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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的相关政策合集13篇

时间:2023-11-27 16:04:59

中医的相关政策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1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性服务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2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

、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6]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1(20).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3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

、葛人炜、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6]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1(20).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4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7.02.003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7)02-0009-03

在当代市场经济与现代医学共同发展和竞争的背景下,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虽然已取得较大成果,但同时也受到现行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及认识等多种因素影响。了解和发挥好有利因素,逐步解决存在的阻碍是促进社会办中医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任务。笔者通过对推进社会办中医政策研究课题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归纳并分析影响社会办中医的政策因素,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

1 现行相关利好政策

从历史经验和中外办医比较研究可知,社会办医事业的兴衰变化主要受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新医改以来,我国社会办医和社会办中医遇到了最好历史机遇,国务院、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了一系列相关利好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如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鼓励和支持申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允许其转型举办为中医坐堂医诊所;国家中医药

基金项目:广东省中医药局重点课题(20154005)

通讯作者:庞震苗,E-mail:

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关于印发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中医药规财发〔2011〕49号)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的举办,积极推动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尤其中医诊所、中医门诊部的建设规范和连锁发展,以及探索执业中医师多点执业的方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54号)也明确提出放宽社会办医的门槛,鼓励社会办医,鼓励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等。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还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34号)对下一步如何大力推进社会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指出要把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发展的重点,着重建设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社会办中医法人和个人应该充分利用现行有利政策,加快贯彻落实到位。

2 不合理规定

目前政策层面尚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在准入审批、政策设计及实施等方面制约着社会办中医的健康发展。

2.1 政策不协调

不同部门的政策不兼容,政策规定相互冲突或要求不一致。如民政部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名称前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这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登记要求相冲突;又如,社会办中医用地申请过程中出现循环审批现象,即申请执业许可证时需先期获得用地批准,但申请卫生用地时却又需先期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申报开展新的医疗技术,卫生部门要求该技术已开展一定例数,且有等级方面的要求,但有关部门却未对民办医疗机构进行评级,导致政策规定之间相互矛盾。

2.2 准入设置限制

区域卫生规划和选址距离规定的限定,阻碍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若该区域医疗机构已达到额定规划数量且无增加计划,则对新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申请不予受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如《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深卫人发〔2010〕75号)有“新增医疗机构与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规定,此种选址距离限定严重阻碍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

实际上,该规定中“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定义,是指同类别中医医疗机构或西医医疗机构,还是指医院、门诊部、诊所、坐堂医药店这种类别的^分,皆未给出明确界定。

房屋产权及使用证明规定不适应城乡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医疗机构申办者需提交用房产权证明作为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必备材料之一,但许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法提供房产证。

中医诊所连锁设置规定不完善。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中医内科诊所等中医二级科目诊所类别的申办人主体性质规定为个人,即医疗机构不能用公司法人名义,而只能以个人姓名申请设置名称,因此,中医内科、妇科、儿科等二级科目诊所无法实现连锁经营。

此外,还存在基层机构诊疗科目设置的规定不切实际、申请人主体性质与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不利于中医发展、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不切合传统中医服务模式、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及投资融资受限等问题,阻碍着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2.3 审批手续繁琐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供9大类资料,包括新开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人口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目前已有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情况的详细阐述和分析,各类资信、工作证明,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地乡镇、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等多部门的审查意见。这些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犹如一道道门槛,难以逾越。

又如,以广州市某区为例,有关中医诊所的申请设置,首先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个月,接着是消防部门审批2个多月,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审批3个多月,还有城管部门审批几周,再加上工商局、税务局的审批,办理完所有审批流程差不多需1年,其时间和租赁资金成本浪费惊人。

2.4 政策落实缺乏细则支撑

现行政策之间未形成有效配套的组合拳,缺乏操作细则,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落地难,导致一些基层单位推诿不作为。如《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但因政策间未保持稳定连贯,可能导致好的做法被迫停止。

如某城市在提升该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曾规定: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中采用中医药服务项目进行治疗,将提高至少10%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比于选择其他非中医药服务治疗方式),选择针灸进行治疗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可达到90%的报销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采用中医药服务治疗的,可提高5%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然而,2014年医疗保险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后,该地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被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这种新型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方案并未明确提出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意见细则和内容,因此,该市被迫停止执行此前已成功在新农合中实施的中医药服务鼓励政策[1]。

2.5 中、西医医疗机构未区别设置

现行政策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设置时必须提交环境保护如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在消毒、医疗垃圾、隔离、无菌操作方面也有硬性要求,这显然没有考虑到中医诊所的实际情况。

同时要求中医诊所须有独立中药饮片营业区,且面积不得少于50 m2,中药饮片数量不少于400种;独立诊室数量不超过2个,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 m2等,这些要求脱离了市场经济在医成本上的考量。

此外,部分政策设计未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给社会办中医的推进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和制约。如《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证出现空白,如按照社会办医的规定,他们就无法获得申请资格。

3 对策

鼓励和促进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必须解决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为克服目前政府“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又管得过多”弊端,政府需对自己的社会定位和职责进行反思,明确政府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责任和权利边界,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切实管好必须管好的,放下由市场调节有效的所有事项,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3.1 明确政府职责,划清政府权力范围

就社会办中医而言,政府应将有限精力用于做好以下4件事:①只负责公立医院的设置;②通过财政专项补贴、医保支付等方式向一切可以为国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买单”;③负责审查发放执业医师执照;④监督所有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其他事项则交由市场调节和行业内部进行控制管理,如民营的医院、门诊和诊所一律实行备案制,政府可通过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以规范其运营活动,查处违法行医机构和行医行为。

3.2 简政放权,改革由市场调节和行业内部管控的审批流程

政府对社会办医学的许多业务性事项应该简政放权,如医疗设备的购置、临床科室的设置、新医疗技术的开展、医院投资额及其比例,以及涉及医保报销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等。政府管理上述业务事项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也无国际惯例可循,简政放权将有利于社会办中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3 加强各部委政策法规的协调性

社会办中医涉及卫生、税务、医保、工商、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建议设置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规则,协调解决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过程中出现的同一卫生医改政策,以及各地执行和监管部门解读不一、执行不协调的问题。

4 结语

我国在推进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进程中,政策因素一直影响其健康发展,既有利好政策,也有许多不合理规定,制约了社会办中医的发展。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了《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32号),其中明确指出,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这表明,相关制约因素已受到主管部门的关注,并已出台或正在制定相应解决这些制约因素的政策,这将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新一轮的蓬勃发展。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5

为社会资本推开“玻璃门”

《若干政策》提出要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王保国院长认为,目前应是办医院的好时机。过去民营医院虽数量多,仅北京的民营医院就达数千家,但发展规模都普遍不大。新医改政策出台,绝对是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了良机。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的18条意见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好的政策和想法落地,发挥政策效力。北京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改领域方面做了很多有前瞻性的探讨,出台的这18条意见可行性很强,有些理念和做法在全国都是超前的。当然这也是基于北京的就医群体和所拥有的资源不同。从政策出发点可以看出,北京市要把民营医院做大做强,做成专科医院、特色医院,政策则为民营医院的发展提供和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王保国从四个方面论述政策创造的良好环境所在,具体体现在:

一是在审批方面。《若干政策》提出社会资本和政府投资在同一区域进行投资审批时,优先审批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优先是非常好的政策,这种做法很对。因为同是投资实体,不管是社会投资还是政府投资,最终都体现在为一个区域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普惠于民,在此情况下,政策优先社会投资,通过社会资本运作和管理,推动社会资本办医服务于区域公民,起到和政府投资一样的作用,同样造福于民。所以,优先社会投资的政策思路客观上会鼓励和壮大社会资本办医的热情。

二是在用地方面,政策有所优惠,但需更具体的运作步骤和具体落实。比如说可以和医院的性质相挂钩。非盈利性的民营医院,如果与公立医院发挥同等公共服务职能的,可免费供地或优惠价格供地。如地价太贵会限制民营医院规模壮大,制约其发展,不利于民营医院做大做强。所以,土地供应的配套政策很重要。

三是在引进人才方面,给民营医院政策扶持。在此政策下,民营医院可不仅面向北京纳才,还可面向全国,甚至引进海外人才。通过政策扶持使民营医院可从各地引进高端人才,解决户口等具体问题,有利于吸引人才。同时,在经营体制上,民营医院更有利于人才流动。

四是对民营医院推行高端化发展,向高新技术的方向推进。《若干政策》提出,经审核属于医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拥有高新技术医疗机构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土地供应和政府土地收益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把医疗行业当作高新技术产业看待,尊重医生工作的技术含量,体现医生的价值。这是非常先进的理念和治理方式。传统的医院医生如果进入民营医院,会在意是否失去原有的社会和学术地位,只有在这些方面给予同等政策支持,才能引进更多人才到民营医院。

政策还在医保、新农合、政府采购服务等方面,使民企和政府资本准入门槛相同,在管理体制、制度等方面也有新突破。

期盼政策更为细化

《若干政策》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这将给社会资本的成长带来什么机遇?政策如何使社会资本更好的利用这一机遇?采访中,这两位院长在表达了对政策充分期待的同时,也希望在具体政策执行中,比如对医院重组的具体模式、社会办医机构的用地需求、民营医院的税收支持、鼓励社会办医机构的科研创新等方面,有更为细化的措施。

安太妇产医院院长陈凤林认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是大势所趋。医疗本质是服务行业,须有民营企业介入才能有声有色。医疗作为服务行业,其改革速度远滞后于其他服务行业。 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中,政策可考虑做成第二次“公私合营”。所谓公私合营就是在办院过程中,给社会资本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不再严格区分所有的分野。陈凤林期待具体政策设计与执行中能对现有医院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要进行适当分离。比如某些有实力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可拿出几个发展比较弱的科室,设定明确条件和准入门槛,进行市场化拍卖,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运作进行拍卖或托管。一家公立医院的所有权固然非常重要,但相对而言,更有意义的是经营权。他认为把医院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适当分离,也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个考虑路径。他强调同一病种,同一服务项目,可能民营医院的收费普遍要低于公立医院,唯有如此,民营医院才能在市场中立足。

《若干政策》提出,保证社会办医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陈凤林认为,既然医疗是服务行业,应吸收当年特区发展的模式鼓励民营医院发展,鼓励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民营医院办分院。相较于对社会资本办医在土地政策上的优惠而言,陈风林更强调市场开放对社会资本办医的支持力度。他认为土地有形,但市场无形,其价值远大于土地。对一些社会资本而言,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机会比较有限,与其如此,不如租房发展更现实方便。在关于医疗用地的优惠政策设计中,他认为可采用市场化拍卖方式,出资方提交计划书,政府规定利用土地要达到一定的营业额和受益群体标准,对就诊量和科室都有明确限定,对土地利用实行实行承诺制。政府通过设定土地利用标准,达到政府对医院提供服务的要求设定。就达到设定标准的可进行一定补贴,若达不到规定标准,就进行制裁。采用市场化方式,对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赋予同等机会参与。

《若干政策》提出,支持社会办医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若干政策》提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等支持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安太妇产医院已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安太现有7个关于不育症方面的发明专利,2个美国,2个欧盟,3个在中国。但安太虽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高新技术待遇,仍然觉得负担过重。希望高新技术企业免收所得税,给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扩展空间。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就是在专利申请费用方面减免了一半费用,但相对而言,是毛毛雨。所以,税收的优惠扶持对民营医院来说是非常实在和实惠的。对民营医院营业税免征,是直接受益。但民营医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房租、员工开支、市场开发费外,几乎没有利润,也就没有富裕资金再扩张。

陈凤林认为,民用医院发展扩张过程中,融资和资本不是最大问题,主要是缺政策。比如安太如果政策允许,他们拟再开设立几家分院。有了梧桐树,再招凤凰来,比较容易解决资金问题。他说自己可以“找钱”,可以通过实行股份制,进行融资。但关键是要给民营市场,要给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安太想设立分院的想法,在现实执行中就极为困难。因为设立分院的审批手续和新开一家医院一样,而且现有政策不允许民营医院办分院。周折的审批过程让他们规模扩张执行不易。安太医院已在北京南城开辟了自己的客户市场,也希望在北城有个分院,服务一方百姓。但审批手续的繁琐,使他们很期待在《若干政策》的政策效应下,能够被允许办分院,审批手续能顺利完成。

《若干政策》提出,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王保国强调,医生最大的职责应该是看病,应该重视临床。但临床在方面却存在困难等现实问题。为了职称评定等,临床医生只能更多做基础研究。中国在临床医学上的专家评估体系、评奖、基金申请等制度都需要改革与突破。而这次《若干政策》中,对职称评定、学术研究等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这是个利好。

他认为,在社会资本办院过程中,重要的是投资人与专家达成共识或默契。只有当民营医院被专家当成事业时,专家与投资人才真正建成命运共同体。搞专业要依靠专家。专家的价值在股权关系上要得到合理体现。所以,民营医院要通过设立内部股权激励等机制使专家和医院间建立起命运共同体,让其有一种主人意识,建立起命运共同体和价值认同。他认为在《若干政策》正式后,很多社会资本会很有兴趣进入这一领域,一定要重视建立起命运共同体,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

北京三博脑科医院医疗院长 王保国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6

一、政策网络理论的内涵

政策网络理论是将网络理论引入政治学和公共政策学而形成的一种分析概念和框架,主要用以分析政策过程中主体之问的互动关系及其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影响。该理论认为政策网络联系之中的利益和权力这两个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利益是政策网络中各方行动的动因,权力是促进目标达成的最有力手段。因此不管是通过利益诉求还是资源相互依赖而联系在一起的组织、团体,其最根本的考虑就是自身的生存和利益目标的达成。

