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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处置存在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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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处置存在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4-0252-01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的兴起,网络信息传播快捷高效。但有个别人却把一些正常的社会问题进行恶意炒作、颠倒黑白,给网络宣传信息管理工作带来新挑战。因此,加强网络信息宣传管理已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重点工作。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宣传文化工作者,现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一、网络舆情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宣传文化战线的同志对网络等新型媒体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着对网络媒体、网络舆论的误读和不适应现象,对网络存在偏见,消极对待,对网络舆情置若罔闻,反应缓慢;有些基层领导和宣传文化干部还不熟悉网络,有的甚至不上网、不知网、不懂网,面对负面舆情只能束手无策,甚至采取“鸵鸟政策”,更不用说把网络变成重要工具,对网络舆论,动辄采取封堵、躲避质疑、推卸责任等方式,不但使自身越来越被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二)技术装备落后

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不断带动新业务、新领域的出现,无线接入、手机上网等新兴网络技术和微客、博客、QQ群等Web服务平台的应用普及给舆情监测带来更大的挑战。网络信息宣传监测手段是借助百度等搜索引擎,不仅对个人空间、QQ群等对象无法进行搜索,而且没有搜索结果统计分析预警等功能,许多环节亟待完善,已远不能满足专业应用需求。

(三)管理团队薄弱

目前,一些县级网络信息宣传管理办公室专业人员编制仅为3――8名工作人员,乡镇级就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制,有限的工作人员面对网络舆情日益复杂局面往往顾此失彼,难以监测到形形的负面舆情信息。同时,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缺乏一些“黑客”级别的网络高手,难于适应新形势下舆情监管的需求。

二、加强网络舆情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围绕中心,唱响网上主旋律,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是要做好主题策划。根据网络自媒体、多媒体的无限量、能持久的特点,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县级政府网站,各乡镇(办)、县直各单位网站及县内其他各类网站,要围绕地方区位资源优势、特色亮点工作,叫响主题宣传;二是要做好典型推介。要善于整合地方新闻资源,立足正面鼓劲这一主线,将宣传的触角、视野延伸至网上、覆盖到网络,在县内各大网站的重要频道、重点栏目、重要位置,全力推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三是要做好互动宣传。要把网络宣传与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相互统筹、相互结合,通过网络直播、视频、图片、评论等形式开展正面宣传,形成地方媒体资源互联互通、互发互动的大宣传格局。

(二)搭建平台,关注网民意愿,解决网民合理诉求

做好网络宣传管理工作的关键点是做好舆情信息的前期疏导工作,而完善建立网民舆情平台,积极解决网民合理诉求,为群众解疑释惑是管控舆情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加快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进一步拓展、做大领导信箱、网上舆情平台,让网民便于进入、乐于进入,确保网上舆情传输有平台、有阵地,要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让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回应,为社会和谐创造有利环境;其次,要完善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配备网络发言人和若干网络评论员,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以网络发言人的身份,经常与网民交流互动;县级政府网站要协助县委各部门、各乡镇(办)、县直各单位网络发言人做好与网民的在线交流等工作,尽力为网民释疑解惑、排忧解难;最后,要严格落实网络舆情属地管理制度。对于网民诉求合理、有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予以解决;对于应该办理、但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尽早加以解决;对于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也应及时说明原因,防止小舆情无限发酵、放大。

(三)沟通协调,互联互通互动,引导舆情发展趋势

篇2

总体而言,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消防部门的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特别是对消防官兵灭火抢险、救助百姓的英勇和善举,大加褒扬,关切有加。消防工作能够取得今天的发展,与媒体的关注、宣传密不可分。但毋庸讳言,在新闻事业空前繁荣,新闻传媒(特别是网络媒体)日益发展壮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和参与媒体监督意识空前高涨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舆论权威表达的新闻舆论监督职能空前活跃,对消防部门发生和存在问题的监督,也是不遗余力,消防负面新闻舆情日益增多成为必然。消防正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并不时处于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上。近年来,省内外发生了因不了解消防车单车载水有限而指责消防队灭火不拉水、因比邻建筑影响采光而投诉消防违法审批、夜间到宾馆消防演习惊扰住客等较多负面报道。有些舆情危机事件,影响仅限于一省一地,而有些则波及全国,后果较为严重。面对突如其来的负面新闻,目前消防部门基本上是处于“三无状态”,即“无组织、无准备、无招数”。有的束手无策,应对无措;有的是满不在乎,置之不理;有的是慌乱草率,应答不周;有的是情绪抵触、对抗对立,激化舆论危机;有的是一味静默,“拖、压、瞒、抗”,任由负面报道满天飞、一边倒,完全丧失话语权,“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如此被动局面,必须深刻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二、消防舆情危机事件多发的深层原因

