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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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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

园林建设工程监理就是要通过园林监理工程师控制管理协调园林建设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力求在计划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圆满完成园林建设项目。园林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就是以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为依据,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是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重复的事务、概念、质量和规程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和实现工程质量的保证。实现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是监理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是承包单位施工的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也是工程建设各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的准则。园林建设监理质量控制是指为达到园林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目前园林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发生在项目建设的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因此,园林建设监理质量控制所依据的标准大多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制定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依据

制定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应依据园林建设工程的特点。

综合性:现代园林包括了传统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大地景观园林,涉及工程学、植物学、生态学、城市规划、建筑绘画、文学艺术等学科.行业标准的条文会相对较多,因此要尽可能简化强制性标准,完善推荐性标准,形成完整系统的质量标准体系。

艺术性:园林建设要遵从艺术规律,讲求对比协调、韵律节奏、视觉的美感,讲求运用借景 、框景、对景等艺术手法,构设透景线;用丰厚的文化精华、充满情趣的诗情画意塑造不同的园林意境,给人以美的享受,身心的陶冶.因此,园林质量标准应涵盖园林艺术的特色,同时为了便于操作,应尽可能量化质量指标。

边缘性:园林涉及建筑学、植物学、电气、给排水、城市规划、文化艺术等领域,但就其内容来说,相对浅显宽泛,甚至是这些学科的边缘范畴.园林行业可借鉴这些相关行业的标准制定质量标准。

独特性:仅就园林工程而言,大都体量小,结构简单,承重轻,有的甚至不需设计计算,采用标准设计即可满足使用安全要求,制作安装工艺也不复杂.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其质量标准的特点易简不易繁,条文尽可能少而精.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园林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标准的内容,在制定质量标准时应予充分考虑。

3、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依据标准存在的问题

3.1 现行的园林绿化标准

现行的园林绿化标准多为绿化工程标准,现行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是1999年建设部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内容除绿化工程施工外,还有少量绿化工程附属设施的内容.《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是由北京市园林局批准1999年10月下发执行的,其中主要是绿化工程,少量涉及园林古建、假山叠石、园林养护工程.这些标准多是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园林土建内容很少.目前,尚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独立完整的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标准.绿化工程质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园林工程质量标准.这种局面迫切需要改变,以适应园林建设的需要.

3.2 园林建设工程监理缺乏法规依据

通常园林建设工程监理参考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没有法规依据,不具权威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条文》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各领域,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电力工程等15个部分.其中并没有包括园林建设工程部分.园林建筑属于建筑工程,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而园林工程是执行该条文,还是参考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实行较早,内容全面系统,应用比较成熟,园林工程与建筑安装工程又有很多相近的部分,所以工程实践中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大多参考执行该《条文》.但参考执行到什么程度,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没有统一的规定,工程参建单位各行其是.并且现行涉及房屋建筑的国家标准多达750项,约15万条,参考的具体条文太多,不便于质量标准的贯彻落实.

3.3 现行行业标准大多是推荐性标准

早在1979年由国务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就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标准已经批准就是技术法规.《标准化法》规定,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从这个角度理解,园林绿化工程行业标准全部是强制标准.但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的改革,工程建设实行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标准不再等同于技术法规.重要的质量标准必须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才能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现行的园林绿化工程行业标准大多没有区分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因此,几乎全部是推荐性标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4月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该《条例》的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强制性条文是违法,要受到处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标准没有区分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笼统地按照所有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处罚很难操作.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园林建设工程的发展,迫切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讨论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4、质量标准的构想和框架

4.1 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构想

4.1.1 遵循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体系

应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把当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改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国际惯例靠拢.

