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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0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

上-上涨概率

轨道线来看,目前中轨为2804.37,K线表现为踩下穿中顶上,突破有效,结论:上周五在关键节点选择向上突破,中期趋势出现转强信号。

篇2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专业性院校向综合性院校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尽管如此,证券投资学科在农业高等院校还是被视为旁门左道,证券期货投资与农业院校似乎沾不上边。这种偏见导致了对证券期货投资人才培养有意或无意的忽略,而实际上,农业院校在证券期货投资的人才培养方面是非常必须而且是大有作为的。

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证券期货行业的人才需求

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很晚,如果从1987年9月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算起,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只有21年。期货市场起步更晚,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中国期货交易的开端。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09年底,上市公司总数量达到1718家,总市值达24.39万亿。股票日均成交金额2265.87亿元,成为全球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各类证券经营机构107家,证券营业部4000余家,股票有效账户1.2忆户。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基金业的超常规的发展,截至2009年底,共有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为60家,557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2.68万亿元,份额规模合计2.4万亿份。基金账户总数达到3121.8万户。期货市场的发展也非常迅速,截至2009年底,共有165家期货经纪公司,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23种,2009年累计成交金额130.5万亿元。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市场对证券期货人才需求的热情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容,直接投资、QDII、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迭出,创业板的推出,经纪人制度的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基金发行速度的加快,这些都大大刺激了证券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来自金融英才网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全国金融行业人才需求同比增长55.3%,从需求行业分布情况来看,证券基金业上半年人才需求同比增长了200%。与此同时,业内人才供需缺口也进一步拉大,供需比已经达到1:12。证券经纪人、市场营销类的低端人才和银行客户经理、基金经理、投融资经理等高端职位人才的需求缺口均比较大。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金融行业最热门的五大职位是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理、基金经理、银行客户经理和投融资经理。其中,企业需求最大的职位是证券经纪人和期货经理,同比需求都突破了100%。

对人才的迫切需求使得证券期货行业的年薪水平水涨船高,智联招聘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2010年上半年,金融保险行业薪酬最高,年均涨幅最大。金融保险行业的税前平均收入为9.7万元,超过了房地产建筑行业(8.67万元)和IT/电子/互联网行业(8.63万元)。预计今年金融保险业的薪酬增长率有望达到14.1%;调查还显示,在高级管理岗位中,投资总监的税前年收入最高,为61.69万元。在中级管理岗位中,投融资经理的税前年收入最高,为28.42万元。在一般的员工的岗位中,证券投资专员的税前年收入最高,为11.88万元。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已成为最吸引人才的领域之一。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目前资本市场的规模也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与不断地创新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将是长期而巨大的。

目前市场上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券期货行业。这是对证券期货人才需求最迫切也是需求量最大的行业,包括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发展也日益迫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的证监局加大了人才招聘的力度,出于监管的需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于人才的需求集中在金融、财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专业。交易所除了新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之外,两家证券交易所和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基本处于一种稳定状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证券期货行业人才需求的主要部门,这类机构数量大(证券公司107家,基金管理公司60家,期货经纪公司165家)、网点多(仅证券营业部就有4000多家)、业务范围广、业务量大、业务创新速度快,所以对人才需求量大,招聘岗位涉及投资银行总部、研发中心、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部,客户资产管理部、、经纪业务总部、清算部、信息技术部、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部等所有业务和管理部门;招聘专业涵盖了财务、金融、统计、计算机、石油化工、农林牧渔、钢铁、煤炭、电力、医药、通讯、电子元器件等各学科专业。招聘职位从普通的一线员工到公司高管,对学历的要求根据职位和岗位而有所不同,可以是博士、博士后,也可以是硕士或者本科,都可以找到用武之地。

二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主要是三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期货投资经理,我国现有上市公司1700多家,除董事会秘书之外,这些上市公司对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期货投资经理的需求量是很大的,一度出现上市公司急需招聘证券业务代表,可无人应聘的情况。