1.行业受关注程度高。俗话说,水火无情,人命关天。消防部门所面对和处置的火灾等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强刺激性等特点,且通常伴有人员伤亡,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消防部门在灾害现场的一举一动,也必然备受瞩目。一旦出现出动不及时、灭火救援措施不当导致灾害损失扩大等问题,均易被纳入媒体和公众视线,引起非议和批评。

2.社会性、专业性强。与其它军种、警种不同,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有联系,受舆论监督的几率比较大。同时,消防工作相对专业性较强,各类法规、技术规范数十种,莫说媒体记者和一般公众,即使是业内人士,如不系统学习、实践,也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因专业化特点与媒体、公众认知不足所导致的误解和批评也屡见媒体。

3.执法行为不规范。从已发生的负面舆情种类分析,公安消防部门因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能而引发的矛盾较为多见。如在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大行政许可中,程序不严格,审批不及时;或对火灾原因调查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和严谨态度;或由于消防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消防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或是在办理火灾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中,证据不支持,程序不严格;或由于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没有兑现;或是个别单位和个别人存在的执法不严、不廉行为等,都很容易引发媒体舆论监督和负面报道,招致媒体披露和公众批评。

4.宣传观念陈旧。长年以来,消防部门对新闻舆论,存在着片面理解的倾向,只重视媒体的正面宣传,热衷于经验推介、重大典型人物树立等,而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于新闻舆情是最有权威性的社会舆论,知之不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对网络等新媒体的特性、传播规律知之甚少,一遇到问题,只知道采取简单的删除、封堵、规避等措施,别无良招。

三、消防舆情危机事件防范应对之策

篇3

2011年被称为“中国政务元年”,政务微博作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各地政府机构、政府官员及公务员纷纷开通认证微博,一时间政务微博成为各地、各部门、各层级信息的渠道、为民服务的平台以及政民互动的空间。

(一)政务微博的发展现状

对于政务微博的发展来说,2012年是不平凡的一年。2012年9月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东深圳召开会议,提出积极发展政务微博,利用政务微博在“网民问政”和“政府施政”之间搭起桥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与网民沟通交流,及时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上热点,服务人民群众。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指导,对政务微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截至2012年10月底,在新浪微博平台认证的政务微博账号总数突破6万个,同比增长高达231%。在中央部委纷纷设立微博的同时,基层政务微博的影响力和活跃度也日趋增大,“微博问政”正在深化和扩大。在地区与部门发展总体格局中,我国政务微博呈现全面覆盖,普遍增长,东西共荣,后发有力的特点。在不同职能领域,政务机构微博逐渐进化为“扁平化”结构,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为促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群众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政务微博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应对突发事件,回应社会关切,传递社会舆情

在北京“7・21”特大暴雨事故中,政务微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北京市积极通过微博平台了解灾情、公布灾情,@北京、@北京消防、@平安北京、@交通北京与16区县政务微博持续不断官方信息,满足市民迫切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面,网友纷纷@北京各政府机构开设的微博,报告各处险情,请求救援,有效地弥补了政府管理机构的灾情盲点,从而为政府及时展开救援行动及灾情管理评估提供最真实的情况,进而表现出“关怀”与“自助”的城市精神。

政务微博在破除谣言方面也展现出巨大力量。如深圳警方以高度负责的诚恳态度和耐心,积极处理“5・26”飙车案,提升了当地警方形象。湖北和武汉市政务微博群辟谣大雾事件、北京房山区微博辟谣养老院200老人暴雨中遇难谣言、@沈阳回应商铺关门等,都成为经典案例。在这些事件中,政务微博成为政府回应社会关切、处置舆情事件的得力助手。

二.主动设置议题,加强纵横联系,拉近政民关系

2012年5月“国际家庭日”期间,由@成都、@南京、@银川等10 地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首次联合设置议题,发起“随手拍幸福家庭”主题照片征集活动。网友上传“随手拍幸福家庭”主题照片近千张,讨论帖近百万,吸引大批名人加入,出现颇多温馨亮点。

