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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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体育教学及课堂设置、教材内容、教学方法、课堂教学的组织形式和教学手段仍然受到前苏联“体育教学以传授技术为主”的理论思想影响,即通过规范的动作技术的传授来掌握基本体育知识、技术和技能,这种重技术轻理论、重共性轻个性,以学习运动技术掌握运动技能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严重的束缚,压抑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发挥体育教师的积极性和改革创新精神。随着体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学校体育工作者必须更新传统的体育观念,树立现代体育教学意识观念,明确最终目的在于培养适应现代法的建设人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就要求每位体育教师一定要加快自身素质提高的同时,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推行教学改革,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体育教师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由过去侧重掌握运动技术转变为加强知识理论的学习,向知识结构合理并具备较高能力的“智能型”过渡。面对当前教育改革的浪潮,学校体育将注重使学生学会锻炼,学会评价,学会改进自我健身的能力。所以,体育教师应在转变更新体育观念的同时,必须不断学习和扩大本学科知识面及体育边缘学科的知识面,对不同项目的历史沿革不同学派、流派的论点和技术风格,国际现状与发展趋势都要融洽贯通,获得先进的技术知识、方法和技能。
一、体育教师合理的知识结构
(一)“多媒体”知识
多媒体教材可以做到双向教学,可以根据学生学习的情况调节教学进度,可以针对不同学生因材施教,特别是多媒体教材可以采取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如图片、动画等,通过视觉形象展现规范动作,使学生耳闻目睹,既了解原理,又能将动作要领铭记于心,再有教师指导动作,使学生较易掌握动作技术。所以,在现代体育教学中,“多媒体”教学能力是每位老师必备能力之一。
(二)普通基础知识
其特点是“博”,体育教师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的专门人才,必须树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思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高尚情操和优良品质,要具备语言文学、美学、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形成良好的教学、训练、科研等能力的基础。
(三)学科专业知识
这是教学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包含三方面的知识:(1)人体科学理论知识: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体育保健、运动生物力学等方面,对这方面的知识要求面要“宽”。(2)专项运动理论与技术:包含教师不仅要熟悉教材大纲,还要在多能基础上,对某部分做到精细研究,做到“树业有专攻”,形成自己对某些问题的系统观点,这样讲起课来才能得心应手,对科研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这方面知识要求“深”。(3)应用科学理论包括数理统计、科研方法、计算机应用等,对这方面知识要求要“新”。
(四)教育学科理论
分教育理论和体育教育理论两个方面,教育理论包括高等教育学、教学论、心理学。体育学科理论包括体育概论、学校体育、体育教学论、体育心理学等等。作为一个体育教师,若缺乏这类知识,要熟练地驾驭教材,科学地组织课堂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地完成学校体育任务是有困难的。
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是体育教师应具备的系统知识结构,它们的关系是:第一方面是结构的综合,它不仅是教师综合能力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方面是结构的基础,它不仅是教师形成教学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的基础,也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第三方面是结构的重心,它制约着教学、训练、科研、保健能力的高低,有了这类知识,教师才能遵循教学规律和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体育教师能力结构
所谓能力结构,则是把各种能力的集合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考虑时,所呈现出来的系统结构属性。体育教师的能力结构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组成:
(一)教学能力。主要表现在:制定教学文件的能力,善于掌握和运用教材、教法的能力,熟练运用“多媒体”教学能力,正确示范、精练生动的语言表达,严密的教学组织能力,组织竞赛、裁判和指导课外活动的能力。
(二)指导学生锻炼身体的能力。促进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推动校园文化的形成,给学生造成自觉地、科学地进行锻炼的气氛,为终身体育锻炼奠定基础。
(三)训练能力。在增强学生体质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运动水平,包括:科学选材能力,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能力,管理训练和组织比赛能力,协调运动员学习与训练关系的能力。
(四)思想教育能力。包括组织培养健全集体的能力,对学生思想发展分析及预测能力,对后进生疏导与转化的能力,培养学生优良品德教育的能力等。
(五)体育科学研究能力。包括搜集整理文献,掌握科学研究全过程的能力,掌握运用基本科研方法的能力。
(六)保健能力。包括对学生体质进行全面的测量、统计与技能评价的能力,医务监督的能力,一般运动创伤和疾病的预防与处理的能力等。
总体来讲,我国的心理健康教育虽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发展相当迅速,国家教育部先后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将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然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教育改革力度的加大,职业教育才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21世纪初,职业教育逐渐形成与普通教育二分天下的局面。所以,有关中职学生心理健康的指导文件稍迟才出台。2004年教育部颁发了《职业技术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指导纲要》,中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才被独立提出并有了具体的指导性文件。然而,中职学校的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既没有大学生的成熟与自信,也缺乏中小学生的家长监管与照顾。他们虽然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但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他们大多是原先所在学校的后进学生,有部分学生进入中职学校时本身就已带着心理问题和困扰。再加上中职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特别不稳定的叛逆期、青春期,因而中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就尤显必要和迫切。然而遗憾的是,许多职业学校虽然开设了心理健康和职业辅导之类的课程,大多却流于形式,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职业学校,并没有将心理健康教育真正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心理健康教育从小处看,事关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从大处着眼,又关系到素质教育的实施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以必须无条件地落实心理健康教育。而且只要能从下面三个方面入手,就可以把心理健康教育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加强硬件建设
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定比例受过专业培训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来承担,心理教育人员要经常参加研讨和进修;心理健康教育还必须有专门的心理教育场所,包括教师工作室、个别辅导室和心理健康档案室;学校还应该配备完善的心理测验工具和充足的书籍报刊资料。但众所周知,大多数农村中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仅限于几本教材,也没有专门的心理教师,完全由政治教师或班主任去照本宣科,目的仅仅是完成教学任务而已。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因此,首先必须做到学校领导亲自负责心理教育工作,大力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这是前提和基础。