三是非上市公司。许多非上市公司对证券期货人才也是求贤若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已经构成企业财务管理和防范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以及企业盈利的重要来源。资本营运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策略,同时,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这些都对证券期货人才形成强烈的需求。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讲更是如此。

二、证券期货人才需求特点与农业院校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

1.证券期货人才需求特点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势和市场的招聘情况来看,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个,也是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有多学科背景,因为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标的股票、债券、期货及其它金融工具涉及各个行业和专业领域,仅仅具备证券期货知识或各行业、各专业的知识都无法对投资对象进行准确地估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知识。一个好的证券分析师必须首先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其次才是证券期货专家,所以证券期货行业的招聘很多都需要有其它学科背景,特别是研究岗位,有理工类本科专业背景的应聘者将会被优先录用。

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对创新性人才的需求,资本市场在我国本身就是一个新生事物,新产品的创新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每一次创新都会引发一次大规模的人才需求,谁在创新中领先,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业务的推出极大地刺激证券期货行业对创新性人才的需求。

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第三个特点是重视实践经验,证券期货行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行业,不能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多数公司在招聘证券投资人才是提出的条件是要有实际操作经验,有的公司要求应聘者首先应该是一个股民,实践经验对于求职者来说非常重要,市场上证券期货人才的紧缺主要表现有实践经验的人才的缺乏。

第四个特点是国际化和高素质,我国的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国际交流也越来越频繁,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越来越强,因此具有国际化背景和视野的人才备受青睐。另外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级形式,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需要深厚的理论修养,因此对应聘者的学历要求相应比较高,一般要求全日制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多数岗位更欢迎硕士生及博士生。

2.农业院校在证券期货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

市场的巨大需求为我们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农业院校在证券期货人才培养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并且在有些方面具备自己的优势。

我们把证券期货的人才需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通用性人才,如财务会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的人才,从事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一种是证券期货专门人才,主要从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及相关的业务。

首先,就证券期货行业的通用性人才培养来说,农业高等院校在财务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法律、计算机等学科方面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和一定的实力,完全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与名牌院校相比,农科院校的培养目标更加务实,用人单位也普遍反映我们的毕业生“踏实”、“好用”。

其次,证券行业对专门人才需求量最大的是证券研究人员,在证券研究人员中,需求量最大的又是行业研究员,农林牧渔、生物医药、化工、机械、食品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占了所有上市公司的四分之一,而这些行业所涉及的学科是农业高等院校的传统学科和优势学科,农业高等院校在这些行业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的优势是一般高校不可比拟的。

第三,期货行业专门人才的培养,农业高等院校优势更加明显,目前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3种期货合约中,农产品期货合约就占了12种。期货人才的缺乏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缺少具有农学背景、通晓农产品相关专业知识的期货人才,这种缺陷是与现有的证券期货专业大都是由综合性院校开设的现实密切相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将期货专业知识与农学的相关知识有机结合,所以培养期货行业专门人才,农业高等院校当仁不让。

三、农业院校证券期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为了满足市场对证券期货人才的需求,各高校纷纷设立了证券期货学院、投资学系和证券投资学专业。各高等农业院校也加强了证券投资人才的培养力度,主要模式是在经济管理学院下设立投资学系(或专业),或在原有的金融学专业中另设投资理财专业方向,有些院校还招收证券投资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加强证券投资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在没有设立相关专业的农业院校,也在经济管理专业中增加了有关证券投资的课程,各高校还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证券投资方面的公共选修课,各高校形成了证券期货热,但在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们立足农业院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人才需求特点,对农业院校证券期货应用型人才培养提出以下建议:

1.立足本科教育,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本科层次的教育是农业高等院校的主体和基础,证券期货人才的培养还是立足于本科层次。结合农业院校的特点,专业设置以期货为主。证券期货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交叉培养的模式,在涉农专业开始有关证券期货的课程,或允许农林类专业的学生在三年级转到证券期货专业学习;证券期货专业增设农林类的基础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为了提高学生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求职竞争力,必须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一是增加与课堂教学衔接的模拟实验,根据教学进度在课堂上模拟证券发行(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模拟开户,在网络上或通过专业软件模拟股票、期货交易和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等。二是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每年派学生实习,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三是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证券、期货交易比赛。四是对同学们自发的实盘交易予以正确的引导。五是改革考试模式,注重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通过撰写研究报告结合模拟交易的情况进行评分。

2.注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培养质量

证券期货行业对人才需求,学历层次越来越高,重要的业务岗位,如研发、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一般需要有硕士以上,研究岗位还需要有理工类的专业背景,因此具有硕士点、博士点的农业高等院校要针对证券期货的核心岗位加大证券期货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在生源的选择上,要重点招收第一学历为农科或其它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培养适应行业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培养质量。

3.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培养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学校自身的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利用充分校外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最主要的合作办学形式是校企合作,学校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共建证券期货专业、证券期货研究所,在建立金融实验室、举办高层论坛、人才培养与培训、设立奖学金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合作办学的另外一种重要的形式是与国外的高校和机构合作,定期安排学生到国外的高校和机构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培养通晓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的国际化人才。

4.教学内容要与相关资格考试相结合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行业采取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想在证券业工作必须有双证,即从业证和执业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自2003年起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基金、期货行业也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出发,高等教育应该与职业资格教育紧密结合,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应该与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要求相结合,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现学校学习与就业的无缝链接。

参考文献

[1]薛亚芳.人才需求行情渐牛,证券基金人才最缺[EB/]..

[3]初昌雄.非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的教学改革[J].理工高教研究,2008,2:96-97.

篇3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5日

当代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诞生于制度转轨时期,它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商品流通和价格波动等一系列现实经济问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完善。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发展形势很好。

当前,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发展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成熟,市场行为尚不规范,影响了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其次是市场的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健全,影响了市场的运作效率;再次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稳定性有很大影响;最后是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影响了监管的效果。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是并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观念调整不到位等,这些都会影响市场的发展。但是,回顾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我们的市场发展形势是很乐观的,发展成就是举世瞩目的。

一、我国居民的消费理念发生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消费理念正在发生转变、消费结构也在不断调整、消费方式更加多样化。传统观念认为投资理财是大量资金持有者才有资格进行的交易,而普通群众的闲散资金较少,能做的投资较少,几乎没有。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不断推出,满足了各个消费阶层的需求。这样的话,人们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方式也逐渐由单一性走向多样化,普通的消费者也开始做投资。在如今的日常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消费者不会再仅仅为了安全将钱存入银行,或者为了获得利息将钱存入银行,这种比较保守的资金管理方式虽然在大众消费者当中仍占主流方式,但是一些更冒险、收益更好的财产管理方式正逐渐被更多的人接受并实践。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将自己积累的资金投入证券期货市场,买债券、买股票、买保险、进行期货交易、购买理财产品等。

二、证券期货市场的参与者越来越多

此外,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人员结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从地理位置来看,沿海城市居民以及大中城市居民的意识比较超前,拥有的资源优势比较突出,接触到的信息比较及时,投身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时间较早。现在,社会环境变化、网络快速发展、信息流通较快,各金融投资公司的发展不再局限于一线城市,许多中小城市能提供给它们更好的发展环境。相对于竞争激烈的大城市,公司在二三线城市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分得的利益蛋糕更多。二三线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幅提高,资产管理观念和方式也与一线城市逐步接轨,他们已经成为证券期货市场的主力军之一。与城市相比,我国广大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已经走进了这些金融行业的视野,这里拥有广大的群众基础,这是证券期货市场将来茁壮发展的一块肥沃土地。目前,我国经济进入增速阶段性回落的“新常态”时期,如何适应市场新常态、经济新常态呢?利用“互联网+”布局“最后一公里”是许多企业深化改革的举措之一,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证券期货市场融合起来进一步壮大行业发展。当然,在这场战役中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是决定性因素,这是证券期货能广泛进入农村市场的根本,是农民能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当前,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农村面临的发展环境更加开放,城乡之间的交流更加广泛而密切,农民视野更加开阔,许多农民不再仅仅关注土地,靠天吃饭、靠地吃饭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的理财观念在悄然改变,对土地的使用形式更加多样化,获得物质财富的方式也在变化,一部分人的眼光就投在证券期货市场。

