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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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民办幼儿园已成为社会学前教育的主体力量,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庞丽娟在其著作《教师与儿童发展》中也强调:“幼儿园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幼儿早期发展与教育的重要他人”。截止2010年底,楚雄州有幼儿园200所,小学附属学前班719个,在园(班)幼儿46533人,民办幼儿园157所,在园幼儿17049人。①2013年上半年,楚雄市有民办幼儿园72所(包括2所亲子园),在正常招收幼儿的67所民办幼儿园中,现有教职工总数为751人,其中民办幼儿园教师470人,在园幼儿8838人。②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楚雄是彝族自治州,其民办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权保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研究对象及方法
1、研究对象调查对象为楚雄市城区18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乡镇12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采取以幼儿园班级规模多少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六个班及以上,五个班,四个班和三个班的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问卷法:本次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68份,回收率为84.4%。访谈法:访谈楚雄州、市教育部分相关人员,分析造成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及原因。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1、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在访谈中对于“什么是教师的权益”、“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很多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不知道,少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能够例举部分权益。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法律赋予的权益很清楚的比例为11.3%。问卷例举了《教师法》规定的六项教师权益,但是认为它们都是自身权益的教师仅占16.7%。其中,27.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培训进修”的权利;1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教育教学”的权利;83.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29.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指导评价幼儿”的权利;60.1%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20.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报酬和待遇”的权利。对于是否能够辨别哪些行为是对自身权益构成侵犯,“完全能辨别”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为5.4%。2、对权益的追求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最重要的权益是“获得报酬和待遇”(77.2%),其次是“进修培训”(72.7%)和“教育教学”权(69.0%),民办幼儿园教师普遍较弱化“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从事科学研究”权。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工资待遇”(77.3%),其次是“学习培训问题”(55.4%)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44.8%),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合法权益的追求明显处于基本的生存需求阶段,最为关注的是“获得报酬和待遇”、“提高工资待遇”。“现在物价涨呢(得)弄个快,以前包子才5角一个,现在都卖到1块,2块一个了,又要养娃娃,开支又多,生活呢(的)压力大啊,我最希望呢(的)就是政府也管管我们这种幼儿园,提高我们呢(的)工资。”(摘自2014年1月17日F教师的访谈记录)对于造成教师权利侵害可能性的因素,28.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园的制度;52.6%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政府政策;64.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方面;98.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家长方面;12.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幼儿园制度、政府政策、幼儿和家长方面都是造成权益侵害的可能因素。访谈中多数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对于改善权益保障现状更倾向于依赖“政府重视”及“家长多理解支持”。3、维权意识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的比例仅为17.3%,有65.5%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对自身权益维护比较随意。在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方面,32.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人事部门解决;41.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劳动仲裁机构解决;26.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4.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工会解决;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讼解决。访谈中,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这里教师所指的权益一般是工资待遇问题,更愿意在幼儿园内部解决,幼儿园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虽然有17.3%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事实上很难实现维权。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益保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权益保障的效果很不理想。对《教师申诉制度》有清楚认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占1.8%,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对《教师申诉制度》不了解。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12-0013-05
