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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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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

篇1

1986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先河。其中,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方式体现。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强凋“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础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这一时期推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补贴,保险待遇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自1998年以来实践中并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其参保规模和基金筹资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自2003年,我国开始积极推动各地开展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2010年10月20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增加了政府补贴。2009年《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社会保险法》将这一筹资方式写入法律条文,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具体包括:

(1)关于个人缴费。《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关于集体补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关于政府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1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关于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增加发放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

“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农村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实现农村的全面覆盖,它成为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一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篇2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

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篇3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必不可少。一些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不够重视,认为既然学生都已经学习过法律课程,就不必在创业的法律教育上继续深入的学习。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总则内容上,对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他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创业的需要。在创业初始阶段,他们就会遇到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拓展阶段会遇到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经营阶段,会遇到涉及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等。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前就应该掌握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各种问题时,学会利用法律来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畅。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并不是难事;第二,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主要有:

1.商事主体行为法。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是合同。因此,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那些企图垄断市场,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篇4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2)12-0089-04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对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看,法律意识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思维方式,还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

高职生法律意识,是高职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职生的特殊性,使他们法律意识除了具有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共性外,还应具有相应特色法律知识体系,所学法律知识应该更贴近他们的职业领域和劳动维权领域。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高职生要想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水平。培育和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它有利于提升高职生的综合素质、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和谐校园。

1.有利于提升高职生综合素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高职生要成为社会的主力军,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要有很强的综合素质。法律素质是高职生综合素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生不仅要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还要具备比一般人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法律意识应该是高职教育目标必要的内容之一。

2.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成为高职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首要任务。只有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高职生违规违法现象,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气氛,在环境的熏陶下提高高职生的人文素养,培养优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3.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

构建和谐校园是时展的要求,高职生是高职院校构建和谐校园的主体之一。和谐校园的构建中关键的一点就是构建法制与法治的和谐。全面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自己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形成良好学校文化氛围,理顺学生与学校、教师关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对高职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帮助他们懂法、知法、守法。研究台州市高职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法律精神真正融入高职生生活的每个细节,让每个学生体悟法律设置背后更高层次的自觉理念,完善大学法律教学,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本次调查是在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抽样了文科类和理工类共15个专业进行信息采集,参与对象是大一、大二和大三的学生。发放1000份问卷,两个学校各500份,收回963份,回收率达到96.3%。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台州市高职生法律意识现状如下:

1.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维权意识,但是总体上法律维权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如果您在商店买了一件伪劣品,您会怎么做?”的回答上,48%的学生选择“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34%的学生选择“只能怨自己倒霉”, 18%的学生选择“到商店与售货员打架也要退货”。 在“您上当受骗时您会选择怎么做?”的回答上,45.3%的同学选择“找消费者协会”,而41.4%的同学选择“私了”, 13.3%的同学选择“忍气吞声”。在“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回答上,68.3%的学生选择“很少”,而21%的学生选择“没有”, 而仅有10.7%的学生选择“经常”。 在“甲乙是亲密无间的朋友,甲向乙借600元生活费,答应3个月后还,你认为甲应当写借条给乙吗?”的回答上,60.6%的学生选择“应当写”,而27.6%的学生选择“不用写”, 另外,18%的学生则选择“说不清”。由此可见,高职生对如何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2.对中国的法治状况不很满意,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权威性表示怀疑。在“您认为我国的法律对所有人都平等吗?”的回答上,仅有19.7%的学生选择“对所有公民是平等的”,5.4%的学生选择“不知道”, 而65%的学生选择“略有不平等,没有充分保护低层劳动人民的利益”,9.9%的同学选择“非常不平等,没有保护到劳动人民”。在“您认为法律在你的生活中的作用怎么样?”的回答上,仅有23.3%的学生选择“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39.3%的学生选择“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1%的学生选择“一般吧,我基本不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除非没其他办法”,而4.3%的同学选择“没觉得有作用”,2.1%的同学选择“法律根本就没用”。 在“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你的态度是(单选)”的回答上,仅有5.3%的学生选择“充分信任”,40.6%的学生选择“比较信任”, 而11.1%的学生选择“不信任”,43%的同学选择“除非不得已,不和他们打交道”。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高职生虽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又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信仰。

