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0 0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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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151-02
所谓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生活和投资目标,围绕客户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家庭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心理偏好等情况,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安排,并在财务安排过程中相应地提供一些更具有针对性的综合化差异性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个人财富不断增加,富裕阶层出现,人们的财富观念正在逐步改变,如何使手中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效用是人们急切思考的问题。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随之发展起来,同时成为了商业银行业务竞争的焦点。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许多瓶颈,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是中国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实力、全面创新的突破口。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瓶颈
(一)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严重
据和讯网资料表明,2012年度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已经超过1 200款。然而其中大多数产品都只是把传统的金融业务稍作改动,主要是存贷款、基金和保险类服务,而较少涉及到股票、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整合的个性化服务。商业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相互效仿,没有本质区别,银行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未能向国外商业银行那样形成品牌竞争优势。
(二)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理财服务人员需要同时具有证券、银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然而,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数是从临柜人员中筛选出来的,大都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从事的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造成销售行为的不规范。
(三)客户细分不够导致市场定位不足
各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大都按照综合金融资产的余额来划分的,划分的方式比较简单。由于客户细分不够,因而在市场定位方面也就缺乏差别化。从目前的业务发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更倾向于对客户资产提供有关储蓄、债券、基金等简单组合产品的理财建议,缺少对特定财富人群相配套的理财产品的划分。
(四)商业银行的政策体制的缺陷
目前中国金融业属于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足证券、基金、保险等业务,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由于制度衔接不畅,个人理财业务制度建立了,但其他业务不变,影响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操作和管理流程,不能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面风险管理和控制。
(五)金融机构软件设施建设有待加强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要以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发达的金融网络为依托。而中国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比较低,相应地硬件设备比较落后,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商业银行没有能力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理财计划。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突破点
商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突破主要可以从银行角度和消费者角度进行分析,即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考虑。
(一)从商业银行角度——内部因素
1.加强产品创新,提供个性化服务。随着社会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以及银行之间竞争加剧,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有市场特色、有效益的新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与证券、保险等非金融机构合作,努力发展交叉性金融业务,进行产品整合,加快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同时,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需求变化及时跟踪,区分需求差别的因素,针对不同生命周期、不同投资特征、不同财务计划状况的客户需求进行多种产品设计。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
2.提高理财人员的业务素质。商业银行拥有较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是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首先,银行应该对现有的理财顾问和客户经理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培训。银行应选择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的优秀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同时具备证券、保险、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使理财人员了解各项银行业务,能够独立操作,并且这种培训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其次,要建立专业理财规划师的认证体系。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为个人理财业务提供服务的专家大都不是专业出身的银行职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理财规划师。商业银行应鼓励理财人员积极参加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提高专业素质。
3.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也包括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和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的特点,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章程,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中,一方面,银行应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虽然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比公司业务风险较小,但由于中国并没有真正地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仍然面临很大的风险。建立个人客户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理财服务各个环节的监控,切实降低风险。另一方面,银行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抵押、担保力度,加大不良交易的监督管理力度,从而有效防范风险。
(二)从消费者角度——外部因素
1.积极培育消费者的理财意识,开发理财市场。首先,银行应该加强对居民理财意识的教育。中国居民理财观念相对比较传统,理财意识比较淡薄,缺少国外那种贯穿一生的理财教育。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居民理财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意识。其次,银行应该加大对消费者理财产品宣传力度。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竞争的激烈,银行如何让民众了解并理性投资理财产品,营销宣传是至关重要的。商业银行应该制定合理的营销计划,借助于有影响力的媒体扩大宣传力度,让理财产品深入人心。
