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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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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篇1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4-0064-02

《建设法规》教育对规范人们建筑活动行为、提升建筑业人员素质、确保建筑业的健康和有序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对目前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1]。《建设法规》课程为建筑、土建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它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建设领域内的重要的法律法规。由于该课程具体条文多,专业性、综合性强,课程教学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这致使很多学生缺乏基本的建设法律法规的知识。而且课堂教学大多还是采用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课堂气氛沉闷,很多学生人到心未到,甚至因为是偏文科的课程导致缺勤的学生也很多。然而,一种现象的出现使《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得到了大大提升,那就是近年来国家为了实行法制化建设,依法行政,促进建设体制改革,同时提高建设技术人员素质,实行了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就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业的管理制度。与土木工程专业相关的注册工程师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关键的是在这几种注册工程师考试科目中,《建设法规》课程涉及到的内容,或者作为单独的一门考试科目,或者是考试内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显而易见。执业资格证书的考取对从事土木建设行业的人来说是自身素质水平的体现,也是找到好工作或提高薪酬的砝码。所以如果能够改进《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同时兼顾执业资格考试涉及的法规课程内容,就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有所用,成效立竿见影。因此,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进行了改革,在常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基础上兼顾执业资格考试涉及到的知识点,重新修订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策划教学过程,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中来,进行兼顾素质教育和考证需求的《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探索。

一、修订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课程内容、体系、范围和教学要求的基本纲要。它是实施教育思想和教学计划的基本保证,是进行多媒体教学、教材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学生学习,制定考核说明和评分标准的指导性文件。新制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应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课程目的是在让学生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侧重于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因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应发生转变。教学内容将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强调的知识点明确出来,教学方法以案例、实训为主。新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更进一步从学生需求角度出发,因而具有时效性。

二、改进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建设法规》课程教学采取的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气氛沉闷,又由于该课程偏文科的特征,条文规定特别多,学生很容易溜号,出勤率也不高。改革后的课堂教学,教师只利用部分课堂时间提出所讲章节的主要框架和重点难点,重点进行案例教学,通过给出案例由学生自己分析,自己从书上相关章节找到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这样不仅可以让每个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而且因为是他们自己分析并标记了相关论据,所以印象深刻,同时避免了一门课已经结束了教材还像刚买来一样崭新的状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提供的案例一定要经过精心筛选,紧扣课堂重点,又要有所延伸。一眼就能看出原委的案例引不起学生的兴趣,所以案例越新越好,最好能和授课时发生的案子结合起来,与时俱进,这样学生的兴趣才能被提高起来。另外,从全国执业资格考试题目中提取相关案例也是必不可少的,当教师说明这是×××年全国注册×××师的考试原题时,学生的重视程度自然会提高。与学生分析案例的同时,教师将案例分析涉及到的知识点填充到开课时给出的知识框架中去,这样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就充盈了起来,学生也能一目了然地看出这节课他学到了哪些知识。课堂的最后一部分为真题训练,以选择题为主,从历年各种执业资格考试中抽取相关考题,采取分组的形式,比赛的气氛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三、考试改革

考试应该能够反映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自学能力、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通过考试的引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主动性,给学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使考试真正能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测试评价。《建设法规》课程考试改革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考试内容的改革,二是成绩评定方式的改革。以往考试内容紧紧围绕书本,没有扩展开来,而《建设法规》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地研究和探讨问题。《建设法规》课程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题型以选择题、判断改错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为主,其中选择题采用执业资格考试的答题方法,选择对答案之后要求写出选择理由,答案和选择依据均正确的得分,选项正确理由不正确的不得分。这不仅避免了学生遇到选择题胡乱选、碰运气的状况,也相当于进行了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战训练,学生见识到了这种考试模式,以后参加真正的执业资格考试时就不会觉得陌生。判断改错题主要针对课本中那些容易混淆的知识。案例分析所用案例采用综合性强、涉及知识面广的案例[2]。成绩评定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答题加分和考勤情况,这种成绩评定方式减轻了学生期末考试压力,学习成绩明显提高。计入平时成绩,加强对平时学习和表现的考核,使学生的学习变得轻松而有趣,学生摆脱了孤注一掷、期末一卷定终身的困惑,使学生懂得学习不是为了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和技能。

四、课程改革的实际效果及体会

通过《建设法规》课程的学习,学生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了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进行理性地分析。未来建筑业管理层的建设法律法规素质得到了提高,也为学生将来参加建筑类执业资格考试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明显被调动了起来,教师从“满堂灌”中走出来,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学生们能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归纳能力、表达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考试改革,学生走出了“为了学分而上课”的思维定式,卷面考试要求他们对书本知识要非常熟悉、掌握精准,而且新的答题方式让他们对将来要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答题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平时成绩的评定让他们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而且学习不再是单单为了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和技能。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国际间的交往也日益增多。建筑活动的法制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所以,建设法律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而,对建设法规有关理论和制度的研究和学习,不仅成为国家对建设领域的依法组织、管理和协调的必需,也成为现代建筑企业以及社会人社会活动和生活的必需[3]。学校和学生都应该重视建设法规的教育,从普及深化学生建设法律意识和建筑类执业资格证书考取两方面,提高未来建筑业管理层的建设法律法规素质,加强建设工程的依法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杜绝隐患工程,确保工程质量,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周健生.浅谈建设工程的依法建设[J].广东建材,2006,(1):16-19.

