些特定人群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要求对于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另外,对于婴幼儿及一些特定人群(如特殊病患者)来讲,食品的安全性是他们身心健康的安全保证,他们也是最容易受到食品不安全伤害的弱势群体,那些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极易对他们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含有三氯氰胺的毒奶粉),因些,在刑法中增加这一罪名,对于打击食品领域的犯罪,保护婴幼儿及某些特定人群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员)
参考文献:
abstract :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 safety issues has drawn increasing attention.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in the food industry are 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so it is imminent to research on the SM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This paper gives sugges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SME food companies .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从瘦肉精到阜阳奶粉到三鹿奶粉、从皮革奶粉到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忧虑。中小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其中70%以上是中小食品企业。对于中小食品企业而言,更是一家出事,全行业“连坐”。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企业对食品安全负首要主体责任。中小食品企业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主体,如果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实施,那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就无从谈起。
一、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根据我国2007年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截止2007年上半年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下企业占42.2万家,占食品工业企业总数的98.7%。
但是由于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经营分散、设备简陋、工艺水平低,与规模以上企业相比,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质量保证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获证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广西为例,推行的10多类食品市场准入范围中,广西1.2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仅有345家企业获得市场准入,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获证情况并不理想。
其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少。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主要包括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截止2012年11月,我国企业获得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证书的数量分别为7436和4414,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中所占比例甚小。
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第一时间将国际标准ISO22000转化为国家标准,然而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在中小食品企业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的研究还处于空白。我国建立中小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食品企业资源基础薄弱
较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中小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质量保证能力差,是构成目前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根源。
(1)中小食品企业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意识是质量管理的前提,而管理者的质量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质量管理的成败。
(2)中小食品企业的生产设施基础薄弱。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落后,缺乏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出厂检验设备,往往会造成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直接流向食品市场。
2、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法律法规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将相关执法部门全部纳入,例如,对养殖业的水环境起主要监管作用的环保部门等。对于养殖业而言,法律仅明确表示在养殖过程中不允许加入“瘦肉精”,检验检疫主要是针对疫病以及传染病,而屠宰和销售过程并未将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强检范围。
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很大的监管盲区,不仅难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出现问题后难以追求企业责任。
另外,我国食品法律的处罚力度过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惩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对伪造证书的企业、个人、检测机构进行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处罚仅为 1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仅为 3 万元,这对有些企业而言惩罚过轻,并不能引起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3、政府对中小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不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滞后的管理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然而食品质量安全监察人员,对生产过程的产品抽查,往往只是抽查由企业预先准备好的“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生产过程的状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猫和老鼠”的关系,还是以抽查、事后监管、惩罚为主,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的法律法规,也缺乏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监督的专门机构,往往造成多头管理。例如,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志要求不同,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又会被工商部门查出不合格,无形中增加了中小食品企业的生存压力。
4、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
(1)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受到我国国情限制
以我国乳品标准为例,我国乳制品标准很多达不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制定的乳制品标准大多都迁就于企业的实际情况而降低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7月4日的消息,联合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牛奶三聚氰胺含量设定了新标准,今后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目前我国关于三聚氰胺的标准是:婴儿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毫克/kg,其他食品的限量为2.5毫克/kg。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我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划分了检查小组,共分了东西两队,明确了职责和任务,统一了检查内容、时间及有关要求。我所共计出动人员158人次,检查学校食堂68户次,检查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76户次。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
这次专项检查对我辖区内各级各类有食堂的学校8所(初中2所、小学4所、幼儿园2所)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本次检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相关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级公示栏是否上墙;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索证制度;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凉菜、发芽土豆、四季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及过期变质食品;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按规定实施食品留样;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是否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达标要求进行设置,配备并规范使用;食堂内外是否环境整洁;餐厨废弃油脂和垃圾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差。大部分学校食堂选址、操作间面积达不到标准,没有专用备餐间,“三防”设施不健全,食品用具容器简陋,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区域未能明确分开。
2.加工操作不规范。部分从业人员未按照规范操作,设有的功能场所未使用,直接在烹饪间内进行粗加工操作,烹饪好的菜未及时存放到备菜间,采购的菜直接堆放在地面上,生熟菜盆未分开等不规范操作均存在。
3.餐具消毒不合格。未能配备与实际使用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备设施,存在清洗池混用,消毒不到位,保洁效果差等问题。
4.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单位虽建立食品台账,但基本没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存在敷衍了事、记录不规范、不完善和不及时清理操作间和原料间导致出现过期食品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