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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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8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2)04—0030—05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与发展,平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深入人心。进入现代民主社会以后,古代专制社会的种种特权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平等的公民权,政治上的平等可以说基本实现。与此同时,它也使在这样的社会中依然存在的经济不平等显得格外刺眼。从对政治平等的追求过渡到对经济平等的追求,这是一个很自然的结果和趋势。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向平等目标不断迈进的过程。为此,我们有必要发掘和说明平等的价值,尤其是它的内在价值。
一、平等作为规范
尽管“人生而平等”是一个很重要的政治哲学命题,在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尽人皆知,而且基本上都对它表示认同,但“平等”的含义却令人困惑。人究竟在什么方面是平等的呢?在现实生活中,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人们在很多方面是不平等的,如身高、体重、外貌、智力、财富、地位、权力、声望和家庭背景等方面。当然,有人会说人们在正常的身体构造的某些方面是平等的,在正常的生理机制的某些方面是平等的,这种看法触及问题的某个方面,但是还没有充分揭示出“人生而平等”所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还有人可能会说,这句话指的是人们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或者用法律的话语来说就是,人们在作为人的权利上是平等的。这两种说法看似合理,其实却并不符合事实,因为在历史和现实中人们的人格或具有的权利并不平等。
其实,当人们说“人生而平等”这句话指的是人们在人格或权利上的平等时,已经暗示了平等的两层意思,即平等既可以指一种事实,也可以指一种规范。尽管事实上人与人在人格或权利上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在这方面他们应该是平等的。我们上面提到的人与人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特征,实际上指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平等在作为伦理词被使用的时候,所涉及的往往是它的规范意义。因此,“人生而平等”这句话同时暗含着平等的两层意思,它既指人们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又指人们应该具有平等的人格或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后一层意思可能更为侧重。此外,这两层意思之间还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后一层意思是从前一层意思中派生出来的。在阿兰·格沃斯(Al—an Gewirth)看来,任何人的权利主张,如果想要基于理性而不是非理性(如欲望、偏好等)而得到辩护的话,那么权利主张的内容必须摆脱任意性和独断性,必须只能基于与权利主张的标的(subject—matter)——行动——具有普遍必然的联系的事物,而这种事物就是作为具有他自己想要实现的目标的未来的行动者(prospective agent)。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基于与作为行动者的人无关的特殊性如肤色、种族、姓氏等,而必须基于人的一种根本的普遍性即人们都是未来的行动者,才能在理性上为他的权利主张提供辩护。行动者的本质特征是能够自愿且有目的地行动。既然任何人的权利主张都必须基于人作为行动者之上,那么这一特征就要求任何人在作为行动者而行动的时候都不能妨碍其他人作为行动者的行动。这个要求实际上表明了人人都具有两种平等的权利,即自由行动的权利和追求自己的目的(善)的权利。相应地,人人都有两种平等的义务,即不妨碍他人自由行动的义务和不妨碍他人追求自己目的(善)的义务。
因此,如果我们从规范意义上来理解“人生而平等”这句话,那么它的真实含义应该表述为:人生来就应该是平等的。当今世界,不平等的最典型表现莫过于经济上的贫富悬殊。所以,平等作为一种重要规范,在其中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作为一个规范概念的“平等”成为了现代政治和社会争论的重点。
二、平等的外在价值
内皮祖细胞;椎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再狭窄
作者单位:545001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柳州市中医院)脑病科
