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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合集13篇

时间:2023-09-27 10:28:47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1

1、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合同执行中的监督管理;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5、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6、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

二、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1、法务部部长:

(1)在主管副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务部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各岗位的工作任务。

(2)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流程:依据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提出的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提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

(3)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

流程:依据公司安排或总经办发送的相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交办的领导或总经办。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5)

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6)

负责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流程:每季度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法律意见书》。

(7)其他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2、法务主管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流程:按公司OA合同审核流程进行法律审核和提出审核意见,对业务部门在发起OA合同审核前报送的合同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部长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6)法务部内务管理工作。内部建立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内容,跟踪工作的进展。

3、法务专员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3)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2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的总体实施方案,其中包括辽宁省,具体涵盖了省内3个片区:大连片区,沈阳片区,营口片区,政府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目标在于经过3至5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从文件上可以看到无论是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都取决于政府监管的高效便捷,法治环境的规范有序,而任何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当今中国《公司法》修订的初期,辽宁省内的中小公司必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2016年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院长健君先生作为中国公司法务界的领军人物,第一次对外细致阐述了“公司法务”的初衷和想法,以造福中国的企业和他们的法律合规事业为初衷,中国对公司法务人才的重视可以说是提上日程,那么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的引进制度、培训制度无疑成为了今天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改革不可绕开的地方法律立法问题。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并分别印发了总体方案。如果把上海自贸试验区比作1.0版,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比作2.0版,那么新的一批自贸试验区可谓是升级的3.0版。至此,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形成“1+3+7”的新格局。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构建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体系、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创建人文交流新模式等特色试点任务,与上海等现有自贸试验区形成对比试验、互补试验,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根据总体方案,新设自贸试验区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新一轮自贸试验区在借鉴前两批经验的基础上设立,起点更高,推广复制经验的半径也更大,通过建设更多改革开放“试验田”,将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二、“公司法务”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英文名称CACLO,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中国众多知名企业法务官发起成立的大型、高端公益组织,主要专注于推进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研究和发展,致力于成为培养中国公司首席法务官的摇篮。为了发掘和培养有志于从事企业法务的人才,研究院推出“中国千名青年优秀法务人才”战略,为知名企业培养和输送法务人才,提出了公司法务首先是一个商人,在公司要以员工的身份与别人沟通交流,并且提出了现代公司法务的核心价值是竞争超越、风险控制、增值经营,重新对公司法务进行了定位。该计划的目标和使命,致力于打造中国公司法务界的黄埔军校,希望法务人员以公司首席法务官(CLO)为职业发展目标并为之努力.

三、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

制度的现实可行性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了辽宁省内119.89平方公里区域内的市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独特基础和优势。首先是得天独厚的战略位置和发达的陆海空交通体系。辽宁背靠吉林、黑龙江,是东北地区唯一既沿海又沿边的省份,同时拥有陆路交通枢纽,又恰好处于东北亚、中蒙俄等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上,特殊的地理位置将老工业基地与东北亚和欧洲经济圈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战略地位在国内也是为数不多的。其次是实力雄厚的产业基础和教学科研能力。辽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最齐全省份。最后是强大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对外开放能力。辽宁的经济规模仍然是东北第一,在居民收入、消费总额以及就业率等方面仍有不俗表现。在经济发展的战略地位上,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无论是高端制造产业集群,还是商贸物流服务体系,无论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等先进制造业,还是金融、科技、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都面临着中小企业公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问题,这需要地方政府在公司法务人才的管理制度方面将地方法规的立法规划提上日程,近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很多地方,尤其东北地区公司内部律师的地位非但没有提升,反而变得更加边缘,甚至发生了公司法律部被撤销或者合并等事情,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司法务人员所处的内外生存环境,以促成良好的公司法务人才保护机制、管理机制。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3

二、培训内容及安排

1、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员。时间:2013年5月。责任处室:办公室。

2、全市“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时间:2013年7月。责任处室:法制宣传处。

3、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机关处室新闻宣传负责人、通讯员。时间:2013年5月。责任处室:法制宣传处。

4、全市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执业律师。时间:2013年6月。责任处室:律师管理处。

5、全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实习律师。时间:2013年7月。责任处室:律师管理处。

6、全市公证员助理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公证员助理。时间:2013年6月。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

7、全市公证人员岗位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公证人员。时间:2013年9-10月。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

8、全市司法所长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镇(街道)司法所所长。时间:2013年2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9、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辖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服务中心负责人、调解员。时间:2013年6-7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10、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时间:2013年10-11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11、全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时间:2013年7-8月。责任处室:社区矫正管理处。

12、全市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员。时间:2013年10月。责任处室:司法鉴定管理处。

13、全市法律援助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时间:2013年3月。责任处室:法律援助管理处。

