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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合集13篇

发布时间:2024-01-03 16:53:48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1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促进就业,拓展社会保险,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认清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致使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群众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证投入,强化手段,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改进执法模式

(三)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努力使劳动保障监察变事后查办为事前预防,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控,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全覆盖。要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要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同时,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专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推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管理工作模式。一方面,要积极推广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将地市县区及乡镇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网格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及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五)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通过各种监察方式,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诚信等级评价,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为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八)加快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监察业务办公装备现代化,将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实现监察平台、劳动力市场平台和社会保险平网管理;要按照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办案设备和交通、通信等工具,努力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和办案效率。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2

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富民强国的重要国策,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实际工作中更要学会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积极履行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使命。

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的前提和根本保证。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成果的深化,从而成为我们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南,也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为此,就要把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来检验我们的工作,并将此作为衡量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维权与监察、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而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以人为本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向和依托。监察工作涉及广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政策性很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关切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把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造一个不断满足劳动者维权需要、促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制环境。

三、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劳动合同系列新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诸多方面面临着巨大而又现实的挑战。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积极拓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思路,不断完善监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大力加强对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应对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能真正发挥其“维权”和“护法”的作用,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现法制宣传的长效化。新时期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顺应时代要求,树立全新的工作理念,在推进维权意识的理性化和提升劳动关系双方遵守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上下功夫。通过多种普法宣传形式,形成多角度、广覆盖、全方位的立体宣传格局,重点是抓住劳动合同系列新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针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普遍关注的劳动保障重点和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引导各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解读劳动合同系列新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各项内容、操作方法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其背景,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意识以及企业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能力,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3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经济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相对有些滞后,使得职工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方面做的比较突出,不仅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还有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极大地保护了劳工的权利,因此,学习和借鉴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对于解决大陆地区此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理论的兴起

人权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或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及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以政府的名义,代表政府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察,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制度,监督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职工的安全工作环境和保障人身健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障职工基本人权的外在保证。

(二) 社会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权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权威的学说认为,社会权是公民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它是人格尊严和自身价值的体现和前提。社会权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国家需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包括预算)、司法措施来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它人权价值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严格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属于社会权的基本范畴,它要求政府主动介入劳资关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施,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实现。

(三) 劳动监察权理论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成为一大特征,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依附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现实中的不平等性,劳动关系牵扯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需要公权力对这一领域的介入。劳动监察权就是公权处于对私权的保护而介入的典型,通过专门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处理等一系列权力,强行改变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益结构。由此可见,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即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优良的环境,来保障劳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免受伤害。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雇员安全卫生权的实现。

二、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法律特征

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界定为:“是一种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法规得到遵守的行政公共职能,它的作用是通过预防、教育及强制措施,让社会伙伴认识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并切实执行这些法律”。上文已经提到,监察就是一种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就理所应当地需要政府动用公共资源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双重作用,它监督安全卫生条款的实施,它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法律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单方行使的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它直接行使监察权,监督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相应的行为,可以对雇主进行处罚,雇主对执法行为必须予以服从。

第二,对象特定。

职业安全卫生关系中,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即雇主。因为劳工天然的脆弱性,极易导致权利的侵犯,鉴于此种情况,就要加强对雇主行为的监督,从而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劳动监察权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要求劳动监察权的行使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是法律上的职责,必须做到权力与职责相统一。

三、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依据在于《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这一纲领性的法律。在其总则部分,以条文的形式诠释了卫生法的基本宗旨,即为了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这当然属于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理念和方向,也同样明确了政府监察的目的,即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同时,总则部分还对“工作者、劳工、雇主、事业单位”等法律概念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也明确指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对象,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卫生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的行业,实质上规定了监察的范围,即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的行业。第二章规定了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安全卫生设备的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工作环境的监察职责。卫生法还赋予了雇主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的权利,此举有利于获得专业性的评估监测。其他重要的规定还包括对特定的物质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特定行业和工作场所定期实施安全评估。卫生法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急措施应对、特殊作业场所工作时长的限制、职业健康检查、都作出了十分详细的陈述,这些都以具体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卫生法赋予了台湾地区的劳动监察机关很大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但是需要履行监察职责也很繁重,无论规定如何细致,它的宗旨始终是为了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等其他合法权益。