缺血性脑卒中是常见的脑血管疾病之一,约占80%。脑血管狭窄是诱发该疾病最重要的病因,而椎动脉的狭窄在脑血管狭窄中比例很高。据报道[1],约20%的后循环脑卒中是由其狭窄引起。由于椎动脉的解剖形态学已经发生药物不能扭转的显著变化,加上很多部位的椎动脉狭窄外科手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所以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就成了不错的选择。但术后再狭窄的发生率并不低,可达10%~43%。然而,再狭窄的发生机制目前尚不十分清楚,有研究指出[2],动脉内膜损伤后修复过程中各环节失衡是其主要原因。而内皮祖细胞已被证实能参与缺血组织新生血管的形成,减轻血管修复时内膜的增厚[3]。但其与椎动脉支架植入后再狭窄间是否存在相关性,尚缺乏相关研究。本研究对此进行了初步探索,现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在本院行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并复查脑血管造影的椎动脉狭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再狭窄患者需满足如下条件:①既往在本院行椎体动脉支架植入术。②复查全脑血管造影提示支架植入部位血管狭窄>50%;采用NASCET测量标准评价狭窄程度:狭窄率%=(狭窄远端动脉直径一最狭窄处直径)/狭窄远端动脉直径×100%[4]。共纳入68例患者,男39例,女28例,平均年龄(6253±819)岁;另将年龄性别与之匹配的59例行椎动脉支架植入术患者作为对照组,男34例,女25例,平均年龄(6168±849)岁。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及支架植入时间方面不存在统计学差异,具有可比性。
12方法及观察指标
于上午8时左右取两组患者的外周静脉血约6 ml,采用密度梯度离心法获取外周血总的单个核细胞,再接种到包被有入纤维连接蛋白的24孔培养板,7 d后通过激光共聚焦最微镜测定贴壁细胞摄取DiIacLDL及结合FITCUEAI的能力,双染色阳性的细胞为正在分化的内皮祖细胞。同时用MTT比色法鉴定内皮祖细胞的增长能力,用划痕试验鉴定其迁移能力。
13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7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计量资料使用t检验,当P
2结果
21两组患者外周血内皮祖细胞数量及活性的变化情况
本研究结果表明,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再狭窄组外周血中内皮祖细胞的数量为(499±153),明显低于对照组的(1721±39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再狭窄患者外周血中内皮祖细胞数量与狭窄程度的相关性
再狭窄患者外周血中内皮祖细胞的数量与狭窄程度成明显的负相关(γ=087,P
3讨论
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常常病情重、进展快,且致残致死率高,预后差,而从病理生理角度上来看,椎动脉的狭窄在促进疾病进展上扮演着重要作用。自从Storey等人于1996年首次尝试应用支架植入术治疗椎动脉狭窄后,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开始广泛应用于椎动脉狭窄的治疗。尽管目前该类手术的成功率高、并发症也逐渐减少,但是术后血管再发狭窄的比例也居高不下。一项基于363例行支架植入患者的回顾性研究指出,动脉管径45 mm的动脉术后再狭窄率为12%[5]。而对于引起再狭窄的病理生理机制,目前尚无同一的认识。
目前普遍认为,支架植入术后血管发生再狭窄的主要机制在于手术过程中损伤血管后,导致血栓形成、内皮细胞愈合不良及内膜过度增生[2]。而血管内皮细胞的损伤是支架植入术后发生再次狭窄的初始因素,愈合不良是潜在因素。然而,血管内膜损伤后的修复过程极其重要,有研究认为,内皮祖细胞对血管受损部位的修复和再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我们的研究指出,再狭窄组患者外周血中内皮祖细胞的数量明显低于对照组,且与狭窄的程度呈负相关,同时其增长和迁移能力较对照组也显著下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因此,作者推测,患者外周血中内皮祖细胞的数量及活性与支架植入术后再狭窄的发生密切相关。这可能是因为,内皮祖细胞的活性下降后,导致抵达受损部位的内皮祖细胞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血管内皮修复对其的正常需求,加上活性的不足,使得修复过程中内皮增生不够或者过度增生,引发血管发生再次狭窄。这和雷成力等人对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再次狭窄的研究结果相一致[6]。
综述所述,外周血中内皮祖细胞在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再次狭窄发生过程中扮演重要作用,存在明显的相关性。
参考文献
[1]Chukanova EI, Arakelian RK Efficacy of vestibo in the treatment of vertebrobasilar insufficiency Zh Nevrol Psikhiatr Im S S Korsakova,2012,112(4):5356.
[2]赵慧玭,李慎茂,张广平椎动脉起始部支架植入术后再狭窄的病因及防治介入放射学杂志,2010,19(12):10001003.
