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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投资笔记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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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投资笔记

篇1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向非上市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针对未上市企业的权益投资。从国际惯例来看,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制。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者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二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种组织模式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组成与运作都建立在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基础上,都是通过专家运作管理和组合投资。对投资者来说,这三种形态的基金没有本质区别。不过,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组织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权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资,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合伙人做了区分,但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未能脱离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组织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为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责模糊的问题、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等。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业是一种资合性组织,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独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治理机制。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委托董事会、董事会委托经理执行企业事务,即给予人发挥空间,同时又建立了对人的约束机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灵活,但是也正因为这个特点,组织结构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货币资本融通活动,其组织是一种资合性很强的组织,从这个角度讲,PE组织以公司制模式出现,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PE产业最成熟的美国来看,主流的PE组织模式却经历了从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研究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有助于我们更深入认识PE组织模式。

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

美国PE产业主流主旨模式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该时期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早期运作阶段,面临着资金回收周期长、营销和管理缺乏经验、产品适应性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风险资本提供者(即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当第三方由于合同违约等原因遭到损失时,股东不负赔偿责任。随着缺陷的暴露,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出现。这类基金组织通常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体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发展或创新提供帮助。由于这类基金组织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资公司的利益,因此会导致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组织很难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这些弊端导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渐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从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的变迁似乎说明了这些组织模式的优劣性。但是对美国PE组织模式变迁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变迁。

一是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实体地位。根据1914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合伙仅仅是各合伙成员的集合,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合伙成员的新的法律实体,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仍然属于合伙成员,1976年美国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确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责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订中,逐步扩大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机制。比如设立顾问委员会或是常设委员会来监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五是有限合伙监管强化。《2001年统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应向有权部门申报和公布年报。六是有限合伙法独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权益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国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上市。

从美国PE组织主导模式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为主导模式,并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还依赖于外部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因此,对我国PE组织模式的选择分析应该放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中讨论。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PE组织模式的分析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相关规范见于《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种组织模式表现出来的优劣势也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发达的资本市场,比如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地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捐赠基金等大型机构,但是在我国,大型机构进入有限合伙制PE还存在一定得障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法律对信托制的投资主体没有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从上述规定来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资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资方式。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注资模式一般采取承诺制,即分阶段融资。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样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时会有较大的现金头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资金一次性到位会导致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当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诺制出资制度,在总额确定后,投资者依据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资到位。从募集资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来看,承诺制下这三种组织模式不存在什么差异,但是在信托资金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显要优于信托制。

三是税负。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都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在税负上具有比较优势。不过2007年《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创业投资公司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减轻了税负。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在产生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与其类似,公司制下纳税主体在产生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留存收益,因此,这两种组织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则在基金发放红利或出售基金份额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时具有递延税负的优势。

四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三种组织模式下投资者行使权利的内容和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是董事会任命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监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设立顾问委员会。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资者的权利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陷。

五是证券账户问题。即上市账户开立问题。国外学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种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开设证券账户还没有合法化。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借壳”绕过该条法律限制,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有限合伙制PE还是一个实质性的障碍。不仅如此,对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出现了多种多层复合组织模式的态势,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层级的复合组织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机制、公司制的天津创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另一类是衍生模式,即将多个单层级结构融为一体,本文称之为“多层级结构”模式。比如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划分政府、投资人、管理团队以及个人GP之间的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层级模式的PE组织还有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离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区引导基金,再投入子基金,这是一种三层次的基金结构。这种多层级的结构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势,一方面,试图解决单纯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运作流程复杂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层级还是多层级的结构,其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解决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态势来看,未来的组织模式会更倾向于集合多种组织模式的综合体。

四、结论

综合三种组织模式的比较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本文认为选择PE组织模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篇2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向非上市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针对未上市企业的权益投资。从国际惯例来看,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制。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者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二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种组织模式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组成与运作都建立在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基础上,都是通过专家运作管理和组合投资。对投资者来说,这三种形态的基金没有本质区别。不过,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组织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权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资,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合伙人做了区分,但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未能脱离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组织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为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责模糊的问题、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等。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业是一种资合性组织,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独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治理机制。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委托董事会、董事会委托经理执行企业事务,即给予人发挥空间,同时又建立了对人的约束机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灵活,但是也正因为这个特点,组织结构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货币资本融通活动,其组织是一种资合性很强的组织,从这个角度讲,PE组织以公司制模式出现,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PE产业最成熟的美国来看,主流的PE组织模式却经历了从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研究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有助于我们更深入认识PE组织模式。

