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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手段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3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社会治理的手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社会治理的手段

篇1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篇2

与智能化相比,智慧化侧重于以人为核心和目的,力求通过各种智能技术手段和信息集成等技术能力,对海量城市社会治理信息进行要素整合、主动感知、全面采集、数据积累、综合分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精准施策,主动发现和思考社会治理精细化需求,进而提供更符合人全面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综合性解决方案。

这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树立起智慧化和全周期管理意识,用好科技支撑的新钥匙和科技驱动的新动能,保障城市生命有机体运转过程的信息顺畅流通、动态全面掌握、预警预测精准、危机快速应对、经验及时总结,使制度和技术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使城市变得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

智慧化是市(县)域社会治理手段革新的必然举措。智慧化意味着社会治理从低效率、粗放式、传统式向高效化、精准化、现代化迭代转型。为此,应当充分运用5G、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用最领先理念、最先进技术、最前沿标准和最经济成本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造会思考的智慧大脑,搭建触感灵敏、互联智能、开放共享的城市细胞神经和毛细血管。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市(县)域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内容、核心环节的全面统筹和精细设计,推动数据收集、管理、存储、共享、分析、挖掘、预测、决策手段和能力升级,健全融合市政、交通、卫生、教育、环境、应急、就业、社保、养老等重点领域的综合型社会治理数据库,完善城市民生服务智慧应用综合平台,加快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真正用智慧化手段把准城市脉搏、激发城市潜力、推动城市善治,构建起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智慧治理的五维社会治理模式。

智慧化是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由之路。智慧化作为基于新技术的治理模式,可以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具体载体和实现路径。

首先,智慧化治理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和数字空间有效推动智慧互联、重心下沉、资源融合、全民参与、一体协作,使每个群众都能成为治理数据提供者、治理议题发起者、治理问题监督者、治理决策建议者、治理过程参与者。党wzf可以通过高效便捷的方式了解基层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元化渠道依法参与城市治理,有助于形成以新技术为支撑、以协商为基调、以融合参与为特色的党群互动、政社共治、政企联动的自贸港市域社会治理新生态。

其次,智慧化治理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物联网等手段将社区管理者、社会组织、居民等自治主体组织动员起来,将物业管理、疾病防控、环境监测、风险排查、矛盾化解等信息融合进入社区智慧平台,建立集线上政务、线上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引导社区居民通过智慧平台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夯实群众自治和群防群治等治理优势,构建智慧社区新模式。

智慧化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必然选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自贸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立场。应当把人民需求作为智慧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度作为检验智慧化成效的核心标准。

篇3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b)-0203-02

“综合治理”主要指对于依靠单一力量、使用单一方法难以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整合多方面力量和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综合性”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出表现。高校作为社会公共组织,承担社会公共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文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为例,从治理主体的综合性、治理对象的综合性、治理手段的综合性和治理效果的综合性四个方面,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梳理。

1 治理主体的综合性

高校保卫部门是学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导力量,但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不是保卫部门“独家治理”。我国现代社会一直盛行“小治安”观念,在高校,有些部门及师生认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与稳定仅仅是保卫部门的职责,忽视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使得个别情形下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好的措施难以深入落实。

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广泛。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为例,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要求,该校成立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安保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督察办公室,挂靠保卫部,由保卫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科级干部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在高校,保卫部门是开展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导力量;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群团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力量。明确参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的综合性,既有利于增强学校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参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又有利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2 治理对象的综合性

对高校“治安”进行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首先,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治安”渊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广义“治安”指国家治理有序,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社会治安问题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存在于迄今所有的社会形态之中,是任何政府或执政党都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是政府维护执政地位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内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党的执政手段在高校的延伸和落实[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治安”是一个“大治安”的概念,治理对象具有综合性,因此,高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要面对的问题也不是单一的,同样涉及到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它既包括通常理解的狭义的高校内部治安管理活动,如:校园秩序维护、治安案件查处、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预防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又包括高校为维护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如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及舆情研判等工作。

其次,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将会更为丰富。为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在逐步扩大——从最初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到社会整体治安问题治理,目前已经扩展到禁毒、、反腐败、人口与计划生育、打拐、网络安全等方方面面。2011年8月21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调整,成员单位也进一步扩大。由此可见,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工作内容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

3 治理手段的综合性

治理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治理的手段不能是单一的。要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多策并举,综合施治。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年轻,知识层次较高,充满活力,思维活跃,承载着家庭、社会与国家对他们的希望。但是,因为生活经验有限、缺少对社会生活复杂化的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往往较为理想化。由此,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高校治安综合治理。