[3]Jujo K, Ii M, Losordo DW Endothelial progenitor cells in neovascularization of infarcted myocardium J Mol Cell Cardiol,2008,45(4):530544.
贫困生资助的价值是指贫困生资助活动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和贫困生成长需要的客观属性,反映出社会对贫困生资助行为具有“应然”意义的理想期待,体现社会对贫困生身心成长、政治思想发展的方向与性质的设想和规定,是贫困生资助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探讨贫困生资助的价值问题,对于促进贫困生资助的学理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人文关怀是贫困生资助的核心价值
所谓核心价值,就是指在贫困生资助的价值系统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体现贫困生资助内涵的、代表未来发展要求的价值。贫困生资助价值是以“贫困生”为中介,并使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实现综合素质的发展与提升来体现。要对贫困生资助的价值进行科学定位,就必须全方位地进行考察,全面审视贫困生资助在高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1.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从贫困生资助价值主体的层面来看,主体既包括受助主体,也包括施助主体。贫困生资助既要满足受助主体即贫困生个体生活、学习和发展的需要,又要满足施助主体即高等教育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一方面,要按照贫困生个体的需要和发展规律,全面提升贫困生的业务素质和思想境界,以促进他们成长和发展,使贫困生同其他青年学生一样都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人。另一方面,要按照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要求给予贫困生经济上的资助,提高他们服务于社会的能力,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贫困生资助既要体现出个体价值,又要体现出其社会价值,实现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这是贫困生资助的基本价值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接受资助的贫困生是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文化需求的人。就人和社会的关系来看,个体总是包含在整体之中,是社会最基本的元素。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社会的本质是人,人的价值实现是社会价值实现的归宿。就贫困生的成长需求来看,贫困生具有强烈的成才欲望,他们除了有物质层面的需要外,还有更多的精神需要。因此,贫困生资助必须以满足贫困生个体发展的需要为目的。在实际工作中,不仅应当关注社会对贫困生成长的要求,还应当关注他们的人生理想、价值追求等需求,关注资助本身内在的促进贫困生全面、和谐发展的需求,以促进贫困生资助的社会功能和个体功能的协调统一。注重贫困生个体价值的实现,不但确立了贫困生资助内在的价值取向,而且彰显了贫困生资助的人文情怀,是高校贫困生资助人文关怀价值的根本体现,这必将极大地提升贫困生资助的效果。
2.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从贫困生资助的表现形式来看,其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是指事物本身的价值,这种价值不需要依附于其他价值而存在。所谓外在价值,是指事物借助于对其他价值才能显示的价值,这种价值本身不具有外显性,只有依附于其他价值才能实现。贫困生资助的内在价值是指它本身所具有的保障贫困生生活、加强贫困生思想教育、提升贫困生发展质量、促进贫困生全面成长的价值;外在价值则是指它通过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推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所体现的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人类共同发展的价值。
贫困生资助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一方面,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基础和前提,是外在价值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外显,影响内在价值发展的方向和速度。一直以来,高校贫困生资助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重外轻内”倾向,即以贫困生资助的外在价值来决定其内在价值的存在,仅仅注意到它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将贫困生资助的内在价值片面地依附于它的政治价值或经济价值。于是,贫困生资助变成了单纯地服务于政治与经济的工具,其本身的育人价值被淡化甚至被忽视了。这种倾向常常导致贫困生资助实践的低效甚至无效,与育人方向的偏离甚至背离。因此,要充分发挥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外在价值,就必须注重其内在价值的实现。这种注重人的内在价值实现的贫困生资助,正是高校贫困生资助人文关怀价值的体现。只有充分发挥高校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价值,才能实现贫困生的专业素质、精神素质和思想境界的全面提升。