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

美国PE产业主流主旨模式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该时期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早期运作阶段,面临着资金回收周期长、营销和管理缺乏经验、产品适应性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风险资本提供者(即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当第三方由于合同违约等原因遭到损失时,股东不负赔偿责任。随着缺陷的暴露,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出现。这类基金组织通常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体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发展或创新提供帮助。由于这类基金组织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资公司的利益,因此会导致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组织很难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这些弊端导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渐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从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的变迁似乎说明了这些组织模式的优劣性。但是对美国PE组织模式变迁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变迁。

一是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实体地位。根据1914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合伙仅仅是各合伙成员的集合,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合伙成员的新的法律实体,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仍然属于合伙成员,1976年美国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确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责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订中,逐步扩大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机制。比如设立顾问委员会或是常设委员会来监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五是有限合伙监管强化。《2001年统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应向有权部门申报和公布年报。六是有限合伙法独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权益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国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上市。

从美国PE组织主导模式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为主导模式,并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还依赖于外部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因此,对我国PE组织模式的选择分析应该放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中讨论。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PE组织模式的分析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相关规范见于《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种组织模式表现出来的优劣势也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发达的资本市场,比如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地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捐赠基金等大型机构,但是在我国,大型机构进入有限合伙制PE还存在一定得障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法律对信托制的投资主体没有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从上述规定来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资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资方式。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注资模式一般采取承诺制,即分阶段融资。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样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时会有较大的现金头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资金一次性到位会导致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当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诺制出资制度,在总额确定后,投资者依据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资到位。从募集资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来看,承诺制下这三种组织模式不存在什么差异,但是在信托资金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显要优于信托制。

三是税负。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都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在税负上具有比较优势。不过2007年《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创业投资公司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减轻了税负。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在产生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与其类似,公司制下纳税主体在产生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留存收益,因此,这两种组织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则在基金发放红利或出售基金份额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时具有递延税负的优势。

四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三种组织模式下投资者行使权利的内容和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是董事会任命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监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设立顾问委员会。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资者的权利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陷。

五是证券账户问题。即上市账户开立问题。国外学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种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开设证券账户还没有合法化。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借壳”绕过该条法律限制,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有限合伙制PE还是一个实质性的障碍。不仅如此,对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出现了多种多层复合组织模式的态势,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层级的复合组织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机制、公司制的天津创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另一类是衍生模式,即将多个单层级结构融为一体,本文称之为“多层级结构”模式。比如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划分政府、投资人、管理团队以及个人GP之间的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层级模式的PE组织还有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离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区引导基金,再投入子基金,这是一种三层次的基金结构。这种多层级的结构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势,一方面,试图解决单纯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运作流程复杂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层级还是多层级的结构,其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解决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态势来看,未来的组织模式会更倾向于集合多种组织模式的综合体。

四、结论

综合三种组织模式的比较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本文认为选择PE组织模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篇3

一、引言

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投资主体。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逐渐改变着资本市场的结构,并对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近年来迅猛发展,主要以基金、券商、QFII、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银行等为主体,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蓬勃发展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4月28日,沪深两市总市值已达22.68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为7.52万亿元。根据证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3月,证监会共批准设立58家基金管理公司,353只基金总规模为323万亿元,约占沪深两市流通总市值的43%;共批准53家QFII,额度为101.95亿美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国内共有104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约1240亿元;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规模在939亿元,而社保基金的人市规模也已达到563亿元。深交所2007年10月份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流通市值已超过49%。于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是否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绩效水平,又或者是上市公司的绩效水平影响了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对这一问题给出初步解答。

二、文献综述

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相关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Agrawal和Gershon(1990)研究得出结论,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价值正相关。Mcconneu和servaes(1990)运用托宾Q值代表公司业绩,实证研究发现托宾Q值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份额存在正相关关系。Chaganti,DeCarolis和Deeds(1995)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规模与公司的资产回报率呈显著的相关性。机构投资者持股规模增大,开始参与公司治理和战略管理,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Leland和Pyle(1977)、Grossman和Hart(1980)、Kaolan和Stromberg(2001)以及Gillian和Starks(2003)对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后发现: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与公司经营业绩正相关;与个人相比,机构投资者更有能力来获取监督的回报,从而能够从事和提供监控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这在分散持股的公司是很难实现的。这些研究成果都支持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能够正向影响上市公司绩效观点。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S,Wahal(1996)在实证研究中发现,养老基金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M.Keyes(1997)研究表明,由于不同的所有者利益间存在着及其复杂的相互关系网,加上信息评估方面的问题,机构投资者对绩效的影响并不明显。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有着不同的所有权结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目标和投资时间范围。KevinKeasey~ShortHelen(1997)研究发现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信息评估困难,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不显著。Karpoff(1996)在众多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进行了总结后指出,根据大量的研究结果,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有微弱影响,但是对公司的价值和业绩没有任何影响。对比上述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尽管国外现有的研究比较广泛,但研究结果仍相互对立,实证结果也支持各不相同的观点。中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绩效是否存在某种关系,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绩效的相关性,以初步说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篇4