从整个证券期货市场来看,不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参与者,他们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都有所提高,这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良好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三、我国政府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为了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如《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管理,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对各种交易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完善各种管理机制,给市场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市场的有序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总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法规与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依法治市环境已经形成。

除了出台直接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提出的其他政策也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间接影响。国家的养老保险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各种养老政策不断出台,各个试点城市反响良好,这为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了保障,许多消费者改变了存钱养老的模式,他们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灵活使用,这是许多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以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国家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如实施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药品零差价等,这为家庭突发医疗事件减轻了经济压力,这为个人进入证券期货市场提供了方便。新农村建设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增加了农民的精神财富,这为金融企业在农村市场提供证券期货服务提供了可能。

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态势较好

1990年10月我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开业,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这是我国期货市场试点迈出的第一步。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已经逐步完善,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证券期货业,形成以上海、郑州、大连三家期货交易所为龙头,以其他期货经纪公司为骨干的证券期货市场。

(二)在证券期货品种方面,经过多年的运作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选择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一批管理规范、运作平稳、发展成熟的证券期货品种,而且证券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得到了较好地发展。

(三)在证券期货专业人才建设方面,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业务培训和教育,进一步规范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了证券期货管理者与投资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丰富了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实践经验,使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增强。

(四)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业发展方面,从2007年开始,我国政府开始调整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监督力度逐渐减弱,这种政策环境的改变使得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不断深入,行业结构逐渐多元化,行业范围不断扩张,证券期货公司的发展空间不断延伸和拓宽,单一的证券期货公司被优化。

(五)与国际证券期货市场相比,我们有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多,这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条件。我们从世界发展形势着手,立足基本国情,依托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加深了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认识,树立了证券期货产业体系意识,开拓了更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努力发展自身特色,提高自我竞争力,推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正在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六)在证券期货市场规模方面,我国不断加强内地与香港的合作,监管部门与证券期货交易所的对外交流活动越来越多,商品期货交易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位于世界前列。

总之,从总体来看,中国期货市场已经具备“积极稳妥”发展的良好基础,为国民经济提供更好服务的时机已经成熟。就像范福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主办的第四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表示的那样。这种良好基础表现在,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结构不断完善。中国期货市场年成交与GDP规模相当,市场品种体系不断完善,期货市场法制基础进一步加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期货市场功能逐步显现。中国期货市场既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体制、机制和环境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巨大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中国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期货市场建设与创新。首先要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当前,流动性过剩已成世界性问题,商品期货的金融属性也越来越明显,商品期货正受到以往没有经历过的一些因素的巨大影响。这一方面为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动力;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市场风险的积聚,制约着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期货市场的研究,按照市场规律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加强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基础良好、发展动力很足、发展前景很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分析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形势,立足实际,解决问题,努力为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科学的环境。

篇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篇5

对于华泰员工声称的非营销岗员工也做各种营销,完不成任务扣岗位工资一事,日前记者通过网络向其深圳的多个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求证均未得到正面回应。英大证券位于深圳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由于营销任务紧张,不少证券营业部早已开启人人皆兵的“全员营销”模式,这在深圳是很普遍的现象。由于工资跟业绩挂钩,现在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压力都很大,不过一般员工受不了就跳槽了,不可能去大吵大闹,否则这行业没法呆,没人会要这样的员工。