二、全员参与,全面渗透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课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场所。课堂教学在保证学生智育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肩负着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重任。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中,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心理咨询与辅导是专门性、专业性的活动,对于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非常重要。不仅心理健康教师要在心理健康课程的教授过程中、在个别辅导与团体咨询的过程中,做到理解、尊重、爱护学生,而且其他教师也都应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知识。虽然不要求每个教师都成为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人员,但现代教育的理念客观上要求教师必须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理论和技能,做到在课堂内外自觉不自觉地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唯其如此,才能有效配合专业教师的各种心理教育活动,形成学校的教育合力,全面而又高效地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很多省份已将心理健康教育的一般性理论和技术以自学考试的形式纳入了对每一位教师的在职培训和考核,这将会大大推动中职学校“全员参与,全面渗透”心理健康教育新局面的形成。
三、家校互动,合力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一、虚拟仿真实验概述
目前,初中物理实验教学中因实验仪器价格昂贵、制作复杂、构造精密所限,学生不能真实参与到理解实验思想理念、练习调整实验仪器、熟悉仪器性能构造的实践中去,而虚拟仿真实验则可以代替实际实验,提供全开放性、高综合性的平台和提供相关的实验实时数据供学生计算分析。虚拟仿真实验运用多媒体课件开发工具,通过计算机操作系统演示实验过程中的图形、图像、文字、数据等,它具有快捷、易学、简单、直观等优点,能使老师根据教学计划制作实验课件,模拟实验情境,展现教学意图,有效提升物理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并帮助教师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模式。虚拟仿真实验改善传统物理实验教学的原因如下:其一是虚拟仿真实验真实展现了物理实验的环节和过程,构建了活灵活现的实验画面;其二是虚拟仿真实验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使学生主动积极的参与到物理实验课程中,激发了其学习物理实验的热情和兴趣,使其在实验课程中发现理论知识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调整;其三是虚拟仿真实验能创新性的整合学生的理论知识,使其知识模块结构化、系统化,“温故而知新”,在知识的不断学习和理解中,动态的掌握知识、理解知识、应用知识;其四是虚拟仿真实验能在物理实验课程中营造真实性、直观性、开放性的实验环境,使学生通过虚拟网络下的探究性学习,培养学生自主设计实验、模拟实验、观察实验、归纳总结的学习能力,培养学生发现实验规律、探究实验问题、优化实验意识的学习精神,全面提升学生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与此同时,虚拟仿真实验仍然存在着缺陷,其不可否认的提升了教学效率和避免了实验误差,但因为其模拟性、理想化的操作缺少了实际实验的可操作性和真实感,不能真正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二、虚拟仿真实验的教学应用
1.利用虚拟仿真实验探究电路短路问题
电路短路问题是初中物理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虚拟仿真实验通过虚拟电学工具箱,增强了学生对于短路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保障解决变式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下为实验环节演示:
实验环节1:观察电源短路现象
第一步通过虚拟电学工具箱提供的电源、电表、开关、保险丝等组件,使用鼠标拖动组成一个短路电路;第二步将电源两极直接与开关两端相连并打开开关,(提问学生“将会出现什么现象?”)观察现象;第三步连接电流表(提问学生“将会出现什么现象?”)观察现象。通过实验演示,第二步中会出现“干电池短路”的警告语,第三步则会出现电流表超出最大值的现象。这一环节的虚拟实验使学生体验电源短路并了解电源短路会造成极大电流出现并烧毁电源、引发火灾的事故。
实验环节2:电源短路后的保护措施
第一步在已短路的电路(连接电流表)中串联保险丝并打开开关(提问学生“将会出现什么现象?”)观察现象;第二步得出结论,即保险丝断裂,电流表数值归零。这一环节的虚拟实验使学生认识串联保险丝是防止电源短路的措施之一,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展示闸刀开关、空气开关等防止短路的组件。
实验环节3:认识用电器短路现象
第一步组建串联电源与灯泡和并联电源与灯泡的电路,先打开串联开关,后打开并联开关(提问学生“将会出现什么现象?”)观察现象;第二步观察实验现象,即串联开关打开后两只灯泡均发光,打开并联开关后一只灯泡熄灭,另一只亮度增强;第三步向学生提出“为什么一只灯泡熄灭了而另一只却变亮了?”、“熄灭的灯泡被烧毁了吗?”“这种操作是否安全?”等问题并鼓励思考。这一环节的虚拟实验使学生认识用电器串联时,若其中某一用电器短路,则整体电路电流增大、可能烧毁其他用电器或者其他用电器使用不正常。
实验环节4:并联电路的短路现象
第一步组件两组并联电源与灯泡的电路,打开开关,(提问学生“将会出现什么现象?”)观察现象;第二步观察现象并得出结论,即并联电路中,若其中某一用电器短路,则其他用电器都不正常工作同时烧毁保险丝。这一虚拟实验可以使学生发散到多个用电器并联短路时的结论,即并联电路短路情况下所有用电器均不工作;家用电器一般并联使用并安装保险丝,同时需要合理避免电器短路。
2.利用虚拟仿真实验探究闭合电路中的欧姆定律
欧姆定律是初中物理教学中的基本定律之一,是拓展电学知识和分析电路的基础,虚拟仿真实验通过虚拟电学工具箱,设计闭合电路中欧姆定律的推导演示环节如下:
实验环节1:推导前的猜想与假设
第一步利用虚拟仿真实验中的虚拟电学工具箱,演示出不同电压下小灯泡的亮度现象;第二步演示出相同电压不同电阻下小灯泡的亮度现象;第三步提问如“电流的变化可能与哪些因素有关?”“电压不变,电阻增大,电流有什么变化”等并给出结论,即电阻相同,电压增大的情况下电流变大;电压相同,电阻增大的情况下电流变小。
实验环节2:探究电阻相同情况下电流与电压的关系
保持电阻不变,通过改变电池个数增大电压值,观察电流的变化情况并记录,得出结论和规律。即:在电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电流随着电压的增大而增大并且始终保持电压和电流的比值不变,得出R=U/I的结论公式。
实验环节3:探究电压相同情况下电流与电阻的关系
保持电压不变,通过改变电阻的个数增大电阻值,观察电流的变化情况并记录,得出结论和规律。即:在电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电流随着随着电阻的增大而减小并且始终保持电阻和电流的乘积不变,得出U=IR的结论公式。
三、 小结
新课程标准的要求:“物理课程应改变过分强调知识传承的倾向,让学生经历科学探究的过程,学习科学研究方法,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实践能力以及创新意识。”所以在初中物理实验教学中,可以结合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模式和传统实验,以学生为教学主体,通过实验环节的展示,使学生形成模块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将虚拟仿真实验中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提高学生学习物理实验的兴趣和热情。
参考文献:
[1]户永清:在实验教学中引入虚拟实验技术的研究[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2期
一、美、德两国的立法
(一)美国
1.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又称“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9年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Taylor v. Standard Gas&Electric)案(又称深石案)。[1]这一原则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对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自由调整奠定了基础,成为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标杆。