政务微博让很多职能部门,在互联网上拥有了自己的“耳目喉舌”,在“虚拟社区”的触角得以延伸。通过议程设置,政务微博在今年普遍加强了横向与垂直联系。

五四青年节,为纪念建团90 周年,宣传部联合全国各级团委的微博共同开展“我的青春我的团”青春微故事征集活动。20多个省份的共青团委员会首次通过微博与当代青年进行沟通互动,得到网友的积极回应,话题讨论量超过154 万条。

6月15日至17日,为了拉近警民关系,包括@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平安北京、@ 江宁公安在线等在内的全国1.3 万多个公安微博共同参与,主办“派出所的一天”微博直播活动,向社会各界展示公安基层单位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将线下的“警营开放日”延伸到网络公开平台上。

三.反映民意民智,扎根基层百姓,表现亲民原则

2012年,中央、省部级政务微博“走基层”、“三下乡”活动如火如荼;共青团系统微博崛起,在青年人群中产生巨大影响;司法微博组织微直播、走进基层活动,在全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与民互动、为民办事,成为今年政务微博的发展方向。从“粉丝”崇拜到注重互动效果,从信息到公共服务与应用,全国各地政务微博打响了“民生服务日”、“微博办事厅”的品牌。政务微博更加务实勤政,架起了从“问政”到“施政”的桥梁,是网络时代政府部门通过新媒体听民意、聚民智、办民事的创新管理方式,更是增强政务微博政策宣讲、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价值的重要举措。

四.化解社会矛盾,疏导公众情绪,规范网络监督

2012年从“微笑局长”、“表哥”、“表叔”,到“房叔”,“网络(微博)反腐”成为舆论焦点。四川眉山@东坡区纪委回应网友“雪狼”举报镇卫生院救护车“公车私用”问题、连发多条微博回应和查处“派出所长打人”事件等,不仅显示了基层反腐倡廉的决心,赢得了媒体和网民的肯定,还有利于引导网络监督走向“制度化反腐”的科学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阳光)、江苏省无锡市政务微博厅等专门设立了“网络监督员”制度,也形成了新的网络监督新机制和新模式,对政务微博发展亦有启发。

政务微博以其优越的快捷互动,及时发现和化解零星的现实矛盾问题,可以有效遏制消极惰政、的发生。从长远看,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党和政府的施政基础,获得群众和网民的拥护与支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作用。

五.强化公开透明,协商公共政策,塑型平台

围绕政务微博和网络热点,政府公共领域信息体系和协商民主平台已显现雏形:2012年,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化工项目遭抵制事件,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缺乏公共政策信息与公共协商平台,早期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后期项目实施中突然遭遇民众抵制,一系列“治标不治本”的举措,并不能根治类似社会顽疾。而以政务微博为代表的网络问政平台,使信息公开透明得到加强,将为各地建设公共政策协商平台疏通更宽广的渠道,搭建更稳固的桥梁。

(三)政务微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微博碎片化传播对权威性、准确性的消解

微博的信息传播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特征。这一特性虽然使得政府机构与民众的沟通更为便捷,但另一方面,碎片化的传播随意性较强,且完整的信息需要传播者多次并结合才能形成。不少政务信息包含内容较多,而因为微博的字数限制,很难一次把信息完整,这使得政府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缺失或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信息接受者对信息的理解,从而造成歧义。这与政府机构信息公开必须权威、准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

二.政务公开过程中的信息泄密问题

微博传播的便捷性,使得任何信息一旦,即有可能被大量转发,政府机构倘若在某些信息时候,分寸把握不当,则很容易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微博直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不排除传播的信息被犯罪分子关注和利用。公安微博在涉及此类信息的公布时,必须谨慎对待。其实,不只是公安微博,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在利用微博公开政务信息的同时,都可能存在泄密情况。

篇4

一、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概述

随着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式的改变,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参与政治的一大重要平台,建设网络发言人平台,积极应对网络问政,既是顺应网络时展潮流的需要,也是政府部门加强执政能力的内在需求。