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校园安全事故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也足以说明“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纷纷作出了回应。政府层面,我国政府在“依法治教”的思想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教育部提出“要把校园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2010年7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学术层面,有关学者纷纷从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背景出发,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在丰富了相关理论的同时,也为推进我国校园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公办幼儿园相比,民办幼儿园具有更强的办园自主性,因而能否切实贯彻政府“依法治教”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及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是值得我们探究的。为此,我们以上海市73所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向这些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等了解有关情况,并通过基础性数据的整理分析,探寻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所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所需要的支持等。
一、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1 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若要将依法治教的理念真正落实到校园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就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法律法规,请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依据自己的熟悉程度进行排序,结果表明,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也存在种种不足,突出表现在管理者在法律知识更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早期颁布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而对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陌生;对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专项法规较为熟悉,而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文件较为陌生。以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同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法律效力较低的教育行政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要高于法律效力较高的教育单行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因此,这一结果不仅折射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法律知识面较窄,而且反映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
2 民办幼儿园已加强了校园伤害防范的制度,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尚存在漏洞
2006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推出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受访的民办幼儿园当前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如表1所示。
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多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了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饮食卫生安全制度,七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但仅有过半数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当被问及建立上述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时,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回答最多的是将此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其次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的需要,最少的是为了落实依法治园的要求。
上述结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普遍比较重视门卫安保、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都建立并实施了相关制度。忧的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幼儿园未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被调查的民办幼儿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这不仅影响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还可能带来校园安全隐患。另外,在关于建立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上,“依法治园的要求”被放在了最后。可见,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教”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3 通过安全教育和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条款,界定和强化保教人员的安全责任
在校园安全责任的强化方面,民办幼儿园更重视在职培训。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园方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题培训。如表2所示,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幼儿园更为重视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学前儿童安全防护及意外伤害处理知识的学习。
有48.6%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明确表示,在与新人职的教师签订用工合同时,会把教师在幼儿安全方面的保护、监管义务以及教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行政处罚等条款写入用工合同。这一做法反映出当前部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把与教师签订某种安全协议作为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转嫁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策略。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类似的“安全协议”更多的是出于保护园方利益的考虑,不仅会对教师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可能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4 尝试构建本园的保险保障制度,以实现赔偿的社会化,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幼儿园经济赔偿的资金压力