“衡平居次原则”诞生后一直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直到1978年美国制定新的破产法才被正式纳入成文法。美国现行破产法第510条c款第1项规定:“尽管存在本条(a)和(b)的规定,经过通知和听证后,法院可以根据衡平居次理论,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或者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
深石案和1978年美国破产法都没有明确“衡平居次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长期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以深石案为指导,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股东债权的受偿问题。1977年的Benjamin v. Diamond案(又称Mobile Steel Co.案)第一次明确了“衡平居次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根据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对Mobile Steel Co.案的判决,“在行使衡平居次的权力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ⅰ)原告必须已经从事了某种不公平的行为;(ⅱ)该不公平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破产人的债权人或者为原告带来不公平的好处;(ⅲ)对其债权的衡平居次绝对不能违反破产法典的规定。”[2]这就是著名的“衡平居次原则”三步测试法。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美国破产法院一般采取两步举证方式。首先由提出异议的权利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一些实质性的事实基础(substantial factual ba-sis),以质疑股东债权的表面证据效力(prmi a facie validi-ty)。如果异议方达到初步举证责任要求,举证责任则转移给股东,由其证明行为的公平和善意。[3]这种分步举证的方式减轻了异议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2.重新定性原则
美国破产法典第105条(a)款规定:“法院有权做出任何对执行本法必要或者适当的裁定、程序或者判决。本法任何允许有利益的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规定都不得被解释成阻止法院自由地采取或做出对执行或实施法院裁定或规则而言,或者对防止程序滥用而言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或决定。”美国法院据此认为破产法典已经授权其在破产程序中对股东贷款的法律属性进行重新判定,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发展出了“重新定性原则”。[4]“重新定性原则”最初也如“衡平居次原则”一样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1986年的Roth Steel Tube v. CIR案总结出著名的11项测试条件。根据该案的判决,对股东贷款重新定性主要考虑11项测试条件:(1)法律文书的名称(如果有)表明是债务。如果法律文书明确表明为债务关系,该股东贷款应该视为债权,如果缺乏相关的债务法律文书则应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2)固定的到期日和偿还计划的存在与否。如果存在固定的到期日和偿还计划,则将股东贷款视为债权,反之视为股权投资;(3)固定的利率和利息支付的存在与否。如果存在固定的利率和利息支付,则视股东贷款为债权,反之视为股权投资;(4)债务清偿的来源。如果预期的债务清偿仅仅依赖借款人经营的成功,则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5)资本的充足或不足。如果借款人资本不足,则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6)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如果股东提供的贷款与他们各自的股权成比例,则视股东贷款为股权投资,如果两者之间严重不成比例,则将股东贷款视为债权;(7)为贷款提供的担保(如果有)。如果不存在针对股东贷款的担保,则视股东贷款为股权投资;(8)公司从外部贷款机构获得融资的能力。如果不存在其他外部融资的证据,有理性的债权人不会象股东那样提供贷款的事实足以证明股东贷款为股权投资而不是债权;(9)贷款后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的程度。如果股东贷款在全体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受偿,则将其视为股权投资,如果只是在部分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之后受偿,则视为债权;(10)贷款被用于收购资产的程度。如果股东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经营需要,而不是用于资产收购,则视股东贷款为债权,反之视为股权投资;(11)偿债基金(Sinking Fund)存在与否。如果没有建立偿债基金用于偿还债务,则将股东贷款视为股权投资,反之视为债权。[5]这11项条件没有轻重之分,法院重新认定一项贷款债权时并不需要11项条件都能达到,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取舍。
“重新定性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于“衡平居次原则”,美国破产法院一般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6]
(二)德国
德国以“替代资本原则”(Eigenkapitalersatzrecht)解决股东贷款问题。“替代资本原则”是指股东在公司陷入危机时向公司提供的贷款视为对公司资本的补充,在破产程序中只能作为劣后债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后受偿。
1.替代资本原则
德国原《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a条第1项规定:“在股东作为通常商人应向公司充实自有资本的情形(公司危机),一名股东不向公司充实自有资本,而向公司给予借贷的,其在对公司财产开始的无支付能力程序中,只能作为后顺序的无支付能力债权人,主张返还借贷的请求权。”[7]该项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其主体只限于股东。如果第三人向公司提供贷款则不适用该规定;第二,股东贷款提供的时间为公司发生危机时。如果股东提供贷款时公司经营正常则不能适用该原则。如何判断公司危机呢?德国的司法判例(BGHZ 81,252,263及BGHZ 90,381,390)[8]确立了信用标准,即一个经济上理性的第三人是否会以市场条件贷款给该公司。如果其不会,则视为该公司陷入危机,此时股东提供的贷款自然后位受偿,反之则否;第三,危机中的公司自有资本不足,需要股东注资才能恢复原来的资本水平。股东不向公司直接注资,而是以提供贷款的方式解决公司的融资困境;第四,该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只能以后位顺序的破产债权人主张贷款返还请求权。虽然其债权并不被否认,但在功能上视为替代公司的资本。
为了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原《有限责任公司法》也规定了“替代资本原则”的两种例外情况。其第32a条第3项规定:“对于一名股东或一名第三人实施的、在经济上符合依第1项或第2项给予借贷的其他法律行为,准用此种规定。贷予人在公司危机中以消除危机为目的取得出资额的,对于其现存的或新给予的贷款,不适用关于自有资本替代的规则。对于在股本中的出资额为10%或10%以下的、不执行业务的股东,不适用关于自有资本替代的规则。”[9]因此,凡是为拯救陷入危机的公司而获得公司股权的人以及所持股份等于或小于百分之十的不执行业务的股东,不适用替代资本原则。这是为鼓励外部投资人拯救公司,而对不执行业务的小股东,则因其不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不具有内部人的信息优势,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比较小。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德国法院一般让股东证明自己的贷款不是替代资本的股东贷款。这是因为股东相比于其他债权人享有信息优势,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了解。[10]
2.自动居次原则