1.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相关概念界定。新闻发言人是指代表特定的社会组织转达和特定新闻信息的专职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特殊的形式,向特殊的受众其组织所掌握的新闻信息,并通过大众传播渠道向社会公开的过程。网络新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新闻指的是互联网上综合性门户网站和各类专业性网站所的各种有传播价值的新信息;狭义的网络新闻则专指互联网上新闻类的信息,包括传统媒体所设网站的新闻信息、其他网站设立的新闻中心或新闻版块的新闻信息、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专门网站所的新闻信息、个人主页和站点所的新闻信息等等。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指定的发言人在授权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就某些特定的问题和目前的情况或重大活动,以政府或有关当局的名义,召开新闻会或记者招待会,回答问题和交换意见,有关的新闻或政府的政策的机制。

2.我将网络新闻发言人定义为:利用互联网、面向媒体和网民进行权威性的信息,与网民直接互动、排除疑惑、澄清虚假言论、引导舆论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新闻发言人。其基本职能包括:(1)网络新闻;(2)听取民声、畅通民意、集中民智;(3)回应网民咨询和诉求;(4)舆情处理、疏导网民情绪。学术界一般将人的素质分为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审美素质、劳技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八种。而我认为对网络新闻发言人而言,除了具备一些基本的素质外,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方面又有特殊的要求,以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变化。

3.网络发言人平台。关于网络发言人平台目前学术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其功能和特点,可以将网络发言人平台定义为官方建立的进行政务信息、新闻,舆情搜集、舆论引导,官民互动、应急处理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发言人平台应具备如下功能:(1)信息、(2)信源搜集、(3)网络互动、(4)应急处置。这对于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互联网结合下的产物,是在已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础上考虑了网络新闻的特殊性而发展建立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以下作用:(1)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2)正确引导网络舆情,提升政府舆情控制的能力;(3)构建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新模式,有效实现信息对称;(4)塑造政府网络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二、佛山市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佛山市网络发言人履职情况。佛山市网络发言人的成员单位有236个(含市级及区级平台),范围包括党政部门,法院,检察院,中央属、省属驻佛单位,公共企事单位等。根据相关规定,佛山网络发言人是一个团队,而非一个人。原则上要求一个单位的正职或一个正职搭配一名副职,另外搭配3名以上的网络评论员,外加一名网络主持人,每个单位的网络发言人将形成一个5人以上的发言人团队,分受理、回复、处理、再回复四个过程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2.佛山市网络发言人平台运行现状。截至2013年2月22日,人民网对各地的网络发言人平台建设调查显示,27.2%的网友认为佛山的网络发言人平台做的最好,排名居于第一位。可见,佛山网络发言人平台建设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认可。佛山网络发言人平台有两个亮点。亮点一,与手机应用相结合。可以在网站下载平台的手机版客户端,客户端已更新至V2.0版,下载量截至2月3日达10329人,且可利用手机短信查询问政回复情况。亮点二,佛山网络发言人平台的对话民生和在线访谈栏目通过视频图文直播的方式,使政府官员以网络发言人的身份正式亮相于网友面前,弥补网络的虚拟性。

3.佛山市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佛山网络发言人平台的巨大成功是以成熟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基础和依据的。佛山网络发言人制度通过对发言人、发言人队伍、网络平台等方面的制度化规定,密切政民关系、提升了政府形象,汇聚民智、促进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舒缓民意、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宣传政策、推动了工作的有序开展,锻炼队伍、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网络发言人。具体内容如下:(1)建立熟悉网上互动特点和要求的网络发言人队伍体系;(2)明确网络发言人的职责;(3)建立权威网络平台,通过多种方式与网民互动;(4)规范受理和答复网民反映事项工作流程;(5)构建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4.佛山市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发言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其主要原因包括:新闻不及时,影响力较小;参与网民较少、缺乏平等交流意识, 应答态度有待改进;发言大多比较被动、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回应内容流于表面,无法满足公众的个性化需要。这些问题反应的不仅仅是新闻发言人能力上的不足、专业知识的缺乏,根本上更是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心理素质方面的欠缺。在复杂的工作中缺乏了积极的心态,无法对自己的工作充满热情和主动精神,推卸责任。(2)网络平台的不足及原因分析。其原因主要如下:注册、审核程序繁琐,打消网民发言积极性;板块繁多,查找所需信息存在困难;信息的形式多样、程序杂乱,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交互、反馈功能不健全,平台的回复功能存在欠缺。(3)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制度方面,其原因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存在问题;法律保障和限制问责机制缺位;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存在缺陷。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制度运转不利,执行效果欠佳。