过度仰仗佣金 券商日子不好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2013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数据看到,114家证券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85.26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340.47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65.5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7.27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11.46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8.80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09.44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净收入66.87亿元。其中114家证券公司上半年经纪业务收入达到340.47亿元,占比43.36%,较2012年有所上升。从这一组数据不难发现,目前证券公司的主要业绩仍然是靠佣金收入在支撑,遇到股市“旱年”也唯有通过不断吸纳新增客户来维持盈利。券商纷纷开启全员营销模式既可以加强营业收入,同时不必扩大营销人员的规模,维持较小的成本。

日信证券位于北京的一位工作人员向《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透露,营业部或部门的绩效,以经纪业务为主的话,必然和开户数、交易量、手续费、基金产品销售这些东西联系在一起,间接肯定会影响到每个员工,所以老板一定会让每个人都参与。该人士认为工资跟绩效挂钩很常见,目前北京的证券营业部差不多都处于全员营销模式,“但克扣社保的事情不太可能,这是法律规定,审计都过不去,查出来罚款一大笔,没哪个企业会冒这种风险。”

太阳底下无新事,其实全员营销并非什么此时此刻才被券商发现并利用,在上轮2001-2004年的大熊市中,不少券商曾被迫采用“全员营销”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联合证券,该公司2004年底的一个多月中,总计实现客户资产净增长达到了9.07亿元,相当于新增了一个营业部。随着股市持续低迷,券商的盈利正面临严重考验,除了裁员、降薪、压缩开支等常规办法外,全员营销也是其所能祭出的杀手锏之一。

记者了解到,华泰证券上半年经纪业务营业收入达15.12亿元,同比增长16%,占总收入比重达41.59%,同比增加1.32个百分点;市场份额方面,今年上半年公司股票交易额达2.41万亿元,基金交易额0.13万亿元,行业股票基金市场份额为5.88%,排名行业第二。在券商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华泰证券能够做出如此业绩实属不易。

前述英大证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券商为了保证经纪业务的稳步上升而将弦绷紧,部分员工爆发不满情绪也在情理之中。

僧多粥少 券商盈利模式有待突破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最新数据发现,与今年1月4日沪深A股5509万户持仓账户相比,10月18日的持仓账户锐减了97万户,为5412万户,而在两年前,这个数字曾一度高达5728万户。经历了年内过山车般的股市震荡,不少股民对其失去信心,纷纷选择卖出股票清仓离场。不仅9月份有765亿元巨额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流出,就连中国石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大超级蓝筹股也逐渐被投资者“抛弃”,中报显示,它们的股东人数明显减少近10万人。

沪深A股持仓账户减少及其所反映的市场情绪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上行造成巨大压力,股民没有交易,券商的佣金收入这块蛋糕就会缩小。在残酷的竞争面前,券商出路何在?

位于北京的一家券商工作人员告诉《中国证券期货》记者,为了提高营业收入,一些券商开始频出怪招。由于证监会对银行的基金销售工作进行了规范,明文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如此一来,银行柜台人员的收益较以往明显下降。部分券商通过“买通”银行工作人员,将银行的生意硬挖过来,收取的申购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返还给了介绍客户过来买基金的银行销售人员,一部分作为券商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而券商获得的基金销售额,则可以从基金公司处获得一定量的席位佣金。此外,随着竞争日益白热化,一些券商甚至使出“美人计”,不惜重金打造美女销售团队。

虽然同处一个“市道”,大小券商的经纪业务竞争能力相差悬殊。从总体上看,大券商的状况相比小券商要更好一些。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19家上市券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07.1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16%。19家上市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共计163.49亿元,占总收入的43.33%,这较去年同期有所回升。2010年~2012年同期该项收入占比分别为57.2%、51.26%、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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