二、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后,我国对医疗进行了改革。改革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方面的改革,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医疗改革中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医疗社会化程度较低,相当多的公众靠自费就医。目前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但是覆盖面太小。

2 医疗经费不足。由于政府对医疗事业投入不足,造成医疗经费的不足,这使得人们必须自己承担医疗费用,但是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不高,农村^口的收入就更加低了,难以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

3 公立医疗机构追逐市场利益,公益性质淡化。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占有的资源占绝对主导地位,但是运行机制却出现了巨大变化:主要依靠患者的就诊费用维持其运行和发展。

4 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严重不合理。目前,全国超过的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而只有不到20%医疗资源被分配在农村。

5 政府对医疗市场监管不力。由于缺少政府的有效监督,我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值过高。

三、医疗改革问题的政策网络分析

在医疗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医院、患者在追求各自利益和目标的过程中形成了政策网络。根据政策网络的原理,医疗改革中这三个政策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影响和决定医疗改革政策的走向,所以理解医疗改革中各种问题产生的根源,就需要对医疗改革中的这三个政策主体的利益进行分析。

1、政府

医疗改革对政府而言是―个减轻负担的过程,医疗改革的目的就是让国家减少对医院的投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医疗改革后,通过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医疗行业,从而减少政府对医疗行业的投入。

2、医院

在医疗改革中,医院自身利益的获取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医疗改革前的只管医疗,而不管费用,转变到改革后的大部分费用都是自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医院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以增加收入,维持自身运转。主要通过两条途径来增收:一是医生通过对病人开大处方,多开些价格昂贵的药,多用高新仪器检查以增加收益。二是来自医院和药商间的药品回扣,一种药物往往会以高出其出厂价的几倍乃至几十倍的价格被卖给患者,医院从中获取暴利。

3、患者

在医疗改革中,由于政府对医院的投入急剧减少,使得医院需要靠不断的创收以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运转,导致这个沉重的负担落在了患者头上,使得患者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方。从而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有病不敢去看病的怪象。

通过对医疗改革政策网络中的政府、医院、患者的利益分析可以看出:医疗改革中各个政策主体的利益分配是不公平的,正是忽视了患者这个政策主体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医疗改革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医疗改革的不成功。

四、基于政策网络理论的医疗改革问题的对应策略

政策网络的理论认为,一项政策的顺利制定及执行,是该政策网络中的各政策主体互相斗争、妥协和努力的结果,忽视了任何一方面的利益都不能成功。根据医疗改革中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结果,结合政策网络理论,针对我国的医疗改革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

(一)坚持医疗改革的公益性本色

医疗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强化了医院及其相关产业链的逐利倾向,导致由于药费太贵或者医疗费太高,老百姓看不起病。因此医疗改革必须首先明确其目标是为了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医疗改革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单纯为了解决政府财政困难或是医院追求最大化的利益。

(二)完善医疗改革政策网络的参与体制,加大公众的有效参与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7

医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要让参保患者充分享受医保政策的惠利,医保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使医务人员和医保患者共同了解熟悉医保政策、法规,努力做到让全院上下达成共识。

1.1医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关键

医保工作涉及医院医疗行为的全过程,涉及到诸多部门和环节,需要全院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因此必须使全院的工作人员了解、认可和共同努力,推动医保政策的正确实施。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医保工作,切实把医保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医疗副院长负责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例会,研究政策,分析形势。作为医保办的管理人员,要经常主动向领导汇报,特别是充分利用院办公会的时机,让院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医保工作。并在各类会议上经常强调医保工作的重要性,做到逢会必讲、逢事必讲、逢人必讲,形成人人重视医保,人人参与医保的良好氛围,医保办每年将上级下发的医保文件汇编成册,发给院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便于领导和机关掌握医保政策,确保了医保政策的顺畅执行。

1.2 强化医保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政策水平

医保办肩负着“一手托三家”的特殊重任,即医保办的工作面对着参保患者、医院、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医保管理工作关系到医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医、患、保三方的和谐构建,医保管理人员是连接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及医院的纽带和桥梁,所以医保办工作难度大,要求管理人员自身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策水平,必须认真系统学习和全面掌握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解析,逐条梳理,把握好政策的变化,协助医院领导正确实施医保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制度落实到位,指导协调到位,结算质量把关到位,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除了管理者自身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外,医院每年还组织医保收费、信息等相关人员外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管理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以及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全面学习掌握医保政策[2]。同时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有疑问能及时与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部门协调沟通,达到正确实施医保政策的目的。

1.3 提高医务人员医保政策意识

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使之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准确和自觉贯彻执行医保政策。医院每年均按要求定出年度学习计划,定期举办医保知识讲座,每个科室都建立了“医保学习笔记本”,医保办深入各科室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并督促检查学习记录本。针对新出台的医保政策,及时邀请市医保管理中心的领导来院授课;对新招的特聘专家教授,医保办上门帮助解读医保制度和相关规定;利用科室早交班时间,下科进行医保政策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方面的讲解。并将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印成问答形式的小册子,人手一册,随身携带,方便医务人员查阅,目前已出版了第三册。有效提高了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力和执行力。

1.4 对参保就诊人员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为了切实让参保患者了解各类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知识,树立因病施治,合理医疗的保障意识[3],笔者在院内营造一个医保政策宣传学习环境,在门诊导医咨询台上放置医保政策宣传卡片、医保知识宣传小册子,免费发放给来院就诊人员;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在医院宣传橱窗内设置“医保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让参保人员随时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信息。同时医保办积极做好科室与参保人员之间的咨询、协调、宣传工作,为了方便患者,笔者把医保办的办公场所从机关楼搬到门诊楼,有了问题能在最短时间内为医保就诊人员答疑解惑、排忧解难。不断增进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医保知识的了解,便于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医患和谐。

2 强化医保管理检查监督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行为的规范、合理,是医保基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医院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关口[4],要用规章制度作保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2.1 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量化考核指标

按照省、市医保部门的政策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医疗保险质量监控制度、数质量分析月讲评制度、处方审核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保住院费用预警通报制度”等,各项制度随着医保政策的变化,不断补充、修改、完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医保对象细化了“医保有关具体操作与管理规定”、“医保大额病历及处方监督管理规定”、“使用非医保药品及项目告知规定”、“住院患者身份变更审批规定”等,并根据各科室专业特点、不同病种、收治患者的轻重,对全院各科医保住院患者拟订了人均费用、药品比例、住院天数等考核量化指标,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反馈到科室,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2.2 加强动态监测和重点监控

一是从2004年开始设立科室医保联络员,指定科室医保专项联络员由护士长或总务护士担任,负责收集整理医保办下发的文件及做好每月医保学习记录;负责处理科室医保患者出现的各类纠纷等问题;经常和院医保办进行汇报和沟通,相关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等。二是对大额出院病历(费用超过15 000元)进行重点审核。抽调各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专家组,每月抽查大额住院费用病历,主要审核治疗、用药、检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因病施治”原则,是否符合医保规定,有无变相违规等。三是围绕重点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对住院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的患者进行重点监控;对用药量较大,超范围用药的科室及医生及时沟通提示;对超定额费用较多的科室进行动态监测,并予以“黄牌”警告,同时结合医保政策讲解和指导,促使科室主任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四是控制不合理用药,加强对“大处方”的查处。开展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排名公布,加强医保病人门诊和出院带药的管理,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方管理规定,杜绝“人情方、大处方”。