三、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议

1.提高网络新闻发言人综合素质。提高新闻发言人素质很利于长久发展。主要着重培养如下方面素质:一是建立健全网络发言人的选拔培训机制;二是转变意识、发挥工作技巧;三是迅速反应、提高网络回应率;四是回应内容具体化、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尽可能提高公民素质,才能提高网络新闻发言人的权威,增强网络新闻发言人的感染力和公信力,提升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2.改进网络发言人平台建设。网络设计是影响网络平台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主要包括:建立一整套网络信息联动机制;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反馈机制;构建合理的网络问政平台,完善信息回应机制;进行合理的板块分化和页面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网上听民意、汇民智、聚民心的长效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才能促进政府与网民充分、有效地沟通与互动,网络发言人制度才能取得持续、长久的发展。

3.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相关制度是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石,也是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宏观基础。而建立信息制度和健全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则是这其中的两大重要支柱。这不仅能够调动网络新闻发言人的积极性,调高他们对网民的服务质量;而且可以帮助网络新闻发言人树立在广大网民中的公信力和权威。

篇5

一、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形式与动机

如今,网络舆情已成为社会舆情的重要方面;而政法网络舆情,多与社会公平、正义等议题有关,所以,在网络舆情中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的中介刺激源为涉及政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事件,多涉及政法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可因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引发。实践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律师,有承办律师,也有案外律师。其参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策划者。某一案件或事件,或许仅为单纯的案件或事件,未必能在较大范围内使公众知晓并引起公众的过分关注。但是,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策划和运作,使得单纯的案件或事件逐渐演变成舆情事件,进而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二,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发展的推动者。当某一案件或事件已经引起公众的一定关注并有发展成为舆情事件的趋势时,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网络行为,从而推动普通的案件或事件向舆情事件方向发展,直至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三,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旁观者。律师旁观政法网络舆情,只是关注舆情事件的发展动态,并不积极追求政法网络舆情的形成。他们或许通过撰文跟帖,参与讨论等方式表明观点,或许仅是消极的旁观,对案件本身不做评论。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动机,存在个体差异。在具体表现上,既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元的。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第一,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与其他法律人如法官、检察官等一样,也视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为自身的职业使命。实践中,律师主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式来实践其职业价值追求。除此之外,也会借助其他方式。对政法网络舆情的参与,可以说是律师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之一。绝大多数律师,正是本着这样的动机,积极关注和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第二,获得个案的胜诉。这一动机的承载主体,大多是承办律师。当然,也有部分案外律师。而这一动机的性质,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植于社会正义追求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由于个案正义本身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和传递,因此,参与律师期望在法律框架之下追求个案胜诉,并采用符合法治的精神的适当的网络表达。二是抛开法治基础和方式的纯粹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个别律师在这一动机的支配下,期望通过不当网络行为,影响公众判断和政法机关人员的办案思维,盲目追求其所谓的个案胜诉。第三,扩大社会知名度。鉴于律师职业的特性,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无疑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回报,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收益。因此,成为社会知名律师,是许多律师的梦想和追求。部分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正是出于这一动机。当然,律师借助网站、博客、微博等载体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自我宣传无可非议。可是,个别律师却选择走捷径的方式,故意通过公众关注的某些案件,进行有目的的网络炒作,期望以此博取公众的关注,扩大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彼此之间并不一一对应,同一动机可能引起不同的行为,同一行为也可能出自不同的动机。但动机毕竟是行为的导向。因此,分析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形

式与动机,有助于研究其行为限制。

二、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并且,较一般网民而言,其两面性在程度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1.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网络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网民,结构复杂且心态不一。因此,大量的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态度夹杂其中。而律师,因其具有的专业修养和法律理性,则能够较为冷静地看待舆情事件,参与态度较为客观、严谨,并且在事实判断、证据分析、程序运作等较为专业的问题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同时,也意味着对政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瑕疵和失误更为敏感,把握更为准确。

基于此,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给予政法机关一定的舆论支持或正面压力,督促其依法办案、谨慎办案,从而促进社会正义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凭借法律专家身份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消减或避免网络意见的情绪化和消极性,并引导网络舆论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从而有助于舆情事件的妥善处理。

