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7 16: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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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是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逐步演化而成的。这次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很大的破坏,引发了人们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的重新审视,并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来改善旧的监管制度。例如在2009年6月美国出台了针对其金融市场的监管改革方案,并于2010年7月21日正是成为法律。而对于我国而言,通过这次金融危机来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来完善我国的监管制度,从而科学引导金融创新,并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一、美国监管层对金融自由化的纵容
由于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监管当局极力推崇自由化的金融市场。当局的自由化理念是: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获益,并且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先生明确地说“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他认为,“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一些问题,而不能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但是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金融创新产品愈来愈多,衍生产品数不胜数,而监管方面的漏洞却日益突出,最终过度创新导致危机爆发,暴露了监管方面的不足,从而促使政府对监管体制的变革。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自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在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挽救经济的衰退,并推动相应监管体制方面的改革。例如在2008年3月美国正式公布了《监管改革蓝图》,提出监管改革建议,接着举行G7金融稳定论坛会议,提出多项加强措施。最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正式生成。鉴于美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尤其是经济方面,很多人都在关注他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这次改革方案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于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的中国来说,还是很有必要从中吸取一定经验的。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现在主要有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由于三大监管机构的目标和手段存在差异,并且分业监管模式比较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并进入金融行业,这也给监管体制带来的严峻的挑战。还有我国监管体制的缺陷,使得一些非法的经济活动非常严重。另外,我国监管体系架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过分强调政府职能,出发点是处理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者之间的外部关系,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忽视了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控制机制的作用与地位。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注重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二者协调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历来都是对立的,一些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规避某些监管政策,一些监管政策的制定也恰恰是针对金融创新。因为金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关系着国家经济的稳定,所以在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要有审慎有效的监管政策。
(二)防范房贷的市场风险。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房地产市场也是GDP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之美国次贷危机房地产而引起,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吸取其中的教训,引以为戒。当房地产行业出现问题时,连锁反应会危及银行业甚至是整个经济体系。因此监管机构要特别注意内部控制及信用评级。
(三)实现从责任规制主导到直接规制主导的转化。
相比而言,直接规制是市场失灵后政府的直接介入,属于事后矫治。由于金融系统引发的问题会形成一系列的连锁效应,所以更应该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若等到已经产生的损害那就可能会辐射到其他领域,这也是危机给我们的教训。
(四)加强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事关他的平稳、健康运行。透明度的增强,会减少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等事件的发生。要做到这些,就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可以可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五)加强监管的国际协调。
金融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面对这种趋势,我们需要做的是不仅要充分利用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大好机遇,更要要时刻提防各种涌入的风险。国际监管合作的实现,首先要求两国之间,甚至是多国之间的监管机构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这个平台的建立和很多因素有关(资源、能力、主动性以及制度安排),一旦建成,起到的作用将是很大的。随着我国金融行业逐步开放,应主动去适应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的协调作用,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五、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强的大形势下,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将会面临愈来愈严峻的考验,而金融业本身又是一个存在较高风险的行业,所以对它的监管将会是必要的。然而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并能完全消除金融业所存在的固有风险。因此,监管机构的首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我国正处于金融业快速发展阶段,金融体系逐渐走向成熟,潜在危机提醒我们要时刻警惕各方面的的风险。我们还有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完善金融行业的运作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健全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
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所产生的破坏力要小,但是我们不能轻视它,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警惕。我们要通过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传导的机制和发达国家的应对危机的措施,结合我国国情,根据我国当今监管体制的特点以及不足,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合理的方案,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应对各种危机和加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这样才能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晓星.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动因、挑战与问题―基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析.国际经贸探索,2008,24(3)。
[2] 廖袁.浅议我国金融体制及其完善[N].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3,第2期,总第128期。
[3] 王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第3期,总第141期。
一、引言
2008年9月,次贷危机迭起,引发了美国“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从贝尔斯登到“两房”,到雷曼兄弟,再到美林、AIG的一系列事件,强烈冲击着全球金融秩序。
危机背后,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失调。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等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次金融危机是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环环相扣后由一个“蝴蝶效应”所引发,而其本身就属于一个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本质上并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
二、监管缺位的原因分析
1.市场监管被历史形成的利益切割