“自动居次原则”的诞生是伴随《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全面修订而来。1999年欧盟法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在Centros案的判决中对《欧盟条约》的开业自由条款进行了解释,其认为商人可以在欧盟任何地方设立企业,即使其唯一的目的是逃避比较严格的国家公司制度。据此,任何人都可以在英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Ltd. )而在欧洲任何地方做生意,即使该公司不在英国经营运转。该判决对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原因很简单:英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更快,并且一般没有最低股本要求,而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相对繁琐,并且有25000欧元的最低资本门槛。[11]为了增强整个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竞争力,提高其效率和确定性,德国废除了“替代资本原则”,不再区分股东贷款是否于公司陷入危机时提供,而将全部股东贷款都视为公司的债务,但在破产程序中必须于其他债权之后受偿。[12]对此可称为“自动居次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替代资本原则”的两项例外在新修订的《德国支付不能法》中获得保留,即所持股份等于或小于百分之十的不管理公司业务的股东以及为拯救陷入支付不能的公司而获得公司股权的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在破产程序中并不后位受偿,而是按其贷款性质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13]由于“自动居次原则”让所有的股东贷款后位受偿,也就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当然,如果要适用两项例外规定,则谁主张谁举证。
二、美、德立法的评析
(一)衡平居次原则评析
“衡平居次原则”根源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其目的是矫正实施不公平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使自己获得不公平利益的人的行为。
从深石案可以看出,“衡平居次原则”最初只针对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贷款债权,因为控股股东非常容易基于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衡平居次原则”逐渐用于调整公司的所有债权,而不局限于最初的控股股东贷款债权,其适用主体也从控股股东扩展到公司的任何债权人。这样,包括董事、高级职员、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在内的内部人以及其他非控股股东和债权人都可以列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审查范围,只要上述人员对公司的债权涉及不公平行为,就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后于其他债权受偿。因此,“衡平居次原则”审查的焦点是不公平行为的存在与否。
(二)重新定性原则评析
“重新定性原则”也是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而来。在公司实务中,有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贷款,但其交易内容实质上构成股东出资。针对这种虚伪的股东贷款,“重新定性原则”直接撕开贷款的外衣将其定性为股东出资。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股东贷款债权,但现在也扩展到股东对公司的其他债权。
“重新定性原则”与“衡平居次原则”不同,其审查的焦点是股东贷款的真实性,即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真实意思是借款还是出资,并不审查股东贷款是否涉及不公平行为。但“重新定性原则”和“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存在交叉。一项股东贷款既可以根据“重新定性原则”构成股东出资,也可以基于“衡平居次原则”后于其他债权受偿,至于具体适用哪项原则取决于异议人的意愿。另外,这两大原则的适用结果类似,都是股东贷款后于其他债权受偿,但被审查的股东贷款的最后权利属性并不相同。被重新定性的股东贷款属于股权,而被衡平居次的股东贷款仍然是债权。
(三)替代资本原则评析
“替代资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情况,即股东本应向公司充实资本但却向公司提供贷款。但是,该特点恰恰是其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为了适用“替代资本原则”,当事人需要证明股东作为诚实的商人需要充实自有资本而没有充实。为了明确上述模糊的判断标准,德国于1998年颁布的《有关加强企业控制和透明度法律》增加了附加条款“公司危机”,但“公司危机”也是一个模糊概念。为此,德国法院又通过判例发展出信用标准,即一位理性的商人是否愿意按照当时的市场条件向公司提供贷款。由于上述推理过程都是建立在一系列模糊的法律概念之上,给当事人的理解和把握带来很大的困扰,其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很多争议。
“替代资本原则”的立法理由不同于“衡平居次原则”和“重新定性原则”,比较流行的是融资后果责任理论:在公司危机时股东可以选择清算公司或者向公司注资,虽然其没有补足公司缺少的资本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其决定向公司贷款,就意味着股东采用风险较小的融资方式,借以摆脱自己的责任,并使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的境地。如果股东提供的贷款在功能上代替了自有资本,其就必须对这种融资措施承担法律后果。[14]由此可见,德国“替代资本原则”根源于德国的法定资本制。德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BGHZ 90,381)从另一个角度对其立法理由进行了说明:当公司面对财务危机时,股东必须决定是清算公司还是向其提供财务支持以维持其经营。如果股东选择后者并使命运未卜的公司继续经营,其不得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进行冒险。如果股东在行动时相信凭借其内部人地位,其能赶在公司破产之前尽早撤回资金,则其很容易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进行投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将股东贷款作为替代资本有双重效果:第一,财务困难没有解决,贷款就不得撤回;第二,贷款在公司破产时后位受偿。[15]但是,德国最高法院阐释的理由并不为学者接受。因为如果立法者仅仅是担心股东会利用内部人地位在公司破产之前拿回贷款,只要规定在公司申请破产之前一定期间禁止公司清偿股东贷款就可以消除上述忧虑。[16]
(四)自动居次原则评析
“自动居次原则”诞生,是德国通过全面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来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竞争力和效率。其制定原因有两点:一是“自动居次原则”比“替代资本原则”简洁明了,省却了判断公司是否处于危机或是否资本不足,破产案件当事人无需对此进行复杂的举证,效率大大提高。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德国公司法的传统理念是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其一直采取法定资本制。公司成立后对债权人的唯一保障是注册资本,所以德国公司法禁止股东以各种方式将股本返还给股东。由于新《有限责任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从25000欧元(其中12500欧元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纳)降到10000欧元(其中5000欧元从一开始就要缴纳),过低的注册资本已不足以保护债权人。采用“自动居次原则”之后,所有股东贷款都后位受偿将使股东充分分担公司风险,同时也可以抑制股东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冲动,以免损害债权人利益。[17]
但是,学界对“自动居次原则”的批评更加激烈。除了前述对“替代资本原则”的质疑理由之外,学界还提出了新的反对理由。“替代资本原则”只是使公司陷入危机时的股东贷款后位受偿,而“自动居次原则”使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股东贷款也后位受偿,这样就会极大抑制股东的投资活动,从而错失一些很好的投资机会。因此,“自动居次原则”可能导致矫正过度。[18]
三、我国的立法构想
(一)立法思路之选择
1.分类规定或自动居次受偿
笔者认为,自动居次受偿虽然简单明了,减轻了破产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打击了股东向公司贷款的积极性,很难实现实质公平。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取向之一是鼓励拯救困境企业,但自动居次原则的实际效果恰好与之相悖。从新《破产法》施行以前的破产司法实践看,投资人掏空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频繁发生,很少见到投资人用自有资金帮助企业脱离困境。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以后,虽然投资人肆意侵害企业财产的现象因法律制度的完善得到了一定遏制,但投资人主动向困境企业贷款的情况仍不多见。笔者查阅了我国21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材料,发现只有一家上市公司存在股东贷款。因此,现阶段的破产司法实践也需要鼓励股东贷款。分类规定的思路平衡了立法的刚性与柔性,可以让不同国家的立法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规定。