2.构建良好的银户关系。客户是银行收入的增长源,是银行各项业务发展的支持主体。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内在关系,银户关系的确立对银行和客户双方都很有必要。构建良好的银户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方面,银行应准确识别目标客户。银行要认识到,吸引正确的客户比吸引大量的客户更有价值。识别正确的客户,了解他们的需求是建立在大量的研究工作基础上的。另一方面,银行与客户的“接触点”必须突出。银行应该注重对客户的体验方面进行跟踪,尤其是客户与营业网点和客服中心的互动,因为这决定了长期的客户关系质量,所以银行应该重视这些“接触点”的建设。
3.推进银行系统信息技术的进步。商业银行应该加快金融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建设,打造个人理财服务的技术平台,提升服务质量。首先,要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全国性的金融网络建设,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同时需要完善银行内部网络的建设。其次,应该加快金融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同相关的业务操作有机结合起来,搭建一个涵盖证券、基金、外汇、保险等个人理财业务的全能型理财业务平台。最后,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起内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通过这个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地管理已有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尤其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有效筛选和划分,以便可以最大限度地了解客户需求导向,通过个性化服务,为客户提供满意、高效便捷的理财服务。
4.利用客户消费心理需求的解决对策。银行应该以客户导向进行市场定位,进行服务时要始终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让消费者从心理上对银行服务产生心理上的信赖。银行应该关注金融产品类型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根据客户的动机不断完善产品功能,并根据消费者决策特点来决定有关产品推广信息的选择和组织。同时,银行也应该从产品名称、商标和包装等方面研究客户心理。半脑切面和介入理论认为,一种理财产品有一个好听的名字、漂亮的商标等都会对客户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也应该重视这方面的消费者心理影响。银行应该重视银行形象对客户消费心理的影响。银行为客户提供一个舒适优雅的消费环境,令人满意的售后服务都会对消费心理产生良好的正面导向。当银行形象和消费者的期望形象相一致时,客户便会对银行产品持一种肯定的态度,这将有利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市场,个人理财服务业务的发展将是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银行应该从塑造理财品牌,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服务方式,构建良好银户关系等方面入手,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柴效武,万青.个人金融服务研究[M].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2007.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现状
2004年,中国光大银行发行了第一款个人理财产品,随后,各大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2005年,共有27家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602款,销售规模为2000亿元;2008年,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增加到73家,理财产品6399款,销售规模达到37000亿元。而据《普益财富2010-20U年银行理财市场年度报告》统计数据,2010年民生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4家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均超过万亿元,2010年理财产品发行总规模达7.05万亿元(截至2010年12月20日),相比2009年增长了 48%。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些个人理财产品有一定的趋同性,没有在外观和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对于顾客的定位也比较狭隘,在对于不同年龄段的顾客产品的个性化方面也设计不足等,种种原因使得个人理财失去了他本身的价值和意义。总的来说,我国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科技含量还不是很高,在对顾客的一些个性化设计上也有待完善。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的创新度不够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这个时代,金融领域也需要一些技术上的创新和发展。于此相反的是,我国商业银行应用科技于个人理财的创新度的体现仍有不足,一方面,是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技术人才的缺乏,另一方面,利用科技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动性不够。这些都让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面临创新度不够的问题。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仍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理财业务品种较少,所谓金融市场未完善是指我国目前实行的银行业分业经营制度,混业经营还未开放。如今,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主要是依靠客源的经营,为客户提供一些没有针对性的产品。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也没有很好的给与支持,以促进其产业链的发展,产品具有统一性,导致个人理财业务组建遇到发展瓶颈,止步不前。
(三)个人理财的发展除了在技术上缺乏支持外,在人才的缺乏上也是十分明显的。在我国对于这些具有技术性、创造性人才的培养上市有所欠缺的。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此类人才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一条较为顺利的途径。我国只是注重专业方面的培养,缺乏创新。现今新兴的具有技术性、创造性人才就是懂金融、保险、证券、法律、管理、计算机等各方面的高端人才。要想顺利的让个人理财业务步上正规,需要招纳这样的人才。
(五)政府支持不足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个人理财业务,在居民资金有富足的情况下所做的选择。但是,政府在这方面不论是技术的支持,还是政策方面的支持或者是资金方面的支持都没有到位,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不前的情况。
三、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创新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应大力加强先进技术的革新,积极栽培具有科技型和创造性的人才并且也要注重人才专业知识的提高和进步。与此同时,让那些极具创造力的人才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积极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开发更多更好的新的个人理财业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重新建立银行的人力资源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在专注于这些具有较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同时也应多多培养员工的其他方面的能力。银行自身可以建立这种机制来培养有潜质的人才,进行培养,使他们了解更多的新兴产品,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产品。这样不但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还可以较为顺利的发展个人理财。
(四)政府部门给予充分支持
政府机构应该把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从银行的立场出发,对个人理财的发展给予关注,对于收费定价机制各部门达成一致,避免政府过多的干预银行业。监管部门也推出有利于个人理财发展的策略,积极出面协调一些纠纷,澄清误解。给个人理财的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成长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王芊.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及思考[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2).