美国金融市场的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导致银行、保险、证券等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务又相互渗透组合,造成“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尴尬局面,利益的交叉和牵扯大量产生盲区和死角,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2.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被利益集团合法渗透
如美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其下属的全球市场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包括J·P·摩根、花旗、巴克莱、高盛和瑞银等金融巨头的代表。
3.监管人员知识手段不足
随着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对风险集中程度的识别、划分、评估日趋复杂,大量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及其表外业务不断增加,是金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和品种越来越搞不懂,只能按照监管对象提供的模型和数据,在监管对象的指导下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形同虚设。
4.评级机构失职
衍生产品经层层包装日趋复杂,广大投资者只能依赖信用评级的专业眼光。然而,错误的数据假设、迟缓的信用级别更新导致了误差巨大的评级结果。更有甚者,许多评级机构对于违约率这一放贷关键数据,使用的居然是2001—2003年低利率环境下的历史数据。另一方面,评级机构被市场行为暗中操纵,最著名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一直向评级对象收取费用,高评级收费是低评级的2倍。
三、对策建议
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所应鼓励而不是限制的。但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刺激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领与拓展,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挑战。
1.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建立和完善国内财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 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管联席制度与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强化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系统化管理, 明确各级机构和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监管岗位的职责,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保证监管系统的高效运行。
2.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风险管理不善,商业银行降低房贷标准,给没有足够收入证明的人发放贷款,甚至不要求首付,以此吸引大批高风险客户。商业银行在发放次级贷款之后,以次级债券方式转嫁风险,由于多次包装难以进行合理信用评级,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正在探索建立信用体系,但并不完善。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3.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应该成为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机构的作用、运作规范,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体系透明度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创新方面,实行必要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金融运行、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
4.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 探索建立多途径的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适合银行监管工作特点的选贤任能机制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同时要注意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预防滥用监管权利等腐败问题。抓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重点培训财务会计、信贷业务和衍生金融业务的实务操作。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的基础上, 吸收优秀商业银行人员, 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 建立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
四、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建设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创新活动必然越来越多,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在积极应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的风险的同时,应努力加强自身的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的创新,通过提高监管水平,提升监管层次,有效确保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从全球金融危机看我国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与预警》赵冬梅《唐山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1-005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12
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其传导过程本身提供了一个审视金融体系内部关联的良好视角,同时,传导过程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有益启示。
一、金融危机的传导与缺陷
(一)危机的传导机制
2007年2月13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e)发出2006年第四季度盈利预警暗示着此次次贷危机的开始,而由此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传导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全球多个国家,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大衰退,它的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1.次贷危机的起源。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为了刺激经济,一些从事房屋信贷的机构开始降低贷款门槛,大幅度降息的同时将贷款人的收入标准调低,甚至大范围出现“零首付”,进而形成了比以往信用标准低的购房贷款,“次贷”也因此得名。据IMF的统计数据:美国次贷占美国整个房地产贷款的14.1%,大约在1.1万亿到1.2万亿美元,而其中的坏账据高盛的测算是4000亿美元①。2006年,美国的GDP为15万亿美元。但如果仅仅限于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企业出了问题,规模是可以计算的,并不会导致一场传播范围如此之广的危机。
2.金融创新推波助澜。金融创新中资产证券化衍生出的次级债券将单一信贷市场的风险扩大到了更大范围的资本市场,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国家参与进来,从而使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可能。
美国的抵押贷款企业为了分散次贷高回报的背后的高风险,将单体的次贷整合包装,制作成各种高固定收益,并标注着信用评级公司的AAA的高等级标号的债券(例如资产抵押债券ABS)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面对这样的“稳定而高回报的产品”,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纷纷加入购买次级债的行列。从根本上,产生这些债券的原始动机是美国的抵押贷款企业为了降低本身面临的风险,但金融创新产品却通过杠杆效应进一步制造出了更大规模的新的次级贷款。同时,危机也开始向全球金融市场转移,普通居民一旦无力还款,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遭受损失。
(二)次贷危机中存在的监管漏洞
1929年的美国经济萧条正是由于对金融自由主义的盲目崇拜而导致的,为了有效的防范与控制风险,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证券法》以及《信托契约法》等要求现代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1988年以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在全球再次蓬勃兴起,混业经营再次成为金融业的主流趋势。
混业经营的模式下,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趋同,业务相关性增强,从而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其在各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更加容易,连锁反应剧烈,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破坏。就金融监管而言,由于混业经营中业务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很容易因金融监管没及时跟上而形成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叠造成的效率低下。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传导过程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本位主义导致监管空白。美国的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这种分散制约型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利于防止金融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但各个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自身利益为上,并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衍生品将风险转移到其他领域。另外,整个监管系统存在盲点,对于金融创新的衍生品如ABS、CDO、CDS等的监管归属美联储并未给出明确规定,而这类产品本身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一旦有损失,波及的范围和深度都难易度量。