2.美国式分类规定或德国式分类规定
笔者认为,美国式分类规定的立法思路更为科学合理:第一,德国模式调整范围有限。德国模式将公司危机作为判断股东贷款是否后位受偿的唯一标准,如果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时提供了虚伪的贷款或在贷款过程中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公平行为,则其不能有效调整。第二,德国模式不能实现实质公平。股东贷款只要不存在不公平行为,一般对公司都是有利的,特别是公司陷入困境时更是如此。德国将公司财务状况作为处理股东贷款的唯一标准过于机械,因为公司财务状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没有必然联系,实际情况往往是困境企业获得股东贷款反而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为了帮助困境企业,真实善意地向其提供贷款,主观和客观都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和行为。德国模式将这种真实善意的股东贷款也置于其他债权之后受偿,有违实质公平。总之,德国模式的问题恰好能为美国模式克服,所以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分类规定的立法思路。
(二)美国式分类规定的具体问题
1.补偿性后位受偿或惩罚性后位受偿
美国对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股东贷款不以惩罚为目的,而是以补偿债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害为限,超出补偿范围的股东贷款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与其他债权平等受偿。以德国立法为代表则采取惩罚性后位受偿,因为德国的“替代资本原则”与“自动居次原则”都不关注股东是否实施了不公平行为及债权人是否遭受了损害,所以其规定股东贷款全部后位受偿。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引入补偿性后位受偿。第一,这符合实质公平。补偿性后位受偿的目的是让债权人的损害获得填平,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如果实行惩罚性后位受偿,则会导致用一种不公平来纠正另一种不公平。第二,补偿性后位受偿符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救济理念。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救济理念是以补偿为原则,惩罚为例外。就现行民事法律而言,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救济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主要是基于社会政策考量对弱势的消费者和人身因产品缺陷受损的被侵权人进行特殊保护。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权人并不符合上述两种特殊主体的要求。因此,美国的补偿性后位受偿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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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定不公平行为的标准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司法判例认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的获得并不一定要和不公平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即两者可以是同一行为,也可以是相互独立的行为。[19]因此,股东获得债权并不一定是整个不公平行为的一部分,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关于“不公平行为”的认定,美国司法判例将“不公平行为”概括为三大类:(1)欺诈、非法和违背受信责任;(2)资本不足;(3)权利主张人将债务人用作纯粹的工具或替身。[20]“欺诈”是指股东欺诈债权人,美国司法判例通常所指的情况是股东指使或串通债务人或者单独向第三人提供虚假的债务人财务资料,从而使债务人从第三人获得贷款。如果公司最终走向破产,该股东对公司的贷款债权后位受偿。在极端的案例中,股东对公司的所有债权都会后位受偿。“非法”概念源于衡平法格言:“寻求衡平法救济的人必须保持双手清洁。”所以,如果债权的发生违反法律,则只能后位受偿。“违背受信责任”是最频繁使用的判断标准。它是指控股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与公司进行了不公平交易并产生了债权,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他们的权力是信托权力。他们与公司的交易要严格审查,如果他们与公司的合同或交易被撤销,举证责任由董事或控股股东承担,其不仅要证明交易的善意,而且要证明从公司和无利益关系人的角度看,该交易具有内在公平性。该项测试的本质是根据所有情况判断该交易具有常规交易的特点。”[21]美国的资本不足标准与德国的公司危机标准有些类似,但美国法院对资本不足一般从两个角度同时进行考察:第一,一位经验丰富的财务分析师根据破产人成立时的情况认为其资本明显不足以支持破产人那样规模和性质的营业,则构成资本不足。第二,在贷款提供时,破产人已经不能够从知道破产人所有情况的第三人处获得类似数额的借款,则构成资本不足。[22]据此,美国的“资本不足”标准比德国的公司危机标准要严格。“股东将债务人作为工具或替身”是指控股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债权人。由此可见,工具论或替身论主要是为了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但是,单纯的控股地位并不是后位受偿的理由。法官在Branding Iron Steak House案的判决书中指出:“在破产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债权可以后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之前,该主体必须有能力和意图控制该公司,而且其必须实际上行使了控制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23]
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资本不足”目前不宜作为不公平行为判断的标准,因该标准比较模糊,难以把握。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德国更是基于效率考虑抛弃了“替代资本原则”,以我国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和素质,如果适用资本不足标准,只怕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争议。此外,以公司财务状况作为判断股东贷款是否后位受偿的标准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因为从我国的情况看,一般来说越是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股东贷款对其债权人越有利。因此,对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股东贷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规定:股东存在下列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使自己获得不公平利益的行为,其对债务人的贷款在其他债权之后受偿,但其后位受偿程度限于填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害或抵消其获得的不公平收益:(1)指使或串通债务人或者单独向第三人提供虚假的债务人财务资料,债务人因此从第三人获得贷款;(2)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的行为违反法律;(3)股东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存在不公平的交易条件;(4)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
3.判定虚伪的股东贷款的标准
虚伪的股东贷款是指股东宣称其向企业提供的资金是贷款,但相关证据表明其实质是注资。就美国总结的11项测试标准的实施情况看,并不需要相关证据达到全部11项测试标准才能重性定性股东贷款的虚伪,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把握,这就可能出现不同法院裁判的冲突,这种司法不一致削弱了投资机制的可预测性,破坏了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从而阻碍了股东拯救困境企业。[24]因此,对此标准与做法我们需要根据国情确定取舍。