(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关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法》也明确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在最高级行政机关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明确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机关权属和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是台湾地区政府行政院下的行政机关,主管整个台湾的劳工相关事务,使之成为全台湾劳动与人力资源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

四、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现实对策

(一)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

1、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者在单位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内地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许多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这其中的许多条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和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一条就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义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基本工作所必须的环境要素,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其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其第一章第一条就直接规定了其立法的目的,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免于遭受职业病的危害,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除了这部法律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同样有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只是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难言完美,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运行的保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流畅运行,各部门之间的关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协同执法还稍显薄弱。法的灵魂在于执行,只有加强合作,严格执法,才能开创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新局面。

五、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启示

通过对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分析,再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具体情况,急需制订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可以设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可以在第一章中明确安全卫生标准,在第二章中可以详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并需要确认具体的监督机关,第三章就具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分则可以对监督的程序性要求进行具体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预防职业灾害的发生,在出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责任的追究,而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处于力量弱小的一方,在自身的安全卫生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公权力的救济,及时的救济不仅能够减小损失,更能够伸张正义。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在权益受损的时候如何获得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权利本身更加重要,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现同样需要程序法的积极作用,实体正义更多地依赖程序正义的实现,在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这类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传统意义上的由民事审判庭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实务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急需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对相关程序作出配套性得规定,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劳动者在遇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力量有限,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无力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此时,政府的法律援助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当然也可以学习欧美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资金,对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尽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孟燕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基础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第 1 版

[2]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 1 版

[3] 胡芬.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第 1版

[4] 卓泽渊.法的价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第 1 版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4

一、指导思想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要求,是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举措,是形成科学有效的主动预防型监察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对于实现体面劳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是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有利于扩大有效监管范围,实现监管范围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有利于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整合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有利于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引发,实现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有利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科学发展,有效提升政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社会管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年,全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统领,以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系、实现“责任网格化、运行网络化”为目标,以维权、维稳、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做好“四个一”(一张网格、一支队伍、一个系统、一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两网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监察对象无盲点、监察手段信息化、监察管理精细化,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运行标准和质量,至今年年底全区“两网化”管理覆盖面达到100%。

三、网格体系

(一)精分网格,落实责任。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对原划网格以街道或社区(行政村)为基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为依据,重新进行梳理、科学划分,在各级网格内进行“四定”,即“定格”、“定员”、“定责”、“定标”,实现“责任网格化”。

(二)合理配备监管人员。每个网格要明确1名专职监察员负责,并配备1—2名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兼职监察员原则上从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所工作人员中聘任,监察协管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招聘大中专毕业生或从大学生村官中聘任,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稳定的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两网化”管理与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融合,整合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为监察“两网化”管理的发展提供支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建设,在街道组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或在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所加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牌子。

(三)完善网格管理制度。在原有“一所、一簿、一册、五项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四项制度。一是监察协管员管理制度。规范协管员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二是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程序方式和维护、更新标准;三是网格巡查制度。对日常巡查的范围、时间、对象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四是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建立、运行、维护标准和使用方式。

(四)加强网格队伍培训。重点搞好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及信息录入人员的培训,提升基层网格监管人员在宣传政策、采集信息、调解纠纷和配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区里要对部分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也要做好培训工作,培训计划和方案要及时上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处。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指挥中心建设。按照《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区里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指挥中心,做到掌握网格情况、准确调度指挥、快速反应联动,二十四小时有专人值班,重大情况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网络建设

(一)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能力和水平。每个网格都要安装并正常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应用能力和水平,并确保互联互通,实现运行网络化。按照部颁标准《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采集与代码》,对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完善,达到与全国联网的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并入金保工程,实现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体化。

(二)做实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和录入。各级网格要有相对固定的信息录入人员,将采集的用人单位信息和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查及举报投诉专查等形式获取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区里通过网络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取每天一查看、每月一记录、每季一汇总、半年一总结和年底总考评的方式,掌握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信息录入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对已录入的用人单位信息要充实更新完善,年底前信息完整率达到60%,2012年底之前达到100%。录入质量和动态管理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