3.有增强法律素养的愿望,但主动学法意识不强。很多学生表现出了对学习法律知识的较高的热情,乐于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在问卷调查中,当问及“如果学院系统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你的学习态度会是什么?”,23.8%的学生选择“很认真地学习”,66.8%的学生选择“和其他课程一样”, 9.4%的学生选择“不想学”。 当问及“你认为现在开设的《法律基础课》要如何上?”32.8%的学生选择“尽可能介绍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51.5%的学生选择“从案例说明相关法律理论,类似于《今日说法》”, 9.8%的学生选择“按照教材的内容和顺序进行教学”,5.9%的同学选择“最好取消,影响专业课程的学习”。 在“你更乐意接受哪一种方式学习法律:(可选两项)”的回答上,18.1%的学生选择“课堂学习”,36.8%的学生选择“参加法制讲座,收看法制节目”, 12.9%的学生选择“自主学习”,24.9%的学生选择“参加法律旁听、法制宣传等活动”,7.3%的学生选择“其他”。 在“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从何而来?(可多选)”的回答上,31.3%的学生选择“电视、网络上”,20.6%的学生选择“书本、杂志上”, 27.4%的学生选择“学校教材与老师讲授”,10.8%的学生选择“家庭的影响”,9.9%的学生选择“其他”。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高职生有增强法律素养的愿望,但由于其自身未形成良好学习习惯,自觉性不足,一旦无教师引导,则不能主动学习法律知识。

4.对法律现象的价值判断上,大部分同学判断正确,而也有部分同学比较模糊,缺乏理性判断。在“某人捡到一钱包,内有2000元,你觉得应该怎么做?”的回答上,61.4%的学生选择“寻找失主”,21.8%的学生选择“这是违法行为,应交给有关部门”, 而16.8%的学生选择“反正没人看见,自己要了”。 在“如果你和别人发生争吵,那人要动手打你,此时你会”的回答上,68.7%的学生选择“进行正当防卫,并报警”,11.4%的学生选择“向旁人求救,希望能拉开对方”,10.94%的学生选择“试图制止对方,不行就逃跑”,而8.96%的学生则选择“回击,并打到对方无力还手为止”。从调查中,笔者了解到高职生比较关心国家法治的进程,也能比较自觉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本位主义.更多地强调享有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承担。现实中,当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法律正义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

四、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高职生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胜任未来的工作。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是引导和保障高职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社会需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务之急是采取有效方式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发动学校、社会、家庭多方力量,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结合台州市高职生特点,齐抓共管,培育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真正实现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有效提高。

1.依法治校,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

高职院校的学生线工作人员除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实行“依法治校”的有效管理模式,在对高职生的日常管理中,做到“以法办事”,实行校内申诉制度、听证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学代会制度等,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使高职生从一开学,就认识到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约束力,体验到依法办事的氛围,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和校级校规。依法开展学校的各项工作,依法管理,使师生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保障,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惩处和遏制,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理顺学校内各方面的关系,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

做好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调查中发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各有二十多个社团。从学生线工作人员和社团负责人的访谈中得知,高校中的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起来的组织,有些社团的工作存在松散的现象。学生线工作人员要加强社团的管理,使社团能够依法自我管理。在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教育他们能够用合理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投诉,增强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就会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2.加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高职院校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提高高职院校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教师。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掌握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规律,还要掌握高职生成长规律,并且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针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不足的状况,一方面要广泛开展教师培训和进修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研讨活动,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各个院校还可根据各自条件,聘请法院、公安等单位的专家来校讲课。通过培训和进修,加强任课教师的法律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任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一些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和司法实务的兼职教师为补充,组建高质量的法学教师队伍。

3.完善和创新《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制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部分。教学大纲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诉讼法等内容。课题组对台州科技职业学院2011级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的法律课开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时数为48节,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时数为45节。大量的法律知识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留给法律教学部分较短的课时是难以应付的。在有限的时间内,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我们必须在全面介绍法律基本知识的前提下,对教学内容进行优化组合。

