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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搬迁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6 09:53:3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农村搬迁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

篇1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我街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立足实际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普法教材实用性、知识性的需要,及时制定了“六五”普法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并及时调整充实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并落实了相关工作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努力提高全街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着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为了使规划得到顺利的实施,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把普法依法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1、法律进村。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情况,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向群众送发法律宣传资料5000余份。着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森林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以及基层依法管理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巩固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每年为村组党员、干部举办不少于2次的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

通过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新农村建设涉及的移民安置、房屋拆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调解,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2、法律进学校。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为全面推进全街道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把培养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校的必修课,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并行,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使学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着重抓了学校在法制教育中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工作,使法制教育成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有8课时法制教育课,组织学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学生守法的养成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3、法律进企业。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坚持每年利用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涉

及有关宪法知识,尤其是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公德的内容;有关刑事法律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有关工商、税务、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关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有关交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了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也为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矛盾纠纷,控制和避免了刑事及治安案件的发生。4、法律进机关。“六五”普法期间继续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积极做好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让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理论学习的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党委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学法活动。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有力推进了我乡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5、认真举办法律服务活动。“六五普法”以来,我街道先后举办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0余次,接受群众咨询近1000人(次);举办各类培训班6次,培训人员800多人(次)。每年“3.15”、“6.25”、“12.4”等涉法节日,我街道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立咨询台,利用标语、横幅、宣传画、等工具开展系列活动,突出宣传主题,向广大干群宣传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份、悬挂横幅10余条、向群众展示法律知识展板50块等。

1、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根据区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街道综治中心协同社会事务科等部门结合校园周边存在的问题,在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配合下,针对学校周边的较多,影响校外交通和学生的安全这一问题,对小摊小贩实行搬迁、拆除等整治活动,确保学生的安全。针对辖区内道路狭小、车辆较多、学生上、下学期间不安全的问题,城管部门派人维护交通秩序,保持道路畅通。针对学校附近的饮食店卫生情况,卫生、工商部门进行了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学生食品卫生的安全。针对学校附近黑网吧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等现象,开展了对黑网吧的专项治理行动。这些活动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维护了学校的宁静。

2、认真抓好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街道以横幅、标语、画报、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发放法制宣传图片资料和新颁布的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还组织了10余次的现场法律咨询活动,帮助辖区内的群众现场解决法律困难,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增强了全民的法制观念。

篇2

二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司法实践工作相结合。派出所、法庭、司法等部门,在开展日常工作时,把执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把维权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例中自觉接受和了解法律法规知识。

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民生相结合。在解决民生问题时,对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认真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从心底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觉接受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在实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着力从提高村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上下功夫,从而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

篇3

煤炭开采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源保证,同时,煤炭开采过程中,对土地房屋的损坏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形成的煤矿企业与周边村民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难度非常之大。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煤矿企业土地损害补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对煤矿生产土地损害补偿提供一些参考。

一、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难度及压力

(一)企业的压力

安全、生产、效益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三个基本目标,这三个基本目标都与采煤塌陷补偿紧密相关。第一,保持矿区秩序的稳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前提;第二,压煤村庄不搬迁,煤矿企业的生产不能进行,出不了煤,对企业来讲是致命的;第三,补偿标准过高,会给煤炭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因为补偿过高而使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那是任何一个企业也不会接受的。

(二)农民的要求

煤矿企业开采确实已经影响到农民承包地及房屋的安全,他们必须搬迁,否者不仅是影响煤矿企业的开采,他们的土地房屋安全也不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在经济上要求补偿,实践中他们经常在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之外,漫天要价,提出非常苛刻的补偿条件。

二、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相关法律的缺失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这种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三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

(二)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各方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三)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

(四)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三、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法律对策

(一)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各方权利

1、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要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一,要知法懂法。对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农村承包地管理、煤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要知道、明白;第二,要善于法律思维。在处理土地塌补问题上首先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研究,要把法律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第三,要注重法律形式。在涉及与政府、村庄或农民之间的补偿问题上,该有的法律形式必须要有,而且要细致完善,一切事情以书面证据为准,切忌不能搞“君子协定”;第四,要主动法律维权。如果一旦出现企业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够无原则地退让妥协。

2、公平、公正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要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农民土地被征,煤矿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不简单的是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在征地搬迁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和体谅他们的思想感情,带着感情去工作,争取在感情上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赞同。

二是要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对土地的补偿标准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定的标准又必须成为补偿的依据。所以说,在补偿问题上,依法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在补偿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

三是政府要强化对补偿的监督。要从制度机制创新入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约束机制,实现双方共赢

1、企业要科学组织生产,减少损害

第一,要科学规划,关键是对煤矿企业的开采活动实施动态规划;第二,要规范开采,就是要严格按照开采区域、安全规程实施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第三,要提高开采技术和加强土地复垦。要加大减沉开采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