【关键词】

沪深股市;指数年化收益率;对比分析;投资建议

0 引言

中国股市自从2007年受到美国金融海啸的影响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投资者对股市的悲观心态也越演越烈。本文通过对中国沪深股市的4个重要指数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目的是把沪深股市中各板块的收益情况进行量化并加以对比分析,从而更直观的了解各板块的收益情况。最后,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根据沪深股市的涨跌规律总结出投资建议。

1 指数的选取和收益率的计算

证券指数是一种具有决策依据功能的指标,是对股市动态的综合反映。本文选取了同一时间段中国沪深股市几个重要指数,包括上证综指、深圳成指、中小板、创业板指数分别计算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1 收集各类指数在同一时间点的收盘价

为了计算方便,截止时间统一定为2013年5月31日。起始时间则各不相同,因为上证和深成的上市时间为1991年,所以起始时间定为1991年4月30日;中小板上市时间为2006年,所以起始时间定为2006年2月28日;同理,创业板上市时间为2010年,其时间定为2010年6月1日,见表一。

1.2 通过年化收益率公式得出计算结果

假定投资人投入的本金为1元,当时股票市场的价格为C,经过时间n后股票市场价格变为V,用复利公式,则该次投资中:

1.收益为:P=V-C

2.收益率为:R=P/C=(V-C)/C=V/C-1

3.年化收益率为r,则有等式: r=(1+R)^n-1

4.r>0,表示求出结果为年化收益率;r

1.3 根据数据画出图表进行分析

按照上述计算公式,我们可以得出表二中的计算结果。

2 实证结论及原因分析

2.1 总体上上证综指年化收益率高于深证成指

由表二可以看出,上证综指的年化收益率比深证成指高了3.34个百分点。上证综指有将近一千家的上市公司,并且规模比较大,总市值达到了13万亿,平均市盈率10.01倍;相比而言,深证成指不管从规模和上市公司数量上都远不及上证综指,并且李卫强、张静在《沪深股市协整关系的实证分析》中指出深市的标准差大于沪市的标准差,说明深市的波动性大于沪市,即深市的风险高于沪市风险。综上所述,我认为主要原因是上证综指的上市公司数量多有风险分散的作用,其次上证综指交易的是市值比较大的股票,盘子大抗风险能力比较强,并且规模大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或者说公司业绩相对比较好。所以从总体上来说,上证综指比深证成指收益率高。

2.2 2006年以后中小板的优势逐渐凸显,收益率高于上证综指和深证成指

2006年1月中小板正式挂牌上市,至今为止共有701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3000多亿。从分布情况看,发行规模在2000万-4000万股之间的有65家,占总数的58.56%。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市场对IPO股票存在旺盛的投资需求,中小板市盈率也呈逐渐走高态势,平均市盈率达到28.62倍。近几年,随着中国股市大盘的低迷,中小板表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并且国家不断扶持中小企业和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中小板成为投资的焦点,年化收益率高出其他两个指数不足为奇。

2.3 2010年创业板推出、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后,上证、深成和中小板指数的收益率均表现为负

创业板是中国股市上最诡异的一个板块,上市公司有355家,总市值达到1150多亿,并且平均市盈率高达42倍。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证、深成和中小板在2010-2013年的表现均不好,年化损失率分别是3.6%、2.85%和0.65%。我认为主要原因是2008年金融危机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连锁反映导致股市萎靡不振。首先,2008年11月9日因为金融海啸政府投入了4万亿,股市在之后的9个月缓慢上升到3478点。到了2009年8月后逐步向下震荡到2000多点。2010年政府发现流动性太强,通货膨胀压力严重,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2012年又爆出地方政府债务冗重(估计近20万亿)、部分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违约和江浙一带为代表的民企老板“跑路”等重大事件。至2012年12月股市再度跌回到“解放前”。2013年年初,央行公布宏观数据,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又使得股市反弹至2444点,但是也没能改变股市的下跌。投资者对股市抱有的最后一点希望又被泯灭。

3 投资建议

我们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股市必须结合中国股市的特点和证券投资分析的专业知识,坚持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相结合。根据以上结论,我们可以给出宏观上的投资建议:

3.1 选择性投资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板

自2006年以来近7年时间,深成、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年化收益率相比上证指数表现较好,说明投资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带来的收益超过了上交所,特别是中小板。它和创业板的收益率一直领先,说明投资者更青睐小盘股,特别是新兴消费行业领头增长,现在中国经济从传统投资拉动模式向新经济模式进行转型,所以创业板中的高科技企业、新型企业成为引领创业板增长的强劲动力。近年以来,国家一直重视和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前景,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创造良好的条件,所以深交所的中小板是不错的选择。