4.1.2 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应统一园林建设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统一验收方法、程序和组织;规定质量标准的设置、内容和要求.规范内容应具体明确,尽可能量化质量控制指标,便于验收检查.对于一些不好量化的指标可以用例举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4.1.3 借鉴相关行业标准,精选补充现行标准

篇2

     ---------------------------------------------------------------------

     小于500              大于0.2                  大于2.5

     500-1000             0.15-0.2                 2-2.5

     1000-5000            0.1-0.15                 1.4-2

     5000-10000           0.08-0.1                 1.2-1.4

     10000-50000          0.05-0.08                0.08-1.2

     50000-100000         0.03-0.05                0.6-0.8

     大于100000           小于0.03                 小于0.06

    

篇3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 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 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 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 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

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业务:

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篇4

中图分类号: TK417+.5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铁路建设越来越向高速、重载方向发展,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有效提高管理水平,是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铁路建设项目的重要保证。试验检测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理行使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加强监理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是推动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铁路工程监理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推进背景及当前状况

国家十一五期间,铁路投资规模加大,各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工程需要设立了不同规模的监理试验室。在2009年8月21日之前,监理试验室在资质、人员资格、验收主体、验收程序、试验室设施、工作职责、管理要求、管理跨度等方面没有统一标准,在此期间,各监理单位试验室在人员、资质、管理水平上参差不齐,标准化管理也成为铁路工程试验室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近日,铁道部下发了《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对工地试验室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信息管理、试验过程管理全面标准化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也成为监理试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指导依据。

监理试验室作为监理单位行使监理行为的一个部门,具有试验室管理与现场工程管理的双重特性,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验室进行建设与管理,同时又要按照相关监理规范、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进行过程控制,这两种特性为监理试验室标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项目是“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工程,为目前国内第一条设计轴重30t的重载铁路,跨晋豫鲁三省,全长1260公里。笔者所在监理单位担负着115.82公里的线下施工监理任务,管段内隧道15座,累计28.09km;正线桥梁37座,累计29.75km;路基58 km,并含车站3座及配套工程。在建设初期,建设单位就提出严格加强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监理试验室承担的监理作量及质量控制难度较大,一是站线长,;二是涉及检测项目多,隧道、桥梁、路基、站场等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种类繁多,批量很大;三是施工工艺较复杂,涉及高墩身预应力悬灌现浇梁、大型预制梁场、长大隧道、高墩身施工;四是质量安全要求高,其中含山东省段最长隧道、最高墩身等控制性工程。

二、铁路工程监理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充分考虑管段规模、监理单位总体规划、仪器设备、设施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试验室的选址、建造等基础建设工作

1、 试验室选址直接影响下一步试验室建设及试验室正常运行管理,是试验室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要根据管理规模进行合理选址。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当标段不超过60km时,可只设中心实验室,当标段超过80km,除设中心试验室,还应增设分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设在管段的中部且交通便利的位置。本工程监理标段115.82km,因此设了中心试验室,并设了分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设在了交通便利的沂源县城,为管段的中部。

2、监理试验室是服务于监理单位并接受其管理的现场一线试验室,选址会影响投资成本、管理成本等经济指标,选址过程应充分与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沟通,征求总监理工程师对管理规划方面的意见,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支持,为标准化管理实施取得有效保障。本项目中心试验室为宾馆楼房改造而成,与监理项目部比邻而建,这充分考虑到总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室工作职能、信息传达、统一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试验室的建造应按试验室规模,结合检测项目合理设置检测室,选定合适的检测室面积。

首先是检测室间数,一般监理试验室需设置混凝土室、胶凝材料室、骨料室、土工室、化学分析室、高温室、样品室、标准养护室、办公室、资料室。其次考虑试验室各功能区的布局要求。检测区和办公区分开布置,力学室大型压力机安装安全可靠,混凝土室排污沉淀池设置有效,标准养护室满足抗渗、隔热保温要求,土工室与骨料室粉尘、噪音、振动控制满足检测要求,废品区设置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另外还要考虑试验室对上排水、电压、信息化办公、交通等硬件要求。

本中心试验室的建设得到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建设完全符合要求,这为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试验室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试验设备配置、设施环境条件方面的要求,同时应重视人员素质与所监理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