3.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从贫困生资助作用来看,其价值可分为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所谓目的价值,是指贫困生资助活动本身能够满足贫困生的生存、发展乃至享受的需要,是对贫困生的直接价值。所谓工具价值,是指某个价值活动本身不能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之需,而能满足实现目的需要,即实现一个价值活动的手段或工具。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人的需要或欲望所指向的对象在理性的作用下就会成为人追求的目标或活动的目的。贫困生资助工作是以贫困生为核心,还是以施助主体为核心,反映了人们对贫困生资助活动的目的性的不同理解。贫困生资助要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这是贫困生资助的工具理性所应发挥的作用,也是这项工作内在的必然要求。然而,贫困生资助更本质的是资助活动与高等教育的结合,根本目的是培养人,是通过改善贫困生的物质生活条件、提升贫困生的精神境界来促进他们全面发展。贫困生既是资助的目的,又是资助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因此,关注贫困生的精神世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给贫困生提供全面的人文关怀是贫困生资助的根本任务和价值。一方面,贫困生资助可使贫困生与他人、群体、社会的各种关系得到协调发展,以满足社会群体间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贫困生把各种帮助和关注转化成为个体德性形成、心灵塑造、道德人格发展的内在需求,并在接受资助的过程中使这种需求得到满足,这正是贫困生资助的目的价值的体现。
综上所述,贫困生资助以其特有的功能多角度、多层面地提升了贫困生的生活质量,促进了贫困生与社会的融合。从贫困生资助的本质意义来说,贫困生资助对于贫困生的关注,不仅应当包括贫困生现实的生存状态,还应包括其最终的成长目标;不仅应当关注物质层面的贫乏,还应当关注贫困生主体能力的拓展、理想情感以及综合素质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注其个体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关注其未来发展的持久动力,其核心价值是人文关怀价值。
二、建构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价值的对策
强调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价值建构,并不是要削弱和排斥贫困生资助的社会价值、外在价值和手段价值,而是要重视挖掘其个体价值、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将人文关怀价值渗透于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之中,努力促进他们内在的有机统一,彰显贫困生资助内在的人文精神。
1.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统一,切实维护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一致。贫困生资助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客观现象,其目的在于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具有优良品质和业务能力的人才,最终目的是促进贫困生个体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贫困生的发展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以及满足程度的大小,正是贫困生资助的社会价值所在。只有努力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才能尽可能做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进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从这个意义来理解,贫困生资助与一般的社会慈善活动不同,其本身的特性就已经彰显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一致性。因此,在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实践中,不能把贫困生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概括为排斥与矛盾,而应将把它们纳入到一个完整统一的贫困生资助价值观念体系中,并注意维护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一致,以彰显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
