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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合集13篇

时间:2023-11-21 11:06:54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1

尼克松讲过一句话,永远不要回头,永远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无法挽回的往事上面。尼克松的本意是在鼓励人们前进。但尼克松某种意义上也正因不注重回头反思而跌了跟头。记不清是哪一位哲人讲过相反的话,“用脑走路比用脚更快”,“回头看看自己的脚印可以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去迈”。那么,我想先回顾一下中国金融监管经历的三个阶段。

首先,让我们给金融监管下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就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如果这个定义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说在1984年以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因为当时没有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规,当时就一家中国人民银行,它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所以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也就无从谈起。

从1984年到1993年,应该算是中国金融监管的起步阶段。1993年由于出现泡沫经济,当时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提出15条意见,其中12条是针对金融工作的。6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体制改革”,其实着力点主要是前两句。从组织上,由当时的朱鎔基副总理兼任人民银行行长;工作上,当时明确提出人民银行要进行职能转换,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上来。自此到2003年,这一时期属于金融监管的职能转换和体制探索阶段,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监管。1993到1997年期间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泡沫经济进行“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也开始考虑如何治本,即监管体制改革问题。1997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相继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举措,比如强化中国证监会职能。此前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属的监管执行机构,1998年后将证券委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并将其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还成立了中国保监会,把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民银行专司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从组织体制上,成立了若干个我们俗称的大区分行,即将原来的30多家一级分行改制为9家一级分行和2家营管部,并在非一级分行所在地的其他省会城市成立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事处。对这项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当时这样改的初衷是防止地方对金融的干预,但是这样改存在两个错位。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的是商业银行贷款,但有贷款权的商业银行没改,工农中建的分行还是以省为单位设置,改的却是没有贷款权的人民银行;另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主要在县市这一层面,但那次改的却是省级分行,人行的地县分支机构没改,所以我认为这项改革是错位了。当然错位了名义上也不需要再改回来,因为大家多年来适应了,再改回来就乱套了。但必须肯定这项改革的初衷是要加强金融监管。

2003年又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从此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体制,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进入了分业监管阶段。

基于历史的回顾,作为“过来人”,我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几点认识和反思:第一、重新认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凸显;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发展中国金融业,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但发展中国金融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将“走向反面”。只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就永远不能放松;中国在当前的发展阶段,金融监管尤需加强。第二、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的从属性。先有金融企业的发展,后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第一性,监管第二性。没有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就没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决定监管(有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就要求监管到什么程度)。监管反作用于发展(监管引导、规范发展,服务于发展)。一定意义上讲监管可以超前,但最终要接受是否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检验。第三、重新认识监管体制的相对性。从功能上讲,没有绝对好的体制;从时间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体制;从空间上讲,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制。在监管体制设计上可以追求“理想”,但不能也不可能“理想化”。第四、重新认识监管体制运动的规律性。境外监管体制大体三大类(混业、半混业、分业),总体上多按“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规律运动,在“合”与“分”的运动中不断强化。这种“合与分”的运动规律还在探索,这种“强化”也不是简单的叠床架屋和不惜成本。第五、重新认识“风险监管”的首要性。金融监管就其过程来讲大体包括三阶段,即“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机构的准入、业务的准入、人的准入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就其监管方式的演进来讲大体包括:“规则主导的监管”(80年代及以前)、资本为本的监管(80年代中期)、“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美国模式,90年代后期)和“原则性监管”(近年来的英国模式)。我认为无论何种阶段和何种模式,都必须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在“市场准入”中把风险监管的关口前移,在“市场行为监管”中主要是盯住风险,在不得已的“市场退出”中也要注重本体风险、连带风险和后移风险的综合权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六、重新认识“内控监管”的本源性。“内控监管”即金融企业经营中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这种内在积极性通过一定的文化、体制、管理制度表现出来。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监管当局就要像保健医生一样帮助、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充足的、有效的内控机制。第七、重新认识监管悖论的永久性。监管悖论表现在控制风险要以金融发展为代价。要想一点没风险,也就没有金融发展;要发展就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风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比如不能奢望“零不良率”)。第八、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目标的适度性。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八个方面的大体平衡:上边能掌控、中间少推诿、下边少出事、业务能发展、国际能融入、国情能适应、当前行得通、长远有方向。当前特别要注意监管不足、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问题。第九、重新认识体制与人的互补性。现实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体制,由于人不同而效果不同。反之亦然。因此,体制上的不尽人意之处需要人来弥补。监管不仅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第十、重新认识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渐进性及与国情的适应性。由于经济已经全球化,必然要求“书同文,车同轨”,必然要求中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同行在几百年的实践中也确实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国外的月亮也不是都那么圆得不得了。我多年前曾同美国的监管高层有过一次对话,我说你们的监管体制就那么完美无缺吗?我看不过是在历史的“面盆”中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结果。他表示如果让美国重新选择,它也不会再选择这样的体制,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几家监管部门的协调成本和效率问题。另外,美国不热衷实施巴塞尔III实际也是考虑美国的“国情”。所以,接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当走一步看一步,尤其要注重同中国国情的结合,防止南桔北枳。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2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37-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发展

20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反洗钱问题首先在西欧和北美国家引起普遍重视,有关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强化反洗钱的法案。经过多年的观察和讨论,人们对洗钱活动的性质和过程有了清楚的认识。洗钱实质上是犯罪分子企图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活动。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

最早启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国家是美国。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即美国国内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要向财政部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证券进出美国,必须申报,未申报的,该项资金可以予以没收,并可对该运送人处以监禁和罚金。之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2001年爱国者法案》等反洗钱法律以完善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机制。各主要西方国家也相继启动了反洗钱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确立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工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在1987年和1988年相继制订了《犯罪收益法》和《金融交易报告法》;法国在1990年制定90―614号法令(即反洗钱法)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各国国内立法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从加强国内立法阶段走向形成全球统一公约和组建全球专门组织的新阶段。在国际上,1981年欧洲议会部长委员会最早提出有关金融业反洗钱的倡议,该部长委员会认为,银行间的合作不仅能够极大地加强司法当局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力度,而且银行体系还能起到更为有效地预防洗钱犯罪的作用。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跨国境洗钱活动的蔓延,欧美国家开始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并着手起草国际反洗钱的通行规则,以便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达到规范各国的做法并加强反洗钱力度的目的。这种努力很快取得了两项重大突破:

一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结合对银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于1988年12月通过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该声明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并强调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核实顾客的真实身份,拒绝异常、可疑的交易并与执法部门保持合作。

二是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门研究,是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1989年7月西方七国经济高峰会议上,与会财长提出建立国际金融反洗钱专业组织的动议。会后成立了由29个欧洲、美洲、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两个国际组织参加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工作组完成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为国际反洗钱工作制定了基本纲领,建议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将反洗钱纳入司法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共有34个成员,有两个观察员:韩国和印度。

近年来,特别是步入21世纪以后,经过国际社会和相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持续努力,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已经成为维护国际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成为体现人类社会共同主张的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金融业作为反洗钱最前线和主阵地的地位已经获得普遍认同,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作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外,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也分别了各自行业的反洗钱文件。其中,国际证监会组织2004年5月了《证券业客户及受益权人身份识别原则》,次年10月又了《集合投资计划反洗钱指引》;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2年1月了《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实体反洗钱指引》,2004年10月又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用以替代前一份指引文件。

二、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面临的挑战

随着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持续深入,其自身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有:

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居高不下。毕马威2007年公布的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反洗钱调查》显示,根据对55个国家的224家银行的调查结果,在过去的3年中,全球银行业在反洗钱方面的支出增加了58%,其中新增成本主要用于监测可疑交易和培训工作人员;而在3年前的2004年,这些银行原本预计2005年至2007年期间的支出增幅仅为43%。另据估算,美国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每年承担的反洗钱成本估计高达70亿美元。

二是预防和遏制洗钱的效果并未明显提升。从全球范围看,虽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投入了如此巨额的成本,但是因洗钱而被、定罪和罚没的效应并没有明显地相应增加。例如,在美国,从1987年到1995年,金融机构共提交7700万份现金交易报告,但据此提起的诉讼只有3000件,最终仅判决580人有洗钱罪,定罪人数不足报告份数的1/10万。再如,在英国,2001年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为31251份,2002年上升为64164份,但洗钱定罪人数仅由75人增加至86人。以至于有极端的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洗钱活动因为加强监管以后成本的上升而减少,相反,“洗钱还是照常进行”。

三是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认识差异较大。在成本不断上升但效果却改善有限的情况下,作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制度的评价也出现了迥然不同的分化。以金融监管相对成熟的英国为例,2003年对英国30家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主管人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的一项调查研究发现:只有27%的被访者肯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价值,相信其对预防洗钱犯罪有一定的作用;33%的被访者持否定态度,认为银行花了大量的时间做无用功,却无助于减少洗钱犯罪;其他40%的被访者认为,报告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只对社会公众有利,而于银行无益,也不会减少洗钱活动。另一项同时期针对英国金融机构的调查研究发现,金融机构虽然普遍赞同合规经营,但对KYC的具体操作颇有微词:35.1%的被访者认为金融监管当局FSA过分看重KYC的功效;58.2%的被访者认为KYC会导致客户流失;40%以上的人认为KYC

会使客户减少业务量;28.3%的人认为即使是老客户也难以满足KYC的有关要求。在全球层面,根据毕马威的一份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反洗钱调查》,认为监管负担过于沉重需要调整的银行占到受访银行的18%,而在3年前,持有这一观点的银行比例为12%。这次调查访问了全球资产排名前1000家银行当中的224家。

三、应对挑战――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趋势

上述问题形成了对各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新挑战。实际上,围绕这些问题的讨论最终可以归结为以下命题,在肯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必要性的前提下如何提升其有效性,做到既能防止监管缺位,又能避免过度监管。基于FATF及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的研究,从政策趋势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些问题需从运行体系、制度架构和政策工具等方面提高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一)健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运行体系

反洗钱是一个系统,需要调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立法者、执法者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反洗钱系统内的各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在统一,协调发展的。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方式看,要健全包括反洗钱意识、反洗钱制度和反洗钱行为在内的反洗钱系统。反洗钱意识是反洗钱工作在社会认知领域的反映,反洗钱意识确立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国家反洗钱的实际运作。反洗钱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反洗钱及其监管工作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反洗钱行为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立法机关立法活动、执法部门打击与防范洗钱活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具体行动。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主体看,要健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的专职机构、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在行政机关中,许多机构都与反洗钱工作相关,包括警察、海关、税务、工商、财政管理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在反洗钱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发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和健全资金交易的监控机制,掌握异常资金交易情况,移送经调查分析后的可疑交易线索等。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区域看,要健全包括对国内的洗钱活动和跨境的洗钱活动的监管。反洗钱规制的对象是洗钱活动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洗钱活动既可能在境内进行,也可能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发生。跨国的洗钱活动要求国际反洗钱的统一标准与一致行动。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监管领域看,反洗钱监管既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也要包括特定的非金融行业。历年FATF洗钱发展及趋势(Money Launde6ng Methods and Trends)报告指出:每年,FATF成员国的执法和立法机构的专家们交换大量的洗钱案例和运作信息,为运作专家确认和描述当前洗钱趋势和有效对策提供了重要机会。表4总结了截至2005年FATF公布的相关年度的洗钱重点行业(或领域)。

在反洗钱监管体系中,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成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的关键枢纽,应在反洗钱意识培养、反洗钱制度建设、反洗钱义务履行监管、反洗钱部门合作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成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的动力之源。

(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制度架构

犯罪控制自身就是一个自组织、自协调的认知系统和操作系统:在表层上表现为打击;中层上表现为预防、遏制犯罪意念对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减少环境条件对犯罪行为的刺激作用;深层上表现为社会的整合。这要求反洗钱需要从制度上建立起一个严密的体系,包括从原则性、根本性的上位法到操作性、实践性的下位法,从体系完备的国内法到与其衔接的国际法。

反洗钱的制度体系包括立足于打击洗钱活动的刑事犯罪规范和立足于防范洗钱活动的适用于金融领域内的反洗钱法规。刑事法律规范制定了洗钱犯罪及其刑罚,以打击洗钱犯罪;制定适用于金融领域内的反洗钱法规,从洗钱最经常发生的渠道直接入手,建筑起防范洗钱的防线。两者的紧密结合,构成了反洗钱制度框架的核心和基础。

为了达到洗钱刑事犯罪化的目的,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制定或者修改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形式来实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TAF)要求将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扩展到“所有能获得财物的犯罪行为”,以最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客体要件、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

监管者应当有权制定规定,通过建章立制,以确保被监管机构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职责包括金融机构的客户识别、记录保存、交易报告、保密义务、内控建设等反洗钱职责,也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反洗钱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反洗钱调查等职责。此外,还包括不同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职责。

(三)灵活运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工具

对洗钱活动的追踪,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从上游犯罪活动人手,作延伸侦查;二是根据其他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情报信息,调查交易活动是否涉及洗钱活动,并由此回溯对上游犯罪进行调查。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加强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既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自觉配合执法部门从上游犯罪着手的延伸侦查,也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高度警觉异常的客户和异常的交易活动并提供有价值的金融情报,为洗钱案件的侦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监管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1、准入管理,如审核金融机构的设立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防止新设金融机构被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控制。

2、持续管理,如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通过日常和特定渠道获取信息,加强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定期评估。

3、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全面或者专项审计,促使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进行。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3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央行反洗钱工作会议召开,央行强调要加强反洗钱的调查和监测分析,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是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而且上级机构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不力。

(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等;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储银行的多数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如部分企业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状态。

(三)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人行县支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人行县支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易造成反洗钱盲点,而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工作都是人少事多,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有些行二次识别不认真,要么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全当作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储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等。

二、相关建议

(一)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落实反洗钱日常运作机制。一是人行县支行要依照《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的各项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操作规程。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4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 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5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6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洗钱执行难度大

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产生动因源于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中国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以及产业升级过程中,经济领域的这些动向产生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份额日益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是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新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与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相比,始终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尚需时日,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自发、探索状态,缺乏统一、完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义务主体内控制度不健全,反洗钱配合调查难度大

部分中小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基层信用社、村镇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基础薄弱,尚未能有效建立起电子渠道支付业务应包含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恐融资、内部审计检查等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及时、有效将人民银行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贯穿到内控制度中加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开了方便之门,为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洗钱行为,商业银行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客户信息缺失、诸如IP地址等交易记录不完整,商业银行将面临反洗钱监管处罚,也加大了监管部门反洗钱调查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隐蔽,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优势在于注重运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但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因此,风险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传统支付交易行为过程中,银行机构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并可以提供直观的交易物证,这使洗钱犯罪的取证相对容易。而在网络环境中,客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在线金融账户并实现资金转移,没有直观的身份证明,很难找到进行追踪的切入点,即使找到了电子证据,也可能因为出现密码、身份证号码等被窃取的情况,难以确定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在网络渠道完成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支付机构、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分割,参与主体的碎片化致使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如: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结算业务中,交易过程被人为割裂为互不关联的两个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保护客户的隐私,往往采用加密技术手段隐匿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面对面特点并不能确保交易主体一定是账号持有人本人,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均难以掌握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导致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效力被削弱。