14、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时间:2013年9月。责任处室:法律援助管理处。

15、市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专题培训暨公务员5+X能力培训班。参加人员:市局机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时间:2013年4月。责任处室:宣传教育处。

三、工作要求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4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

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

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5

初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版权所有

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QHSE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9月份完成,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1、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2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思想。

2、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到3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2至3名贯标工作人员,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

(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

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

1、贯标骨干的培训。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QHSE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

2、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

3、员工培训。主要是QHSE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

(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

2、统筹兼顾,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RCD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QHSE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

3、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狠抓体系运行,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

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QHSE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

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初步工作安排:

(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

2、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

3、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跟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4、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

(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

1、拟推行的20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3月31日以前完成。

2、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5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Excel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

3、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也要重视创建结果,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5、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

(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版权所有

1、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

2、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3、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

(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

1、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

2、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

(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1、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

2、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

3、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4、以普法竞赛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竞赛工作可以在年中布置,四季度以测试题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在12.4宪法宣传日以前结束。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

1、要保持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调整法律工作人员之前,需征得西南公司主管领导和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同意。

2、法律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管理、营销知识,争取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3、要进一步加强各分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体系内审为切入点,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形成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框架。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6

2005年,是公司实现第二次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为实现这一目标,根据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公司经营和发展实际,提出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基本工作思路: 一、以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初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QHSE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9月份完成,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1、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2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思想。 2、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到3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2至3名贯标工作人员,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 (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 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 1、贯标骨干的培训。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QHSE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 2、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 3、员工培训。主要是QHSE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 (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 2、统筹兼顾,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RCD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QHSE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 3、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狠抓体系运行,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 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QHSE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 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初步工作安排: (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 2、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 3、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跟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4、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 (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 1、拟推行的20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3月31日以前完成。 2、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5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Excel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 3、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也要重视创建结果,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5、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 (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 1、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起诉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 2、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3、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 (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 1、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 2、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 (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1、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 2、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 3、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4、以普法竞赛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竞赛工作可以在年中布置,四季度以测试题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在12.4宪法宣传日以前结束。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 1、要保持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调整法律工作人员之前,需征得西南公司主管领导和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同意。 2、法律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管理、营销知识,争取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3、要进一步加强各分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体系内审为切入点,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形成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框架。 初步工作安排: 在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立运行的基础上,开展体系内审,将内审与日常考核挂钩。经一段时间运行后,对公司目标、指标体系进行调研,确定比较合理的目标体系方案,经充分讨论后,形成整体目标考核体系,确定考核办法, 制定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配套激励和监督制度,年末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 以上工作思路,是在各位提出的工作思路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后形成的,尚未完全考虑成熟,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请在此基础上,从全处工作角度出发,思考今年的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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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7

初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月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月份完成,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⒈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思想。

⒉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⒊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到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至名贯标工作人员,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

(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

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

⒈贯标骨干的培训。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

⒉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

⒊员工培训。主要是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

(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⒈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

⒉统筹兼顾,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

⒊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狠抓体系运行,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

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

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初步工作安排:

(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⒈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

⒉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

⒊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跟公司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⒋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

(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

⒈拟推行的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月日以前完成。

⒉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

⒊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⒋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也要重视创建结果,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⒌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

(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

⒈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起诉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

⒉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⒊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

(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

⒈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

⒉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

(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⒈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

⒉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

⒊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⒋以普法竞赛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竞赛工作可以在年中布置,四季度以测试题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在宪法宣传日以前结束。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

⒈要保持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调整法律工作人员之前,需征得西南公司主管领导和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同意。

⒉法律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管理、营销知识,争取取得国家认可的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⒊要进一步加强各分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以体系内审为切入点,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形成绩效考核体系基本框架。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8

一、目标与要求

通过法制培训,使本市企业经营管理者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方针的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造就一支懂法律、懂经营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确保以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企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培训对象

(一)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主要负责人;

(二)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中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培训内容

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培训的主要内容分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两大部分,通用法律主要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依法治国方略和《*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宪法和基本法律;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市场规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有关宏观调控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保护环境、资源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各经营管理者的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组织培训。专业法律的培训根据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落实教学计划作好安排。补充教材由市法宣办组织有关委办编写。

四、培训方法

(一)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轮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采取举办研讨会、专题辅导、法制课题调研等形式。

(二)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每人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三)市委党校承担市属集团公司和特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制培训。各委办局法宣领导小组落实本系统内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企业各部门负责人的培训。

(四)其余经营管理者法制培训,由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大中型企业等组织实施。区县及街道、镇乡所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私营企业协会、市个体劳动

者协会、市工商联组织实施。

(六)各培训单位应确保教学质量,每年将教学大纲、培训计划上报市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考试考核