第1项“法律文书的名称(如果有)表明是债务”、第2项“固定的到期日和偿还计划的存在与否”、第3项“固定的利率和利息支付的存在与否”是评价合同性质的一般要件,均应采用。第4项“债务清偿的来源”、第7项“为贷款提供的担保(如果有)”和第11项“偿债基金存在与否”是测试股东对贷款安全的关注程度。通常,股东向公司贷款,首先会考虑本金的安全,其次才是可能的回报。如股东没有要求公司采取必要的贷款保障措施,表明其内心是将其视为投资而不是贷款。这一标准可以借鉴。但第4项缺乏独立性,需要和第7项、第11项一起使用。第7项应限定为第三人为股东贷款提供担保,因为由公司自己提供担保只是便利股东将融资风险向其他债权人转嫁。第11项目前并不适合我国,因为我国未规定偿债基金制度。因此,这三项标准的实质为一项,即是否有第三人为股东贷款提供担保。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不能推出其一定为出资,需要结合其他测试标准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第5项“资本的充足或不足”和第8项“公司从外部贷款机构获得融资的能力”指向公司的财务状况,该标准并不妥当,理由参见前文。第6项“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指向股东持股比例与其在公司所有内部融资中的比例的相当性,因股东一般是根据持股比例承担义务的,如比例相差悬殊,则认为是贷款。但仅据该标准不能判断股东贷款的性质,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其他参考标准。第9项“贷款后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的程度”依据的是股东后于全体债权人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公司法理。但如股东没有明确表示其贷款后位受偿,并不能推出其提供的资金就是贷款,需要结合其他测试标准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第10项“贷款被用于收购资产的程度。”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虽然有流动资金缺乏的问题,但更常见的是技术设备工艺的落后或既有项目盈利能力低下,这需要购买新资产才能解决。如果股东贷款只限于补充困境公司的流动资金,结果往往是延缓其破产的步伐,而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其破产的命运。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美国的11项测试标准中的第1项、2项、3项、6项、9项可以借鉴,第4项、5项、8项、11项不宜适用,第7项可以修改后引进。因此,新破产法可以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将一项股东贷款视为出资:(1)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是贷款;(2)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贷款到期日;(3)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贷款利率;(4)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还款计划;(5)贷款利率是否按照约定实际支付;(6)股东持股比例与其贷款在债务人内部融资数额中的比例是否相当;(7)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股东提供的资金在全体债权人之后受偿;(8)股东贷款是否有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
(三)其他相关问题
1.对股东贷款偿还行为的撤销
美国破产法没有专门对股东贷款偿还行为的撤销问题进行规定,但是,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法对撤销权的一般规定主张撤销偿还股东贷款的行为。美国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主要涉及两类行为:偏颇性清偿和欺诈性转让。偏颇性清偿的法律含义在美国破产法第547条(b)款得到严格界定:第一,对债权人或为债权人利益;第二,为了或基于转让发生前已经存在的债务;第三,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第四,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前90日内,或者如果债权人是内部人,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前90日至1年之间;第四,转让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债权人根据第7章所能获得的清偿。[25]欺诈性转让的判断标准大致为三个:第一,所转让的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第二,转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由债务人实施;第三,转让必须发生在破产前一年期间之内。[26]原《德国支付不能法》专门针对股东贷款偿还行为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第135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为系为合伙人或股东享有的、以返还替代资本的借贷为内容的债权提供清偿的,或为具有同等地位的债权提供清偿的,以行为是在程序开始申请之前最后一年的时间内、或在此项申请之后实施的为限,可以进行撤销。”[27]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只规定可以撤销视为替代资本的股东贷款的偿还行为,而对其他的股东贷款的偿还行为不得撤销。为了配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订,《德国支付不能法》也于2009年修订,修订后的《德国支付不能法》不再区分替代资本的股东贷款和普通的股东贷款,所有的股东贷款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一年内获得偿还的,都可以由管理人撤销,但关于小股东和为拯救公司而获得公司股份的投资人的例外规定获得保留。
美、德两国立法都将可撤销的股东贷款清偿行为限定于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清偿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德两国的立法,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的股东贷款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同时对小股东和外部投资人贷款的清偿行为做出例外规定。
2.对股东贷款物权担保的处理
通常,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物权担保,则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地位。美、德两国对有担保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一般持否定态度,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保障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则会激励股东从事一些高风险投资活动,而将投资风险转嫁给普通债权人。第二,如果保护其担保利益,则无论是美国的“衡平居次原则”和“重新定性原则”,还是德国的“资本替代原则”和“自动居次原则”都会被规避。第三,公司向股东担保贷款还不如以担保方式向外部第三人借款,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因此,2009年修订的《德国支付不能法》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开始之前10年内设定的有担保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可以由管理人撤销,不再将管理人的撤销权限制于替代资本的有担保的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这也是为了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订相配套。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单独否定股东贷款的担保利益显然不妥,还是应该根据股东债权是否属于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来确定其担保是否可以撤销。当债权本身属于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时,其设定的担保债权也应随之撤销,不能再允许其据此优先受偿。
注释:
[1]Taylor v. Standard Gas& Elec. Co.,305 U. S. 584 (1938)。
[2]Benjamin v. Diamond (In re Mobile Steel Co. ),563 F. 2d 692,700 (5th Cir. 1977).
[3]施建州:《论公司法中名义上之资本不足——德国法与美国法的辨证》,载《玄奘法律学报》第三期,第176页。
[4]虽然有些法院认为其无权对股东债权重新定性,但多数法院持相反意见。否定的意见可参看Pacific Express Holding,Inc. v. Pioneer Commercial Funding Corp. (In re Pacific Express,Inc. ),69 B.R. 112,115 (B.A. P. 9thCir. 1986)。肯定的意见可参看In re Autostyle Plastics,Inc.,269 F. 3d at748;Summit Coffee Company,et a.l v. Herby’s Foods,Inc. (In re Herby’s Foods,Inc. ),2 F. 3d 128 (5th Cir. 1993)。
[5]Roth Steel Tube v. CIR 800 F. 2d,625,630(6th Cir. 1986).