(四)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复杂,可疑交易发现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除了常见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外,银行在“互联网+”上面的尝试还很多,如直销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生活服务类平台等等。这些业务均以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交易有以下特点:一是交易信息的存储大多以电子备份方式保存,不保留纸质凭证。二是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多笔资金转移,交易数据量巨大,交易行为复杂。不法分子可以采取将资金小额、多笔转入转出,或者在多个账户间转账等操作,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三是由于网上交易缺乏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核实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和利用虚假注册公司开户等还存在一定困难。目前还没有针对网上交易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因此,网上可疑支付交易发现较为困难,对涉及网上交易业务的可疑交易人工分析也存在诸多困难。

(五)互联网金融跨境、跨区域交易,资金监控难度大

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转移,减少了客户与银行的直接接触,并且不受距离远近的限制。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网络交易不受时间(7*24小时)、空间(只要有互联网)限制,资金能够被瞬间转移,线索很容易被切断;二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资金用途。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每天从大量的交易数据中甄别可疑交易如大海捞针。在远距离甚至跨国资金转移的情况下,即使涉嫌洗钱的行为被发现,也为时已晚、鞭长莫及。相比传统业务,资金通过网络交易更难被追踪和控制。比如,当前发生的电信诈骗、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等案件,其资金的划转均采用电子渠道进行,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和成本。

(六)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

不足与专业人才缺乏,识别洗钱行为难度大虽然各银行业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对反洗钱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猛,立法相对滞后,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其有效开展尚存在较大差距。另外,现有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学科背景和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较多的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反洗钱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对隐蔽性很强的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商业银行现有反洗钱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机制不完善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不完善,未建立以反洗钱领导小组为核心,以反洗钱中心和业务部门为主体,以营业网点为基础的反洗钱全员履职架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履行反洗钱管理主体责任,缺乏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是反洗钱工作的终端和基础的理念,个别机构虽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反洗钱小组,但未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运用“集中做、专家做、系统做”的“三做”反洗钱模式,将反洗钱工作的资金监测、甄别移交一级分行反洗钱中心处理,但个别基层机构存在“集中做、机构不做;专家做、专业不做;系统做、人工不做”的错误认识,反洗钱“全员履职”责任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商业银行发展观、业绩观、风险观发生偏差,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不强,特别是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上,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往往在客户量和业务量上做文章,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的基本准则,未认真识别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未完整采集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抓好预防工作,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专业部门、营业网点和产品上去,做到关口前移,防止病从口入,才能发挥好反洗钱工作的预防职能。而部分业务人员全过程、全岗位、全产品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和客户尽职调查责任管理未认真履行,未从源头上控制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发生,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提供了便利。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来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的特征之一。这些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会计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有税务、海关等专业知识,又具有侦查、经济、法律、贸易、英语等综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的法人金融机构,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人才匮乏,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手段落后

目前,不法分子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沿袭传统的统计、检查等方法,工作重点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上,表现为线上就数据比较数据的时候多,线下掌握客户具体、真实、活的情况少。而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其交易量与社会金融交易总量的占比越来越大,在没有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体系的情况下,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量大、效率低、质量不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层面,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性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在贯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分类监管”基础上,搭建起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落实“风险为本”原则,健全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将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同时纳入反洗钱法义务主体范围。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堵塞反洗钱监管方面的法律漏洞。

(二)完善协调机制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配合,除了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人还应包括互联网支付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各级人民银行要落实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使反洗钱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关注特定非金融领域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行为,明确各方在案件协查、情报交流、洗钱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信息反馈以及洗钱案件侦办等方面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依法行政,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形成有效合力。通过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互联网金融各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间的无缝衔接和反洗钱合力的充分发挥,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犯罪。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充分吸收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先进经验,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公约或条约来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实现各国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避免因为网络的跨国特性而使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三)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异常交易监测水平

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监控识别。各义务主体及时根据网络交易特征设置识别参数和标准,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并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推行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以利于及时监测和甄别洗钱线索,提高数据监测分析的效率。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反洗钱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如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反洗钱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要抓住业务流程中客户营销、身份识别、款项支付、安全认证等风险点,将反洗钱工作理念、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至日常工作和管理中。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新设机构完善其线上业务的内控制度,禁止通过其系统进行非法在线支付,关注可疑账户资金异动,及时提交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参与方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实施客户分类管理

一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建立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银行业等机构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账户和征信系统采集相关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银行机构要通过回访、实地查访方式,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调查了解网上交易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真实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身份不明或代办开户的客户坚决予以拒绝,从源头上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运行。二是加强客户身份认证,减少虚假交易。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发更智能化的数字认证技术,如脸谱、虹膜、指纹、静脉以及多种方式组合等识别技术,实现对交易确认介质的交叉认证,解决账户控制人和开立人非同一人的问题。三是实施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对网络资金账户设置交易限额。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设定网络支付限额。对难以进行真实交易身份识别、难以判断真实交易是否存在的资金支付限制在一定规模以内,将资金流与信息流加以匹配和管控,通过规模控制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7

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尽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惊人。与此同时,对法律风险重视程度不足以及相关经验的缺乏,使得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给其长远发展产生较大威胁,因此,有关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的研究,成为商业银行关注的热点。

一、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及表现

(一)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避免的面临一些风险,尤其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来源更为广泛,既有来自内部的风险也有来自外部的风险。总体上来看这些风险包括国家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其给创新金融工具造成的影响更为明显,因此,商业银行创新金融工具时应给予高度重视。

(二)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表现

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多,主要体现在银行合规法律风险、法律缺陷风险、合同文本法律风险、金融监管法律风险等,为给寻找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依据,有必要对其加以认真分析。

1.银行合规法律风险。《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开展需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不难看出依法经营是商业银行开展各项业务的前提,应无条件服从该规定。众所周知,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管不够严格,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导致其制定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尤其面临复杂的经济形势以及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商业银行创新金融工具时大大增加违反相关规章及监管部门规定的机率,因承担法律责任而遭受制裁、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2.法律缺陷风险。所谓法律缺陷风险指受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面临的风险。研究发现,法律缺陷风险具有普遍性,即,在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缺陷,而我国法治不够健全,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的法律缺陷风险更为突出。一方面,法律空白风险。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发展迅速,但金融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例如在电子信息、保险、证券等领域进行的金融工具创新,尽管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及办法,但因法律约束效力不高,法律纠纷市场发生。另一方面,法律不规范风险。我国虽出台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行为,但彼此间协调性较差,尤其原则性规范较多,缺乏实施的具体细则,一定程度上增加可操作难度,而且有关新型金融工具方面的约束规定较少,无疑增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3.合同文本法律风险。当前金融工具创新种类繁多,特性及功能存在较大差异,为增强自身竞争力,给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商业银行通常依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合同文本的拟定。由此产生的合同文本不仅不够严密,而且缺乏现成的格式可供参考,结果在客户与商业银行履行合同过程中纠纷时常发生,增加商业银行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

4.金融监管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创新金融工具时,在目的、理念等方面可能与监管部门的要求存在差异,需承担处罚以及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给金融工具的创新造成不同程度的阻碍:首先,监管理念与方式滞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体现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以及审批合规方面,以达到化解与防范整个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无法满足当前金融工具创新要求。其次,金融监管技巧与方法落后。金融监管风险监测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采取的监管技巧和方法落实,使得金融工具创新会计制度未能及时的建立。最后,奖罚行为不对称。监管部门较为关注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处分、批评上,违规严重甚至会取缔,而缺乏一定的鼓励与表扬,尤其不能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积极的引导,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创新金融工具时,任何一个环节考虑不全面就会承担法律风险。