2001年上海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有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强制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的新机制,并配套推出了“校方责任保险”。
在被调查的72所民办幼儿园中,有40所民办幼儿园已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占到55.6%。除了校方责任保险,民办幼儿园还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
40所幼儿园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基金,36所幼儿园参加了上海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44所幼儿园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平安保险是这次问卷调查中幼儿园投保比例最高的险种。仅有2所幼儿园没有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任何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之所以得到民办幼儿园的热捧,这可能与其具有保费低、赔付率高、手续简便等特点有关。而与《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配套出台的“校方责任保险”却没能得到民办幼儿园的广泛认同,尚未在民办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在尚未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民办幼儿园中,持观望态度的有近三成。究其原因,“性价比”不高可能是主要原因,表现在:其一,幼儿园目前尚不在市教委出资投保的范围内,还需自行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其二,该保险条款中仍然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校园伤害事故都进行赔偿,还约定了一定的免赔金额和总赔偿限额。
5 责任认定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难点
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民办幼儿园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调查发现,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有28.2%的幼儿园因过失而承担责任,有2.6%的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多达69.2%的幼儿园因不能证明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情况与我国当前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幼儿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先的立法精神有着密切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主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尽管有学者指出,“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会加重学校负担,因为学校想要证明自己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是困难的”。但我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虽然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通过加强幼儿园履行在教育、管理幼儿方面的注意义务,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广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能以此为鉴,将“压力”化作“动力”,对本园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6 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
目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尽管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受到伤害幼儿家长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然而,从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在39所曾经发生过校园伤害事故的民办幼儿园中,有87.2%的幼儿园选择了与受到伤害幼儿家长自行协商解决,另有10.2%的幼儿园在与幼儿家长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向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仅有2.6%的幼儿园因幼儿家长向法院提请诉讼而被动选择了诉讼途径。
与费用大、时间长的法律诉讼途径相比,易操作、效率高的自行协商途径更易受到幼儿园及受到伤害幼儿家长青睐,也更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的节奏。毕竟,对于一所民办幼儿园来说,较高的社会声誉、安全向上的公众形象、良好的家长口碑都是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站稳脚跟的生存之本。这也不难解释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为什么会普遍认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输了官司”,因为在他们看来名誉比经济利益更重要。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建议
如何管理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既发挥民办幼儿园在满足人们多元化入托需求方面的作用,保持办园活力,又规范办学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能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全球儿童安全组织(Safe Kids Worldwide)所指出的,解决儿童意外伤害问题并没有单一有效的方法,对成人及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完善儿童安全方面的制度等都是作为教育者的我们应该为之努力的。
1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力不从心”“无所适从”“说不清”成了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心情的写照。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通过统一培训、网络学习平台、自主学习、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自身对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就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而言,我们特别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在我国现行的校园安全法规体系中,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它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归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司法实务的主要审判依据。