那么,如何维护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一致?首先要承认和保护个体价值,从贫困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尊重和维护其发展的合理诉求,不仅要服务于他们当前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要服务于他们未来发展的综合需求;不仅要服务于他们个体的主观需要,还应服务于社会发展对贫困生综合素质提升、社会行为选择等客观需要;不仅要服务于其生存的基础性需要,还应服务于他们精神层面和人生价值实现的高层次需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其次,要正确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在工作制度的设计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帮助贫困生用正确的心态接受社会的关爱,充分发挥各种资助的保障作用。同时,在资助实践中,还要坚决反对利己主义,引导贫困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对待施助者,自觉将个体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有机统一起来,以个体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来回报社会。最后,要努力克服“社会本位论”的影响和唯社会价值观,切实把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统一起来,努力造就一种富有新的时代特征的贫困生资助价值体系,形成一种极富生命力和感召力的、既合理又切实有效的核心价值标准。
2.强调以人为本,努力促进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和谐对称。贫困生资助目标的实现最终体现在贫困生个体的人格塑造、能力发展及其融入社会的程度上。从一般意义上说,这个目标的实现取决于贫困生个体对现实可能性的预见和选择,它产生于现实,但又高于现实,反映出他们内心世界的自我意识,具有较强的内隐性。贫困生固然需要来自社会的物质资助,但更具价值的却是强大的精神支持和情感呵护。这就是说贫困生资助要立足于贫困生生活条件的改善,必须着眼于他们与众不同的兴趣、爱好及发展趋向,而不能只注意到贫困生所具有的普遍的特征或规律,不能总是把贫困生的个性掩盖于共性特征之下,忽视甚至无视其个性的存在。所以,贫困生资助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不是分离的,而是始终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具体工作中全面关注贫困生个体的生活现实,并格外关注其个性的发展需求,进而将其个体的发展融入社会人的立体化发展网络,以实现整个社会人的和谐发展,才能真正实现贫困生资助的理想目标。
一、法律扩张的时代背景及所面临的问题所在
中国致力于法治建设数十年,于如今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诸多法律已覆盖社会政治、经济等相关方面并不断发展扩张。法治进程依然坚定前行,各项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不断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发展已然进入到一个法律扩张的时代下。法律扩张是应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经之途,同时也是国家法治建设成果的积极反应。法律扩张主要表现在有形和无形的两个方面。有形的法律扩张指法律不断地被制定和实施,同时随法治进程之坚定前行,法律在数量上依然会呈现向上发展的态势。无形的法律扩张指法律意识在社会中的不断传播,即“依法而有所为,依法而有所不为”的意识逐渐在社会中扩展和深化。
然而,我们必须直面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发展而非完善的事实。冷静的思考我们所处之法律扩张的时代,不难发现这个时代下有两个问题我们必须要面对。其一,即有形的法律扩张下,法律被多数体现在数量上而非体现在质量上。其二,即无形的法律扩张下,法律更多的被体现在“用”上而非法律及其价值本身。
(一)有形的法律扩张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之初,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法被真正的亟需。法律首先在创制数量上和施行速度上被要求,以期及时填补法律在社会中的空白,确保有法可依。这种思维和模式于当下依然在延续,然而“法治之法”并非仅仅只需要数量上的法律。而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数量上的法律已经并非建设上的主要追求。当今中国法律上的主要追求应当是在契合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实质精神上,即中国特色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或许是原有机制的惯性,我国目前多数的法律仍然是体现在以数量来弥补具体适用上的空白而非体现在“法治之法”的本质精神上。这样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现有法律难以较为持续的适应中国实际需求的变化和发展,而不得不重新出台新一轮的适用性法律以适应需要。同时当一旦出现新的变化而短期适用性法律又难以适应时,新的一轮循环又不得不紧迫开始。如此难以体现“法治之法”的本质精神而仅追求数量上之法律的循环往复,最终造成的结果可能是中国法治的停滞。
(二)无形的法律扩张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中常会出现诸如以下舆论,如一旦当利用法律手段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预期解决利益上的纠纷时则呼法律无用或法律无能。又如一旦社会上出现某些问题则动辄强调法应加强或苛以重法。还如一旦当某些具体性而非普遍性问题不能被及时解决则要求此应立法,彼亦应立法。等等诸如以上相似舆论时常性的出现,笔者常会思考,难道我国现有体系内的法律真的就如此价值微微?诚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仍处于建设阶段而远未达至完善,一些方面存在着法律或法律相关制度不健全的现象,但是这些难道就是问题全部原因之所在吗?