(三)搞好信息数据库建设。按照“一企一档、一格一册”的要求,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台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在建立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和电子信息档案后,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按照劳动用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定期的信息采集、维护制度,实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并利用网络平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动态实时管理。要注意整合共享就业、培训、社会保险、仲裁和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对比,发挥系统功能,提高监管效率。

五、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5

一、深刻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筑社会稳定重要防线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用工过程中依然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劳资关系日益紧张,隐藏着较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同时,个别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群众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障投入,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合资源,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络化、网格化)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有效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支持力度,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一)合理划分网格,按行政区域或用人单位数量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细化为市、县、乡、村四个级别,确保每个用人单位都在网格覆盖之中。

(二)配齐配强人员,在每个网格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

(三)配备办公设施,划拨“两网化”建设专项资金,配备办公所需的场所、设备、工具。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及时配备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建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两网化”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目标,加强监督考核。

三、提升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名称统一、职能统一、标志证件统一”的原则,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坚持“重质量、控总量”,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努力做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域全覆盖。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书面资料审查(年审)费、专项检查费、网络维护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四、完善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

(二)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三)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恶意欠薪、使用童工、拐骗劳动者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打击,加大违法成本。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劳动违法企业。

(四)营造法制氛围。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6

一、教育公民树立平等就业理念

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我国法制建设、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这为在我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确立了正确政治方向。著名法学家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因此,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也要求加强公民的平等法律意识。但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营造平等对待就业者的社会环境方面,政府要做的工作很多,一是加强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尤其加强对企事业等用人单位领导者进行平等就业权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何种情形构成对就业者的歧视,何种情形就是既行使了自身的用人自,又同时尊重了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二是允许各方面对歧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话,使整个社会了解歧视的不同形式,歧视的社会危害性,让公民来决定什么不应该被歧视,使公民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促进政府和民众双向互动,即社会大众的呼声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决策层面,政府的承诺通过国内立法、宣传和监督工作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三是要善于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精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鼓励公民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树立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

二、提高劳动监察部门对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水平

首先,保证劳动监察有足够的高执法水平的人员和充足的行政经费。要在畅通人员流动渠道的同时,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使不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能及时调整出去,使有志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能够选聘进来,更使在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表现突出的人员,能推荐到系统内更重要的岗位或组织予以提拔任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使“四法一例”的学习,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到每个执法人员清楚法律法规内容与监察办案程序。劳动监察机构应划入行政机关序列,其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并保证有充足的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其次,建立劳动监察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保证正确行使劳动监察权力的重要条件。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其一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应规定上级劳动监察机关有权对下级劳动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处分的各项权力,明确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失职、渎职乃至营私舞弊的处罚标准和办法,应特别明确规定对那些对本辖区内的劳动违法举报不予理睬、或敷衍塞责或处理不公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办法。同时建立一种上级劳动监察部门甚至最高一级劳动监察部门对下级劳动监察部门有效的管理、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体系。在中央一级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劳动监察司;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接受上级和本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指挥和监督;上级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处分;中央一级劳动监察机构不仅负责规章和规则的制定,有关指示,而且对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并负责全国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样,其它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不仅负责领导、指挥和监督下级劳动监察机构,而且可以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在企业数量多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乡镇一级的劳动监察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完全接受上级劳动监察的领导,人事任免也由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决定。

其二是来自下面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特别要强化工会对劳动监察的监督工作,如从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地方工会中挑选兼职劳动监察员和联络员。这些兼职监察人员或联络员既承担监督本企业、本地区劳动法律的实施情况,同时也起监督劳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就其认为劳动监察的不当行为向本级政府或越级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检举和反映的权利,当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而不被受理或得不到解决时,有权越级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等等。

三、增强反就业歧视的社会参与性

就受歧视群体的支持因素而言,通过法律法规来反对就业歧视应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仅仅通过法律的宣言还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由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单位、社区、家庭等组成的对受歧视群体的“支持网络” ,并不断完善这个社会化体系。

首先,政府组织。政府各级部门,应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障机制,给就业者尤其女性就业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激励惩罚政策,以奖励负责任的公司行为以及惩罚不负责任的公司行为,激励用人单位安排女性就业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同时要让用人单位明白接受女性就业者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申请。是一种社会责任。