(一)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年度考试制度。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考试”的原则,在培训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知识考试,自上而下,分级负责,避免重复和遗漏。

(二)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市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培训合格证》,各单位使用时需加盖本系统主管部门印章。培训时间、内容、考试成绩等项目由主办单位负责登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对不重视法律学习,有法不依,要及时纠正,通报批评;对违法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9

1 企业经济法培训概述

企业经济法培训是指企业或针对企业开展的一种提高人员经济法素质、能力和对组织的贡献,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一种法律培养和训练活动。其目标是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使员工在工作时能够依法办事,避免纠纷的出现,以法律途径来保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法律培训实质上是一种系统的法律智力投资。企业通过投入人力和物力对员工进行经济法律的培训,其本质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经济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人力资本的升值和公司业绩的提升,最终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种企业投资行为。

经济法律培训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获取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以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管理和法律具有密切的关系,培训师接触的是各行各业的企业,在培训中可以将其它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理念进行传授,使企业能够了解到更多最新的法律资讯,开拓企业管理的思路,进而提升企业管理的水平。wWW.133229.CoM

2 国内企业经济法存在的风险研究现状

多年来企业经济法存在的风险一直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当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之一,因此也成了企业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风险问题。其高发案率,低执行率,以及高败诉率,或者打赢一场即使赢却拿不到钱的官司的无奈与尴尬局面困扰着企业,因一笔官司或一笔欠款葬送整个企业的案例绝非危言耸听。

吕景胜等人就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国内221家中小企业进行了相关调查,这些企业中有198家在最近3年内发生过经济法律纠纷事件,达到有效问卷的89%。其中又有174家企业发生了债务的拖欠,占整个问卷中的79%。而与此相对比的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却还不足33家,得到一半赔偿的企业也仅有56家。而在我国将近4000万家企业中,90%以上的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相较大型企业而言,法律风险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措施更落后,法律风险隐患更大。基于此,企业内部开展经济法的相关培训已势在必行。

3 如何做好企业经济法培训

笔者是高职院校教师,同时也是企业培训师,曾经做过管理干部培训班经济法培训,也做过靑工培训班的法律基础培训等,结合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以为要想做好企业经济法培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企业经济法培训的课程目标设定原则

培训课程目标是构建课程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突出培训课程的法律定向,培养企业员工掌握基本的法律课程内容基础,使学员最大程度地将理论基础和实际岗位工作相结合。②法律课程培养目标与专业目标培养要相互结合,或者说所设课程的目标必须满足并适应企业经营生产发展的目标。例如,一些国际商务型企业,企业的员工应具备从事国内、国际、交易等综合能力素养,在此基础上,对此类企业员工经济法的培训目标应围绕“综合能力”的提升来进行设置和确定,不然经济法律课程培训目标的确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和方向。③培训课程还必须结合培训对象的接受程度及特点进行设置,做到“因人施教”。④所设课程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具备针对性,而且同时还必须具有适应性,以满足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的双重需要。⑤培训方式必须严谨、优化。对于在岗员工的培训,必须结合以下特点:其一,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他们能进行批判性的反思,是自主的学习者。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经济法培训,应采用个案、现实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讨论的方法来缩小与先前知识结构的距离,通过案例分析等活动,来有效促进对已有实践和知识进行反思。其二,经济法律培训还必须内容严谨、语言规范,逻辑性强,使学员深刻感受法律的魅力。

3.2 培训实践

笔者结合培训实践经验,总结出四种基本途径来对企业的中高层、基层等各层次员工进行有效的经济法律培训。

3.2.1 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对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选取特别重要,其重点应放在讲解公司合同、经营、国际金融贸易、劳动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等相关的经济法律与风险防范知识上,此类培训所涉及的人员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要求培训组织和教师具有较高的经济法律知识水平,能真正做到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企业各重大事项进行把关等。例如,讲公司法时结合“国美事件”,分析探讨控股股东的诚信、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诚信问题,可使公司高管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再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案例,一些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员工集体跳槽,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损失,来分析企业怎样防范泄密风险。

3.2.2 普通岗位员工经济法律培训

企业在各项岗位知识培训过程中,必须留出时间让普通岗位员工进行经济法律知识学习,以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

3.2.3 公司经济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同样需要“日常保健,定期体检”,在“稳健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上,其必要性、重要性与自然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此类培训,即“日常保健”,可每年举行1-2次。它涉及的范围及内容均较广泛,给经营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以有效的经济法律培训。

3.2.4 新法的宣传培训活动

一些事关公司财产与权利的新法,必须进行宣传培训,因为知识较为新颖,员工们的学习积极性也很高。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10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11

1、进一步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管理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仍保持自收到文本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提出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同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同时对制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及增加完善,不断完善公司制式合同资料库。