[6]Shu-YiOe,i Context Matters:The Recharacterization of Leases in Bankruptcy and Tax Law,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Fal,l 2008)(Vol. 82),p651.
[7]《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187页。
[8]施建州:《论公司法中名义上之资本不足——德国法与美国法的辨证》,载《玄奘法律学报》第三期,第137页。
[9]《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10]参见施建州:《论公司法中名义上之资本不足——德国法与美国法的辨证》,载《玄奘法律学报》第三期,第176页。
[11]Gregor Bachmann,Introductory Editoria:l Renovating the German Private Limited Company–Special Issue on the Reform of the Gmbh,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1,2008),(Vol. 09 No. 09),p1066.
[12]See Jochen Vetter,Christian Schwandtner,Cash Pooling Under the Revised German 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 Act(Gmbh),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1,2008) (Vol. 09 No. 09),P1171-1172.
[13]See Michael Beurskens,Ulrich Noack,The Reform of Germany Private Limited Company:Is theGMBH Ready for the 21stCentury? 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1,2008)(Vol. 09 No. 09),P1088.
[14]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德]吕迪格·法赛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2页。
[15]See Dirk A. Verse,Shareholder Loans in Corporate Insolvency - A New Approach to an Old Problem,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 1,2008)(Vol. 09 No. 09),p1114.
[16]See Dirk A. Verse,Shareholder Loans in Corporate Insolvency - A New Approach to an Old Problem,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 1,2008)(Vol. 09 No. 09),p1115.
[17]See Dirk A. Verse,Shareholder Loans in Corporate Insolvency - A New Approach to an Old Problem,German Law Journal(September 1,2008)(Vol. 09 No. 09),p1115.
[18]Robert Charles Clark,The Duties of the Corporate Debtor to Its Creditors,Harvard Law Review(January 1977),p540.
[19]Mobile Steel,563 F. 2d at700;In re Kansas City Journal-Post Co.,144 F. 2d 791,803-04 (8th Cir. 1944).
[20]In re Fabricators,Inc.,926 F. 2d 1458,1467 (5th Cir. 1991).
[21]Pepper v. Litton,308 U. S. 295 (1939).
[22]Matter of Multiponics,Inc.,622 F. 2d 709,717.
[23]In re Branding Iron Steak House,536 F. 2d 299,302 (9th Cir. 1976).
[24]See Hilary A. Goehausen,You Said You Were Going to Do What to My Loan? The Inequitable Doctrine of Recharacterization,De Paul Business& Commercial Law Journal(Fall2005),p136-139.
中图分类号: G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7-4205-02
21世纪是个信息急剧爆炸的时代,世界各地的各种信息蜂拥而来,传统的信息存储手段显然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人类社会已然进入一个全面开放的信息社会中去了。作为培育高级人才的中国各类高等学府,其在信息社会中面临的任务尤为艰巨,如何使海量的信息成为学生求知探索的有效资源,是目前每个高校要努力探索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甚为发达,高校如何利用好这类技术手段来实现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应用,都是极为关键性的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信息存储技术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虚拟存储技术在高校教学中如何发挥积极的作用。
1 目前高校信息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难题
应该说,我国目前高校计算机的使用率比较高,几乎达到了每所高校都配备的程度。但是,对于这些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却存在很多问题,传统的分散管理模式显然与实际使用情况中每台计算机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相容,一旦出现问题,无法统一管理和操控。这些情况主要发生在多媒体教室、公共计算机房以及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就多媒体教室而言,由于其计算机相互之间存在较大的独立性,因此,在安装和调试操作系统的时候延长了所需时间,增加了总体部署的难度。一旦操作系统出现问题,往往需要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否则,整个系统难以真正恢复。此外,多媒体教室技术管理人员开发使用的软件,往往使得实际使用者具有很大的操作局限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教师无法真正顺利使用多媒体技术;就公共计算机房而言,其承担的实际任务种类繁多,所需的软件数量就会随之增加,这会导致整个系统的运行速度无法提升。而且,由于应用软件复杂多变,版本众多,这就带来了应用软件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此外,公共机房的使用者主要是学生,他们需要计算机配备更为方便灵活的操作系统,以便于他们的实际实践操作,但是,由于学生的知识和实践能力有限,往往容易造成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的损坏。因此,机房的管理者为了尽量避免这些麻烦事而选择使用硬件保护卡来保护PC机的操作系统,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个性化实践机会;就电子阅览室而言,由于其对于学生具有很大的开放性,这就招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计算机网络容易被病毒攻击,从而使得计算机软件出现故障甚至崩溃的严重后果。
2 虚拟存储技术的内涵