其次,社会组织(在这里主要是工会组织)。工会作为劳动者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应与劳动者者一起共同监督公司、企业的聘雇政策中是否存在对平等就业权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条款,尤其与受到就业歧视的就业者一起与公司、企业进行交涉,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及法律服务,督促公司、企业纠正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

最后,受到就业歧视的就业者本人。一方面就业者要加强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对于遭受公司、企业实施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的就业者可以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下文将予以具体论及)提出控告,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均可代表该就业者的利益提出控告。

参考文献: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245-02

劳动监察制度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关系的衡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具有在重要意义。现有的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1 劳动监察制度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始于建国初期,但那时的劳动监察工作仅限于劳动安全监察。1993年8月,原劳动部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监察以外其他方面劳动监察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制度。1995年、1996年,原劳动部又相继颁布了《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规范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为维护《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 国现行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监察对象不清

《劳动监察规定》确定的劳动监察对象有三类:一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是劳动者;三是事业或中叶夫妇机构,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而《劳动法》仅将用人单位纳入监察对象。从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来看,确定劳动监察对象为用人单位的有9个;确定为用人单位和事业机构的占6个;上述三类都包含的有3个。这种立法的混乱,导致了监察工作的苦难。除了对上述三类劳动监察对象有较大争议外,实践中对另一类劳动监察对象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即非法用工主体是否属于劳动监察对象。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对非法用工主体只要存在雇佣关系,如未经注册登记家庭作坊雇佣劳动者的行为,就应作为监察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非法用工主体并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应列入监察对象。

2.2 劳动监察内容界定不清

(1)劳动监察内容与劳动争议仲裁内容界定不清。

目前,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制度主要有两套执法体系:一套是以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委内容的处理程序;另一是以劳动监察为主要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两套制度如何运行,《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从现行的相关解释和实践来看,也是职责交叉,各行其事。从收案范围看,两种执法制度出现大面积重合现象。

(2)各地立法不一致。

由于各地对劳动监察对象的认识不一,在对监察内容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劳动监察规定》中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属于劳动监察的内容;《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则仅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规定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类似的情况在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中比比皆是,这种情况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多障碍及负面影响。

2.3 劳动监察执法期限规定不明

(1)劳动监察受理时效的规定不明。

《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立案生效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原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对〈关于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据此,一般认为,劳动监察受理实效为2年。但从复函的依据和权限来看,2年并不能作为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而只适用于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劳动行处理的案件并不适用。

(2)对监察期限的规定不完善。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监察条例》17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该规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能中止或兑期限能否计算的问题,并没明确规定。这样,如果在劳动监察中遇到这类问题时,就缺乏操作的依据和标准,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劳动违法案件特别是工资拖欠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得不到工资,意味着劳动者的生存受到挑战,因此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从实践来看,这么长的时间也给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2.4 劳动监察执法上存在问题

(1)低级别的劳动执法难保证其独立性。

我国劳动监察机构,在国家一级,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下属的一个处级单位。在地方,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由于劳动监察机构的级别低、待遇差,难以吸收引进较高素质的人员加盟该队五,劳动监察员的素质难以提高。再加上隶属性质,容易受到来自其领导机关的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法干预,难以保证独立执法。

(2)劳动行政强制措施缺乏。

目前劳动监察只有行政处罚权与处理权,立法并未赋予劳动保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力不从心,导致许多劳动监察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展开。如查出被拖欠工资,非法职业中介等案件时,一些他违法行为人常采用逃逸、毁损名册、变卖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监督检查,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人员不能像法院办案人员那样采取相应地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劳动者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执法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3)监察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劳动立法是“公法私法化”的过程,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个侧重于民事责任,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行为缺乏处罚依据,如企业主部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不少地区,劳动监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执行,企业违法几乎成普遍情况。法律无法起到所应有的强制、教育和指引作用。

