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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意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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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意义

篇1

作者:何晓璐 唐英姿 李芳 阳娟 单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讨论

法律知识方面1993年3月26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执业资格等一些事宜作了规定。2002年2月20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等原则,是卫生行政处理和法律裁决的依据。该条例中增加和改变了许多内容。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担给被告承担,举证倒置不但把责任的行为转移给了被告,而且也把举证的结果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1]。大部分护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如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回答问题正确率大专仅为19.1%,中专更低,仅为13%,在所调查的十个问题中,回答问题正确率达到50%以上的仅有三个问题:护理侵权行为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和品与物品的管理,而这个问题是《护理学基础》课程中涉及的重点及考点,因此护生掌握程度较好。而其他问题课堂内容涉及比较少,不是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学生不重视,因此调查中护生掌握程度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明显学历差异,学历不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同,专科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中专护生好,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学历层次不同,护生年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均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中专护生由于起点较低,且学校护理专业教育时间有限,其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度较差,另外中专护生年龄偏小,责任心也欠佳,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而专科护生大多已成年,学习能力及意识均优于中专护生,并关心专业相关知识,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高。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但也存在明显的学历差异。在所调查的护生中,大专护生仅有3个、中专护生仅有6个持无所谓态度,而大专护生有61.7%表示有强烈需求,中专护生仅有27%有强烈需求。这说明学历层次高的护生对工作质量要求高,学历层次低的护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比较低。同时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学习的欲望,只要有合适的途径,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护生希望增加法律教育在调查中,如表3所示,护生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现有的途径及希望获取途径排前三位的均为:课堂教育、讲座及医院培训。这说明调查的护生中,大部分喜欢采取被动的受教育方式,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而主动的通过关注新闻媒体、法律法规来获取相关知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建议

课堂授课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目前,护理专业学生只开设了《法律基本知识》,而没有专门的与护理有关的法律课程,只有在《护理学基础》基础中涉及一些散在的、不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在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法学课程,总共140个学时,占全部理论课学时的5%[2]。因此,在护理专业授课过程中,增加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定期举办护理法律相关讲座大学学习生活应该是多样化的,讲座已成为现在大学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讲座可以让学生学习到很多专业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了让护生认识到护理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定期举办护理相关法律讲座,这是护生获取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实习医院定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要提高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医院与学校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护生进入医院前,可以进行岗前培训,不仅培训护生的护理专业知识及护理操作实践,同时也要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实习期间,可以不定期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使护生明确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降低实习期间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篇2

结果

篇3

DOI:10.13555/j.cnki.c.m.e.2016.03.050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769(2016)03-0480-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应用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出现,医学生临床实习教学已受到了人们广泛关注。医学生不仅要学习医学专业知识,还应加强医学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掌握临床思维、临床知识及专业技能。近年来,随着医疗制度及法律法规的改革,患者对维护自身的健康权、隐私权等意识在逐步提高。面对妇产科工作对象及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统计,妇产科医疗纠纷居高不下,约占医疗纠纷的40%~50%[1]。医学生是未来医疗工作岗位上的医生,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参与妇产科学临床实习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惑。

1我国现今医院妇产科的医疗环境

随着我国整体医疗环境的改变、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高,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方面,由于妇产科医生面对的人群的特殊性,疾病的特殊性及自身的特殊性,全国各地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居首位[2];另一方面,医务人员的法律及风险意识并没有相应的提升,造成了患者维权意识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对等现象,有文献报导,约67%妇产科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关[3]。二者之间的落差,有必要通过让医务人员(包括医学生)熟悉和掌握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将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融入临床诊疗全程加以解决。目前,法律知识的教育大多只是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教,而医学生法律认知度普遍较低。医学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需加强法律知识教育,避免由于临床实习医患交流不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以免为今后职业生涯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2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掌握在医学生的妇产科学临床实习中的重要性