二、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的控制

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之多,为正常的经营及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应在分析不同类型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从外部及内部两个方向入手,采取针对性法律风险控制策略。

(一)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的外部控制策略

外部实现对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的控制应将重点放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职能完善上。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快推进金融工具创新立法工作。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商业银行经营方面的管理与监督,认真分析创新金融工具面临的法律风险,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不断总结与完善,及时将形成的材料上报给立法机构,使立法机构能全面掌握金融工具创新状况,制定针对性法律风险管控措施。同时,立法机构做好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保持与时俱进的姿态,抓住时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填充金融工具创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尤其应注重明确交易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有效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金融工具创新种类的不断出现,金融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无论在监管原则及理念,以及监管方法与技巧上都应有所改进。在监管理念与监管原则方面,监管机构应做到监管理念的及时更新,树立服务监管的服务理念,即,在金融工具创新上商业银行不存在违规行为,应给予鼓励及相关的扶持,兼顾服务及引导工作的认真落实,保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同时,注重商业银行盈利方面的考虑。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应确立适度的监管原则,不仅要做到依法合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监管工作,不、不越权行事,尤其在做相关决策时应理性分析,保证监管程序及处罚力度的合法性。另外,严格遵守市场发展规律。金融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遵守市场规律的重要性,加强市场规律的研究,不违背市场规律行事,不强制干预商业银行具体业务,为金融市场长远、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二)金融工具创新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策略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工具创新外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更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做好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工作,尤其应注重以下内容的认真落实:

首先,经营中应做到依法合规。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能,开展业务中做到遵纪守法,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为维护金融市场正常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一方面,商业银行管理层应树立守法兴行的经营理念,提高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从确保金融市场繁荣及实现长远发展战略出发,严于律己,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定期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为员工讲解法律法规知识,并鼓励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约束不良行为,提高整个员工队伍的法律素养。其次,完善银行内部内控制度。完善风险内控制度是预防法律风险的主要途径,商业银行应结合所处的金融环境及业务特点,建立与完善内控制度,尤其在制度上对不同岗位员工职责加以明确划分。通过完善上岗制度、监督制度、奖罚制度等,加强员工业务开展中各项行为的监控,杜绝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的发生,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同时,针对造成法律风险的行为应明确惩罚内容,以鞭策员工自觉遵纪守法。另外,完善监督制度时应将重点放在监督制度的落实上,制定配套监督制度落实细则,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再次,加大交易对象的审核力度。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准确掌握客户相关信息,避免担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例如,当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调查其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其出示有效的证明资料;当与法人签订合同时应加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审核,确定其是否从事违法活动。同时,结合金融工具创新实际加快推出标准合同文本,认真揣测合同文本内容,将合同文本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最后,注重风险全面管理。商业银行应注重全面风险管理,即,站在金融工具创新的战略高度,不断扩展业务风险管理范围,积极采取综合措施规避及减小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做法,制定针对性的实施策略。同时,还应注重不同业务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及应对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另外,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反思,积极调整及完善管理思路,不断提高法律风险内控水平。

三、总结

当前商业银行竞争激烈,金融工具创新成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商业银行创新金融工具时应充分认识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由文中分析得知,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由外部及内部原因共同造成,因此,商业银行应明确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其中外部原因较为复杂,涉及的部门较多,解决难度较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及心理准备。而内部原因应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风险内控策略,不断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黄琼.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0:88-89.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8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竞争日益加剧,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基层金融机构表现尤其突出。随着众多金融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地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考核的压力,为了更多争取客户资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现金管理、简化审核手续等手段来吸引客户,争取存款,拓展业务。在此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容易放松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忽略对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甚至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为防止客户流失,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给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违规处理业务,埋下风险隐患,给有效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把开展反洗钱工作片面地认为是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及对业务的束缚,不利于稳定客户和吸收存款,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只做表面文章。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一人多岗、违规兼岗现象比较普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反洗钱的各项制度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认识不到位。基层金融机构认为洗钱应是大城市的工作,与基层无关,在基层开展反洗钱工作成本过高,意义不大,反洗钱工作未能有效纳入绩效考核,加之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较少。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逐步形成不肯为甚至不愿为的观念。

    (三)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低,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基层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警惕性差,缺乏对洗钱行为的分析、甄别能力和技能,不能够及时发现、遏制可疑的资金交易或关联交易,极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此外,部分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较差、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了竞争不惜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开展业务,给洗钱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科技监测网络建设迟滞,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偏远地区基层金融机构交易信息不能全部纳入反洗钱系统,仅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统计上报,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漏报、迟报现象难免,对异常支付交易不能及时地监测、记录、分析和报告。

    (五)监管薄弱。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发达国家比较仍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更加薄弱,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少,岗位多。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由综合业务部负责,同时,综合业务部承担着国库核算、财务会计、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支票影像等多项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兼任多个会计岗位,反洗钱组织机构不独立,工作人员少,反洗钱人员不能深入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素质低,履职能力差。在基层人民银行,人员业务素质整体较低,年龄偏大,有些会计人员是在县支行发行库撤销后转入现岗位,没有经过学习和专业培训,只能是按领导布置干什么、怎样干,机械操作,不知缘由,履职能力很差。三是监管力度不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无权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个别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应付思想,缺乏工作主动性,监管乏力,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缺失,使基层金融机构游离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范畴之外。

    二、完善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促进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监管职责,决不能因为没有处罚权就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反,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无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金融机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各种非现场监管措施,促进基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基层人民银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摒弃城乡差别。

    充分利用基层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逐步延伸到基层,延伸到偏远地区,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特别是农村作为反洗钱的前沿关口,起着重要的作用,要教育、动员广大的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来,提高他们的防范能力,谨防贪图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账户,套取资金,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在认知度提高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从培训入手,提高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9