[2]刘海菊. 美国个人理财服务及对我国的启示[J]. 特区经济,2006,(11).
[3]罗旌倍.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同质性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2013.
[4]牛旭岚.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研究[D].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201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作为主要的理财途径之一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青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激增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理财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难以理解复杂的理财产品,且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矫正商业银行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等状态,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与救济机制也乏陈可述。[1]
一、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范围界定
个人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属于金融消费者,也属于我们日常生活消费者的范畴。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使金融消费处于尴尬的地位。本人认为,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应该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范畴。因为金融消费是一种投资活动,是我们普通民众进行“虚拟消费”的一种形式,其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所投资的资产以及所得的收益最终都是为生活消费而服务的,是一种间接地以生活消费目的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部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个人理财业务更是普通民众进行个人理财的首选。一般而言。银行领域是人们最为熟悉的金融领域,在这一领域从事的活动自然是金融活动的范畴,那么在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中,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或接受个人理财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自然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和财产和两个方面。相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消费者购买的是无形的理财产品,接受的是专业化的理财信息服务.通常不会受到人身侵害,而对资产的安全性较为看重。
(二)知情权
知情权即获取信息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和详细情况的权利。[2]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非常强,对于大多数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消费者而言,必须详细了解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信息,才能做出正确的交易判断。与知情权相对应的商业银行的义务主要在于及时的信息公开。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商业银行在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需要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本身进行真实、详细、全面的介绍,让消费者全面了解服务和涉及的金融产品,以便于做出决策;第二是银行需要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的讲解,并要根据不同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进行有区别的重点强调。
三、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首先,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本身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其中有很多人本身没有经过对金融的专业学习或是深入了解。对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并不了解详细情况,所以经常遭受损失。
其次,金融立法不完善。目前为止,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依据仅仅依靠分布在各个成文法中的零散条文,没有充分考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
第三,金融监管机构不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是预防和解决金融消费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却整体都呈现出监管不足的问题。
第四,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缺乏。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除了必要的监管制度不完善以外,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意识也不强,并不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法律建议
为使个人理财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认为,国家应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环节上,为个人理财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使消费者在接受个人理财服务之时有法可依、有理可循。个人理财消费者政策和立法方面,国家应当制定有关理财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保障理财消费者能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应组织和协调各监管机构对损害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损害行为加强监督,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3]
五、结论
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规范金融市场消费机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把法律制度和规范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的保护金融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含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在了解客户财务状况、投资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银行的资源和优势,为客户制定详细的理财方案,协助客户使其个人财产得到保障并升值。个人理财业务的实质是一种服务,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这种个性化服务获得收益。现在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核心,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包含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和服务。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产品和服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 个人理财业务的种类
1. 理财顾问服务
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获取自己的收入而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理财咨询、个人理财产品推销等专业化服务,然后按之前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它是一种为个人投资者量身定制的专业,与那些商业银行为销售人民币产品、外汇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的普通业务咨询活动有很大的不同。
2. 综合理财服务
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客户的委托要求并接受授权,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力进行全面了解,根据现财方法和工具为客户量身定制投资计划,并且要根据市场变化对理财计划进行适时调整,但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2002年,招商银行推出了我国第一个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金葵花”,受到了很多高端客户的推崇,同时成为了当年金融界的热点问题,此后,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效仿,从而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第一个热潮。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银行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步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主要方向。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特点如下:
首先,个人理财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不断向前迈进。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需求,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次,城商行逐渐成为发行主力,2014年,城商行理财产品发行总数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靠着在预期收益率及发行银行数量上的优势,在发行总量上超过了国有银行,占比高达34.43%,位居第一。最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人们对风险的厌恶程度逐渐下降,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承担更多的风险去获得更高的收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非保本理财产品所占比例平均水平达到69.17%,相比2013年的60.21%大幅增加。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环境还不够成熟