2.3 形成检查-反馈-落实-整改的良性循环模式

医保办每月对全院各科室执行医保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汇总后,向科室提供相关数据,同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全院,并与相关科室主任沟通,协助科室整改。在每季度的全院医疗质量分析讲评中,把医保管理质量纳入其中,及时进行分析讲评,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把医保工作质量与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相结合,与科室及个人医疗千分质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管理成绩显著的科室年终一次性专项奖励,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 开发医保基金运行监管系统,实时监控各类信息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医院信息系统在医保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医保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技术支持,也是医院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体现。

3.1 开发建立医保基金管理指标体系

厦门市市民健康信息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了各类医疗机构就诊无障碍对接的模式,同时形成了科学、系统、及时、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模式[5]。信息平台的开通,对医院医保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医院高度重视,加大了对信息系统的投入和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研究,通过对厦门市医保政策的分析,应用粗糙集理论建立了厦门市医保基金管理指标体系,并针对建立的指标体系开发了医保基金运行监管系统,该系统不仅仅是一个软件,既有独立的软件,如为医院领导、医务部门和医院医保管理部门提供的监管工具;也有分布于不同应用管理环节的各子系统,如挂号、门诊医生站、住院登记及住院医生站等系统内的动态库或函数,在各个应用环节对医保基金运行状况进行监管[6],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

3.2 实施医保网络化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医保办可在网上经办日常业务,对医保患者从挂号、门诊就诊、用药、检查以及出入院等综合信息随时监控;可在网上查阅各科室医保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治疗方案、医嘱、收费等;统计分析医保各类数据,对医疗费用进行及时有效的细化管理,准确制定相关考核指标,使管理规范化、透明化、灵敏化,也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4 更新观念,倡导诚信服务

由于医保政策不断调整、不断完善,而医保就诊患者涵盖了各类人群,所享受的待遇各不相同,所以医保管理人员必须从细微之处着手,设身处地为医保患者着想,在医、保、患之间架起一座健康的桥梁,为他们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医疗服务。

4.1 尊重患者知情权,让参保患者“明白消费”

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让参保患者充分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的内容,费用支付范围,明白患病时能够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所享有的权利。在门诊大厅和住院大楼的电子屏幕上滚动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价格;病区内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患者随时查询就诊和费用信息;向患者提供“一日清单、出院费用清单和医保费用结算单”等,使患者随时了解费用发生情况和医保待遇支付情况,感受到医院信息和数据真实、公开、透明,保障了患者监控的权利。在使用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时,履行告知义务,告诉患者自费项目使用的原因、用量和金额,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切实维护了医保患者的利益。

4.2 以人为本,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8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9

一、医疗保险管理现状

(一)管理难度不断增加

为了使民众能够得到更多实惠,确保医疗保险能够与时展保持一致,国家一直在对该保险的医保覆盖面积进行扩充。但由于各项政策措施的影响,管理机构行政垄断与社保管理部门拒付制度的实施,都使医院始终处于“弱势”状态,这就直接增加了医院对于医疗保险的管理难度。而且医疗保险较为多样,像新农合、城镇居民以及城镇职工等保险的政策与保险金额都有所差异,这些也会间接加大管理难度,当被保险人进行异地就医时,就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现在我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着手对异地就医等情况进行了优化,相信这一问题会被逐渐解决。

(二)参保人员消费行为有待提高

参保人员之间的素质差距相对较大,很容易在消费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目前最为常见的消费行为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种参保人员单一认为只有贵的药,才能拥有良好地疗效,这样不仅能够根治病患病情,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医药资源浪费,这对于个人与医疗资源而言,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另一种就是一些参保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会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骗取保险金,这些都对医保管理造成了影响。

(三)医保政策宣传力度不足

想要保证医保政策的顺利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高质量开展,就必须要确保每位医务人员都能对医保各项政策进行准确解读,并能够以此为规范,严格遵守各项政策的规定。但因为医保政策一直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而医院自身的日常工作也较为繁重,致使一些最新的政策无法及时传达到每位医护人员处。同时大部分参保人员对于医保政策的理解也较为有限,只是对报销方式以及常用报销比例等基础性知识较为了解,这时很容易因为对政策的不理解,而出现与医院产生误会的情况,这对于医疗保险的推广是十分不利的。

二、医疗保险管理强化方案

(一)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系统

为了对医疗保险管理进行强化,医院应按照实际医保开展情况,建立起健全的医保信息系统。一方面要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培训,要定期举办医保例会以及科室学习等方式,来帮助医护人员对医保政策落实手段进行强化,使他们能够通过培训不但提高自身的医保政策自觉性,保证他们对于医保政策的理解程度;一方面要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量。要通过调查问卷以及网络信息反馈等方式,将一线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人员处,并要及时对其进行改善,从而树立起高质量的医保服务形象,保证各项医保政策可以正确传达到参保人员处;另一方面,要对参保人员消费行为进行规范。要对医保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实地核实,要严格打击顶替使用以及滥用、乱用的情况,并要通过宣传帮助参保人员掌握医保的正确使用方式,且可以对医疗资源进行合理使用,以避免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必要损失。

(二)加大对医保医院的监督力度

为了确保医保管理强化工作能够高质量落实,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对医保医院的监督力度,要对医保承保范围内的药品种类以及数量与整体服务品质进行监督。要通过网络监控的方式对各项操作行为以及产生数据进行监督与管理。并要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出数据值安全范围,一旦低于或者超过这一范围时,监控系统应及时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对其做出反应,避免问题扩大。同时在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时,还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通过建立大众反馈平台以及媒体监督等方式,及时将有关问题直接反映到相关部门处,使监督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做出正确的评价,以便医疗机构及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与优化。而且大众监督的方式,能够对药品价格以及诊疗成本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将一线的医疗价格直接反馈到管理部门处,有效避免了医疗机构私自加价的情况,维护了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

为妥善解决医保政策宣传力度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对宣传政策力度进行强化:一方面,医院必须要保证医务人员对于新医保政策的掌握程度,可以通过组织学习以及科室定期培训等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也可以将最新的政策及时汇总编制成专业资料,并发放到每一位医护人员手中,从而确保医护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对政策进行学习;另一方面,医疗机构要加大内部人员对于医保政策的认知意识,要使医护人员能够自觉对政策进行学习,并能够担当起对参保人员进行政策宣传的责任,使参保人员也能够及时了解到各项政策的具体细节,保证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顺利落实,避免因政策了解不足而出现误会的机率,保证保险管理工作的开展质量。

三、结束语

虽然医疗保险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只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能够对各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与剖析,并结合医院以及参保人员实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强化方案,并通过建立医保信息系统、强化医院监督管理以及优化宣传手段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就能切实对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进行提升,为医疗保险良性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郝永刚.浅谈如何加强医疗保险管理[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2,11:161-162.