2 加强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
管理培训专家史蒂芬・帕里那(Steve Pavlina)曾指出,自律是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动力,离开了自律,目标便很难达成。在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常态的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幼儿园的自律就成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教育实践中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民办幼儿园未能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园”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加强自律及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通过安全制度自检、安全工作自评、安全隐患自纠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工作。
3 抓紧制定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
要将“依法治教”的思想落实在幼儿园日常的安全管理上,广大民办幼儿园不仅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更要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时,也可建立与之配套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形成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4 加强园内保教人员的安全专题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专题培训在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保教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化“被动”为“主动”,自主地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另外,园方在安全专题培训中要加入有关卫生保健及急救处理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学习、经验分享等学习方式来提高保教人员在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保证幼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第一时间里能得到正确救治并有效控制住伤情,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一、校园安全保卫人员配备标准及资格条件
(一)配备标准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按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2名,寄宿制学校4名,教学点1名。
(二)资格条件
1、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
2、经过保安公司培训,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保安资格证书。
3、学校内在职或已聘的保安需经保安公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安保经费来源及装备配置
(一)经费来源:中小学、幼儿园专职安保经费由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共同筹集。从年起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按规定比例,将安保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装备配置: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安保人员执勤提供必要的橡皮警棍、防暴长棍、钢叉、防割手套等装备及通讯器材。
三、安保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
(一)岗位责任
1、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及在校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安保人员上岗执勤时间,与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上岗时,必须着统一制式保安服装,配带防御性器械和通讯工具,在指定岗位值勤。
2、维护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和正常的治安秩序。忠于职守,注意发现和处置可疑人员,主动制止侵害学校利益和侵犯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3、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做好校园内安全保卫工作。
(二)管理
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保安公司和中小学、幼儿园共同做好对校园安保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
1、区公安分局应督促保安公司严格按照保安的资格条件招聘、分派保安,督促保安公司加强对校园安保人员的培训。
2、区教育局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不同特点,指导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督促、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3、保安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校园安保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派驻校园安保人员岗位职责和奖惩措施,加强对派驻保安的教育培训,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指导保安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定期进行考核。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3-0209-02
2014年的3月份,媒体曝光了部分幼儿园的“喂药门”事件。据悉,两家幼儿园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吃药能预防幼儿生病为由,擅自购买处方药“病毒灵”,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不定期安排工作人员给园内在册幼儿服用。[1]。
暂且不论幼儿园管理者上述做法是否妥当。我们都知道,学龄前儿童年龄多在3~6岁之间,免疫系统发育尚不完全,对外界致病微生物的抵御能力差,加之从家庭生活过渡到集体生活本身容易感染疾病。如果通过药物来作为预防疾病的砝码,我国古代中医就讲:是药三分毒。即便是当代西医,在长期服用某种药物也可能会导致胃粘膜的慢性损伤,此外,长期服用药物对肝肾的慢性损伤目前已得到世界公认。而且,幼儿造血系统发育尚不完善,易受到外界化学、生物刺激的干扰,从而导致血液系统的良恶性疾病的发生[2]。不仅如此,长期服用同一种药物会导致耐受,这一点在抗生素类药物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药物在治愈疾病的同时,也会在另一方面损害人体功能。成人如此,更何况是机体各器官系统处于高速生长发育阶段的学龄前儿童了。