要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不要把法律课当作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的传授课,要从传授法律知识向重点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转变,要在教学中注重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的研究,在分组讨论式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利用多媒体等先进教学手段增强课程的灵活性,多搜集与课程有关的“今日说法”的视频,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个部门法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各具特点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常用的教学模式,要选取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案例。可以把两节课要讲的知识点编成一个综合性案例,在讲课的开始由学生思考,带着问题去学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以采用模拟教学法,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原告、被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通过此举,可以将单调的法律理论知识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从而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还可以采用网络热点案例讨论、参加法院审判旁听等方式提高教学效果,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4.加强作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法律课的学习。

课题组对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和台州科技职业学院2011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和表2:

表1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课设置一览表

资料来源:2011级人才培养方案

表2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法律课设置一览表

资料来源:2011级人才培养方案

从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两所学校都设置了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的学习,这就要求教师除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外,还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践行“工学结合”的有效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这样就能极大地提高教学效果。教师要重点讲授一些与专业紧密联系的法律知识,使课堂教学更贴近高职生的实际情况,为他们将来走入社会奠定基础。教师要坚持把把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专业课教学与法律意识培养结合起来,有意识地把专业课知识与法律意识衔接起来,将法律意识的培养渗透到所有专业课教学中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培养氛围,使学生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

从表1和表2的数据中,笔者认为开设全校范围的法律选修课是很有必要的。虽然两所学校都设置了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的学习,但有很多专业除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之外,没有其他法律课的开设。在“你认为学院有无必要增设《劳动法》作为选修课?”的调查中,18.4%的同学选择“没有必要”,而81.6%的同学选择“有必要”。课题组对台州市许多企业家进行了访谈,从访谈中得知,企业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合同法、劳动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知识。人才需求和岗位职业能力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逻辑起点,在学生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签合同应该怎么签?劳动合同中的保险具体指的是哪些?针对这些与毕业生息息相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模块教学法,由法律专业教师认真调研,编成《高职生必备法律知识读本》,内容主要涉及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然后把“高职生必备法律知识”作为选修课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这样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同学们的学法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高职生的法律素养。

五、结束语

高职生是我国未来的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可以预防和抑制高职生违法犯罪,使他们在将来的工作和学习中依法办事,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笔者从事了十年左右的法学教学工作,在本文中联系自己的教学实际,在借鉴目前国内其他教师关于高职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认为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应更加贴近学生职业领域,进一步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践行“工学结合”的有效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从而增强法律课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希望能为高职生的素质教育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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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02-10-21).

[3]黄永明.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刍议[J].河池学院学报,20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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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篇5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这些 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自我保护意识差,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

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 二)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 阶段: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知识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关惩罚措施,即使官司打上几年,农民工赢了,用人单位也只不过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他们情愿“私了”。。

( 三) 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有困难。

2004 年元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考虑了,但是从农民工的构成上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1 条第3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 农民工就业一般并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许多时候,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没有订立超过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根本无法计算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 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有时还会短期内跨省工作,于是农民工在离岗后无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

农民工工伤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 防、职业康复上投入也很少,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特别 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对 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就给用人单位以逃避的借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伤补偿待遇,他们大多通过“私了”解决工伤问题,根本谈不上职业康复。

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 执行上的困难。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 一) 严格依法,加强监督机制。

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这一现象,要严格依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参保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对那些设法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了使工伤保险更好的法制化,可以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这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

在这些监督管理机制中,行政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主要机制。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企业经过两次处理后,企业仍然没有改正的,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业的银行资金、吊销营业执照等。

( 二) 工伤预防为先,职业康复为重。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重视工伤的事后处理,而忽略了对工伤的先前预防。当出现了工时后我们多是以经济补偿,并没有重视工伤的康复。工伤保险机构要怎样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如果我们把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能减少,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加强对职业康复的重视,特别是职业康复,可以使农民工尽快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对他们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农民工有流动性的特点,对返乡农民工,可以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措施,提供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

( 三) 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自身的因素在内。所以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要给农民工填充法律知识。根据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民劳动工转业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调查: 近 33. 7% 和 41. 7% 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举办农民工维权法制教育培训班,建立法制培训学校,聘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举办农民工维权培训班,围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印刷法制刊物,发放给企业农民工,或者将工伤保险相关的刊物贴在宣传栏上,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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