1、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条件是监理试验室出具客观、准确的检测数据的基础条件,是监理试验室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重视试验设备的安装,这是试验室建设经常忽略的问题。试验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不符合要求的安装会影响检测精度,从而影响检测数据。如水泥胶砂振实台按照《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17671-1999),应安装在高度约400mm、体积约0.25m3、重量约600kg的混凝土基座上,并下垫一层厚5mm天然橡胶弹性衬垫;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按照《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2419-2005),应安装在长宽各400mm、高约690mm水平混凝土基座上,基座由容重至少为2240kg/m3的混凝土浇筑;如果标准未规定但仪器说明规定安装方法的应按照仪器说明进行。

(2)、同一检测室不同检测项目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不同时,应按最严格的要求采取措施。如混凝土配合比验证、外加剂检测均在混凝土室进行,但对环境条件要求不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温度要求为(20±5)℃,外加剂试验抗压强度比温度要求为(20±3)℃,凝结时间差温度要求为(20±2)℃,故混凝土检测室应按(20±2)℃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环境条件监控。

(3)、试验设备布局要考虑检测项目对检测环境条件的影响,合理布置。如沸煮箱、高温炉不应放置在水泥检测室,原因为水泥室温度要求(20±2)℃,沸煮箱、高温炉产生大量热量影响温度恒温,应单独设高温室;水泥比表面积仪也不应放至在水泥检测室,因一般项目要求水泥检测室湿度不小于50%,而比表面积检测项目要求不大于50%,比表面积仪可放在化学分析室。

(4)、加强化学试剂的管理。化学试剂作为试验媒介,直接影响试验结果,与试验设备具有相同的地位,在试验室建设中往往不被重视。化学试剂应进行台账管理,列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并应有消耗台账。存储应满足化学试剂存储说明。

2、试验室人员素质应满足所监理工程技术要求,为实施标准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人员作为监理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第一生产力,人员试验技术水平、工程标准掌握应与所监理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相适应。

(1)、做好人员培训与考核。在试验室建设时,应根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内容配备相应的检测和管理人员,还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岗前培训,并对人员的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用问卷、考试、技术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2)、相关人员资质必须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最基本要求,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试验人员要充分把握检测技术的更新,严格按照最新标准规范要求操作,避免教条。如《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实施后,骨料检测试验方法由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变为国家标准《建设用砂》、《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4-2011、GB/T 14685-2011),其中环境要求变为(20±5)℃要求,应配备空调,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对骨料室配备空调并无要求。

(三)、加强铁路工程监理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数据服务于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于工程生产

1、试验室最基本的“产品”是检测数据,监理试验室更应充分发挥数据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作用,做到以数据说话,数据服务于现场。首先检测台账中应有检测结果数据,定期对检测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剖析其中波动情况,查找重点监控的原材料,采取提高检测频次、加强巡检等措施。其次与施工单位检测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能够代表实际情况。当与施工单位数据出现明显偏差时,应分析取样代表性、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等方面,查找原因,定性分析,同时作为提高试验室检测能力的手段。检测数据充分服务于现场生产,如路基填料分组发生变化时,根据检测所得级配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纠正整改措施;当混凝土原材料品质发生波动时,应提醒驻站试验监理增加混凝土拌和物见证频次,确保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泌水率、温度、匀质性满足要求。

2、试验检测贯穿整个监理行为,监理试验室单单提出合格与否远远无法满足建设单位对监理质量、安全控制的要求,应做好现场质量源头控制,拓宽监理试验室标准化的范畴。拌和站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拌和站验收阶段,应结合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全面考虑拌和站设施是否满足搅拌时间、称量误差、加料顺序控制等要求,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在生产阶段,每个拌和站安排专门试验监理人员对混凝土生产进行全面控制,使用于工程的每立方混凝土均达到设计及标准要求。在隧道出现涌水等病害急需处理时,应按照监理既定程序,针对不同材料特性及时提出材料使用建议。