当前基层人行职工思想状况及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摸清当前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期间职工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工作。7月2日至10日,×××同志带领工会办公室和团委负责人,组织对××、××、××、××等部分县市支行开展了专题调研,并针对调研情况提出了做好当前职工思想工作的具体措施。一、基本情况此次调研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参加座谈的人员按职务分为行级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同志;按年龄段分为老、中、青三种;按学历分为大学、大专、中专及以下;既有从事金融监管、货币信贷等业务工作的骨干,又有从事政工、保卫非业务部门的员工。在座谈中,大家针对当前的金融体制改革,结合支行及自身工作、岗位实际,畅所欲言,纷纷谈了自身对改革的想法和认识。从调查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中心支行党委采取了立足防范、教育引导、稳定队伍、促进工作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注重加强引导,各县市支行党组认真贯彻落实,职工思想、金融改革和当前工作呈现出三头并进的良好势头,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半年,全辖各行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有的县支行还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表彰。但从当前职工的思想状况的走势来看,对改革既盼又忧是当前职工思想状况的主流。具体来说,当前基层人行职工的思想状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1、思改革、盼改革。存在这种思想状况的主要是一些年龄在30岁左右,大学本科(包括金融院校专科)毕业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业务骨干。他们思改革主要是认为改革可以为自己提供一个更好的施展才华的平台。他们盼改革主要是目前年轻有学历,早改革有更大的选择空间,晚改革,则会随着年龄的增大,知识的老化,选择的空间将会缩小。2、怕改革。存在这种思想状况的主要是一些40岁左右,学历层次较低、金融知识老化的员工(包括部分复转军人、招干入行人员和从其他非金融部门调入人员)。他们认为自身文化底子薄、年龄偏大、又无一技之长,且大部分从事非主要业务工作,无论在人民银行,还是在银监局,都很难在激烈的改革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对改革心存疑虑。3、无所谓。存在这种思想状况的主要是一些50岁左右的员工。他们认为自己毕竟为国家为金融事业做出过一定的贡献,无论怎样改革,国家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给予照顾,会有一个理想的去处,并且因为已经到了内退或退休的年龄,对既得利益和今后发展已无特殊要求,所以对改革不担心,认为无所谓。4、有失落感。存在这种思想状况的主要是部分亲属回避和异地交流的干部。在回避或异地交流之前,有关领导对其做了一些思想工作,并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给予了考虑。但随着改革的到来,央行人事关系的冻结,今后的工作、生活存在很大变数,造成这部分干部对自身下一步的工作安置感到忧虑,一小部分人甚至担心改革会影响自身前途命运。5、忧改革。基层人行员工普遍存在这种思想状况。他们认为:随着银监局的设立,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能越来越少,现在虽然保持不动,今后是否继续进行改革,是否能够保留存有疑虑,担心县支行被撤销,担心失去工作。此外,基层人行监管人员对银监会县级机构如何设置、能否设到本县感到忧虑。能设到本县还好,设不到本县,自身还存在如何转岗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基层人行员工普遍对改革感到担忧,但都盼望尽快改革,早出结果,早安心。二、对策建议1、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一是注重加强思想引导。人事、宣传、工会等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采取召开座谈会、报告会、演讲会,举办讲座、培训班,开展对比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典型、宣传典型,以典型引路等形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深对十六大主题、灵魂、精髓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及各项改革发展任务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正确认识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增强职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法纪意识”。摆正心态,立足本职,敬业爱岗,扎扎实实地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二是立足实际,加大岗位培训力度。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元化加大职工培训力度。继续开展读书自学活动,鼓励职工勤读书、多读书、读好书,通过读书自学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提升职工的文化修养和内涵。抓好以“三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培训,特别要抓好英语、计算机和WTO知识的培训。以实实在在的行动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在学习时间上予以安排、经济上给予支持。继续强化岗位练兵、认真组织开展劳动竞赛。通过以上措施,使职工认识到:无论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必须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改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不被改革所淘汰。三是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要坚持“五必访”、“五必谈”制度,经常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要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切实帮助职 工解决住房、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职工体会到人行大家庭的温暖,进而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投身改革,自觉维护改革大局的稳定。2、加快改革步伐,增强改革的透明度自今年3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设立银监会的提案至今已有4月有余,银监会分支机构因种种原因仍未设立,银监会各分支机构的编制等热点问题仍未明确。造成各种小道消息满天飞,使职工思想受到很大冲击,严重影响了基层人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完成银监会和人行分设,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增加正规渠道的信息量,减少小道消息的传播,是消除当前基层行干部职工思想迷茫的根本途径。同时,上级行还应多布置工作任务,积极引导基层人行开展各项工作,从而稳定人心,抵减小道消息的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3、积极指导基层人行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在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确保央行职能的有效履行。一是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大力支持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支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二是继续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确保辖区金融安全。在银监会分支机构没有正式分设之前,要继续做好监管工作,保证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思想不乱,以事前防范、超前监管为日常监管工作的切入点,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为保证,以对“两社”监管为重点,及时为金融机构传达政策信息、金融信息、业务信息和监管信息,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动态,公开监管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和监督,扩大监管网络,查找风险点,切断风险源,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水平。三是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将发行、国库、会计、货统等业务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压缩中间环节,最大限度地方便客户。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10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工作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同时也是重要的思想武器,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职责,也是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抓手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金融安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好金融系统领导班子,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扎扎实实抓好企业党的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加强纪律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为新常态下金融系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纪检监察工作积极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提供了方法。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上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对金融企业的领导,通过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净化政治生态,推进金融行业全面从严治党。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遏制金融系统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逐步显现,部分金融企业出现了管党治党不严、腐败案件频发、腐败行为影响巨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的社会形象。以证券公司为例,作为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中介,在服务投资者、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证券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券商重业务发展、轻党建工作,盲目追求短期经营利益,少数人利用制度和管理漏洞,违规违纪,突出表现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潜规则盛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等。如:中投证券原董事长龙增来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公款吃喝报销餐费超过4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高松林等人公款旅游,高松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国家开发银行原评审一局局长兼船舶融资中心主任王卫军因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退赔相关费用。这些案例的发生,暴露出不少金融企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廉正意识缺乏、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也反映出某些金融企业管理松弛、权力失控、缺乏监督、制度不健全。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风险是金融的天然属性,任何金融活动必然伴随着风险。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证券行业是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应该恪守审慎原则,把合规风控放在首位,这些理念与纪检监察工作高度趋同,目前部分证券公司基础管理薄弱,制度意识淡薄,风险防控形同虚设,“风起于青萍之末”,系统性风险必然以个体风险的表露为苗头,因此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从小处入手,通过综合运用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加强纪检监察 工作,就是要从操作层面扎紧监督执纪的笼子,从执行层面开好医治违纪违规行为的方子,通过处理少数、教育多数,使员工明确底线、不触红线,夯实风险防范的思想基础。

二、当前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常态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党赋予的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从目前金融行业被巡视和案件发生情况来看,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纪检工作与业务发展两张皮的问题,制约了新常态下执纪问责作用的发挥。

(一)对纪检监察与业务发展的认识尚不到位

金融行业本质上是一个资本逐利的行业,由于部分单位、部分领导人员思想认识尚不到位,片面的将纪检监察工作同业务发展割裂开来,单纯就纪检监察工作抓纪检监察工作,认为业务发展是主业、纪检监察是辅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到位,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发展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出现纪检监察、业务经营“两张皮”现象,甚至有的单位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对其职能作用不够重视。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一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作怪,简单地理解业务部门的事由业务部门干;二是不知道该如何“结合”,不知道该以什么角色、什么角度、什么方式、什么时机、什么力度去“结合”;三是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就是做事后监督处理人的,干的就是“守株待兔”的事,即使有一些预防性的工作也是在走过场,缺乏针对性、有效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安排专门的纪检监察业务专业培训不多,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补充,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同时,纪检工作效果的好坏、发挥作用是否显著,与纪检干部队伍人员配备、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知识能力密切相关。以证券公司为例,当前随着行业的纵深发展,知识更新速度加快,行业交叉程度较深,监管环境日趋严格,对业务技能、知识体系、工作方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证券公司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普遍与业务脱钩,搞纪检的不懂业务,懂业务的不搞纪检,对于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能及时跟进、及时纠正,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事后追责,有些小问题慢慢变成了大问题,严重制约了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作用的发挥。

(三)监督检查方式较为单一

目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采用主动监督的方式,监督方式较为单一,习惯于用老办法处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常规监督多,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少;参与式的被动监督多,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的主动监督少;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多,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少。尚未整合舆论、司法等多种监督,形成有力的联动机制, 实现“单一监督”向“立体监督”的转变。致使很多时候监督效用得不到应有的最大发挥,进而影响了监督实效。

(四)开展工作有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

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特殊的工作性质,在开展工作中往往得不到其他部门尤其是被调查部门的认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怕在考核中本部门吃亏,在开展具体工作中有思想顾虑,现在畏难情绪,表现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追责问责不严,有的甚至闭目塞听不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面对一些复杂棘手问题时,喜欢绕道走,无原则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纪不依、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关于加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