(4)缺乏劳动监察过程中的奖惩制度。

劳动监察属于事业编制单位,不是一级独立机构,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缺乏自主性,工作人员的经济和政治待遇难于改善,缺乏激励机制。在监督方面,劳动监察不属于一级政府机关,劳动执法的监督由人大机关完成,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由于没有相应的奖励制度,就不能够有效地调动劳动监察人员主动执法的积极性。同时因未实行劳动监察过错责任追求制度,就不能有效地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5)劳动监察的目的被扭曲。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监察最直接,最实质性的目的。但是,检查工作由地方政府主管,尚礼劳动监察部门对下级的制约有限,不少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担心劳动监察工作影响招商引资,而对其施加不当干预。如有的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劳动监察机构不得随意到企业监察、到企业监察须政府领导批准。在放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他们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促进经济发展。

2.5 劳动监察机构缺乏足够人员配备

我国劳动监察人员在数量上与其工作量是不匹配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据数据表明:“以1998年度劳动监察方针为例,拟实施专案监察18项,其中初查2826厂次,复查4670厂次,移送案件1738件;劳动条件检查5995厂次,移送处分率为33.3%;劳工安全卫生检查350042厂次,移送处分率为16.2%。”可看出劳动监察单位已尽了相当努力,但由于我们事业单位数量越来越增多,其检查至普遍程度却相当有限。

3 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措施

3.1 明确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

劳动监察的范围应主要是强制性法律和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这既有利于《劳动法》的贯彻,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监察力量分散,影响监察效果。如对劳动合同的情况,我们认为劳动监察应只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否,这属于《劳动法》的强行规定;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属于双方可自主协商的内容,不应成为劳动监察的范围。在监察对象上,本人认为对象应限于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劳动者。至于非法用工主体是否为监察对象,从劳动监察的法定性和行政性来看,现阶段不宜将非法用工主体作为监察对象,其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2 以立法形式明确劳动监察员的职责

这一点上,国外劳动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尤其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及《劳动监察公约》的有关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在国际劳工公约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所拥有权利的规定,这既是对监察机构权威的制度保证,也是对劳动监察员开展工作的法律保证。劳动监察主体――劳动监察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主要有检察权、询问审核权、处置权、请求协助权、事先不作出警告进行监察的权力。劳动监察公约还规定,监察员不得与其监察的企业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应遵守保密义务。《劳动法》作为劳动监察制度的基准法,有必要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劳动监察员的权利义务、资格条件等,这又有利于加强我国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力度。

3.3 提高劳动监察的人员队伍的素质

有些地方不管学历高低、专业是否对口、是否从事劳动监察工作、是否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只要是退伍兵、转业军官、中专毕业生和劳动监察系统家属的子弟都有可能进去这种队伍,只要进入队伍,都能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监察员。另外,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劳动监察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受1年半至2年的专业培训,只有在熟悉劳动法规和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分析和处理问题后才能上岗。劳动监察员的资格也由劳动法加以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监察员资格,对我国劳动监察员进行国家资格考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监察大队伍。

3.4 完善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惩罚侧重于追究民事责任、轻行政处罚、少刑事责任,这不利于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表明,当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不足以保障劳动权益的情况下,加强对侵犯劳动权益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唯一的选择。从国外对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看,其保护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法国刑法典》有关于侵犯劳动平等权、使用童工、妨害工会活动的犯罪条款,《美国刑法典》第29篇第186条节规定了妨害工会利益的犯罪条款。借鉴外国立法例,我国也可以增加劳动平等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组织工会权益及妇女、未成年人特殊权利的刑法保护劳动监察是防止和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8

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远远不及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来自劳资双方的抵触情绪对开展执法行动有着直接的消极作用,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力。

2、收集证据难,实有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又未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出具欠条,给依法维权办案带来一定难度。

3、施工工地发包分包混乱,少数的工程项目因承包关系不明,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账务不清等现象,导致农民工上访时有发生。还有的工程项目以承包人工程款等无法收回为由,变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讨要现象存在。

4、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就业难普遍存在。因而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低学历、年龄大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时,维权意识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愈演愈烈。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亟待加强,“两网化”管理工作对现有执法人员的管理服务方式、业务流程规范、工作作风改进提出了更高、更强、更严的要求,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包括协管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二、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9