2.1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融入法律意识

当前医学生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并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要加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要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并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学生更清楚侵权责任及过错追责,避免医疗过错的发生。在相关医学生问卷调查中发现,医学生对医疗相关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偏低[4]。在临床实践教学中,需要结合临床工作融入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学习与医疗、教学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应拓展法律知识教育渠道,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在临床实习前,请法律顾问以案例的形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执业医师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以提高实习医生对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度;临床实践过程中,组织医学生学习与妇产科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母婴保健法》等,结合相关医疗纠纷案例对妇产科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学习,并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纳入临床实习考核;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对相关临床案例进行分析探论、以问题为基础及情景再现的方法,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让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鼓励学生发现及分析问题,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法[5]。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医学生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及义务,依法行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规避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保护患者隐私,注重人文关怀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体现了对患者的人性尊重及人文关怀,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着重大的意义。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应当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六十二条规定: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包括疾病信息、个人信息、身体隐私部位等为主体的私人信息,若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在临床医疗实践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容易因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或疏忽而被忽视,加之在妇产科诊治过程中涉及患者疾病史、婚姻史、孕产史等重要信息,且患者患病部位特殊。因此,近年来由于患者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投诉或纠纷逐年增多,所以,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加强医学生对患者隐私权教育至关重要。保护患者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病史采集时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回避患者家属、探视人员、其他患者,避免患者病史信息泄露;实行各项操作前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对患者进行诊疗时选择适当的环境,注意遮挡保护患者隐私部位;妥善保存患者病历资料,禁止非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翻阅患者病历;避免公共场所讨论患者病情。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化、成长的第一步,实习学生往往对患者疾病、信息等充满好奇,在公共场合讨论患者病情将导致患者隐私权被侵犯;合理使用社交网络,避免在网络平台泄露患者相关个人信息及病历信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社交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为医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学习途径,但也为患者隐私权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2.3培养医学生合理的告知义务意识,提升其医患沟通能力

医患双方因沟通不到位,成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疗方案、治疗计划、预后及可能出现的相关并发症有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的义务。相关文献显示,医患沟通不到位在医疗纠纷中约占80%[7]。临床医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与患者沟通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疾病的诊断及认知不到位,在实施医疗诊察活动过程中未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并取得同意;实习生沟语言通能力及临床经验缺乏,对疾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远期预后结局如何告知及解释不充分,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不能进行充分说明,并对疾病预后等盲目地进行保证,造成患者及家属对病情不完全理解及因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不相符而不满,从而引发投诉或者出现医疗纠纷。因妇产科学疾病的特殊性,专科检查多少会给患者带来不舒适感,加之分娩过程的紧张及宫缩痛,需要认真、科学、实事求是并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让患者及家属做出正确的认识及选择。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不仅能增加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信任,更能让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清楚、合理、科学的认识,且对住院期间的疾病的治疗方案及预后、并发症能充分地理解。在临床实习教学中应循序渐进的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强化专业知识及临床操作规范,要规范、客观、真实的向患者沟通病情。为锻炼学生沟通能力及临床技能,教师在临床工作中应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当的语言及非语言行为沟通,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及勇气,最大程度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8]。

2.4规范病例书写,提升证据意识

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医疗技术水平、医院管理的反映,是解决医疗纠纷、判定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医学鉴定、司法举证的重要依据,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因此医疗文书的书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及时、详细、真实地进行记录。规范的病历不仅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是维护医院及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训练实习生临床思维、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及鉴别诊断的重要途径。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每位医学生必须进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岗前培训,并对妇产科学相关疾病的诊断、诊疗计划、治疗方案及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进行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学生详细采集病史,尤其是个人史、月经史及孕产史等对疾病诊疗有重要价值的信息;熟悉女性生殖系统解剖结构及盆腔解剖结构,训练妇产科专科体格查体技能,要详细并准确记录专科查体情况;结合具体疾病及患者隐私对病历书写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详细记录,必要时要以患者亲笔签字为证,对病历书写缺陷引起医患纠纷的病案及时请示带教教师并展开分析讨论,加强医学生对医疗文书的重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避免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确保临床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3结语

总之,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整体职业素质、保障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疗环境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既要做到注重临床实习生医学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又要将法律意识融入临床实践,还应依照医疗卫生法规进行医疗活动,从而做到保护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要有防范意识及前瞻性思考,在临床工作中防患于未然,规避由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医疗纠纷,为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沈瑞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途径———医务社会工作[J].医学与社会,2005(9):10-11.

[2]高晓飞,周维燕,孙忠河.我国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2,9:160-161,163.

[3]杨建华,张锦奇,陈奕霖,等.妇产科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J].医院管理杂志,2011,18:1169-1171.

[4]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2007,28:70-72.

[5]包权,徐敏,李明珠.案例式PBL教学模式建构交互式师生关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2):187-189.

[6]于京珍,栾成允.患者的隐私权及其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22-23.

篇4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21-03

在美国,广义上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也发展成多种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假象环境之下的角色模拟,相当于美国虚拟的法律诊所;另一种是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专业教育实习,又称毕业实习,相当于美国的校外实习法律诊所;第三种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相当于美国的“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第四种是法律咨询与社会调查,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 [1]。 前三种在中国实践较多,而第四种街道法律诊所在中国实践很少。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见识,丰富他们在法学院的经历,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 [2]。“街道法”诊所中,学生就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处理纠纷的方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人士进行指导,意在培养知法、懂法的“积极市民”。鉴于街道法律诊所在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律院校应该开展此种法律诊所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吸收美国的“街道法诊所”理念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今法学教育体制的中国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