幼儿园作为学龄前儿童群体聚集的公共场所,传染病事件一旦发生,极易造成园内的流行,对幼儿身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幼儿康复周期少则2-3天,多则1-2周则能康复,在此期间,为了避免园内流行,患儿都被要求家中休养。那么从幼儿园的层面来讲,出勤率降低将依靠收保教费运营的民办幼儿园置于办园风险之中,导致部分办园者选择“喂幼儿吃药”这样铤而走险的做法[3]。
可以看出,此做法对幼儿明显是弊大于利的,深刻分析后不难发现办园者这种铤而走险的做法就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来提高幼儿的出勤率。那么这种怪相的出现,反映出来目前幼儿在传染病预防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政府的疏于管理
在“幼儿园喂药”事件中,政府疏于管理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园管理者自律意识的严重不足。目前幼儿园的多部门管理反而造成了监管的空白:幼儿园的业务管理权在教育局,收费管理权在物价局,卫生保健权在卫生局,权力的部门看似“各尽其职”,实际上却导致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民办幼儿园的统筹监管上无法形成合力,从而使得民办幼儿园既处于各部门的监管之下,又游离于各部门的监管之外,为此类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3]
二、幼儿园管理者管理重心偏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工作均应在严格执行幼儿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工作[5]。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体制正处于改革阶段,新教育模式的出炉,让园长和教师更加注重通过学习和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模式和专业技能来获取更多的生源,增加幼儿园收益,而忽略了国家卫计委对幼儿卫生保健所出台的相关规定,忽略了对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与幼教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学习,何谈将其运用于幼儿在幼儿园内日常生活与学习?导致幼儿园一些违规政策及行为的出现。
三、幼儿园保健医生的职业行为不规范
事实上,当前幼儿园的保健医很多是从护校或卫校刚刚毕业的医生或护士,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有些甚至是教师岗位的兼职,缺乏系统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传染病防治处理经验,更多时候保健医生只是带孩子们做课间操、交给孩子们一些简单的保健知识,并没有完全发挥保健医生应有的作用,更有甚者,保健医生的设置只是为了应付各部门的检查。保健医生的如此现状,如何保证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
四、教师队伍对保健工作的不重视
幼儿园很多教师一方面忙于幼儿文化知识的教育,另一方面,还要保证幼儿在游戏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自然对幼儿传染病预防有所忽视。况且很多老师认为幼儿传染病预防是保健老师的事,与自己无关。导致其忽略班级的消毒工作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忽略对幼儿日常生活常规的执行和对幼儿健康行为的培养,殊不知,保健医生在学校的保健工作中起引导作用,具体措施还需要班级责任教师的落实。因此,教师对幼儿保健工作的忽视而使得教育与保健的明显脱离。
五、家长的防范意识较差
警方调查表明:不少幼儿已被持续喂药三年之久,许多幼儿身上间断出现了各种不良反应,如皮肤起疹瘙痒、便秘、食欲不振、腹痛、腿疼,等等。然而,大多数家长并没有把幼儿身上出现的各种不适症状与幼儿园联系起来。首先,家长对幼儿园的信任弱化了家长的防范意识。其次,在幼儿的成长过程中,随着年龄的增长,家长对幼儿德智方面关注的增多,消减了对健康的关注,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带孩子参加各种学习班,去人多密集的地方都导致了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正是由于上面五个原因的相互叠加和作用,造成了幼儿园为了预防传染病而引起如此轰动的“幼儿园喂药”事件。固然,提高幼儿园的出勤率是幼儿园积极完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表现,应该提倡和鼓励。但是用不合理不科学的办法,既不能预防传染病提高幼儿健康水平,更不能提高出勤率。相反,可能会给幼儿带来伤害,给家长带来麻烦,给社会带来负担。因此,针对上述为提高出勤率背后反映出的问题,结合我园在近三年来卫生保健工作的学习和渗透,提出以下几条措施,以期能使幼儿健康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有效预防和控制幼儿常见病和传染病在院内的发生和流行,从而提高幼儿的出勤率。
一、提高全园职工法律意识,规范工作制度
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不得因任何理由去践踏,尤其是从事幼儿工作的人员,更应该将幼儿利益与幼儿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幼儿园管理者应该首先重视相关法律的学习,对本园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规划,经常聘请专家对全园职工或家长进行定期培训,让大家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对传染病预防提出了详细的工作要求,通过三个阶段让幼儿园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即首先通过办法的学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从思想上认识到严格执行规范的重要性,从而端正态度。其次要求保健医生与老师一道将幼儿园卫生保健十项规范正确实施并渗透到每一名幼儿的日常生活中,最后将十项规范具体实施细则和注意事项给老师加以说明,并不定时监督老师完成情况,从而让老师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态度从应付检查到落到实处的转变。
二、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加强幼儿园保健医生的管理与培训是当务之急,首先,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化幼儿园保健医生制度,同时,对于幼儿园来说,应选择正规院校毕业的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生或护士,其接受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培训,对于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一定的执行能力。可以早期发现可疑传染病幼儿,及时隔离。从而避免了传染病在园内的播散。
目前国家对学前教育保健医生的专业培训尚未形成规模,很多保健医盲目执行“十项规定”,不能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幼儿园保健医生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十项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园执行的、详细的保健管理标准,从而于幼儿园所有成员准确领悟并落实。
三、让教师队伍参与到幼儿疾病预防与保健工作中