新常态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担当意识和标准意识,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全面提高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能力,切实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以服务企业发展大局为目标,更好地构建和完善具备金融企业特色的惩防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执纪问责的监督职能,做到工作有思路,重点有突破,实施有措施,落实有保障。

(一)旗帜鲜明的明确两个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纪委担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的明确定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努力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强大工作合力,把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在具体工作上,针对金融行业的特点,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主动发声,通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确保压力传导、责任到人;其次主动开展谈话、约谈制度和责任考评机制,实现述职述廉述责常态化,实现“两个责任”落实的制度化、具体化、程序化;通过落实“一案双查”,不断加大“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两个责任”抓牢抓实。 

(二)坚持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中心,找准金融纪检监察工作切入点

支持、保障企业有序发展、平稳运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职责,也是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业务、保障发展、监督运营、服务企业的基本要求。要想在金融企业中真正发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就要求纪检人员在坚守企业发展总体目标的前提下,服务和服从于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清楚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从纪检监察角度对症下药,确保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企业经营中,可通过探索和实施效能监察工作,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业绩提升,规范经营管理,要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效能监察,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打铁还需自身硬,全面提升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提高履职能力

1.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锤炼忠诚于党的政治品格,培育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练就承担重任的过硬本领,树立清正廉洁的作风形象,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突出抓好执纪办案业务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

2.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升其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实践能力,加强对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学习,储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着力提高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一是开展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培训,依托中央纪委培训中心、中国监察学会金融分会等培训机构,为纪检监察干部创造更多的培训深造机会;二是结合企业特点,开展贴近工作实际的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专业知识储备;三是强化以干代训,通过借调、参加公司查办信访案件、集中交流等形式,从实践中积累实战经验,增强工作能力;四是创新培训、学习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微博、微信、自媒体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学习培训。

3.探索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交流轮岗制度。重视岗位交流,强化协调能力,把纪检监察干部放到多种岗位和环境中去使用,通过全面锻炼,增强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从而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水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既不落后于时代,又不超越阶段。通过实行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有利于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利于加深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促进相互了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同事间感情交融,业务沟通,打造一支凝聚团结、精诚干事的队伍。

 (三)惩治与预防并举,构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建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延展自身的工作思路与领域,推进惩治和预防并举的进程,突出企业监察工作的重点。以证券公司为例,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关口前移,加强防范。在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要继续贯彻落实有关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教育先行,自律他律并重,激励约束结合,从自律、防范、监督等方面构建企业领导人员自我约束机制;在查办案件工作方面,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规律和特点,坚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不断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改进办案方法,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查办大案和复杂案件的能力。二是在规范和监督用权行为上深化治本措施。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规范和监督用权行为,实现按程序办事和靠制度管人。三是在完善监督体系中形成整体合力。要发挥纪检监察的组织优势,协调各种监督力量,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步调协同、手段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合力,重视从巡视工作、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外部审计、监管部门反馈中发现问题线索,不断拓展发现问题渠道。在实际工作中,要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保持与合规风控工作的有机联系,将党纪党规与公司制度有效衔接,保证执纪问责无死角。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11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具有了较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在新环境下更好的开展金融工作,就需要能够做好金融机构的管理。而在现今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积极的把握、以针对性措施的应用解决这部分问题,则成为了金融机构管理的首要选择。

一、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问题

在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人员可以说是重要的主体。而在目前,我国央行在管理人员建设上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年龄结构。工作人员老龄化是现今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很多金融机构中,全行的员工平均年龄会达到42周岁以上,其中,45、46年龄的员工更是在整个机构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年龄过大、激情较低,成为了制约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方面;第二,知识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方式以及获得的效果。目前,很多金融机构本科学历以上的员工比重还没有占据50%,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更少。这种情况的存在,同员工年龄的老龄化、难以吸取年轻高素质员工也具有较大的关联;第三,高素质人才匮乏。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我国很多金融机构近年来虽然积极提倡吸取新力量,大量招入刚毕业的员工。但对于这部分员工来说,其刚刚走出校园,在金融从业经验方面还具有较大的缺乏现象,且很多需要在实际工作当中长期培训。其次,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水平的提升,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也逐渐加快,很多新式金融业务层出不穷。对于很多地、市级的员工来说,由于在日常工作中忙于自身的基础业务,就使其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对银行的金融事务进行学习与了解。再加上其普遍缺乏横向流动机会,就使其操作本领以及感性认知因此受到很大的限制,并由于实战经验的缺乏使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缺乏高素质人才的支撑。

2、手段措施问题

在银行管理工作开展中,金融管理可以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分设银监部门之后,基层银行往往更多的侧重于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这就使基层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监管意识淡薄现象,且在金融管理方法探索、监管理念方面也因此面临着较大的阻碍。在工作中面临监管相关事务时,更多的还是以传统较为片面的方式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基层央行金融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往往以“分头出击、各自为政”的方式开展工作,即首先由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中进行单项检查。而对于不同机构来说,其在检查工作开展中由于程序、对象、方式以及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没有统一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则会由于在监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的缺失很难获得好的监管效果。

3、权限内容问题

在基层人民银行中,其虽然在工作当中能够根据9项监管职责开展金融管理工作,但由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授权,就使其在工作开展中存在着缺少执法依据以及缺少执法权力的情况,如金融稳定的维护权力、调查权以及征信管理职能都没有得到明确等。法律方面支持不足以及效力的缺失,就使其在实际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时往往无所依据,存在着“底气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受到权限方面的制约,在监管工作内容方面,基层银行对金融稳定重大事件报告、金融信息安全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货币政策传导方面工作都很难获得进一步的提升,监管工作更多的是针对很多常规性业务,而缺少真正刚性管理效果。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对人民银行履职的公信力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会对其在金融环境中的影响力以及履职权威遭到较大的损害。

4、履职困境问题

从法律方面看来,人民银行具有着征信业以及反洗钱等职能。而在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中,这部分职能却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在加上不同机构在地里区域上的差异以及没有对履职层次进行良好的区分,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以“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标准对自身的履职模式进行定位,就会在工作开展中出现方向偏移以及定位不准等情况,以此在地市区域中的金融管理作用出现了弱化甚至丧失问题。而在央行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之后,由于履职环境配套方面存在问题,基层央行更多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金融服务功能的建设与改进方面,而在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现象,并因此对实际金融管理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措施

1、强化监管意识

要想积极改善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效果,首先要树立起良好的金融监管意识:第一,要提升认识,通过学习、培训的方式,使银行各级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金融管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其重要职责、重要使命产生正确认识的同时在新形势下能够树立起信心,为未来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思想层面的保障;第二,在工作中,要将服务同管理这两项工作引起同等的重视,以服务带管理,以管理带动服务,在对两项工作进行积极平衡的同时,同时当好金融工作的服务者与管理者,以此不断提升履职水平;第三,同上级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在对金融监管这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联系我国金融环境的新形式、新特点,在对金融管理工作新定位积极把握的基础上更好的对监管责任进行落实,在对央行工作职责以及监管权限进行明确的同时不断丰富监管内涵,最终实现监管工作同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第四,要做好权威的树立。通过对央行处罚权、检察权的充分应用,在提升自身监管工作威信力的同时树立起央行履职权威。