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采取制度先行,责任落实到人,注重队伍建设,加强日常治安、交通、消防、网络信息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考评的一系列措施。一是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到人。学校与各二级单位(部门)分别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部门)又把责任和任务分解与细化,成立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把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与工作任务层层量化分解,具体落实到人。二是实现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化。制定有《广州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关于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机制的通知》、《广州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安全防范教育要点》等一批管理规定,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全面贯穿于制度之中,使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提升保卫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坚持“按章护校,服务师生”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增强队伍的团队精神,提高保卫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四是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如治安管理方面,各校区均设置安保工作指挥中心,建有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对校区路面和重点部位实行治安视频监控与24h巡逻相结合的安保巡查制度。校内产业方面,强化合作相对人的治安责任,督促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消防管理方面,健全消防档案,明确防火责任,加大安全防火监督检查力度,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消防设施,组织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交通管理方面,规范校园路道管理和停车场管理,教育师生安全文明出行。信息管理方面,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保障校园网络运行安全及信息安全。实验室管理方面,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巡查。五是有特色地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部等部门及各学院,通过课内课外多种方式,结合大学生群体的特点,利用高校教书育人的优势,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学生会、学生党团组织及学生社团组织,每年开展校园安全文化节系列活动,倡导安全理念,普及法律及安全知识。发挥大学生的热情与创造力,动员和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到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六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初有安排部署,年中有检查督促整改,年终有考核考评。每年年初召开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新1年的工作任务。由校领导带队进行1年3~4次的全校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立即整改解决。年终召开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年终总结表彰大会,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色的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七是做好调查研究,维护好学校的政治稳定。坚持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究,严格隐患排查。

4 治理效果的综合性

治理效果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首先,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大为改善。20世纪90年代初,广州中医药大学受校园周边环境的影响,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一度十分严峻。自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年来,学校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降低,近几年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其次,维护了学校的政治稳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局面有效地保证了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既要维护校园安全,又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一方面,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积极影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够为师生营造平安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另一方面,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高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发挥教育的引导作用,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责任意识和正确的思想观念;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第四,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能够汇聚多方力量,推进高校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综合治理是一种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过程中,综合治理模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多方获取信息,促进各方协作,全面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有经验说明,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是改善高校治安环境,维护校园稳定的有效途径。“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不仅适用于高校治安管理方面,也可应用于高校管理的其他方面。凡是需要调动多个部门的力量,需要多个部门有效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都可考虑应用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

5 结语

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和治理效果是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所要关注的内容。高校是师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学生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既是对学生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理清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有利于充分认识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与工作任务,增强高校综治干部和全体师生做好治安综合治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推进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深入落实,发挥好高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

篇4

前言:在当今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同时,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源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停的增加。在我国工业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剧。有效降低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产生的污染危害,已经成为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如何全面优化相关治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就成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研究关键。

一、固体废弃物对水体产生的危害

固体废弃物对社会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现象最为常见,其污染的规模和力度也最大、最强烈。在我国当今社会相关环境保护的专家学者研究理论之中,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界定类型。点染污染以及面污染,都是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的主要类型。每一种分类下的污染类型,都有着不同的污染现象,以及与之相对应不同的污染治理方法。

所谓点污染,其具体指的就是能够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从一个集中的切入地点进入到水体资源之中,从而发生污染的现象。而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的面污染,则主要指的就是固体废弃物来自于整个水体资源的地表或者地下。但无论是哪一种存在形式的污染,都需要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及时采用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加以治理。否则固体废弃物通过水资源的流动性传输,将流入到其他地区的水循环系统之中,甚至还会对农作物的种植田地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不堪设想[1]。

二、固体废弃物水体资源污染的治理方法

随着社会现代化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有效缓解和降低固体废弃物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的方式和方法也在不断增多。目前被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所广泛应用的应对方式,主要可以根据其应用性质的不同,而进一步划分为物理方法、化学方式以及生物手段三种不同的处理途径。

(一)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

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是我国环境保护以及水资源治理工作人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治理方法。所谓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处理方式,其具体指的就是当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能够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的固体废弃物时,通过采用破碎、碾压的方式将废物无拆卸分解的处理手段。通过应用现代化机械设备或者人力破碎的工作途径,改变固体废弃物内部物理分子的构成方式,从而降低其对水体资源造成的污染危害力度。相比现代化的化学治理方式和生物治理手段,物理处理方式所消耗的财力较少。对相应破碎分解工作的开展,提出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要求较低。在物理方式治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相关工作人员能否准确判断出相应固体是否会对水体资源造成污染危害,就显得尤为重要[2]。

(二)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

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是在物理治理方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治理途径。固体废弃物的化学热分解以及降解的处理方式,都是化学处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应用化学热分解等各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形式,相固体废弃物的一部分经过处理后还可以形成一定形式的自然生产能源。在我国当今社会的工业生产阶段之中,固体废弃物的化学治理手段,在热电厂的固体废弃物分解之中的应用最为常见。需要环境治理人员尤为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固体废弃物水体污染的化学治理手段可以和物理治理方式相结合应用。比如在建筑施工工作开展过程之中,保暖建设材料的降解和硅酸盐的化学分解作用等,都是通过应用化学治理手段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实例。