2.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消极影响。倘若律师自身不能把握网络参与的原则与限度,那么其利用专业优势的网络参与,特别是在案件未结案前的与案件有关的不当言论,则易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为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律师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第一,降低律师个人的社会道德评价。网络的公开性以及信息传播的迅捷性和范围的广泛性,致使律师的不当言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广的范围内得以传播。尽管参与律师因此可能获取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是其缺乏职业素质的网络行为,不仅难以获取公众的尊重与信任,反而易造成公众对其道德评价的降低。因为,律师透过网络不当言论展示的,必定是负面形象,而公众对于社会道德行为具有充分的判断力。第二,损害律师群体形象。公众赋予律师职业正义维护者的价值期待。因此,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公平正义为职业追求。为此,他须爱护自己的职业形象,况且每名律师都是职业整体形象的代表。政法网络舆情中,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虽属个人行为,却易引发公众对这一职业的不恰当联想,进而影响律师群体形象。第三,侵害涉案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要求其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这是法律要求,也是职业道德要求。那么,律师于正当程序之外的公开言论以及对案件信息的不当,即便是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也应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借助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去追求所谓的公平正义,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四,影响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及其公信力。执法、司法过程是一个判断和认定事实,运用或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案件处理过程中,政法机关可能无法及时澄清与公布全部案件细节。如此,容易招致公众不满。此时,律师的言论,因同样的法律专业性,就易被公众接受并得以传播;加之个别媒体为追逐新闻热点,也乐于报道律师的意见,从而导致律师言论在更大范围内的扩散。倘若律师言论不当,便会误导公众和舆论,引发公众对执法、司法公正的猜疑,影响其公信力。另外,律师公开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若是为网络舆论所接纳,无形中会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构成压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国家的法治。

三、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角色定位与社会责任

角色一词来源于戏剧,原指演员在戏剧中所扮演的人物。社会学领域中,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和身份相一致的一套权利、义务规范和行为模式。内涵十分丰富。实际上,律师角色的含义是多方面的,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职业类别,还可以理解为从事该职业的具体的个人。因此,在律师制度之下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个人,其律师角色应是一个复合体,不局限于个体属性和职业特征,尚具有特定的社会与法律意义。那么,定位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角色,就不仅要关注其享有的权利,还要考虑其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对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为此,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即为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

谈及律师社会责任,有学者指出: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从业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自愿地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低于市场价格费用的公益行为。此定义着眼于律师社会责任与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关系,可是范围未免狭窄。虽说自愿、无偿地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实践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但却并非全部。责任与角色是分不开的。律师社会责任的确定,离不开律师角色。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定的三个维护,即是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这一责任,亦是律师的自觉选择[5]。律师社会责任的履行,即表现为三个维护基础之上的各种具体行为,包括网络行为。事实上,律师职业也在全面意义上为践行社会责任而努力。2013 年8 月26 日,全国律协首次向社会公开《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旨在展示中国律师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从空间范围上讲,网络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空间之一。尽管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角色并不是自我只是在我们工作期间穿上的工作服,当下班后,我们就又会把它脱下来。不过,律师的角色责任,却不应因是否处于工作领域或工作期间而完全剥离。在网络空间中,他应当是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律师角色所承载的责任,本质地要求其有义务通过网络积极行为,引导社会舆论正向发展;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其有责任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适当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论。所以,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不论是否与舆情事件有业务上的关联,其言行都应有所限制。

四、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必要限制

当然,律师网络不当行为的消极影响,不独是律师方面的原因,也与公众法律素养、媒体环境、网络环境等不无关系。所以,减少或消除其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是一项综合工程。其中,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必要限制,是必要选择。

从内部来说,这一限制表现为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如前所述,律师因其专家身份抑或同时兼具的人(或辩护人)身份,从而在政法网络舆情中拥有非一般网民所能比的强大的话语场和话语权。因此,如何在网络空间中行使好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自律意识。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律师角色的必然要求与必要选择。为此,律师个体须不断强化自己的角色意识,主动控制和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然而,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毕竟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所以,除自我约束之外,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外部限制必不可少。

第一,对网络行为的一般规制。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行,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权问题;而公民言论自由权,是法律尊重与保护的宪法性权利。但是,公民言论自由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任何人不能借口言论自由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自由和权利。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制度。然而,现有网络立法,依然在结构上、层次上、内容上以及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关于网络用户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较少。自媒体环境下,采集、写作、编辑、审核、等角色集中于一人,客观上更需要来自角色之外的监督。因此,必须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在立法上明确界定网络空间的性质和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加强对自媒体以及相关网络平台的监管。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在梳理现有网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或者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呼应性和协调性,或者制定关于网络信息与传播等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总之,建立统一、系统的网络行为规范,对律师网络言行必将起到更有效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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