[2]李中凯,姚晓叶,潘雯,廖原.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5,02:93-95.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10

前言

中医药既有这自身的优势,那就是“简、便、廉、验”,这种优势就可以很好的缓解先进中国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病难和看病贵的现象,当然也能减轻人们的看病高额费用产生的负担。中医药在新中国的医学发展史上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历史的史料也展示着中医药问题在我国医药发展上的历程,有着丰富的政策参与。

一、中医药参与新农合的政策分析

研究历史上的相关数据可发现,关于中医药参与新农合的制度和政策的文献数据颇丰,有该政策的设计和构想,中央和地方上的政策分析发现,中医药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是这样的参与对象,即所有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特色医院、民营医院这些医疗机构是主要的定点医疗点,但新农合有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和相应的制约条件,在准入政策上要优先考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些地方性的中医科室的准入。在中医药的报销范围上,政策显示中医药的诊疗技术的项目是在新农合的补偿范围之内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医药的住院和医药费用,报销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在新农合的用药目录里纳入除单味药的滋补品之外的药品,但要合乎规定的剂量。中医药的推广上是大力支持农民用中药的,适当的推广中医药的适宜技术。让中医药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到卫生行政和医疗保险管理,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历史发展看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发展有我国的政策的保障其实施,在我国的广大的农村市场上有中医药发展的很大的前景,但也存在着问题,在医疗保险和相应措施上是不足的和欠缺的。这就对中医药在农村市场上的实施和推广发生很大的阻挠作用,推广受限。新农合的出台就为农村的中医药的实施提供了受益范围最广大的医疗保险的制度保障,能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发展。但是这个方案的提出,设想是好的,却是缺乏对不同的政策的实施效果的评估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还有其实施的具体途径也欠缺针对性强的、有效的方案。

二、中医药政策的不同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中医是我国的国粹,我国收到我国历来领导人的高度重视,面临新时代和高科技的及快节奏生活的影响,中医见效慢的特点制约着它的推广。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中医药发展上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中医药政策经历了“中医科学化”、“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西医并重”这四个阶段、依据分析的资料,可以发现,我国在制定中医政策是是依据着中医药的独有的学科特点,遵循中医发展规律的。提高政策上的支持,为我国的中医药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国的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保护是在国家层面发展下也有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各个省、市、自治区在保障中医药发展和落实方面,对国家政策作出更细化的政策,致力于推广和落实中医药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这些在中医药发展和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健康,都起着促进的作用。比如在农村地区的中医理疗传授,在少数民族的分片集聚,这种形式上的对中医药的传承,有了制度和政策上的保护会发展的更好,能提升人们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农民的重视,会使得中医药、民族医药与农村地区的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健康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政策保障和推广中医药发展,能有效的合理的促进资源配置,突出中医药的优势,因此也是的农民更大的重视和光顾并使用。地方政府在中医药发展中的优惠政策和帮扶也能促进新农合广泛作用的发挥。

三、中医药在基层服务卫生中的优势

中医药在基层的卫生服务中发挥着显著的优势。中医的重视程度在农村地区很显著,农民更加信赖老祖宗传授的收益,只因现如今生活压力的加大,使得人们都习惯了快节奏的生活,生活习惯的不好积攒出大毛病,无奈又无知的去医院开刀做手术等等。毋庸置疑,中医受到农民很大程度上的信赖,但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个别的中医小手艺还在农村流传和使用,但他们掌握的中医知识还是不够的。但中医的价格低廉、自然疗法、对身体损伤小等优势在农村地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能使得农民在保护好自身健康的情况下,也减轻医疗负担和压力,能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农村地区的普遍推广,新农合的政策保护能使得更好的满足新农合的农民对医药的需求并能享受相应的服务。

四、中医药在农村地区推广的难度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11

重大民生政策贴身报道的难点

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教育、就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近年国家和各地都出台了很多惠民政策。这些政策直接牵涉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做好相关政策报道,是各大媒体特别是面向普通群众的大众化报纸的重要任务。然而,从政策本身来看,却表现为“黑压压”的条文,虽然每句话可能都有含金量、都有直接影响,但不要说一般读者,就是很多专家也未必能完全搞得懂。

对于记者而言,做好这方面的报道面临着三方面突出的难点:

难点之一:记者无处下手,找不出题目

由于政策复杂难懂,一方面,记者本身未必能完全搞懂,往往抱着不求出彩但求无错的心理,只是在政策之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新闻会或通稿,作些总体、全局性的报道。另一方面,有些记者虽然也想深挖一下,但面对复杂的条文,往往觉得无处下手,找不出题目。结果,读者看不懂、用不上,媒体未能充分发挥深入浅出解读政策的功能。

难点之二:好政策执行变形、走样

重大民生政策出台之后,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方方面面超出预期的问题,而媒体由于上述原因,又未能深入细致地宣传,于是,当一项好的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的时候,各种声音可能针锋相对、莫衷一是。然而,由于政策本身难懂,记者对此也搞不清孰是孰非,以其昏昏自然无法使人昭昭,于是在媒体上就无法提供正确的引导,难以凝聚共识。

难点之三:专业性强,关注面窄

重大民生政策影响很大、很重要,但同时往往专业性、针对性都比较强,如果仅限于一些具体的政策报道,就很容易出现关注面窄、缺乏冲击力的问题。然而,如果放在时代的大背景下,很多民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就是推动社会相关体制机制完善的好机会。欠缺这样的观察能力,实际上就是错失了体现媒体影响力的重大机会。

近年笔者在从事社保政策特别是医保政策的报道中,就深感这些挑战的压力。比如,近年报社所在的广州市不断完善医保政策,医保不仅报销住院费用,还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在这一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很多群众不了解政策,感觉“求助无门”;部分医疗机构则误解政策,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措施损害参保人利益。该政策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但由于相关报道有一定专业性,没有参加医保的人未必关注。这些问题,都对加大民生政策报道的贴近性、满足读者对准确信息的渴求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生政策报道贴身的三个视角

如何将重大民生政策枯燥的条文贴近群众的利益,通过新闻报道更好地服务群众、推动惠民政策更好地落实?