3.2 谨慎投资以创业板为代表的高收益、高风险板块

热点行业、热点板块股价很可能被炒高,或者说被高估,虽然回报率高,但同时也意味着要承受高风险。2010年创业板推出之后,股价被严重高估,市盈率超过了正常的范围,收益率有的高达74%,但随后则是漫长的调整或下跌历程。之所以建议谨慎投资像创业板这样的高收益、高风险板块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中国股市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很难真正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形中又增加了创业板的风险;其二,投资者的特点是投资金额小、信息不对称、技术不到位,并且散户占大多数,一旦大型机构投资者撤回资金,只能被套, 完全无法与之抗衡,加上上市公司把股市当作是“圈钱”的工具,在这法制不健全的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怎么也“斗”不过企业的大股东和与之相关的利益团体。

3.3 关注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

要想从股市中获利,关注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变化和调整必不可少。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2010年以后上证综指、深圳成指和中小板三大指数均表现为负,原因是金融危机时过度的政府干预导致,说到底还是金融危机引发。如果国家当局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直接或者间接的上调利率,会导致股价下跌;相反,如果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那么又会成为股市的利好消息,所以遇到金融危机时,最好不要投资股市。

以上几点投资建议具备了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性,通过沪深股市中几个重要指数的收益率分析,得出一个总体的投资方向,希望对投资者认清股市、了解股市和投资股市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邝志飞.唐邵玲.中国股票市场收益率分布特征探索.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7年7月.第21卷.第4期.

[2]薛襄稷.严玉华.中小板、创业板与主板市场关联性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 年第3 期( 总第81 期).

篇5

汪晖:A股市场今天所面临的困境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大得多。2005年市场低迷,投资者不满的是股权分置,大股东与流通股利益不一致。大家期待着全流通,所有股东利益取向一致。当股权分置改革之声响起,制度变革催化了一轮牛市开始。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冲击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相互反射式坠落,我们担忧经济衰退。但是,中国政府推出四万亿投资计划扭转了市场预期,股票市场先于实体经济大幅度反弹。今天,A股市场同样低迷,估值与2005年和2008年基本相同,但是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却复杂的多。金融危机的阴影再次袭来。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本质上是私人机构和居民的债务危机。典型特征是居民提高杠杆率去过度消费,私人金融部门不良贷款爆发,引发金融市场流动性枯竭并传导到实体经济,实体经济陷入衰退。解决危机的路径是美联储和政府将私人部门负债转移到联储和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手段是印纸币,后果是新兴市场国家通货膨胀。如果说2008的次贷危机是危机的第一阶段,那么今天的欧债危机可能是危机的第二阶段,它本质上是欧洲各国政府公共部门债务危机,危机的根源是一些欧元区国家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竞争力丧失,但是还要保持高福利生活水平。为了维持高福利只有搭欧元便车以财政赤字形式填补收入不足,赤字规模越来越大,财政收入已经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最终酿成债务危机。此次危机是否会和08年一样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冲击,要看欧洲在政治上是否有解决危机的决断力。

记者:如果欧债危机继续恶化,对全球经济带来不利影响,中国是否有足够的应对空间?

汪晖:我们认为,空间不大。为应对2008年次贷危机,中国推出四万亿刺激计划,投放10万亿信贷。产生的结果是:好的方面,中国成功抵御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很快复苏;不利方面,是居民和政府部门大幅度提高杠杆率。居民杠杆率提高表现在房地产价格飙升,负债增加。政府部门高杠杆表现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逐步凸显,地方政府累计债务达到10.7万亿元,其中近8.5万亿元为银行信贷,今明两年进入还贷高峰,40%贷款将到期。政府部门杠杆率从2008年末急剧上升,远远超越历史高点。今天,即使有新的危机出现,在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解决之前,已经没有能力和空间继续加大杠杆率。这意味着财政政策已经没有继续扩张能力,能做的仅仅是结构调整。货币政策方面,经过一年多的持续紧缩,货币信贷已经回归常态,增速大幅度回落。但是调控效果很不理想,通胀水平居高不下。如果政策在目前条件下放松,通胀可能在高位继续上升,将危及整个社会和经济平稳发展。

从股票市场供求关系看,我们面临的是无限的供给和相对有限的需求。无限的供给表现在中国股票市场市值大幅度扩张,总市值从2000年末5万亿元上升到今天30万亿元,流通市值更是从当时1.5万亿元扩张至今天约20万亿元,增长12倍多。中国证券化率已经达到75%。从流通市值与储蓄余额之比来度量,2000年末,该比值仅0.24,2005年末为0.07,今天该比值上升至0.60。供给相对于需求快速膨胀使估值中枢系统性向下,这是我们面对的又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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