2、补偿要求要合法合规、合理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讲,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补偿问题,对土地补偿不要期望值过高。要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主张权利,切忌单方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条件,及时有效自我解决搬迁或失地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强化立法,使煤矿生产塌陷补偿有法可依

1、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塌陷土地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土地法、物权法、煤炭法等法律当中,大部分操作层面的规定都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将煤矿企业的塌陷补偿进行专门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2、要及时修订法律。

及时修订法律主要是对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要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最终实现提高补偿费用的目的,确保农民利益不受到侵害。

篇4

栖霞市编办安排一名中层干部到松山街道豹山口村任职“第一书记”,在服务基层过程中,做到带着感情、带着任务、带着责任进村入户,用“四心” 了解掌握村情民意,宣传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当好了农村和谐发展“领头雁”,受到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细心察民情,搭建干群“连心桥”。通过进村入户开展民意调查、走访老党员、困难群众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村内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综治维稳和热点难点问题等各方面情况,了解当前农村群众的所想所盼,及时掌握好民生民情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整体工作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热心解民惑,开通服务“直通车”。及时与农业、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党和政府的利民惠民政策以及涉农法律法规,通过编印发放《惠农政策宣传册》、入户“传经”等方式,热心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及时为群众提供政策和法律服务。任职以来,“第一书记”依靠编制部门的强力支撑,共组织编制干部进村入户进行政策法规宣讲37人次,发放各类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资料650份(册),接受群众咨询72人次。

真心促民富,敞开增收“致富门”。在认真分析村发展经济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村情、民意提出促进发展的方向和对策,在“通路、引技”上找准突破口,真心实意帮助群众打开增收“致富门”。该村村路凹凸不平一直是村民的一块心病, 为了让村民出行不再出现“雨天一身泥,旱天一身土”的窘态,畅通致富门户,“第一书记”共组织群众搬迁沿街草垛113个,清理垃圾95车,争取编办援助水泥200吨,硬化路面1.6公里,彻底解决了群众行路难题;苹果产业是该村农民增收的主要支柱之一,为了让村民的生产管理技术跟上 “栖霞苹果”这个全国乃至世界品牌要求的步伐,邀请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农科所的4名专家进村传授有机苹果管理技术,又协调市县两级编办投资3万元,帮助该村建起文化大院,捐赠图书5000册、桌椅和电脑等办公用品30套,极大提升了农民增收技能、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

耐心化民忧,解开潜在“硬疙瘩”。农村稳定和谐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一书记”站在群众的立场看问题,找准症结,及时化解村民纠纷,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真正把潜在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了让群众满意。目前,共帮助村民化解各类矛盾纠纷9起,对16个特困户、五保户、孤寡户、低保户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物资价值8000元,有效地维护了该村和谐稳定。作者单位:栖霞市编办 E:ZLH

篇5

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流失现状

农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如同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一样,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而不断流失。

首先,土地赔偿不公平。主要表现土地赔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按照目前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与市场无关的静态政策性价格来计算的,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严重偏离;同时,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也很不合理。农民实际上只能拿到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 此时必须是农民自谋职业),而集体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以及部分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的补偿费用已经很低的情况下,再经过地方政府、村一级的层层过滤,最后到达农民手中的补偿金已是所剩无几。

其次,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劳动对象:土地。耕地农田被占,农民收入来源得不到保证;再加上他们通常文化程度不高,也无适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想要顺利再就业,扩大家庭收入来源确实十分困难。

再者,土地增值收益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生产水平的提高,土地、林地在未来社会中将成为最珍贵的资源,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和附属物的可能性收益无法计量。而目前,正对耕地的补偿补偿范围只包括了土地的直接损失而未考虑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非生产性收益以及土地对于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价值。

最后,搬迁后的农民的社会基本生活保障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农村走进城市的农民,处境相对其他城市人来说,处境更加艰难,体现在生活成本的提高、子女入学困难、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各个方面。切实为这些新进城的农民解决这些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困难,是摆在城镇化进程面前的又一难题。

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流失的原因

我们应当看到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近年来获得的改革成果中城镇化功不可没;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的流失不是城镇化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以下与城镇化配套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而造成:

一是,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补偿和保护私有财产,从最高法的角度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其他子法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之间却有冲突和遗漏,这就给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活动带来了可趁之机。同时在具体实施上,存在着征地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分配不合理、征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首先按照目前城镇化的速度,绝大多数地方都已经逐渐打破了长期存在的户籍壁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已涵盖大部分农村,其补偿标准也从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然而面对由于集中居住所上涨的生活成本,也是杯水车薪难以测底解决问题。其次,绝大部分失地农民搬迁到新集中居住区后,手中除了捏着前期的征地赔偿款外,便再无其他可持续的稳定收入,再就业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大难题。最后,成为“新市民”的失地农民们,其子女入学也同样需要当地政府在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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