(三)固体废弃物的生物应对措施

固体废弃物的生物应付措施可以根据其生物种类划分领域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不同的应对方式,厌氧发酵以及好氧堆肥化处理都是生物应对的主要方式。厌氧发酵经常被应用在固体废弃物的微生物处理过程之中,而好氧堆肥化的处理手段则经常应用在将固体废弃物转化为有机营养原液的工作环节之内。通过利用推动生物分子的有基分解,实现固体废弃物向无机污染物的转化和发展,最终达到有效治理固体废弃物造成水体资源污染的消极生产现象。无论是哪一种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方式的应用,都需要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能够采取对症下药的处理手段,才能实现治理保护工作质量的完善和提升[3]。

结论:总而言之,在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局可持续发展基本生态治理理念的影响下,有效缓解和水体资源的环境污染现象,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话题。在水体资源的污染类型当中,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力度最大。相关环保技术工作人员要深入了解各种固体废弃物在水体资源方面能够产生的实际危害,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因对措施,才能实现环保治理工作的优化和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一、“互联网+”战略下社会的新变化

产业模式不断创新升级:“互联网+”战略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了新的发展生态。目前,“互联网+”正在全面应用到第三产业,形成了诸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业态,极大改变了一些行业的运行和发展模式,许多企业在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后发挥出了以往不具备的功能,从而使企业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成功转型,脱颖而出。首先,“互联网+”能够直接创造出新兴产业,促进了实体经济持续发展。其次,“互联网+”带动了传统产业变革。无论是工业制造还是农业生产,只要传统产业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都能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获得主动权。总之,“互联网+”促进了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业等的融合创新,打造出了一些新的产业增长点。

二、“互联网+”战略下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实现社会协同治理因此成为必然要求。同时,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诸多特征也为多元主体协同社会治理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从当前中国网民的社会阶层结构来看,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43.8%的网民表示喜欢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可见,网络空间已成为中国网民平等发表言论的重要场所。[2]网络平台的平等性使来自社会底层草根群体的声音,能够突破传统媒体时代的限制因素,更直接、更显著地被社会倾听并引发关注。这种来自网络的声音也正是普通民众要求参与社会治理的表现。而网络的发展显然给予了他们满足参与社会治理需求的平台。

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共享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自由、自主地从网上获取、分享信息,发表意见,进行个性化选择。这内在地推动了社会治理开放性的发展趋势。社会治理的开放性,使更大数量、更广范围、更多类型的社会个体有了加强联系和互动的可能,大大促进了社会治理的协同。马克・格兰诺维特曾说:“互联网使我们对世界的情况了解更多,我们有了更多的弱连接,我们意识到了更多的新信息和新观点。动员大众参加政治或其他活动更加容易。”如果将社会看作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那么形成多元主体整合性的社会协同治理,在互联网时代将成为可能。

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社会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一)运用信息化工具,建立“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动态跟踪”的社会协同治理信息系统

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还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技术支撑。各个社会治理协同主体之间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获取、分析、整合及利用。实现了治理信息的有效整合及全面覆盖。互联网搭建的信息协同技术平台就是要建立社会治理大信息系统,这一系统在硬件上要依托现有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构筑信息协同大平台。同时,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所具备的数据收集、分类筛选、计算和存储等功能,实现了对社会治理信息的锁定、跟踪、分析、整合、存储,大大提高了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利用网络监督完善社会协同治理的监督机制

互联网平台在信息公开、信息透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平衡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权”与“利”,扩大公共监督,保障治理的公平与公正。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过程中,除了存在主体单一、效率低下的问题外,还存在治理主体、治理结果不公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社会治理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政府作为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常常对于社会问题反应迟缓、该管的事情不管,不该管的事情却大加干预。其次,其他治理主体,诸如企业、公民、社团组织等,又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性的参与社会治理,在参与治理过程中也不免存在各种非理性的行为。因此,如何有效监督各治理主体及其治理行为成为了发挥社会协同治理功能的一大难题。然而,今天越来越频繁的网络曝光,似乎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不可否认,网络监督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高效、应用广泛的监督手段。尽管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但互联网时代,各治理主体通过网络形成的虚拟连接很大程度上将直接决定其治理态度与治理行为。因此,网络平台既是合作协商平台,也是相互监督的平台。利用网络监督,有利于完善社会协同治理的监督机制。

四、实现互联网技术与社会协同治理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2015年,“互联网+”无疑是最热的词汇,互联网技术深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已然成为了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在社会治理领域,实现互联网技术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结合,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协同治理的效率、创新社会协同治理的手段、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另外,当今世界的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中国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引领世界发展潮流,必然要坚持创新驱动。而这里的“创新”显然也包括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制度、模式和手段的创新。因此,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社会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有利于坚持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意识,也有利于推动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革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推行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的社会协同治理,既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延伸,也是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需要。当然,从实践的角度看,对“互联网+”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推进过程应保持应有的理性。毕竟当前我国的改革正处于深水区和攻坚期,而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如何使“互联网+”社会协同治理发挥正效应,也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总之,“互联网+”战略下,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还需要结合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的特征和现实情况,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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