时至今日,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随着现代档案管理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入,决定了劳动案件与劳动保障信息对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更是起到了最为直接的作用。传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模式因存在诸多弊端已难适应现代档案资源管理的切实需要,唯有明晰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现代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工作实效性的提升才是现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保障。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科学满足社会的基础需求,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档案资源管理科学。在社会的基础构成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经济体系不可撼动的利益元素之一。如果单靠事业单位本身,其能发挥的价值微乎其微。因此,为科学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资料给相关事业单位,现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定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的科学共享,无论对事业单位优化发展,亦或是科学利用档案资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迎合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变革需求。以往档案的隐秘性较强,很多社会个体的资料与能力信息并不共享,从而导致案件选择与资料考察等活动中无法及时考量其能力,从而错失启用其机会。因此,为扭转传统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与时代要求。基于此,创新人事资源管理制度与模式变得十分必要。

二、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具备良好、创新与科学的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理念,都是运用传统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根本就没有对单位内部的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进行有效整合。并且,劳动保障监察在相关案卷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创新化意识非常淡薄,加上缺少人力和物力方面上的投入,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也由于仍然使用传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模式,这样的管理模式会经常出现大量重复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另外,很多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很多工作人员的专业并不是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并且工作经验也相当匮乏。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严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案件处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效率与及时性,不利于实现该单位的良好发展。

三、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的管理对策

其一,扭转传统管理思维的统一化管理模式。传统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中并未有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所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全都汇聚于一起管理。因此造成调阅性不强,管理难度大,管理效果差等现象。此外,由于社个体的能力差异,身体差异,其档案管理是否存在特殊性皆不确定。但传统管理并未对此分类,从而造成档案管理事倍功半的结果。对此,扭转传统管理思维统一化管理模式,针对不同工种建立分级化管理,确保各工种按照能力等级、身体情况及年龄情况分门别类,有助于档案管理开展的科学化。此外,针对社会特殊人员的劳动案件管理相对简单,而一般人员管理则较为复杂,因此在分级管理之外,构筑分类管理模式,将特殊群体与普通群体档案管理分类处理,可提升档案管理效率,保证档案管理的科学开展。

其二,借助互联网络,建立科学调阅新模式。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在制度与模式变革过程中,为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推荐作用,应有效借助互联网络系统,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信息的互联网共享。当然,为保证个人信息的隐私与机密,针对共享性网站的建设与安全防护要科学处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对信息进行方向性公开,同时,通过引入互联网技术在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体系中,可对社会更多案件信息进行汇总与编排,以便不同机构在调阅案件信息中能更快速及精准。

四、结论

综上所述,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如今,劳动监察档案的合理应用与科学调配已经成为社会资源利用关注的焦点。对此,站在档案管理的思维视角之上,探究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优化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模式的科学发展,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证社会资源科学利用意义重大,应注重档案管理制度的合理建设,以此来保证档案管理模式发展科学,能及时精准地为需求事业机构提供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的良好劳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10

一、切实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必须提高劳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

1、加强政治学习,坚持不懈地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特别是深入贯彻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在党中央周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立足本职搞好服务。

2、强化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时刻树“气、讲团结、求发展”的思想,作为一名人劳社保干部,劳动保障监察员,虽然自身工作经验少,但自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以来,特别是与个体私营业主多方面的接触,深刻了解到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所急需的是怎样素质的人才,是一批“公道正派、对己清正、对人公正”的人才,而不是有些拿着农民的血汗钱而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故意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非法用工、性质恶劣的私营业主。就上述而言,特别是肩负维权重任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来说,更应清醒地认识到肩负的重担,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认真钻研业务,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真正从维权利益出发,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11

关键词 :现实困境 年检方式优化

一、企业劳动监察保障年检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执法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则是通过劳动监察保障年检这一方式来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劳动监察年检的方式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劳动监察保障制度产生于建国之初,其标志是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省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工作关系的决定》。经过其不断地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 起实施。劳动监察保障年检的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各类社会保险登记、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日趋完善,而我国劳动监察保障的年检却并不如人意,劳动保障监察年检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

二、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1.年检制度的法律缺陷

监察部门基层人员无法律权力。在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年检时,部分企业不配合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对于这些问题,劳动监察局基层人员只有向上级反映等权利,上级并没有赋予他们下行政整改通知单和行政处罚的权利。因此,劳动监察年检对企业没有威慑力。