孩子入园后绝大多数的时间是与老师一起的,老师对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她们能否将有利于幼儿健康的一些行为规范渗透到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中,让老师充分认识到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不仅仅只是保健医的事,而是需要幼儿园每位职工的努力和相互配合下共同完成的。因此,可以首先对全园职工进行定期的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让大家了解幼儿生理与一些简单的病理知识,了解幼儿饮食与营养的相关知识,以便于在幼儿一日生活中更加科学有效的进行健康教育,指导幼儿形成健康行为规范。同时还可举行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知识竞赛活动,以增加教师们的参与积极性。
其次,向教师强调严格二次晨午检的重要性,以便于及时发现异常儿童并及时隔离,减少幼儿高烧惊厥、各类传染病在幼儿园的发生几率。此外,通过了解幼儿身体状况,发现传染病后能与家长有效沟通,隔离幼儿并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加强缺勤儿童的追踪管理。以为园内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做出预测。
不仅如此,严格幼儿园的消毒管理是防止传染病发生的重要环节。保育老师应在在保健医生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消毒管理规范,掌握各种物品的消毒方法,除了保健医的指导与检查,各班班主任均应严格把关,随时检查保育老师在班级的执行情况,做到层层把关,从而预防手足口病、流感等通过飞沫传播的疾病。
最后,在幼儿一日活动中,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常规,确保幼儿规律的生活,教导幼儿园在一日生活常规中注意饮食、睡眠、户外活动、观看电视等的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咬手指不揉眼……从而培养幼儿正确的个人卫生习惯。
四、大力宣传,取得家长的积极配合
作为儿童生命中最重要的人,父母有责任全方位关心儿童成长,重视其日常生活、认知和情感发展、呵护儿童成长的每一步,为儿童成长提供最坚实的依赖和最强大的支持。因此幼儿园有责任也有义务与家长一同,帮助幼儿在幼儿园阶段的健康成长。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利用新生入学的机会让家长了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家长需要配合工作的必要性,尤其是发生传染病时的隔离与如实报告的重要性,避免有些家长隐瞒病情,继续送幼儿入园而造成传染病在园内的传播。
此外,还应举行家长会议,告知家长园外的卫生保健相关工作。例如:在传染病流行季节避免带幼儿去人多、空气流通差的环境;建议家长外出回家后给幼儿用淡盐水漱口,每日使用淡盐水给幼儿漱口,刷牙,可以明显减少传染病的发生;避免给幼儿喂食饮料等人工添加剂较多的食物,确保幼儿饮食健康卫生安全,同时保证适度的体格锻炼,保证幼儿正常的生长发育,减少幼儿常见疾病的发生。
幼儿正处于生长发育迅速,新陈代谢旺盛的时期,为了生命的正常活动,就需要给幼儿供给合理、平衡的营养素,家长应经常关注幼儿园食谱,根据幼儿园食谱给幼儿调整家庭食谱,做到家园互补,让幼儿获取到最全面的营养,保障生长发育的需要。
五、提高幼儿身心素质,减少幼儿疾病的发生
幼儿身心素质的提高需要社会、幼儿园、家庭的共同关注与努力,作为幼儿园,应该制定出有助于促进幼儿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教育、教学活动,让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从幼儿心理实际出发,有意识有目的的培养幼儿良好的心理素质,让幼儿克服幼儿胆怯、懦弱等异常心理,克服幼儿任性、固执等不良性格,因材施教。在家庭方面,应教导家长给予幼儿一个温馨的家,让幼儿在和谐、宽松、愉快、有序的环境下身心得到健康发展。[4]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园长、保健医生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参与到幼儿园教育保育活动中;老师和保育员通过对卫生保健工作的正确认识和认真学习领悟,能够更加科学地保育护理幼儿,使幼儿得到细致的照顾,幼儿的身体素质得到明显的改善,生病几率降低;通过对幼儿心理健康的关注,使幼儿更能感受到老师的亲切关怀,也更加喜欢来幼儿园。从而提高了幼儿的出勤率。相信从这次事件发生以后学前教育监管部门会进一步在法律、制度层面优化学龄前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从而使我国幼儿卫生保健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摘自《西安幼儿园喂药事件追踪:5名涉事人被刑拘》.新华网,2014年3月14日
[2]卢燕. 儿科用药初探[J].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2007, 5(4): 29-31, 4.
2在校安置缓刑考验期学生
缓刑考验期的在校学生安置是法制共建协议的重要内容。部分高年级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犯罪后,一旦判处刑罚,学校一般按照校规校纪开除处分,将这类学生推向社会,如果不加管理,极易再犯罪或自暴自弃。缓刑考验期学生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也就是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定期管理。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不影响学生学业并保护其隐私的情况下,也会定期回访,和学校、社区矫正机关共同做好帮扶、教育工作,对于存在生活等困难的,法院也会予以救助。成年后步入社会的,法院也会对有些学生进行适时跟踪,但本人拒绝的,法院不会强行教育或督导。
3增强法制教育团队专业力量
作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的重要一环,法院承担的任务不仅仅局限于与学校的法治共建,更承担着对其他教育力量的督促与指导。严格培养教师的法制教育素养通州法院对全区新入职教师、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及幼儿园公招人员进行过法制教育讲座。于俊平表示,这三类人员均需学习必要的校园纠纷案件应对和法律知识,需要了解法律对学校和老师的责任要求。他认为,一些教师确实存在着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针对这三个实施法制教育工作的群体,培训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针对新入职教师,会通过讲解一些违法犯罪预防的知识和案例,尤其是本辖区教师违法以及犯罪的案例,以接近性和生动性感染老师,提升他们的守法意识。针对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重点在未成年被害预防讲解,并强调法制教育的大局观。针对幼儿园公招人员,主要从他们的具体工作入手,如饮食安全、校园安全事故等。幼儿园老师和小学老师培训的不同点还需参照侵权法38条至40条,因为分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做了不同规定,前者责任要求更高,故要求和注意的问题也更多。促进家校联合,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通州法院会定期与学校协商,利用召开家长会的机会,由法院的法制副校长到校授课,以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使其承担起监护责任。组织涉事家长到法院开展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家长用合理方式教育孩子,强化对孩子的保护意识。同时,将未成年学生被侵权、被侵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校方,提高学校法制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另外,法院也会向相关部门建议或进行联合发文的方式,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关注来京务工人员的生活境况;同时,针对刑事案件多发问题,建议治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治安巡防部门做好警务防范工作,堵塞社会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