笔者认为,突破口在于从三方面视角来抓结合点:

1.服务的视角

服务视角的报道,属于“必读”的内容,作用是可让群众少走冤枉路。一项重大政策出台以后,负责报道的记者首先必须将其弄清搞懂,从政策中找出直接影响群体利益的操作性热点难点,把政策“翻译”成老百姓读得懂、用得上的内容,这也是政策贴身报道最基本的视角。

2.监督的视角

这一视角的报道,意在把老百姓的正当权益透明化,为群众撑腰。政策出台了,还要真正落实,不能走样变形。因此,报道中要充分关注那些政策容易被打折扣的地方。

比如,广州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人均定额结算”的方式,来限制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包括医院及参保人)。结果,很快出现了个别医院称“亏死”的反弹,出现医院该开的药不开、滥开自费医药等问题。对此,羊城晚报集中解读了政策的相关管理规定,比如对于一些医院给处方设限“止损”,在报道中就根据政策明确指出:治不好病不行!针对部分医院怕定额不够“吃亏”的心理,又请权威部门解读:门诊报销若正常超额,可适当补偿。这些报道,便于群众监督违规行为,不至于被个别医院糊弄。

3.推进完善的视角

政策出台实施了,在实践中必定会遇到设想不周的问题,促进政策的完善,媒体责无旁贷。在医保门诊实施后,我们对定点医院进行了明察暗访,针对医保门诊报道中的多个困扰,进行了大篇幅的调查性报道,分析了“医患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门诊新政实施“打折扣”的重要原因,明确提出了应该公开常见病的诊疗规范、规定医院开自费药不能超出一定的比例等建议,为推进该政策的完善作参考。

推进完善的视角,着眼点是针对政策的不足说出群众心里话,反映公众对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方面的深入报道,可以将相关新闻提升到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的层面,使报道的读者面、关注面大为扩展,报道的社会价值也会得以提升,可以成为有冲击力的社会新闻。

深化民生政策贴身报道的效果

上述三个视角,有助于在重大民生政策贴身报道中取得突破。而在实际运用中,笔者认为,如果通过两种渠道进一步将这三种视角加以强化,可以使相关报道产生有重大影响的战役性宣传效果。

一是三种视角的报道要互相整合、齐头并举

民生政策报道的三个视角,从社会意义看,有一定的递进关系,在对记者的要求上,也应该是越来越高的。但从新闻的实际操作上看,每一项重大民生政策的落地报道,三种视角都不能忽视,应互相整合,齐头并进。

比如,报纸上常有做得不错的民生政策贴身报道(包括对政策落实不力的批评报道),但有时总觉得“不解渴”,还没有将新闻做尽。有些报道批评了政策落实不力,但政策本身是怎样的?能不能及时跟进一些服务视角、监督视角的报道?政策不能落到实处,那么该如何完善?能不能报道一些建设性意见,说出群众心里话?等等。拓展报道的视角,从多个角度提供读者需要的信息,有助于提升这些报道的社会价值。

二是每种视角都应有强烈的沟通意识

重大民生政策,涉及政策的决策者、执行者、政策面向的对象等方方面面。过去的报道往往都是单向的,很容易变成决策部门的传声筒,或者只放大了某方面的利益,造成误导。显然,需要将三方沟通起来,而这正是报纸独有的优势和价值。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12

摘 要:目前,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行主要依靠政府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从法制视角来看,政策不具有法的规范性,法律也无法调整政策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具有半公开性的政策不利于公众监督;同时,政策的权威性和效率也值得关注。本文认为,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必须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从一个由文件组成的政策体系逐步演变为一个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制体系,将是最终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全科医生制度;公共政策;法制

中图分类号:D6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2-0018-06

收稿日期:2014-12-16

作者简介:李学成(1979—),男,宁夏灵武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因污染的法律防范与损害救济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CFX096;上海市法学会2014年十大理论法学研究课题“基因医学研究多维风险的法律控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YS153;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纠纷调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2400411172;本研究受上海市重点学科经费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一、全科医生制度是现代医学模式

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科医生,在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又被称为家庭医生或家庭医师。通常认为,全科医生是全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和健康护卫者,素有全民健康“守门人”的美誉。全科医生在18世纪北美洲通科医生基础上产生,后来发生的工业革命不仅显著提升了生产力,也促进了生物学、解剖学和生理学等学科的飞速发展,专科医学兴起并逐渐取代了通科医学。[1]由于专科医学越来越注重对专科医生某一方面医学知识的培养,使得专科医生对于非本专业的医学知识十分陌生,而社区居民大部分的医疗保健问题需要全面掌握医学知识的通科医生方能解决,所以,在英国,健康保险制度的推广使得通科医生再次复兴并承担起社区居民卫生保健“守门人”的重任。通科医生在美国被称为“家庭医生”并赋予了初级卫生保健的使命,家庭医学也成为与其他专科医学并列的一门学科。1972年,世界家庭医生组织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立,在国际层面协调各国家庭、全科医生制度和家庭、全科医学的发展。

医学模式的现代转型为全科医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哲学依据。医学模式是考虑医学问题所持有的整体医学方法和哲学观点。传统医学模式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偏重于从生物学角度医治人的疾病,忽视了产生疾病的人的心理和社会因素。1948年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开篇即宣告“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 在提出“完整的健康”理念的同时也成为指导各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南。1977年,由美国罗彻斯特大学G.L.Engle教授率先提出全新的、符合“完整的健康”理念的医学模式,即不能单纯从生物学角度考察疾病的决定因素,而应当从病人、病人所处的环境以及社会提供的卫生保健系统来全面考察病因,这一思想被公认为“生物——心理——社会”三位一体的现代医学模式。现代医学模式的提出使人们对于疾病的理解超出了过去仅从病人生物体角度理解的狭隘性,将致病因素的考察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心理学和社会学视野,从而为实现医学使命提供了更具有说服力的哲学观点。

全科医生制度顺应了医学模式的转变并与现代医学模式的精髓相契合。全科医生制度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 “最经济”、“最适宜”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模式,提倡运用全科医学知识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方便、经济有效、一体化的基础性医疗保健服务,进行生命、健康与疾病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式管理。[2]首先,全科医学的发展为全科医生发挥社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提供了科学依据。全科医学是在19世纪西方通科医生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年轻的医学专科,1968年,美国家庭医疗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现代全科医学的诞生;我国于1993年11月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标志着我国全科医学学科的诞生。全科医学区别于其他专科医学的特点在于:全科医学是为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综合性医学技能体系,它整合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和现代行为科学、人文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既具有医学专业性,又充满了医学的人文关怀精神;其注重预防,倡导以病人为中心的健康照顾又关注家庭和社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循证医学方法,为病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全方位的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奠定了科学基础。其次,全科医生提供的人性化、综合性、可及性和连续性的全科医疗服务,已成为现代医学模式所倡导的理想型医疗卫生保健形式。以全科医学为指导的全科医疗服务倡导人文关怀,设身处地地为病人健康服务,经过规范化培养并持证执业的全科医生采取诊所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病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为病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全面的健康照顾,融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全科医生在英美等国的实践表明,其综合高效、可及性的医疗卫生服务是病人、家庭和社区初级医疗卫生保健的最佳形式。[3]