虚拟存储技术的诞生,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当时的存储成本高但容量却不大,使得很多应用程序或多程序应用无法实现。同时,当时的数据存储网络中几乎都存在着异构的操作环境,这就使得很多的硬件软件产品之间无法兼容,从而造成了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的产生。此外,传统的存储工作主要依赖于人力,常常超越人力所能及的范畴。因此,人们需要一个易于管理的智能化存储管理系统,因而就产生了虚拟存储的概念和技术。从技术本身来说,它是一种智能化的逻辑存储数据的管理方式,基本上克服了物理存储的某些局限, 在充分利用传统物理存储技术优势的基础上,把物理化的设备变成了完全不同的逻辑镜像呈现给用户, 使得用户使用和管理的东西就是一个虚拟化的存储空间而已。换句话说,虚拟存储就是意味着把内存与外存同一化为一个逻辑意义上的具有更大容量的“内存”。它的诞生和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海量数字信息的存储需求,提高存储空间的利用率。因此,虚拟存储实质上就是通过软硬件的手段来集中管理物理上相对独立存在的多个存储体,因而虚拟存储的容量就是它所集中管理的各个物理存储体的存储容量总和。
3 虚拟存储技术的类型
一般来说,虚拟存储技术包含了基于主机或应用服务器的虚拟化、基于磁盘或磁盘子系统的虚拟化以及基于网络的虚拟化等三种类型的存储方式:
1)基于主机或应用服务器的虚拟化:实现这种虚拟化的存储技术,常见的软件有逻辑卷管理软件,它实质上是通过逻辑单元号在某些物理磁盘上建立逻辑关系的一种虚拟化的磁盘。其中的逻辑单元号是指一个用于区分磁盘或磁盘阵列的以SCSI为虚拟基础的标志符号。这种虚拟化的存储表面看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化的系统,然而事实上,它的存储后台却是由若干个独立的存储设备构成。在这种虚拟化的存储技术控制下,用户无需直接去控制管理物理存储设备,而系统会自动调节所需磁盘空间且不影响系统的整体运行。但是,该种存储主要是通过软件来实现的,因此,会大大消耗系统CPU的使用周期,从而造成主机的性能瓶颈。此外,每个主机的虚拟化必须通过相对独立的软件安装来完成,因此,整个系统的可靠性大打折扣。
2)基于存储设备和存储子系统的虚拟化:这种虚拟技术主要适用于异构SAN架构,独立于主机,以存储为核心的环境。它的存储设备本身不能是异构的,但它可以通过连接多台主机来将同一个阵列上的存储容量划分为多个存储空间,然后再通过阵列控制器来完成虚拟过程。这种虚拟存储是智能化的阵列控制器,它可以让不同的主机系统进行访问,不仅能够整合数据块, 还能提供一些附加的功能等。因此,这种虚拟就是使用特殊算法或映射表,把逻辑存储单元通过存储设备或子系统映射到物理设备上,并最终实现卷的独立。它的主要优势在于:它使存储和主机独立开来,从而不会占用太多的主机资源,使得主机可以充分有效的利用资源。此外,它实现起来也较为容易, 管理也较为便捷,对于用户使用和管理人员管理都是较为开放的。但是, 由于其对于后台的硬件兼容性要求较高,使得存储设备的升级和扩容较为受限制,因而,该种虚拟存储缺乏足够的软件支持,难以实现客户化和进行监控。此外,它也很难实现对于主机的一体化管理,因而,费用花费较多。
3)基于网络的虚拟化:这是近来存储技术工业发展的一个大方向,它主要是在称作为存储局域网的网络内部来完成的,主要通过交换机、路由器、存储服务器来实现虚拟,同时它也支持带内虚拟。所谓带内虚拟,又称作对称虚拟,是在应用服务器和存储的数据通路内部实现,它可以提高存储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管理成本,为用户提供大容量、动态可扩展的虚拟存储空间。还有带外虚拟,即不对称虚拟,是在数据通路外的存储服务器上实现虚拟功能,它有效减少了网络中的数据流量,但却容易受到攻击。最后,还有一种虚拟技术是基于交换机或路由器的,它不需要在主机上安装任何软件,但却能提供更强的性能。此外,该种虚拟还具有很强的安全性,对于外来攻击能够更好的防备。但也容易使单个交换机和路由器成为整个系统的瓶颈和故障点。
4 虚拟存储技术在高校教学中的实践性运用
目前,虚拟存储技术具有某些独特之处和使用优势,即它可以提供大容量的高速缓存技术,提高数据传输的速度和整体访问的带宽,并且可以提供高速的磁盘访问速度,从而为存储资源管理提供更好的灵活性。此外,该种虚拟存储技术还可以为系统保持标准的SAN结构,为系统的扩展和互连提供超大规模的技术保障,并且通过管理软件为网络系统提供一些其他有用的功能。因此,基于这些优势和特点,虚拟存储技术正逐渐成为共享存储管理的主流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数据镜像,数据复制,磁带备份增强设备和实时数据复本等。而对于高校来说,这些虚拟存储技术主要的应用意义在于:它具有个性化的配置和灵活管理的优点,因此,具有很强的可管理性、安全性、可扩展性、系统成本及总体带宽性等多方面。我们这里针对高校信息存储主要存在的问题,来一一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虚拟存储技术的探讨。
1)就多媒体教室而言,由于我国高校目前的多媒体教室更多采用的是传统的个人电脑管理模式,因此,对于其管理和维护就显得比较麻烦,加大了多媒体技术维护人员的工作力度和强度。但是,如果我们把虚拟存储技术应用到高校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和维护当中去,就会便于每个教师进行个性化教学,实现各自的教学特色,可以实现多个教室间的资源系统共用,随时随地通过动态映射和灵活计算来访问教室个人设定的教学环境,从而使多个小设备整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性设备,从而有效降低设备管理的直接成本。
2)就公共计算机房而言:公共计算机房的主要问题在于设备运行速度缓慢,如果使用合理的存储方案和产品,就可以顺利提高系统的运行速度,保证PC的稳定性,从而妥善解决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这里,我们主要是使用IP SAN技术,并有效结合快照技术来新增独特的系统预约、系统还原和IP地址自动分配等多个功能,从而实现动态的资源部署和配置活动,还可以通过实现隔离和划分来确保数据访问的安全性。此外,该种虚拟存储技术还可以为那些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独立的可启动操作系统的网络硬盘,以确保学生个人数据的安全性。最后,学生可以通过使用该系统来很好的把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从而最终极大的提高自身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整体竞争水平。
3)就电子阅览室而言:由于我国高校电子阅览室主要面临的存储难题就是计算机容易受到病毒的侵犯而导致系统崩溃。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用2套EVA8000存储设备,并分别通过设备端口与对应的盘阵机箱设备端口相连,从而使得具有冗余和负载均衡特性的端口可以顺利访问,保障存储系统的高可用性。教师在上课时,可以通过动态映射功能来实现客户机与只装有该课程内容的网络硬盘绑定,从而有效控制学生的学习效果。此外,该系统还具有系统还原,系统快速恢复和系统预约功能等,能够使该系统轻松应对系统故障,最终提高电子阅览室的使用效率。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高校教学必须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存储技术问题,努力应用虚拟存储技术,不仅解决多媒体教室存储的分散性,还要解决公共计算机房的存储不安全性,更要解决电子阅览室的易受攻击性。只有在高校发展过程中更注重对于现代数字化信息的潜在增长趋势,就可以更好的采用更大更强功能的虚拟存储系统,以此来减少存储系统的直接管理开销,有效实现存储系统的数据和资源共享功能,提高数据的高可用性和可扩展性,从而帮助高校更好的应对海量信息数据的需求,应用和整合。因此,我国高校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于虚拟存储技术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才能应对信息时代不断加大的管理压力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总体成本,才能提高高校信息设备的数据容量,容错能力,稳定性和高传输率,最终为高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软件和硬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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