一、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概念

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本土法律需求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诊所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职业学校等社会单位,通过培训这一教育形式为弱势群体系统的讲授法律知识,从中锻炼法律诊所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学实践教育方式。它之所以称为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首先在于“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来说,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及管理训诫行为。与传统培训概念相比,新模式法律诊所更侧重于通过“授课”这一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来实践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培训主体为大学生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法学学生,培训客体为渴求法律知识、急需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培训内容是利用街道法律诊所教育平台,通过培训的方式,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系统化、多方位的法律知识教育援助。其次,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评价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中涉及到对具体法律的运用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对专为评估而设计的模拟案例的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及在“真实委托人诊所”中对学生业务能力的综合考察等 [3],而新模式法律诊所侧重于学生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法律的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现实案例的深入理解和反思。诊所学生由法律教育客体转变为培训授课主体,成为培训法律课堂的主动参加者和课程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学生不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还重点培养了自身表达与沟通这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

二、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特点

1.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形式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倾向于让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交流、辩护、谈判、等法律实践技巧,养成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更侧重于法学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的运用,通过知识讲授、案例模拟、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法律咨询等援助手段。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就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新模式法律诊所以法律知识教育为援助手段,即通过授课、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援助”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且从已有的法律诉讼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2.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内容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促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仅是其表层价值,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在具备了法律理论功底之后,需要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和要件 [4]。新模式法律诊所中的诊所学生即是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准确把握培训客体的需求,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系统有效的教育方案。新模式法律诊所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技巧,具体表现为收集、整理和研究法律资料的技巧;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的能力;为具体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确定研究问题并准确清晰阐释的能力;检索最新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新模式法律诊所实践的整个过程中,诊所学生运用各种实践方法训练法学专业专有的思维技巧。

其次,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平及正义紧密联系。新模式法律诊所中,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新模式法律诊所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对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有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三、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构建体系

本文构建的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充分结合了吸收美国街道法律诊所的理念,并特定化了培训授课这一实践手段。新模式体系包括: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和课程建设两方面。

(一)新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

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体为诊所法律教师,客体为参与诊所课程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理论价值,发挥它的教学功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必须使自身具备一定条件。

1.诊所教师必须尽职责完成三个基本工作:准确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管理诊所课程,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首先,街道法律诊所课程基本目标应该包括:培养学生与弱势群体或渴求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群进行有效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群体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对讲授内容质疑的处理能力;培养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各项工作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展示优良品格和专业素养的能力;帮助发展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其次,街道法律诊所课程管理要求诊所教师完成以下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其法律教师的角色;帮助学生了解培训群体的特点,并使其在这一群体中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学生发现培训对象质疑的关键点;帮助学生用正确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处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矛盾;帮助学生从经验与教训中学习,培养学生健康且完整的法律职业性格。最后,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诊所教师,注意不同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求,帮助学生完成个人的重要学习目标和计划,并在学生完成个人计划的过程中及时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2.学生加入诊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加入诊所时必须庄严承诺自己将认真、负责并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诊所学习和工作中,这种自愿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诊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实质条件按包括:诊所学生一般为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必须具备较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必须对重要的法律概念等基本问题有全面且完整的理解;诊所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和重要司法解释内容,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紧密联系,熟练运用;学生必须培养自身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例的兴趣和敏感度,及时发现适合培训课程改编的案例和判例。诊所学生应该具备发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联系的能力。诊所学生必须具备团队精神,学会与partner共享信息与资源,学会倾听和了解partner的观点。诊所学生还必须必须具备善良、严谨的职业心理,能够用普通话清晰表达讲授内容。

(二)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建设

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按实施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部分:诊所教师专题讲授,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实践效果评价。

1.诊所教师专题讲授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主要应完成三个教学内容:第一,了解援助对象现实法律需求,督促、辅导学生按援助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援助教学纲要;第二,引导、帮助学生确定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目前针对援助对象自身特点,培训内容主要应以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条文、典型真实案例为主;第三,帮助诊所学生学习和掌握培训授课的方法,例如培训授课的基本顺序应该是案例在先,然后根据案例中的矛盾向学院提出问题,最后引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此外诊所教师还需要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学生。

2.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学生,诊所学生主要完成两项工作。首先是授课前准备工作。在这一期间,诊所学生分组进行按组设定讲授专题内容,并根据培训援助教学纲要制定具体的授课内容,例如针对盲人按摩学员讲授劳动合同法,就不必讲授或仅简单概要介绍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这部分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讲授编写教学内容,包括将真实的案例进行改编以实现具体的教学目标,例如使改编后案例能够引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其次,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对象课程展开,诊所学生将自身准备的授课方案,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真实案例讲授给援助对象的过程。最后,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根据培训课堂的教学效果,不断提出新的培训教学案例,也可能会发现授课准备时忽略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还会发现在培训课堂上诊所学生之间缺乏相互支持等问题。同时诊所教师也会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发现诊所学生的理论不足,甚至会发现诊所学生对原有理论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运用的情况。这些都是培训式街道法律诊所教学亟待改进之处,所以这些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对于这一新模式法律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实践效果