2.重复监管成本昂贵。美国的混业经营机构通常有2个以上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由于各自的指标体系、操作方式等不同,其相互的协调和沟通难免产生矛盾,很难达成一致。另外,美联储虽然在名义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但只能起到总体的纲领作用,实际的制约作用非常小。重复监管带来高昂的监管成本的同时,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
3.过度依赖市场自我调节。西方的金融业崇尚自由,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使之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少干预甚至不干预,给予金融市场足够创新的空间。但垄断、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等因素都会使市场失灵,市场的“自然监管滞后”和政府的“主动监管滞后”导致了大量的无效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新理念
经历此次金融危机后,美国就金融监管架构改革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就全球各国而言,金融监管的理念也在随时代而发生变化。
(一)从规则监管转向目标监管
目标监管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将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它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和发挥监管合力,构建最优金融监管体系,更好地应对金融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目标监管的重点是金融监管的权力必须集中,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大行业的日常监管事务集中到单一监管机构,精简机构设置,减少协调沟通成本同时提高监管效率[1]。
(二)从机构监管转向业务监管
以美联储为例,要使美联储成为金融稳定的中坚,就必须赋予美联储以综合、跨业协调监管的实质性权限,使之能够集中处理与金融系统稳定相关的问题。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所能从事的金融业务直接由归属的监管部门授予,而在业务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从事哪些金融业务并不直接由某一监管部门直接认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状况自主选择经营多种金融业务。但当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若干种金融业务时,其业务活动分别归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显而易见,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业务监管的监管效率的力度大于机构监管,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监管真空,控制金融风险。
(三)从局部监管转向全面监管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的交易对手未来能否履约,越来越体现为内生性风险、外生性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类风险之间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金融机构内部单纯按照风险归属设置职能机构进行管理的做法,不可避免地遇到“管理交叉和管理真空”问题,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对整体风险进行全盘度量,统筹管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效能够监测金融市场的局部风险的同时,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把握系统性风险,实施全面性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在这场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中,我国所遭受的损失和受到的影响远远低于欧洲、日本以及许多新型经济体。在我国,国家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平利益,不让国家监管机器优先成为资本牟利的服务者。
虽然中国在金融产业整体水平上无法与美国相比,但是公有制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限制使得我国从根本上避免了资本对金融监管政策的冲击。尽管如此,我国仍能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得到启示,以更好的利用本国先天的监管优势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一)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建立监管体制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程度相对较低,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浪潮下,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强化联席监管会议机制,使之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协调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监管[2]。在中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能力逐步成熟后,可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变为它的内部分支机构,从而避免较高的监管成本,也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当然,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于中国金融监管局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
(二)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金融创新无疑可以活跃一国的金融市场,带动经济迅速发展。美国以占世界不足5%的人口,每年创造出超过全球GDP四分之一的社会财富,金融创新是其巨大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金融创新的正效应只有在完备的金融监管下才能发挥出来,美国此次的次贷危机正是金融监管缺位演绎的金融创新盲目发展的结果。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应考虑让金融机构承担“特殊社会责任”,对金融衍生产品做严格的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风险隐患。二是加快合格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即要确立市场准入标准,要求投资人有相应的资金能力、产品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判断能力等等,把投资者教育、服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专门立法。现实中,许多国内企业并未向监管机关申请许可,依然能够与境外金融机构缔结衍生交易合约。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给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增加了很多不安定因素。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的专门立法,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可有效控制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有效丰富监管手段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行为还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同时由于我国的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尚不健全,因此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部门发挥效能时在从业道德、从业水平和独立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早在美国“安然事件”爆发时,人们即对美国的民间审计以及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质疑。此次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这种质疑已从对中介机构的指责引发出对会计制度的反思,所以我国在完善社会监督的工作中不仅仅要从中介机构本身去研究,还有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乃至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着手进行改进,这样才能从监管方式和手段上取得预期的改进,满足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
(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于国际金融体系具有较大独立性和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单靠一国自身的力量不可能完全的抵御风险,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例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对全球股市的调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效果。虽然中国已加入了WTO、世界银行、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但从我国自身监管体系和监管水平来看,对于这种国际合作的快速发展还缺乏足够的心理和实力上的准备。我国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a)-077-02
1紧跟国际准则正确定位