在国外,金融市场是自由化的,商业银行的资本渠道十分广泛,同时涉及许多领域,所以外资的商业银行大都采取混合经营模式。而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则是作为金融市场的三个部分各自经营着,彼此分开。分业经营的方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但同时也制约了金融业内部的交叉发展和相互促进。并且,这种经营方式限制了资金的流动范围,资金价值的最大化更是无从谈起,可以说是从客观上、从制度上约束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二) 金融人才的匮乏,专业人员从业素质有待提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投资规划、资金分配,还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税务问题处理等多个方面,是技术高、知识密集的全新综合性业务。它要求理财规划师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较强的预测能力,要求理财服务人员对理财产品有充分的了解,掌握各种基础金融工具的特点。由于我国培训专业金融人才的机构比较少等方面的原因,引起金融人才的缺乏,进而使金融创新成了难题,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个人理财的认识尚浅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宣传大多在网点内进行,在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这样传统的宣传方式使得很多客户并不了解理财产品,对它的风险认知也很模糊,对理财产品产生了不信任的态度,从而拒绝理财产品,依旧只保守地信任银行存款这个基础工具。如何让原本不信任理财产品的客户了解个人理财业务,进而信任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应该思考的问题。
四、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横向联合以减小分业经营的限制
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普遍采用是混业经营的方式,但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还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只能分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要加强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合作,提高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比如商业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创新同时具备流动性、保障性的保险产品,目前一直在银行柜台销售的变额寿险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一个产品,集保障性与收益性与一身。
(二) 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奖励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前景分析
在国外,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比较早,给银行的贡献率也比较大,如花旗银行利润贡献率的40%是由银行零售业务带来的。我国商业银行以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发展银行零售业务突破口,纷纷建立理财品牌,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的重点发展领域。良好的个人理财品牌的形象和声誉会提高金融品牌的附加值和银行的商誉,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整体形象。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时间比较晚,1995年,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以VIP形象面世的个人理财中心,在国内同业中先行一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设立私人银行部,提供个人财务咨询;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设个人理财工作室,推出理财系列产品;2001年,中国农业银行推出“金钥匙”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中心在上海成立,建行“乐当家”个人理财品牌的诞生更标志着建行的这一服务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以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逐渐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2005年11月1日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各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理财产品,大部分都实现了预期收益。2005年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2006年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200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理财产品合计销售总额达8190亿元人民币。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理财产品新增规模就突破了2万亿元人民币,创造了一个奇迹。
2011年共有94家商业银行发售银行理财产品20270款,募集资金规模流量不低于16万亿元。例如,工行2011年累计销售对公银行类理财产品19861亿元,境内销售各类个人理财产品41352亿元;农行全年共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售量3.58万亿元,对公理财产品发售量1.78万亿元;招行全年实现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达20635亿元,实现公司理财产品销售额8690亿元。
2002-2011年期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以高于9%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上升,特别是个人金融资产的持有率也在上升。从财富总量上来看,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2010年底达到了54万亿元人民币,与2009年末的42万亿元人民币总额相比,增长了28.57%。
2012全年GDP首次突破5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8%,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0.7%。随着我国居民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具有信息、人才、设备、客户资源的优势,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能把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好是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问题分析
(一)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
我国商业银行有自己的理财产品品牌,如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账户、中行的中银尊贵银行业务,但是产品内容却非常相似。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包括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以结构型理财产品中的商品挂钩理财计划为例,光大银行推出的阳光理财“A+计划”收益率与原油期货价格挂钩;北京银行的“心喜”人民币理财系列中有与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的产品;中国银行“汇聚宝”外汇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与黄金价格挂钩等。
(二)银信合作中的风险
随着银信合作进入高峰,其潜藏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银行通过发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平台实际上增加了对其客户的贷款。但是,这些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却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且银信合作双方90%以上为异地合作,银行所在地监管部门难以掌握情况。这样,在目前银根紧缩的形势下,商业银行很容易通过银信合作调整资产负债表来规避贷款规模控制,不利于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
(三)缺少复合型理财经理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业务的相关知识,需要了解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房地产等全方位的投资理财知识,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和人生阅历。目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比较晚,各商业银行在加大对理财工作室和理财中心等有形渠道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对理财经理队伍的培育,导致国内的理财经理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复合型的理财经理有很大的缺口。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大部分是由从事传统业务人员转成理财业务人员以及刚毕业的没有投资经验的应届大学生组成。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经理,他们普遍对投资知识了解甚少,人际沟通能力有限,不能为客户进行专家式的服务,阻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综合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