二、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

现状与功能分析

(一)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现状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引进了全科医生理念并逐步获得了医疗卫生界的广泛认同,政府也在积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并将其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新医改”的序幕正式拉开。《意见》提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指出要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量的、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因此《意见》指出,要建立可持续发展人才保障机制,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全科医生是分级诊疗模式得以建构的制度基础,完善的全科医生制度将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何构建全科医生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仍采取惯常的做法,即通过政府颁布大量的政策性文件来推行该制度。如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进一步明确了全科医生在分级诊疗中的核心地位。《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就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培养制度、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作了总结和部署,但对于全科医生制度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而是授权各部委和地方省级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精神作出具体规定。由此说明,《指导意见》是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动员和宣誓词,其本身并未就如何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给出规范性制度建议。对此,各部委联合颁布了政策性文件,如《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级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和各部委政策性文件精神也颁布了政策落实性文件,如《北京市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也颁布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上述政策性文件说明,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制定者是政府,政府通过政策性文件“从上到下”推行全科医生制度,这是典型的“政策推进型”制度构建模式。众所周知,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的法制体系之外的决定和行动策略。因此,目前建立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还处于法制的。

(二)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的功能分析

不可否认,通过政策性文件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在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一,我国全科医生制度还处在尝试阶段,政策本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尽管全科医生理念已经引入我国20余年,但制度层面的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既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又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探索制度细微层面的设计。政策富于灵活性,对地方政府实施该制度仅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地方政府根据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再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也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其二,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为将该制度真正贯彻到基层提供了“权力”基础。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行,其首要职责在于政府。政府制定符合社会可行性和组织可行性的公共政策来履行自身职责,也是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方式。全科医生制度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要对现行医疗卫生体制进行大幅度改革。例如:将大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进行“下沉”式调整,建立大量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大量合格的全科医生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全科医生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换言之,只有依靠政府权力才能将该制度推行到基层,也只有政府才能有效调动各方面资源,从而高效和快速地构建此制度。

全科医生制度的政策推进型策略与我国立法者的立法思维有关。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实践,“先改革后立法”已成为改革与立法关系的主要思路。也正是在这种“惯行”的立法思路指导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人力资源制度仍然依靠政策性文件向前推进,而没有选择通过立法方式来建构此制度。

三、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的法制评说

(一)公共政策不具有法的规范性

法作为事实规律性之集合,是人按照规范去行动而已然实现的活的秩序。[4]规范性是法的核心特征,法的规范性向人们提出了明确的行动规范和指引,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的规范性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乃至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和自由,义务是为实现权利人之权利而由法律所规定的负担和不利,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形成规范性的人际关系。规范性还意味着法不是针对一个人、一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并具有反复适用性。而以党和政府文件为主体的公共政策则不具有规范性。例如《指导意见》是目前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核心政策文件,该文件关于“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部分仅为政策的一种集中的政治宣誓,表明国家将要建立全科医生这样一种制度体系,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再比如:全科医生培养模式的构建在该文件中表述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事实上,这种培养模式在目前推广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用“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由此可知,“5+3”模式仅为“标杆”,是未来培养全科医生的运作模式,但现在还不适宜。另外,作为替补的两种培养方式并未到达规范层面,适用的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确定。与此类似的还包括全科医生的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相关保障措施等。集中的政治宣誓表明了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明确态度和构建思路,政策的“精神”通过该文件予以承载并按照行政层级逐级传达,具体如何领悟政策精神和要求即落实问题,则取决于各省(区、市)。宣誓性有余而规范性缺失,必将使全科医生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5]

(二)公共政策缺乏法制调整

公共政策处在法制的,法律对于公共政策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违反“法治”精神无法予以调整。公共政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只能依靠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予以管控。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并非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亦非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及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或者确定的某些人的利益,仅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指导性文件,行政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中的某些提法与现行法律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其合法性还有待研究。例如《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多点注册执业是否可行,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来看存在一定难度。《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但问题是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均依照行政层级而设立,不同行政层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不同,在一个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为执业医师,则该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只能是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区域范围,不可能“跨越”到其他行政区域。因此,在注册时填写的注册地点只能是该行政区域的行政名称,不可能是其他的行政名称。那么,换一种思路,在一个地方注册为执业医师并领取执业证后,再去另一个地方注册执业医师,这种做法具有可行性吗?显然没有。因为执业证书管理制度是全国性的,也是统一的。从“新医改”多点执业的实践来看,情况也不容乐观。[6]因此,通过对《执业医师法》相关法条的解释可以发现,至少从目前来看,多点执业在法律层面上存在障碍。多点执业的案例表明,当全科医生制度的某些内容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既无法对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又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由此政策与法律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就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解决的路径只有一个,就是将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法制化。

(三)公共政策的半公开性弱化了有关公众健康权保障的内容

公共政策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颁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内部文件,不一定对外公示,有些内部机密政策性文件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尽管公共政策的目标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关乎所有社会成员之利益,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性文件,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性文件基本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但地方层面的落实性政策文件是否公示则不统一。落实性政策文件的公示至关重要,地方行政机关是否违反政策而不作为,是否违反政策而乱作为,只有加强公众监督才能促进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然而,公共政策不公示将使这一切失去可能性。此外,从已经公示的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来看,全科医生制度除了全科医生的培养模式、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外,极少涉及公众健康权保障的内容。健康权包括人权意义上的健康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健康权,前者涉及国家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义务,后者涉及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可及性与救济等。[7]在国家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公众健康权如何保障将是值得关注的议题。全科医生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片面强调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而忽视全科医生与公众的基本权利保障,势必会影响该制度的实际功效。

(四)公共政策缺少法的权威性和效率

诸如公共政策等由非立法机关制定、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通常被称为“软法”。[8]与“软法”对应的自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能否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由于国家政策等“软法”不具备法律的实施、制裁和救济机制,因而这类“软法”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权威性。上文已述及,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是通过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下达到地方的,省级政府是构建全科医生制度的主体,而具体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性文件精神的权力又取决于省级政府。结果就演变为省级政府制定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精神的“实施意见”,同时自身也是具体实施构建全科医生制度的主体,各省都有贯彻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精神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各省的“实施意见”不完全相同,都具有地方特色。另外,各省的“实施意见”出台先后时间也不一致,有些省会城市还有贯彻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政府层级越往下则人、财、物等权威资源越不足,因此,这种建构策略的效率是值得怀疑的。[9]追根溯源可以发现,国务院及各部委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构建全科医生制度,国家公共政策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缺乏有效监督、效绩考核与责任机制,影响社会公平。[10]笔者认为,宣誓性、号召性和鼓励性等政治意识形态内容可以通过国家政策予以传达,没有必要立法;但某种具体制度则不宜通过国家政策这种“软法”形式来构建,因为缺乏权威性会使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就“发育不良”,进而影响制度实施的实效。

四、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

政策化抑或法制化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与法制相比,弊端仍十分明显。而如何选取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模式,也不是“非此即彼”式的单项思维。任何一种已经确定要构建的制度形式必须要与该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无视基本国情的现实要求强行以法制的方式推进也许会适得其反。就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制度的真正建立需要大量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而我国的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按照国务院设定的每万名城镇人口配备2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到2015年我国全科医生总数应达到18.8万人,而目前具有职业资格的全科医生却不到1万人,仅为国际最低标准的10%。因此,该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有足够的全科医生进行规范化培训的硬件场所和合格的培训教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因而各省情况差异较大。另外,该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合理规划并新建完善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全科医生薪酬调整机制和规范化的继续教育机制以及健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险体系等。

总之,全科医生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性设计,需要多方面具体制度予以配合,缺少任何一项具体制度或任何一项具体制度存在瑕疵,公众渴望得到全面的、可及性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现阶段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推进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完全依靠公共政策无法构建该制度,必须在总结各地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我国全科医生法律制度或者全面修改并完善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对全科医生制度的配套性制度措施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予以规范。全科医生制度从一个由文件组成的公共政策体系逐步演变为一个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制体系,将是该制度最终建立并牢牢扎根于我国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吴春容.全科医生的起源[J].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02,(02).