2.年检工作的固有缺陷

年检工作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年检期间由于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年检的审查客观上只能停留在对公司提交的材料形式是否完备的审查上,材料是否真实基本上都是按照公司自行填写的信息为准,没有足够人力和过多精力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审查。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出现启动实质审查的情形。

3.年检工作的认知缺陷

(1)企业的消极配合。我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中明确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但在实际工作中,用工单位错误地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单纯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年检意识的淡薄和对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信任,导致了其在年检工作的不配合也加大年检的难度。

(2)企业管理落后,素质参差不齐。用人单位的数量多但规模大小不等,小企业由于管理落后,在企业中未设置人力资源部门,也无人负责年检工作。大型企业负责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无法理解年检的困难。

(3)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缺乏力度。由于相关部门配合缺乏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工作形成孤岛效应。用工单位每年都会接受相关部门不同种类的检查,比如工商年检,实践中二者实施效果却大不相同,工商年检具有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行政处罚措施,而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成本低廉,监察年检工作收效甚微。劳动保障监察、工商、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缺乏力度,一方面从总体上加大了国家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使得用工单位面临繁琐的检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活动,同时也阻碍了健全的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形成。

三、对策及建议

1.简化年检内容,增加工作人员

年检内容复杂繁多,工作人员过少,也增加了工作人员的任务与难度。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简化年检内容,在实行年检期间适当招募部分临时工,给他们进行适当的培训,这样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赋予基层工作人员适当行政处罚权

政府应当完善劳动监察的立法,赋予一线员工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对于不听劝告的公司,基层人员可实行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既利于加强他们工作的权威与威慑力,又利于提高年检的效率。

3.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协助完成年检工作。要注重部门公关,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曝光企业的不配合行为,对不配合的企业进行大幅度的宣传,利用道德舆论对其进行威慑。

4.建立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

将用人单位对于企业年检的态度、完成企业年检的情况、企业年检的结果纳入到对企业的考核体系中,给予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直接加入黑名单。对于黑名单企业在行业内部进行公示,在其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或者申请银行贷款时会受到负面影响;而对于评价合格,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条件适当放宽,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5.建立电子平台,实行网上年检

借鉴工商行政机关的经验,请相关技术专家设计企业劳动监察年检软件,逐步建立电子平台,实行网上年检。该系统可以简化区内企业年检程序、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效率,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服务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劳动保障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保证,而劳动保障监察年检是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年检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探索一种更好地年检方式,这才是年检制度改革的目的与意义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曹万荣,张洪君.企业年检制度改革之我见[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2)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12

为有效提高全镇劳动保障监管工作水平,按照市统一部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和网格化“两网化”建设工作会议。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领导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会议结束前市局领导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全镇如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先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意义

开展“两网化”管理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器”和“安全网”,也是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因此,实施“两网化”管理工作,对于构建“大劳动、大保障、大维权”工作格局,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实施“两网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几年来,全镇劳资纠纷案件频频发生,有些甚至演变成重大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一些用工松散、职工流动频繁、法治观念淡薄的小作坊、小加工点更易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仅全镇劳资纠纷案件就达300余起,其中立案达200余起。实施“两网化”管理,一方面,企业管理信息可以实现联网;另一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区域划分若干网格,在每个网格配备监察工作人员,明确网格化监察工作职责和任务,可改变条线分割、工作合力不强的现状。劳动监察人员特别是社区协理员可以结合社区卫生、计生、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与相关人员共同深入用人单位巡查,抓法律法规宣传、抓劳动者权益维护、抓企业服务管理、抓社会环境营造,现场办案、现场宣传、及时反馈,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这样,既可改变重复检查的弊端,又能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全方位、全过程、全动态的监督检查,努力形成“一网到底、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

2、实施“两网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实时监控。在实施“两网化”管理中,镇将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以便及时掌握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做到一线维权,现场处理群众反映的劳动纠纷;一丝不苟,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记录、调解,客观分析;一抓到底,专人负责,有诉必接,有查必果。从细节分析、从点滴抓起,切实改变以往矛盾发生后才处理的被动执法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整改、早消除,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加人性化、快捷化。