2、推进制度建设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工作的重要基础与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地市级金融管理工作要求,金融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对金融管理平台进行建立、对金融管理工作单独设立部门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金融管理工作进行积极地统筹。对于县一级支行,需要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设立,以该部门作为辖区内金融管理资源整合的重要渠道与平台;其次,要深化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完善对金融管理业务进行理顺与规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积极完善,在以现有金融制度为框架的基础上对金融管理工作的程序进行落实,使金融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再次,要加强队伍建设。金融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及储备情况将直接对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产生影响。对此,基层央行就需要通过检查、调研以及管理方式的应用对金融管理人才库进行建立,以此为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人才的储备。而在该人才库建立的同时,也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积极的完善,通过对人才选拔程度的规范,保证能够筛选出综合素质强、业务素质好以及责任意识高的人才进入到该人才库之中。此外,也需要继续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通过对人员应用方式的改革,将证券、保险以及银行中优秀的金融管理人员吸纳到金融管理部门之中,通过人力资源的丰富与保障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

3、协调管理机制

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定期开展金融工作协调会议,通过该会议的开展,在以多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管理层人员进行谈话、交流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协调与沟通,以此使辖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能够认识到金融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其次,要建立起学习机制。定期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领导、负责人员对最新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共同对当地金融稳定的维护方式研究应对的措施以及具体的方法,并以集中的方式对金融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与解决;再次,要积极组织相关人们进入到金融机构中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则需要及时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帮助金融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最后,要加强银监部门同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范围内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情况进行交流、互动,在联系辖区实际的基础上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金融稳定评估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性以及预见性进行主动的增强。

4、加强管理实践

第一,规范开业管理。根据“集中受理、分项承办、集中核验、统一反馈”的原则对新设机构的接受、办理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指引进行制定,在对内部操作流程积极完善的同时使部门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加强归口管理;第二,规划营业管理。根据精简高效、依法合规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服务以及管理指引进行制定,以此对金融管理工作的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项目进行积极的明确;第三,综合执法检查。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执法经验的总结,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的规划进行制定,以此保证未来能够以有步骤、有计划的方式继续推动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第四,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机构评价方式,在评价标准出台的同时做好奖惩机制的建设,以此更好的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力度以及开展效果,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依规履责。

在我国新的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也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央行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方式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12

科学发展观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与时俱进的新成果,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辖区各级行要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建工作。一方面,要通过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的职能作用,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要坚持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贯彻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和手段,调整货币信贷结构,支持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和开放,尤其是要通过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进一步做好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工作,发展金融市场,健全支付体系,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社会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组织好辖区各项工作的管理和运行。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提高辖区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加强各类人才的培养、吸收和使用,加快发展壮大“五型”人才和各专业领军人物团队。要坚持全面发展,着力促进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分行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要加强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努力做到管理不出真空,监督不留死角。要坚持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辖区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和协调本外币工作的能力。

(二)坚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加强党建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我们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找准位置,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中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和服务。一是要通过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二是要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积极主动地协调信贷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积极落实支农、就业、助学、中小企业等专项信贷政策,支持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是努力构建团结和谐的内部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履行职责,多做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要积极做好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妥善解决好职工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要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要继续做好对“”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和防控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切实维护好分支行团结和谐的好局面。

(三)坚持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中加强党建工作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辖区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党建工作。一是要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实践中体现这些重大战略思想的要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办好党校主体班,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党支部活动,扎实推进党员队伍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二是继续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能力建设的重点。要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职工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要进一步完善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扩大竞争上岗的职级和层次,推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探索建立优胜劣汰的全员竞争机制。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统筹辖区干部人力资源,加大对优秀年轻干部在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之间交流使用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要认真总结业绩考核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办法。三是要继续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组织活动的主体,要通过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使党员做到自觉、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党性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要不回避存在的问题,认真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让群众来监督党员和评议党员,使广大党员在履行职责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机制,促进党员自觉遵守和党规党纪,自觉践行先进性要求。四是要继续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点是配齐配强支部书记,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切实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当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抓紧抓好落实,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使党员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要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干部职工明是非、识善恶、辨美丑,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深入开展。继续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家庭和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引向深入,不断提高创建的层次和水平。要注重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大力学习和宣传先进典型,努力在辖区形成奋发进取、积极向上的工作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务部门的自身建设,搞好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

(四)坚持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实践中加强党建工作

党群关系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党的先进性既体现在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又体现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优良作风上。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一是要坚持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保持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为上级行决策和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服务。要深入实际,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使调查研究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过好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检查,切实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三是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把主要精力用在想工作、干工作、干好工作上。要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出实招、求实效,扎扎实实抓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对职工群众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符合规定要求、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具备条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去解决;对不符合实际甚至不合理的要求,要坚持原则,敢于批评。好的作风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以优良的作风,为下级机关和基层干部职工做出榜样。

(五)坚持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加强党建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一是要认真落实总行党委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等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要积极探索构建反腐倡廉的“大宣教”工作格局,形成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切实落实分行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三谈两述”、“组织函询”等制度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作和权力正确运行。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抓好县(市)支行监督机制建设,抓好费用划拨、大额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早打招呼、早通气,及时纠正问题,避免干部职工犯错误。四是要深入开展行业作风建设,积极推进行务公开和政务公开。五是要认真开展廉政监察。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好案件查防工作。

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工作

(一)深刻领会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总行党委提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创新力度,确保安全高效,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全辖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全面贯彻总行的要求,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1.共识与人才。就是要统一对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服务职能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和保障。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是全社会金融服务工作的基础性环节,影响和带动全社会金融服务的发展。做好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对改进全社会金融服务工作、提高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重视人才在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搞好金融服务工作,既需要专业操作人才、科研人才,也需要精通业务的管理人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金融服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促进辖区金融服务人才素质有新的提高。

2.科技与创新。现代金融服务离不开科技,科技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第一推动力。辖区各级行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为业务工作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科技支撑、引领未来、重点跨越、全面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新局面。创新是金融服务加快发展的不竭动力,辖区各级行要增强创新意识、探索创新机制、发展创新文化、培养创新能力、规划创新项目,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制度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金融服务工作上水平。

3.规划与协调。金融服务工作系统性强,既涉及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工作,也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密切相关。人民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还要依法规范全社会的金融服务工作。因此,金融服务工作的发展要注重系统性,要重视发展规划,注重吸收和采纳现代金融服务的标准和规则。辖区各级行要认真落实总行有关金融服务工作的规划和规范要求,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推动金融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金融服务工作要搞好前瞻性设计,努力使金融服务规划符合发展方向和实际需要,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各级行要增强协调意识,主动做好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加强协调,推动金融服务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4.成本与效率。中央银行金融服务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要讲求成本与效率。人民银行要继续发挥在金融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性金融产品,为各类金融机构搭建金融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化、专业化金融服务机构进入金融服务市场,通过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不断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繁荣市场,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服务的多样性需求。辖区各级行要面向市场需求,加强金融服务管理,努力降低开发和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风险与控制。中央银行金融服务信息化程度高、系统性强,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使金融服务体系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辖区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并加强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排查和监控制度。抓紧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找准业务风险点,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人员合理流动机制,切实防范金融服务部门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要注重发挥内审、事后监督等部门在防范资金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业务核算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和事后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支持内审、事后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内部控制。

(二)切实抓好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的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金融分析监测体系。重点是按总行统一规划,加快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以银行业统计为主体,证券、保险业统计为辅助,跨境银行业务活动为补充,资产负债、市场交易以及机构概况并存的现代金融统计体系。要采取措施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加强对总量、流量和结构的分析研究。要加大宏观经济分析和专题调研力度,及时对经济金融运行进行分析和判断,为宏观经济调控和货币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积极推进现代支付体系建设。重点是按照总行统一规划,建设以中央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内部系统为基础,票据交换系统、银行卡系统、外币清算系统、互联网支付等为重要组成部分,支付清算组织的清算系统为补充的支付网络体系。要进一步组织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推广和创新,扩大交易结算量。要加快建设基于影像截流技术的票据交换网络,2007年实现支票在全国的流通。改进农村支付结算条件和环境,协调各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加快开发和健全联社间的通汇系统,推动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入支付系统。推广以支票、汇票、本票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支付体系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支付体系安全稳定性自评工作,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及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体系。