[2]吕兆丰,郭爱民.全科医生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张一飞,冯学山.英国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3,(11).

[4](德)莱茵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M].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杨静,鲍勇.上海市全科医生培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12.(10).

[6]刘瀚洋,冯泽永.从医生视角剖析多点执业业内遇冷的原因[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5).

[7]宋大平.略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对健康权的保护[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

[8]罗豪才.加强软法研究 推动法治发展[N].人民日报,2014-06-20(F07).

中医的相关政策篇13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院过去的经营模式不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方法上都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同时也逐渐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财务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随着新医改政策的颁布,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了新的以及更高的要求,为了改变过去的经营管理模式,必须注重新的政策并把这一政策运用和落实到具体的财务管理活动中,解决相关的财务问题。医院应该真正了解新医改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同时提出应对新医改政策的措施,保证医院在新政策的指导下提高管理水平,在有限的资源下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一、新医改政策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医改政策的实施给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方式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财务管理观念的影响。目前,在新医改政策的推行下,任何医院想要在同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必须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在整个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在新政策的影响下,再加上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医保患者逐渐成为了整个医院就诊的主体,医院的大部分收入也逐渐变为了医保,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主要成为了报销和资金结算等。因此,受新医改政策的影响,随着相关财务工作的转变,医院的领导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财务的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应的财务管理观念也在逐渐的转变,作为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拥有专业的财务知识和技术,详细解读新政策并充分了解财务管理的新模式,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财务知识和管理知识相结合应用的水平,进而提高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二)收入构成的影响。新医改政策中取消药品加成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且影响力较深的转变。在未取消之前,药品加成收入变成了医院重要的、合理的资金来源,逐渐变成了一种“以药补医”的形式;同时政府的补助较少仅有医院支出的5%-10%,医院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药品收入。在新医改政策中,就诊主体逐渐变为了医保患者,取消药品加成后,由于许多医院并没有相应的成本核算管理,同时相应的政府补助不及时,导致开支无法进行,很可能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一方面,取消药品加成,是为了医院将药品变为医疗过程中的重要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和获利渠道,要将药品变为成本消耗。另一方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的收入构成由之前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转变为医疗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偿收入这两种方式。新医改政策中取消药品加成的实施后,医院减少的收入可以通过调整技术服务价格、引进政府投入和增加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来补偿。在这种改革下,医院需要寻找更多的渠道来获取收入,同时在新政策中,国家支持医院进行多元化方式经营管理医院。为了弥补药品加成取消所减少的收入,医院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等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提高自己的融资能力,更新相对落后的医疗机器。(三)成本核算的影响。对于医院而言,控制成本是最为核心的工作。在新医改之前,医院的成本核算意识不够强,仅对部分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并没有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而且相关的成本信息不够准确,无法提供科学合理的数据信息。新医改政策实施后,医院需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来弥补因取消药品加成的损失,同时,还需要降低许多医疗设备的收费价格。这就需要医院加强成本核算,为医院制定相关医疗项目的价格标准以及价值补偿等提供准确的成本数据;同时对各种支出和耗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归集、分析等。(四)收费结构的影响。医院的目标主要是指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二者的最大化,同时社会责任应该高于经济效益。新医改政策实施后,医院的收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支持建立多元化办医,逐渐增加政府投入占总费用的比重,减轻个人医疗卫生费用的负担;同时政府投入的比例要大于财政支出增长的比例,使政府投入的比重逐渐增加。对于医院来说,各种收费是主要的成本核算内容,收费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医院的成本核算。

二、新医改下,医院完善财务管理的对策

新医改政策实施后,医院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来应对新政策提出的新要求,同时满足患者的要求。医院为应对新医改采取的完善措施如下:(一)加强内部财务控制。首先,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医院能够顺利展开财务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拥有一套完整的合理的内控制度并围绕这一制度实施内控。新医改政策的实施后,医院应根据自己的实际管理情况,将新政策中的先进理念和重要转变逐渐引入医院的管理中,通过新改变发现现有内控制度的不足之处,并从医院的固定资产、票据管理、货币资金、收入与成本费用以及项目投资等多个方面的控制制度着手,同时抓住任何细节问题,建立和健全医院的内控制度和内控体系。其次,完善监督机制。医院应清楚明确各部门和每个工作员工的工作职责,对各项资产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同时对各项资金和相关票据管理进行有效地监督与控制,确保医院的财务安全。另外,医院可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主要手段,社会舆论和外部监督为辅助手段共同监督医院的管理和经营,确保相关财务决策的科学有效性。(二)加强预算管理。首先,应转变观念。医院的管理层应转变预算管理的观念,提高预算管理的意识,医院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整体的预算负责和监督,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预算负责监督,确保医院的预算顺利执行,有助于对整个医院的医疗服务、科研等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进而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其次,实施全面预算。新医改政策下,要求医院在编制、审批、执行、分析等预算的各个环节建立管理制度,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医院应该组建专门的预算机构并分配专业的工作人员,明确医院的整体目标并进行分解,以便预算管理能够全面实施。最后,执行责任明确化。医院建立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每一预算的责任主体,在预算执行后按照明确的责任划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逐渐形成预算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医院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三)加强成本管理。首先,健全和完善成本核算体系。成本核算工作涉及到医院的每一个部门和工作人员,包括各科室间设备的使用、各项业务流程中相关设备的领用、各种成本数据的登记和取得等,这都需要医院拥有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在此基础上展开成本管理。医院应该组建成本核算部门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确保成本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其次,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新医改政策中提倡实施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医院应结合各个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目标成本,分别对医疗服务、医疗设备、病种、诊断次数和病床使用天数等进行成本核算,确保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下对每个科室的目标成本耗费进行合理控制,进而降低医院的成本费用,达到用有限的资源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目标。最后,减少医保成本支出。随着新医改政策的颁布,我国逐渐步入了全民医保的时期,医保患者逐渐变成了医院诊断治疗的主体,医保支付成为一种主要付费方式,医保收入在整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多。因此,医院为应对新医改政策,应适应并接受医保支付方式,加强对医保的管理,将减少医保成本的支出作为目前医院成本管理的重要工作。

作者:李惠 单位:普洱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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