(四)、监理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应注重人员教育培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随着铁路建设技术的不断提高,相关标准规范也在不断完善、更新,监理试验检测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工作,不但要掌握检测程序、检测方法,同时要掌握相关验收标准规范,这对监理试验检测提出更高要求。做好人员培训,提高其试验检测水平,完善通过检测数据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检测技术发展方向,发挥其钻研、创新能力,对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监理试验室应安排技术能力全面、监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其中包括培训大纲、培训课件、培训考核、考核结果分析,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实施,最终将考核结果纳入监理单位整体管理体系。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邀请试验检测方面的专家进行经验介绍、案例分析,是提高监理试验室检测能力有效手段。对现场试验检测,结合现场质量问题处理方案,进行现场检测技能演示、现场观摩、现场会议分析交流,能够有效提高试验人员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结束语

铁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是监理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加强监理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是全面推行铁路“六位一体”工程建设重要保障。因此,努力完善铁路监理试验室标准化管理,提高检测能力及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完善、充实其内容,是铁路工程建设技术水平快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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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因为具有灵活性高,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决定了各个具体信息项目会非常的复杂。其高度的灵活性使得工程体系中容易出现问题,更新速度快使得工程监理的内容会随时更新,因此其各个项目的监理工作随着时间和事件的改变而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因此,构建一个有统一标准的工程对其进行监理非常重要,有统一的标准其从业人员在进行工作和改革的过程中都有法可依,能够大幅度地提高信息工程处理的效率,虽然将建立工程细化束缚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但是却能够降低操作的错误概率。此外,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极其重要,一定要有很多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的技术知识以保证其能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以提高信息监理工程的使用性。在这样一个具有专业素质人员组成的团队,专门从事信息项目的监理工作,一定要避免部门的重叠和相似部门的交叉,因为该举措能够影响监理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同时导致工作小组人员实际从业人员与所需岗位的配比升高。形成专业的信息工程监理机构之后,还应该对其成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其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同时还要对其管理能力和知识进行培训以提高其监理工程标准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此外,还要让其组员有针对性的涉足某一个领域或者行业,以提高其信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同时有利于其工程监理工作的推广和实行。

2信息工程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内容

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表现为对内标准化和对外标准化,对内标准化是指对信息工程的内部管理上,要做到按照统一的标准检测和监督内部员工的一切行为;对外监理的标准化则是指,首先,对于外部企业和外部的合作项目,要做到统一的招标和投标,不因为各种原因排斥或者倾斜于任何一家合作单位,对于相同的合作项目,不因公司的规模大小和资金注入的多少而采取差别待遇。总之,信息工程的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这两个方面,有兴趣的话可以阅读相关的专注进行专门的了解。

3信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

实践与工作成效想要证明信息工程监理化在实践中的效果和作用,任何理论都没有实际的案例来的更加有说服力,所以,特针对此情况,选取了一个符合该情景的案例,供大家一起分析讨论,以便达到更好的阐述效果和目的。该案例具体分析:其一,策划编制工作内容包括:在开展一项工程的监理前,一定要花大量的时间尽可能详细的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策划工作,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作为工程工作者,我们要时刻谨记这句话,不能因为单独的贪多求快,就忽略了一项工程的准备工作,当然监理工作的准备和策划,与一项信息工程的前期准备的重要性是无法比拟的,但是也绝不意味着它的准备工作的重要性比较低。一个良好的前期策划和准备,才能引导一项工作的顺利前行,所以,我们在开展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前,一定要结合多种因素,对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详细的编制。其二,统一编制的要求。编制中要遵循的原则是,首先,一定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绝对不能违背各项相关制度,否则,再详尽在科学的监理工作都是空谈,都是无意义的,是无效的。严重的话,甚至是违法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编制的最低标准,满足了最低标准,接下开就要向信息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标准靠近了,质量标准有几个方面,但最主要的是全面性和统一性,全面性是指在监理工作的标准进行编制的时候一定要将各种常见和不常见的情形充分考虑进去,否则在监理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就无法进行管理,当然,无法将各种偶然和必然性全都考虑到,但要尽量的考虑周到;统一性即强调监理的标准要简单明确,不给任何工作中的疏漏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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