后金融危机时代,面对金融资产减值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对金融资产减值的改革迫在眉睫,我们除了要加强自身内部改革之外,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借鉴国际准则方面最新出台的规定,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颁布的新模型,改变以前在金融减值损失发生之后才计提的方法,要求企业提前预测、估计金融资产情况,预测发生减值时计提减值损失。虽然这种方法能够及时反映风险“,摊平”信用损失、谨慎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也便于投资者了解金融资产减值的更多信息。但是,它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促成的,尽管预期损失模型在理念上先进,但其计提损失的方法与权责发生制相矛盾,也不能解决顺周期效应问题,该方法提前确认不可靠的事项,而一旦发现该事项影响并不是如此严重,甚至是根本就不存在,再毫无限制地加以转回,无疑是违背了会计计量的基本原理。并且,实际执行障碍众多,操作难度很大;在实务中技术操作层面,对于减值转回、预计现金流量模型中数据的测算以及配套数据库的建立等问题考虑不够成熟,缺乏广泛的可行性。但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准则一贯坚持会计信息要准确、真实,在这样的要求下,实际损失法虽然不能及时反映金融资产减值情况,但也绝对不是金融资产减值问题爆发的主要原因。后金融危机时代面对国际金融资产减值的改革,我们需要冷静思考,全面分析新金融工具存在的利弊,结合我国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金融资产减值方面对于减值损失的计提还应该在坚持实际损失法的前提下,借鉴国际准则,加强金融资产减值在确认方面的约束,要做出更详细、更具体的要求,还要及时掌握导致金融资产减值发生的有利因素、不利因素,及时做出估计和披露。在人力、财力各方面全面支持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改进,并积极献计献策,提出更好的改进方法。
2加强国内经济制度建设
2.1强化国内市场经济制度建设
我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多元化的趋势。市场经济的自我微观调控、修复能力本身就不是万能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错综复杂,自我恢复能力崩溃,更需要市场经济以外的国家宏观调控,政府积极参与经济治理,加强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比如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在确认、计量时没有统一的标准,难以合理估计金融资产的价值,造成金融资产减值计提不准确,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国家就应该加强经济制度建设,全面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出台相关政策统一标准、建立健全金融资产的价格信息平台,使企业有章可循,使相关监管部门更具权威性。同时,改进已发生损失模型,避免识别滞后性。预计损失法的颁布本就是针对已发生损失法在信息察觉方面的滞后性,缓解已发生损失法的顺周期效应。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果不对此滞后性做出反应,可能会加重金融危机的深度。因此,可对原有模型进行改进,例如相关机构应该进一步提供识别损失事件发生的操作指南,避免滞后集中。还有关于确认贷款损失,应进一步规范贷款损失的转回要求和时点等。再适当地对信贷领域进行调整,避免大规模的银行资金流出,防止资产价格特别是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准则
金融资产减值爆发的诸多问题主要的原因就是相关准则、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我们除了要加强经济制度的建设外最要紧的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多层次的监督机制,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适当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规定,比如,因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而引起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回,还有在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时无法明确表明损失转回的原因,就应该用追溯调整法来解决等;另一方面,就是完善我们已有的准则,对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条件、减值迹象做出更加详细、更精准的解释及规定,还有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年度,不能任由企业选择来分摊风险以及在转回时最高限额的确定。要强化概念,加重客观条件的约束,减少人为的主观判断空间。除此之外,在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准确计算可收回金额的大小,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金融资产销售价格和处置费用等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中并未见有明确定义,这一点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相关准则的规定。还有,关于确定金融资产的使用价值,即对金融资产持续使用直至寿命终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估计时的折现率,这是可收回金额在计算过程中最难确定的一个指标,也是企业在对某项金融资产进行购买或者投资时需要的必要报酬率。但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使得从经济市场中取得折现率的相关信息不仅困难而且极不准确,所以,关于折现率的计算问题就应该在准则中明确提出不同情况下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比如报酬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等。
2.3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
首先,应该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教育,不仅只是在概念上理解,更重要的是从实践中发现、培养优秀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要求从业人员不仅专业理论知识扎实,更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在实战中带着这种优良作风灵活应变,适应环境,紧随环境的变化做出最好最快的决定,尤其是相关岗位在任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务必要选择品行端正,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其次,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比如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应该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比如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会计准则等相关知识,这是从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所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也是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从业知识。同时,在如今的计算机网络科技时代还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在使用网络数据信息时,能熟练掌握相关网络操作技术,并且全力支持技术创新,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更好地解决新问题。同时,还要不断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及审计、税法、统计、电算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不断给自己充电,充实专业知识和非专业的相关知识,全面发展,做一个工作达人。最后,还应该提高从业人员后期专业技术知识的补充学习能力,加强相关人员的后期继续教育,可以利用多媒体网络技术资源实行网络授课,也可以开办相关的培训补习班,极力提高整个从业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让更多的人不仅拥有高学历、多资格证等硬件能力,而且还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实际业务处理、应变能力,比如,在后金融危机这一特殊金融时代,对金融资产减值问题的准确处理就是对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最佳考验。
参考文献
[1]高保耀.后金融危机时代资产减值的再审视[J].财会月刊,2010(10).
[2]李桂萍.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资产减值准则问题研究[J].财经之窗,2010(5).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监管的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种: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前者是指对金融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这一职责;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二、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是指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多头”意指在双线基础之上,金融监管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分担。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RS)、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OCC)、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层面上,50个州都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英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一系列的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事件对其金融监管地位的动摇。1998年,金融服务局的成立标志着“统一监管模式”的开始,该组织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是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它明确了独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务局与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