然而当笔者难以自我全面合理解释而反观产生如上法律意识的人其本身时,笔者豁然发现,是否产生如此法律意识的人其本身存在着一部分原因呢?法治建设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原有的价值观念相应的也需要随之出现转折性的重建。然而价值观念上的重建却难以像机制上重建那样迅速,滞后则必然出现。随改革开放的进展,各种社会思潮涌现,同时又对原本滞后的价值观念进行了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当人们无所适从时,随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首先在对法治和法律适用上的作用价值注入了高度的期望。同时随之数量上的法律施行及扩张,更加偏离人们对法律应有价值的理解。然而这种数量上的法律诸如上文所述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之法”的价值上的缺失,因此其不能从根本上树立人们对法律完整的价值认识。而且法律本身亦有其局限性,当法律没有如期扩张到其本身所不能达到的地方或扩张到其本身所不应到达的地方时,法律根本不能在这些地方发生良好的作用,甚至会发生反作用。如果对法律价值上的理解不完整即把法律仅仅局限在“用”上,而当这种意义上的“用”难以实现时,人们难免对法律抱以失望或无用的态度。
综上所述,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法律扩张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根源都是对“法治之法”应有价值的缺失。因此,探寻法律的价值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法律的内在和外在价值分析
价值一词其本身就具有多元性,从不同的角度去探析会得出不同的解释。概括的说,价值就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能力、规定和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探讨某一事物是否具有价值,一方面是探讨这个事物相对其本身之外是否具有作用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是探讨这个事物其独立的自身上的意义。事物相对上的意义就是其外在价值,事物自身上的意义就是事物的内在价值。
就事物的外在价值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外在价值所依赖的是其所能实现某种目标作用上的意义。即如果另一事物能够更好的实现可欲的目标,那么该事物的价值就会下降,甚至会被替代而失去价值。其次,外在价值所依赖的是在其所能实现另一事物的目标上,所以外在价值的大小或有无是决定在依此事物去作用目标的人的主观选择上。再次,如果某一事物只具备外在价值,那么其重要性就不在来自于本身,因此我们在面对单纯具有外在价值的事物时,就不能在强调它的外在价值属性的同时说它的重要性还来自于其自身;即使有这样的判断,但是这将无法避免的成为一个逻辑上的悖论。
所以当我们讨论一个事物的价值时不能仅局限在此事物的外在价值上,完整的发现其价值必须同时寻找其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是事物价值的根本,与外在价值不同,拥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是可以主张其所能够实现的目标的;换言之,拥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并不妨碍它能够被视为服务于可欲目标的工具。但是外在价值的多少、大小,并不影响内在价值在证明该事物之重要性上所有的核心地位。也可以这样说,当我们要想强调某一事物的重要性时,如果它拥有内在价值,只需要成功说明该种价值,那么该事物的重要性就不可动摇,这种重要性并不因其外在价值而有所改变。内在价值是事物固有的、特定的和不依赖它物来证明自身意义上的存在。
因此具体探讨法律的价值时,在关注法律的外在价值时还应发现其更为重要的内在价值。无论是依赖数量上的法律来弥补社会管理上的法律依据空缺,还是社会公民法律意识中对法律“用”的意义上的理解,其所体现的都是法律的外在价值。如果只关注法律的外在价值,那么其就沦为了简单的工具,它存在的意义也就是可有可无的了。然而,这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是相背离的。
法律所承载最为根本的不应是其工具意义上的利用价值,而应当是对法治在精神上的表达和贯彻,只有法律的内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法治之法”的本质精神。法的内在价值是对法治的诠释,法治通过法来具体化到现实中的各个方面。法的内在价值是对民主的坚持,民主上所需要的各种诉求通过法来表达和维护。法的内在价值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公民权益是法的来源,而法也不仅仅具有工具作用上的意义。法的内在价值是是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了法不因其在具体适用上的能或不能而有所改变,亦或可有可无。
三、法律扩张时代下的法律实现其内在价值的途径
法律扩张时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阶段,这个时期的关键又是对法律质量的提升,而法律质量的关键又在于对法律的内在价值的体现,因此必须充实我国法律的内在价值。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当更多的体现其内在价值。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前,法律制定和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具有构架上的重要作用。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后,法律应当着重从体系内的根本价值上进行构建。这种价值所承载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内核精神,而不是政府管理手段上的作用意义。所以法律的制定应当从以数量上的具体适用为出发点上而转移到从质量上体现法律的内在价值为出发点上,进而使法律所承载的不仅是其规制手段上的意义,而同时更加充分的包涵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同时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法律的目的和具体内在价值进行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不是单纯的依法律机械的执行,更不因该将法律视作在具体政策上推行和管理手段上的工具。
关键词:儒家 道德文化 现代意义
千百年来,儒家道德文化与社会礼俗相结合,共同造就了中国人温柔敦厚、和平礼让的东方古典主义的人文品格,给传统中国人提供了稳定的价值支撑和理想认同。这种道德文化和伦理精神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道德资源。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正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突飞猛进地发展。然而现代化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包括精神领域,即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如何实现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是当前我国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对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儒家道德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是当前思想道德和伦理精神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一、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价值