2、进一步完善法律咨询及培训工作。认真针对各部门法律咨询及时给予答复,对于咨询情况予以登记,同时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情况,拟重点就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年度培训一至二次,可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3、建立并完善法务工作档案。继续加强规范完善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管理工作,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在流转结束加盖公章后均应进行登记,并要求归口部门及时向法务、财务等部门存档,按照集团要求及时将合同履行及管理情况上报。

4、不断学习提供自身素质。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日新月异,新兴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因此要将学习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认真学习新知识,加强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更新自身知识储备和结构,增强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跟上社会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公司。

二、人力资源工作

1、进一步做好项目组织架构及人员定岗工作。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全力保障公司各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完成项目组织架构的搭建及工作人员的配置及定岗定编工作。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12

第二条,坚持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相结合。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每年公务员学法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政法干警不得少于60个学时,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是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形式,县里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公务员集中培训和开展法制讲座,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各单位也要组织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或开展学法用法讲座,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条,副县级以上公务员要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培训;县直机关的培训由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的培训,由乡镇普治办组织,县普治办派员协助实施。

第四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其它形式进行,具体组织考试办法以每年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宣传部门负责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公务员学法用法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组织、人事部门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学法考试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 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所录用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普法办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等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篇13

2020年法律合规部共《合同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纠纷事务管理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共五项制度文件,进一步划定岗位权限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初步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将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从粗放式管理经营逐步转向优化流程化经营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整改落实

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应做到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公平公正签订合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合作共赢;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五个要求全年分别对芜湖项目部、南京分公司、集成房屋分公司分别进行合同管理检查。南京分和集成房屋按照季度检查,自2020年5月1日授予合同备用章,已经完成对其二、三季度的检查并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法律合规部将定期对合同管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合同规范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提交书面整改回复。

(三)依法化解纠纷,保障公司权益

截止当前,2020年共发生11起诉讼案件,分别为3起主诉案件,8起被诉案件。主诉案件中2起为我方起诉南京政瀛高合金属有限公司,剩余1起主诉案件是我方起诉慈溪四海轴承有限公司为政瀛案衍生案件。

政瀛案件中,聘请外部大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协助处理案件纠纷。深入研究政瀛案件关键点即涉案票据的流转过程,法律手段和财务技巧双管齐下发现突破口,促使政瀛公司、四海公司与我方达成协议。追回公司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的费用合计270万。

(四)培养合规理念,构建合规制度

开展公司内部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合规管理意识水平。协助搭建OA平台,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合同评审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五)对标工业标准,总结法治建设

强化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组织法律合规部具体推动落实,逐项对照《统计表》验收标准,结合依法合规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公司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年中初次向工业提交法治验收统计表以来,我司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完成《合规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组建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兼顾,在法律合规建设过程中保持动态管理。

二、2020年重点工作、创新工作主要做法

(一)合同信息化管理

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避免违规操作。授予分公司合同备用章,提高小微合同管理效率,保障重大复杂合同管控在机关,实现降本增效。

(二)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

编制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公司将继续开展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致力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立足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原则。将在公司内部建立覆盖全领域、全层级、全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结合主营业务,为公司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三、面临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新变化、新动态

利用《民法典》优化的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注重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将法治能力转化为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动力。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企业尊重契约、崇尚诚信的运营准则,构建完善的运营体系和信用体系。

“十四五”法治企业建设规划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的重要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使命和责任要求,是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十四五”期间,面临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问题。加强法治企业建设,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加快发展保驾护航,确保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合规经营,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影响力与抗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前深入业务部门,为他们提供法律政策研究、交易架构设计、风险防范、协调纠纷、争议解决以及管理流程的改善等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立足系统管理和全局角度,2021年系统工作基本思路、安排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搭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体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程序规范,基本方法是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合规主体应当对市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等多个重点领域,依次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最终由法律合规部形成合规检查报告。

同时,对标上级单位进行的法治经验总结验收边查边改自我提升工作,应当与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以及公司法治建设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有效衔接。促进法律合规工作进一步稳定进步,提升公司依法治企的水平。

(二)具体安排及措施

(1)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落实《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总领性制度的落实工作,推进合规管理规划。

(2)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建设

保证公司内部工作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将合规管理职责融入部门,落实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合法合规,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基础建设。

(3)搭建公司合规管理架构

“十四五”期间搭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要素间关系的组织架构,开展合规管理活动。分配合规资源、合规职权、合规责任,保证合规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顺畅,增强各部门合规管理的协作与配合。

(4)注重落实管理链末端的合规建设

立足公司现有组织机构资源,将合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纳入法律合规部,建立复合交叉式的组织架构层层推进合规管理建设,落实到公司管理链的末端即项目部。降低成本消耗,加强合规综合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互动,保障合规管理的动态运行。

(5)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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