(三)欧盟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承认各国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制间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须通过欧共体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准备相关法案;第三,确保成员国在实施前述两个层级的立法时能做到同等转化;第四,欧盟的相关委员会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跨国银行活动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监管,跨国证券活动由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负责,跨国保险活动由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负责,并由这些组织通过分别或联合制定金融监管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并不能依靠单一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来实现,还需要注重各类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单方面侧重在实际中存在极大漏洞。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打击,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青睐宏观审慎监管。修补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变革的趋势。具体而言,多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改革法案,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写入其中。他们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保护网络,来应对和克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机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多方面关联风险。美国、欧盟等主要金融实体都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行新的监管政策。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意图建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系统内存在的金融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风险的方案,并有义务针对必要情形对实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二)辩证地对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论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会出于维持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破产问题。“大而不倒”理念的运用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避免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其资金成本,会面对更多的风险,削弱了市场自律纪律的作用。
美国最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中,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个措施是在金融监管中通过抑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扩张和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来逐步贯彻和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三)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是金融消费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自1960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没有明确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过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美联储之中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利,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趋势加强
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也得以推进。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国际金融政策时趋于增强对话,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具体措施也开始步调一致。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开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与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迅速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其发展的需要。许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应用,还需阐释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较少,导致金融监管缺少权威性,监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两大基本法律与这些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2.金融监管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虽然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律来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却忽视了退出机制的问题,在市场退出方面基本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第二,过于重视现场监管,却忽视了非现场监管。尽管现场监管能够发现一些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依然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缺乏标准性和规范性、缺少人力等问题。第三,过于重视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却轻视系统性风险监管。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控制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合规性监管,而针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3.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金融监管发挥更好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继续完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较少,且条文简单抽象,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中都以各自部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准,缺少协调,难免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以金融法律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规为重点,以金融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法律体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为协调。
2.健全现行金融监管配套措施
首先,应加大监管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金融中介行业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金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一旦放松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极易导致产品突破法律底线,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完善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风险的调控能力,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虚拟经济交易的全部过程。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弥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空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在金融产品产生问题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做出说明和审查的权力,也即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制。
五、结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和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各国监管当局开始积极审查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纷纷开始尝试变革。就我国而言,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冲击相对较小,我们仍要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带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视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