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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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看,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建筑行业逐渐兴起,新型建筑的施工必然是以拆迁原先建筑为前提的,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住民的利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经济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施工建设正常运行,还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有效的解决了双方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下面笔者对其进行浅析,希望对我国日后仲裁知识的应用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良好的帮助。
1仲裁知识的概念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1)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騰騰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2)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2仲裁知识和经济纠纷的关系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改革也越全面,其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也逐渐的增多。在以往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上诉的凡是,虽然该种方式更加的正式,但是其过程复杂,办事效率低,并且还需要大量的取证调查,需要长时间的审核,这样就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合同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仲裁裁决的应用有效的使用,改变了以往采取上诉手段来维权的方式,提高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仲裁裁决的在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自觉的履行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及时的履行,会受到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进行仲裁审查的过程中,其主要是审查仲裁的程序等问题,而不是虚幻的问题。尤其是在解决境外仲裁方面,仲裁方法与诉讼相比更能得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认同和承认。根据仲裁的基本特点和其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不能代替的作用,现阶段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来进行相关的仲裁来解决合同的纠纷,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有该类事件发生时应该按照什么方式进行有效的解决,合同双方按照什么样的利益来进行调节,各自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和亏损。利用仲裁知识解决经济纠纷,保障了问题解决的质量和公平,并且由于仲裁方法与其他方法先相比有较大的高效性,极大的提高了经济纠纷解决的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3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建筑行业作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等特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准备的非常细致,并且相关条款的内容必须反复的进行检查和核实,即使这样,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合同毕竟是一种书面的协议,就算在签订之前进行严谨的考察,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随着建筑的实施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即便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遵守承若和信誉,但是在建筑实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合同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随着施工的开展会出现二者没有办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然会出现经济纠纷的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效的解决了经济纠纷保证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满足了现阶段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需要。其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的灵活、公平、也更能有效的解决的解决经济纠纷,提高了时间的解决效率,更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最主要的是能够与各个国家进行接轨,保障了合同的使用,进一步的核实了双方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_____年______民 终字第____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 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优势有三方面,第一,和解与诉讼相比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第三,和解的纠纷解决基础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谈判的最终达成是在当事人双方利弊权衡后自愿做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被接受,对协议的执行具有积极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权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诉讼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在当代农村社会中,较受人们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门能够给客观、公正的解决。在现代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形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占纠纷解决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基于民事审理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将调解从诉讼程序中分离出去,纯化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使它们按照各自的特点、规律、程序和方式运行。就要建立一个制度保证它们的独立。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先行调解的规定,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大这个理念,建立诉前调解制度,使诉前调解独立于审判程序,从而实现调解和审判分离。
一、建立诉前调解制度,实现“调审分离”
1.诉前调解制度的核心
调审分离的模式要求有一个完善的诉前调解制度能够独立运行,其核心点就在于能够使调解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能够使各方当事人满意的解决纠纷。关键在于将负责调解和审判的法官进行分离,创设调解法庭,在进入审判后法院不再另行组织调解。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按原来的1/4收取,当事人不接受调解进入审判就只能等待判决,不想等待判决的只能和解以撤销诉讼,又不能达成和解的只能另行,在这种增加诉讼成本的后果下,促使当事人尽力选择合适的程序解决纠纷。
2.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前调解制度的确立,要求实行先行调解和自愿调解两者结合,确定合理的诉前调解适用范围,做好案件分流工作。
先行调解,是指规定部分民事案件前必须经过调解,类似于台湾地区的强制调解,这里的强制仅指程序的强制而非强制达成调解协议。此类案件应包括有关家庭婚姻人身关系的案件,比如:离婚、赡养、扶养、继承、相邻关系、共有财产等纠纷案件。
不得调解案件,是指当事人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案件和非诉程序案件以及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于调解。包括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案件、确认之诉案件、适用非诉程序案件等。
除了先行调解和不得调解案件外的其他案件为自愿调解的案件,即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自己决定是否调解。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调解,案件即进入调解程序。如果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申请调解的,案件即进入审判程序。
实行先行调解和自愿调解的结合,就能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功能,使进入法院的许多纠纷在审判之前解决:也使分流后进入法院审判的案件少而“精”。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3.诉前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的启动。对于先行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的就相当于启动。具有选择权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可以由当事人各方自己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调解法庭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调解过程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进行。根据诉讼效益原则,调解时限不宜规定过长,以20日为宜,当然,应当把调解期间计算在法定审理期限之内。调解可以多次进行直到达成调解协议,在20日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直到调解不成或是一方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诉前调解因达成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失败而结束程序。调解法官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员签字或盖章生效,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不成的,则整理案件资料和证据后将案件交由审判庭。
二、设立调解法庭,分离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
诉前调解制度的确立,要求实行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分离,创设“调解法庭”之类的调解机构,实现“调审分离”。
在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等各类中心,这些中心的性质具有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的双重性。未来的法院调解机构应该就是在这种中心上进行完善,调解机构附设于法院,由法官主持,可以称为调解法庭,使其更有利于调解而不适用判决。原因是:一方面,法院是我国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附设于法院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威性资源;另一方面,这样具体的调解法官只需要现有的法院审判人员分流即可,不用另外选拔、培养、在人员配备上难度较小,具有可行性。
而为了减轻法院增设调解法庭造成的人员不足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调解组织由一名法官(担任主任)和两名民间选出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员主要从具有律师资格的、对解决家庭纠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德高望重的等三类人中选取。这样可以打破调解庭由调解法官垄断的局面,减轻潜在强制力的渗透,既保证了法官在调解机构中的主导地位,又为民众提供了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既强调了依法调解纠纷,又使纠纷能够在普通公民常识的基础上得到切合实际的、合情合理的解决。
三、诉前调解与审判的衔接
为了能够使诉前调解与审判衔接,主持诉前调解的法院应当是对调解事项能够行使审判权的管辖法院。当事人的申请也必须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1.丰富诉前调解的工作方式,增强与民事审判的互补性
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已规定了法院的三种调解方式:亲自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这些规定在“调审分离”模式中应当继续保留,并且还要在实践中继续创新,利用多种形式尽力解决纠纷以减少进入法院审判的案件。充分发挥调解的灵活性,弥补审判的僵硬特性。
2.加强法院诉前调解与审判的联系
对于诉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转入审判庭的,庭审法官只需对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有争议的诉讼请求进行查明后作出判决,对于调解中已经有一致意见的,对该部分只需要在判决书中作出司法认知的认定即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在先行调解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出现从而转入审判程序的情况,可以对在开庭后出现的当事人一次选择调解的机会。
除此特殊情况外对于不接受诉前调解但在审判中又有了和解愿望的当事人可以设置一个诉讼和解制度作为配套设施。法院诉前调解和法院诉讼和解的重要区别在于:法院诉前调解的成功以达成调解协议为标志,调解书为生效法律文件;法院诉讼和解的成功以当事人撤诉为标志,且该撤诉申请为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的申请,即双方达成诉讼契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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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文香,王红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学前沿的争鸣.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11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2011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车祸法院调解协议书范本
原告方:王某 谢某 黄甲 黄乙
被告方: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谢某、黄甲、黄乙诉被告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某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甲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乙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 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