3、实施“两网化”管理,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实施“两网化”管理,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弥补了劳动保障体系建设中缺少的重要一环,使劳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着力做到“一个原则、四个坚持”,即坚持预防协调的工作原则,着力营造阳光透明的工作氛围;坚持法制宣传常抓不懈,坚持办事流程预先公示,坚持弱势群体鼎力扶助,坚持处理过程全程监督,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过程促进合法、有序的用工环境形成,推动“法治仙女”、“平安仙女”建设。

二、把握重点,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步伐

在全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任务重、头绪多,我们必须抓住重点、稳步推进。

1、明确时序,有序开展。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要求,8月15日之前要完成镇区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信息汇总后还要进行统计分析、数据上传、定期更新、日常维护、动态监控等,这些工作十分琐碎,十分普通,却十分重要,它是整个网络化建设的基础和重要支撑。在时间紧、任务重、矛盾多、压力大的情况下,按照“先上路、后赶路”的原则,7月底,完成辖区内所有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各类企业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为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情况。8月初至8月15日前,要完成信息的汇总及数据上传工作。所有参与信息采集的工作人员,要打破常规,加班加点,迎高温、战酷暑、全力以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镇劳动保障所、各社区要在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具体指导之下,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全镇的“两网化”建设工作。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牵头,制定方案,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明确所有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理员的工作任务。对信息采集工作中阻挠或拒绝提供信息资料的单位要提请监察大队执法;对城南、城北工业园区等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域,镇劳动保障所要抽调专门力量,逐户上门采集信息。各社区要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信息采集工作,社区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尤其在信息采集初始化阶段,社区干部更要精心组织,亲力亲为,参与调查、收集,帮助整理、输入,深入推动“两网化”管理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监察协理员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一定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加强责任心,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实用性和准确性。社区书记、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后勤保障,提供一切尽可能的便利条件。

3、明确目标,加强监管。镇劳动保障所、各社区要利用“两网化”建设工作的契机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实时监管。在建立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和电子信息档案后,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按照劳动用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定期的信息采集、维护制度,实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并利用网络平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动态、实时管理。发挥基层监察工作人员情况熟、信息快的特点,充分掌握企业第一手用工资讯,便于事先预警、提前介入,钝化矛盾、积极调处,实现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督、信息采集、宣传指导、化解纠纷一体化管理模式,使劳动保障监察逐步实现由被动反应式监察向主动预防式监管转变。

三、强化责任,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实效

劳动保障“两网化”建设,事关企业稳定,事关社会和谐,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全镇一盘棋、上下一条心的思路,紧扣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抓重点、攻难点、创亮点,不断提升“两网化”建设水平。

1、加强领导,完善措施。为扎实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组织领导工作,镇党委、镇政府将明确分管书记亲自主抓,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牵头,统一负责对全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学习交流和目标考核。镇劳动保障所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向下要委派专人挂钩相关社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并负责信息化采集工作具体任务的落实,尽可能与社区协理员一道开展工作;向上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取得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和市社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支持;对信息采集中不支持、不配合的用人单位要配合大队搞好执法。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周边地区“两网化”管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全镇“两网化”管理工作水平。要在统一制度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两网化”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篇13

一、今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重要一年,做好首都的社会稳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规范企业的劳动管理行为,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做好首都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劳动违法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是为了便于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下属企业执行《劳动法》情况,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有效形式。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建立此项制度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凡各类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上,因违反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引发的五人以上群体举报案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清事实和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都要坚持按季向全市(区、县)有关单位进行情况通报,以提醒有关单位引起重视。

三、市属以上企业的劳动违法案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全市进行情况通报;区、县属企业和各类无主管企业的劳动违法案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市劳动行政部门两份。

四、按照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凡市属、中央级企业的劳动违法案件被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办并做出处理决定后,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于每月底将有关劳动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五、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市劳动局报送市属、中央级企业劳动违法案件情况的有关事项:

(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

(二)企业注册和经营所在地;

(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隶属局、总公司等);

(四)劳动违法案件发生的时间;

(五)职工群体举报的人数;

(六)劳动违法案件的类别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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