按照以上新模式法律诊所的构建体系,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诊所师生将新模式理念付诸实践,取得一定实践效果。本次实践主体为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诊所师生利用2009―2010教学年度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六个教学周实习期间进行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初步实践。本次实践效果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1)诊所师生总结了这种培训授课的四大特点,第一,成人性,培训对象全部为20~40岁之间的成年人;第二,非专业性、非职业性,授课对象并不以法律为职业,他们需要授课者更多的直接讲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普法性,虽然是普法性讲授,但诊所师生所完成的是系统的、较为体系化的普法授课工作;第四,社会性,需要和不同的社会单位进行合作,例如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障等机构 。(2)对受援助群体而言,通过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逐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如何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基本创就业权利。(3)对学生个人而言,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及角色扮演使学生加深对原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诊所学生发现案件中“法律真实”的能力。在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下,学生不但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还是弱势群体的“教师”。在探索做好普法教师的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过硬的表达能力。(4)对社会而言,无偿法律援助也利于减轻创就业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帮助他们在创就业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五、结语――法律诊所的发展机遇

培训授课式街道诊所教育选择开放的教育环境,尽可能地通过多元教育方式,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模式法律诊所根据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创就业时易处处碰壁等现状,应以“切实满足对象需求”设置培训授课内容。培训授课内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保险、与创就业有关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救济途径等等弱势群体急需的方方面面内容,诊所学生按照法律认知思维使所有内容成体系化,使专业内容通俗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设置培训课程内容:(1)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2)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3)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4)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与行政复议;(5)刑法的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类型;(6)权利救济途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的利弊。这些法律基本知识能使培训对象有能力认识并解决基本法律事务。

最后,本文无意夸大街道法律诊所工具价值,必须承认街道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决定它无法让诊所学生真实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空间。街道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它的教学价值。但若能在更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推广,并将其与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相结合,将能全面地完成其法学实践教学价值。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1-430.

篇5

一、法律基础课是中职学校开设的很重要的一门公共基础课,这门课程的设置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而中职学生相对于大学生而言会更早地进入社会开始工作,而他们的人生观和事业观等尚未达到十分稳定的状态,生活中更容易触犯法律的“雷区 ”,因此,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就成为了中职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家园”,然而,中职法律教师专业素质的不一样,所教学生得到的教学效果也不尽相同。为此,在本学期专门选取了十几个新生班级做了一份调查进行比较,看是否能得到启示以此来促进我校中职生的法律素质。

1.关于法律知识学习效果调查发现,能够理解专业法律教师所讲法律知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后对法律的态度、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和应用法律的能力、收获比较大的班级成员大概分别占了全班同学的60%、50%、80%、90%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班同学的25%、30%、80%,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二种教师所教班级出现了不一样的教学结果呢?

2.关于中职学生法律学习情况调查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上法律课提前预习的、集中精力学习时间超过30分钟的、学生正常上课的、集中精力听课的、上课做笔记的、上课回答问题的、能课后复习的分别占了60%、63%、50%、80%、69%、40%左右,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50%、55%、48%、80%、70%、37%,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调查结果在两类老师之间是非常接近的,不过个别调查中产生了差距,从调查中发现,影响学生在法律课能认真学习的主要因素是老师方面的因素,学生个人的精神状态,学习动机等因素为次要因素。因此,看来要提高中职生法律课的教学效果,还是从老师方面着手才行?

3.关于法律老师教学评价调查中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中,喜欢上该课老师的课的、能听懂法律老师所讲课的内容的、认为法律老师所讲授的知识有用的、认同老师的教学方法的分别占了82%、70%、90%、75%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48%、52%、65%、48%。都是中职学生的法律教师,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大的差距呢?

(二)从调查的班级中可以发现,在同一所学校法律专业教师和非法律专业老师所教的学生知识背景、学历、社会见识等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从刚进校门来看,每一个老师接受的班级都是处在相同的地位。然而经过大半过学期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律专业教师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之前却有了一定的差异,什么原因呢?从本人调查分析和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的来探讨,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

1.教师的教学背景不一样,专业法律教师从大学开始就受到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较强,在授课的过程中都会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法律知识展现出来。而非专业法律教师可能是自己的喜好或学校的需要来对中职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在平时的教学中可能会受自身专业的影响,如政治专业的,可能在讲授法律知识时会将自己的政治专业知识带到法律课堂上来,而这可能并不适合于这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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