篇3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的出台,工程建设市场已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的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的单位或多或少的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部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资格预审过程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的时候招标人在审查条件内人为的设置如下条件:

1、 投标单位必须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A、AA、AAA级诚信评价,这样就限制了注册地在外地外省的施工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地的企业,形成地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

2、 在资审文件评分细则上过于苛刻的设置加分条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招标单位“中意”的单位评分排名靠前,从而入围进入后面的投标阶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对招标单位申报的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审查,对保护性条款坚决予以否定。

2、 对技术不复杂、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取消资格审查内过多的评分条款,改由只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过类似的工作业绩;是否具有承接该项目相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即可。以此来大大降低人为因素对招投标过程的影响。

二、工程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隐患

具体的体现在工程量的数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有缺项漏项。因此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造成发包方和承包方扯皮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其主要原因有:

1、现在很多工程从招标到最后的投标中间只隔着20天,有些地方甚至时间更短,投标单位为了投标,只能匆匆的看下图纸后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无法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

2、 现在大部分的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都由造价咨询机构来负责完成,而市场上的造价咨询机构良莠不齐,很多招标单位又不具有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这就容易造成在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甚至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局应出台地方性规章制度,最好是按工程面积、工程造价、工程难易度来制定更详细的招投标工作时间,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实施。

2、 施行追溯制度,如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太大或者缺项漏项造成合同纠纷,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或者损失时,招标人有权对工程量编制人及其单位追责。同时这样可以提高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将少各相关单位不必要的麻烦。

三、技术标评审工作量过大。

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只对工程招标时的技术标占总评审的比重做出规定,未对技术标的编制要求做出规定。这也就造成了投标单位为了能在评审中获得高分,在编制技术标时往往只看中表面的文章,如标书越厚越好,装订越精美越好,内容越全面越好,往往是罗列工程施工的生产过程而未能突出工程的难点、重点、控制点的分析及对策,本末倒置了技术标的作用。同时专家评委们评审时间也有限,而投标单位往往有十几家甚至多达几十家,专家评委们只有粗略的看看,这就造成技术标的评分不能很准确的反应投标单位的真实技术水平。

应对措施:

如某市建设局出台的招标投标指引中就规定:技术标书要求尽量“瘦身”,招标人编制统一的技术标目录,并可限定最高页数。评标要点更加突出科学性和针对性,体现投标人的专业水平。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可以限定技术标的数量不允许超过50页,其编制的重点必须是是针对招标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这样专家评委们就有足够的时间去对技术标做仔细的评判,达到反应投标单位真实水平的效果。

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

在投标过程中,一些无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应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中标设法挂靠资质较高的单位进行投标。除此之外还有:

1、 招标人为了给心仪的单位中标,提前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给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更改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协议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从而建立价格同盟以此来排挤其他投标人。

3、 实行轮流坐庄,在投标前相互约定好此次由哪家单位来中标。

应对措施: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投标报名、下载招标相关文件、递交招标文件质疑等均采用电脑辅助的方式,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网络来实现。这样只要符合基本资格的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如此一来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在开标前将无法得知改工程有哪些单位将参加投标,这样也就切断了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大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震慑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诚信档案,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布于网上,由社会大众来进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外予以公布通报,并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投标。

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建设市场上的竞争能达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市场处于“三公”的时候才能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才能促使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因此,研究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应对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发生,对健全招投标的管理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篇4

1国内外政府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概况

在国外,政府对于监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一般不实行资质管理。在宏观上,依靠有关法规(公司法、建设法等)对其进行规范;在微观上,依靠行业协会或学会对其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

在国内,由于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完全照搬外国的经验和做法并不可取,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市场的管理,是典型的以建设部为代表的行政管理。

2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控制

政府监督机构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其目的就是在保证安全使用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监督的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而监理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从自己所承接的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对建设工程全面、全过程及全方位的监督,实际上是政府监督机构与监理企业之间就建设工程利益多阶段、多因素的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为了规范监理咨询行业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监理企业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分析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监理企业是高智能的、人才集中的、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的机构,它与一般提供有形产品服务的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这也是构成其管理特殊性的重要一面。监理企业作为建设工程的参建主体,其要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形成过程中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和协调,是联系和制衡建设、设计、施工三方的重要力量,因而在建筑市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当然,政府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了。结合工作实践情况,笔者以市政工程监理举例认为,现在监理企业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主要两点不足之处:

1、监理企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监理企业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高与低,直接关系到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行力度,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但现在有些项目监理人员缺乏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学习,特别是对新的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的掌握不够,如市政新的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等,监理人员在具体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欠缺业务执行能力,更不能体现监理企业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特征;因此必将导致监理企业不能充分发挥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影响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阻碍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

2、监理企业人员职业道德需加强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着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的责任,对工程建设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如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职业义务,将对工程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监理人员责任感不强、现场到位不理想、工作方式不到位等现象已履有发生;特别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是普遍性问题,还有就是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场,监理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足;甚至有的监理人员不清楚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行为主体之一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因此现在监理企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作风和职业纪律的不足,直接影响了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4政府应树立新的监理质量监督理念,创新监理质量监督模式

4.1转变质量监督管理方式,督促监理企业建立质量行为的综合指标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或指标很多。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职能,其质量行为的好坏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效益。笔者认为,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及装备、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各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成果等。指标评价内容基本涵盖了监理规范规定的主要工作,既重视了监理过程,又重视了监理企业的质量体系和工作业绩等。

4.2督促监理企业提高素质,有效执行监理职责

①加强监理公司资质审核力度,提高监理公司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必须对监理人员提出明确的素质要求,如果没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难以胜任工程监理工作。为此政府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考核其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对其所监理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评价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行为,从而保证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还要对监理公司的专业配套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监督检查,以提高他们的监理能力和保证监理效果,从而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②加强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质量。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不同类别的监理从业人员强化落实定期和不定期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强化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培训教育,并且培训结果应列入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主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在工作经验、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强化培养基本功并做到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为更有效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提供质的保证。

③加强对监理公司“公正的第三方”的监督,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监理公司一方面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同时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监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

当监理人员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行为有失公正的时候,必然会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时就有赖于政府监督部门对监理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不为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级或业主的意见是从;注重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不因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而模糊视听;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4.3建立声誉激励机制的政府监督

①在监理行业实行声誉激励的条件:a.活跃的竞争市场。b.充分的信息披露。c.客观的评价标准。d.完善的制度建设。为了使声誉好的监理企业能真正得到长远利益,而声誉差的监理企业则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保证声誉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因此还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使声誉激励长期化、规范化,以保证监理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②建议:对监理效果的评价,要考虑到不能割裂这些指标的相互关联性,故要做出合理的评价,就必须应用更加科学的评价方法。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公布,或把评价结果与关系到监理企业切身利益的活动结合起来,促使监理企业自觉提高自身的声誉。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监理收费指导价,对某些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规范监理市场,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行业,从而吸引众多高素质的专业人士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这样做肯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理质量行为,对国家、对个人都有益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借鉴国外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针对我国监理质量行为的现状,政府应切实改变质量监督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扩大开放要求,切合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制

篇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多年来,一直强调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企业领导也清醒地认识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是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是争取用户、占领市场和发展企业的根本保证。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和耗费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是合情合理的。而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用品生产厂家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促进工程(产品)质量的提高,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制约、参与、预防、促进、查处、仲裁和反馈等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文中就工程质量督部门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加强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督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执法,既要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又要对工程的实体进行质量抽查,检查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依法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特点,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项目而是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作为执法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机构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应根据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设备,提供准确、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大对工程实物质量抽检结果用数据说话的客观性,减少人为的主观意识。由于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具有专业技术的权威性,监督工程师必须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做到依法办理、按质量监督程序开展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工程现场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真正起到政府监管的威慑作用,达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二、加强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2.1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管理是通过施工许可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2要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以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工程质量形成的本质特征。

2.3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2.4要加强质量行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以预防为主。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和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三、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由于过去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体制不健全,自身建设水平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依然存在很多违法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对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这说明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在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同时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增加科技投入,以科技手段促进工程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的监测手段和以观感为主的验收手段已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作为新时期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大工程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科学的检测设备,配备一批必要的便携式质量监测设备。

在工程管理实践中,钢筋位置测定仪、全自动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等已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通过仪器的应用,提高了检验的准确性,使监督人员能够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应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目前国际上通用ISO质量保证体系,ISO的质量管理核心是过程控制,关键是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措施是施工记录。ISO质量管理就一定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写、做、记、查、改是一个整体控制过程,称之为质量循环,走过一个循环,质量就会提高一步,所以也称之为质量螺旋。如果差了一个环节,整个ISO质量体系都不会起作用,可追溯性就是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追查到每个环节和过程的责任人。只有坚持规范记录,事事可追溯,才能使产品生产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员工都有压力感,质量才有保障。

五、引入质量评优机制,给建筑市场注入竞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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