三是努力改进货币发行和现金流通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货币金银管理信息化,探索调控流通中货币结构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做好现金回笼处理工作。要加强人民币出入境监测和管理,规范人民币跨境流动秩序。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工作。要加强发行库规范化管理,力争辖区有更多的发行库达到总行一级库标准。积极推进县支行发行库体制改革。继续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钞票处理中心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残损人民币复点、销毁和安全运行管理,坚决杜绝案件的发生。

四是不断提高经理国库水平。重点是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国库体系。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确保财政收入和支出及时足额入库和按预算划拨。加强对库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行社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横向联网。改进和完善国库会计管理,实现国库资金零在途。进一步完善国库统计指标与分析体系,加强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五是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重点是加强数据质量和操作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应用。落实企业结算账户信息录入基础数据库的要求,逐步将企业支付信息纳入基础数据库。努力扩大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搞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分行和太原中心支行要搞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加强信用数据分析与利用,扩大征信服务的范围,满足商业银行、企业、个人和政府对征信服务的需求。要继续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六是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资金监测和可疑交易核查质量,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加强与地方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大对洗钱案件的打击力度。

七是加强和改进外汇服务工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抓好滨海新区外汇管理政策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宣传、搞好落实。抓住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机遇,注意研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结合点,找准改进外汇服务的切入点,主动提出改进外汇服务的措施和意见,为促进辖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八是高度重视做好会计核算和事后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加强事后监督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支持事后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事后监督部门要坚持独立、客观、全面和及时的原则,进一步改进监督方法、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加快事后监督体系建设,利用电子化手段,提高事后监督工作水平。

金融服务是基层人民银行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行处在金融服务的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要加强对金融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动,始终把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各级行的基础工作来抓,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上确保金融服务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要上下结合,形成金融服务的综合系统优势,分行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各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要利用贴近市场、贴近金融机构、贴近地方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优势,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总行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金融服务需求变化,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工具,改进金融服务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各级行领导干部要支持金融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努力创建节约型机关

从今年起,人民银行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行要适应财务管理体制变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的要求,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篇13

党的十强调指出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而推动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已被纳入我国“十二五”规划当中。因此,立足我国国情,建构、完善多方位的金融管理体系已成为今后平衡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顺应此发展趋势,需积极开展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形式创新及改革尝试。金融体系的综合性及个性化特征需要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其中,金融部门的内部调控属于财政监督管理的基础。若是金融部门消极对待监督管理那么只能增添监管工作的成本。而金融部门不断主动地创优内部调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其健康运转的基础。财政监督管理有助于金融部门的服务在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影响下积极主动地向弱势群体、产业及落后地区倾斜。因此,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作用十分重要。由此可见,适应新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强化财政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建构完善一个有序、高效、规范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成了目前非常紧迫的任务及不能回避的大问题。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实际问题就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存在着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方面来看

当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依旧将重点放于机构设置审批、人员资格审核以及经营的符合规定性上,对平日的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没有建构稳定的严谨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督管理几乎还是空白。

(二)从金融监管的举措方面来看

金融监督管理缺乏一定程度的严厉举措。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督管理有法律和经济及行政等三种举措。所谓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所以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以法律举措为主经济与行政举措为辅。可是,实际情况体现出法制建设比较滞后、法制意识缺乏,行政过多干预,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运作中,存有有法不依从、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弊端,而只是关注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定性,缺少对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量化标准,从而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权威性遭受一定程度的制约。

(三)从金融监管的模式方面来看

没有构成一致规范、连续及系统性的监督管理模式。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赖行政监督管理,同时在具体的运作中大部分是采取一次性的、零散的、单独的形式,没有构成一个有效的多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评估、预警及防范系统,缺少事先预警与早期控制,一般都是事后救火的模式。

(四)从金融监管的主体方面来看

存有监督管理主体缺位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督管理普遍经验来看,监督管理主体构成了以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金融部门的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等三方面结合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体系。在我国当前相关金融方面的部门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制度极其薄弱,没有建构“三结合”模式的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系统。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根据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发展新趋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建构一个全新的运作机制,尽早适宜金融市场的开发已成了我们目前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实施如下对策措施。

(一)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晰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的分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落实、责任落实到人、跟踪监督控制、评估考核”的金融监督管理责任制,促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构所属辖区“金融安全区”之目标,构架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督管理责任状以及专项任务书。2、建构以金融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主、法律(包括法规)等职能部门为辅的内部高效率运转及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督管理的合力与功效,促成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之全面、及时和有效性。3、一定要遵循依法监督管理、适量竞争、约束自身等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原则,不断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金融部门依法经营和自我监督管理、社会审查监督的“三结合”监督管理格局,确立有效监督管理之全过程、全方位、可持续性、审慎性监督管理意识,改变监督管理模式,并且应当减低监督管理成本,注重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构架相关金融部门经营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及对金融监督管理的执法监督。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1、应当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金融经营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法规,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构架,补充构建新型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应当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事(前、中、后)的监督与执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绩效考核,保证各项监督举措切实落到实处;3、严格金融监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建构严谨的经济处罚制度,增大处罚的震慑力。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制度的完善和监督考核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切实遵循内部调控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审核性、整体性、独立性等原则,提升自律意识,采取全方位的内控管理机制,做到执行法律法规无特权,任何机制的建构都要以审慎经营、防止风险为目的;2、增强行业自律和我约束,支持各金融部门建构自律性组织,同时加入各金融部门所属行业所属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施行业自律;3、努力探究金融部门内部制约同社会监督相融合的监督管理模式。

(四)加大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

实施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并重的战略,逐渐达到与国际接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金融行业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正逐步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为适合国际竞争,保险等诸行业互相渗透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可否因此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策略,是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提升竞争力、有效地防止和回避金融风险、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一定要高度关注并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及分业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当前要调整好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思路,不仅在表面上实施分业监管,而且在各项业务经营方面,结合实际状况,实施部分混业经营,借助人民银行和证监委及保监委联合构架相应的业务标准,使所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能够于自身主要业务之外兼行跨行业业务。利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五年过渡期的调整,为将来过渡至综合经营做好准备工作。

2.处理好入世后的财政体制改革问题。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以健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作为主要渠道,以加快发展中小金融部门作为稳固后盾,大力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实力。尤其是要借助发展中小金融部门、健全国内中小金融部门企业之金融服务,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经营管理,快速剥离商业银行之不良资产与财务亏损,增添国有商业银行的本身能量,以期许未来全面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参与世界金融业务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3.处理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应强化改革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并且进一步调整中央银行之组织体系,实现由“分业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逐渐把人民银行处于省一级中心支行改变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部门,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抑或分行金融监管办部门转变为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指导性部门。此外,为了方便协调监管中国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运转,可构建金融行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抑或相对独立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专门管理协调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今金融行业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的状态下,逐渐实现金融业转变为混业经营之稳健过渡,为金融集团模式下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结语

总之,党的十已把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当成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其目标明确,重点是切实落实,可见财政监督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任重大。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分析和实施财政改革工作的重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为此一定要实施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积极构建新型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沈文辉.中国在当今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的角色与策略[J].求索,2010(07).

[2]寇梦羽.中国在金融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金融约束之简析[J].经济视角(中旬),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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